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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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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优秀12篇)
2023-11-20 17:13:1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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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篇一

二、研究目的、意义。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的意义。

20xx年《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施以来,在医改出现了一些急需规范解决的新问题,需要进行及时的总结和修正,这些都使得探讨和研究我国医院管理问题成为一项亟待完成的任务,医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加强对我国医院的管理体制问题研究,对于深化医院的管理变革,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提高公立医院的综合效益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非常重视医院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现将近些年来国外医院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视医院管理制度创新研究。

国外医院管理理论不停地在创新与发展,近些年来医院管理制度创新研究尤为引人注目。例如,美国的医院管理在经过一段增长和扩充时期(比如医院联合、多医院集团形成)后,通常会进入改革阶段,改革其旧有的管理框架,以形成新的管理体系。当前美国的医院行业,包括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正在掀起新一轮医院管理制度创新浪潮,象越来越多的非营利性医院改革其传统的董事会结构。改革后的医院董事会结构及医院管理模式有两个特点:首席执行官的地位得到提高,进入了董事会;医务人员对其医疗行为要负更多的责任。公司治理的医院管理模式也在进行改革,改革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董事会管理一个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下面还有数家医院,每家医院都有自己的董事会。尤其是近些年来,由于与诊断相关的总额预付制(drg)和管理保险(inanagedcare)以及平衡预算案(balaneedbudge枷endment)的出台,使医院管理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如何更好地进行医院管理制度创新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是医院首席执行官们所着力思考的问题。

第二,关于国外医疗卫生模式的研究。

国际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医疗卫生体制模式,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另一种是政府主导型。美国是全球最市场导向的医疗卫生体制,医疗卫生的供给和需求由市场决定,政府除了严格监管外,还负责为穷人、老人提供医疗保险和公共卫生服务。实现政府主动啊模式的代表是英国和加拿大,英国是全民医疗服务体系,公立医院由政府全额投入,老百姓看病是免费的,有钱人需要特殊服务,可以到私立医院去,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总目标是结合市场和政府干预两者的优点,时国家医疗服务体系既有政府干预的公平性和成本的可控性,又具有市场的高效性和灵敏性的制度。

第三,在医院管理中强调医院的伦理和社区责任。

国外医院的初创和起源大都与伦理和社区紧密相关。例如,美国最早的医院实际上是贫民救济院,第一家公立医院和纽约囚犯工厂建在一起,唯一的目的是为了隔离治疗患病的犯人,直至1848年才分离出来,一家独立的医院由此产生。美国医院在进行管理创新时,特别强调医院所担负的伦理与社区责任,强调医院要担负更多的医疗责任,如加强对医疗过程的监控,确保病人能接受到正确的和质量保证的治疗,并对这些治疗进行监督和评估;医院要对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负责,等等。日本从1996年开始,就21世纪的医学发展和医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先后举办了4次“21世纪医学、医疗恳谈会”。1998年至1999年先后召开了3次会议,相继出台了题为《面向21世纪的大学医院状况》等3个报告。其改革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人口的快速老龄化与疾病构成的变化;人们对治愈重症与疑难杂症的期望值增加;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医疗费用急剧增加;医学技术进步带来的新课题等。日本大学附属医院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在于:大力培养医学人才,制定医务人员进修和培训计划;进一步推进高科技医疗;推进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运用尖端的医疗技术提供先进的医疗服务;加强医院在社区医疗中的作用:改革医院的经营运作机制等等。

第四,在积极推进医院管理理论研究的同时,非常重视医院管理创新的实践。

新加坡从1985年对公立医院开始实施改革计划,其目的是通过增加公立医院的经营权,引进商业运作和商业管理的模式,既使私立医院中的有效管理手段运用在公立医院中,以提高公立医院的工作效率、资源的合理利用及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在德国,近些年来医院系统内部正在发生着飞速变化,私立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大。私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十分广泛,既有二级服务(secondarycare指普通疾病的专科诊断和治疗),也有三级服务(tertiarycare指疑难重症的专科诊断和治疗)。这样医院间的竞争加剧,医院为赢得竞争的优势,竞相开展医院管理创新,如改进医院服务的质量管理,开展医院人员的教育培训,改进医疗服务支付方式等。

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篇二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当前全国各地国家事业单位正在开展人事制度改革以及试点,在人事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动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对此各地各级人事部门相继推出了《聘用合同书》的格式文本进行贯彻。由于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仍以政策与政府文件规定进行领导,故《聘用合同书》文本条款的规定也在此领导之中。而自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施行后,人事部于209月29日下发了国人部发〔2003〕30号《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

而人事争议仲裁以及人事争议案件诉讼的主要受理依据就是《聘用合同》,此时的聘用合同文本就一定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来起草与制定,合同条款应当贯彻《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以保护广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推动国家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与保证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就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法可依,通过法定程序以及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时地获得救济与保障。

合同书封面及内页:

成都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成都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六月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书系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并在相应条款后写明。

2、《聘用合同书》如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直接订立,有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受聘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的栏目即为空白,不再填写。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4、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封面内容剖析】。

1、从封面可以看到,该格式合同是2003年六月制定,在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聘用合同的起草和签订都有了适用的法律,即《劳动法》,而该合同文本系是一年前的,显然现在使用情形有了很大变化。

2、在封面背面的“填写说明”1中,载明“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对格式条文不得修改,而只能对其他问题进行约定。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贯彻聘用合同制以用签约时,当事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对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文没有选择权,因此该《聘用合同书》不但是霸王,而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众所周知,合同是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签订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签订必须贯彻自愿原则。而“填写说明”的第1规定显然违反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1][2][3][4]。

