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范文(精选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01:34:08 页码:10
2023年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范文(精选11篇)
2023-11-23 01:34:08    小编:ZTFB

总结能够帮助人们挖掘问题背后的本质,找到解决困难的有效方法。如何用恰当的措辞写一封道歉信?随后是一些经典的总结案例,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掌握总结的要领。

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篇一

父母,以前称为一家之主,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一般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自然人。一般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子女的长辈。它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也不是学校的通用名称,但它类似于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范畴,属于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一部分。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3月11日,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召开。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指导组组长刘维东及部分成员到会指导。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于震主持会议并讲话。15名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应邀参加会议。

会上,在听取了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目标任务和推进落实等情况介绍后,各界人士代表积极发言,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指导组组长刘维东与各界人士代表进行了互动交流。

于震在讲话时指出,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商洛、法治商洛,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期盼。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人士心系商洛平安稳定,充分发挥人才、智力密集的优势,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家的意见建议非常中肯,为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今后整改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他要求,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要认真吸纳、虚心接受大家的意见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能当下改的立行立改,一时难于整改的,要建章立制进行整改,需要上级部门支持的,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整改。他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要充分发挥与社会各方面联系广泛的优势,多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团结群众、鼓舞士气的工作,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商洛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中来,为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商洛、法治商洛作出更大的贡献。

3月19日下午,我区举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邵辉主持并讲话。

会上,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律师、人民陪审员、特约监督员、案件当事人和群众代表,围绕加强基层队伍建设、解决老年人“数字鸿沟”、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政法工作能力水平等内容,提出了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政法战线实现自我革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通过开展教育整顿,着力解决我区政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政法队伍政治忠诚纯洁可靠、执法司法公正为民,更好地肩负起护航发展、服务群众的责任。

会议强调,要认真梳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抓好意见建议的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坚持查纠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精准施策,靶向治理,确保教育整顿取得实效。在接下来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抓好整改落实,同时积极搭建各类交流平台,及时跟进反馈社会各界对整改情况的意见建议,为定海全面开启花园式国际人文港城建设新征程,当好建设“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排头兵提供坚强保障,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7、您认为群众最突出的问题、最关切的问题。

同志们: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授旗仪式发表的重要训词精神,全面加强市公安局政治建设,根据市局党委决策部署,按照既定培训计划安排,今天在市警校举办xx市公安局首期政治轮训班。目的是通过开展系统、专业的集中培训,加强市局机关民警的政治能力训练,筑牢忠诚警魂、强化责任担当,着力建设“四铁”过硬队伍,为履行好新时代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职责使命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下面,我就办好此次培训班,讲三点意见:

以新的标准、新的方式在市局机关组织开展政治轮训,是市局党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公安“四铁队伍”指示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极其现实的形势背景、时代要求、工作需要。一是上级机关有部署。近年来,从党中央到各级领导机关先后对加强政治建警、开展政治轮训作出了具体部署,要求加强政治能力训练,打牢高举旗帜、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在全市局机关组织开展政治轮训,是对标对表上级部署要求的实际行动,是加强政治建设、突出政治建警的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站在树牢“四个意识”的高度,不折不扣落实好上级部署要求,确保政治轮训工作在上饶公安落地落细、取得实效。二是队伍性质所决定。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辞强调: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人民警察要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全心全意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努力工作,坚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再次阐明了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属性。公安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公安姓党这一根本的政治属性,要求公安队伍对党的“忠诚度”必须是100%。通过政治轮训,就是要使大家感悟初心使命,汲取奋进力量,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三是解决问题有要求。当前,队伍中仍存在少数民警违法违纪现象。有的涉.黑.涉.恶;有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把上级规定当“耳旁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单位“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变异,门好进、脸好看但事依旧难办。这些问题都是政治意识不强、政治纪律不严、政治规矩不明的具体表现,归根到底要从政治上来解决,通过理想信念、宗旨意识、责任担当和廉洁自律等教育,推动队伍在政治上严起来、强起来、实起来,从根本上解决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各种问题。

在各项公安工作异常艰巨繁重的情况下,组织市局机关科级以下同志开展x期xxx余人,每期集中3天脱产政治学习,足见市局党委对政治轮训工作的高度重视。本期培训班是此次市局政治轮训活动的首期,希望大家做好排头兵、做好示范表率,把握目的要求、端正学习态度,全身心投入到培训当中。

一要坚定政治方向。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是我们党根本性的大问题,公安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队伍,必须把坚定政治方向作为第一位的要求,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坚定不移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学员们参加政治轮训,首要的是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向党中央看齐,主动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与党同心同德、同向而行。

