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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开通申请书 城镇医保申请书怎么写(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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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开通申请书 城镇医保申请书怎么写(二篇)
2023-01-17 18:46:0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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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乡医保开通申请书(精)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 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城乡医保开通申请书(精)二

20xx年,锦江乡认真贯彻落实省、成都市和崇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要求和部署,按照崇环治【20xx】20号文件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将城乡环境治理工作与深入开展“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结对心连心”等活动相结合切实解决群众环境治理方面的诉求,认真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日常治理工作,狠抓城市病、橱窗乱张贴、大气水环境专项治理、扬尘治理等工作,全面完成各项治理工作任务。现将20xx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乡党委书记负总责,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村(社区)主任分级负责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分步实施,定人、定责、定岗,责任落实到人,场镇卫生秩序承包到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机制。

二、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20xx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日常工作、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城乡结合部水环境专项治理和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扬尘治理等工作。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列入乡党委、政府20xx年工作目标,与各村(社区)签定目标责任书,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三、加强宣传工作

通过制作城乡环境宣传展板、发放传单,结合开展“门前五包”、“七进”、“美丽乡村建设”、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行动、“环境治理,我们在行动”有奖征文等活动大力推广“3+2”模式,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的意义、标准和要求,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涌现的亮点工作。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深入人心,营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为扎实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今年共举办黑板报10期,散发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垃圾分类宣传单26000余份、报送信息30篇。

四、狠抓治理工作

(一)突出重点、狠抓专项整治

1、着力“治霾”改善空气质量。今年,锦江乡配合市环保局,严控涉气企业污染物排放,从严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完成成都市下达的家具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粉尘污染整治任务,全面检查清理饮食服务单位(餐饮店铺)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及运行情况,开展饮食服务业油烟专项治理,开展家具、化工、印刷等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集中整治并依法取缔“三无”企业和违法排污企业。

从严治理燃煤污染,禁止未取得环保标志车辆上路。提高空气污染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做好重点工业项目减排工作。抓好城镇“八小”行业排水、排污、排烟整治。严管各类工地,全年共落实裸土覆盖800㎡、道路硬化21000㎡、绿化带提挡降土植树100余棵,加强“三大工程”扬尘治理措施。整治“四大工地”8起,整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扬尘污染乱象6起。

2、着力“治污”,优化水域环境。贯彻落实全市黑臭河渠综合治理,完成白马河、沙沟河2条黑臭河渠综合治理,强化城乡水环境污染源治理,完成污染源治理615个。加快推进我乡一般场镇改造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力争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69%。大力开展河渠沿线水域环境卫生“四清”,全年共清除河道沟渠垃圾800余吨、清除淤泥600余m3、清除杂物50余件、清拆违建一起,实现“四无”河道沟渠无垃圾、无淤泥、无漂浮物、无违建目标。

3、着力“治堵”,缓解交通拥堵。配合市交通部门,出动派出所警力50余人次,乡、村干部100余人次、义务宣传员200余人次,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劝导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乘人员“三乱”不文明行为50余起,整治路口路段散发小卡片、兜售物品等交通违法行为40余起;严格查处乱停放机动车300余辆次。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根据群众反映情况,对怀华路白马路口交通隔离栏维修三次。强化公路沿线摆摊设点管理,共整治怀华路等公路、村道沿线乱设摊点50余个次。

4、着力“治乱”,规范容貌秩序。严厉查处流动商贩60个次,纠正座商违规占道经营行为120余起次,依法清理和取缔占道露天“烧烤”及“鬼饮食”等违章摊点20余个次,大力整治随意占道经营、噪声及油烟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8起。全面清理整治违法户外广告50余个,规范设置商招店招、标识标牌40余个,及时拆除违法设置在门楣、玻璃窗内外的违规led显示屏12个;全面整治“牛皮癣”,共清除“牛皮癣”240余个;清理街面各类违法标识、标牌30余个。在背街小巷、村(社区)增设便民服务张贴栏5个。全面实行保洁作业管理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不落地收运工作,基本消除垃圾房(点)“脏乱”问题。

