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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忙伤害赔偿协议书汇总 伤残赔偿协议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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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忙伤害赔偿协议书汇总 伤残赔偿协议书(三篇)
2023-01-16 16:06:57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义务帮忙伤害赔偿协议书汇总一

一是积极争取财政投入按时足额到位。年以来,我们以迎接省、市两项督导评估为契机,积极向区委、政府领导反映教育的困难,使得我区在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区财政对教育的预算支出做到了优先考虑、尽力保证、只增不减。年—年,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累计达到元,年均增长%,确保了教育经费的“两个比例“、“三个增长“。二是大力兴办民办教育。为有效缓解公办学校的办学压力,我局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致力发展民办教育。近年来,由民营企业投资万元办起了一批上档次、上规模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目前,全区民办学校(幼儿园)总数达到所,在校学生(幼儿)达到人,民办教育成为我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多元投入强硬件。为把公办学校做大做强,我局采取多元投入的形式全面改善公办学校的硬件设施。20xx年以来,吸纳社会资金万元,完成了所学校的危房改造任务,彻底消除了d级危房。通过银校合作、社会赞助和教师集资共筹措资金万元,建好了学生公寓、食堂、科教楼和体育馆,城区教育布局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大班额的紧张局面可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改革创新是教育发展的不竭动力。我区以小财政办出大教育,改革创新是活教之源。一是课程改革创特色。我区作为全省第一批新课改实验区,局里就优先安排了万元专项资金,对名教师进行了课改培训,组织近名青年骨干教师外出学习交流课改经验,先后有个课题在国家、省级立项。体育教育、校园文化、家庭教育等校本教育独具特色。近年来,有名教师在全国、全省各类教学比武中获一等奖,名学生在全国、全省各类竞赛中获一等奖,我局连续年荣获教育部主题教育活动集体一等奖。

成人学校坚持市场导向,致力培养技能型农民,目前已有所成校先后被评为省级示范性成校。二是人事改革添活力。从20xx年起,全面实行教职工聘任制、行政干部竞聘选拔制和全员绩效工资制,彻底打破了“铁交椅“、“大锅饭“和“终身制“,切实增强了行政干部和教职员工的竞争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

目前,全区共待岗培训教师人,转岗分流教师人,并全部清退代课教师和临时工;全区名局管干部全部通过公开竞聘产生,名优秀教师走上行政岗位,名原有的行政干部被转岗分流。三是体制改革提效益。20xx年,我局在全市率先建立了教育资金管理中心,这不仅大大缩短了教育资金的运转周期,而且大幅节约了公务费支出成本,切实提高了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20xx年全区中小学校的公务费支出只有万元,比20xx年节减万元。

均衡发展是人们对教育的迫切要求。我区以小财政办出大教育,均衡发展是稳教之策。一是城乡教育一体化。我局坚持城乡教育一体化,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20xx年,通过资源整合,我局将原有的所区属中小学校调整优化为所。为有效缓解中心城区学校班额大、上学难问题,通过扩容提质和新建学校,新增学位个。近几年,累计投入万元完成了农村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及中心小学以上学校的现代化教学设施装备工作。

目前,全区有所学校成为省级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学校。二是惠师政策人性化。20xx年以来,全区每年安排名专项编制用于招聘优秀专任教师,新招聘的教师全部安排到师资薄弱的农村学校任教,并规定年之内不许调动。同时,优先保证师资培训经费,努力提升专任教师的学历层次。

目前,全区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通过实行工资统发、足额缴纳“三金“、参照公务员津补贴标准发放教师适当补贴以及设立偏远农村学校教师专项津贴等,给全体教师以真情关怀。三是办学行为规范化。我局从年起即取消了小学毕业升学考试,并严格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从20xx年起,全区停办了“校中校“招生,取消了所有学校开办的重点班、实验班,所有新生一律实行电脑随机编班、任课教师均衡搭配、班主任抽签确定班级。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减免政策,全面推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20xx年以来,共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万元,为贫困生提供生活补助和书籍费万元。对农民工子女到城区学校就读全部免收借读费。严禁家教家养,对公办教师以给学生补习为名乱收费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

