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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取消合作协议书简短 双方取消合作协议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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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取消合作协议书简短 双方取消合作协议书(五篇)
2023-01-16 11:03:19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口头取消合作协议书简短一

您好。

很荣幸地通知您,经过综合评估和慎重考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正式邀请您加盟。此份录用通知书提前知会您相关聘用条款,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约定职位:

二、报到时间:

三、报到地点

四、报到时请务必完整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专业技能证书、岗位资质证书原件(若有);

4、上海市二级医院入职体检报告(体检有效时间在半年内);

5、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

a) 若为沪籍员工,请提供:劳动手册、退工单,若档案在人才市场还请提供存

档凭证(请结清入职前的存档费用)

b) 若为非沪籍员工,请提供:劳动手册、原单位离职证明

c) 若为应届毕业生,请提供:报到证

6、原单位工资证明(工资单或银行卡上工资发放记录)

8、一寸彩色近期证件照2张(并请于背面写上您的姓名);

9、本人工资卡帐号的银行名称、支行名称、卡号;

10、请提供本人上海市公积金帐号,并了解您目前的公积金状态是已封存或尚未封存(若有)。

五、工作时间:

六、工作地点: 七、合同期限:叁年 其中试用期为叁个月,自入职当日起计算。

八、工资约定:

1、试用期月薪: (税前)

2、转正后月新: (税前)

代扣代缴项:本公司每月20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您上月工资,按公司规定,将从您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

九、试用期考核条件:

1、熟悉 ,并通过相关考核;

2、及时并准确无误地完成 任务;

3、建立针对 的有效管理办法并操作实施;

4、顺利有效完成本岗位的其他工作内容。

十、其他条件:

在您确认同意后,此通知将成为您和本公司的聘用约定,并且取代所有前期或现在的本公司方面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承诺、条款、提议、陈述、保证等。如果通知书的相关条款变需要变更,将在您和本公司授权人书面确认后成立。

此通知书的确定是依据您提供给本公司的关于个人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信息,并包括雇佣申请相关的所有信息。本通知书有效的前提是您个人提供的信息全部真实无讹,如发现有虚假陈述或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则本通知书自动失效。

此通知书的语言表达建立在双方公平的基础上,不应用来对您个人或本公司产生攻击性解释。

如您未能在约定的报到时间到公司报到入职,本录用通知书将自动失效,除非您事先通知公司并获得公司同意延长入职截止日。

谨借此机会表达我们的欢迎,并祝您在未来的岗位上工作顺利。

____

年月日

口头取消合作协议书简短二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查档情况声明书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___办理结婚登记,至今维持夫妻关系。现因结婚证遗失/损毁/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申请补领结婚证。我们已向__________查阅我们的结婚登记档案。__________口头答复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婚姻登记档案全部遗失,未查找到我们的结婚登记档案,不予书面答复。

上述声明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声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口头取消合作协议书简短三

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我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职责心,关心幼儿,爱护幼儿,坚持正面教育,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幼儿。在教学工作中,我能根据教改的新要求,按照新《纲要》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根据本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制定出合理的、贴合幼儿理解本事的主题教学计划,认真上好、备好每一节课,使幼儿在简便愉快的活动中学习知识,掌握技能,同时,也不放松对幼儿的常规及品德教育,使幼儿从小就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针对大班幼儿即将升入小学的情景,重点就幼儿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适应本事、抗挫折本事等),完成任务意识、本事,做事情的坚持性,能自我解决问题、处理矛盾等诸多方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养。

现鉴定如下:

一、教师的观念。

1、教育思想的转变。

经过认真学习《纲要》、学习瑞吉欧教育的经验和许多幼教专家的教育理论及教研学习,我们对瑞吉欧教育的思想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在边学习边探索的过程中,我们的观念又有了很大的转变,意识到做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条件是具有不断学习的本事,因为教师的发展与幼儿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整体,仅有教师不断发展,才能为幼儿的发展供给良好的条件,仅有教师具有创造性,才能培养出具有创造性的幼儿。所以,我们对教师的主角理念又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不仅仅要做幼儿的倾听者、合作者、伙伴、幼儿学习的支持者、引导者、激励者等主角,并且还要做一名研究者和学习者,经过不断的学习、不断对实践进行反思,从而来不断提高和发展自我。珍惜每一次外出学习的机会,在参加青岛市素质教育研讨会的观摩活动时,从中吸取他人先进的教育观念、方法,如:经过参观改善大班早操的队列练习、放松活动、创设了低幼衔接心灵相约信箱、在音乐活动中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在让幼儿认识简谱的基础上,学唱歌曲等。

