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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实用2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1 10:00:02 页码:14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实用20篇)
2023-11-11 10:00:02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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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一

1、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室,“装置”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仪器必须统一编号,建帐建卡,集中管理,发放,凭牌领取。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固定专人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违者进行罚款。

4、仪器使用前必须先充电,充电时间不小于7小时,每天使用时间不超过10小时。

5、仪器零点调节。开机预热15分钟,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显示值是否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丝刀缓慢调节调零电位器,使其为零。

6、仪器精度校准。各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标准气瓶、流量计、减压器等标校维修,都应作好记录并存档。

7、非维修调试人员严禁随意拆开仪器或调整电位器。严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矿业撞。当欠压指示灯亮时或当甲烷深度和硫化氢含量超过规定值后仪器应停止使用。

8、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9、便携式仪器的维修人员按在籍台数每100台配1人;便携式仪器的专职收发人员应不少于4人。

10、仪器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清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1、便携式仪器,必须每年送集团公司安全仪器仪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仪器更换主要元器件、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随时送检。

12对于丢失或无故损坏要按仪器价格进行加倍罚款。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二

1、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熟悉各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方法。

2、熟悉各仪器设备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定期维护、保养,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正常状态。

3、仪器设备使用完后应归原位,已便于下次使用。

4、使用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清洗换油,长期不用的电子仪器停用一个月应通电一次,每次通电不少于30分钟。

5、仪器设备必须按检定日期进行检定,还应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保养校核,确保其正常功能,性能完好,精确度达到标准要求。

6、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理,并向检测室负责人汇报,仪器设备因事故损坏,应写出事故报告,明确事故发生的责任及损失。

7、工作变动时做好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三

1试验室指定专人管理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2建立仪器设备总台帐,写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性能状况、检定情况、购买时间、价格、量程、精度等内容;仪器设备分为a、b、c三类,a类指送检设备,b类指自校设备,c类指一次性验收设备及工具,三类设备在总台帐中注明。

3对贵重、精密、大型仪器设备应指定仪器保管负责人;制定操作细则;建立档案,内装仪器设备说明书、检定证书、使用维修情况记录等,填写记录要整洁、清晰,不得涂改,做到准确无误,具有可追溯性。

4主要常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贴在墙上醒目位置,并配备“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簿”,使用或维修保养后,认真填写。

5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经试用或检定合格,填写仪器设备事故与中、大修理或其他履历后,方可移交检验人员使用。

6仪器设备在搬运、维修和长期停用后,再次使用前应重新标定,仪器的维修、检定情况应及时填写在履历书上。

7试验检验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设备和人身安全,使用完毕应进行断电和必要的`常规保养,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保持工作间的整洁。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四

1.检测仪具和设备是维修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它们的技术状况完好与否直接影响车辆的维修质量,必须做好检测仪具和设备的'采购、验收、登录、使用、维护、修理等管理工作。

2.检测仪具和设备由生产技术部门统一管理。按照企业发展和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此前预先做好择优选型和采价工作,采购计划应经厂长批准后实施。

3.仪具和设备到货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即登录入册。

4.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先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5.检测仪具和设备应实行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对设备技术状况组织定期检查,奖惩分明。

6.制定检测仪具和设备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采购好易损件,准时做好维护工作。

7.保检测仪具和设备的完好技术状况,出现故障,应即组织人员进行修理,严禁带病工作。

8.应根据检测仪具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要求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贴挂上墙。

9.检测仪具和设备的操作人员要做到四懂(懂原理、构造、性能、用途),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正确使用、会维护保养、会一般检修、会排除故障)。

10.加强设备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设备隐患,防止重大事发生,对已发生的设备事故,应当根据“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事故责任未清,与群众未受教育、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五

1、外单位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允许,禁止私自进入实验室。

2、产品通过专人进行流通,禁止私自带料进出实验室。

3、实验室当班管理员对进出产品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严禁在实验内吸烟、会客,不允许无关人员在里面逗留。

5、实验室严格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带入谁负责”原则。

6、每班下班前必须把地面打扫干净,即地面无垃圾、无泥土、无检测残留物后方可下班。

7、操作台上时时保持无垃圾、无灰尘等。

8、在检测仪器使用完后,要保证仪器设备和环境卫生,

9、实验室内除检测仪器设备外,不得放置与检测室无关的`物品。

1、检测员必须经过培训,有检测资格方可上岗操作。

2、检测员应不定期进行培训,包括检测基础知识、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产品标准的培训。

3、检测员应诚实、可靠、细心,不可马虎或任意编造检测结果。

4、检测室严格遵循“谁违规谁负责”原则。

1、检测员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及标准规范进行操作。

2、进行检测操作时应细心,仔细,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要及时分析原因,重新检测。

