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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法制副校长协议书 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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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法制副校长协议书 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模板(9篇)
2023-01-16 17:32:49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聘请法制副校长协议书(精)一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方针,努力做好“五五普法”宣传工作,对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并组织参加各种社会法制实践活动,增强全体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潜力,养成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本学年拟透过法制课、法制教育讲座、法制教育宣传等工作,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真正地提高学生分辨是非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潜力。

1、保证课堂教育,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聘请校外法制副校长、来我校讲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学生透过集中教育,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引导学生、结合实际,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剖析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良现象增强师生法制观念。同时将法制教育有机地渗透到学校各学科教育之中,尤其透过班会课及国旗下讲话,结合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

2、进一步完善管理、规范办学,使法制教育走向成熟。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工作,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都能为人师表,明确法制学校的岗位职责和有关制度,使法制教育科学化、系统化、透明化。

3、分层对学生实施法制系列化教育

分层次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真正把法制教育具体化、实效化。结合政治课、班会课、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对学生进行通俗易懂的法律常识教育法律知识讲座。透过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旗法》、《国徽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防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

4、用心开展形式多样,资料丰富的法制实践教育活动

为了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取得法制教育的效果,巩固理解法制教育的资料。组织学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赛,召开以法律法规知识为题材的主题班队活动。

5、强化对后进生的帮教工作

重视做好学业成绩还暂时落后学生的帮教工作,毫不松懈地做好控制流失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教师首先应努力学习和领会新的'、科学的教学观念和手段,坚信每一位学生都是天才。每个学生的学习类型是不一样的,那么我们教师的教学方法是否也能够丰富一点呢?同时,在班级中发动学生,开展“一帮一”活动,可设置进步奖、最大进步奖,让后进生也感受到成功的喜悦。

6、把法制教育与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透过学校的法制教育,以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根本目的。透过对《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习和领会,使学生自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7、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教育环境,是关系到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问题,也是搞好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资料。学校定期与不定期对校园治安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对学校内部的治安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排查学校内部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得力,教育是否落实,设施是否过关,个性是要对学校内部的重要要害部位进行全面的检查。促使教书育人的环境不断优化,治安秩序持续平稳。

8、建立家长学校、把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有机结合起来

(1)教育在青少年学生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透过家长学校和其它传媒,向家长传授法律知识,明确家长的法律职责,树立法制观念。一方面,家长为树立了正确的榜样。另一方面,也使家长能及时、有效地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法制教育。

(2)透过家访、家长会、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及时把学生在校期间的遵纪守法表现告诉家长;同时也能从家长的反馈中了解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中的表现。使学校和家长能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育,真正使法制教育与学校教育相沟通。

总之,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用心的贡献。

聘请法制副校长协议书(精)二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的中学生,他们的可塑性很强,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开学以来,我校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工作计划,组织全体师生学习和贯彻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学生进行道德及法制教育,提高了学生的道德素质及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了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我校开学大会就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要求教师在平时自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帮助全体教师正确认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树立起牢固的法制教育意识,并使教师们在日常教学中能够自觉地渗透法制教育。

我校为开展好法制教育,特别加强了三个阵地建设。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阵地建设,做到有领导小组、工作计划、辅导教师和检查评比,切实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二是加强宣传阵地建设。为把法制教育深入人心,学校组织了少先队充分利用学校的广播、黑板报、国旗下讲话等宣传阵地,号召全校师生统一思想,切实推行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了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三是加强教育阵地的建设。学校根据实际,专门安排了法制教育教师,同时还聘请了赶水镇综治办的领导担任我校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开展好法制教育。

我校在原来密切与家长沟通的途径上,通过设班级qq群的形式,加大与家庭的联系,随时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反映和了解学生的情况,并有意识地渗透法制教育知识,使家长们意识到很有必要教育孩子知法、懂法、守法,配合学校进行法制教育。

1、充分利用我校的宣传工具:黑板报、红领巾广播、放电视录像、在学校网上发布正确舆论等对全校师生进行道德法制教育。让师生接受教育的时间和内容都大大增加,从而树立知法守法的良好形象。

2、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组织学生讲道德故事,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进一步深入开展“争创文明班集体”活动。通过活动,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

3、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平时,在教学中应起到表率作用,通过自身的师表形象,影响学生,教育学生,在全校形成全员育人,齐抓共管的氛围。