2、教师驾驭《课程方案》的思想转变。

本着"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先导,以尊重幼儿的兴趣、需要为前提,以不一样资料、不一样形式的活动为媒介,以时代的需要为标准,以主动探索、主动学习、主动建构、主动发展为核心,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和谐发展”的课程方案精神,我们注重了给幼儿供给创造性发展的空间,尊重了孩子离奇的念头与怪异的行为。在教学中,能注重从幼儿"最近的发展区”确定教学目标。注意观察了解幼儿的兴趣与需要,根据主题、兴趣为幼儿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在环境中感知、体验、操作、发现、交往等与环境发生交互作用。结合教育目标及幼儿需要构成新的主题网络,鼓励幼儿创设情景,自由选择,大胆探索,在组织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发挥主导作用,与幼儿一齐协商,提出提议,引导幼儿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经过观察幼儿的行为、游戏及其材料的运用,及时调整环境思路,因材施教。经过隐形指导鼓励幼儿的创造与表现。能注重幼儿的个体差异,能根据不一样本事的幼儿创设环境、供给不一样的材料、进行不一样的指导。并认真记录幼儿活动的过程,及时进行反思。

二、进取参与教研活动,坚持向教研要质量。

本学期的教研子课题《拓宽材料种类,提高结构游戏水平》,我班采取以下有效的教育措施:1、调整扩大活动区域,使其与美工区有机结合,从而扩展幼儿对结构材料的认识。

2、加大了同领域的观摩交流次数,增加同领域观摩学习的比例,互相学习好的经验与做法,提高教研实效。

3、认真学习两个《纲要》及《幼儿教育学》等对结构游戏的定位,拓宽思维,了解结构材料的种类。

4、期初对本班幼儿结构材料的使用情景做出前测分析。期末鉴定分析每月统计资料并进行结果分析,对幼儿做出系统和全面的分析,期末撰写综合报告。

5、在活动中注意保留幼儿参与活动的足迹——即积累幼儿的作品资料。

6、制定了家长信,请全园家长共同参与搜集材料活动。

三、教学形式的宽泛。

1、探讨游戏教学一体化灵活的教学方法。

在活动中,我们注重充分用一日活动各环节来落实教育目标,在团体教学中,我们坚持树立"启发”教学的指导思想,不断探讨"启发”教学的方法,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激活幼儿的思维探索,如游戏法、表演法、课件法等。此外,我们还注重了一日各个活动环节的联系性,做到相互配合补充、渗透、而不是孤立的进行,如语言活动、科学活动等,我们即提前让幼儿在活动区接触教学中的有关资料,又在活动后引导幼儿反复练习,巩固知识技能,促进更深入探究,自身素质、教育技能和教育研究本事也得到了提高。

2、注重多种形式的有机渗透。

本学期,我们灵活运用团体、小组和个别的活动形式,充分利用社区及家长资源,不断拓宽活动的广度与深度,以幼儿感兴趣的活动形式引导孩子在搜集信息、探索实践、表征交流的过程中,获得学习的方法,丰富其感性经验。

(2)在创设、更换区域时,我们先观察了解孩子们的兴趣点和需求点,然后与幼儿共同商量、出主意,进行游戏,以满足不一样幼儿的需要,激发幼儿主动探索的兴趣;在区角设置上注重区域感,动静区分开,本学期结合教研子课题,组织幼儿搜集易拉罐、薯片桶、奶盒等废旧材料,与幼儿共同搭建"小栅栏”当活动区的隔断,增加了活动区的区域感,幼儿活动时十分有序,同时利用废旧纸箱搭建了美工区"展示台”既能够当隔断又能够展示幼儿的作品,体现多个教育功能,体现了"游戏教学一体化”的,受到参观教师的好评。为激发幼儿自由创造的欲望和合作的意识,我们设立自由墙,鼓励幼儿自由选择材料,大胆创作,幼儿兴趣异常高涨。

(4)在活动中我们注意保留幼儿参与活动的足迹。美术作品和小制作按主题分别放到纸盒进行保管,对于大型作品经过照片形式进行保存。语言区的资料按主题分袋存放,有顺序张贴,便于幼儿查阅复习。结构游戏幼儿搭建的大型主题经过录像和照片进行保留。并创设大班主题活动资料库,为日后的教育教学活动供给了依据。

(5)本学期注重自然角与种植角的创设与管理。在种植区的创设及种植种类方面教师将与幼儿一齐讨论确定。师幼共同种植大蒜,洋葱、郁金香等,制作了种植区的标志。一齐根据季节播种、除草、施肥、收获,让幼儿体验劳动的欢乐,激发爱劳动的情感。我们充分挖掘自然角的三维空间,将自然角分为若干个试验区:看看我们的根象什么;从哪里长出来;我们的叶子一样吗那种材料好种在哪里长的快谁先发芽追太阳等,并让每为幼儿建立了记录本,同时鼓励幼儿主动管理自我种植的植物,进行观察记录,并协助幼儿保留活动中的参与足迹。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进取渗透环保教育,美化班级环境,成功地接待了青岛市绿色幼儿园的检查,为迎接期初视导做好准备。

