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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联体托管医院协议书通用 医院委托管理协议(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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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联体托管医院协议书通用 医院委托管理协议(三篇)
2023-01-16 08:12:21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医联体托管医院协议书通用一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指示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主要目标,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等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市场规范、投入引导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城乡联动,以城带乡。在推动城市医养结合工作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医养结合工作加快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健康扶贫中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全面提高为老服务水平。

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强化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加强养老和医疗资源共建共享。依照老年人需求,提升政策引导、投入扶持、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优化整合服务项目和内容,推动形成整体联动、深度融合的服务模式。

改革创新,优化供给。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科技创新为先导,创新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的潜力和活力,不断丰富老年健康养老服务产品供给。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符合市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完善、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老年人能力显著增强,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养护一体化服务更加优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效共享和无缝对接,老年人得到连续、适宜、规范、便捷的健康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推动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50%;

——开展城市农村社区心理关爱试点项目;

——到2022年,至少建成1所安宁疗护中心或有安宁疗护功能的医疗机构;

——到2022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到2022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65%以上。

(一)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强基行动

1.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积极参与“全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应签尽签”的原则,在保证签约服务质量基础上,针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群,探索信息化签约方式和个性化服务内容,着力提高老年人签约满意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为签约居民开通转诊绿色通道,在专家号源、住院床位、检查检验等方面提供便利。为社区高龄、慢病、失能老年人等确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到2022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市卫健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按照省即将出台的《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落实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深化价格改革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措施,改进医养结合服务价格的定价方式,完善相关收费标准,从价格政策上支持提高医养结合服务的供给和服务质量。为社区高龄、慢病、失能老年人等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制定公平合理、操作方便的价格政策。规范家庭病床、家庭巡诊、上门护理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制定较为宽松的鼓励性价格政策。根据医养结合服务工作的延伸和发展,适时动态调整医疗卫生服务的价格和内容。(市卫健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鼓励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运用已具备或依托可提供线上申请、跟踪、评价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在本机构注册的、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护士(专科护理还需要其他相应资质),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模式为主,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慢病患者、康复期患者、终末期患者,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市卫健委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提升行动

1.推动社区心理关爱试点项目建设。积极应对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及需求,做好我市老年人心理关爱试点项目。组建项目服务团队,对试点社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尤其是贫困、空巢、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高龄老年人,以集中或入户的形式开展心理状况调查和评估。了解和掌握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素养以及对心理健康服务的需求,提升基层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有效维护和促进老年心理健康。(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加强“健康小屋”建设。持续推动健康小屋建设,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不限次数提供血压测量、血糖测试、肺功能测试、人体成分分析等“十项”自助式服务。推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综合体(日间照料中心)内嵌入“健康小屋”,为老年人提供慢病监护、疾病预防、日常保健、紧急预警等就近、便捷的医疗服务。选择2~3个“健康小屋”试点,统一规范建设标准,并逐步在全市推广。到2022年,全市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城市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43个,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日间照料机构)288个,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构医养结合服务促进行动

1.强化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实际,合理增加医疗服务功能并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城市社会福利院(中心)、农村中心敬老院与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建设区域性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到2022年,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率达到100%。倡导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向社区、农村居家老人开放,提供营养配餐、医疗、康复、娱乐等服务。(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康复护理延伸服务。加强老年护理、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病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签约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服务和多种形式的义诊、志愿服务,建议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每年到医疗资源薄弱养老机构开展一次义诊活动。(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专业医养结合供给提速行动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为医养机构融资提供便利。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支持、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域外金融机构等作为投资主体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积极落实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为我市民办医养结合机构扩大规模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助力医养结合产业发展。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应充分考虑应对新冠肺炎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合理规划医疗与养老区域布局。(市卫健委、发改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推动社会力量开展医养融合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在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监管规范药品使用行为,督促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药品使用提供业务指导。举办“安全用药月”活动,加强用药安全科普,有效提高老年人群体的药品科学素养,引导老年人合理用药。加强对老年患者用药的重点品种监管力度,结合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整治方案,重点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用药及中药饮片等重点品种的监管。指导医药食品企业围绕中药、汉麻等我市优势产业开发适合老人服用的药品和保健品。(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鼓励基层医疗机构转型医养结合机构。鼓励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探索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养老机构建设安宁疗护中心。到2022年,至少建成1所安宁疗护中心或有安宁疗护功能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县(区)要建成1所康复医院或安宁疗护机构。(市卫健委、民政局、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行动

