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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店工作总结简短 零售店工作总结简短范文(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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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店工作总结简短 零售店工作总结简短范文(八篇)
2022-12-21 18:52:54    小编:ZTFB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零售店工作总结简短一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有关零售店工作总结简短二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为使x大药房尽早通过gsp认证,在食药监部门的指导下,我药房严格按照《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x大药房属于单体药房,经营地址周围无污染源,无高危设施,经营场所宽敞明亮,卫生清洁、布局合理。药房核准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我药房按gsp要求,完善了相应的设备,修定了各岗位职责及相关规定,从硬件、软件两个方面进行gsp改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本药店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gsp认证及日常经营中无任何欺骗行为。

(一)质量管理与职责

我药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了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了药品质量。建立了与本药房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药店的日常管理,保证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督促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配备了质量管理员专门负责药品的质量工作,制订了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员认真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负责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对不合格药品进行确认和处理,负责假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认真做好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以及对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指导并督促药学服务。负责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员履行的职责。

(二)人员管理

我药房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无行业禁入情况。企业负责人具有药师资格,指导合理用药。质量管理员为,具有药师技术职称。营业员具有学历,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具有学历(无中药饮片的删除这句)。

、均接受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制定了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每年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均取得健康证,并建立了健康档案,符合上岗要求。我药房没有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和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三)文件

本药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并且定期审核,及时修订。通过培训使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并制定了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储存、养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制度,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药品拆零管理制度,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制度,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

理;环境卫生、人员健康制度,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执行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制定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建立了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等十几项操作规程。

建立了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四)设施与设备

本企业的营业场所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企业营业面积xx平方米,环境整洁,布局合理,通风良好,无污染物,营业场所、生活区分开。营业用货架组,柜台组,销售柜组标志醒目。由于具有合法、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药品能够及时补充,且验收合格后及时上架入柜,所以本店不设仓库。药架、药柜均能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在10cm以上。药店配备了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温湿度计1个、除湿用具1个、换气扇1个、黏鼠板1块,配备了符合要求的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并设有专门的含麻黄碱专柜。

(五)药品的采购与验收

1、药品采购

药品采购管理是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的关键环节。对药品采购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为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管理,我们在采

购过程中首先制定了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过程中的具体事项,首营企业和购销合同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规定。

(1)采购企业合法性

对合格供货方、首营企业进行合法性评估,由采购员负责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资料,如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过调查与了解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经质量管理员审核合格,有药店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2)采购药品合法性

采购员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

(3)供货方销售员合法性和质量保证协议书的签订。

检查供货方销售员的经营行为与其企业“证、照”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是否相符。索取供货方销售员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检查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质量保证协议书的签订应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质量管理员负责对以上工作进行验证审核,审核合格的材料与质量保证协议书一同入合格供货方档案。

2、药品的验收

为了确保采购药品的质量,防止假劣药品进入本店,我们制定了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帐货相符。

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

验收员根据质量验收实际情况,将验收药品的质量情况记录下来同时做出验收结论,并保留验收记录。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拒收,并报质量管理员。

(六)、陈列与储存

本店对所经营的药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到四分开的原则,即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分开存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并根据药品的特性进行存放,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陈列的药品质量和包装都符合规定,对陈列的药品每月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有问题的药品立即撤离货架柜台,并填写相关记录。陈列药品的场所、货架柜台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避光设施、设备。

为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药品养护员对陈列的药品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对易变质、近效期、易潮解的药品每周进行了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同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药品养护质量信息。

有关零售店工作总结简短三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账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有关零售店工作总结简短四

甲方: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萨尔布吕肯)与乙方:萨尔州贸易、银行与保险工会(地址:萨尔布吕肯),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兰--法尔茨--萨尔州分会(地址:美茵茨)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集体合同:

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萨尔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萨尔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 雇佣和试用期

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 短工

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1991年1月1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第四条 临时工

1.临时工是指在雇佣时申明只是暂时性雇佣且其劳动关系最长3个月后应予以终止的雇员。如3个月后劳动关系仍未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在计算3个月的时间时,不考虑雇佣暂时中止的情况,但中止时间加起来总共不应超过1个月。

如在6个月之内雇佣临时工达4个月以上,则其劳动关系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在雇佣临时工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佣临时工持续1个月,没有间断,且事先没有商定雇佣期限,则应在解除雇佣关系前一星期通知该临时工。

第五条 受培训人(学徒)

1.有关培训关系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条款。

2.支付培训津贴时应至少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数额为基穿 

3.根据培训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及无资格参加考试者之申请,可以将培训关系延长至下一次复考,但最多延长1年。以上也同样适用于出于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徒。