3、每次检测结束后所用过的试验仪器,操作台,器具应随时清理干净。

1、经常检测用的仪器每次使用后应立即清理干净。

2、较长时间不使用的设备应每周清节一次。

3、检测仪器清洁时,不可使用刺激性较大溶剂进行清洁,清洁时一般只清洁仪器外表,不可深入到内部。

4、仪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修理,禁止任何人乱拆乱修。

5、检测室严格遵循“谁损坏谁负责”原则。

以上规章制度即日执行,违反规则按照“谁违规谁负责,谁损坏谁负责”原则,违规一次处50元以上罚款,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六

1、本室是对路面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的仪器设备存放场所。

2、本室仪器多为现场操作使用,采用“谁领用、谁负责”的管理方式。仪器搬运中要轻拿轻放,使用完后按要求归位。

3、试验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交复核人员复核,技术负责人审签、盖章,试验人员应对数据负责。

4、在试验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中途离开,如发生仪器损坏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不得私自拆卸处理。

5、试验操作人员应熟悉机具的.保养、维修及安全知识,经常维护保养机具,试验完毕后,工具、仪器清理擦拭干净,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七

1.1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是搞好检验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保证检验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1.2集团公司检验仪器设备工具的管理由检验仪器工程师负责。

1.3设备管理落实到人,各单位使用的设备、检测仪器、检测工具由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使用人专管,其余仪器设备由检验仪器工程师专管。

2.1集团公司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检验仪器工程师编制计划,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向集团公司申请购置。

3.1仪器设备的验收,由检验仪器工程师按仪器装箱单对部件逐一核对,按仪器的制造标准或说明书提供的保证数据测试仪器性能,两者均符合要求后,由检验仪器工程师填写验收单,验收人员签字后报技术负责人审核。

3.2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检验仪器工程师建帐、建卡、建档,进行统一编号,标出合格标记。

4.1仪器设备由专管人员领出保管。

4.2个人检测工具由使用人到检验仪器工程师处登记领用。

5.1检验仪器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对全站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后填写仪器设备检定记录表,汇总后报技术负责人。

5.2检定结束后,及时标上色标,绿色表示合格,黄色表示准用,红色表示停用。

5.3检验仪器工程师每年应对个人检测工具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束后,将情况书面报告技术负责人。

5.4法定计量器具,由检验仪器工程师按规定送检,同时按“设备检定台帐”认真如实记录。

6.1仪器设备由专管人员负责维护保养。

6.2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熟悉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技术,使用结束后,及时做好清洁保养工作。

6.3检验仪器工程师负责集团公司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的技术指导及管理工作。

7.1仪器设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和质量事故三类。仪器设备事故处理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仪器事故设备的修理要由当事人或专管员写明事故原因交检验仪器工程师,检验仪器工程师按要求,说明原因和意见,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送外修理。

7.2仪器设备的更新需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更新。

7.3个人检测工具遗失、损坏后要及时更新、补充,更新,补充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由仓库发放。

7.4个人检测工具遗失、损坏的处理。

7.4.1领用不足一年者,赔偿原价50%。

7.4.2领用超过一年,不足二年者,赔偿原价30%。

7.4.3领用超过二年,不足三年者,赔偿原价10%。

按集团公司的规定办理。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八

1、检测定时进行检测,检定工作的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宁静。

2、室内禁止随地吐痰、吃东西,与检测无关的`物品严禁带入检测室内。

3、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以保证检测室的安全。

4、试样在收到后尽快安排测试,试样在检测室内存放期不得超过两天。

5、仪器设备的零部件及配件要妥善保管,工具在存放妥当,放在不易损坏的地方。

6、带电仪器设备应接零线,操作时应由两个以上人员在场。

7、检测室内设置消防设备和消防器具,并经常检查是否正常。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九

一、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来院人员必须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戴口罩、测量体温、辽事通行程码健康码扫描、实名制挂号。

二、对扫码异常的重点管控地区人员,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非急诊严禁进入院区。

对扫码异常的重点关注地区人员,需提供抵丹前7日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发热病人”及“重点管控地区”来院人员至发热门诊就诊。请配合执行“六清”筛查(测清体温、问流行病学史、检清新冠病毒核酸,胸部ct,血常规及新冠病毒血清学抗体)。可疑病人需隔离留观,等待检验检查结果及上级行政部门指令。

四、普通患者尽量分时段就医。一人一诊一室,配合进行病史采集。

五、患者所持肺部ct检查结果14天内有效、核酸检测报告7天内有效。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十

一、检测中心各检测室需装备各种必备的'安全设施(通风橱、防尘罩、试剂柜、防毒面具、消防灭火器材等)。

二、对消防灭火器材定期检查,不能任意挪用,保证随时可取用。经常对化验室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保证化验室人员都能正确使用所备的各种消防灭火器材。

三、检测室内各种仪器设备都应按要求放置在固定的处所,不得任意移动。各种标签要保证清晰完整,避免拿错用错造成事故。

四、使用任何一种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则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五、用电、用气、用火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以保证安全。

六、中心发生意外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或气源,立即采取措施即使处理,并上报厂领导。