二是要锤炼责任担当。希望大家通过这次集中轮训,进一步锤炼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切实解决好政治问题、思想问题、责任问题,牢固树立岗位就是使命、责任就是命令的担当意识,以啃硬骨头精神攻难关、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以改革精神闯新路,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三是要坚持学以致用。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举办这次政治轮训的重要目的,就是希望大家在轮训中提升自身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的同时,全面学习掌握政治建警、政治教育的理念思路、实践要求和具体方法举措,把学习同解决当前制约工作发展的问题联系起来,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联系起来,虚心学习,潜心钻研,力求在学习中找到一些解决问题的答案,真正使学习的过程成为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过程。

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五个过硬”要求、突出“四项任务”、聚焦“三个环节”,既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推进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的务实举措,对于纯洁队伍、优化生态、打造过硬政法铁军具有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通过聆听领导动员宣讲、专家辅导讲座,参加本院集中学习讨论,进一步加深了对开展教育整顿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深化了对忠诚纯洁可靠这一根本要求的理解。下面结合学习思考和平时工作实践中的一些感受,谈几点粗浅体会:

一、忠诚纯洁可靠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在持续学习中培塑提高。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作为检察机关的共产党员,培塑忠诚纯洁可靠品质,基本前提就是要加强党的创新理论、路线纲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努力提高依法履职的政治担当和能力素质。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质,使我们在平时工作中更多的见证了一些反面教员。这些人在身陷囹圄,痛定思痛后,都不得不承认自己落伍、蜕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更深层次原因,还是理想信念上出了毛病。我理解,永葆忠诚纯洁可靠本色,理想信念是基础。必须时刻告诫自己,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学习改造,自觉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越是与阴暗面接触多,越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尤其注意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每一次的集中教育整顿中,都要围绕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想清理和对照检查,做到参加一次教育,思想受一次触动,心灵得到一次净化,理想信念得到一次升华。给我心灵上的震撼永远无法忘怀,无法抹去,使我在精神上再一次得到洗礼,在信念上进一步得到升华!在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始终”。

二、始终旗帜鲜明讲政治。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弘扬苏区精神,不忘初心使命。始终不渝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工作中推行和落实好,确保法院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做一个政治合格的人民法官。

三、始终坚定不移强素质。作为一名基层员额法官,自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到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全过程。一方面要牢牢把握和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守住党纪国法、伦理道德的底线,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院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就是作为法院的一个员额法官,为使自己处理的每一件案件公平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必须加强法律业务的学习和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是新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学习和理解,要向书本学,向同事学,努力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水平,同时有效把握好党的方针政策和国情、民情,做到有机结合,妥善处理每一件案件,让案件的处理即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从社会大局出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让每一件案件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始终坚持操守保廉洁。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情操。“公正、廉洁、为民”是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观。作为一名员额法官,应当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热爱审判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法官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五个严禁”和廉洁司法规定,“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始终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始终对法律和权力抱有敬畏之心。坚决守住用权的法律红线和党纪政纪底线,严格按原则、规矩和程序办案、办事情,确保权力行使不偏向、不越轨、不出格,确保手中的公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坚持做到一心为民、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月19日下午,我区举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邵辉主持并讲话。

会上,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律师、人民陪审员、特约监督员、案件当事人和群众代表,围绕加强基层队伍建设、解决老年人“数字鸿沟”、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政法工作能力水平等内容,提出了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政法战线实现自我革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通过开展教育整顿,着力解决我区政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政法队伍政治忠诚纯洁可靠、执法司法公正为民,更好地肩负起护航发展、服务群众的责任。

会议强调,要认真梳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抓好意见建议的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坚持查纠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精准施策,靶向治理,确保教育整顿取得实效。在接下来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抓好整改落实,同时积极搭建各类交流平台,及时跟进反馈社会各界对整改情况的意见建议,为定海全面开启花园式国际人文港城建设新征程,当好建设“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排头兵提供坚强保障,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3月11日,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召开。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指导组组长刘维东及部分成员到会指导。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于震主持会议并讲话。15名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应邀参加会议。

会上,在听取了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目标任务和推进落实等情况介绍后,各界人士代表积极发言,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指导组组长刘维东与各界人士代表进行了互动交流。

于震在讲话时指出,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商洛、法治商洛,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期盼。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人士心系商洛平安稳定,充分发挥人才、智力密集的优势,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家的意见建议非常中肯,为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今后整改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他要求,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要认真吸纳、虚心接受大家的意见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能当下改的立行立改,一时难于整改的,要建章立制进行整改,需要上级部门支持的,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整改。他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要充分发挥与社会各方面联系广泛的优势,多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团结群众、鼓舞士气的工作,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商洛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中来,为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商洛、法治商洛作出更大的贡献。

开展政治轮训,要确保取得扎实成效,关键在于积极严密组织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大家既是亲历者、参与者,也会是最终的受益者。希望大家齐心协力,共同保障培训工作的安全实效开展。