第六条 职业学校时间

为履行法定的职业学校的教育义务,应保证受培训人上职业学校所必需的时间。职业学校听课时间应算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 劳动时间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时间的常规周工作时间为38.5小时,1991年1月1日起为37.5小时。有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

2.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企业协议,如企业无企业委员会,则通过劳动合同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规定:

a.已事先协商好连续休息时间制(如流动休息制度或固定周休息日)。这种情况下38.5小时周工作时间,1991年1月1日后37.5小时周工作时间在一个日历年中应以平均数达到。

b.在采用不进行年工作时间调整的劳动时间制度的情况下,由于周工作时间降到38.5小时,1991年1月1日起降到37.5小时后产生的休息时间已合并在一起,并以每6个星期或一个季度为间隔段事先予以调整。

1986年1月1日将劳动时间缩减到38.5小时,根据a和b所采取的调整须导致至少为1.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1991年1月1日起将劳动时间缩减为37.5小时,调整措施须再次导致至少1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二次调整总共应导致不少于2.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工作时有一半以上时间是等待工作的雇员,如汽车司机、门卫、勤杂工,如本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长工作时间,则在企业委员会同意下,可将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到46小时,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5小时。

4.缩减周劳动时间时不得延长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时间。

5.法定节日视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时间。

6.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每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7.收尾性操作、结帐及其它必要的结尾工作可以滞留必要的人员予以完成。这种情况下如延长劳动时间只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被允许,并将之计入加班时间。

8.在基本《企业组织法》第87条所进行的协商范围内,应考虑晚上雇员工作产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难。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企业内调解处作出决定。对于雇员提出不愿意从事18:30以后的工作理由,雇主及企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考虑。如雇员由于个人紧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后上班,则应予以准假。

9.雇员不能在连续两个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后的班。有适当理由时一

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后的班。其中要扣除4个星期四。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

雇员同意时可以在单个情况下作出偏离于第1、2句的规定,并应通知企业委员会。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雇员,当日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半小时,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业通常工作时间也同样超过8个半小时。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后仍然工作的雇员获55%的补贴。这种晚班开业补贴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时间补偿。根据可能和雇员的要求,结合企业惯常的休息时间制度应给予这种休息时间(参见2款)。这点上可以与确定的企业工作时间规定有所偏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另外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 加班时间

1.加班时间是指第七条第1、2款规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劳动时间。

2.加班应尽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允许加班。如加班非个别特殊情况,则须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时应以月收入的1/167,自1991年1月1日起1/163,以及25%的补贴(这种补贴从当周工作时间的第41小时后才开始计算,1991年1月以后则为37.5小时)。也可以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4.其工作时间依第七条第3款调整的雇员,在周工作时间的第47小时后方可领取加班补贴。

第九条 夜班、星期日及节日班

1.如企业经营活动需要,法律允许,可以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节日班。此类加班报酬每小时应为月报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以后为月报酬的1/163以及有关补贴。也可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补偿。如对同一工作时间有多种补贴供选择,则应支付最高的一项补贴。

夜班    自20点至6点   50%

星期日班  自0点至24点   50%

节日班   自0点至24点   100%

如节日覆盖某一工作日,则另外支付其法定报酬。

2.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看守工作。

3.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4条,星期日开业工作的雇员除了领取第1款规定的报酬外,也应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7条第3款给予其休息时间。

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偏离本条款规定。对于每一个这样的星期日,可给予雇员此星期日后下一个星期内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 工资级别、报酬计算、报酬支付

1.有关薪金、工资级别以及报酬数额由特别的集体合同予以规定。

2.根据雇员实际从事的工种将其列入相应工资级别。如一雇员长期同时从事多种工资级别不同的工种,则依据工作时间上居多的工种确定工资级别;如不能确定工作时间居多的工种,则将其工资列为较高的工资级别。

3.如某一雇员替代别人从事4个星期以上,且工资级别较高的工作,则应支付其替代期间的协调报酬,数额为两工资级别之差。

4.曾受过商业的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培训的职员计算职业工龄时,不受其以前从事工种所在的经济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一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二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训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至结业考试通过期间支付薪金级别ⅰ或工资级别ⅱ的报酬。

6.没有通过职业培训结业考试的职员的薪金,依据有关薪金集体合同而定。

7.计算职业工龄时,劳动关系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不予以考虑。如能证明因转业培训而中断了工作,则这一期间也应计算在职业工龄之内。