一是财务收支情况。在财务工作过程中,我局严格执行财经法纪,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我局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在大型投资决策及效益、基本建设、大额购置、发放钱物等工作中,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分轻重缓急,保证常规和重点支出需要,既体现实际工作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根据各项工作任务,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有保有压,确保重点,统筹安排,合理支出。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多次检查中,未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二是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制定了《财产管理制度》。在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监督和控制,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加强了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了各种漏洞的发生,达到了三点要求,即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置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会计人员对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实存数一致;另一方面通过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无固定资产不入账,公物私用及其他违规问题。

本人认真履行班长职责,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是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整体合力。始终紧紧地团结在区委、区政府周围,在教育局班子中讲团结,讲风格,互敬互谅,互帮互让,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注意依靠集体的力量,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真正形成了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二是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和班子成员、学校和基层干部谈心交心,让他们指出自己的缺点与不足。三是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致力于建设成一个干净干事的班子。按照创建“四好“班子的标准,提出抓具体、狠落实的工作思路,着力打造和谐班子。

平时严要求,高标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把住政治关口,讲原则、守纪律;把住经济关口,不伸手、不贪占;把住生活关口,拒腐蚀、抗干扰;把住用权关口,不擅权、不谋私。要求职工做到的,领导班子成员首先带头做好。本人能按照廉政责任制的要求,坚持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廉政勤政意识,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生活上、工作上坚持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经常利用中心组学习进行廉政主题教育,“以案为鉴、““以身边的教训教育身边的人“形式,警钟常敲,筑起党员干部思想上防腐拒变的心里防线,筑起有职务人员在行动上防范违法犯罪防线,筑起有权力人员防范违纪防线。

按照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经常反思自己的工作。总的来说,通过近几年的学习和实践锻炼,自己的理论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工作中自己还感觉到存在许多的不足。下步,我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大胆实践,努力工作,进一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完善自己,超越自我,完成党和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争取更大成绩,更好地回报组织关怀和群众信任。

最新义务帮忙伤害赔偿协议书汇总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扶养赠与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赠与标的物:

甲方将自己拥有的位于 市区 街(路) 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自愿赠与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应按约定履行扶养甲方的义务,否则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三条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附负担赠与合同

第四条甲方对不动产负瑕疵担保责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应将赠与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六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负担与不动产标的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章时间:

最新义务帮忙伤害赔偿协议书汇总三

抵押反担保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存货抵押)

合同编号:

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宗方超律师制

抵    押    人: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抵  押  权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根据                               (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      号 《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为债务人与主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号 的《                    合同》(主合同)所借人民币(大写)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并与主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号                             的《保证合同》。为确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履约和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人愿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

1、抵押人自愿以                                         库存商品作为抵押物。

2、抵押物(库存商品)的价值不低于(按进货价值)        万元(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直接损失:代偿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约定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追索费以及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主合同)等,以及抵押权人因实现抵押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支出的与债务人借款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话费等);

(2)可得利益损失:

□抵押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次日起,抵押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含透支利息)、罚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违约金等向抵押权人支付,直至清偿之日止。或者

□抵押权人实际代偿本息×10倍(可放贷款比例)×     %/年(担保服务费);以上各项合称“被担保债务”。

第三条 抵押期限和抵押期间

抵押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抵押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1、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且抵押人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设定他项权等情况。

(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书面同意。

(5)如法律规定并本合同必需,抵押人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抵押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抵押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抵押人确保抵押权人收到:

(1)经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真实有效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经证明为真本的抵押人设立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公司成立文件;

(3)抵押人依其公司章程就本合同相关事项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会决议,其内容为:有效同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本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履行本合同,有效同意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本合同定义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经证明为真本的抵押人股东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签字样本;

(4)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正本、抵押登记文件正本、保险单正本;

(5)抵押权人合理要求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为原件,如经抵押权人同意提供复印件,则须经抵押人加盖公章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抵押权人未及时取得并持有该等文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权与其反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不消灭,抵押权也不消灭。

第六条 抵押人权利与义务

1、抵押人承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本合同签订之时,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质量瑕疵;

2、抵押人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抵押人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抵押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3、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或可能出现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现非正常负债、涉及诉讼导致财产保全、产生抵押财产权属争议等),抵押人应于3日内向抵押权人通报,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抵押权人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人非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得擅自采取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以物抵债等形式变相减少抵押财产价值,如需进行上述行为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抵押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由此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人为自然人的,继承发生后,本合同项下义务由继承人承担。变更后的机构或继承人应于抵押人变更或发生继承后  3  日内完成相关变更抵押登记的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拥有的抵押权不受上述变更、继承情形的任何影响。