一是丰富培训形式内容。此次政治轮训突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忠诚教育、政治能力提升以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既有《习近平治国理政》、《方志敏精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等政治理论课,也有廉政教育课,还设置了警务实战训练、团体心理训练等实战提升课程。担纲教学的有市委讲师团、方志敏干部学院的专家教授,市局局领导,也有长期从事公安实践教学的精英教官。培训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治与业务相融通,针对性、实战性非常强。培训期间,全体学员要静下心、沉下身、仔细听、认真记、勤思考,加强沟通,乐于分享,共同进步,真正做到学有所获、学有所成。

二是要强化完善轮训保障。各相关警种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市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施训主阵地的作用,认真做好教学组织和学员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训练处要组织好调训参训,积极参与培训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督察支队要认真开展警务督察,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强化日常管理。宣传处要做好宣传报道,为政治轮训营造良好的氛围。警务保障部要提前谋划、主动对接,全力做好轮训经费、训练装备的保障等工作。人事处要建立干部政治轮训档案,将政治轮训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于干部培养、考察、识别和使用。

三是要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

这次培训既是一次政治培训,也是对全体学员的一次集中检验和考察。轮训班为期3天,要学的东西也很多,时间紧、任务重,要确保轮训取得实效,良好的警风学风是关键。轮训班严格实行全封闭警务化管理要求,学员请假必须报政治部批准,严格落实警容风纪、考勤、不合格自费重训等管理规定。全体学员要自觉以普通学员身份参加学习,严格遵守轮训班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禁酒令”等铁纪警规。凡是轮训期间违纪违规的,要在全市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全体学员要一切行动听指挥,服从市警校管理,服从培训班班委管理,全力确保培训活动安全圆满。

最后,预祝大家学习顺利、学有所获。

7、您认为群众最突出的问题、最关切的问题。

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篇二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特征。

(三)夫妻所得财产和范围。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及缺陷。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缺陷。

(二)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缺陷。

(三)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和缺陷。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篇三

局机关工作人员;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区管干部。

二、考核体系及内容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个人业绩考核占80分,局考核领导小组评议占20分。个人业绩考核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目标考核、公共指标考核、满意度调查三部分。同时,加强日常督查和过程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奖励和责任追究扣分制。

(一)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业绩考核

1.业务工作目标考核(60分)

科室业务目标考核成绩,计入相应科室工作人员考核成绩。

2.公共指标考核(20分)

公共指标包括理论学习、工作纪律、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考核(见附件1)。

3.满意度调查(20分)

满意度调查包括三部分,其中局领导成员评价占7分,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评价占7分,基层单位评价占6分(按基层单位对科室的评议得分折算计分)。

4.创先争优和责任追究

科室加分和扣分,均计入相应科室工作人员得分。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区管干部个人业绩考核

1.业务工作目标考核(60分)

成绩的5%减分。

2.公共指标考核(20分)

公共指标包括理论学习、工作纪律、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由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3.满意度调查(20分)

满意度调查包括两部分,其中基层单位教育干部评价10分,局机关工作人员评价占10分。

三、考核结果应用

(一)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按照有关考核规定,分类确定度考核等次。

(二)先进科室的负责人,在上级规定的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内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若先进科室负责人人数超过上级规定的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则根据同类人员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三)科室考核结果作为科室负责人评先树优、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不合格的科室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指标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局工作人员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7年12月16日

附件1

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指标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2:

组 长:张喜军

副组长:葛兆培 局工作人员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成 员:局其他党政领导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科。

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

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与资产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机关事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充分吸收多年来机关事务管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制度,明确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资产配置和服务保障标准的原则。二是体现严格管理的精神。建立确保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的机制,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全程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四是坚持厉行节约。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保证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带头节约资金和能源资源,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和资产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机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篇四

xx领导班子整体政治素质高,班子成员分工明确,相互沟通较好,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具体评价如下:

(1)、领导班子整体政治素质高,在职工中树立了较好的形象。

(2)、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团队精神,班子成员分工明确,相互沟通协调较好,在重大问题决策问题上,是经过支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严格执行了重大问题团体讨论制度。充分体现团体力量,班子的团结统一。

(3)、领导班子思路清晰、明确,异常是交通安全设施行业竞争如此激烈的情景下,我们今日的成绩,跟领导班子的努力分不开。

(4)、领导班子敬业心、职责心强,经常无休息日,尽心尽职为事业发展作贡献,不计个人得失。

(5)、领导班子改革创新意识强,能正确应对环境形势、大胆探索改革创新思路,努力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6)、领导班子在廉洁自律方面,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觉贯彻党风廉正建设职责制,有效的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口碑良好。

2、主要问题:

(1)、提议领导在决策上要多研究职工的切身利益。遇事能否多站在职工的利益上研究问题。

(2)、提议领导班子加强对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意识和知识。

(3)、领导在管理上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在检查落实方面,持之以恒不够。

(4)、工作创新方面有待探索提高,要注重向学习型班子靠拢。

(一)反映班子“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

1、形式主义方面,具体为:

(1)存在好人思想,不敢管理,不敢硬碰,怕得罪人;

(2)习惯用会议传达、落实工作,会后分解职责不够,跟踪不力。

2、官僚主义方面,具体为:

(1)有时工作布置落实不力,执行不力,工作效率不高;

(2)有时大局观念不强,过分强调客观条件;

(3)往来文件签个字,自我主张不多,作用不大。

3、享乐主义方面,具体为:

(1)注重效益,组织纪律性不强;

(2)业务工作方面,还不够深入、大胆。

4、奢靡之风方面,具体为:

(1)勤俭节俭、艰苦朴素意识不强,不够精打细算;

(2)加强“三公”管理。

(二)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

(1)进一步加强厂务公开工作;

(2)工会应做好职工慰问工作。

(1)加强基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

(2)抓好主题教育活动;

(3)设计求真务实的载体;

(4)坚持开门搞活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进取性;

(5)抓好活动与具体工作的结合;

(6)建立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

(7)树立正面典型,纯洁风气,树立正气;

(8)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

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篇五

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实践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应该成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确保党员领导干部经常受教育,群众长期得实惠,促进全乡事 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确定征求群众意见的对象,保证定期征求群众的意见时间。根据区委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乡党委每年都要抽出一定时间开展定期征求群众意见活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各基层单位、各村,广泛深入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群众呼声和愿望,了解掌握群众对乡党政机关干部的真实看法,并通过征求意见与群众沟通感情,融洽关系,谈心交心,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广泛深入征求群众意见,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乡党委、各基层党组织在广泛深入要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中,重点了解和掌握群众所需、所盼、所急、所想,找准自身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要采取“自己主动找、依靠群众找、突出重点找、互相帮助找”的方法,采用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和电话、寄送信函等多种形式与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二是严格要求,深入征求意见。凡是存在征求意见面不广、征求意见心不诚和征求意见少(3条以下)一律视为征求意见不合格,必须补课,重新进行征求意见。三是卓有成效地抓好信访接待的来访工作,热情宣传劳动保障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及时解决好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

三、归纳梳理群众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乡党委、各基层党组织在征求群众意见,找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后,单位要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分析根源、对照检查的.同时,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制定后,乡党委、各基层党组织将征求到的意见反馈给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并进行认真修改完善,确保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四、落实整改措施项目责任制和解决问题消号制,用实实在在的成效

取信于民。整改措施完善后,采取项目责任制和解决问题消号制的方法,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认认真真抓好整改。要采用上下联动的方法,对那些难度大、牵涉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向群众解释清楚,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密切党群关系。要建立定期向群众通报整改工作情况的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凡是向人民群众承诺整改的问题,困难再大,也要努力解决,尽量让群众满意,取信于民。

五、切实落实各级责任,全面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建立党组织和党员定期征求群众意见制度作为推动全乡事业大力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定期检查、验收和考核。乡党委要加强此项工作的指导、督促与检查,建立督查、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不断推动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定期征求群众意见工作深入扎实开展。支部书记是抓好单位党员定期征求群众意见、转变工作作风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乡党委要把党组织和党员定期征求群众意见和谈心制度作为党的组织建设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经常听取汇报,抓好指导督查,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实处。

小碧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篇六

关键词:判例先例先例原则判例法法典法司法解释法律漏洞判决书。

中国系属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源。法律规则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官主要依赖法律规则,运用三段论模式审理案件,以达规范人际生活关系,协调各种法律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及秩序的法律目的(1)。然则因立法政策及技术的缺陷,未来社会生活的无法预见等诸多弊端,造成了法律的漏洞与局限,使其不能完整达到上述之目的。任何法律自诞生起既有漏洞,已是不争之事实。德国法儒萨维尼指出,法律自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欲以一次立法规范未来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实属不可能(2)。同时法律好比文人的著作。一经出版,即告死亡。法律藉以载体的乃难臻精确的文字,可能会产生多种截然不同的意思,故很难为立法者所左右。这便是其局限性。法理上,为解决法律的漏洞与局限不外两种途径:其一为立法,即依一定立法程序增删修订既有之规定;其二为判例,即法院于适用之际,阐明其疑义,补充其漏洞,创造新的制度,必要时有意思地改变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多采用的是第一方法,本文主要探讨第二种方法在中国适用的可能性。

一、判例的语义分析。

判例(jurisprudence)的定义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达。在古老时期,判例因源于人类对社会冲突解决的经验,故判例被称为法律科学,更准确地讲是法的实践科学。(3)判例是人类处理具体的社会矛盾的理性智慧结晶。古罗马时期,判例没有现在司法先例的意思,但在古罗马,法学家活动具有判例的雏形。古罗马的大法官告示(4)和法学家的解答(5)都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他们作为法律实践者和学者进行的活动中得出的方法。这两种法学家的活动在古罗马时期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权威。