8.职业培训结束后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时间也应计入职业工龄。如女职员因分娩中断其工作则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9.根据集体合同产生应予提高报酬的情况时,在产生该情况的当月第一日开始提高报酬。

10.雇员收入改变时,须交付雇员一份有关薪金或工资级别、收入构成及应扣除的各类款项的书面证明。

11.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时以月报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起,以1/163为基穿 

12.年满55周岁且在企业连续工龄为20年以上的雇员,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过更正性解雇(注:雇主与雇员约定先解除,然后以一待遇较差的前提重新雇佣)被列入集体合同规定的较低的工资级别时,可在24个月内领取相当于原来工种和现在工种的薪金或工资级别差的协调数额作为报酬保险金。

集体合同规定以外的补贴不属此协调报酬额。如雇员能申请法定养老保险规定的年老金或预支年老金,或因为丧失就业或职业能力可申请养老金,或能对造成损害(指就业或职业能力的丧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请、要求已被满足,上述规定则不适用。如雇员因为就业能力的降低从其它地方可以领取补偿,则他有义务向雇主报告这一补偿及其变动情况。这些补偿应计入协调报酬额之中,在此种情况下雇员应首先申请其他地方的补偿。

13.如雇员领取不同形式的报酬(固定工资、回扣、计件或类似奖金除外),则每月固定工资应至少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月薪金或工资相适应。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资。其细则由企业协议,在无企业委员会的企业由单个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工龄

1.所有在同一企业从事职业和工作的年份均计为企业工龄,但工作中断2年以前的就业时间不算在内。由于雇员的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不适用以上规定。

2.因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监禁、拘留而中断工作,则此期间也算为企业工龄。女雇员因分娩而须中断工作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为15个月。

第十二条 第二职业

雇员从事其他的持续性工作须征得雇主的同意,如从事这一第二职业不影响原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原雇主应予以同意。

第十三条 休假

1.休假在日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于维持和补充雇员的劳动力。休假期间雇员不得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工作,否则将失去休假的权利。如因劳动关系结束不再享有休息时间,则可以对休假进行补偿。

3.18周岁以下雇员休假期的长短依法律规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数如下:

年满18周岁者   30个工作日(有可能还是节假日)

年满22周岁者   32个工作日

年满26周岁者   34个工作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满18周岁者   31个工作日或26个劳动日

年满20周岁者   32个工作日或27个劳动日

年满25周岁者   34个工作日或29个劳动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或30个劳动日

临时工的休假依据法律规定而定。

5.决定休假长短的是日历年开始时雇员的年龄。

6.劳动关系开始或结束的享有休假的日历年中,每满一月工作时间,雇员享有其年休假天数1/12的休假。

如计算时休假天数不为整数,则分数部分算为一整天。

7.如在一日历年中雇员已享受另一雇主给予的休假,则新雇主当年没有给予该雇员休假的义务。

8.休假应尽量在4月1日至10月31日间以连续时间给出。

9.企业委员会参与制定休假计划。如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则在时间确定上应尽量考虑雇员的要求。

10.由于企业或雇员个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当年休假,或根据第6款雇员所应享受的休假天数较少,应与下一年的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将当年的休假天数转加到第二年的休假中去。

11.休假期间生病时,如能提供充分证明(如医生出具的病假单),则此是不算为休假时间。

12.如休假期间适逢发薪之日,则此报酬及有关报酬部分可根据雇员要求在休假前发放。

休假期间发放的应发票项视同雇员没有休假。如雇员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变动的奖金或回扣构成,则休假期间应发放休假前12个月内每月平均的奖金或回扣数额。

在享有休假的日历年开始前可通过企业协议,如没有企业委员会,通过单个劳动合同确定不超过3个月的较短的计量时间段。

奖赏金、庆典金、年利润分红及其它特殊补助不算为劳动报酬。

13.如雇员自己出于重要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或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只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条 父母假

雇员人数超过100名以上的企业,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后,根据以下条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业工龄已达4年的雇员,有权申请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来最长不得超过4年。

3.申请父母假须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结束之前3个月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父母假长短,并保证第8款的有关规定。

4.父母假期间劳动关系中止。这一期间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产生的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假期间计算职业工龄,但不能算为企业工龄。集体合同或企业的有关支付规定对享受父母假的雇员无效。

5.如父母双方均在同一企业工作,则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间雇员不得在其它企业工作。但这一期间应优先考虑该雇员在本企业做临时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间雇员可以参加企业举办的进修、继续培训班。