1.支持发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有序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中医馆”建设,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健康指导。到2022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65%以上。(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推动发展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推动中医医院与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康复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兴办养老、康复、护理专业机构,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服务特色的养老机构,引导中医适宜技术和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探索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健康养老服务新模式。做强做大大同区、林甸县、杜尔伯特县中草药种植基地项目,推进北药南用、南病北治。支持组建含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庭医生团队,鼓励家庭医生团队提供与家庭结合的中医药养老服务。推进“中医药+旅游+养老”发展,鼓励开发中药材的适老产品和中医药康养旅居产品。(市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完善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制定医联体建设、家庭医生、家庭病床、老年人签约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对非公立医养结合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实行与公立机构同价政策,其中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鼓励医养结合项目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加强规划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结构发展需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严格执行供地政策。由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大庆市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2)》,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设计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做到合理布局,平衡发展。将医养结合项目作为审查重点,确保满足使用功能的设计需求,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医养结合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加强对医养结合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加强对医养结合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后交付使用。(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基本医疗和照护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医养结合医疗护理服务清单和服务规范,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支付方式。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参保的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鼓励保险公司紧贴人民群众需求,增强社会服务领域保险供给。支持保险公司增加老年人需求较为强烈的疾病险、医疗险、意外险等领域产品供给。鼓励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险。开展辅助器具服务,通过租赁等形式为居家失能人员提供生活必需的辅助器具。加大对入住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的志愿服务力度和宣传力度,组织协调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爱心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与医养机构结对帮扶活动,推动团属各类宣传平台加大对青年志愿者结对医养机构服务的宣传。研究志愿服务积分奖励标准,给予参与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积分奖励,确保志愿服务质效。(市医保局、发改委、民政局、团市委、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投融资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配合项目实施机构做好落地项目政府支出责任按绩效付费等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对医养结合型机构贷款,保障医养结合机构能够顺利获得融资。支持在专业医养结合机构附近设立自助服务银行,便于办理基础性金融业务。支持在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立atm机,满足老年人基本金融业务需求。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上门开展金融业务,为老年人提供便民贴心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发挥“投、贷、债、租、证”协调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预算安排,与金融、保险等社会资本共同筹资设立健康产业发展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健康养老产业,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力度。(市财政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发改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推动综合为老服务平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建设健康养老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多媒体影像等技术,运用可穿戴设备等移动信息采集终端,建立老年健康动态监测机制。支持研发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情感配合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市卫健委、民政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医养专业队伍建设。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服务、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养老评估培训,将市第二福利院打造成为在庆高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护理院、护理站及其卫技人员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引导职业院校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和社区从事健康养老服务工作。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为养老机构的医护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市教育局、文明办、人社局、卫健委、民政局、团市委、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医养结合在健康大庆建设、深化综合医改、推动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各项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

(三)抓好典型示范。各县(区)要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积极探索建设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示范项目、示范中心等多元化医养结合模式。

(四)加强监管考核。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重要事项督查范围,建立工作评估体系。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要落实服务监管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最新医联体托管医院协议书通用二

为贯彻落实《广西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8〕14号)精神,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加快推进我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为重点,紧紧抓住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薄弱环节,通过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改进服务质量,突出服务特色,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能力,提升群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利用率和获得感,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县卫生健康局制订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层层抓好落实。各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并严格按要求开展活动。

2.严格标准。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287号)以下简称“指南”,认真开展自评整改,严格复核评估,切实做到好中选优。

3.全面覆盖。县卫生健康局要动员和引导所有乡镇卫生院积极参加活动,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改善服务质量。

4.公开公正。各乡镇卫生院要主动公开活动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

(一)活动目标。利用3至5年时间,通过活动的开展,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服务能力标准和评价体系,力争使所有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达到基本标准,部分能力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达到推荐标准。2021年度三个中心卫生院要达到推荐标准要求,一个中心卫生院要达基本标准要求。2022-2025年度普通卫生院服务能力达到基本标准(详见附件)。

(二)活动范围。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所有经县卫生健康局注册的乡镇卫生院均应参加活动。

(三)活动形式。本活动以开展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为主要形式,强化规范服务意识,转变服务模式,进一步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通过典型引导、现场观摩等活动方式相结合开展评审评价等创建工作。

(一)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结合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的《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要求,着力提升急诊抢救、门诊、住院、检查化验、中医药等医疗服务能力。

1.提升门诊医疗服务能力。以我县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为重点(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冠心病、脑卒中康复期、晩期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等),有针对性地提升门诊疾病咨询、诊断与治疗能力,努力提高门诊就诊率。

