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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 确权登记怎么办理(五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6 16:59:53 页码:7
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 确权登记怎么办理(五篇)
2023-01-16 16:59:53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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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精)一

甲方(夫):                                             

乙方(妻):                                         

甲、乙双方系中国合法登记夫妻,20__年 月 日双方以甲方的名义向                 有限公司购买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x区路号x小区 栋 单元 号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一套,该合同的编号为         (若没有可删);鉴于受20__年5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5·15限购政策”)的限制,双方自愿对该商品房的权属作以下约定:

1、该商品房基本信息及产权声明

坐落:四川省成都市x区路号x小区 栋 单元 号,产权份额: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信息【名义产权】均为甲方拥有100%份额,实质产权:乙方受“5·15限购政策”影响所签署的任何关于“放弃产权、共同还贷之声明及公正文书”仅为保障甲乙双方能够购买该商品房所作不真实意思表示,该商品房实际上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并共同还贷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拥有50%份额,乙方拥有50%份额。

2、通过按揭贷款购买该商品房的资金占比及来源

(1)首付出资:      元(大写:             元整),系甲方父母出资,并自愿赠与甲乙双方购买该商品房。该首付款   元,甲方受赠50%,即     元,乙方受赠50%,即      元。【父亲:名字,身份证号;母亲:名字,身份证号。(签字确认)            】

(2)尾款出资:甲乙双方确认,结婚后,由甲方承担劳动并获取家庭收入的夫妻责任,由乙方承担家务并照顾子女的夫妻责任;因此,甲方婚后所获取的一切劳动收入、投资收入,均为甲方双方共同平均所有。

由甲方与按揭贷款银行指定的还贷账户【开户名:     ,开户行:中国银行      支行/分行/分理处,银行账号:                ;】汇入的尾款分期还贷,系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的还贷义务,各方的份额分别占50%。

1、签署本协议系自愿行为,接受名义产权归置,仅为受“5·15限购政策”不得已为之;甲方深知并接受,该商品房系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为保障妻子之合法利益,体现对双方感情的真挚程度,特以本协议书面的形式确定该商品房上甲乙双方的共同产权。

2、若成都市市政府政策变更或乙方通过自身创设条件,当乙方满足购买该商品房资格时,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在一个月内完成对该商品房产权的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积极申请并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还款主体由甲方变更为甲乙双方,该商品房在未出产权证之前,积极申请并配合将该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主体由甲方变更为甲乙双方】,以实现对乙方50%份额产权的行政确认。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处分该商品房上的任何对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出租收益】,否则其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且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200000元。

1、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承担所属共同还贷之义务。

2、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名义产权协议、声明之签订,实现对该商品房的购买以及不动产权属登记。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首先应协商处理,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起诉至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4、补充约定: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时间:                                                   时间:

攥稿人:万官典律师

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   

2023年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精)二

*字第(20xx)号

申请人:,男,61岁,汉族,文盲,农民,住

被申请人:,男,5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

案由:宅基地纠纷

申请人诉称:所争议0.06亩宅基地在94年土地大调整时,生产队就规划给他使用了,其四至有灰桩为界,并从找补地上扣除了他0.06亩土地,但至今此地仍被被申请人占用不给,多年来申请人不间断地找镇、村干部调处未果。8年-99年,生产队和村委会就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作出了双方都不给的调处意见,被申请人也不执行。20xx年11月2日在镇调委会主持下,就争议的宅基地,被申请人自愿退出0.04亩,使用权交给申请人,事后其又反悔,拒不履行协议。现申请镇政府对被申请人自愿退出的0.04亩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确权给他。

被申请人辩称:1998年,包括争议的0.06亩宅基地在内,从东到西,面积0.589亩一整块宅基地,生产队都规划给他使用了,会计也入了地亩帐,过了几个月后,生产队又从此宅基地西头靠壕边处南北向插出一个斜尖约0.06亩宅基地,规划给申请人使用,在被申请人不知的情况下,生产队从找补地上补给被申请人0.06亩地,他不同意生产队这一规划调整,不同意98-99年队,村作出的两方都不给调解意见,也不履行20xx年11月2日的调解协议内容。

