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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底条文汇总(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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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底条文汇总(通用20篇)
2023-11-22 18:28:53    小编:ZTFB

合同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签字才能生效。注意合同的格式和语言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看看下面这些合同范例,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写作。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一

甲方: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经方提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方同意与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自愿辞去公司。

三、甲方已结清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有的工资、福利等。

四、乙方承诺:

1、乙方不再就有关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事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2、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业务。

3、乙方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遵守已与甲方签署的《保密与禁止协议》的规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乙方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及早完成未完结工作;。

2、办好工作交接手续,全面移交公司财物、资料档案和应该移交其它事宜;。

3、清理收回经手的应收款项,保障公司财产资金安全;。

4、清理积欠公司的个人债务和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5、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6、乙方应为所其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按其在职期间签订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按《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条款索赔。

六、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认真履行有关义务,严格遵守约定条款,不得违约。乙方如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按以上条款索赔,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和对其它债务的追索权。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运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

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

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

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对用于工程结构部分的混凝土采用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__《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乙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甲方逾期不与乙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按第种方式结算。

3.对混凝土砂浆、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

4.价款支付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未结价款。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第五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应指派专人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

应遵守国家、北京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应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

2.乙方义务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

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

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解决。

浇筑混凝土前后,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

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________卖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现场联系人:__________现场联系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三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地址:

三、承包内容:外墙外保温系统。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工程总价及付款方式:

1、工程单价:每平方米程量结算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变更及建设单位签证据实结算。

2、付款方式:

(1)、工程完工后年底支付_____,其余______;。

六、施工工期:_____天(甲方具备施工条件提前5天通知乙方)。由于气候等因素造成的停工,工期自然顺延;乙方如遇施工障碍需和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期如有改变,甲方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由于工期改变误工造成的直接误工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七、工程条件。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甲方必须提供以下条件:

a.施工基面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b.提供施工所需脚手架,进入现场交叉施工时双方配合。

c.施工现场所需水、电。

八、工程管理。

1、乙方按经甲方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如发现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经双方研究决定。

2、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时,甲方协助提供施工过程中的用电、用气、用水以及施工用的储藏场地。

3、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与生产单位方面的配合,由甲方现场代表进行协调,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5、现场代表:

甲方派为工地全权代表。

乙方派为工地全权代表。

九、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由于产品质量及施工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负责。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保质期五年,保证不开裂不变形。

2、乙方必须按规定对施工现场成品进行保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3、工程完工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及甲方使用不当出现的问题,由甲方负责。

4、本工程不得分包,如需分包必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

十、安全施工:

1、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甲方事先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遵守甲方管理,遵守建设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接受保安的管理。进入现场须办理出入证。

3、由施工方所造成的施工质量事故及个人伤亡事故,由施工方承担。

4、乙方按文明施工要求组织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建筑垃圾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十一、违约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违约责任:因乙方施工质量、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注:在书面通知后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工程验收。

1、乙方材料进场后,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甲方如有异议请在一周内提出;如需额外检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应及时验收,验收未完之前,甲方不得使。

3、质量保修条款: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材料、施工)问题,发包人有义务发现质量问题时立即提醒承包人,且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组织维修,否则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其发生的维修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并承当因此超出的费用,若发包人违此条款不提醒承包人,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责任与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十三、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算清所有款项后终止。

十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要有基本情况)。

二、方支付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元;。

三、;。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五

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是人们进行各类交易的重要法律依据,能够确保交易的公正、合法和有序进行。作为一名从事商务工作的人员,我在合同的交底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合同交底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注重清晰表达。

在合同交底中,清晰的表达是至关重要的。双方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和细节都需要有明确的了解和认知。因此,在交底过程中,我会尽量使用简练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确保对方能够理解我的意思。如果需要使用专业术语,我会适时地解释和说明,为对方提供更加详细的解读。

第三段:认真倾听对方需求。

合同交底并不仅仅是向对方介绍合同内容,还需要充分了解对方的需求和期望。在交底前,我会提前了解合同另一方的背景和特点,以及他们的需求和关注点。在交底过程中,我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调整和修改。通过认真倾听,我能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在合同中体现双方的利益和平衡。

第四段:注重细节和合理的讨价还价。

在合同交底中,细节决定成败。我会仔细审查合同的每个条款和附加条款,并确保合同的表述准确无误。在交底过程中,如果对方提出了合理的修改要求,我会认真考虑,并根据情况做出调整。同时,我也会对对方的要求进行合理的讨价还价,以求取双方共赢的结果。通过注重细节和合理的讨价还价,我能够在合同交底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和空间。