4、邀请了我校的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法制专题教育讲座,用身边的案例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养成良好的个人习惯,为培养合格公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我校长期以来的努力,我校的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趋于完善,初步做到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实现了我校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率都为零的目标。但是,法制教育的任务还很重,我校将一如既往,扎实开展好法制教育,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聘请法制副校长协议书(精)三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全区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培训会议,是经区委分管领导批准,由区综治办、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关工委共同组织实施的。参加培训会议的均是多所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下面,结合这次培训工作,我讲几点内容:

一、 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意义

由于生理、心理方面的内在特征,青少年往往更容易遭受各种社会不良因素的侵扰;而中小学校恰好是青少年了解观察社会、学习各种规则的重要场所,因此,实施法制副校长进校园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实际情况出发,切实提高中小学生明辨是非、依法进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制度创新。

从1996年广东省综治、政法、教育、普法等部门在全国率先开展聘请法制副校长的 尝试以来,法制副校长历经了起步、发展、逐步规范等必要阶段,初步形成了综治部门牵头,各部门参与、学校与社会联动,法制教育与校园环境整治工作融为一体的良性工作格局。多年来,广大法制副校长根据中小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配合学校制定出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采取参观学习、座谈讨论、模拟法庭、现身说法、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了法制教育。诸多实践证明:在促进学校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诸多方面,法制副校长进校园的制度发挥了十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为此专门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已于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二、当前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存在的问题

1、有部分中小学校,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基于条件限制,还没有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有的农村中小学校地理位置较为偏僻,有的中小学校所在地经济条件较为落后,能够担任校外法律辅导员的人员数量有限,在一定程度上给这些学校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造成了困难。

2、相当数量的中小学校聘请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校外法律辅导员。公检法作为国家机关,直接在一线工作,能够接触大量案例,具备担任中小学校校外法律辅导员的条件,但是,也存在着弊端。首先,受其自身工作时间的限制,大多采用一年中集中进行法制教育报告、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的形式进行,时间短,针对性不强,很难有针对性的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也很难做到对存在不良行为、需要特殊帮教学生的对症下药。同时,由于公检法人员的身份特殊,在担任校外法律辅导员时,往往容易给存在不良行为或者需要进行帮教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很难成为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朋友,使得这部分未成年人有话不说,心里话不讲,难以进行有效沟通,也就造成难以达到教育和感化的目的,而这些未成年人往往是需要社会重点予以关注和帮助的人群,也应该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重点。

三、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职责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接受学校所在地镇、街道综治委、办的指导,在大、中小学校党组织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指导和帮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参与研究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定期为师生作法制报告(或其它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一次。

2、帮助学校制订和完善有关社会治安治理和遵纪守法的规章制度,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开展防火、防盗、防电、防交通事故等遵章守纪教育,帮助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积极协助学校开展争创安全文明校园和平安校园活动。

3、协助学校做好特别需要关注的学生(家庭贫困学生、行为有偏差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心理有障碍的学生、暂时流失在外的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帮教措施,从学习、生活、思想上全面关爱学生的成长。

4、协助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城管、街道(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整治学校周边秩序,及时解决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问题。

5、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违法犯罪案件。(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侵害学生和扰乱学校秩序的案件,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6、协助学校沟通与街道(镇)、村(社区)、家庭及社会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四、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

1、为加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全旗各学校均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

2、兼职法制副校长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中选聘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事业,具有较强责任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区综治委、司法局组织政法各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推荐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会同教育部门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后,由教育局或学校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为5年,可连续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但参与学校关于学校法制、德育教育的论证和决策。

4、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

5、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针对学生不良行为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落实帮教措施。

6、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侵扰校园的事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和指导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7、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8、司法局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

9、教育局要把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和落实好“六五”。普法规划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10、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要支持本单位派出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促他们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同时将他们反馈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受奖的依据。

11、学校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涉及到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应事先与兼职副校长协调并及时通知其参加。

12、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及效果要纳入普法依法治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六、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发挥作用的几点意见

20xx年11月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中小学从基层政法干警中选聘兼职法制副校长。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制副校长的制度创新不仅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和赞许,也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的认可,从而开始了其更为规范、统一的制度化、程序化进程。