3、深入的理解目标,不断的拓宽活动的广度与深度。

如:在进行"动物世界”活动时,我们认为开展这样的主题,既是幼儿兴趣所向,又为幼儿自主进行探索打下基础。在探索中,我们尝试减少教师单方面的强化,鼓励幼儿经过搜集的资料主动探索,幼儿对探索具有强烈的兴趣,所以他们从探索水生动物、陆地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到动物的秘密等,于是,我们不仅仅把目标定位在探讨动物的秘密,还定位在培养幼儿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上。

在主题活动"秋天”中,我们在一日活动中各环节丰富幼儿有关秋天的知识。点名时,我们请幼儿说出秋天都穿哪些服装,秋天的大树变成什么样貌;进餐时给幼儿介绍秋季是丰收的季节,秋天的水果最好吃,多吃水果,鼓励幼儿多吃蔬菜有营养等;外出散步时鼓励幼儿感知秋天的秘密,比较冬天、夏天的风吹在身上有什么不一样;活动区活动时,组织幼儿玩季节拼图,了解季节特征;在语言区启发幼儿讲出秋季人们的主要活动;每一天请早来的幼儿在气象台记录气温,并和第一周气温进行比较、统计;在科学区,组织幼儿观察雨的构成,使幼儿了解水变成水蒸气滴落下来变成雨;在户外活动前,请幼儿讨论秋季自我保护的方法;对于每一天按时来园的幼儿我们发给小粘贴予以奖励,表扬他们不迟到,能坚持天天来园;在散步时,和小朋友一齐观察动、植物的变化……。使幼儿在不知不觉中完成教育目标。为了巩固幼儿对知识的掌握,两位教师在每一天的离园前组织幼儿复习巩固所学资料,并利用小纸条的形式把学习资料进行打印,让家长配合幼儿园复习知识,减少教育的空白。

4、幼儿园、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教育方式。

(1)本学期,我们灵活运用了团体的、个别的、口头的、书面、电话的等多种形式和方法与家长沟通。

(2)结合教育目标,邀请家长参与教育活动,如搜集教材和材料,评估、记录幼儿在家中的表现等。同时,以家长联系便条、家长会、焦点话题、面谈的形式与家长交流、讨论。

四、本班幼儿发展情景。

在共同生活方面。

(1)开学初期,我们运用家长问卷的形式了解家长的困惑,并经过《家长会》向家长介绍家长关心的问题,介绍幼小衔接关键所在,使家长深刻理解,入学前的准备并非是单纯的知识灌输,重要的是良好的习惯和本事的培养,从而使家长走出入学前准备的误区,更好与幼儿园配合。

(2)增强幼儿对学校的感性认识。我们组织幼儿参观学校,让幼儿熟悉学校环境,了解学校生活,让幼儿明白上课要认真听讲,不随便出入教师,不随便说话,发言先举手,大胆回答教师提问。其次,了解学校与幼儿园的不一样,使他们有思想准备,并且乐意理解一些入学前的准备和训练。

(3)向幼儿进行爱学校、爱学习教育。利用讲故事、图书、幻灯、学习课件等形式,连续不断的向幼儿介绍革命前辈童年时代渴望上学,刻苦学习的故事,激发幼儿的学习欲望。

(4)对幼儿进行常规训练。如训练幼儿坐姿、握笔姿势、整理学习用品,我们经过一日个环节及时纠正幼儿的正确坐姿及正确的握笔姿势。在日常活动中及时提醒、指导幼儿用完活动用品及时整理,放到指定地方,并请家长在家中加强督促、配合教师,共同指导幼儿养成良好的习惯。

同时我们又利用随机教育法,使幼儿的生活习惯落实到行为上,并逐渐内化为品质。如有一次,一个不爱喝水、不爱吃青菜的幼儿突然鼻子出血,我们发现后立刻带这位幼儿到盥洗间冲洗,其他幼儿都跟在后面问怎样回事。一个小朋友说:"我妈妈说,不吃青菜,鼻子就会出血。”我们意识到这是培养幼儿生活习惯的良好机会,便及时进行了引导,对他们说:"这个小朋友说的对,小朋友在吃饭时不光要爱吃青菜,还要不挑食、不偏食、多喝开水,这样鼻子就不会流血。”孩子们听完教师的话,都信服地点点头。这样的事情是孩子们亲身经历的,所以易于被孩子们理解和理解。本班幼儿生活的自理本事有了很大的提高。

口头取消合作协议书简短四

市民张先生20xx年来柳州市某单位工作,在柳北区某小区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并把家人接来共同生活。在租房时,张先生与房东刘女士签订了两年的租赁期限。然而,20xx年5月,刘将上述房屋转卖给韦先生,并办理了过户。随后,韦来到上述房屋,要求张搬离。张无奈之下,将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刘退还预先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共1.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支持了张的诉求。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无权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本案中,刘将房屋易主,但是并不影响之前与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生效;之后因租赁无法进行,双方也都同意解除,已预支的租金和押金应予以返还。

口头解除合同 仍要支付租金?