七、下班时,应有专人检查门、窗、水、电、气、报警器等,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损失。

八、检测室内不准吸烟、吃食物、存放与化验无关的物品。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项目部经理(矿长)、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安监员和兼职安全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简称便携仪)。

项目部(矿)应按照上述人员的在册数量进行装备便携仪,并有不少于20%的备用量。

(二)项目部(矿)应有便携仪充电、发放、维修调校等工作场所,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并配备足够的维修调校和发放人员。

(三)维修、收发和充电必须符合《规程》第165条的.规定。

(四)不得与释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它物品、设备等混放。

(五)因损坏无修理价值或经计量检定后认为应报废的仪器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如因报废使装备数量减少,应及时进行补充。

第二条维修与调校。

(一)维修调校人员每隔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点进行调校,使之在说明书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使用。

(二)项目部(矿)应按煤矿安全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送检仪器,否则不准继续使用。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加强现场检测工作管理,规范现场检测行为,提升我院的专业服务形象,特制定现场检测人员行为规范。

一、现场检测人员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认真执行省局六项禁令,严格按照院业务流程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2、现场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检定员证的不得独立进行现场检测。

3、先申请后检测,(即先在业务系统中登记现场检测业务计划,经业务安排和业务调度等流程后方可现场检测),接到任务后,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客户信息的确认、应携带的标准器、工作标准、原始记录、各种业务单据等。

4、涉及多个部门的现场检测,现场组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事先做好召集和协调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组长的管理,出发前提前10分钟集合,按时出发,不迟到,不缺席。

5、重视并遵守事先与客户约定的到达时间,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时,必须立即主动与客户联系解释原因并表示歉意,同时重新约定到达时间。

6、团结协作,发扬团队精神,拼车检测时必须服从业务调度的统筹安排;在检测现场一切从集体利益出发,相互协作、主动配合开展工作。

7、自觉遵守客户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不得向客户提出生活方面的不合理要求,现场检测过程中不得办理与检测无关的事宜。

8、现场检测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所带标准器等摆放整齐并使用我院标准包装箱携带。举止文明,谈吐谦和,不讲影响团结及有损我院声誉的言论,不得将与检测无关的私人物品带入检测现场。

9、与客户交流、沟通时,要专注、诚恳、耐心,必要时应作记录;对客户的提问,要回答准确,实行首问负责,力求让客户满意,自觉维护我院良好形象。

10、现场检测时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要求开展工作,杜绝不良习惯,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原则上不得借用客户方任何东西,确实需要时必须征得客户方同意,意外损坏时应照价赔偿。

11、严格遵守我院与客户已有的约定。检测人员不得在检测现场与客户讨价还价;如发现检测费异常,应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如业务管理部下达的现场检测业务确实需要变更检测日期,由检测部门负责人通知业务管理部,由业务管理部再次与客户协调确认。

12、现场检测过程中,对《计量器具现场检定/校准委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内容如有任何变更,必须经客户签字确认。

13、现场检测结束后,应整理还原检测现场,协助客户还原被检设备至检测前的使用状态,如特殊仪器暂不可还原的要告知客户。

14、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现场组长/业务联系人(签约人)必须与客户办理检测合同的签单确认,严禁代签。

二、附则

1、原办法作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1.工作内容与要求

1.1在班组长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2提出质量管理工作的长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1.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全面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各级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1.4指导岗位职工质量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1.5参加班组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提出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贯彻执行会议通过的决议。

1.6负责提出班组年度质量管理教育计划,会同教育人员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工作,提高质量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与全质量管理意识。

1.7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小组的管理工作,组织审定、评议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定期召开成果发布会,推广活动成果、经验。

1.8负责质量信息及质量情报工作、加强收集、整理、反馈等管理环节,做好登记、分析、处理工作。

1.9负责班组质量管理的数据收集、统计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

1.10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检查工作,按照各种工程有关验收的标准、规范、检查其工程质量。

1.11负责质量管理的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按时归档。

2.责任与权限

2.1对班组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有权检查各岗位职工的质量管理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2.2对质量管理教育负责,有权对不按计划进行教育的岗位或个人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

2.3有权参加各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工程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在检查中发现达不到有关验收标准的情况,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拒绝验收。

3.检查与考核

3.1车间主任负责检查考核质量管理岗位的工作。

3.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考核。

3.3按检查与考核标准中相关的标准,结合工作内容与要求,每月检查考核一次。

3.4按工作标准完成任务得正常奖。

3.5工作成绩突出,受主管部门表彰,可嘉奖。

3.6工作失误或出现事故,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或扣奖。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 、委托单 、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同时废止。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三

为了准确监测综放工作面上隅角甲烷气体浓度,避免发生瓦斯事故,并规范安全仪器的领用,特制定本制度。

1、智能悬挂式甲烷检测器由一、二采区机电队负责在井口矿灯房进行充电。要求:充电工作必须严格按《cjc4*型智能悬挂式甲烷检测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测定器欠压后充电时间必须达到9.5小时以上;充电完成后,由专人负责进行仪器电池电压、零点和报警声等使用前准备工作的操作。确保电压充足,仪器完好。