当然,应该看到,由于思想认识上的相对不足,专项工作经费的相对匮乏,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相对乏力,一些地方的法制副校长在开展工作时,存在和出现了诸如形式单一、效果不佳、难以深入等各种现实问题。但有关方面却本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精神,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章立制,使法制副校长的聘请、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更为规范、完备。对此,我们相信和希望,在经过更为系统、统一和合理的制度化完善之后,法制副校长这一有着诸多积极意义的制度举措,定能得到更为全面、有效和深入的开展,并在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等各个方面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聘请法制副校长协议书(精)四

学校是育人的基地,让学生生活在法制教育的生活中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校园是缩小了的社会,以法治校、以法治教、依法育人、育人尊法是当前教育和教育管理的规范之一,如何让我们的教育对象知法、懂法、守法,如何让学生们生活在法制教育的蓝天下,让他们健康成长,迅速成材,也是当前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我们正处在法律日趋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日渐增强的时势下,在学校中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开展法制教育已是势在必行、切不可忽视的了。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任务

在法制教育中,成立了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负总责,聘请德卓乡派出所所长万兴东任法制副校长。抓好法制教育制度的制定、健全和贯彻实施。平时,经常性地召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明确“法制教育为突破口,切实提高德育工作的水平和效率,确保素质教育全面推进”,进一步牢固确立“德育为先”的教育指导思想,形成了法制教育的合力,通过共同探讨,统一思想,确保了法制教育的一致性。

二、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者的自身素质

通过各种政治学习,业务培训,通过对《教育法》、《教师法》、《未成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广大教师增强了依法执教,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杜绝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行为的现象,明确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与法律责任。帮助教师确立了转化一个后进生比培养一个优等生更重要的意识,加强帮教转化工作。对于行为习惯较差的后进生,建立了帮教转化制度,成立德育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德育骨干队伍的作用,每人切实负起责来,每人都有帮教对象,每人都当后进生的促进者。在帮教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四定”,即定人、定时、定内容、定责任。在工作中多给后进生一份理解、一份关心、一份爱护,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转化环境法制宣传活动总结4篇法制宣传活动总结4篇。

三、学生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知识得到广泛普及 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我们加强分类指导,因人施教,注重实效。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特别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见义勇为的观念开始树立。同时,通过家长学校这一有效形式,积极组织对学生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家庭开展各种学法活动,充分发挥好家庭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我们还先后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了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我们要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同时,利用课堂教育,配合重大节日、活动和课外阅读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的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与学生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基本普及。

加强了法制教育阵地建设。我们利用板报、班会、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学习和宣传。具体工作主要有:(“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总结汇报)由各班班主任为本班学生上一次法律课;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橱窗展览。 开展以“遵纪守法”为主题的主题班会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让每个学生了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两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防范的能力。学生从听讲课后,知道了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懂得了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应该做

四、开展别具特色的“礼仪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和礼仪规范

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素有“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美称,如今,“礼”依然为当今社会所需要,而且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所提倡。为此,我校在抓好学生思想、学习工作的同时,还在开学典礼时进行一系列的文明礼仪教育,引导学生都能使用礼貌用语。“请”、“谢谢”、“早上好”等话语已成为我校学生的普遍口头语,并使同学们都意识到“礼”在人际交往、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他们都能以诚待人,不断完善自身各方面素质,养成优良品行。

总之,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只有效地使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才能持之以恒,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我们将不断努力,勇于开拓创新,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途径,以提高工作的实效。

聘请法制副校长协议书(精)五

按照全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今年6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现将宣传月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是制定方案。我县结合实际,紧紧围绕“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推进脱贫攻坚”的主题,及时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召开了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部署。我们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等方法对县直单位驻办点村工作队员进行培训。然后由县直单位的工作队员抓好乡(镇)、村干部、党员的培训。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层层抓落实,确保了整个活动落到实处。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我县认真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当前农村的热点、难点、焦点,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如我县开展了“法律六进”活动;城关镇西街社区、东山镇清泥湾村、李家湖社区开展了普法讲座、6.26日禁毒宣传日禁毒知识活动;治河渡镇开展了普法微宣讲、操军镇开展了党员送法活动等等。通过这些活动的深入开展,掀起了全县农村法制宣传活动的高潮,使广大农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

三、创新形式,注重实效

除采用挂横幅、贴标语、发资料、办专栏、现场咨询、巡回演讲等传统形式外,我们在宣传形式上进行了新的探索:一是创办法治学校,定期向广大群众上法治教育课,使法治教育成为经常性的学习教育;二是按照省市的规定,我县免费向农民群众发放由县司法局印制的普法书籍《法律知识手册》、《法律明白人》,通过“以案说法”、“法律知识条文解读”等方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宪法》、《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土地管理法》、《继承法》等涉及民生的法律法规,宣讲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农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三是落实村村聘请法律顾问,为广大群众解决平时的法律咨询问题,方便群众随时咨询,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四是组织广大群众参与法律知识竞赛,提高广大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使全民参与到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大氛围。