第五段:建立信任和长期合作关系。

合同交底是一种建立信任和长期合作关系的过程。在交底过程中,我会尽量诚实和透明地与对方沟通,并遵守承诺。我也会以合作伙伴的身份与对方进行交流,共同解决问题,并为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而努力。通过建立信任和长期合作关系,我能够与对方形成紧密的关系,为今后的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结尾段。

在合同交底中,我逐渐学会了注重清晰表达、认真倾听对方需求、注重细节和合理的讨价还价,以及建立信任和长期合作关系。这些经验和体会帮助我更好地完成合同交底的任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积累更多的经验和体会,不断提升自己的合同交底能力,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六

二、合同工期。

1、2015年06月09日——2015年07月08日,工期30天。

2、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不能施工,工期顺延。

四、工程结算依据。

五、材料供应。

由乙方按设计要求供应。先提供样品按样品验收、检查。

三、合同价款。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七

第一段:

合同交底是商务谈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我作为公司代表与多个供应商签署合同,亲身经历了合同交底的过程。通过这一经验,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交底的重要性及其中的一些关键要素。在交底过程中,我发现了合同交底的三个关键要素:明确的合同条款,互相理解和有效的沟通以及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第二段:

明确的合同条款是合同交底的基石。合同中的条款应该清晰、详细地描述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误解。在我的经验中,我发现合同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价格和交付期限。因此,在合同交底的过程中,我们要特别关注这些重要的条款,并与对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以确保双方对条款的解释和理解是一致的。

第三段:

互相理解和有效的沟通是合同交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与供应商交流过程中,我发现语言和文化的差异是导致沟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避免误解和不必要的麻烦,我们要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并通过多种方式来表达我们的意图和需求,如书面文件、图表和现场演示等。此外,及时回应供应商的疑虑和问题也是保持良好沟通的关键。通过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互信,我们可以更好地达成共识,并为将来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四段:

在合同交底过程中,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至关重要。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互相理解和支持。在我的经验中,我发现合同交底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问题和变数。在这些困难面前,我们需要以积极的态度和合作的精神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互相指责和抱怨。在与供应商的合作中,我们要尊重彼此的意见和建议,并展开务实、平等的协商,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只有通过合作,我们才能够在合同交底中达成共识,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段:

总结来说,合同交底是商务谈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交底过程中,我们要关注明确的合同条款,互相理解和有效的沟通以及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通过遵循这些关键要素,我们可以更好地完成合同交底,并为双方在合作中带来更多的好处。同时,通过合同交底的实践,我们也可以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和商务技巧,为今后的商务谈判打下坚实的基础。最重要的是,我们要保持诚实、透明和公正的原则,为公平、合法的商务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计量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量法制。

3.“加强计理监督管理”是要着重解决关系国家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可能影响生产建设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这是计量立法的基本点。

4.“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5.“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体现了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计量保证,体现了计量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

6.“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体现了制定计量法,加强工业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的法制监督,直接关系着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着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1.本条是对计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包括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

2.适用的地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调整对象,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在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本法有关条款还规定了调整使用计量单位,实施计量监督等方面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4.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理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5.计量基准器具即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理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7.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本条是对我国采用计量单位制度的规定。

2.我国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

3.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组成。

4.“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七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已作了规定。

5.“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批准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对废除的步骤、年限和如何区别不同情况等,已作了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本条是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2.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全国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除了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外,还要监督本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5.“县级以上”含县级。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九

合同和合同分析的资料是工程实施管理的依据。合同分析后,应向各层次管理者作“合同交底”,即由合同管理人员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解释和说明的基础上,通过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各个工程小组学习合同条文和合同总体分析结果,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规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双方的合同责任和工作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使大家都树立全局观念,使各项工作协调一致,避免执行中的违约行为。

例:承包人在履行和实施合同前进行合同分析,其目的和作用有()。

a.分析合同漏洞,解释有争议的内容。

b.分析签订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情况。

c.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

d.分析合同文件组成及结构,有利于合同查阅。

e.分解和落实合同任务,便于实施和检查。

答案:ace。

a.合同分析。

b.合同跟踪。

c.合同交底。

d.合同实施控制。

答案:c。

a.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向其内部项目管理人员交底。

b.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交底。

c.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进行合同交底。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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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十

2.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费率在交付货物_________天之内将运费和相关费用付至乙方帐户。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物以补偿损失。

3.托运货物为特种货或者危险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做详细说明。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应按约定将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并应甲方的要求,签发联运提单。

5.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乙方及其代理或者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乙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

