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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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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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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梳理思路,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在总结中,我们可以用统计数据来支持和证明自己的观点。下面列举了一些写作总结时常见的错误和应注意的问题。

监事会制度篇一

为了保证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按照医院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以监察审计处的名义对内报送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科室审计盘点记录,其它以需要监察审计处名义报送的文件、材料等。

2、使用监察审计处印章时,必须认真填写完整的《兰大二院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表由印章管理人员管理,监察审计处存档(保留3年)。

3、严禁在空白纸张(含证件、表格)等上面加盖印章。

1、监察审计处长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并指定专人作为部门印章的保管人。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保管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2、使用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科长、或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3、部门印章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允许使用公章。

4、盖印人一般为印章保管人。如盖印人不在,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盖印,但用印均须注意以下事项:

(1)盖印人须征得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2)盖印时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

(3)盖印后要做好《兰大二院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填写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部门、用印人以及留存材料等内容,并保存好用印其他依据材料。

监事会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协会工作实际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协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四条监事会代表会员大会执行以下职责:

1、监察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有问责权、停职检查权;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列席理事会重大会议;

6、向会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7、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形成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就某一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监事代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八条监事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本季度相关事务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监事分工实行部门联系制,每名监事对接一个或多个部门,负责对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每名监事每季度对本人所联系的部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报告,交监事长备案。

第十条监事必须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因客观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监事长请假。监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二次不参加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的,由监事长提出处理意见,交监事会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监事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26日监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自20xx年4月26日起执行。

监事会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xxyh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银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监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事会负责。

第三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由本行监事组成,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主席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三)根据需要,审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方案和报告,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监事会各专门委员2会人选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五)拟定监事的考核办法,组织对监事的业绩考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根据自身职责,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监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研究确定行使履职尽职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监事会办公室及其他与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拟订提交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背景资料等会议文件。相关人员和部门应接受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就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务提出的质询,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非该委员会成员的监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必要时,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八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承担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监事会制度篇四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有限公司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监事会是股东会常设的投资发展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股东会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经营管理,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对股东资本运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通过行使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目标管理等四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融资发展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对关系公司和项目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组织建立起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模式。

为切实有效履行管资金、管项目、管投资的工作职能,监事会实行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的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监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制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有效执行。

(一)监事长。

1、根据股东会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项目发展需要,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和形势,深层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经常带着问题或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监事会业务工作,为公司领导管好资金、管好项目与管好投资。

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长还要完成股东会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资金的思路,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

2、根据股东会的资金经营理念,制定股东资金经营借贷方案、投资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实现股东资金经营利润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根据公司与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综合制定股东资金的融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确保企业的资金来源安全可靠,避免资金短缺造成的经营风险。

4、管理好股东及投资者的出资材料与档案,确保股东与投资者的股权、债权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和侵占;管理好借贷合同及投资、融资档案,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益。

5、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资金的统收定支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和项目所有的资金收入及时上缴、所有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股东批准的预算、结算方案执行。

7、加强财务团队的建设与管理,为公司培养一批专业的财务管理队伍,为企业和项目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务保障。

(三)项目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项目的思路,制定项目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模式,保障项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根据股东会的项目管理理念,制定项目投资、规划、开发、建设与经营的可行性方案及工作计划,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开发目标的顺利实现,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组织制定项目的投资计划与投资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并对项目投资的进度与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项目开发严格按照股东会的预定方向稳步发展。

4、组织制定项目的招商引资计划与经营销售计划及工作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确保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充足和投资资本的及时回笼,实现项目滚动开发,及时获取投资收益回报。

5、组织制定公司土地受让、规划和使用方案,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与运营管理,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

6、组织制定公司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和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不受侵占或损失,制定合理的、科学的资产销售、租赁、转让、出让与合作经营方案,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7、组织制定项目的产业规划方案、营销策划方案与招商引资方案,审定批复项目的经营管理计划,控制项目经营管理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投资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投资的思路,制定企业、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模式,控制投资风险与保障投资收益最大化。

2、制定下发企业和项目各项投资活动的月度、年度目标,并监督执行,确保各项投资活动按既定目标和工作计划开展实施,及时解决处理各项投资活动中产生的问题。

3、建立公司投资立项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准确判断立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预期及风险程度,确保投资方案科学、合理、必要、可行。

4、建立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制度,控制投资成本,并依托合同准确对项目建设投资及配套投资进行投资预决算,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5、建立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事前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规避风险;事中对投资过程与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防范风险;事后对投资成果进行管理,并做投资效益评估和利用成果。

6、建立公司与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制度,准确判断和审批各项投资付款计划,确保投资资金使用达到投资目的,组织投资成本和投资利润的清算工作,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7、建立公司和项目投资合同管理体系,统筹制定各种合同模式,依托合同对各项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确保股东与投资者及时获取各项投资收益,有效避免合法权益受非法侵害。

监事会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云浮市云安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云浮市云安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云安区政府出资的或其授权区属相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监事会,是指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代表公司出资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出资人依法对监事会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对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进行评价。