四、司法为主,部门联动

以往法治宣传是司法行政唱独角戏,今年力克弊端,由司法组织,公、检、法、教育、农业、国土、交通、质监、人防、工商等涉农部门均积极参与了这次联合大行动。谱写了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的法制宣传大合唱的优美篇章。

五、深化督查,加强考核

为确保该项活动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我县成立了督查组,将各地开展活动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进行考核。如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宣传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我县通过这次活动,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但离上级的要求、人民的期盼尚有一定距离。我们将继续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将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转为经常性活动,为全县农村社会整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聘请法制副校长协议书(精)六

同学们:

根据市上的安排,今天来你们学校,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和同学们一起学习交流,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教育、帮助同学们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为,做一名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的出色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长,长大成人后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围绕三个问题,来讲解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到学法、用法、守法。

一、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1、旷课、逃学;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10、吸烟、酗酒;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必须牢记,上述十几种行为都是不能做的。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人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为家庭多做贡献,未成年人应该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行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积极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别

“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列举的十一项不良行为与九项严重不良行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经说过,不良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不好的行为或者不端的行为,而严重不良行为则一定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几近犯罪的边缘,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第二是法律后果和要求不同,对于不良行为,法律强调的是预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学校等社会各方面的教育等责任,而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则要求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管教、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四)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讲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采取措施,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一是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也就是,由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失职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二是责令其严加管教。即在训诫的基础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已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格地约束教导,让其改正已经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2、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法律责任。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属于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边,不再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五)怎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好行为”和“不端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这些不良行为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成长,如不积极预防、教育和及时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严重不良行为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大家从挂图中看到的这些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为,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预防、教育和矫治,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家长、老师、学校以及全社会都应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学校依法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或者对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3、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对已临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并分专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分别作了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尽到什么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义务等。

(六)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义务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行使权利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1、通过履行义务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履行义务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下列义务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均属于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指南、行动准则。其中法律、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人们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而社会公共道德则属于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违反者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就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来讲,只有遵守,社会才会有秩序,人们的生产生活才会有保障,人们的行为才不至于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谴责。为此,需要人人遵守,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讲自己约束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自尊、自律、自强均是保障自己不断进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心理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每一个人均应树立这种意识,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③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一个人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最基本的能力;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均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但是这两种能力的形成需要不断的学习,这样才能使得自己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正是长知识的时期,更需注意。

④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不良行为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这两类行为均是为社会所谴责、对社会对自己有一定危害的行为,也是违法或者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对这种行为除国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治理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身的抵制,作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觉抵制,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行使下述权利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被遗弃、虐待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保护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②发现对自己或者对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有关部门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不得实施的行为(比如旷课、夜不归宿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比如多次偷盗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学校、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障自己同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受报复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教授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比如有的同学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大声起哄,引起围观,造成堵塞。有的甚至在学校纠集多人打架斗殴,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比如在加油站不听工作人员的劝告,拨打接听手机也是违法的;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检查食品卫生,进行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执法过程中,拒绝检查,阻挠执法,妨碍公务,也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像刚才提到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就属于这一类。什么是管制刀具呢?它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管理的部分刀具,包括匕首、刮刀、弹簧刀、尖刀等。因为这些刀具容易成为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所以要实行强制管理。那什么是非法携带呢?它是指携带上面所提到的这些管制刀具进入车站、机场、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乘坐轮船、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上面提到的这些刀具,只要是个人持有,就属于违法。所以,我们小学生应当远离管制刀具,做到不买、不玩,更不能将管制刀具带进校园。

此外,如果损坏、移动一些交通标志,或者是携带烟花爆竹之类的易燃易爆品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也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例如:今年6月5日,发生在成都的一起公交车燃烧事故,造成27人遇难,72人受伤,其原因就是有乘客非法携带了汽油造成的。代价可谓是惨重的,教训应该是深刻的。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每个人都有神圣的人身权利,那是不可侵犯的。如果你辱骂他人、给别人起“外号”或者私自拆看别人的信件、电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写恐吓信威胁别人,未经别人许可,私自进入别人的房间,甚至进入别人的家里等,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有一个小学六年级学生王林,依仗着个子高,力气大,经常欺负弱小的同学,一次放学后竟然因为几个同学没有回答他的问话而大打出手,后来被一位家长看到后送到派出所接受了处罚。

