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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专项顾问协议书通用 借壳上市参考文献(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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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专项顾问协议书通用 借壳上市参考文献(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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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借壳上市专项顾问协议书通用一

第一,推进企业上市,是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一批大型骨干企业的支撑和带动,才能形成更强的竞争力,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近年来,发达地区都把推进骨干企业上市作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看作是借梯登高、对外开放、强市富民的重要途径。从我市情况看,近几年来,我们初步形成了“矿产能源、机械加工、食品、医药”等主导产业,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产业结构仍然是以传统产业为主,还不能满足提高区域竞争力的要求。而通过企业上市,通过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将加速我市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带动上游、下游产品的开发,形成有竞争力的优势产业群,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从而更好地增强经济竞争力。可以说,企业上市能够激发企业内在发展的活力,更能形成地区经济发展的动力。比如,作为县级市的江苏江阴市,上市公司达22家,其中海外上市7家,打造了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募集资金累计超过160亿元,2006年,该市以全国万分之一的土地、千分之一的人口,创造出了全国三百分之一的gdp,形成了闻名全国的“江阴现象”。由此可见,通过企业上市,不仅可以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发挥产业集聚效应,还可以为我市抢抓新一轮发展先机,推动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第二,推进企业上市,是提升城市形象、扩大区域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事实证明,一个区域的资本运作活跃,这个地区的经济活力就强。可以说,上市公司就是一个城市的经济名片,代表了一个城市的形象和实力。一个城市如果拥有众多优良的上市公司,这个城市的知名度、美誉度就会更高,经济就更具活力、竞争力和辐射力。比如,人们一提起青岛,就会联想到海尔、青啤这些上市公司。反过来,一提到雅戈尔、大红鹰这些上市公司,就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宁波。刚才提到的国内证券界独特的“江阴现象”,不仅为当地经济发展筹措了大量资金,而且为提升城市形象做出了巨大贡献。浙江兰溪的“凤凰”股票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最早的8只股票之一,曾经使兰溪在全国的知名度、美誉度有了较大提升。实践证明,一个好的上市公司可以成为一个城市经营环境、发展潜力最有说服力的广告。到2011年,我市如果能有3-5家的上市公司,那么,对形成*产业高地,展示城市形象,激发城市活力,提升区域知名度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第三,推进企业上市,是搭建融资平台、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当前国家实行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其核心在于紧缩信贷。银行贷款的门槛越来越高,利息不断上涨。而企业上市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筹集资金的新渠道。上市融资一旦成功,融资速度将大大加快,成本将大大降低。如果企业以20倍市盈率发行股票,就意味着用20年时间积累的资本可以通过上市一次性募集到位。而且企业上市筹集的资金可以直接转化为资本,不用归还、不背负担,有利于提高企业自有资本的比例,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比如,吉林敖东,自上市以来,共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了三次融资,融资6.2亿元,市值增长了23倍,净利润增长44倍,现已成为全国中药行业比较有影响力的大企业集团。企业如果上市,还可以实现企业资产的快速增值,股票发行上市后,企业价值在资本市场上得以重新发现,从而使资本快速增值。比如,亚泰集团上市后五次融资,融资34亿元,再加上并购重组,资产由4.5亿元猛增到105亿元,在全国十大水泥集团中排名第六,已成为东北水泥行业的龙头企业。此外,企业上市后,有利于树立企业品牌,提升企业形象。当前世界500强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上市公司,几乎没有一家是靠自身积累发展成为500强的。因此,要扩大企业知名度,做大做强企业,就必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第四,推进企业上市,是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实现民营经济新飞跃的重要渠道

改革开放30年来,民营经济给*发展带来了强大活力,给*人民带来了巨大财富。但在发展过程中,我市的民营企业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在制度层面上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缺失等。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体制机制约束更加明显,先发优势逐渐丧失,亟需推进制度创新。而企业上市的过程,就是中小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完善公司治理、夯实基础管理、实现规范发展、增强竞争力的过程。当前,我市正在实施“民营经济三年腾飞计划”,就是要促进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推进企业上市,不仅能为民营企业带来一种裂变效应、放大效应,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促使企业在经营机制、管理理念、运作模式等方面实现质的转变,从而推动企业向更高层次、更大规模、更快速度发展,使企业真正成为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市场主体。可以说,证券市场不仅是培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优质土壤,而且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机制还可以培育出一批合格的诚信企业群体。