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篇三

内容提要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过多限制,使律师职责不能得到全面和切实的体现,本文从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刑辩地位不对等几个方面论述律师在刑事诉讼职责的尴尬境地,并提出一定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律师职责刑事诉讼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刑事辩护。

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主要有法律帮助,调查权的行使,辩护权的行使,另外还有律师在刑诉过程中地位的确定,笔者主要从法律帮助介入与会见,调查权的行使,辩护权的行使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一定的对策,以待商榷。

在法律帮助阶段,律师介入,会见权难以保证。

1、律师会见难成因及特点:

依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依此规定,律师的刑事侦查过程的介入时间比修改前大大提前了,但在实际过程中,律师的会见难却一直存在着。1999年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廖建华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遭到娄底市公安局看守所的拒绝,后来,廖建华律师以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确认了其会见权。会见难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此后相继在全国发生,明确的法律规定得不到遵守。在实践中,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后,侦查机关会以“领导不在不能批示”,“案件在侦查中律师不宜会见”,“要求律师填报会见申请表等候批示”等理由进行搪塞,让律师会见困难。笔者在去年办理的一起毒品运输案件中,从交律师会见申请表到安排律师会见相隔两个月。这些就引发了我的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会见难,是我国立法的不足?在六部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同时又规定复杂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到场。综观上述规定,侦查机关多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案件重大复杂,不能抽出人员到场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律师会见时间,而实际上,侦查机关正是利用六部委规定这些模糊不清的概念,而让律师会见难。律师会见难总结如下应有三方面问题:

介入时间晚。

《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到见到律师之日起码是两天以后了,而实际根本达不到这个规定。在现实工作中,都是侦查机关告诉犯罪嫌疑人家属,家属再委托律师,律师再提出会见,真正会见最迟都是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数十日。

会见的批准制度、限制会见。

依法律规定,律师提出会见后,一般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而实际部分侦查机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会见要求,更以领导不在,办案人员不在,案情复杂相推诿。有的批准会见了,又以无人员到场为理由让律师不能会见。刑诉法中的侦查机关可派员参与会见,无疑是律师会见难的重大阻碍。

(3)会见过程中律师权利限制太多。在法律帮助过程中,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罪名,实际上意义不大,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通知书中已能了解,但实际上在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往往会受到侦查机关派员的阻挠,认为律师这样问会防碍侦查。

2、律师“会见难”的对策。

(1)立法的明确化,一致化。

刑诉法已经规定了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刑事案件,立法上就应该将律师的介入时间确定在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不在后面规定一些空隙:如批准制度,派员制度等等。只有一个肯定明确的时间,才能让侦查机关无推诿搪塞的理由。

(2)刑事诉讼律师专业化制度。办理刑事诉讼律师应当是有较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律师,在律师协会和司法部门协调下建立起刑事诉讼律师专业化制度,建起律师进入刑事诉讼准入制度,要求从事刑事诉讼律师有一定的从业年限,办案经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情况,经律师协会考核,颁发资格,才能参与刑事诉讼。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调查权的不足及对策。

1、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调查权现状。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证据是贯穿该过程的重要内容。在刑诉过程中律师对控方证据的质证和自行调查取证权是刑诉过程中律师的两个重点,而新《刑诉法》,《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过多限制,导致律师调查权的削弱或丧失。律师调查权的不足,也直接导致律师在刑诉过程中的作用削弱,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司法界对此争议比较大。

2、律师调查权的主要表现。

(1)法律赋予律师调查权的不足。

《律师法》及《刑诉法》都规定,律师在取证过程中,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法律对此的规定不是赋予律师取证权,实际上是限制律师调查取证。依此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几乎不能开展,律师的调查权成为了一种不完整权利,限制了律师业务的发展。

律师调查权在诉讼过程中有不对等现象,处于被动劣势。

律师调查所取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被重视,并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刑诉法》在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权的同时又规定:“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该条的规定,无形之中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制得十分严格。而实际中,法律对律师证据的采信是非常少的。笔者在一起未成年人犯罪中,该案中涉及到未成年人年龄在搬迁户籍时人为改大,而该未成年人犯罪时依照其户籍年龄已到16岁,,而实际年龄未到16岁,依照法律规定16岁以下该罪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笔者当时千辛万苦去该未成人迁户前的农村村组中调查到该事实的真相,并将该证明交与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根本不予采信。在我国的部分司法人员中,还错误地认为律师就是专给罪犯说话的人,与司法机关作对,从而也对律师的证据不信任,不采纳。

到体现。律师调查权的不足,也导致在刑诉过程中律师取证难,证据采信度小,取证风险太大,从而在刑诉过程中律师职责难以体现。

3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对策。

(1)从立法上保障律师充分的、完整的调查权。尽快修改《律师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完整充分的调查权。立法依据的确立,是律师在刑诉中是最强有力的权利依据,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律师在刑诉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调查取证。

(2)独立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刑诉法中,规定了律师取证时,须经单位或个人同意,有的要经侦查机关或法院、检察院同意许可,有的须经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取证,这种带有明显依附关系的规定,无疑限制了律师调查权,只有从立法上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独立出来,才能彻底保证律师调查权的实现。