2.提升急诊急救服务能力。加强急诊、院前急救、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设置独立抢救室,合理配置急救设施及药品(给氧设施、吸引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机、除颤仪、喉镜等急救设备)。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急救技能指导培训,熟练掌握基本急救技术与操作规程(心肺复苏、气管插管、除颤、洗胃、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对循环、呼吸、急性中毒、休克、肾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症患者初步诊断和急救处理能力。

3.提升住院服务能力。(1)开展与机构人员资质、技术准入、设施设备相适应的住院、手术、分娩等服务;(2)结合区域医疗卫生需求和机构基础条件,合理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床位数,并根据分级诊疗要求,重点向社区护理、康复方向发展,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协作医院开设联合病房,为二级以上医院下转康复期患者提供必要的诊疗条件,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高床位使用率。

4.提升检验诊断能力。合理配置和更新基础检验设施设备,开展常规检验、心电、超声、x线摄片等检查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诊疗新模式,推进医联体内检验结果互认,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

5.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按照要求独立设置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突出中医文化特色。结合全科医生、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等工作,加强中西医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力推广各类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中医规范化诊疗服务能力。发挥中医药优势,增加基本公共卫生中医药健康管理内容,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普及中医药健康理念知识,更好地为老年人、儿童、孕产妇、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服务。

6.改善服务环境,优化服务方式。根据乡镇卫生院相关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结合辖区服务人口,严格落实房屋建设面积、设备配备、床位设置等硬件建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功能布局和就诊流程,科室布局、服务流程等应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设置醒目引导标识;提供便民服务措施,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结算服务、导医服务。开展双向转诊和远程医疗服务,利用医联体、医共体推动医疗资源下沉。绿化、美化、亮化院内外环境,建立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服务环境清洁、舒适、温馨,保持良好的服务环境和医疗秩序。

7.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和完善签约服务机制和签约激励机制,明确签约服务费和签约服务内容,合理设定包含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在内的基础性服务包,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根据服务能力和需求,拓展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建设,宣传家庭签约服务项目和内容,提高居民参与签约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稳定一般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率,贫困人口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提高居民对签约服务的满意度。

8.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一体化管理,强化人员培训,建立科学合理分工协作机制,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

9.强化“三基”培训,提升诊疗水平。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医护人员“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每年举办不少于一次的理论知识考核和技能操作考核,做到全员培训、考核,人人达标。组织开展“岗位练兵”理论知识竞赛“技能操作竞赛”等活动,促进医务人员“三基”水平的提高。大力开展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学习、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提升临床诊疗能力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落实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规划,推广适宜技术,不断提高辖区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就诊率。

(二)做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群众获得感

加强培训,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突出普通人群健康素养提升和重点人群个性化连续健康管理,规范服务,提升服务效果,逐步实现健康档案向居民公开,提高全社会对服务项目的知晓率、获得感。同时,配合专业公共卫生结构做好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1.制定完善医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基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类人的岗位职责,力求做到工作制度健全,管理层级分明科室职能清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流畅,医疗服务规范。认真落实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过程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2.加强护理质量管理。重视并加强护理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护理人员配备、岗位管理,保证临床护理人员数量。建立健全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提高护理人员医嘱执行能力,规范护理文件书写,护理人员应正确、完整地做好护理记录。落实基础护理和护理安全措施,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责任制护理,进一步提高临床护理水平。

3.强化医院感染管理。认真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和手部卫生规范,牢固树立无菌观念,人人掌握六步洗手法,杜绝院感安全隐患。加强消毒效果监测,落实整改反馈责任机制。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医疗废物暂存处设施设备建设,做到“五防”,即: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落实好辖区内“小箱进大箱”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符合要求,并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整洁卫生。

4.规范药事管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完善药事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提高处方书写质量,处方书写合格率达到90%以上;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控制抗菌素联合使用,防止抗生素和激素滥用;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使用与安全保管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四)完善综合管理

加强行风建设和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业务、资金巡查制度,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骗保、收受药品回扣、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规定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不断净化基层医疗卫生执业环境。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审评价制度,以评促建、规范发展。

(一)安排部署。县卫生健康局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此项工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创建自评。参加活动的乡镇卫生院按照活动要求,对照标准开展自评自查,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整改提升;达到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的机构按程序向县卫健局提出审核申请。2021年1月底前,四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上报到县卫健局;2021年2至5月,根据自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等创建活动申报工作。此后,乡镇卫生院,要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自查,达到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的单位可于每年的4月前随时申报。

(三)县级复核。每年5月上旬县卫健局组织专家完成对提交的初步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将达到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机构上报至市级复核。