第五条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推荐,并履行相关程序;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成员可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监事会主席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须经出资人同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经出资人同意,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六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每届期满后,经出资人同意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具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具有财务、会计、金融、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爱岗敬业,勤勉履职,具有勤奋工作、踏实肯干的工作态度和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工作热情。

(四)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具有防腐拒变、远离诱惑的坚定信念和自觉规范个人日常行为的自控能力。

(五)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事会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九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运作的规范情况;对重大风险、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含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可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通过与年报审计等咨询机构沟通,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经营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监督、评价公司资产运行、经营效益、资产质量、经营责任合同执行、内控建设、风险防范、产权监管网络的建设及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并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组织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对所属企业进行检查;指导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对公司拟向所属企业委派、推荐的监事人选提出意见。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公司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其他相关会议。

(二)阅知公司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向监事会成员传达有关精神。

(四)负责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与沟通。

(五)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六)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报告。

(七)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八)完成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并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

除履行上述监事职责外,监事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二)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确保监事会工作正常运行。

(三)完成出资人、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会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

(一)日常监督:主要通过阅知公司文件、检查公司财务、查阅业务资料、参加重要会议、调查研究、约谈走访等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提醒,对公司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特别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风险控制、资产质量、资金运作、财务状况等具体事项,全面深入地开展监督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并向监事会提供监督所必需的各类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及有关部门应向监事会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业务资料,并向监事会公开公司财务信息。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其他有关会议材料。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法律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会履行规定的职责。对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隐匿、篡改、伪造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阻碍监事会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分为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般在公司年度(半年度)董事会或经营工作会议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主要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质量状况,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讨论监事会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总结、监督评价报告等。

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二)监事会日常会议:监事会沟通信息、研究工作和开展日常工作的会议。

(三)监事会专题会议:监事会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就有关专题事项或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如有表决事项的,应附相关材料。监事如有议案需要在监事会会议上提出讨论的,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送达监事会,并由监事会主席审定。

监事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经营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在保证与会监事能真实、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但年度监事会会议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其它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详细的书面记录。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与会监事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决议表决方式和结果等,并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与会监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会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得到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的表决,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二十一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会成员应负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报告是监事会监督的重要载体,根据内容不同可分为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四类。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送出资人。

(一)工作报告:指监事会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二)监督评价报告:指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年度履职情况、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通过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建议的报告。

(三)专项检查报告:指监事会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形成的报告,内容包括检查事项的情况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重大事项报告:指监事会认为应当让出资人知晓的公司重大事项或情况的报告。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已经或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出资人专项报告。如情况紧急,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监事会报告主送出资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专报是监事会主席以个人名义向出资人直接报送的公司重大、紧急、突发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

(一)公司和公司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已经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三)公司重大决策、重大经营行为等需要出资人知晓的情况。

(四)公司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专项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主席专报以及时性为原则,实行一事一报;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监事报告是指在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职、监事会不能正常运作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监事认为必要时,可以个人名义对某些重大事项或意见建议向出资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的评价由出资人组织实施,职工监事的评价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事必须严格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主要包括:

(一)必须对监督检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二)必须对发现的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如实上报,不得隐匿不报,不得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报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权对监事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第二十七条任期届满,监事会应对其本届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监事应对其本人本届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完成任期总结报告。出资人对委派或推荐的监事会主席、监事进行任期考核,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或推荐。职工监事的任期考核和任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以及监事会开展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承担,列入公司年度预算并单独核算。监事会年度经费预算应报出资人备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建立健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其中《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报出资人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云安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区其他有关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监事会制度篇六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其股东较多,彼此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状况如何,股东虽然有权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的效果是有限的,并且这种监督不是经常性、专业性的,无法对公司所有经常发生的、复杂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状况进行监督。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行使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权。

公司监事会属于集体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具体由多少监事组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在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人数时,至少应当规定为3人或者在3人以上,否则即是违法。

监事会包括两部分监事:一部分是股东代表,而另一部分为职工代表。新修改的公司法对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作出的最低比例的限制。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与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相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事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条监事通过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不超过九人,且为单数。

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担任监事长,监事不得与理事以上人员来自同一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经召开监事会会议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发出整改建议,理事会应按整改建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

理事会未及时纠正和反馈,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九条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

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可以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由秘书处负责接收办理。

第十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罢免监事职务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四)监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监事职务自动终止的,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本会利益,拒不履行监事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等行为的,监事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20xx年11月27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解释。

监事会制度篇八

现实生活中,公司规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出现了大多数股东的投机化现象,即股东更多关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而不是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以及股东会显然不可能有效行使公司经营的监督权。正是基于此,监事会凭借出资者(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成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的必然选择。

监事会制衡机制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而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正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是财产安全的权益。

依据《公司法》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均是有限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公司财务会计的任何虚假记载都是对债权人的欺骗,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直接对债权人债权的收回构成威胁。法律为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设立了监事会制度,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防止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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