律师辩护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律师辩护工作现状。

在新刑诉法之前,我国律师界的名律师都来自于刑辩。云南震序所的马军、北京的田文昌、吉林的王海云、郑州的李奎生等都是刑辩界的高手,曾经有无数的无罪辩护而蜚声律坛,而新刑诉法实施后,以刑辩闻名的律师销声匿迹了,而且王海云在法庭中被殴打,李奎生因刑辩而入狱,无疑给刑辩律师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刑辩律师纷纷改行,刑辩业务大幅度下降,刑辩走入了冬天。

2、律师在刑辩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律师辩护权依附性太强,不独立。

控、辩、审三权的分别独立,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基石,也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在刑辩过程中,律师最大的特点是被动、消极,所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为一条就是请求,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对律师而言,在刑辩过程中自己没有权力能够有一个终局性结论,不能独立的改变案情定性。这种请求的结果,无非是通过审判权得以实现,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依附性,这种依附性也使律师在辩护过程受制于人。

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运用也使刑辩律师被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出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隐匿,往往使律师在刑辩过程中受制于控方,完全被控方牵着走。现实生活中,不乏有控方抛出一些让刑辩律师和审判机关从未听说的证据,而使律师陷入刑辩的被动。

法律对刑辩律师的限制。

在前面论述中,已经阐述了律师调查权限制的法律追究制度,而实际上《刑法》306条规定的伪证罪无疑是刑辩律师的原罪,同时律师法对刑辩的伪证行为规定了律师最重的行政处罚。山西大同律师付爱勤、辽宁朝阳律师张海妮、湖南岳阳律师刘正清、广西律师周建彬等律师相继涉嫌伪证罪而被捕,这些律师执业无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有两个原因:首先是公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作后盾,他们有权力掌控证人,迫使证人改变对自己一方不利的证言;其次是律师本身权利极少,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原罪,对律师恣意追究责任相对较为简便,律师没有法律的保障,更无强大的“娘家”。

3、律师刑辩保障的对策。

(1)立法上废除刑法306条款及刑诉法中调查取证权的修改。刑法306条款在近几年律师界要求废除的声音俞来俞大。对于同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是唯一悬此大棒在头的职业。而能拿起大棒者,往往是控方,与辩方针锋相对的“冤家”。该条的废除,也能让律师在刑辩中真正实现自己辩护的职责。

(2)律师在刑诉过程中豁免权的确定,也是近两年司法界的焦点。律师刑辩豁免权指律师在刑辩过程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的辩护过程,如果处处小心翼翼地去保护自身权利了,那是不可能真正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刑辩豁免权在其他国家已形成一种制度,我国对此权利的确立,可以更贴切保障律师刑辩工作的实现。

司法体制改革,确定控、辩、审的独立。

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须确定控、辩、审三者的独立,而其中又要特别强调辩方的独立。法理上辩护律师是一个独立的地位,但实践中因过多的依附让律师辩护权得不到真正意义的独立,因此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调查权的实现,辩护律师的豁免等的建立,让刑辩律师真正独立,让其辩护权充分得以体现。

律师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亦是实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的重要因素。当前,全国范围内律师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通过教育整顿,建立起“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一支律师队伍,也是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职责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业务探讨》李东升。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陈光中。

《目前律师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杨扬。

《司法改革与律师业》刘海涛。

《为有罪者辩护》龙宗智。

《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陈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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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篇四

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哲学类的书无疑是我们的要害,我们不喜欢哲学累的书籍,因为我们认为它很空泛、很难理解、很乏味,但是自从我读了著名科学家波普尔的《猜想与反驳》时,就对哲学类的书的观点有了很大的改善。

开始读这本书时,我也是抱着无聊就随便看看的态度看的,但是当我真正的去读时,我才发现了它内在的精华。我认为波普尔科学哲学的观点基本上和他的书的结构是相同的,即包含猜想与反驳两部分:对于他的猜想,他通过驳斥了归纳分析法和观察证实的方法,提出“科学理论是真正的猜测,他们不可能被证实但是可以北批判。”其意思就是说科学理论并不是在观察和实践中归纳出来的,而是一些大胆的猜测,这些猜测我们是无法证明的,因为我们只能在个别的场合下证明它的正确性,但是我们无法把所有的场合都证明出来,因此归纳法也是不能成立的;犹如我们在孙老师的课上所讨论的“天下乌鸦一般黑”这个命题一样,我们只能证明世界上所有乌鸦中有限的部分,而不能证明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因为这个实际操作是不可能的,因此通过观察的归纳法是无法符合逻辑的来证明命题的正确性的。那么波普尔认为我们是通过大胆的猜想来引出命题的,哲学家的思辩才是命题的源泉。而且这些命题并不具有可证实性。

对于反驳,波普尔认为对于科学命题的验证,应该是通过证伪来批判;具体就是说我们看一个命题是否是假的如果是假的,这个命题就被证伪了,如果是真的,我们继续进行证伪,知道它被证伪为止。波普尔在这里批判了逻辑实证主义,他认为用实证的方法是不能证明命题的正确性的,原因和猜想部分里的是一样的。

对于实证主义,它认为科学的发展或者说关于命题的提出和证实是这样的路线:由观察到归纳到命题证实。这样就是命题的提出到其成立的证明。而对于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则不是这样,证伪主义的关于命题的提出发展路线是这样的:思辩到猜想到证伪如果是到下一猜想如果否到继续证伪。也就是说首先一个命题的提出并不是由实际观察所得到的,而是由哲学家(科学家)的思辨所得到的,而且关于命题的证明,波普尔认为命题的永远不能够被证实正确的,我们只能通过实际的.观察实验来证明这个命题还没有错误,而这个证明过程将一直持续下去,直到这个命题被证明是错误的(即证伪),从而通过思辨提出下一个命题,并接着进行证伪,推动科学的不断向前发展。