2、仪器发放前,由专人负责按《cjc4*型智能悬挂式甲烷检测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完成仪器的开机操作,确认完好后进行发放。严禁测定器欠压或不完好发放。

3、仪器领用人员及配备地点:每班由综放队跟班队长或班长负责cjc4*型智能悬挂式甲烷检测器的领取和携带,入井后负责及时将仪器悬挂在综放工作面上隅角,且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4、入井前,必须凭证领取仪器。携带和使用过程中严禁擅自关机、调校和拆卸仪器,不得随意碰撞、重压和敲打仪器,避免损坏仪器或影响检测质量;对于无故丢失、损坏仪器者,按每台7000元进行赔偿。

5、一旦测定器出现报警,上隅角内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至工作面进风流中。由瓦检员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经检查确认上隅角甲烷气体浓度超限时,先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汇报队和区调度站,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复查后确认上隅角内甲烷气体浓度不超标时,方可恢复作业。

6、人员升井后,测定器必须当班交矿灯房。测定器使用后应及时充电,以确保下次正常使用。

7、不按规定进行仪器充电或发放,一次给予机电队1000元经济处罚;不按规定进行测定器领用和上交,一次给予综放队20xx元经济处罚。

8、通灭部电工负责每隔7天用标准气样对测定器进行一次标校;日常若出现元件故障时,应及时处理。调校完毕后及时填写调校记录。

9、通灭部负责联系公司测试中心每半年逐台调校、标校一次,并及时填写调校、标校记录和合格证书。

10、测定器如有以下现象,停止使用并及时送通灭部检修:。

(1)数值显示不正常,无报警声音等。

(2)被水浸泡、损坏等。

通风灭火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十四

确保被检测/校准/检定物品对实验室的任何测量都不产生不利影响,并保证物品的完整性以及维护顾客与实验室的利益。

适应于本计量中心检测/校准/检定活动中的所有被检物品。

3.1技术负责人批准与检测/校准/检定物品有关的意外事故处理意见。

3.2班组负责人负责对检测/校准/检定物品的安全和保密管理进行监督;必要时对检测校准物品进行确认;组织编写本部门的检测/校准/检定物品标识作业指导书。

3.3物品管理员负责对顾客提供产品的验证、登记;对检测/校准/检定物品编号和标识;按照顾客要求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保存检测和校准物品并记录;及时做好已检物品留样期后的处置工作和校准物品的归还工作。

3.4检测/校准/检定人员负责在检测/校准/检定过程中对物品进行保管和保护。

4.1物品的接收。

4.1.1固定实验室的物品接收。

4.1.1.1在接收顾客送检物品时,物品管理员应根据委托检测/校准/检定项目,对其是否符合检测/校准/检定要求进行检查,若无问题,请顾客填写实验室《任务委托单》。

4.1.1.2若对顾客委托的物品是否适于检测/校准/检定有疑问时,应协助顾客填写实验室《检测/校准/检定任务委托单》。

4.1.1.3物品管理员核对《任务委托单》上顾客填写的内容。

4.1.1.4当顾客对物品及技术资料的贮存和保密性等有特殊要求时,物品管理员请顾客在《任务委托单》上注明详细要求,并按照顾客的要求对物品和资料进行处理。

4.1.1.5一般情况下,《检验/校准任务委托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顾客留存,作为检测/校准/检定后领取报告和领回物品的凭据;第二联由物品管理员留存待查,作为委托任务的统计凭据;第三联作为任务指令随物品一起转交检测/校准/检定人员。

4.1.2现场物品状态的确认。

对于在现场检测/校准/检定的物品,项目负责人到现场评估现场环境、检查初始状态是否满足检测条件,并填写《现场技术服务顾客物品状态确认表》相关栏目。

4.2物品的标识。

4.2.1物品的'身份标识。

物品管理员根据各班组专业特点对顾客委托的物品进行身份标识。物品的身份标识应唯一,并确保物品编号与原始记录、报告中的编号一致。

4.2.2物品的状态标识。

各班组根据本专业特点,可选择下列几种方式(但不限于)表示:。

a)以待检、合格、不合格区域放置不同检测/校准/检定状态的物品。

b)以不同颜色的标签表示不同的检测/校准/检定状态。

c)以检测/校准/检定条件记录或过程参数记录表示不同的检测/校准/检定状态。

4.2.3应根据物品所处检测/校准/检定状态,及时进行状态标识或标识移植;并在物品的流转过程中,作好标识的保护工作,以保持物品识别的唯一性,可通过标识实现追溯。

4.3物品的流转。

4.3.1检测/校准/检定人员收到被检测/校准/检定物品后,应进一步检查物品状态及标识情况,明确检测/校准/检定任务,并在《任务委托单》的第二、三联签字进行交接。

