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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药业贷款申请书 修正药业贷款申请书怎么写(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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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药业贷款申请书 修正药业贷款申请书怎么写(7篇)
2023-01-17 03:25:51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修正药业贷款申请书一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

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从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现实性: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步保证了宪法与现实的统一。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指导思想。

(2)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3)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4)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2、以民为本: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

第二,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对宪法有了深刻的认识,它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保障。

关于修正药业贷款申请书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使用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必须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做不同约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本条可以做相反约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不需要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加本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修正药业贷款申请书三

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决定xx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

修法价值取向: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所以说,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最大亮点:细化“同工同酬”规定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三性”岗位:明确含义,增强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何为“三性”岗位则缺乏具体规定,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

决定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

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修正药业贷款申请书四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教育结构的局部调整,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经管研究生所面临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由“找饭碗到造饭碗”已势在必行,由此需要对经管研究生进行创业实践引导和教育,使其由被动就业到主动创业。为此,更新观念,树立现代创业实践理念,积极探索创业实践的新方法和新途径,以加强经管研究生创新、创业素质的培养,进而提高其参与未来社会的核心竞争力,是摆在政府、高校以及社会面前的一项现实课题。

:创业实践模式 创业需求 高校毕业生

创业实践是对创业者进行知识深化和能力强化的重要途径,对拓宽专业口径和就业渠道,适应社会需求具有积极的作用。在创业实践建构过程中,高校应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参与基层单位、工矿企业的工程项目、商务促销、社区服务、结对扶贫、模拟创业等形式的挂职锻炼,由原有的专业实习的定向范围进行全方位的扩充,使他们学到的书本知识与实际课题(实践机会)相融合,增强创业素质与创新能力。具体来说,目前创业实践的基本模式有以下四种。

(一)创业基地型模式

学校建立各具特色的校内外创业基地(又称创业园),以此为载体组织学生参加创业实践。其主要方式是:学用结合的校内外实习基地。如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每个专业都有一个以上与之相配套的专业实习基地,使教学与实习相结合、实习与生产相结合,把基地办成教师示范教学的场所、学生动手实践的阵地和创造经济效益的实体,让学生在这样的基地边学习、边实践、边创业、边受教育。由该校、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共同出资创建的桂林大学生创业园,已于2007年7月18日投入使用,现已有来自该校大学生(含研究生)创业的企业8家。创业园将为大学生创业搭建起基础平台,为立志创业的大学生解决创业道路上的资金短缺和经验不足的两大难题,为他们提供创业场地、指导、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的优惠。每家进驻企业将通过评估获得0.5-10万元不等的扶持资金,并在房屋租赁、工商登记、税收政策等方面享受一系列的优惠。

(二)虚拟社区型模式

虚拟社区型模式即网络虚拟创业实践模式,是指主要以网络为平台进行创业能力评价、创业课程学习、创业风险评估、创业环境与步骤虚拟、创业案例或创业讲座实施以及创业计划分析、创业团队构建等方面的综合“社区”,是进行创业实践(教育)的“热身”与“测评”。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起到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的目标。比如,清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均成立了大学生创业协会,并拥有自己独立专门的网站,创业案例、创业规划、创业需求以及创业评估等信息应有尽有,可以模拟创业,从而提高创业的成功率。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还成立了研究生创业协会,具体运作经管研究生的创新教育、创业实践活动。

(三)教学+科研型模式

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是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一种创业实践模式。如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创新实践基地正是此种模式,该校积极鼓励学生参与科研创新活动,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及兴趣爱好申报校级、广西区级课题,让导师带领学生直接参与科研。近年来,该校先后进行了60多项科研课题的研究,已有20项技术专利(或社科项目)获得成果鉴定,有的已经应用于生产(或服务)一线,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科研中引导学生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其科研意识、科研能力与实践动手能力,学生在参与科研和技术服务过程中受到了锻炼。

(四)学校+公司+客户型模式

学校以公司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为基础,成立生产开发公司或“龙头企业”,直接使学校与社会、公司与客户、产品与市场有机沟通。如广西师范大学现有校办产业(含全资、控股企业)近20家,包括文化产业、科技产业与服务产业等领域。以其全资企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为例,该社自1986年成立以来,共出版图书7000多种,总印数达8亿多册,总资产近4亿元,在近年来教育部组织的综合评估中,综合实力均列全国大学出版社前10名,在地方大学出版社中名列第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的创业实践模式,为广西甚至全国的出版产业化提供借鉴,从而架设了科技通向教育、信息传递客户、产品通向市场的桥梁。