通过波普尔《猜想与反驳》我了解到科学的构建是建立在猜想与反驳之上,而不是一般认为的归纳和证实。由这样的区别确实可以有很多的不一样的认识,因此波普尔的体系也是建立在这样的基本观点之上的。与传统的认识体系不同,从实际观察到猜想然后再到理论体系最后到证伪的检验,每一个的理论体系我们都不能称其为真理,只是至今没有被证伪的理论。对于已成体系的反驳和改进也成为科学工作的必然,而不是应当被奉为神明,由是科学逐渐接近真理。

在如今科学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猜想与反驳的思想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拥有这种思想,我们才能不断的在科学上取得进步,不断的让科学为我们服务;只有拥有这种思想,我们才能去验证一些理论的真与伪。

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篇五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就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赋于监所检察监督的权限大而宽。从监督程序看,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都有监所检察监督的内容;从监督形式看,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从监督内容看,既肩负着部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控告申诉案件的初查工作,又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而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与监所检察承担的工作量极不相适应,远远不能适应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因此,监督起来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许多本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的业务都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开展。尤其是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立案监督等方面几乎是空白,监督工作存在“五难”。

1、干警素质适应难。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达到这一要求难度较大。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围着场所的工作转,实际上成了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阁,虽然关系比较协调,但却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都是由驻所检察室承担。驻所检察人员长期在同一监所从事检察工作,在一个监管单位工作长了,必然与监所的其他工作人员d来d熟,往往碍于各种因素,监督工作过软。有时发现问题,理应发出书面的,因怕影响关系而改为口头,应该口头的,有的就不再提了,使监督的力度不能到位,久而久之,从思想上就会对监督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2、监督机制完善难。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以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为例,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一般从拘留到判决执行止,法律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所遵守的期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等。由于诉讼环节多,有些诉讼时限计算又比较复杂,而监所检察部门对各诉讼阶段法律文书的持有率很低。如: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等与羁押有关的法律文书,由于法律或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上法律文书监所检察部门均没有,要想监督,只能到监管部门或办案单位查找文书并发现违法,这需要一个过程,根本谈不上立即二字。从现行的换押制度上看,由于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换押时限不够明确,导致对超期羁押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给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了困难。一旦出现了超期羁押,有的办案单位利用监所检察部门对案件流程不明而推诿扯皮,又不大配合调查,法律又没有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因此,是否超期羁押有时难以认定,更无法去纠正了。

3、监督手段到位难。目前,由于经费等多种原因,相当部分的山区看守所尚未配置监控设施,监所检察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缺乏,无法实现驻所检察日常管理网络化。对于诸多“志帐簿表”只能采取原始的手工填写,工作程序过于繁锁且流于形式。驻所检察人员实施监督只能局限于日常巡视,审查有关材料、参加所情分析会和用逐个监室检查的方式查找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隐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的不当做法等途径来开展,使法律监督停留在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阶段。与监管单位的计算机联接,虽然实现了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共享被监管人员基本情况和信息的一种“联网”形式,但这仅限于一种静态监督,对于派驻检察室实现对监管单位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以及对羁押期限的动态监督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如:目前使用的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超期羁押软件设计过程中由于未考虑到公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7天时间,造成统计出的超期羁押人数与客观情况不吻合。

4、监督程序操作难。《刑诉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监所检察的监督权如何行使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度大、阻力大,难以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其一,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是我国立法中的盲点。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规格。其二,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规定不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与刑事裁判的本质是相同的,均决定着对被告人的实际处刑。检察机关可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但刑事诉讼法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由抗诉改为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其三,对二审阶段羁押期限的规定不明确,造成二审超期羁押监督难。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里所指的受理时间应从何时起算?若从二审法院接受案件之日起计算,那么,被告人从上诉至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之前的这段时间就是一个空档,这些空档算不算?又该如何算?如:林××对一审判决不服,于12月3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换押证上填写的办案时间从月27日起,上诉时间与二审法院的受案时间相差了20几天,由于法院规定不明确,检察机关只能凭换押证上的时间对其诉讼时限进行监督。其四,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权时并没有规定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时如何处理,以致在实践中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是否产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督对象对法律监督的尊重程度。监督权威没有法律保障,难以实现。

车、移动电话等装备,就山区检察院的条件看,目前是无法达到,也就难以实现办公自动化。驻所检察人员的生活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也无法按要求每人每月120元落实。

二、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路。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水平。

监所检察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监所检察监督这项工作,加强对法律、检察实务的学习,随时掌握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要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此外,还要培养独立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着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等五个方面下功夫。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处理好执法活动监督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关系,要结合执法监督工作注意发现、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查处案件发现监管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处理好预防犯罪与纠正违法的关系,坚持以预防犯罪为主的原则。通过在干中学,在学中干,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在实践中迅速提高。

2、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驻所检察要积极探索、推行以办案流程、质量考评、能绩管理、业务机制、执法监督为重点内容的全方位、规范化的监所检察工作机制。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驻所检察制度;安全检察制度;换押制度;对监管、生产、教育活动检察制度;对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制度;备案审查、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立案监督制度;办案制度;及时投劳检察制度;留所服刑检察制度;收押、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制度;检察人员约谈、接待制度;检务公开制度;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制度等。二要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实行换押证制度、羁押期限告知制度、羁押期限跟踪制度、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催办制度、计算机联网预警制度、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向权力机关、政法委报告制度、超期羁押投诉制度、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等,把对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落到实处,切实预防和及时纠正超期羁押。三要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人员列席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制度,加强对罪犯减刑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减刑活动,并赋予罪犯以“知情权”,努力使减刑工作更加透明化,以保证减刑制度的正确实施。四要建立健全派驻监所检察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防止派驻检察人员被“同化”。同时,为了防止监所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责任制,使监所检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辱使命。这种责任制的内容应当包括:监所检察人员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履行职责而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形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只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才能确保责、权相统一,使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效果。