5、着力整治规范市域主要道路各类广告。全面排查清理怀华路沿线、村道两侧两侧建控区内非法广告等非交通标志4个。

(二)突破难点,推动转型升级

1、落实分类管理,促进便民服务。坚持疏堵结合,化解城市管理与民生需求之间的矛盾。针对便民利民的实际需求,逢场天在锦江场镇规划设置便民服务摊点两个,统一规范管理,努力从源头上缓解城市管理与民生需求之间的矛盾。2、加强设施建设维护,提升承载能力。继续加大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年共投资8万余元,新修垃圾房2座,更换果屑箱10个、维修垃圾房80次,对全乡54个垃圾房统一做防水处理。

继续加快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构建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利用体系,力争达到全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达40%要求。继续加大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深入实施一般场镇改造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厂(站)配套管网和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继续加快推进城镇电力、通信等架空线缆入地整治工程,加大管线乱牵等“乱象”整治力度,逐步消除城镇道路上空现有“蜘蛛网”,杜绝新增“蜘蛛网”。

(三)打造亮点,优化环境品质

1、强化生态建设。完成新增绿地800㎡,新建新农村绿色家园1个;继续做好成都市园林城镇的复查工作,提升园林绿化水平。2、加快小城镇改造。实施一般场镇改造,在规划建设、景观打造、设施配套、绿化亮化等方面,对其进行形象性、功能性、开发性综合改造,达到“四化”标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实现提档升级。坚持一般场镇改造与场镇环境综合治理、场镇风貌塑造、“环境优美示范城镇”创建等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协调推进,统筹兼顾,完成20xx年一般场镇改造任务,突出抓好农村主要道路两侧及场镇道路节点、广场等重要区域的绿化风貌整治和景观提升。

(四)深化治理,提升整体水平

1、深化重点部位环境治理。强力推进人流量、车流量相对较大的场镇主要街道、小学、幼儿园、卫生院、超市、农贸市场、怀华路沿线和河道沿线等重点部位环境治理,提升形象。严格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增加保洁时间、确保保洁质量。切实加强重点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增加巡逻和管理力量,加强重点部位的交通秩序、经营秩序等管控;整合乡派出所、城管办、村(社区)执法执勤力量,加大检查密度和执法查处力度,依法整治非法营运、随意占道及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确保重点部位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2、深化薄弱区域环境治理。深入治理场镇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老旧院落、各类市场及周边、企业厂区周边等薄弱区域环境,补足短板,促进环境治理整体水平提升。投入资金2万余元,加强老旧院落环境治理,达标率达85%以上。增配果屑箱10个、新建垃圾房2个、新增垃圾分类小桶1000余个等环卫设施,增设垃圾收集(转运)点3个;及时维护、更新破损的路灯4处。

强力整治摊位乱摆20余个、广告乱贴40余处、“牛皮癣”50余处、车辆乱停80余辆次、物料乱堆10余起等“乱象”,全面强化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管理。逐步完善薄弱区域环境基础设施。有序开展薄弱区域道路硬化500㎡、路面改造600㎡、断头路整治0.1公里等道路综合治理。及时维护、更新破损的人行道彩砖400㎡、窨井盖4处等街面公共设施。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原则,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2起,严控新增违法建设,逐步拆除已有违章建(构)筑物1处。

3、深化农村区域环境治理。

强化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农村环卫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引导清扫保洁作业市场化。实行生活垃圾不落地收运制度,确保农垃“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置”收运处置体系正常运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抓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大对保洁人员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今年在乌尤村集中居住区和新华村3组,试点1个散居村(林盘)每60户配备1名垃圾分类指导员,积极推进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前端分类工作。

强化容貌秩序管控。重点整治场镇、散居院落及集中居住区垃圾乱扔、摊点乱摆、杂物乱堆、广告乱设、乱牵乱挂、乱涂乱画等问题300余起,投入资金8万余元,新修垃圾房2座,更换果屑箱10个、维修垃圾房80次,对全乡54个垃圾房统一做防水处理,及时维修(更换)垃圾桶、果屑箱、收集房等环卫设施。集中整治车辆乱停乱放200余辆次。整治驾乘人员“乱抛撒、乱丢弃”等不文明现象30余起,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点并规范划线,杜绝车辆乱停放点的现象。