进入近现代判例开始有法院的裁判的意义。王泽鉴先生将判例定义为,法院就具体案件所做成的判断,对外发生一定效力的,成为以后判决的先例(6)。虽然判例是法院对具体的'各案的裁判,但鉴于已有的判决的重复性或权威性,当将来有关问题的发生,必将或者至少能通过某一确定的方式解决,所以人们常说判例在某一点上是确定的或者是永恒的(7)。普通法系国家就以判例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1][2][3]。

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篇七

1)观点结论与众不同。隋唐制度,以前的人包括陈先生的同时代人,多数都认为是延续西魏北周而来的,陈先生的结论是与其说是西魏北周不如说是北魏北齐和南朝的梁陈。魏齐更多的继承了(曹)魏(西)晋的遗产,但是却不能继续发展,而东晋、南朝的宋齐则是汉魏晋的礼教制度南迁之后的混乱与整理,梁陈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结合北方的魏齐,奠定了隋唐制度文物的主体渊源;其次,陈先生高度评价了河西敦煌一带对汉魏晋与隋唐之间在文明传承延续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这一文化后来输入到了(北)魏(北)齐,汇入到了隋唐;(西)魏(北)周的贡献也不可抹煞,唐朝的府兵制即是魏周制度的延续一种表现。

2)写的很精彩。比如唐代政治史,全书就像一部古典演艺,气势恢宏,波澜壮阔,而本人最感兴趣的是其中对于很多名垂千古的名人大腕的人生际遇的历史解释,如解释牛李党争中涉及的韩昌黎、元、白、李商隐等等,让人知道,或在历史中的人无论是悲剧的还是喜剧的都是“原有来由”(当然,这一点在另一部名著也就是所谓的`“三部曲”《元白诗笺证稿》中有更精彩、更详细的论述。),让人觉得在历史的角度上看一个人物时原来可以产生如此之丰富的感受和触动,从而也就不再有伟大与平凡的分别,人就是人。

3)我觉得这两部稿子不仅仅是学术著作,还可以包容更多东西。不仅仅关乎着大到似乎与我们今天的生活没有什么关系的文化传承这样的大问题,也存在着我们小人物日常生活中不得不思考的人际、潮流、方向、归属等等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是陈先生的书一贯的特征,不仅是历史、考证、学术,还有人生,还有思想和赤诚的心。所以,这样的书,读一遍:嗯,有见地!读二遍:有见地,不过也不过如此!再读:无话可说……再读:越发的感到沉重和不能理解……之后是不是有更多的感受,不知道,总之,单纯的当一部学术专著去读,二遍即可,但是想要读完之后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恐怕三五遍是不够的。读陈先生的书,建议先了解一下陈先生的人生际遇。最好能读读陈先生的诗――不过不必按照余英时或者其他什么人的解释,贴上太多政治标签。就是一种与古人对话的心境去读陈先生的诗。两首挽王静安先生的诗可以先读。读这两部稿子,有一点很难读下去的就是文中引用的史料,关键是不知道史料中涉及的历史人物大概的情况,不过这也没什么关系。人物可以忽略,人物代表的集团和文化信仰分明白了就好。陈先生是个传奇人物,不过现在宣传的有点传奇过火了。他只是一个儒家信仰的史家,所做的工作就是将庞大芜杂的历史更加清晰和简单的介绍给后人。

上一篇:科举制度废除下一篇: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

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篇八

论文摘要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中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近三百年的发展与完善,迄今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对于正确理解股东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有重要作用。同时新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诉讼程序都予以明确规定。虽然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认识还不全面,可能出现少数股东滥用诉权的现象或者股东权利意识不高,缺乏激励机制等等。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与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论文关键词新公司法股东诉讼股东派生诉讼。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定义。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却怠于起诉时,适格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获得的赔偿归公司的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股东提起诉讼的原因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第二,诉讼中股东为原告,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并且股东资格也受到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资格条件的限制,包括:一是提起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二是提起诉讼的股东须达到一定的持股期限,即持股期限达到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被告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是本诉讼的被告。

第三,适当的股东行使此制度时必须首先穷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对提起书面请求不提起诉讼,具有前述资格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应先履行前置程序。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在我国,赋予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股东享有派生诉讼的权利有利于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现有的国情下给于股东诉讼的权利,能够有效的监督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了职权,能够使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良好健康的发展。给于股东诉权不仅能够起到监督作用而且对于保护公司中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公司的股东或者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时,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此项权利来维护公司和自己的利益。

其次,赋予股东诉权有利于强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公司法实践中,现代社会出现了许多皮包公司许多人员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设立公司后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甚至把财产转移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此种现象再次发生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能够敦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最后,股东享有派生诉讼的权利也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提高了那些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切实维护了自己及公司的合法权利。同时,对于拥有多数股权的股东也起到一定得教育作用,要求他们在行驶权利时不仅要考虑公司的利益更要注意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及其发展。