首先,要把握监督重心,以点带面开展工作。要把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刑罚执行监督上,坚决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突出抓好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每名驻所检察干警头脑必须清楚,各项工作都紧紧围绕工作的重心来开展,切实抓好: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坚决纠正办案中的`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留所服刑的监督,严格审查;在纠正监管场所违法的同时,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各种违法问题后面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认真研究如何加强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防止监外罪犯脱管失控。其次,要拓宽监督渠道,以办案促监督。实现监所检察工作新的更大的发展,必须把办案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办案力度,在查办大案要案和新型犯罪案件方面有新的突破。但由于属监所检察部门管辖案件主体的特定性,再加上知情人出于各种因素不敢、不愿、不想举报犯罪嫌疑人,因而此类线索较少,这就需要我们拓宽线索来源。具体可通过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个别谈心等形式,让在押人员了解他(她)们的合法权益。懂得什么样的问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反映;也可以通过监听亲情电话,旁听家属接见的谈话等形式了解情况;还可以通过向在押人员家属发征求意见信和参与监管场所的执法执纪大检查等发现问题;对于个别重点人员,还可以在其被释放后进行回访来了解等渠道。第三,要更新监督方式,增加监督的科技含量。要在驻所检察室运行体现监所检察业务特点的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并与看守所总监控室的监控系统联网,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代替监所检察传统的工作方式和获取、交流、处理信息的手段。实现监所检察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和羁押期限的监督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进而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

4、完善相关立法,增强监督权威。

要修改制定《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方式;在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有关立法中,应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规范,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协调不同执行机关关系的、能够有力保证执行公正和高效率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作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要从优化监所检察执法环境的角度,积极制定有关规定,使监所检察部门能及时拥有相关法律文书,掌握监督依据,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5、落实检务保障,确保监督到位。

首先,应当将那些业务水平较高,政策观念强,有组织协调能力,讲究工作方法,有奉献精神、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为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特别是驻所检察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增加投入,在驻所检察室设立一专门的设备、仪器控制室,把有关的电脑、监控设备全部安装在该室内,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实现足不出户就可以对监管场所的“三大现场”实行实时、立体监控;此外,可由省检察院和财政厅联合下文,明确规定驻所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健康补贴的最低金额和最高金额,并由地方财政支付,以便更好的落实驻所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健康补贴。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魏洁。

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篇六

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蓝敏强。

由于改革策开放负效应和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法院干警队伍中与职业道德相悖的消极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问题社会上反映强烈。个别干警思想意志颓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干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不端,形象不佳;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这些现象相对而言是发生在少数干警身上,却严重影响了法院干警形象和声誉。削弱了法院干警的战斗力。上述现象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滞后。长期以来,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只是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体现出来,被看作是一项上级对下级,领导与被领导进行的教育活动,没有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一门管理科学提出来。教育灌输的除了一些马列主义等大道理之外。没有系统的与审判工作联系起来的教育内容。

2、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的目标不明确。在实践中,对法官思想素质方面的要求,没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点。目标不明确,教育培养的活动围绕实用的目的转,而不是针对培养的目标有步骤地进行。

3、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在法院基层建设中,职业道德建设年年提,但在实际培养中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的工作难度大,见效周期长,成果表现不直接,自然难以引起重视。这项工作往往又被认为是属于务虚工作,可抓可不抓,不如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容易抓牢、抓实,出成效,以致于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到一边,即便有计划,也是一纸空文。

4、教育方法不妥当。目前进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只是一味地组织学习理论和制度,受教育者记笔记,在年度考核中只是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定是否达标,令人感到枯躁乏味,以致于大家失去了兴趣。教育过程中还存在“重他律,轻自律”的'问题,试图用监督、强制、处理的方法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制度沿袭前苏联的一些做法,在制度建设上一直没有摆脱这种模式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够独立,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主要原因有:

1、法院的人、财、物从属和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现行的制度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从领导的配备到一般工作人员的进出,均由地方行政机关任命、审批、把关。法院从基本建设到法官工资、福利均由地方财政拔付,基层法院有求于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又是地方从政治需要的角度配备,因而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对法院的影响,无形中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

2、在监督制度上,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经常异化成领导得个人意志,容易引发司法不公;法律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往往左右法院判决,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也影响公正和效率。如把法官混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进行管理,甚至考试录用也按公务员要求进行。法院内部的审批、汇报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延伸,这种制度影响审判效率。上、下级之间的水平差异、认识差异,影响裁判结果,不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当前法院的物质建设严重滞后,办公场所,审判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离现代化办公条件有很大距离,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由于工作条件差,干警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不利于培养法官的荣誉感。各种装备落后,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主要原因:

1、法院基本建设依靠地方财政拔款,各地方财政收入不一,拔付的费用也不一。我市大部分县区的财政状况可以说仍是“吃饭财政”,无法保证用充足的资金投入到机关建设上来。况且法院工作对地方经济建设不能带来明显的效果,地方财政不可能在资金上向法院倾斜,法院的基本建设相对来说就越来越落后。有的基层法院为了改善办公、审判条件,不得不将审判、办公楼的临街面开发成店铺出售,以弥补资金不足。法院审判楼办公楼下有时装店、有餐馆、有杂货铺,还有美容、按摩室,极不庄严。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2、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使法院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审判工作的现象。由于经费拔付不足,法院为保证正常的运转及法官福利,普遍重视诉讼费、罚没款的收取。出现了法院干警联系案源,拉案办的现象,目的是为了收取诉讼费。这样,必然会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引发不良社会反映。各地方政府为减轻财政压力,往往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法鼓励多收费、多罚款,这样无形之中助长了乱收费、乱罚款。对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篇七

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及人民法庭建设,是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近年来,笔者通过与一些兄弟省份法院同仁进行沟通,了解到西部地区法院在“两庭”建设方面的一些情况,同时发现,西部地区法院在对人民法院“两庭”建设的认识上还有一些误区,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思考。笔者以陕西法院为例,对这一问题做一简单剖析。

一、在“两庭”建设上的认识误区。

1、一味求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对人民法庭有计划地进行撤并,这一决定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受到了地方人大和部分人大代表的责难。有的法院认为,撤并人民法庭和司法为民的宗旨相违背,为方便群众诉讼,人民法庭不但不能撤并,而且还应该增加。这种认识既不符合实际,操作中又受诸多因素制约。一方面受资金的限制:修新的没钱,对年久失修的人民法庭进行翻新和维修也很困难。另一方面受人员的限制:由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编制较少,人民法庭的人员难以按规定配齐。就陕西法院来讲,全省有近20个人民法庭仍为“二人庭”,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2、一味求大。有的法院领导认为,“两庭”建设不搞则已,要建就要建好,就要超前。所以有的法院花费不少资金,把审判法庭建的过大,但平时派不上用场,使用率较低,造成资源浪费;而中小法庭较少,使审判工作受到影响。有的人民法庭占地十几亩,盖的两层楼,装修豪华,耗资几十万甚至近百万,但只有3个人,很多房间闲置。遇到人民法庭撤并,只有扔下或者贱卖。有的法庭建成后,没有资金装修,装备难以配齐,一个个“先天不足”,缺胳膊少腿。

二、“两庭”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遗留的问题。

陕西省属西部欠发达地区,有近半数的县(区)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地方财政是“吃饭”财政,主要用于保工资,难以拿出资金支持人民法院搞“两庭”建设。由于资金缺乏,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该新建的建不成,该维修的修不了,落后面貌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得以改观。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发扬“三千”(千言万语、千辛万苦、千方百计)精神,克服种种困难,在“两庭”建设上做了艰苦努力。但由于资金短缺或配套资金不到位,要么工程进展缓慢,要么欠账难还。有的法院由于无钱支付工程款,人民法庭用房长期被建筑队占用不交工;有的法院长期不付基建款,法院院长见包工头就躲,施工队上访不止;由于支付不了工程款,有的法院牌子被施工队扛走,有的法院被新闻媒体爆光,有的包工队扬言要起诉欠款法院。如此等等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进而影响司法权威。

截止8月,陕西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两庭”建设共拖欠资金16112万元。某市两级法院审判法庭建设资金缺口和欠款共计万元。31个人民法庭经费缺口及欠款728万元。某县法院审判法庭1995年建成,至今仍有27万元欠款。某县法院1991年和通过上级法院拨付资金、向干警借款、由施工队垫资等方式建起了审判法庭和一个人民法庭,但地方财政至今未拨配套资金,干警和施工队的钱兑现不了,引发许多矛盾,法院院长苦不堪言。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建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目前,陕西省47个人民法庭没有自己的办公场地,94个人民法庭在危房或面积不足100平米的场所办公。有近10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根本无法使用,有46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急需改建和扩建。总之,以前的“两庭”建设负债累累,今后的“两庭”建设任重道远。

[1][2]。

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篇八

比较难分类,但最为容易出现的逻辑思维错误:无力反驳不算证明逻辑思维错误。

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能够加以反对的论证,并不能因此而证明其为真。不能仅仅因为你不能证明我是错的,就说我的观点是对的。我们来看如下例子:

威廉博士:我们并不是宇宙中惟一的生物。我坚持认为在广阔的宇宙中有其他生物的存在。

伯德博士:你有证据吗?

威廉博士:我没有。但是你有证据可以证明宇宙中没有其他生物吗?

伯德博士:我也没有。

威廉博士:哈哈,这就证明我是正确的。

虽然双方都没有证据来证明宇宙中是否有其他的生物,但是对方缺乏证据并不能成为乙方观点成立的证据。

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篇九

中、印两国政府均承认并保护传统医学的发展,并且越来越重视发挥传统医学在国家卫生保健体系中的作用。印度传统医学历史、发展现状、国内外发展战略等都与中国传统医学存在极大可比性,是中国传统医学国际化发展强大的竞争对手。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印度传统医学的情况了解并不多,尤其缺乏对中印两国传统医学现代发展的对比研宄。因此,有必要对印度传统医学管理、政策法规、医疗资源与服务、教育与科研、传统医药产业及国际化发展等现状进行研宄,为中国传统医学本土发展及国际化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并阐释对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启示。

1.本研究目的是通过对中印两国传统医学的国家政策、管理、医疗资源与服务、教育、科研、产业等各方面的现代本土发展及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现状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当前我国传统医药本土发展及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阐释对我国传统医学本土发展及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启示。