近期,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石油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国际证券市场出现了短暂的波动,加上我国cpi指数高起、大盘蓝筹股增发等因素,我国a股也出现了1992年以来的较大波动。对此,我们要有正确的判断:中国经济总体上是持续向好并保持高速增长,这是毋庸置疑的。企业要做大做强,上市也是大势所趋的。特别今年以来,企业上市面临十分难得的新机遇。

第一,从国家宏观政策看:自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制度建设不断得到加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日益牢固。修订后颁布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也进一步提升了资本市场的地位,放宽了设立股份公司和公司发行上市的条件,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为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并购、重组、转让等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特别是今年,继2004年开辟中小板、2006年设立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后,国家加快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步伐。3月出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创业板经十年酝酿,有望在上半年推出。创业板对企业没有业绩、规模、融资等方面的要求,只要求有2年活跃经营记录,有一定科技含量和成长性,上市的门槛较低。同时,3月13日,国务院明确了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将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继上交所、深交所后,我国第三个资本市场即otc市场渐行渐进。otc市场就是场外交易市场,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对手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一对一的交易。可以说,创业板的开辟及otc市场的设立,扩大了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为企业上市提供了绝好的契机,必将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更大的融资范围。

第二,从省、长春市政策看:王珉书记和韩长赋省长在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及其它不同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今年,继《吉林省金融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出台后,省上市办已经完成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对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更大,含金量更高。长春市广滨书记和崔杰市长也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去年年底长春市召开的工业强市大会上,下发了《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对已与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前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受理函的企业,在上市扶持资金中予以200万元的借款支持。企业上市成功后,将借款转为奖励资金,直接奖励给企业上市有功人员。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补贴给企业。

第三,从我市政策看:今年我市出台了与目前省及长春市相比较,含金量更高、支持力度更大、措施更具体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比如,在税收政策上,拟上市公司在完成上市辅导、材料上报证监会前,可将企业前一年度为本级财政提供实际税收额的50%作为扶持资金支持企业上市,如果一年内上市成功,则将该部分资金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成功后3年内,以企业上市前一年为本级财政提供的实际税收额为基数,分别将地方税收所得增量部分的100%、80%和50%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上市公司。对通过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域内的,上市后3年内,分别按其为本级财政提供实际税收额的100%、80%和50%给予奖励。在奖励政策上:对顺利完成辅导期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并挂牌上市后,市财政给予30万元补助。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市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上市后在*域内新投入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要按照“改制储备一批,辅导申报一批,上市发行一批,做大做强一批”的总体要求,厚基础,排梯队,扶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企业多渠道、多形式上市。

具体目标是:争取年内完成宇光能源上市工作,做好亚泰制药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培育一批符合或基本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力争到2011年,全市上市后备资源企业达15家,上市公司总数达到3-5家。

在工作中要切实把握以下重点:

一是加大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要确定好改制企业,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分析跟踪,每年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企业家素质高的企业,引导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并做到改一家、成一家,不留后遗症。要落实好改制方式,对主营业务相对突出、历史沿革比较清晰、近几年有较好盈利水平、并且在短期内有融资意向的企业,采取整体变更设立方式;对规模大、时间长、行业门类多、产权模糊的企业采取新设方式。对已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初步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要切实加大扶持和服务力度,促使其尽快进入上市辅导期。