抵押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6、抵押人保证在抵押财产确定后,积极配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不以任何理由或行为阻挠或干扰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7、抵押人在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向抵押权人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支付,每日按照抵押权人主张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抵押权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因怠于履行抵押财产的范围确定及登记义务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参照前述约定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8、当主合同债务人同时面临抵押人履行反担保责任后的追偿和抵押权人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主合同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抵押权人的欠款。

9、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或履行期限进而加重被担保债务或其履行期限的;

(2)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而导致“被担保债务”发生变更的;

(3)抵押权人将“被担保债务”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但须及时通知抵押人转让事宜)。

10、当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主债权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押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权人权利与义务

1、抵押权人在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出现确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情形后,对抵押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向抵押人出具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或确定担保物及进行登记的书面通知;

2、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抵押人对产生或可能产生抵押财产价值非正常减少的事项向其书面告知;

3、抵押权人不得以对抵押人财产已设定浮动抵押为由,对抗已向抵押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已实际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不得干扰抵押人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

第八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人未能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

3、浮动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达到贷款合同本金    %时,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抵押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处分浮动抵押财产;

5、抵押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撤销;

6、抵押人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情形;

7、严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应收账款质押

抵押人承诺与抵押权人已就抵押物的全部售款及/或租金收益,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权益合同(如有)下的收入或应收款项或应收收益设定质押担保事宜并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妥了质押登记公示手续。抵押人须将抵押物每月的租金收入、售款及其他收益等存放于抵押权人指定银行,开户行:                    行,开户行账号:                      ,用于优先偿还被担保债务,具体见《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第十条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抵押权人有权随时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清偿抵押权人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设定质押担保,具体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理。抵押人应如实告知买受人/承租人/其他第三方抵押物已抵押于抵押权人的事实,无论抵押权人就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的行为出具何种书面或口头承诺/同意,该承诺/同意均不构成抵押权人放弃法律赋予抵押权人的权利。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清偿抵押权人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反担保。上述情形下,如抵押人不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方式提前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为被担保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金额不得低于            元(大写)的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且保险单据原件由抵押权人保管。

2、保险的期限应长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至少六个月。其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3、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清偿抵押权人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4、若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抵偿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或抵押物的损毁不在保险责任笵围以内,抵押权人有权立即要求抵押人将相当于不足部分予以清偿和/或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能够接受的其他担保。

5、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派和指定抵押权人为其真实合法的代理人,享有充分的代理权和代表权,并可全权代表抵押人(费用由抵押人承担),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方法履行或实施保单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6、抵押物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的,抵押人不得放弃对第三方的求偿权。

7、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范围以外的因抵押人过错的毁损,由抵押人于二日内提供其他同等价值的财物等进行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到有关登记机关与抵押权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上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等正本原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未及时取得并持有该等文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抵押人承担;如抵押人未履行办理抵押登记义务,则由抵押权人代为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且抵押人无条件地提供一切登记所需文件。

第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发生代偿后,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提前实现抵押权:

1、抵押人以其库存的产品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如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格一定比例的价格出售库存的产品,一旦出售价格低于约定的比例,可以提前实现债权);

2、抵押人的库存产品数量低于其整个库存量的    %。(一旦低于该比例,可提前实现抵押权)

3、抵押人为其他损害抵押权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承诺,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并按抵押物权利价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2、抵押人在抵押物占管项下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并按抵押物权利价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3、抵押人不按第九条设置质押担保或违反该条相关约定的,或不按第十条办理保险手续或违反该条相关约定的,或不按第十一条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违反该条相关约定的,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并按抵押物权利价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应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抵押物权利价值百分之十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抵押权人实际损失  

万元。

5、如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6、抵押人在发生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现非正常负债、涉及诉讼导致财产保全、产生抵押财产权属争议等)等任何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另行提供担保义务的情形的,抵押人在抵押权人通知其另行提供担保之日起二日内,未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及时另行提供担保的,应按未提供担保数额日万分之九支付迟延履行金,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并按抵押物权利价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属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被担保债务”范围。

发生上述违约情况的,除支付相应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外,抵押权人还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数项措施:

1、行使抵押权人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要求抵押人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3、行使抵押权人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五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上述费用属于第二条约定的“被担保债务”范围。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仲裁、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抵押权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质权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出质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除条款等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3、出质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共     份,双方各    份,备案登记机构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签字页】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传    真: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传    真:                                      

签约地点:                        

合同填写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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