经查明:争议0.06亩宅基地,位于**庄东,路西,庄内南北壕东,东与被申请人宅基地相邻,西至壕边,南、北是规划的宅基出路。1997年秋**庄生产队在群众要求下并通过了群众大会,队、村镇干部参与,面向村内空

闲宅基地及零碎空闲地进行宅基规划调整,划定了找补地块,宅基地与找补地块挂钩,每户按220平方米计算,多退少补,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争议0.06亩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外,其余各户均按规划落实到位。被申请人提出的0.589亩宅基地规划前使用权属于本村、,当时不摊进宅基地,给又不够,后规划给被申请人。同年腊月,生产队又从此0.589亩地块西头,靠壕边处插出一个斜尖地块给申请人(南口宽0米,北口宽4米,身长20米,面积0.06亩),四至当时下有灰桩为界,生产队从找补地扣除了申请人0.06亩地,补给了被申请人0.06亩地。被申请人以本队多宅基地的户多,要拔都拔出来为借口,至今不让出争议的宅基地,10多年来,申请人多次到县上访,到镇反映情况,镇村多次调处未果。98-99村委会作出调处意见,0.06亩宅基地双方都不给,被申请人也不同意。20xx年经镇调委会调解的自愿协议,0.06亩宅基地被申请人自愿退出0.04亩,使用权交给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又多日后反悔。

本机关认为:

(一)、97年**庄生产队宅基地规划程序合法,用地符合规定。生产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户宅基地调整规划,调整后双方宅基地、土地均已找平,被申请人也公开承认,况且被申请人此处宅基地面积0.589亩超过了法定标准。

(二)、被申请人既不让出生产队调整后的0.06亩宅基地使用权,又接受了生产队补给的0.06亩宅基找补地,至今仍使用收益,其行为可依法视为同意生产队宅基地调整意见。

(三)、双方争议的0.06亩宅基地于20xx年11月2日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被申请人自愿退出0.04亩宅基地,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多日后又单方反悔,本协议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又签字按押。具有了民事合同性

质,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协议。

**镇政府对此纠纷,尽了最大努力,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说服教育工作,终因当事人反复无常,不听劝阻,导致纠纷持续,再无调解余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一)维持双方20xx年11月2日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争议的0.06亩宅基地,被申请人自愿退出的0.04亩宅基地(范围:东与被申请人宅基地为邻,西至南北壕边,南、北是路,南口宽0米,北口宽2.66米,身长20米)使用权确权给申请人;

(二)自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自行清除所退宅基地上的附属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镇人民政府

20xx年*月*日

2023年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精)三

20xx年4月7日至8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在海南蓝洋农场联合召开十五个省、自治区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座谈会。会议按照党的xx大精神,总结交流了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8号文件)文件的情况和经验,分析研究了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成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及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的基本情况

会议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认为,国办发8号文件,是关于我国国有农场土地权属问题的一个十常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对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规范国有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农垦系统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文件下发后,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农垦主管部门非常重视,狠抓了落实,使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勘界、登记、发证工作有了较大进展。截至20xx年末,农垦系统49%(不含兵团)的国有土地完成了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发证率在50%以上的有黑龙江、青海、云南、宁夏、重庆、甘肃、江西、上海、天津、四川、北京、新疆(畜)、哈尔滨、昆明、广州等15个垦区;发证率在10%至50%的有广西、安徽、陕西、江苏、浙江、山西、辽宁、新疆(农)、河南、海南等10个垦区;发证率在10%以下的有湖南、南京、山东、吉林、内蒙古、河北、福建、贵州、广东、湖北等10个垦区。各地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领导重视。国办发8号文件下发后,北京、山西、安徽、广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重庆、贵州、陕西、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发了文件。天津、辽宁、吉林、福建、湖北、广东、广西、陕西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还针对农垦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国有农场土地发证工作程序和收费标准。黑龙江、新疆、内蒙古、江苏、江西、云南、青海、宁夏等8省、区门开会研究文件的贯彻落实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按照国办发8号文件的要求,加大了执法力度,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回收了部分被挤占的土地,妥善处理了一批土地纠纷,依法保护了国有农场的土地合法权益。