二是加强资源挖掘,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引导工作。从我市实际情况看,近几年来,通过卓有成效的大规模招商引资,规模以上企业已经达到了102户,拥有了华能*电厂、龙嘉煤田、宇光能源、亚泰制药、海伯尔制药、天景食品、金锣肉制品等一批大型骨干企业。这些企业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生产效益高、市场前景好,企业治理较为规范,核心竞争力较强,已经基本具备了上市融资的基础条件。还有一些中小型成长性企业,发展迅猛,市场前景较好,通过一段时间的培育和发展,完全可以成为上市企业的后备军。但企业上市没有三年左右的时间很难出成果,必须从现在开始抓资源挖掘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培育拟上市意向企业。要加强行业选择。重点围绕我市的“矿产能源、机加、食品、医药”等四大主导产业,挖掘培养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地方支柱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要实施培育工程。每年都要选择3-5户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并力争每年都有1户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上市办要重点抓好企业培育,把行业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和高成长性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在资金、生产要素协调等方面要进行重点倾斜,加大扶持力度。同时,要拓宽工作视野,把基础性好、具有一定规模和业绩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通过整合包装,纳入培育范围,使我市上市后备资源行业分布更广泛、产业结构更合理,争取有更多的企业进入辅导,源源不断地把优质企业推向证券市场。

三是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加快推进企业多渠道融资。一要立足国内主板上市。沪深a股市场是目前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主渠道,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竞争力较强的企业,要争取在沪深主板市场上市上作文章。二要抢占创业板上市先机。今年国内创业板开通后,上市标准将大大低于中小企业板。要提前做好准备,力争抢坐头班车,把我市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推上创业板市场。三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借壳”上市、“挂靠”上市等途径,引导企业积极向上市公司靠拢,争取早日进入资本市场。

四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投资者和股东利益。拟上市企业和其他非上市股份制企业,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实行规范运作,朝着更加健康方向发展。要保证股东大会的权力充分到位,健全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要建立起有效的内控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要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激励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运行质量。

五是加大外引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基金和机构。要引导企业家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引进”的内动力和紧迫感。要积极为成长型企业与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合作牵线搭桥,鼓励和扶持外地有实力、有实业、有信誉的企业参与我市企业资产重组,进一步改善企业股权结构,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投资机构,并大力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和投资机构,努力解决企业融资难等突出问题。要加快培养和引进懂金融、懂技术、会管理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已经成立了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我担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贾士武、副市长李洪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在财政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肖志华担任。主要就是负责做好企业上市的统筹规划和指导、服务,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组织上市企业业务培训等工作。全市其它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认识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树立起抓企业上市就是抓招商引资、抓结构调整的观念,切实把企业上市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做到思想上重视,政策上落实,工作上得力。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把上市工作作为事关经济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来对待,挖掘一切潜力,使尽一切办法,为企业出谋划策,服务到位,支持到位。要按照“围墙内的事企业做,围墙外的事政府做”的理念,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转制、辅导、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

三要加强政策扶持。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降低上市成本,市里已经出台了《*市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关键是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扶持政策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全力协助企业做好基础工作,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要加强学习研究。上市工作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加强学习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企业也要高度重视对资本市场相关知识的学习,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上市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市财政、发改、经济等部门可以搜集整理一些《各地扶持鼓励企业上市政策措施汇编》、《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问答》等之类的小册子,供大家学习借鉴,开阔思路。

五要加强宣传培训。针对有的企业对证券市场的功能认识不足,对进入资本市场的程序、规则了解不多的情况,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平台,帮助企业与证券公司、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要加强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等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通过开辟专栏、专题,及时报道我市上市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真正在全市营造议上市、争上市、快上市的浓厚氛围。

关于借壳上市专项顾问协议书通用二

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市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_____),注册地在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_____公司。

2.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股权。

3.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而投资人在对公司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为此,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工商部门”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

“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

“权利负担”指质押、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

“认购”指投资人或者其确定的最终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对新增股份的认购。

“投资人保证”指投资人在本协议中向公司及原始股东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中国国务院指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

“重大不利影响”指公司的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等发生超过_____%的减少或下降,或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或其他)的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否来自供公司的通常商业过程的交易。

“上市”指公司通过ipo、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因该等上市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第二条解释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

提及“法律”,应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条例、地方规章(包括不时做出之修订)的任何规定;

提及“一方”时,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个人代表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提及“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2)本协议包含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条款、附件和附录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和附录,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补充、修改、变更。

本协议各附件及附录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签署其他文件,在此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各方已共同参与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对本协议中各方存在歧义或者不明之处已经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本协议不构成格式文本,且一方不得以未参与本协议的起草、讨论或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个别条款无效。