(一)建立激励机制。

1。诉讼费用的补偿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其胜诉所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但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谁来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少数股东宁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也不提起派生诉讼,他们不可能为了公司的利益在去损害自己的利益。

针对上述缺陷,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费用的分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行立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的原告即中小股东和一般诉讼的原告资格相同。假如原告胜诉了则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的费用应该有被告方承担。如果原告方败诉则有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但是这样对原告又极为不公平,因为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这样很难激励中小股东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从而促使大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因此应该名确诉讼费用的分担制度。具体来说,对于原告胜诉的案件,原告股东所支付的费用应当从被告中获得补偿,对于原告败诉的,区别对待,如果是善意诉讼,应该允许股东向公司报销包括案件受理费在内的诉讼费用;反之如果是非善意的诉讼则有原告自己来支付相应的费用。

2。降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小股东提起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诉讼没有持股限额的限制而顾飞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严格的要求。在国外很多国家对股东提起的诉讼没有持股限额的要求,有一些国家即使有持股限额的要求但也不像我国规定的那样严格。在当代社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比例相当分散,对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愈加困难,当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点,对于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以防止股东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的资格不同有显失公平之嫌,因此有必要降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诉权的资格,只要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就能够提起诉讼,同时监事会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健全约束机制。

1。加强监督机构的监督。

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篇九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传统公司的特点又具有自己的优势,可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鼓励投资,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大大鼓舞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其在设立门槛及公司内部结构设置上都极大便于了投资者。一人有限公司因其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即成为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虽然对经济建设有了很大作用,但是其机构设置和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笔者着重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分析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改善方向,提出更多有利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措施和法律完善。

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可。要探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问题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特点: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机构设置。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显着的特征。根据传统公司理论,公司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为单一,只有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简单。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及可能。而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本人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一职。另外,除少数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同时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公司处于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对外承担义务和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律制度的特点。

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容易发生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国公司法在明确肯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的同时,有规定了一整套特别适用的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则,具有如下特点:

(一)最低资本额与出资规则。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规定了比普通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

(二)设立数量与主体规制。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条规定上明确出了我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限制,防止自然人利用一人有限公司逃避债务等法律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再重新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防止了自然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转移、逃避责任,而且也保障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

(三)公司登记与公示规则。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目的是为了使第三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清楚的了解,向第三人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和与之交易的潜在风险。

(四)特殊会计审计规则。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增加了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强制审计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审计要求。

(五)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为一个股东控制,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财产被股东不当占有和支配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设置了一条特别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款是典型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本来需由他人负责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不独立,而此处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要求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法律即作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推定并苛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笔者认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1)股东设置。

1、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规定的不尽详实,只是在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构立法设计来修正传统公司治理机制。但在新《公司法》中,对这一重要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欧洲主要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一人公司的业务执行人、会计监察人以及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单独股东行使大会权限、单独股东做出决议的效力、自我交易等情况进行规制,以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与此相比较,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过于简单,不利于公司的运行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2、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同时,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做出特别规定,只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设立执行董事或一到两名监事。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股东的单一性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股东对公司不当操作等问题,应通过制定特殊的治理结构模式弥补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缺失,修正传统公司治理机制,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体系。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监察人以及股东决策程序、做出决议的效力、自我交易等情况进行规制,以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

(2)股东权利滥用。

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一人作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诸多的混同使公司相对人难以搞清楚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对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

从条文看,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条虽对此进行了规定,但都存在一定不足。第二十条虽然在原则上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规定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要求不明,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规定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显然限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范围。第六十条只是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对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时可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或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如何适用尚难以确定。所以,应从立法上对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具体情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唯一股东手上,而由于内外监督力度不够,因此极易发生一人股东肆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或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是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侵权责任等现象。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到侵犯得不到及时保护,对我国经济发展也有不利影响,容易产生恶性循环,影响经济发展。

四、笔者提出以下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完善的发展方向的几点建议。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本意在于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促进经济发展。但是新公司法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设立一人公司,大大减弱了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动力,不符合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应有之意。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既不利于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也不益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例如(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基于效益上考虑,投资者们宁愿凑足法定人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设立条件极为苛刻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来,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因实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引发的经济问题就会仍然存在。那么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2)不能一味的'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是有条件的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有条件投资新的一人公司,这样更有利于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我认为应当切合实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的条件,可以适当允许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建立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公示制度。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单一股东的事业混同,诸如经营业务完全一致、公司资金与股东生活费用交叉使用、将公司的资产借贷给自己或者挪作他用等问题发生,有必要建立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以促进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也可以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信息公之于众,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相互独立,从而促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运作。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股东意味着公司的股东会,公司股东会意味着一人股东。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掌握和行使其公司的权力,所以为了避免一人股东的个人意思混同于公司法人的意思,公司法又规定,一人股东在做出公司权力机构职权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置备于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什么事都是一人说了算,不用开会,股东自己的任何想法都可以成为他的决定,为对此行为进行限制,我建议增加第三人查阅的权利,公司应配合第三人实现查阅的权利;同时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对未采取书面形式并置备于公司的决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该项决议可撤销。这样是为了敦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严格遵守做出决议的法定程序,对其违法行为的后果进行惩罚,同时也避免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损。