(四)市级复核。每年6月对照标准做好迎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现场复核。

(一)达到基本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在其床位设置、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特色科室建设、医疗技术准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比、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二级医院评审,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三)未达到基本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可参加评选评优、表彰奖励等。

(一)建立领导组织

为确保我县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顺利开展,特成立“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活动相关政策措施,领导和组织活动深入开展,同时组建多股室参与的检查小组,负责全县活动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抽查复核等工作,并协助省、市开展复核或抽查工作。

(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健康股。办公室主任由韦向恒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医政医管股、基层卫生健康股、体改规划信息科教股、疾病预防控制和职业健康股、办公室等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二)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内部协调机制、部门间协作机制,内外形成合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向更高水平发展。

(三)落实配套政策。县卫健局按照深化医改等文件要求,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落实财政补助经费,完善绩效工资政策,进一步推进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要发挥医联体和医共体强基层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宣传引导。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健康报》、健康中国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积极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并及时跟踪、学习外部经验,将自身活动引向纵深,特别是在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优化诊疗流程、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提高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创新做法和举措,理性思考,积极报送经验材料。

最新医联体托管医院协议书通用三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60号)精神,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努力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医养结合相关机构。新建医疗卫生机构可内部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农村福利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可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城市社区养老机构、农村福利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设施,充实人员队伍。鼓励各地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与专科联盟建立合作关系,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登记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原登记机关对其章程、宗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增加养老服务等内容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与湖北政务服务网对接,实现全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事项“一网通办”,线下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与在线平台协同运行。(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空间布局、床位单体规模上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养老床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私募基金投向医养结合机构。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和引导上市挂牌企业中涉及大健康、医药、服务等产业公司积极加强与医养结合机构合作拓展产业链。(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各地要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养老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没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实现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全覆盖。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开展医养结合上门服务。研究制定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提供补贴等形式支持上门服务。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实行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在患者知情自愿的情况下,探索提供有偿个性化的上门服务。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开展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健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科,增加老年医疗康复床位,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中医药在医养结合工作中的服务能力。推动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开展中医层面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中医康复理疗等医养结合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到社区和家庭提供养老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开展医养结合营养健康服务。推动实施老年人膳食指导等营养专业卫生标准,指导社区家庭、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营养配餐。支持临床营养医师、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等专业人员在社区、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开展营养配餐、营养指导等健康服务。建立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管理与照护制度。对低体重高龄老人进行专项营养干预,逐步提高老年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发展医养结合信息化智能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支持研发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情感陪护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与服务监管。医养结合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医养结合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管,按照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对无障碍设施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及验收备案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执法监督、医疗质量监管体系,纳入养老服务质量监督内容。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医养结合机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消防监管,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政府投入支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支持提供上门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床位),符合相关条件的,民政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突出服务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到2022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土地供应保障。支持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土地、房屋,开发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集居住、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等一体的养老社区设施,拓展用地空间。保障新增医养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对新建医养服务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医养服务设施项目,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降低医养用地成本。对于重点保障的医养服务设施用地,进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大力扶持给予保障。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使用闲置地、存量地,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公益、非营利性医养服务设施项目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要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上门服务、家庭病床服务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开展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加强对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康复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立长期护理服务内容、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强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衔接,建立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医保基金统筹等多方共担的筹资机制,确保资金筹集稳定可持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省医保局、省发改委、湖北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培养机制。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完善专业人员培养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训、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将老年医学(含中医药)、康复、护理、营养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将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就业创业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不断扩大护理员队伍,培训合格的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对医养结合机构招用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从事老年护理员岗位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广泛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提升、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和师资人才培训;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做强家政养老服务品牌,形成示范效应。编写养老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普及急救和照护技能,重点开展老年人应急救护等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专业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和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重点加强老年医学(含中医药)、康复、营养、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制定相关措施,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从事医养服务工作,相关专业学生到医养结合机构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不得向实习学生收取实习费用,不断扩大养老机构中医疗护理员在护理员中的占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扶持为老助老志愿者服务队伍。以社区服务为平台,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供养机构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留守老年人定期开展专业社工服务,为病危老年人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加强社会工作机构培育和岗位开发设置,力争到202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或购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达到1名社会工作者。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在省级“关爱失智老人”项目、实践育人特色项目、省高校心理健康专家服务队心理关爱项目,“本禹志愿服务队”示范创建、“湖北青年志愿公益项目大赛”等活动中给予扶持和倾斜并优先推荐,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一对一”或“多对一”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动员和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创新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深入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养老服务志愿者、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共青团湖北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各地要出台支持政策,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市和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示范机构创建,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工作创新、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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