(5)原始股东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中的一方或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增资

第三条投资方式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募集投资款人民币万元。

(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人特此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资,目标公司特此同意接受投资,且该等新增股份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应未附带亦不受限于任何权利负担(本次增资称为“本次交易”)。

第四条投资对价

本次甲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占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_____%股权。

第五条投资款的支付

各方确认,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投资人同意豁免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将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实现;

(2)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3)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4)至投资人缴款日,各项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

(5)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东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项协议、义务或承诺;

(6)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在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诉讼、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条支付后的义务

公司应在投资人缴纳出资后及时完成以下事项:

(1)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将投资人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股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股东。

(2)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司应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

第七条优先认购权

(1)当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各方有权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资本公积或法定公积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以及(2)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收购的目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

(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认缴该等未经认缴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1)如果公司原始股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共同出售权

原始股东及投资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1)如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非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全部拟转让股份,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方应有权按比例同转让方一起向拟受让方转让该非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2)转让方拟转让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第八条(2)项规定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

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该项转让通知后20日内书面回复转让方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否则视为放弃共同出售权。

其他股东拟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则该股东共同出售的股份≤该股东持股总数×(拟转让股份总数/转让方持股总数)。

(3)转让方应允许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同时向拟受让方出售其股份,拟受让方不同意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共同出售的,转让方不可以向拟受让方出售全部或部分的股份。

第十条反稀释条款

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向原始股东和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或发行可转债、认股权证或期权;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如果公司向原始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则发行该等新股单价(下称“新低价格”,新低价格=公司发行该等新股所获得的全部对价÷该等新股占公司发行后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发行新股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一个门槛价格(门槛价格=投资人对公司实际投资总额÷投资人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

如果新低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投资人有权以一元人民币的总对价从发起人股东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下称“新增股份”),以使得该等新股发行后,投资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少于增资时的股份比例。

投资人从发起人股东获得新增股份所支付的对价超过一元人民币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将超出部分以投资人认可的方式补偿给投资人。

第十一条清偿权

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了税费、薪金、负债和其他分配后,投资人依照投资金额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分配。

第四章法人治理及公司运营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

(1)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时,须取得投资人的同意方可通过:

(a)公司向第三方募集资本或向第三方发行股份或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c)涉及公司上市时间、方式、地点、路径等事项;

(d)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e)公司对外投资或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f)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基本文件的重大修改;

(g)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h)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人数;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i)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外的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支出;

(j)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k)公司对外签署的金额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非经营性合同;

(l)清算、兼并或出售或购买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使得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化;

(m)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性质或结构;

(n)增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相似计划下发行的股份,但是源于原始股东存量股份的除外;

(o)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公司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p)借款或者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债务,或在公司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上创设任何权利负担;

(q)以公司资产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者担保;

(r)改变或取消任何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结构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应再成立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

董事会应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由原始股东委任,2名董事由投资人委任。

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及1名监事由投资人委任。

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出纳由投资人委任。

原始股东和投资人承诺在行使股东选举权利时保证对方各自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

董事离职,提名方有权提名另一候选人并经选举成为公司董事。

(2)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董事会的召开应有所有董事,并且其中应包括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但在会议召开十日前,经两次通知未能参加会议也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除外)参加方可有效。

如董事未准时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再次通知,并将会议时间相应顺延5天召开。

(4)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并且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董事的同意(以下指“特殊决议”)

(a)制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案;

(b)制定设立新的子公司、代表处、分公司的方案;

(c)任命、撤职和替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变更公司审计、财务制度和程序、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d)审计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制度,包括奖金、车辆和房屋的购买和规定;

(e)增加公司任何年薪高于40万元人民币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和福利计划,且年涨幅超过25%;

(f)股东大会权限下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g)任何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各方权利或义务的任何弃权、批准、同意或修改,或者公司或者任何子公司迟延或未能尽力行使其在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享有的针对协议相对方的权利和救济;

(h)购买任何上市或非上市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认股权证等)的行为;