4、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事会,并应对监事的任命作出明确的规定。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因其股东是复数,就算其内部没有设立监察机关,其内部监督问题可以通过股东间利害冲突关系所形成的制衡作用进行监督。但是如果一人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由于公司内部缺乏监督机制,若仅靠政府部门负完全监督责任,则可能引发的经济问题绝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所以,立法上不能完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对监事会设立的任意性规定,而应采取强制设立措施。还有一点就是对监事人员的任命方面,必须坚持完全掌控公司的一人股东不担任监事人的原则。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在一人公司,股东兼任董事或经理的情况下,可明确规定职工是监事会成员的当然人选。因为职工是公司的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且与公司的关系相对稳定。选举出的职工监事有条件通过其在工作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纠正公司的不当行为,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应享有无法定事由不得被解雇或降薪的权利。

5、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是十分复杂的,无论是学理还是法律对该情形的列举都难以穷尽。所以,未来的司法解释应当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解释模式。明确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和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情形,可以考虑以列举的方式做出规定,以弥补上述立法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另外,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应有:一是行为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这一要件强调的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这一要件是指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如果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没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即使有滥用行为,如设置“空壳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自我交易等,都不构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三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要件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这一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侵害一人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公司法人形式,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过错。

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篇十

[内容摘要]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制度,这项制度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笔者从分析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来源出发,着重剖析了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意义,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2003年3月28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该“中心”由浦口区检察院牵头,区内每个高校派出一名信息员参加,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并对暂缓起诉的大学生实施帮教工作。该制度一经推出,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来源。

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国、日本一些国家的规定,也称作起诉犹豫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它以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轻罪案件和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

起诉便宜主义源于德国,是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之一。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法治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机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从理论上分析,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起诉法定主义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有罪必罚的报复型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二是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擅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这项原则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免受外界政治因素影响的挡箭牌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受到冲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德国司法实践领域逐渐接受了起诉便宜原则,又被称为机会原则。即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有其它的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究相抵触的时候,可以遵循起诉便宜原则。由起诉法定主义发展到起诉便宜主义,无疑更加着意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以及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也更加强调了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德国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纯法治原则发展到如今冲破法治原则,进而实施起诉便宜原则也正是基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不起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二是轻罪不起诉;三是附条件不起诉(又被称为暂缓起诉)。暂缓起诉不同于一般的不起诉,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时停止起诉程序,当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法定要求,则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处理,否则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绝大多数暂缓起诉的案件,被告人均履行了法定要求,因而从有效追究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从公益的角度出发,暂缓起诉制度的确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二、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虽然暂缓起诉制度确实有值得借鉴的地方,但在目前要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一些法理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暂缓起诉制度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黄兴武认为:“许多大学生犯罪都有偶然性,如果简单走向诉讼程序,学生会被学校开除,失去就学机会,然后流向社会,这对社会稳定不利,而且,培养一位大学生,家庭、国家与社会都付出了很多,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可以说,浦口区检察院的采用这一制度的动机是善良的,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应该受到质疑的。这因为它直接违背了《宪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大学生犯罪,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怎么能够因为培养一个大学生花费了一定的社会成本,就允许大学生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呢?如果一个文盲因为不知法而犯法,我们会觉得他是可悲的,或许会因此而同情他。而一个大学生经历了一段比较长时间的学习过程,进入大学之后,也进行了法律知识的学习,相对于文盲而言,他应该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的。大学生犯罪是知法犯法,比起一个文盲来,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仅仅因为涉嫌犯罪的大学生以后有可能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就考虑不对他们处以刑罚,不但可能不利于已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大学生改过自新,也可能会使某些尚未犯罪的大学生误入歧途。即使是该制度是出于对未成年人和保护,但也要注意到大学生中有成年和未成年之分,不能以偏概全。

(二)暂缓起诉制度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历来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之一。《立法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九)诉讼和仲裁制度;……。任何一项司法改革,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涉及人身权、自由权等重大问题,均应由全国人大做出相关规定。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它没有自己创设一项诉讼制度的权力。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浦口区检察院自己创设一项诉讼制度的做法是不妥的,这种做法是一种越权创设的行为,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势必造成与现行司法制度的冲突。

(三)暂缓起诉制度没有刑事法律依据。

1、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的制度,没有刑事实体法律依据。如在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发出的《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讨论稿》中指出:“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刚达到元数额较大的起点,且情节轻微,并具有在校表现一直较好,属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很显然,前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违背。