8.雇员应在6个月的期限内,预先告知雇主在父母假结束后,是否重新恢复与之的劳动关系。如雇员欲提前结束其父母假,则适用以上同样的有关期限规定。

9.父母假结束以后,雇员应尽量申请企业内与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雇员违反第6款第1句,则雇主可不再履行其与雇员协议产生的义务。

第十五条 特殊事假

1.与如下情况有直接联系时,雇员可申请事假,此事假不计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结婚              3个劳动日

b.妻子生产、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         2个劳动日

c.自己庆祝银婚                   1个劳动日

d.自己的子女受圣餐或坚信礼(新教)         1个劳动日

e.子女、兄弟、姐妹结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死亡  1个劳动日

f.家居的搬迁                    2个劳动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                  1个劳动日

2.如一个日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来不超过6个劳动日,则第1款a到g项所列的事假期间报酬照付。超过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签订合同的工会的联邦、州、地区理事会或集体合同谈判委员会任职的雇员,应在工资照付的前提下,由雇主保证其参与会议的自由。

第十六条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雇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并说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应在3日内予以证明;同时也须说明不能上班的预计时间。如雇员在这以后另外3天内仍未证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则此延误期限之举原则上可构成无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理由。

雇主对其费用可以要求雇员出示官方医生证明。

2.无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发6个星期的报酬,但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结束期限。如果一官方医生同意治疗,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准许治疗,某一疾病保险机构或康复机构提供治疗,或由照顾局提供重残者的治疗时,同样适用第1句规定。

3.企业工龄满8年的雇员可以领取3个月的疾病金(指六周后疾病保险机构付给病人的代工资)与净工资的差额,满15年以上者可以领取6个月。

第十七条 死亡情况下的报酬支付

如雇员死亡留下需赡养的配偶或还有23岁以下未完成职业培训而仍需抚养的子女,则在死亡当月,且还根据非中断的企业工龄发放若干月的报酬。

连续企业工龄满1年     1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3年     2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5年     3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xx年    4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20年    5个月

第十八条 失效条款

1.所有基本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要求最迟须在其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

本失效条款不适用于基本应受到惩罚或不允许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此类权利要求适用于有关法律规定。

2.上款所述6个月期限为最后期限。如雇主未考虑到第2条第1款的情况,则上句不适用。

第十九条 解雇

1.任何解雇须有书面形式。

2.如无其他规定,职员的解雇期限为6周并至季度末。如已协商一个较短或较长的解雇期限,则其长短对双方应相同且解雇期限至少为1个月并至月底。

工商业雇员的解雇期限如无其他规定则为2周并至月底。雇员企业工龄满5年,解雇期限为1个月至月底,满xx年为2个月至月底,满20年为3个月至季度底。

3.解雇期限期间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结束前,应根据雇员要求给予其适当寻找工作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不能扣除报酬。

4.劳动关系结束时,雇员可申请取得一份工作证明。该份证明应说明雇员从事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并可根据雇员要求说明其工作表现和成绩。

5.雇员可申请要求一与第4款所述事项相适应的中途工作证明。

第二十条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拟定。任何一方可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最后条款

1.此集体合同1989年1月1日生效。

2.1985年10月9日签订的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同时失效。

3.此集体合同可以于1992年12月31日在遵守3个月的解雇期限的条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时仍未解除,则以后的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4.现有的对雇员有利的、超出本集体合同范围之外的协议不受本集体合同的影响。

5.每名雇员应获得一份本集体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张贴)使其了解本集体合同。

6.本集体合同在解除后至新的合同签订前仍然有效。

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已登记注册之协会)

签名:皮帕、克拉霍克、洛森

萨尔州贸易、银行、保险工会

签名:皮鲁士、墨塞尔

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州、萨尔州州分会

签名:帕德塔、奥拉

另:

对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第7条:

1.确定有关工作时间的企业协议时,售货雇员每天的通常工作时间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最迟至18:30,星期六最迟至14:00。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如该星期六适逢节日,则该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以及圣诞节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至18:00。在4月至9月期间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为16:00。前面2句不适用于采用与《商品打烊法》相偏离的特别工作时间的企业。

2.晚上营业及其他根据《商店打烊法》,晚上也可能开业的商店竞争产生不利因素时,雇主可以和企业委员会就星期四最晚工作时间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协议。

附:         企业雇员劳动合同样本

____公司与____先生(小姐)(住址____)之间签定如下协议:

1.____先生(小姐)从____起被雇佣从事____工作。根据企业需要,该雇员可被调往企业另一部门,可以以另一种报酬形式支付工资或以另一种工作时间制(如轮班)工作。被分配其它工作、调往企业其他部门或改变工作形式或工作时间时,企业内相应的劳动报酬规定随即适用。此后发生解雇情况时,除非法律或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雇员不得提出在解雇期限内按原报酬续付工资的要求。