4、侵犯公私财物。包括偷盗、骗取、敲诈、抢夺公共财物和私有物品,还有公开哄抢集体、私人财物,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刚才我说了,未经别人许可进入别人的房间或家里,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那么,进入别人的房间或家里以后,又拿了别人的财物呢?那就又侵犯了别人的私有财产权。同样,未经别人的允许,别人的东西是不能随便拿的,如果你拿了,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有一次,公路上发生了车祸,货车上的水果撒了一地,附近的很多人前去哄抢,也包括一些小学生,货主怎么阻止也没有用,急得直哭。后来民警赶到,及时进行制止和教育,大多数人都改正了自己的行为,少数不听劝告的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的同学喜欢玩玩具枪,有些玩具枪射程比较远,有一定的杀伤力,有的同学喜欢用它去射击马路边的路灯甚至路上的行人,这就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现在在火车站、球场外倒卖各种车票、球票的票贩子,他们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有些同学在外出旅游的时候,觉得机会很难得,就在一些建筑物上甚至名胜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了景点的美观,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然也应当受到处罚。

6、违反交通管理。这是和同学们的生命息息相关的。有些同学不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矩,横穿马路的时候啊,不走斑马线,从而酿成交通事故。一些成年人酒后驾驶、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都属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事故隐患。

7、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赌搏和传播黄色信息等。有些同学放假在家,也学着大人抽烟、喝酒、泡网吧,打扑克、搓麻将,还玩点小刺激。等等这些不良行为,都不利于我们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上面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了这样的行为,就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下列处罚。一是警告:如上面提到的有些人就是因为扰乱公共秩序而受到警告处罚,这是最轻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种处罚不但带有教育性质,同时又带有强烈谴责的意义。二是罚款:比如破坏文物会被处罚200元到500元的罚款。在一些秩序规范的城市,如果你不遵守交通规则,会受到5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三是拘留: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违法行为最重的一种处罚。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刚才提到的王林就是因为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被处以7日拘留。

另外,对于违反法纪,后果比较严重,但还没有触犯刑法(也就是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劳动教养,目的是让这些人早日迷途知返,不至于发展到犯罪的地步。

同学们,20__年6月30日,宕昌县人民法院在县一中对庞某某等7人抢劫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我当时是宕昌一中聘请的法制校长),他们最大的不到18岁,最小的不到15岁,都是未成年人。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为了上一次网吧,为了吃几口零食,为了几元钱,甚至是几角钱,他们无视法律,采取暴力、协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虽然每次作案抢劫的财物数量都不大,就是几元,十几元,最少的一次仅只有四角钱。但是,他们的行为,对社会、家庭和学校、学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抢劫罪,被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最长的被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最短的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小小年纪,还是未成年人,却要失去自由,在高墙内去洗心革面,他们的父母、亲人,在忍受离别的痛苦的同时,还要举债上缴罚金。听了对他们的宣判,和他们对犯罪行为的忏悔,在大快人心的同时,我们作为家长,作为老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谁不为之感到痛心,感到惋惜呢。

同学们,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亿,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关系到民族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伟大社会工程,教育未成年人克服不良行为,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人格,从而能够以健康的心态、端正的言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正确处理学习、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使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各位老师、同学们,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只讲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教育和矫治,希望能对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起一定的作用,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提出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聘请法制副校长协议书(精)七

按照全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今年6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现将宣传月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是制定方案。我县结合实际,紧紧围绕“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推进脱贫攻坚”的主题,及时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召开了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部署。我们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等方法对县直单位驻办点村工作队员进行培训。然后由县直单位的工作队员抓好乡(镇)、村干部、党员的培训。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层层抓落实,确保了整个活动落到实处。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我县认真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当前农村的热点、难点、焦点,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如我县开展了“法律六进”活动;城关镇西街社区、东山镇清泥湾村、李家湖社区开展了普法讲座、6.26日禁毒宣传日禁毒知识活动;治河渡镇开展了普法微宣讲、操军镇开展了党员送法活动等等。通过这些活动的深入开展,掀起了全县农村法制宣传活动的高潮,使广大农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