2.本研究一方面可为我国传统医药本土发展及国际化发展提供借鉴,另一方面可以互通有无,促进中印两国传统医学交流与发展,并促进世界传统医学的健康发展。

3.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传统医学本土发展及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阐释对我国传统医学本土发展及传统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启示。

abstract。

1.研究目的、意义与背景。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背景。

2.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研究内容。

研究方法。

技术路线。

3.中印传统医学政策法规与管理对比。

印度传统医学管理机构。

印度传统医学立法。

印度传统医学国家政策。

中国传统医学管理机构。

中国传统医学立法。

中国传统医学国家政策。

4.中印传统医学医疗资源与服务对比。

传统医学医疗资源。

中印两国政府促进传统医学资源与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5.中印两国传统医学高等教育对比。

传统医学高等教育资源。

印度传统医学高等教育院校数与招生数。

中国传统医学高等教育院校数与招生数。

印度阿育吠陀院校与中国高等中医药院校平均招生数。

中印两国传统医学高等教育院校主办机构。

中印两国传统医学高等教育“师生比”与“生床比”

6.中印两国促进传统医学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7.中印两国传统医学科研对比。

印度研究机构。

科研管理及经费来源。

阿育吠陀研究的优先领域。

中医药及民族医药科研机构。

中医药科技科研经费来源。

中医药研究领域与科研成果。

创新点。

参考文献。

1.文献分析法。

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篇十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当前全国各地国家事业单位正在开展人事制度改革以及试点,在人事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动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对此各地各级人事部门相继推出了《聘用合同书》的格式文本进行贯彻。由于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仍以政策与政府文件规定进行领导,故《聘用合同书》文本条款的规定也在此领导之中。而自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施行后,人事部于2003年9月29日下发了国人部发〔2003〕30号《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

而人事争议仲裁以及人事争议案件诉讼的主要受理依据就是《聘用合同》,此时的聘用合同文本就一定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来起草与制定,合同条款应当贯彻《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以保护广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推动国家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与保证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就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法可依,通过法定程序以及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时地获得救济与保障。

合同书封面及内页:

成都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成都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六月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书系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并在相应条款后写明。

2、《聘用合同书》如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直接订立,有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受聘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的栏目即为空白,不再填写。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4、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封面内容剖析】。

1、从封面可以看到,该格式合同是2003年六月制定,在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聘用合同的起草和签订都有了适用的法律,即《劳动法》,而该合同文本系是一年前的,显然现在使用情形有了很大变化。

2、在封面背面的“填写说明”1中,载明“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对格式条文不得修改,而只能对其他问题进行约定。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贯彻聘用合同制以用签约时,当事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对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文没有选择权,因此该《聘用合同书》不但是霸王,而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众所周知,合同是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签订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签订必须贯彻自愿原则。而“填写说明”的第1规定显然违反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毕业时间和学校及专业:

职称或技术等级:取得时间:

个人住址: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

工作单位:

个人住址:联系电话:

【剖析】。

上面出现了“法定监护人”一项,对于需要监护的大致有三种情形:1、未成年人;2、精神病患者;3、因病或因伤生活不能自理者。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能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人应当这三种情形均不存在,因此该文本出现“法定监护人”的原因不明。

合同条款: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止(空白内选填×年×月×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剖析】。

1、该文本仍没有适用法律,而适用的是人事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次规定,短期为3-6年。即至少要签3年。规定合同的最少年限,虽然保护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另一方面却又限制了人才或人员的流动。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的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剖析】。

条款中出现“征得乙方的同意”,成为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条款,不合适,应当为“征求乙方的意见”为宜。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剖析】。

劳动保护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条文中未适用《劳动法》,而适用的是“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即适用政府文件规定。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剖析】。

1、本条第(一)项“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应当是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

本条第(二)项“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应当明确项目,而不应笼统概括,如学校事业单位的教师,在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中,就没有加班这一说,另外事业单位的工薪报酬一般采用结构方式,故需要对此修改并标明。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剖析】。

从本条来看,虽然成都市事业单位也进入了社会养老保险序列,但对于工伤方面,一是尚未参保,二是国家仍未下达相关规定,因此仍按原国家福利待遇政策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二)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之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剖析】“患职业病”、“工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这条款是不可缺少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剖析】应当增加“但甲乙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对双方方才公平。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剖析】一般事业单位,如学校不存在这类问题。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解除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十一、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1、甲方被撤销,乙方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甲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或者第十条第(六)款第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务,有失公平。2、经济补偿金按什么标准支付,文本中未载明。

(三)乙方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规定,泄露国家和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三、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剖析】这条文存在着于法无据的瑕疵:1、调解:没有法律依据,大多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机关都没有相应的规则与调解机构,这条文形同虚设;2、似乎是只要有此聘用合同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这里首先就有一个问题,对于事业单位从社会招聘人员是否签订与聘用合同,如果不,那么社会招聘人员签订那类合同。如学校从社会上招聘的教师,其工作与在编教师从事同样的工作,那么在编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而社会招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恐怕谁也说不清这其中的道理。3、应当说,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诉者,说白了只能是在编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它是工作人员身份所确定的,而不是因合同差别而确定的。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这一特定的事件上,不论在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还是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就其本合同实质的本身根本没有区别。造成目前现实中差别的原因,即使目前的人事制度改革后,两类人员确实存在着差别:1、身份不同;2、享受待遇有差别;3、调整处理合同争议的机构与适用的法律不同。这些差别是改革本应解决与理顺的问题,但在目前现实中却无法做到。

十四、附则。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剖析】这条文规定了“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而一旦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适用法律与行政法规,而规章与政策是不能适用的,此时如何保护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政府人事部门签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本合同于年月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者委托代理人:

(签章)。

鉴证机构:鉴证人员:鉴证编号:

(盖章)(签章)。

【小结】。

从该聘用合同文本条款,可以清楚看到:1、合同无制定依据,无所适用的法律;2、出现“政策”用语的合同条款达十余条,表明原本没有打算适用法律。3、合同条文中多处存在严重不公平。

该文本不是一个公平、合理以及可依据法律规定获得保护的格式合同。

本文所在网址:/mdzz/2004/。

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篇十一

结题时间.