(i)各方一致认为需董事会决议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及原始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如下(但如有特别提及其他方的承诺之处,该承诺亦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在工商登记日前,除已获得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外,(i)公司不得新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发行与公司股份相关的期权、权证、各种种类的可转换债;(ii)公司各原始股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任何公司股份;在工商登记日前,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公司以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主营业务,其性质、范围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改变,且应延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采用的健全商业原则;

(2)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或任何原始股东均不得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作为或不作为,且应就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将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形及时通知投资人;

(3)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收入或利润向各原始股东作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4)在工商登记日前,以本协议所载列的保密规定为前提,投资人的代表应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于正常营业时间查阅公司的账册和记录(包括所有的法定账册、会议记录、合同等);

(5)各方特此同意互相配合,尽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陈述及保证

第十五条各方共同的陈述及保证

(1)各方均依据其管辖法律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2)交易文件构成各方的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3)各方签署交易文件、完成本次交易以及履行并遵守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a)并不违反该方需遵守或该方受到约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命令、裁决、判决或法令,且(b)也不导致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文件或承诺项下的条款。

第七章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所有凭证、收据、统计报表和报告、财务账册应以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审计

(1)公司的财务审计应由一家国内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来完成。

审计报告应递交股东大会、董事会。

(2)如果任一股东合理认为有必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专业人员来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审查时,则其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审计和审查,公司应给予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股东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

(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四十五(45)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季度的财务报表。

(2)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9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未经审计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报表。

(3)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经由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具有国内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此外,公司(财务负责人)还应准备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财务报表及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建议书。

第十九条知情权

公司股东各方有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应当进行配合。

第八章生效和终止

第二十条生效

本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各方同意豁免相关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或者加盖各方公章;

(2)泰*资本已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人本次投资议案;

(3)就本次交易,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内部投资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4)至签署日,未发现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第二十一条终止

(1)如果在投资人缴款前任何时候发现公司存在任何下列事实、事宜或事件(不论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前存在或发生,还是在其后产生或发生),投资人有权向公司和/或各原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a)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而且该违反在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有关方对违约作出补救后60日内未得到补救;

(b)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任何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

(c)发生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或其他)、前景、财产或经营成果的重大不利影响。

(2)在下列情况下,权利方可单方提出中止本协议,而本协议所约定之本次交易将随之被放弃:

(a)经由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b)之前,公司未能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c)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对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本协议及/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费用和支付,该方应向其他各方作出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2)原始股东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本协议需承担回购义务、补偿责任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原始股中的一方或几方单独或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关于借壳上市专项顾问协议书通用三

【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越发严重,造假手段愈来愈隐蔽;本文通过对雅百特公司财务造假案进行简析,对其暴露出的审计失误进行分析,继而提出相关的审计建议与启示。

资本市场上屡次被爆出恶性财务造假事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业试图通过财务造假来满足其利益需求,另一方面,外部监管的不力也是财务造假事件不断滋生的重要原因;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误不仅会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而且还会对自身的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本文以雅百特公司财务造假案为例来进行分析,以期能得出有意义的审计启示。

(一)案例简介。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百特”)始建于2009年,公司于2015年借壳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自上市以来发展极其迅速,利润成倍增长,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2017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对雅百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巨额跨境订单、虚构建材进出口业务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财务造假行为嚣张。2018年7月6日深交所发布消息称,已正式启动对雅百特的强制退市机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造假手段。

1、虚构海外工程项目。雅百特利用我国跨境项目审核和控制的疏漏,谎称公司于2015年承接了巴基斯坦国木尔坦城市的快速公交项目,实现当年营业收入2.01亿元。为了让跨境交易显得更加真实,其通过伪造巴基斯坦信函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来取得审计师的信任;其次,雅百特还特地向海关报关出口了一批建材,称这批建材将会用于巴基斯坦木尔坦的快速公交车站的建设,但经查,这些建材并未实际运往巴基斯坦,而是将报关出口的建材运至香港,再由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将货物运回国内。