三、创新形式,注重实效

除采用挂横幅、贴标语、发资料、办专栏、现场咨询、巡回演讲等传统形式外,我们在宣传形式上进行了新的探索:一是创办法治学校,定期向广大群众上法治教育课,使法治教育成为经常性的学习教育;二是按照省市的规定,我县免费向农民群众发放由县司法局印制的普法书籍《法律知识手册》、《法律明白人》,通过“以案说法”、“法律知识条文解读”等方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宪法》、《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土地管理法》、《继承法》等涉及民生的法律法规,宣讲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农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三是落实村村聘请法律顾问,为广大群众解决平时的法律咨询问题,方便群众随时咨询,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四是组织广大群众参与法律知识竞赛,提高广大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使全民参与到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大氛围。

四、司法为主,部门联动

以往法治宣传是司法行政唱独角戏,今年力克弊端,由司法组织,公、检、法、教育、农业、国土、交通、质监、人防、工商等涉农部门均积极参与了这次联合大行动。谱写了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的法制宣传大合唱的优美篇章。

五、深化督查,加强考核

为确保该项活动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我县成立了督查组,将各地开展活动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进行考核。如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宣传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我县通过这次活动,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但离上级的要求、人民的期盼尚有一定距离。我们将继续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将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转为经常性活动,为全县农村社会整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聘请法制副校长协议书(精)八

我们根据上级部门普法规划的要求,以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为中心,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了学校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两个文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政教主任为副组长,教导处、少先队、总务处等同志为成员的普法、执法领导小组。学校的领导亲自挂帅,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以校长室为龙头,以政教处、教导处为主体,以班主任、思品教师为骨干,以党、团、队组织为依托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完善了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学校加强了与当地公、检、法部门的联系,在当地专职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聘请了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进一步加强了对全体师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我校充分发挥校广播台、校报、黑板报及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开辟专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教育,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员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办事。

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一方面采取通读法律、法规原文与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等学习形式,不断提高学习的效率;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调演及法制宣传日等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此外,学校都把法律常识教育纳入必修课内容,做到大纲、教材、教师、课时四保证,同时还做到法制教育与纪律常规教育相结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正面引导与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弘扬美德相结合,依法治校与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提高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

我们加大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强了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

我们针对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紧紧抓住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脉搏,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

1、加强合作,注意法制教育的社会性。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社会各方面应该形成合力,才能保证教育效果。因此,学校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一是邀请当地政法工作者到学校进行法制讲座,请他们结合实际,分析案例,摆事实、讲道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是争取当地执法机关和村组的配合,对学生在社会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建立家长教育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的素质,争取家庭的支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学校内部,则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发挥党校、团校、少先队等教育阵地的作用,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由于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增强了学生的法制意识,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一直保持0记录。

2、针对实际,强调法制教育的层次性。

针对学生的年龄层次和个性特征,各校在教育内容和方式上注意了层次性和针对性。例如学校学生年龄差异,利用图片展览、表演、观看专题法制教育片等直观形式加强教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坚持在新生中普遍开展军训活动,学习国防知识,增强国防观念,培养良好习惯,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普治并举,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形成认知基础,这固然是必要的,但学法必须与守法相结合,普法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否则法制教育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学校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运用法律这一有力的武器来解决具体问题。例如,结合学习《国旗法》,学校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并以此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使每周庄严而隆重的升旗仪式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又一重要途径。由于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我校学生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聘请法制副校长协议书(精)九

按照全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今年6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现将宣传月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是制定方案。我县结合实际,紧紧围绕“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推进脱贫攻坚”的主题,及时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召开了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部署。我们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等方法对县直单位驻办点村工作队员进行培训。然后由县直单位的工作队员抓好乡(镇)、村干部、党员的培训。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层层抓落实,确保了整个活动落到实处。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我县认真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当前农村的热点、难点、焦点,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如我县开展了“法律六进”活动;城关镇西街社区、东山镇清泥湾村、李家湖社区开展了普法讲座、6.26日禁毒宣传日禁毒知识活动;治河渡镇开展了普法微宣讲、操军镇开展了党员送法活动等等。通过这些活动的深入开展,掀起了全县农村法制宣传活动的高潮,使广大农民群众提高了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