(1)货物由甲方或者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

(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

(3)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

(5)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6)抢劫、盗窃等认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7)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十一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1.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的规定。

2.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专门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3.计量监督员的设置及其职责,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1.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法制监督所需要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规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4.“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在具体应用时,是指本法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条件的考核,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仲裁检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非强制检定,以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面向社会进行的非强制检定。

5.“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在具体应用时,采取以下形式:

(1)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4)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6.执行强制检定和本条解释的第4项“基他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1.本条是对作为处理计量纠纷所依据的检定数据的规定。

2.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为计量纠纷。

3.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

具有法律效力。

4.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

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本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证明其在认证的范围内,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

4.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

5.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具体包括: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3)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6.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由其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在具体应用时,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7.“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是指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十二

第一段:引言(150字)。

合同交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明确和充分理解合同内容的机会。作为一名合同交底人员,我有幸参与了几个合同交底,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会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这些体会,并探讨合同交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第二段:合同交底的重要性(250字)。

合同交底是确保合同双方相互了解合同内容和责任的重要环节。在合同交底中,我们以清晰简明的方式向当事人解释合同条款和义务,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没有合同交底,当事人可能会对合同中的某些内容产生疑惑或误解,进而导致争议和纠纷的产生。因此,合同交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第三段:合同交底的有效性(250字)。

合同交底只有在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作用。为了确保合同交底的有效性,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我们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确保掌握了合同的每一个细节。其次,我们需要灵活运用各种教育和沟通技巧,以适应不同当事人的理解能力和应对不同情况的需求。最后,我们要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交底技巧,以提高交底的质量和效果。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提高合同交底的有效性,确保当事人对合同有一个真正的理解。

第四段:合同交底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350字)。

然而,合同交底并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其中存在着一些挑战。首先,合同内容可能非常复杂,对于一些普通民众来说可能难以理解。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可以采用将复杂的词汇和概念转化为更容易理解的语言,或者使用图表和图像来解释合同内容。其次,有些当事人可能对合同交底不感兴趣或态度冷漠,这可能导致他们对合同内容的忽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增加交底的吸引力和互动性,例如通过故事化的讲解,或者提供实际案例和参与性活动。最后,合同交底人员的能力和专业素养也是一个挑战,他们需要具备深厚的合同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加强培训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第五段:结论(200字)。

通过参与合同交底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交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合同交底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理解合同条款和责任,避免争议和纠纷的产生,而且可以加强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合作。然而,合同交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改进。我相信,通过持续的培训和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我们可以更好地完成合同交底工作,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合同交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我们不断努力,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安心和满意的服务。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十三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1.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2.“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是指与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检定条件。具体包括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3.我国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考核,颁发许可证,是对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资格的计量认证。

4.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具体应用本条规定时,企业、事业单位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其中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

5.“修理计量器具”是指面向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修理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申请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在具体应用本条规定时,企业、事业单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发证。当地不能考核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6.新开业或扩大、改变经营范围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单位,应先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扩大、改变经营范围的登记。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1.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的规定。

2.“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含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虽已定型生产,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

3.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对其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品考核合格,即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品进行定型或样机试验合格。

4.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批准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予以公布。

制造在全国范围内虽已定型生产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5.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本条规定的法律手续,不得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

第十四条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1.本条是对我国不准制造、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的规定。

2.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包括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3.“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是指经实践证明结构不合理或计量性能已不符合法制管理要求,由国务院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

4.因特殊需要,必须制造、销售或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本条规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特殊需要,是指在用英制设备需要的一部分英制计量器具,以及应外商要求需要制造出口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等。

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本条是对保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的规定。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负责。

“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是指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按计量检定规程执行“出厂检定”。

“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是指保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出具产品合格证”,是指对制造的计量器具出具产品合格证或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合格证。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抽样检定或监督试验。

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1.本条是对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2.“进口的计量器具”,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3.凡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由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第十七条使用计量器具不行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1.本条是对使用计量器具的作弊行为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2.使用计量器具破坏其准确度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作弊故意使计量器具失准。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1.本条是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2.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简易计量器具。简易计量器具是指产品结构简单,制造、修理容易,根据我国当前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技术水平和生产、检定条件,能够制造、修理并可以保证质量的计量器具。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确定。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办理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4.在具体应用本条规定时,“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指县、旗、市辖区以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十四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十五

质权人(全称):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金数额(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物处置费等)。

第三条质物的设定。

一、出质人(详见质押附件一)同意以下列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质押附件二)作为质物,上述质押附件一、质押附件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一、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质物没有被查封或设定抵押等情况。