4.3.2如果需要进行物品制备,制备后的物品应更换包装的,转移物品的身份标识和状态标识。

4.3.3物品在制备、测试等过程中,应加以防护,防止丢失。

4.3.4检测/校准/检定人员完成物品检测/校准/检定后应及时加贴表明试验状态的“已检”标识或将已检物品放置于合格或不合格区域。

4.3.5检测/校准/检定人员及时将检测/校准/检定完毕的物品移交物品管理员,并在《任务委托单》的第二、三联签字进行交接。

4.3.6物品测试完毕后,由物品管理员按照有关要求,将物品放置于专用区域,必要时应填写《物品入库和处置登记表》。

4.3.7需要送交分包试验室进行检测/校准/检定时,应将检验/校准物品进行包装或分装,并对物品进行身份标识,确保物品的特性不发生变化。

4.4物品的保管。

4.4.1物品贮存环境应安全、无腐蚀、清洁、防潮,避免物品的损坏和丢失。

4.4.2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品需被存放在规定的条件下,对其存放环境进行维持、监控和记录。

4.4.3保存物品的容器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存放。

4.4.4物品检测完成后的剩余检测物品,应存放在规定区域,并及时通知物品管理员。

4.5物品的处置。

4.5.1固定实验室的物品处置。

4.5.1.1物品管理员通知顾客领回物品及附件、技术资料。顾客需要凭《任务委托单》的第一联领回物品。在双方确认物品数量、附件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无误后,由顾客在《任务委托单》的第一联上签字。

4.5.1.2必要时各班组应规定物品的保存期限或留样期。物品保存期限或留样期满后,采取安全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填写《物品入库和处置登记表》中的相关栏目。

4.5.2现场检测/校准/检定服务的物品处置对于在现场检测/校准/检定的物品,项目负责人到现场评估现场环境,检查现场检测/校准/检定服务结束时的顾客物品状态,并填写《现场技术服务顾客物品状态确认表》相关栏目。

4.6物品的保密。

4.6.1各班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物品的检测、贮存与处置,严格执行《保护顾客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程序》。

4.6.2检测和校准过程不允许无关人员参观,检测/校准/检定物品的技术资料不允许无关人员阅览和带离试验场所。

4.6.3对于具有专利技术的检测和校准物品,本计量中心一律不留样。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降低医疗器械导致医源性感染的潜在风险,减少交叉感染机会,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临床使用管理规范。

一、严格遵循无菌技术原则,遵守临床采血操作规程,加强采血过程中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确保医疗安全。

1、手指一定要在干燥状态下取血。酒精消毒后要等酒精完全挥发后再用采血笔刺破手指,保证测量的准确,不宜采用含碘消毒剂(如碘伏、碘酒)消毒皮肤。

2、取血点选在手指偏侧面,取血后用棉棒按压手指10秒钟至不出血为止。

3、必须严格按无菌技术操作,防止采血部位感染,避免交叉感染。

4、必须每人每次一枚采血针,用过的采血针应丢弃在“锐器废物容器内”,并严格按照医院感染要求进行废物处置。

5、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使用后表面应进行常规清洁,以避免残留血液。

二、必须使用合法企业生产的具有合法资质的'采血笔和采血针,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实施操作。

三、可重复使用的采血笔只限于一名患者专人专用,严禁用于多名患者。

四、对不同患者进行监测血糖采血操作时,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装置,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装置不得重复使用。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十六

第一条 为强化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保障公司人员及生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

第三条 监测监控设施管理

(1)监测监控系统由主机、传输接口、传输线缆、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和声光报警功能,用于监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通风机开停状态、地压等。

(2)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的规定。

(3)经常检查设备的供电系统,防止因设备供电不正常造成通信中断。

(4)定期检查通信线路,确保通信的通畅,防止因施工、刮风、淋雨造成的线路损坏。

(5)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6)指定监测监控维护人员,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7)各单位新敷设或变更传输线路和设备的,须出具书面申请,报请自动化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施工,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图及相关规则进行施工,完毕后通知自动化办公室。

第四条 监测监控室管理

(1)做好监测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2)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3)除系统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检查外,非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查看图像及信息,不得更改计算机设置,不得在计算机上随意安装、拷贝、删除任何程序和文件,不得使用外部存储设备(包括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不得在计算机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做到专机专用。

(4)值班人员负责对实时监测监控数据及图像信息资料定期有效存储;严禁夜间关闭监

控画面,严禁任何人随意关机。

(5)值班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性,要善于根据监测监控数据或图像,分析并及时发现不安全情况;发现报警信号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处理,发现突发情况、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三章 监测监控职责管理

第五条 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运行维护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设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监测监控人员必须熟识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方法。

第八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调校及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巡检、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第十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第十一条 绘制监测监控设施布置图,明确监测监控的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监测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监测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第十三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悬挂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严禁各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停用监测监控设备。发现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各生产使用单位擅自中断监测监控线缆。因生产需要必须中断线路的,需上报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并通知自动化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采用“谁中断谁连接” 方式。