2、虚假采购。根据证监会的调查,雅百特通过注册大量空壳公司来充当上下游,进行频繁的关联方交易,虚假采购,伪造资金循环,虚增营业收入。具体手段为:先将其自有资金以虚假采购的方式转入其控制的关联企业,然后再以销售回款的名义转回的方式虚构销售收入,其工程款大多来源于雅百特本身控制的关联公司,为了隐蔽资金循环,其还通过100多个银行帐户进行资金划转和走账,运用银行票据和第三方支付划转,企图利用资金划转渠道的复杂性来瞒天过海。

(一)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从以上对雅百特财务造假手段的分析来看,其造假行为也并非无迹可寻,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常年为雅百特提供审计和评估服务,双方有着良好且密切的合作关系,因此,审计师在对雅百特进行风险评估和执行相关的审计程序时,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未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内部控制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过于信任,一时疏忽酿成大祸。

(二)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雅百特通过大量的虚假采购和巨额的跨境建材贸易来虚增营业收入,其间,雅百特必须得有大量的实物周转才能“支撑”其谎言,但实际上,雅百特只持有极少量的实物资产,审计师如果对其仓库现存、购入以及发出的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核实,定能发现其中的猫腻。另外,雅百特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充当上下游进行频繁的虚假采购与销售,以粉饰经营业绩,审计师如果对其上下游公司进行实地察访,雅百特的财务造假也能被轻易识别,但是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却没有执行实地考察这一审计程序,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也是致使众华审计师审计失误的原因之一。

(一)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由于现今企业的交易方式日趋复杂多样,交易量也异常庞大,对审计师而言,要对公司的所有账目进行详细审计显然不够实际,而基于抽样原理的风险导向型审计又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面对这种两难的情形,审计师应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怀疑态度,重视风险评估程序,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要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做充分的了解,以便对审计风险有一个更为准确的预估。

(二)不断调整并更新审计方法。审计师在进行审计时常用的审计方法大体可分为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其中,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有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和分析法,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有盘点法、调节法和鉴定法。审计师在审计时应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方法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不能仅仅停留在审查相关账项上,这种疏于对被审计单位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考察的审计方法,很容易被一些企业“钻空子”。审计师要根据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特殊性,不断调整并更新審计方法,执行充分、恰当的审计程序,以提高审计的效果和效率。

(三)注重审计职业道德培养。审计职业道德是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只有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信念和职业道德习惯,审计人员才能自觉按照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的行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向公众展示良好的职业形象。注重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有助于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维护审计行业信誉。

雅百特的财务造假案从侧面反映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追逐利益,不惜花费大量精力和财力进行财务造假欺骗投资者,面对日趋复杂的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该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在执行充分且恰当的审计程序后,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向公众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参考文献】

[1]李克亮.从审计角度看“雅百特”财务造假案[j].财会通讯,2018(16):92-94.

[2]陈莉莉.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j]时代经贸,2017,(19):20-22.

[3]张永梅.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j].商场现代化,2018(14):139-140.

[4]吴冠忠.浅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及防范措施[j].商业经济,2017,(10):163-165.

作者简介:陈济芳(1998年3月)女,籍贯:湖南浏阳人,汉族,湘潭大学商学院审计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关于借壳上市专项顾问协议书通用四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在各企业的不懈努力下,我市上市工作势头良好。目前已有上市公司5家,募集资金55.7亿元,上市企业家数及融资额均居台州各县市首位,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值得充分肯定。这几年上市的时机相对较好,浙江省和台州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上市的政策举措,表明了上级政府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决心。从我市情况来看,一是基础扎实。20xx年全市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工业企业就有多家,其中相当多的企业财务指标达到或超过上市门槛,上市工作空间很大。二是后续有力。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家,其中报会企业1家,有望今年上市,辅导备案企业有2家。三是氛围良好。20xx年初重新修订完善了上市扶持政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2010?11号)。根据企业上市后涉及再投资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参考周边县市区一些新的做法,今年又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政办?2012?11号)。同时,设立“拟上市企业直通服务工作小组”,在全市上下已形成“企业争取上市,政府推动上市”的浓厚氛围。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压力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上市资源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我市上市公司还

是以工业企业为主,以传统的制造业为主,如何围绕服务业、海洋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资源挖掘和培育,是当前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是上市扶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在上市培育过