20xx年9月,与房东周某口头协商解除之前的租赁合同后,小覃搬出周位于跃进路的一处门面。3个月后,小覃却被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由小覃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元。小覃很无奈,自己明明已经搬离了门面,而且双方也口头约定解除了租赁合同,为何还要再支付租金。之后,经法院调解,小覃支付了20xx元给周某,双…白话文 …方解除了之前的租赁合同。

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国家禁止性的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只要合同未解除,双方都应按合同内容兑现。从合同上来讲,租客即使未使用房屋,也应该支付房租。法官提醒,口头解除合同是存在隐患的,一旦有一方不认账就可能发生纠纷。因此,一旦决定不再租赁房屋,双方要积极沟通,一定要从法律上解除合同,即双方签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口头取消合作协议书简短五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变更形式,一方面是劳动合同书面化原则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预防以后因变更事项理解不明发生争议。但是,此条款的规定也会产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没有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口头或事实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又如何认定?有观点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未变更,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是原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条件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行为,与订立劳动合同一样,理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还有一种观点,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对于口头变更的形式也应给予肯定性评价,不能否认其变更的效力。

我们认为,完全否认劳动合同口头或事实变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变更采取口头形式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同时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变更后履行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防止处于悬而未决的事实状态。当然,这些必须建立在劳资双方合意的前提下,而这种合意是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的,且这种实际履行的表现具有连续性。也就是说,双方实际履行行为须达到一定履行期间才能表现并被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变更,并达成了合意,否则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合同变更并不能引起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合同多长时间才能视为双方已经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从而作为判断无书面劳动合同变更的标准呢?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实际履行期限至少超过一个月才能认定双方已经实际变更履行了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后工作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变更后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认可变更的内容。

综上,正确理解《解释(四)》对于此项的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二是实际履行期限超过一个月;

三是就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虽然比不上书面变更,但是口头变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显然这些条件要比书面变更严格的多。

按照法律规定,变更条款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样,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在《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中明确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另一方以实际行为予以接受,也可以视为双方达成变更的合意。本文分析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述情形并不是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现实当中,会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故意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或两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都不填,等“有用时”随意填写,与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大相径庭,试图逃避劳动执法部门监管,规避自己的劳动风险及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由,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等进行单方变更调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约定成为了法定必备内容。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不得擅自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单方调整岗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权需满足如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用人单位可不经员工同意即可对其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法律就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单方权利。劳动者经过岗位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有权利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无效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该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口头变更的内容须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变更情形,即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变更符合实质要件,而仅缺少书面的形式要件;2.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异议;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通常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变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是可以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一方面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另一方面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还是可以从其他企业内部的文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首先应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原则来对待,因为这有利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我们要考虑不能简单否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针对某些事项的口头变更,否则会出现违背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比如用人单位口头承诺给劳动者增加工资并实际履行等等使得劳动者受益的行为。但由于实践中实际大量存在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容易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应赋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

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

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1、原合同关系有效成立。

合同的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因为,合同的变更发生改变原合同关系之效力,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变更,必须有合同要素的变化。在广义合同变更中,不仅指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也包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在狭义的合同变更中,则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要素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就合同内容变化来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的变化:

① 合同标的物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数量、品质、规格等发生变化;

②合同履行条件变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③合同价金变更,即合同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以及利息的变化等;

④合同性质变更,例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原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等;

⑤合同所附条件或者期限变更,例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长或者提前等;

⑥合同担保的变更,例如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担保消灭或者新设等

⑦其他内容的变更,例如违约金的变更,选择裁判机构协议的变更,等等。

当然,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的约定必须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得具有违法性,不得规避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果。

在合同法学上,合同变更的合法依据主要包括: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当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重要法律事实。前文已经指出,合同通过当事人协商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类型,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直接规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裁判机关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关裁决的程序发生变更。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二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变更在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其规定。

第一,合同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部分,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继续有效。换句话说,合同变更仅对已经变更的部分发生效力,未变更部分的权利义务继续发生效力。这是因为,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

第二,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失去其法律依据。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变更而要求对方返还已为的给付。

第三,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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