2、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的制度,没有刑事程序法律依据。第一,暂缓起诉不符合起诉或不起诉的。

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只能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显然,暂缓起诉不属于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因为暂缓起诉依然保留了起诉的可能性。暂缓起诉又不等同于起诉,因为它是起诉时间在特定考验期间的一种暂时推迟,一旦考验期间届满,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暂缓起诉既不属于起诉,又不属于不起诉,是一种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游离状态。暂缓起诉制度是一种游离于刑事诉讼法之外的一种模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暂缓起诉的考验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相关规定。据该院副检察长黄兴武介绍,暂缓起诉有一定考验期,一般为半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其中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暂缓起诉的考验期的时间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相似之处,但暂缓起诉并不属于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其考验期并没有被规定。

三、对暂缓起诉制度的完善。

虽说暂缓起诉制度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加以运用还存在障碍,但如果能够加以克服或完善则能起到较好的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对该制度的适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暂缓起诉制度应当有法律依据。

暂缓起诉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刑事诉讼法》做相应修改,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规定暂缓起诉制度。或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不起诉制度的种类。

(二)暂缓起诉制度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

实践中的个别地方的检察院规定只适用于大学生,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基本上处于十六周岁至二十二周岁之间,他们中大部分人是成年人,经历了十年以上的学历教育,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相对于未成年人强。暂缓起诉制度应适用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也应从严把握:如: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及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暂缓起诉制度。

(三)落实暂缓起诉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

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力,这种权力由检察院独立行使,如果权力运用不当,容易诱发权力滥用,甚至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在司法实践中,应落实好暂缓起诉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如对暂缓起诉制度的审批权加以限制,规定由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加强对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工作,建立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员为主,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配合的考察机制,如果在考察期间届满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并且履行了相应义务表明其确有悔改之心的,即应终止暂缓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在考察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提起公诉。

四、我国借鉴暂缓起诉制度的意义。

(一)符合刑罚人性化的发展趋势。

刑法是我国所有法律中最严厉的法律,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刑罚在适用时应遵循刑罚人性化的原则。从刑罚角度看,无论国内外专家的研究,还是从对死刑存废的争论都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罚要更加人性化,更能体现对犯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各项权利的保障,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与世界法治文明的接轨。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暂缓起诉是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考虑到公共利益,体现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验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暂缓起诉不是一个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决定,在考验期满后,它有可能导致不起诉,亦有可能起诉,因此它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五个诉讼制度。如果每一个轻罪轻刑的刑事案件都经历由立案到执行等五个阶段,就会耗费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诉讼效率。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课题组在上海、北京、福建等地的调查显示:对诉至法院,法院作定罪免刑判决或仅判罚金的占到法院轻刑判决的13%左右,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三)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所加强,但在具体的刑事执法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为处刑上重后果而轻其他、多从轻而少减轻,相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现行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尚不够完善,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手段不残忍、且初次作案的未成年人定罪科刑,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其逆反心理,加大教育改造的难度。如果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就使得犯罪性质不很严重、初次、偶尔作案的未成年人在其行为未被处理而自身又明白自己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保持较稳定的生活学习状况,自觉自愿的约束自我,避免被定罪判刑。而这些人得到学校家庭乃至社会力量的教育挽救,向好的方面转化的可能性相对于向坏的方面转化的可能性要大。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通过惩罚犯罪,预防已经犯罪的人再重新犯罪,预防可能犯罪的人不去实施犯罪,更好地保护人民。而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在18周岁前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差,思想单纯,行动的盲目性和冲动性很大,在犯罪的道路上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思想既有易受不良思想腐蚀的一面,又有容易教育改造的一面。正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研究表明:在较早阶段就被剔除于司法制度之外的初犯十有八九在两年之内不会再犯。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能真诚悔罪改过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避免他们到监管场所交叉感染,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又可以使他们从此慎交朋友,分清是非,做到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

3、[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

4、阎利国.《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制度的征求意见反馈篇十一

1、政治思想过硬,拥护集团公司党委决议,结合当前主题教育的要求勤政廉洁,能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维护企业荣誉。工作雷厉风行,敢抓敢管敢干,执行党的政策和上级指示,不打折扣,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带领职工开拓进取。

2、支部成员整体素质较高,在廉洁自律方面能够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口碑较好,在职工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3、支部领导班子是一个政治坚定、团结务实、勤奋实干、作风民主、敬业精神强、极富战斗力和创造力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各自分管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关心并解决群众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廉洁自律。

1、加强支部党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2、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

3、关心职工生活。

4、加倍珍惜和维护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民主意识,坚持民主程序决策。

5、从政治思想、廉洁勤政、作风建设及工作能力及各方面,狠抓制度建设。

6、加强党支部标准化建设。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