第四章 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修及费用处理

室提供技术协助。需更换设备时,由本单位提需求计划、领料、更换,费用划归本单位矿控成本。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履行职责、维护管理、有突出成绩者由自动化办公室报公司视情况给与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监控值班失误、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泄密等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公司安全及生产管理的,报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采掘过程中造成监测监控缆线、设备损坏的`,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监测监控设备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上报并审批擅自中断线路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三条 监测监控设备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误报警的,一次对责 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自动化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

(2)发现故障不及时报告和对故障不及时处理的;

(3)擅自改变监测监控系统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4)故意破坏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七

一、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有效预防和杜绝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的重要设施,监控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朔州市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矿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为天、以人为本”的思想,确保本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能正常运行,并发挥其安全保障作用。

二、瓦斯值班人员必须遵章守纪,持证上岗。爱护设备,遵守上机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交-班制度,听从调度指挥,做好本班一切工作。

三、认真填写瓦斯监测监控运行日志和异常情况汇总日报表,随时掌握采掘进度,并按规定及时标注瓦斯探头的实际位置,准确反映系统的运行情况。

四、瓦斯监测值班人员发现系统无数据、数据不更新、不上传;瓦斯警报点定义不当、瓦斯曲线不正常;co浓度超限、温度超高;主扇或局扇停止运行;风流短路或受阻、差压异常;馈断电报警等情况,必须立即通知调度主任、值班矿领导进行隐患排查,并将所发生异常情况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而后随时汇报处理情况和接受上级调度指出指令。

五、瓦监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调度主任、值班矿领导组织隐患排查,并将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而后随时汇报处理情况和接受上级调度指令。并做好详细记录。

六、瓦斯系统一旦发生故障,瓦斯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发生故障超过1小时后得不到处理,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报告,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

七、瓦监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监管处理决定书”后,必须马上报告调度主任、值班矿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而后每隔半小时向发令部门汇报一次落实处理情况,直到异常情况消除为止。

八、瓦监值班人员必须遵守机房、调度监控室内等管理制度,不得用瓦斯临近计算机人事危害公共安全、网络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它信息,不得安装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值班人员或其它人员不得玩游戏、播放光盘,发现以上情况给予罚款或除名处理。

九、监控值班人员平时应经常学习计算机知识和系统相关的软件知识,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熟练掌握系统的维修技能、故障处理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以便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十、瓦斯监控人员无故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重大隐患和险情未能及时发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5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撤职,造成事故的要追查刑事责任。

十一、在监控室内不允许与监控无关的人员出入或随意去耍微机,发现后对当事人和监控值班人员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 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 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 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 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 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 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 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十八

第一条 项目部开工前,由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提出仪器设备配备申请,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呈报公司领导审批并统一调配。

第二条 根据项目仪器设备的使用申请计划,原则上主要仪器设备由公司工程部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当确实不能调配时,报请公司批准后,根据下达的购置计划购买。并按规定进行组资,未经过审批同意而购置的监视和测量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一律由项目自行承担。

第三条 根据公司下达的购置计划,由公司工程部会同使用单位在保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货比三家”,所选销售厂商必须具有充分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实际能力, 并统一购买经济适用的仪器设备,办理有关组资手续。

第四条 项目部必须将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购置合同和合同评审,以及销售厂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复印后寄公司工程管理部归档,由公司相关部门对销售厂商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销售厂商名录。

第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当预计不再需用仪器设备时,应提前一个月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并检查其完好性,建立台账清单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收到调转计划前有责任继续对仪器设备进行保管和保养。

第七条 当收到仪器设备调转计划后,由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双方委派一名有责任心的人员到现场共同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包括仪器设备档案)和状态确认,并填写好设备交接单,交接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

第八条 仪器设备调出单位对所有调出的仪器设备负责装车(精密仪器进行包装),保证仪器设备装车稳固、牢靠,不易移位损坏、淋雨并承担装车所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调入单位负责运输车辆的安排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及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试验室(未设试验室由质检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所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台帐建立,并按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测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统一建立项目部测量设备的管理编号和各类台帐。

第十条 当仪器设备(器具)无设备编号时,必须采取打字钉或油漆进行自编号,编号不得少于二位数,确保仪器设备(器具)的唯一追溯性。

第十一条 对性能不够稳定漂移率大的、使用非常频繁的和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在用仪器设备,可采用等精度的仪器间的比对或标准物质进行验证等方法,在两次正式校准间隔期间内,必须完成期间核查,以防止在校准有校期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被例入固定资产、大型、须提供主要数据的仪器设备(器具)和高精测量设备必须按《测量设备履历书》的标准格式建立设备履历,并将设备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安装和随机资料 (对数显测量设备必须向销售厂商索取校准密码和校准操作指南) 原件寄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项目部保留复印件。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必须将第十条所例复印件、《测量设备履历书》和《测量设备使用保养履历薄》、整理装订后邮寄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待该设备调出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寄往新项目部续用。