(一)创业实践观念问题

目前,人们对经管研究生的创业实践一般理解为,创业实践就是其运用所学经济和管理知识去经商、去创立各种公司和办企业。实质上,这种认识存在片面性,在于它把创业实践与创业教育相分离,似乎创业实践只是某种技能或技巧的应用。当然,设计、创办和管理一个企业或公司无疑是创业实践的重要内容,但远远不能涵盖创业实践的全部内容和深刻内涵。创业实践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应贯穿于经管研究生的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以及课题研究之中,要培养其创新意识、创造精神和创业能力,使其毕业后能自主创业。

(二)创业实践环境问题

由于我国高校在创业实践方面处在初级阶段,创业实践的校园环境还没有充分形成,能为经管类研究生创业提供的实验条件不够完善,也没有建立研究生创业启动基金,教师也只是模拟地为学生设定各种各样的所谓“情景管理”环境,导致缺乏培养研究生创业能力的应有空间和机会。同时,社会和政府部门还未完全出台专门鼓励研究生创业实践的政策,研究生创业实践在社会上也没有社会风险投资商共同承担,使研究生的创业活动走出校门后很难得以施展。

(三)创业实践管理机制问题

经管专业教学倡导“案例”和“实践”,即教学活动应体现出应有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但目前不少高校对经管专业实施和理工科专业相同的硬性管理模式,这种硬性管理使教学管理体制只有原则性而缺乏灵活性,只有一致性而缺乏多样性,只有严格性而缺乏宽松性。经管研究生的培养面太窄,这很不利于创业人才的培养。

(四)创业实践教学问题

欧美国家在经管类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大量采用小组讨论、案例教学、现场模拟、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但在我国高校,多种因素使得很多教师习惯采用传统的单项灌输的方式,现场模拟、案例教学法采用的很少,这样难以调动研究生学习、创新的积极性。此外,由于课程结构的不合理,教材的编写和选用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专门的创业课程,特别是一些专业课的教学不能够及时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动向,使学生不能开阔视野和进行创新性思维。

(五)创业实践师资问题

创业实践成功与否与教师的教学水平、工作经验息息相关。特别是从事创业实践的教师除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外,更应具备丰富的创业实践经验,但目前从事创业实践的教师大多缺乏实践经验,没有自身创业的经历。这也是影响创业实践成败的因素之一。

(六)创业实践资金问题

经管研究生在创业过程中不乏好的创意和创业计划,但很难有足够的创业资金,故从社会上融资或获取无息及贴息贷款是必然的选择,而在我国现有的环境,缺少风险投资公司,研究生较难获得必须的资金,即使能获得风险资金支持,也大多是高新技术行业。

(一)搭建校内创业实践平台

定期举办创业计划大赛、创业者学术讲座和创业培训。国外及我国的创业实践活动大都起源于创业设计大赛,实践证明这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而且见效快、收获大。经管研究生在创业作品的设计过程中,会综合运用各种知识,查阅大量的资料,其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锻炼。定期请一些创业成功者举办学术讲座,分析其成功与失误的原因,为经管研究生提供借鉴。同时,也可定期请政府官员、企业名流来学校讲创业的程序及环境,可以专门举办创业培训班,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

利用校内资源建设创业实践平台。高校经济管理学院的研究所、实验室应向各方向的经管研究生开放,使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展示最新科研成果,同时接纳一部分优秀学生参加跨专业的课题研究,有利于研究生创业实践能力的提高;利用校内资源组织经管研究生进行创业体验,成立其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管理咨询或资本运作服务公司,或建立家教部等实体,在导师指导下,让研究生在实体中处于主体地位,体验创业全过程,从而培养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

(二)创建校外创业实践平台

创业涉及的精神、知识能力及经验等条件,无论对导师还是经管研究生来说,还是对教学科研活动来说,都离不开与社会的结合。因此,建设创业实践校外基地也非常重要,故高校可在尽可能多的企业创立经管研究生创业实践(或实习)基地。