全面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清理取缔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2个,杜绝禁养区内新增畜禽养殖场(小区)。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污染防治设施6个,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抓好农村户用沼气池和大中型养殖场沼气池工程建设,持续推进“四改”,20xx年,新建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50立方米。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投入资金10万余元,做好大小春禁烧工作抓好秸秆综合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秸秆综合利用面积1万亩以上。强化环境污染防控。加强农村区域生产生活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等污染的监测监控,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强化水域环境治理。全面治理主要道路沿线沟渠、场镇及农村河流、沟渠污染,强化生态渠系维护改造及河渠疏掏清淤整治,加强场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配套管网和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清理取缔河道内养殖,治理农村水环境污染,逐步解决农村水环境恶化问题。全面清查场镇、主要道路沿线、集中居住区乱搭乱建问题2个,及时拆除各类违章建(构)筑物2个。

强化公共设施管护。加快提升农村道路质量,及时治理道路、桥梁、井盖病害6处,及时修复道路不完整交通标线、标牌4处,清理整治街面公共设施8处。严管建筑工地及一般场镇改造施工工地5处,防止扬尘污染。推动农村散居林盘院落村民自治。结合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及农村散居院落治理工作,探索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起乡镇一把手带头、班子成员包村、驻村干部包组、村组干部到户的发动群众参与的机制,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工作。

9月底前,我乡已打造新华村3组1个村民自治的散居林盘院落。扎实做好20xx年8月—20xx年6月实施村容村貌整治试点村工作,确保20xx年7—8月考核验收合格。强化文明素质提升,共出动乡、村(社区)、组干部、义务劝导员等300余人次,加强宣传引导和文明劝导,推动广大农村群众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五、严格督查考评

严格目标考核,强化日常巡查督导、考核和问责过程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严格落实“红、黄牌制度”,进一步完善问责处理和责任追查机制,问责逗硬。加大媒体曝光力度,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六、20xx年工作思路

20xx年,我乡将按照崇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认真落实城乡环境管理工作,并结合城乡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为目的,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和场镇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具体思路如下:

一是继续高度重视城乡环境管理工作。由书记任组长的城乡环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继续完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实行乡、村、组、保洁、清运人员各负其责,进一步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置和场镇市容市貌的整治和保洁工作。

二是继续加强城乡环境管理宣传工作。锦江乡计划开展两次以上城乡环境大型宣传活动,通过贴标语、发宣传单、保洁员讲解等形式对群众进行城乡环境工作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让群众对城乡环境工作有一个充分的认识、理解,从而支持、配合城乡环境工作的开展。

三是继续加大垃圾房的维护力度。下一步锦江乡将通过乡、村、组和保洁清运人员,对全乡54个垃圾房址(包括场镇4个),严格按照市城管局的维护标准继续做好维护工作,保证了垃圾房设施和公示栏的完整和保洁。

四是继续加强保洁员、清运员队伍的管理。继续聘用热爱环卫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村民担任保洁员、清运员,并为保洁员配备三轮车、扫帚、铁铲等保洁工具,确保我乡农垃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城乡环境工作的正常运行。下一步,锦江乡按照城乡环境工作要求,保洁员每日对所辖区域内的公路沿线、场镇各街道、乡道村道、沟渠河道、林盘村落、农户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尤其是白色垃圾)进行收集和分类清理,并负责垃圾房的保洁与维护;乡政府统一安排垃圾清运车每一至二天将不可回收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是继续加强城乡环境工作的日常管理。城市管理局锦江执法队负责城乡环境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为推动城乡环境工作开展,乡政府将继续按照与保洁员、清运员签定工作责任书要求,明确保洁员、清运员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严格考核日常出勤考核、保洁质量考核等,由乡城管办工作人员每一至二天对各保洁人员的段面和垃圾清运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场镇、怀华路沿线、各主要村道视线范围内无白色垃圾、无成堆垃圾,确保我乡城乡环境的干净、整洁;坚持每月定期召开月工作例会,总结当月情况,安排次月工作,并评选一名“保洁月明星”,给予奖励。

六是继续加强城乡环境专项资金管理。20xx年锦江乡城乡环境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单独列帐,每月按时发放保洁员、清运员工资,以确保城乡环境工作顺利进行。

总之,锦江乡将在上级部门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管理各项工作,坚持全民动员、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坚决把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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