二是组织专门队伍,抓好落实工作。一些省区专门成立了国有农场土地登记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并在农场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土地管理人员,协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了大量的工作。黑龙江、安徽垦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了国有土地管理机构,以“部门派出,系统管理”的方式依法管理农场土地,为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三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垦企业密切配合,为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机制。国有农场主动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介绍情况,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权属资料,确保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上门,把农场作为服务对象,保证了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典型引路、逐步推开。针对国有农场土地权属情况复杂的特点,安徽、云南、广东、浙江、内蒙古等垦区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面上推开,取得很好的效果。

五是积极协调、相互谅解。国有农场分布面广,有的农场与乡镇村寨交叉相连,土地权属纠纷时有发生。各地在落实8号文件过程中,不回避矛盾,积极寻找权属证据,求助于法律援助,认真帮助村民理解政策,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双方互利互让的原则,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使矛盾得以缓解。

六是创造条件降低土地登记成本。为减轻农场的经济负担,有的省、区按照“优惠、保本、减负”的收费原则,及时调整了农垦土地确权登记收费标准,有的省、区同意由农场自行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进行地籍测量,为国有农场顺利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会议认为,这些经验对指导各地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推广意义。各地应进一步深入总结、推广前段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以推动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垦区、各农场的进展还很不平衡,有57%的垦区土地发证率在50%以下,其中有10个垦区发证率不足10%,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地方对国有农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认为都是农场种的地,发不发证没有多大关系;有的认为确权划界既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要牵涉领导的精力,因此对国有农场的土地确权工作没有积极性;有的认为土地纠纷是历史形成的,过去都没有解决,现在也不用急着去解决;有的地方把农场的土地规划他用,对农场土地的发证工作长期拖着不办。

二是地方利益主义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开展工作。主要反映在一些中央和省属农场,在与周边乡村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和进行界址调查时,一些乡村领导或不到场,或是到场也不签字盖章,造成确权难、指界难、办证难。

三是处理土地纠纷难度大。有些农场因隶属关系经常变换、多次移交,建场原始资料丢失,土地权源资料不完整,不能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依据,给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特别是解决权属争议增加了困难,影响了土地登记的进度。加上有的地方或是怕麻烦、或是不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致使一些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悬而未决。

四是确权、勘界的费用过高,农场难以承受。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办理国有农场的土地证时按平方米收费,而国有农场的土地面积相对农村要大,又以经营农业为主,发证中如果没有特殊政策,很难承担确权过程中的巨额费用。特别是列入国家定向扶持的贫困农场和一些亏损农场,更是难以支付确权、勘界、登记、发证的相关费用,只好暂时不办证。此外,有的垦区由于管理体制变动,影响了工作进度,还有一些地方由于测量勘界的工作质量不高,权属关系仍不很明确。会议认为,各地在今后工作中,应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解决。

二、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精神,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会议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8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勘界、登记、发证的工作进程,是国土资源部门和农垦系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 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农垦系统拥有土地面积3515万公顷,其中耕地480万公顷,园地23万公顷,林地275万公顷,分别占土地面积的13.7%、0.6%、7.8%,土地总量相当于一个中等省。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农垦系统在新时期发挥特殊战略作用的需要,是富裕农民、繁荣农村的需要,也是全面深化农垦改革的需要。

第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开展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就是要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利,保护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不侵占和不蚕食。这对周边农村和与农场为邻的其他单位来讲,是双向受益的,农垦土地确权登记搞好了,可以减少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村农民及其他单位的纠纷,使农场周边的农村及其他相邻单位更加稳定、更加祥和。