班级初一(3)班课题组。

成员王菖刘子龙刘h聂禹轩王丽娜。

组长王丽娜。

领域(涉及的主导课程)艺术指导老师王老师。

缘由(课题是如何提出来的)。

青花瓷是古代文化最具有代表的工艺品,也是现代人们最喜爱和把玩的艺术品。因为我们很喜欢青花瓷,所以我们要研究它。

容(研究什么)。

1、青花料共分几种,哪些是国产,那些是国外的。

2、从何时起源,鼎盛时期与衰败时期。

3、与哪些彩料搭配最好。

4、标准器型和历史拍买过哪些,拍卖价格是多少,主要陈列在那些博物馆里。

研究内容写得很详细,为以后的详细研究打下了基础。

义(从获取知识、锻炼能力和增强社会责任感等方面撰写)。

1、了解我的民族古代制瓷工艺的水平。

增加我们的历史文化素养。

这部分应再充实一些,请借鉴博客上的开题报告案例。

法(问卷调查、校园师生采访、资料收集、校外有关部门走访)。

图片,博物馆和书籍。

(请认真阅读博客上的`“一些常用的研究方法”一文后,再写自己的研究方法,你们列出的不是研究方法。)。

源(场地、设施、器材条件、照相机、图书馆、问卷等)。

书籍,现代青花瓷。

工姓名主要负责事项(收集资料、整理、分析资料、保管资料、撰写报告、展示成果等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王丽娜归类资料。

聂禹轩制作ppt。

刘子龙找青花料共分几种,哪些是国产,那些是国外的资料。

王菖找从何时起源,鼎盛时期与衰败时期的资料。

刘h找关于标准器型和历史拍买过哪些,拍卖价格是多少,主要陈列在那些博物馆里的资料。

排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方式。

2010-4-9全组讨论研究报告讨论。

预期成果。

方式预期的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表达方式:(文字、图片、课件、音像资料等)。

预期成果:研究报告表达方式:ppt。

意见(是否同意开题,修改完善的建议)。

1.分工不是很明确。

2.进度安排要一直到研究完为止。

3.请按红色字体部分修改。

指导老师签名。

填表人:填表时间:

反驳前人论文范文简短篇十二

日常生活中要不断查找本学科的相关资料,记录生活中、课堂中、教研中的经典事例及好的教学过程。长此以往,我们就会有一潭水。在这一潭水中我们应选择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并且联系学生的生活,激发学生的课堂参与兴趣。让学生真正感到自己是学习的主体,引领学生通过努力逐步取得成功,体验成功的快乐。从而主动参与教学活动,这才是成功而有效的课堂教学。最后,苏霍姆林斯基说:“只有当情感的血液在知识这个活的机体中欢腾流过的时候,知识才能融进人的精神世界。”情感是学生心理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认知活动必定伴随着情感活动,课堂上愉快的情感体验可使学生感知敏锐、记忆增强、想象丰富、思维活跃。因此,教师要为营造具有人文气息的情感氛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服务,因此教师在课堂上充满激情、富有感染力是很重要的。

二、关爱学生,构建人文化的师生关系。

有人曾经形象地说,教育学生,一流的教师用眼神,二流的教师用语言,三流的教师用惩罚。教师的一个微笑、一次凝视、一个鼓励的眼神、一个欣赏的目光,送上的何止是温暖,更是期待、信任。教学中应注意引导学生探索不同解题方法,给学生充分自主的空间,尊重他们的意见,让他们选择自己喜爱、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记得有一次上课,有一个字念错了,学生立马给我纠正,我说:“谢谢你们,我今天又学会了一个字,以后就这样,我们相互学习。”学生大声地说:“不用谢。”这样,学生才能尽情释放个性,把自己的所问所想大胆呈现于课堂,课堂教学才会灵动飞扬起来,因此,生物教师要根据不同教学内容,善于把握学生的疑难点,及时捕捉学生的兴奋点,让学生讨论,点燃学生思维的火花,给课堂注入生机,不仅保护学生独立思考的积极性,而且让全班同学都参与学习,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个性和创新能力。课堂教学需要的是完整的人的教育,它的真正贡献不仅是让学生获得一种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拥有一种精神、一种态度、一种不懈的追求。当学生回答的问题有错误时,抓住学生的某些独到之处用鼓励语言评价;当课堂常规出现问题时,利用幽默的语言暗示每一位学生,很轻松地调控课堂。课堂上时时流露出充满智慧和人情味的评价,这些看似平常又不平常的话语,是学生的阳光、是课堂的生命,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

三、发挥生物学科课堂教学特色。

生物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观察和实验是生物学基本的研究方法。做好观察实验,加强直观教学,上出生物学课堂教学的学科特色是实现生物学课堂教学高效率的首要途径。生物教师在教学中要充分发动学生,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做好教材中选编的每项观察和实验教学。通过这些观察和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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