三、创新形式,注重实效

除采用挂横幅、贴标语、发资料、办专栏、现场咨询、巡回演讲等传统形式外,我们在宣传形式上进行了新的探索:一是创办法治学校,定期向广大群众上法治教育课,使法治教育成为经常性的学习教育;二是按照省市的规定,我县免费向农民群众发放由县司法局印制的普法书籍《法律知识手册》、《法律明白人》,通过“以案说法”、“法律知识条文解读”等方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宪法》、《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土地管理法》、《继承法》等涉及民生的法律法规,宣讲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农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三是落实村村聘请法律顾问,为广大群众解决平时的法律咨询问题,方便群众随时咨询,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四是组织广大群众参与法律知识竞赛,提高广大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使全民参与到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大氛围。

四、司法为主,部门联动

以往法治宣传是司法行政唱独角戏,今年力克弊端,由司法组织,公、检、法、教育、农业、国土、交通、质监、人防、工商等涉农部门均积极参与了这次联合大行动。谱写了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的法制宣传大合唱的优美篇章。

五、深化督查,加强考核

为确保该项活动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我县成立了督查组,将各地开展活动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进行考核。如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宣传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我县通过这次活动,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但离上级的要求、人民的期盼尚有一定距离。我们将继续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将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转为经常性活动,为全县农村社会整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今年x月是自治区第x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根据克拉玛依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关于认真开展自治区第九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克市地税局实际情况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我局作为税务执法单位,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局的根本,也是提高自身依法水平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广大税收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推动法治克拉玛依建设的重要内容。此外四月份恰逢第21个税收宣传月,因此我局高度重视此项活动的开展,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协调日常工作,制定下发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为确保学习宣传活动全面落实,我局把学习宪法法律作为当前全局职工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 “六五”普法的内容。我局这次学习宣传活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 取多种形式,取得了实效,做到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四落实。主要开展了以下一系列活动:

(一)以领导干部学习宪法法律为重点,树立学习表率。领导干部学法是“六五”普法教育对象的重点,领导的法治意识、法制化治理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我局充分利用党组中心理论组学习时间,认真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在党组领导的带动下,全局掀起了学习的高潮。

(二)开展学习专题,积极组织全局职工观看法制教育片,并要求相关人员参加自治区“六五”普法讲师团有关 “一反两讲”与维护社会稳定专题讲座。有效提高了基层广大干部和信教群众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了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和积极性,进一步夯实了“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的基层群众基础,加强了对广大职工的民族团结意识,不断筑牢各族人民群众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三)积极开展税法进校园活动。主要通过税法宣传板由点带面的方式,围绕税收的含义、税收的由来、我身边的税收、税收基本知识、税收小漫画等内容,并结合学校建设、教学条件的改善和同学们亲眼目睹、亲身感受的变化,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等实例,深人浅出地讲解了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

(四)克市地税局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在各区中心广场举行四月税收宪法宣传月启动仪式,并通报表彰了各区地税局20xx年度“十佳明星企业”和“十佳光彩之星”个体工商户;同时,搭设税收咨询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咨询。丰富多彩的宣传资料吸引了很多市民索取,同时也针对市民们比较关心的发票管理、个人所得税、二手房交易等税收政策展开宣传,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掌握税收动态;此外,在各区中心位置等地分别悬挂横幅标语、张贴税收宣传主题画报、在出租车或公交车上大屏幕循环放映总局、自治区地税局、市局近年制作的税法动漫作品和影视公益广告。

(五)参加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宪法、法律咨询、板报展览和其他宣传活动。4月初,在市政府二楼大厅参加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宪法、法律咨询、板报展览,引得许多人员驻足观看。

(六)在本局综合楼前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在每层楼的楼宇电视中播放有关宪法、法律宣传知识,使全体干部职工与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上述内容。

(七)深入学习宣传与广大纳税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小分队深入纳税户散发税收宣传资料;,同时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与纳税人进行近距离的交流,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保障和维护各族合法权益。

(八)在克拉玛依日报是刊登一期税收与法律的专刊,目的是让全市人民对我们的宪法、税收法律有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我局依法治理水平

为了确保税收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宪法》有关规定,依法加强税收执法监管职责,提高执法水平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我局采取“四项措施”强力推进《宪法》学习宣传工作内外结合,抓好《宪法》学习宣传月活动。通过“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牢固树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本准则,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把“法治进单位”工作落到实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宪法法律学习宣传月活动虽然已经结束,我们将继续抓好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营造浓郁的法治氛围,努力提高全局各族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为平安新疆、和谐新疆建设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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