第二,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农场懒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建设现代农业产业的必备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农场虽然实行了农工商综合经营和产业化经营,但农业仍然是农垦的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是农场发展农业产业化、实施科技创新、提高经济效益的载体。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国有农场在农业上实行了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承包,实现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分离,土地从过去的国有国营变为国家所有、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农业职工通过土地承包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土地已成为保障农业职工就业和生存、通过生产发展致富奔小康的最基本条件。因此,国有农场只有办理好土地使用证,才能从法律上确认农场土地的权属界线,才能有效地解决土地纠纷,保护农场的合法权益,农场才可能有一个安定的发展环境,职工家庭农场的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稳定,土地经营流转机制才能得以建立和运作。土地还是国有农场开展经营的重要资源,用活用好土地资源,可以把资源变成资产,把资产变成资金,使农垦实现引领中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国家队作用。

第三,产权问题是一切经济问题的总根源。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而且还可以为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探索经验。产权的明晰,又将推动资产的改革,而资产的改革将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甚至政治制度等方方面面的重大变化。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确权、登记工作摆到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垦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早动争主动,不因工作滞后为农垦的发展留下隐患。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垦管理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把这项工作作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的合法权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来抓,纳入部门工作日程和年终考核内容,做到工作有安排、人员有保证、资金有着落、质量有检查、任务有落实、结果有成效。

2023年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精)四

20xx年11月4日—6日,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座谈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会议现场参观了南京市高淳区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总结和交流了近年来各试点省市自治区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提出了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要求。国家档案局副局长许仕平、农业部经管司副巡视员赵鲲、江苏省档案局局长谢波、江苏省南京市副市长胡万进等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负责人及指导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吉林、江苏、河南、湖北、湖南、甘肃、宁夏等省区的同志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会议强调,要从中央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高度认识做好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承包地确权档案既是承包地确权工作的全过程记录,又是承包地确权的重大成果,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重要保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证明和依据、建立现代农业产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切实做好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对于巩固确权成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现代农业具有基础保障作用,有利于促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会议交流总结了近年来各级档案部门开展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一是提前动手及早介入;二是健全规章完善制度;三是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四是检查监督严格验收;五是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六是与时俱进提升技术;七是典型领先示范先行。

会议提出,各级档案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办法》落实的力度,落细落小,把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档案工作“三个体系建设”的要求,把承包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确权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农业及相关部门和档案部门领导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

二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管护条件。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基层档案馆(室),改善管护条件。

三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队伍素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管理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要求相关的管理人员既要懂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规范,又要了解档案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四要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部门要指导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要督促农业和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承包地确权档案,为土地流转和质押等后续工作打牢基础。

五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质量。各级档案和农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承包地确权档案专项业务检查和验收,对于检查不合格的要立即整改。国家档案局将联合农业部适时开展确权档案管理的专项检查工作。

六要创新管理机制,开发服务功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各地普遍采用遥感遥测和全球定位技术进行土地测绘调查,形成的档案许多都来自电子材料。各级档案部门和相关人员要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加快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步伐,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大力开展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

2023年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精)五

近日,湖北省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主要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表。根据方案,湖北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根据《通知》,湖北省将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实现对全省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通知》提出,成立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全省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湿地、草原、森林自然资源,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同时,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

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0〕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推动青川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有序推进,先行选择基础资料完善、权属争议少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部、省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并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县不再重复登记。

(二)开展由我县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结合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其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调查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地等,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江河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跨县区的江河水库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水利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水利普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定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水库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组织力量依据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定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煤、页岩气、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情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通过确定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煤、页岩气、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做好本辖区内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探索开展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应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重点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以上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6月30日前)。制定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编制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计划。按照时间节点启动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2023年)。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县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省、市安排部署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区、四川青川地震遗迹国家地质公园、阳山水库、梨渊水库、强家坪水库、砂石水库、庙湾水库、里坪水库、青竹江、乔庄河的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以四川青川地震遗迹国家地质公园作为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的试点项目;2021年完成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区、青竹江、乔庄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完成阳山水库、梨渊水库、强家坪水库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完成砂石水库、庙湾水库、里坪水库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采用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国土内的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覆盖。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级年度实施计划,了解掌握全县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质监测成果等登记所需资料,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位等。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登记所需材料,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森林资源“一张图”、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规划审批文件等登记所需资料,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调查成果的审核、并完成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

(二)强化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落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用等相关费用,并分别负责支出监管。

(三)提高工作质量。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好各部门已有的各类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加强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要畅通公共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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