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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证债权申请书(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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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证债权申请书(实用8篇)
2023-11-21 20:06:08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能力的锤炼,通过总结我们可以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能力水平。在写总结时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借鉴其中的表达方式和思路。以下是一些写作专家总结技巧的分享,给大家提供一些指导。

强制公证债权申请书篇一

被执行人:朱元元,男,一九六5年七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6196807103816。

执行请求:

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

1.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壹佰万)元整;。

2.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二零一五年1月十七日至执行完毕之日;。

4.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元、朱元元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签署了借款合同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007号)。合同中约定申请执行人借给朱元、朱元元人民币共计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是银行转账之日起三个月。

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朱元、朱元元一次性支付了上述借款,取得转账凭证。根据申请执行人们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朱元、朱元元应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偿还全部借款。

抵押人朱元元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1号楼2层5-201(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兴私字第******号)的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房屋他项证书为:x京房他证兴字第*****号,上述房产系朱元元和朱元的夫妻共有财产。

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及逾期违约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北京方正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五月二十日,公证处下发了()京方正执行证字第*****号(执行证书)。

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时间:年月日。

强制公证债权申请书篇二

案由:

对被申请人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该案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________(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_____)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达被申请人。

迄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____份。

2、有关材料件。

xxx保障局。

____年月日。

强制公证债权申请书篇三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xx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3、公证处向当事人。

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权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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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证债权申请书篇四

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各地公证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尤其在保证银行按时收贷,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项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一定的误区,影响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进一步开展。本文拟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同仁。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出具公证文书,证明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下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条件中,债权文书应以给付债款、物品为内容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疑义,但对债权文书的范围仍存在不同认识。本文认为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所体现的债权必须明确,包括给付内容的确定和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没有疑义的确定。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条;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贷款形成的是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以货币为借贷实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即银行享有权利,借款人承担义务。抵押、质押合同也应视为债权文书。因为抵押、质押合同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了请求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债权和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债务,从而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债务人没有履行这一条件变成现实,抵押人、质押人就应通过代为履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质押物等方法代为清偿债务。当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债务人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质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事实上,将抵押、质j甲合同视为债权文书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仅符合我国《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立法思想,而且也为金融、房地产公证业务的实践认可。

l、可否对担保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土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果法律规定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约定的,那么这种约定应当高于与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本文认为,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独立,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那么这一份担保合同就具有独立主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公证机关就可以对该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为,主债权合同未经公证并不影响担保合同公证的效力及强制执行效力;并且土债权合同无效,经公证的担保合同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主要处决于当事人抵押合同的独立效力的特别约定。

2、赋予债权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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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证债权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王某,汉族,男,1970年月1日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江苏省某县某乡万圩村九组6号。

被申请人:刘某,汉族,男,2025年1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某路118弄6号301室。

申请事项。

一、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奉贤区公证处依沪奉证字第18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作出的(2013)沪奉证执字第0078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债务。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本金人民币贰拾捌万五千元整(285,000.00元)。

二、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同年6月8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6月17日,双方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但被申请人至今只还款1.5万元,故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依法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上海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日期:

强制公证债权申请书篇六

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利息按原合同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3、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4、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强制公证债权申请书篇七

1、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借款人不能或不完全归还借款本息时,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完全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乙方、丙方交付违约金,如给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4、乙方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三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出借人持其已完成履行合同的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及经过公正借款合同原件等证明材料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双方接受公证机构的电话进行债务的违约事实的核实。

5、乙方借款人在接到公证机构的核实电话后,应当如实陈述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果乙方拒绝陈述又不及时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整形证申请书》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及甲方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原公证书、及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笔录出具执行证书。

6、依据约定,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本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丙方、丁方和公证机构,否则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向乙方借款人还是违约事实或者预留电话不实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或乙方借款人拒绝接听电话或者电话关机无法接听的视为乙方借款人对甲方出借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执行证申请书》的认可或者没有异议。

第五条本合同经乙、丙、丁四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

丁方(担保人):

强制公证债权申请书篇八

怎样理解“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呢?司法部1990年12月12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这就是说,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在公证证词中明确写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字,如果没有注明这样的字样,当事人就不能用这样的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申请了,人民法院也不能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并不能立即进入执行程序,还要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因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它不是某一个机关的工具或附属物,它在行使其职权时,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表达意思,它只能服从法律而不能服从任何其他机关。二是因为有些债权文书虽然经过公证,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也难以保证不出现错误。所以,人民法院对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是只要当事人申请就必然予以执行,而是要经过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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