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践模式。“产学研”实践(教育)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克服高等教育脱离实际的弊端,使高教发展与经济增长形成良性循环,实现高教从科研到教学到生产,从出成果到育人到生产效益的一体化。高校在实施创业实践的过程中,要走校企联合的模式,高校在企业创立研究生创业实践(或实习)基地,可加强企业同高校、科研院所紧密结合。其采取委托、联合、短期进修、聘请讲授等多种途径,构建社会化的络,可形成学校、企业和社会相互连通的学习援助系统。作为经管研究生,可在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获得实践经验。

经管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创建创业实践校外基地,可将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经管研究生到政府、企业、农村等地参观考察,使他们了解社会、了解市场,加强其感性认识,深化其理性认识。同时可针对创业热点及相关经济环境开展市场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实际并进行自我教育,更理性地修正其创业目标。同时,高校可与社会取得多方位、多渠道的联系,从而使经管研究生能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自我创业的发展与提升。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及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创业时代呼唤具有过硬素质的经管人才加入到创业的大军,而创业实践是提升综合素质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高校必须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在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理解创业型人才培养的深刻含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创业型的人才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同时,经管研究生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找准市场切入点,实现创业梦想。

1、张明林,关小燕。大学生创业素质结构及其评价体系初探[j]。商业时代,2008(16)

2、吴起华。高校创业教育中的社会实践模式[n]。中国教育报,2005-6-16

关于修正药业贷款申请书五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正药业贷款申请书六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x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关于修正药业贷款申请书七

职业生涯规划由审视自我、确立目标、生涯策略、生涯评估四个环节组成。

首先,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必须是在充分且正确地认识自身的条件与相关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对自我及环境的了解越透彻,越能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其次,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需要切实可行的目标,以便排除不必要的犹豫和干扰,全心致力于目标的实现。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目标作驱动力的话,人们是很容易对现状妥协的。

第三,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需要有确实能够执行的生涯策略,这些具体且可行性较强的行动方案会帮助你一步一步走向成功,实现目标。

最后,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还要不断地反省修正生涯目标,反省策略方案是否恰当,以能适应环境的改变,同时可以作为下轮生涯设计的参考依据。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影响职业生涯规划的因素诸多。有的变化因素是可以预测的,而有的变化因素难以预测。在此状况下,要使职业生涯规划行之有效,就须不断地对职业生涯规划进行评估与修订。

因此,毕业生应当立足长远,做好职业规划,学会全面分析自己的“求职小环境”。

学会分析经济大环境的发展走势

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很快便会直接影响到个人发展的小环境。比如,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有些行业逐渐衰落甚至被淘汰,而新兴的行业则孕育着更多的机会;劳动密集型的企业逐渐被高附加值、走品牌路线的企业所替代;行业的冷热随时在发生变化等等。所以要能够及时感知经济大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分析所在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发展态势,从而对自身发展做出调整,在变化中寻找机会,趋利避害。

充分认识和分析自身价值

结合专业背景、资历、经验、年龄、所从事行当在职场上的竞争态势等,来分析自身目前的价值,这是确立个人长远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基础。在客观认识和分析了自身价值之后,要深入考虑工作与自身的匹配程度,即将要应聘的工作是否能够体现并发展自己的核心价值。

了解相关岗位的职业知识

职场分工越来越精细,每个人都是一颗螺丝钉,所做的工作往往只是工作流程中一个小小的环节,在工作中更需要与团队其他成员、同事进行沟通协作。因此,在平常的工作中注意相关岗位的职业知识,特别是那些与工作发生协作关系的岗位的相关知识,对谋职更加重要。

能够结合地域发展定位分析机会

每个人的发展都离不开地域环境,个人发展倘若能结合地域经济的发展定位,则能够寻找到更多的机会。比如,想要从事金融行业的职业人士在上海能够找到更多机会,而一名石油开采专家可能到中西部发展更加有利。

需要关注与工作相关的外围知识

外围知识是在平常的工作中一点点积累起来的,同样是成功谋职的准备。就像一名房地产公司的hr不仅要懂得hr工作的专业知识,还要知晓他所在企业的发展情况、业务领域。倘若是到房地产销售公司,则不能不了解营销方面的业务知识。有了这些还不够,还要了解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动态,大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小到银行贷款流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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