程中存在涉及产权、环保、税收和发展空间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支持与解决。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将直接延缓企业上市推进的速度。

三是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外流。全市上市公司累计融资净

额亿元,在以外投资项目的有2家上市企业,约占总金额的16%,其中在天津投资2个项目,投资额为亿元以上;在宁波投资2个项目,投资额亿元。占项目总数的%,涉及金额亿元。

分析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既有我市原有上市基础薄弱,起步晚,以传统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特色等客观因素,也有世界经济危机,外需萎缩,导致企业业绩滑坡等外部因素,还有一些地方与部门对企业上市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打折扣,上市机构及队伍建设滞后,人员不专职,精力不到位,难以独立开展业务指导等原因。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解决。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的问题都不重视,都不能很好解决,那其他企业的问题就更不可能得到解决了。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千年古城新崛起”的奋斗目标,坚持“企业自主、政府引导,梯度推进、重点突破”原则,按照“上市一批、报会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总体思路,强化资源培育,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推进企业多渠道、多形式的上市,力争今后五年新增上市企业5家,在全市经济体系中形成上市企业板块。

一是加大企业上市扶持的力度。近日出台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市也应整合以前的扶持政策,加紧出台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几年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重点是完善了政策内容。一方面保留了原上市政策文件中仍在实施的有关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参考吸收了近年来上市工作先进地区好的做法,内容比较全面,扶持的力度明显加强。政策条款总共十二条,除了延用原文件7条政策外,新增了一些内容,同时,我们希望拟上市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享受扶持政策前,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对个人限售股股票(含股权激励股票)托管在本地、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在、公司注册地不得迁出等事项,作出具体书面承诺,积极回馈地方,共同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是加强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制订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现代物流及金融等领域企业,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一定要把成长型和科技型的民营企业作为培育上市资源首要考虑目标,这也是我们今后上市的优势所在、活力所在、潜力所在。重点是改变民营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加快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规范运作,为下一步上市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各地要继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方式,举办论坛、专题辅导、交流学习等多种活动,对不同企业分类指导,有侧重地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企业对上市的认知程度,提高上市的自觉性。市金融办要跟踪服务好重点后备企业,要努力争取这些企业都能顺利登陆资本市场。

三是拓宽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根据我市企业的实际,当前仍然要以中小板为重点引导企业上市,同时积极推动符合“两高、六新”(即高成长、高科技、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条件的企业登陆创业板;也支持企业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或到境外或通过买壳方式或登陆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平台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鼓励和指导企业通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和企业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要关心和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这个平台,积极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公司债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股东将优质资产与核心业

务注入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发展,做优做强。同时,我们要高度重视融资项目的要素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项目落地问题,必须避免把千辛万苦拓宽渠道融入的资金,白白流向外地,我们承担环保、资源的成本,却让人家享用资金,让人家通过我们的公司实现了“借壳上市”。

四是推进股权投资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有利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也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高企业治理和运营水平,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民营企业股权重构计划,为境内外知名创投机构服务临海企业提供便利,着力推动我市重点民营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实现股权重构与优化,进一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股权投资体系,有条件的地方都要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做大引导基金的规模,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股权投资的资本供给,引导民间资金转化服务于实体经济,加快企业资本社会化的进程。要建立股权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动,筛选有意向引进股权投资的企业,纳入项目储备,优先推荐给实力强、口碑好、提供增值服务的股权投资企业。要将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是加强对上市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要继续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抓手,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要建立党委、政府班子领导联系拟上市企业制度,定期了解企业上市进展情况,督查有关政策的落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上市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健全上市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从制度上确保责任落实,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奖励、表彰。市金融办要配足配强人员,保障必要工作经费。要密切与省金融办、中国证监会和浙江证监局的沟通,及时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联系,要引导他们勤勉尽责,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环境。与上市有关的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建设规划、商务、环保、国土资源、国税、工商等相关部门都要全力以赴为企业服务到位、支持到位,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千方百计帮助协调解决,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同志们,企业上市工作周期长,任务重,情况复杂,但我相信,有了一支勇于创新的企业家队伍和一批质地优良的成长型企业,只要我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思想,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必将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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