第十四条 《测量设备履历书》和《测量设备使用保养履历薄》及封面统一按标准格式建立,并认真填写,其记录应严谨,不得有简化的勾或叉来表真,对不需填报的空白处应打横线,以表示无漏项。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损坏,其维修费用等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送检或自校,送检可到就近具有检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证书和校验证书随仪器设备保存,其检定费用由所使用的项目部承担。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经计量部门检定确认精度下降不能达到原有精度要求时,可降级使用或作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对需作报废处理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工程部,由公司工程部提出报废建议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报废手续。

第十九条 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仪器设备由公司工程部统一安排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工程试验室对已取得试验员证和从事试验检测在岗人员,必须建立《试验检测人员业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业绩档案》包括人员简历、获奖情况、培训情况、科技成果、发表学术论文、书籍及一些复印件(学历证明书、职称证、上岗证、课题完成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明等)所从事试验检测的人员须将以上证书复印件和填报表,邮寄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由公司试验室和人资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业绩档案填报表统一按标准格式认真填写,不得有简化的勾或叉来表示,对不需填报的空白处应打横线,以示无漏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廊涿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廊涿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廊涿高速公路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驻地办试验室和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等。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

第三条 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及外委的社会检测机构、法定检测机构。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第四条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本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廊涿高速公路各监理、施工单位均应组建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应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各级试验室首先应通过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取得临时试验室资质,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需外委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照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 驻地办试验室的任务是: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项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交工验收的试验工作;协助总监办试验工程师工作;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

第七条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任务是: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驻地办定期标定仪器;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c40、c50混凝土配合比、基层、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和批复;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资质考核工作;参加单位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验收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筹建处《原材料管理规定》执行。

(二)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关键项目按不少于10%,一般项目不少于5%的抽检频率独立进行抽检试验。

(三)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可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

第九条 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结果签认表》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

(二)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30(含c3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和批复,并报总监办备案,总监办认为必要时要做复核试验。其余标准试验在驻地办复核对比试验后,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根据复核试验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条 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30%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要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检测结果书面告之承包人,如超过48小时未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认为监理工程师对受检结果已默认。

(二)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三)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 中间验收试验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在试验检测前,承包人应提出试验检测方案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承包人根据批复的试验检测方案进行试验检测,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驻地办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

(三)总监办对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查。

(四)筹建处工程科应按《廊涿高速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第三章 试验检测依据及数据报告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工作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冀交基字[2015]510号)交通部及河北省颁布的监理法规及业主的相关管理办法、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等。

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频率

(一)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散装水泥每车作为一个批次100%取样进行取样试验。

(二)驻地办试验室按30%以上检测频率独立抽检;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关键项目按不少于10%,一般项目不少于5%的检测频率独立抽检。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桥涵、路面、房建等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驻地办应100%抽样。

2、散装水泥每车驻地办应100%取样。

3、路面基层、面层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的抽样试验,驻地办和承包人双方共同按承包人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总监办的见证率不应低于30%。

4、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5、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三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四条 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

(一)承包人试验月报表格包括自检、送检月报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

(二)驻地办、总监办试验月报包括抽检月报汇总表。

(三)承包人、驻地办试验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按自然月执行。

(四)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月报在每月初汇总上月试验检测情况并逐级上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及时综合分析汇总试验月报,写出总结报告并报总监办,总监办审查无误后于在每月5日前上报筹建处。

第四章 试验检测管理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驻地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驻地监理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

1、桥涵、路面、房建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项目,对于承包人所留取的混凝土(水泥净浆)试件强度试验进行100%旁站见证。

2、承包人所进行的水泥稳定性及28d龄期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3、承包人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

4、对于路面基层、面层以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

5、对于承重模板拆除、松张、张拉、压浆等试件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7、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对监理试验人员旁站进行检查和业务考核。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总监办(驻地办)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必要时驻地办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见证。

第十六条 取样见证制度

总监办、驻地办抽取试样必须有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

(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对于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试件抽样成型后,在工地现场由承包人负责养护一天(保证养护的温度和湿度),然后移交驻地办(总监办)。

第五章 试样取样、留存管理

第十七条 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

第十八条 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所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

第二十条 水泥、沥青、水泥胶砂、砂浆、水泥净浆、混凝土、钢筋、灰土及路面等的各项试验的试件试验完毕后,试件残体暂时不要运走处理,以备溯源,要求留存6个月以上,检查后经总监办同意才能运走弃掉。

试件残体及溯源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

第六章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未经省质监站批准的试验项目,或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时,依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可外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试验检测。同时可外委具有行业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经总监办审查批准并报筹建处备案。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在三家以上。非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外委试样必须由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取样见证,否则视为无效取样。样品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封存保管。

第二十四条 每一批样品外委试验检测前,总监办和筹建处从已经批准外委社会检测机构范围内协商选定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同一批样品可同时委托两家以上社会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总监办或筹建处进行外委送样和提取检测报告。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