四、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的同意。

五、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六、同意质物的质押率在上述质物暂作价的_____%以内。

七、出质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无效。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

二、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非因质权人的原因,质物有损害、变质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须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或拒绝恢复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使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七条质物的保险。

一、出质人须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直接从出质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四、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费用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出质人的质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足以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况。

(二)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质权人向出质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出质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特别声明。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押附件一:出质人信息。

质押附件二:动产质押清单。

债务人:质权人:出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址: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十六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1.本条是对计量基准的建立及计量基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计量基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是指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要溯源于计量基准。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是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条件统一规划、组织建立。组织建立的原则:属于基本的、通用的、为各行各业服务的计量基准,建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授权其他部门建在有关技术机构。

第六条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本条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法律地位的规定。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3.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决定,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但建立之后,必须经考核合格才能使用。

4.本条关于须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各地区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本条是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3.“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适应某部门专业特点的特殊需要。

4.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部门内开展检定。“主持考核”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以及这些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管理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

3.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

4.本条关于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但乡镇企业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和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就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1.本条是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4.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6.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7.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1.本条是对计量检定所必须依据的技术规范的规定。

2.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它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

3.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在本部门内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本行政区内施行。

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1.本条是对实施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也就是对全国量值传递体制的规定。

2.“经济合理”是指进行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

3.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十七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本条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4.处以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期限,罚款的限额,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理等,按本法《实施细则》或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和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是指出厂或交付用户的计量器具不合格或者没有合格证。

3.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制造、修理和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六条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2.“强制检定范围”是指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其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确定。

3.“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是指未按照本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检定,以及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检定的有关规定申请检定。

4.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5.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

3.“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编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1.本条是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按本条的规定,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刑法》第151条、117条。

3.本法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151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117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和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并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对我国刑法做了补充规定。按本条规定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比照《刑法》第187条执行。

《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含义,同本法第二十五条解释的第2项。

第三十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1.本条是对计量执法人员失职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按本条规定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刑法》第187条。

3.给予行政处分,由违法者所在单位决定或由其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本条是对适用本法各项行政处罚的专门机关的规定。

2.适用本法各项行政处罚的专门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的机关,也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诉讼或强制其履行处罚决定的规定。

2.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允许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如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则处罚决定生效。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十八

1、格式×××合同。

甲方:×××(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顺序可以用条文式,也可以用一、二、三……)甲方的权利(写明对合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合并成两条)。

第五条数量和质量条款(写明数量多少,必须用通用的计算方式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交付方式、地点、验收方式条款。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者盖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达成的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和酬金;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1)要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了解是否有履约能力;

(2)要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不搞君子协定;

(3)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要合法;

(4)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确保合同的。

顺利履行。经济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必须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订经济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个协议的形成需要双方进行不断地、反复地协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的意见。这个过程就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有一方全盘接受对方的意见(承诺)以后,合同正式成立。承诺是订立合同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一方完全接受对方的.要约条件。承诺一旦作出,如无特别约定,则合同就算成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双方协商订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的合同从一开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因主体资格不具备而无效,例如没有经过登记的企业组织签订的合同;二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无效,如以某种利益胁迫对方订立不平等的合同;三是因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人违法而无效;四是因违反程序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程序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认。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则要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全部无效,则经济合同从一开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返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如果已经履行完毕,而又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可以不追究双方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有意规避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应追缴双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收归国库。如果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则无效部分不再履行,有效部分对双方仍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十九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1.本条是对制定国防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国防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以本法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1.本条是对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本法的《实施细则》授权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并在全国施行,具有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已由国务院批准,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合同交底条文汇总篇二十

乙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凭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社区房屋作为__________________场所。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

甲方同意把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社区现有房屋及_________车间租凭给乙方,乙方租赁物_______________有免费使用权。

二、房屋用途:

乙方所租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租金:

每年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年内租金不变。

五、付款方式:

1、乙方每______年支付______次,第______次租金及押金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每年提前______天支付下年租金)。

2、基本费用:乙方承担在租赁时所发生费用:水费,电费,税费。

六、场所的维修,建设:

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有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相关设施的维护,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归还甲方。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因正常生产需要,在租赁物内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______天内予以修缮,超过______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

4、乙方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无关。

八、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

九、违约责任:

1、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拆迁和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甲、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2、除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违约合同终止,违约方若是乙方,甲方不返回租凭保证金和剩余租金,并且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违约方若是甲方,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其它:

供电,供水,排污及其他为使乙方能够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1、有实际负荷______kw以上三相电供生产使用。

2、有正常有水供生产使用。

3、排污管道能正常,通畅。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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