第二十五条 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从受检单位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六条 必须完全外委试验项目包括:桩基检测、张拉所用材料、橡胶支座、伸缩缝、水泥搅拌桩检测、新工艺材料、土工格栅等。试验外委试验项目包括:路面面层、封层所用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筹建处对一切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随时抽检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

第七章 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

第二十七条 异常数据处理制度

(一)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应立即终止试验,如试验不能终止,也应该在试验段结束后暂停试验,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须在事故后立即向所在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报告。

(二)出现异常数据后,应细心观察样品的状态,及时分析原因: 如属于非破坏性试验或样品有剩余,在证实试件本身没有可疑问题后进行复核试验;如发现试件的尺寸或品质有明显的问题,应纠正后再试验;如未发现样品的问题,应检查仪器,如发现仪器故障,须及时校正,并对之前试验数据做出处理;如仪器运作正常,则重点分析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和其它不可预测因素;不属于以上问题的,应向专业工程师提供试验报告,分析工程实体质量。

(三)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在原因查明之前,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并进行有效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平行试验审批数据处理

标准击实试验采用驻地试验室和承包人试验室的平均数据为批复数据,如两者数据之差超过http://则视为无效试验。

配合比及其它试验项目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的数据。

第二十九条 数据溯源

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和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

试验检测台帐应明确反映取样日期、取样地点、试验人员、检测频率、检测部位、材料批量、使用部位等。

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应明确反映仪器操作人员、试验项目、试验日期、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情况等。

第八章 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试验资料内容、格式应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总监办文件要求填写。

第三十一条 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台帐条目清晰。

第三十二条 原始记录必须单独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不允许记录在草纸上再转录于原始记录或计算机中,无原始记录的试验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伪造试验检测资料的试验单位及个人,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进行重罚。情节严重者,将相关责任人清退出场,并抄报省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三十四条 报告审核必须认真严肃,签字不得代签、不得打印,否则视为无效报告。试验检测资料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时间性。

(一)试验检测资料必须使用本工程规定的统一试验检测表格,填写方法、要求、内容要保持一致;试验资料统一使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系统”软件中的表格,纸型为a4型纸。

(二)试验检测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试验室专用红色印章;签字实行三级签字制度即:试验员、复核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

(三)原始记录要清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只能在错处划双横杠,以示作废,在错误记录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加盖试验室专用章;对空白部位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对试验检测资料进行检查审核。试验室专用章及“以下空白”印章由总监办统一制定。

(四)试验检测资料归档按照河北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内容有: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试验台帐等。

(五)由计算机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要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打印,不得复印,并加盖试验室红色印章;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在竣工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向业主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本试验检测资料。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设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试验检测资料归档的管理工作。技术资料存档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技术资料交接单,统一编号。试验检测人员借阅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时归还,未经试验室主任同意不得随意复制试验检测报告或原始记录;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保密制度,未经试验室主任批准,不得将技术资料借予与试验检测工作无关人员。

第九章 试验室检测人员及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试验室人员及资质管理

省质量监督站对试验室验收时通过考试并备案的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时必须事先书面申请业主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并报省质监站重新备案与重新核定试验室资质。根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未通过考试的备案人员无签字权。

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到位情况等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组织进行定期考核落实,并上报筹建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4天(含)以内,必须向驻地办请假,4天以上需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擅自离开者按《监理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经市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每次使用前由试验操作员检查是否完好,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二)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示并及时修复、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修复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

(三)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试验仪器的标定

为保证工地试验室数据的真实性,驻地试验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有效的旁站监督。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经常到工地试验室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为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各级试验室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标定,同时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并不定期组织工地试验室进行对比试验。

试验检测仪器的标定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定期组织落实,并报筹建处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及时反馈,以便修改补充完善。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九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并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

(1)按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

(2)每次抽取样品须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及时封存样品,按照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监管站公章并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并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录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的.电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登记监测记录。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认后24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将样品取样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匀(叶菜取叶片,带皮菜取表皮,其他样品直接切碎)。

称取样品(叶菜称2克,非叶菜类取4克)。

加入20ml缓冲液,震荡1-2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

在37℃-38℃下恒温培养30分钟。

按照检测顺序,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的比色皿中分别加入。

50ul底物,摇匀后置于仪器中测定。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洁、安静,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不得在检测室从事与检测无关的活动。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清洗洁净并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电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篇二十

为了保证钢丝绳人员在使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使安全产品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达到满意的检测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灭钢丝绳短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钢丝绳专业检测小组。

2、每月21日,对公司所有钢丝绳进行检测一次,并出检测报告一期。

3、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各生产组主管安全环保,对钢丝绳检测仪器,应做到日常维护与保养。

5、对检测出轻微受损的钢丝绳,重点监控。

6、对检测出受损严重的钢丝绳,责令施工队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新的钢丝绳。

7、每期检测报告,报主管领导一份,安环保卫办公室一份,各生产组一份,共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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