2.劳动条件根据____集体合同条款而定。人事表格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以对人事表格上问题的正确回答为前提。

3.根据工作性质将该雇员列为____工资级别。实行计时工资时,总劳动报酬(以每小时计算)如下:

该工资级别中集体合同规定的计时工资____dm(德国马克);

集体合同范围外的补贴____dm;

即每小时总劳动报酬____dm。

实行效率工资(计件和奖励工资)时,根据取得的劳动成果和企业惯例确定的计件及奖励额基数来计算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范围以外的补贴为雇主自愿发放的款项,可以在不考虑本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下随时撤回,可以用于集体合同中工资增加时的抵算。如果集体合同工资的增长回溯既往,则该补贴也可回溯既往。

4.报酬以企业惯例或企业协议所确定的时间支付。可以以非现金的方式转到____先生(小姐)指明的帐户上。对报酬的转让及扣押非法。

5.____先生(小姐)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贡献出全部劳动力由公司支配。除事先征得公司之书面同意外,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对某一企业的继承或参与投股以及公开发表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谈话、文字、图片也适用以上规定。如所有劳动时间处于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第二职业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且不为与本公司竞争的企业效力时,得予以同意从事第二职业。

6.____先生(小姐)离开企业后也须保守企业秘密,公开所有可能涉及到企业利益的情况之前均须征得公司的同意。

7.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是在____(地点)企业。

8.报酬的假期不能算为休假。只有在此期间损失的劳动时间可以在不付补贴的情况下,事先或过后予以补偿或可以以前支付的加班劳动时间抵算时,方可准假。不带报酬的假期期间劳动关系中止,批准给予不付报酬的假期后,雇员不得单方撤销此假期。

9.必要时,____先生(小姐)有义务接受企业医生的检查,特别是接受对其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其工作种类的检查。

10.雇佣试用期为4个星期。在试用期内双方可遵守____天的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满时,如没有续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则勿需履行解雇手续,劳动关系即为终止。试用期满后,如集体合同无其它规定,正常解雇时双方应遵守的解雇期限为14天。

下列情况下双方的解雇期限予以延长:

企业工龄为5年时,解雇期限为1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xx年时,解雇期限为2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15年时,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20年时,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

计算企业工龄时只考虑25岁以上的时间。

11.劳动关系在____先生(小姐)领取养老金时,或因为长期无就业能力而发放的法定养老金,或最迟在年满65周岁的当月月底勿需解雇而结束。

12.雇佣结束时,所有与公司有关或属公司的物品、图表及其它文件均应交给有关负责人。

13.在维护企业正当利益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提出解雇且续发工资期间,企业保留批准雇员请假而脱离工作岗位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承担事实的雇佣关系中的义务。

14.有关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休假住址的更改,只要对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则应主动通知企业人事部门。若雇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按____先生(小姐)以前说明的地址处理有关公司的通知后,应视为已送达。

15.如____先生(小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雇主勿需遵守解雇期限进行解雇,应予扣除其一周的收入。这里可以在考虑有关雇员工资收入扣押规定的情况下从剩余工资中扣留。且有关损害补偿要求的提出不受此影响。

16.其他协议。

(时间、地点)__________

____(公司签章)____(雇员签字)

有关零售店工作总结简短五

甲方:

乙方(某餐饮店):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菜品进入乙方销售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进场菜品

1、乙方同意甲方______牌系列菜品,共____支单品进入______餐饮店销售。

2、甲方菜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

3、甲方菜品统一向乙方供货。

二、陈列位置

1、甲方菜品加入乙方______餐饮店菜单,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变动甲方菜品制作材料和方式。

三、进场费用

1、甲方菜品进场后,甲方同意付给乙方一次性进场费用______元。

2、费用支付方式:①一次性从甲方货款中扣除;②分______次从甲方货款中扣除。

备注:

四、相关责任

1、协议生效起,乙方应遵照甲方规定的菜品零售价进行菜品的销售,乙方不得私自进行菜品的调价,如因市场原因调价,须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如因乙方私自调价对市场构成负面影响,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因保存不当、制作不当,使甲方菜品被损坏而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的货源由甲方统一提供,如若发现乙方到外地或其它渠道提货,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其它约定:

甲方(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零售店工作总结简短六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特定区域内_____________经营甲方的“_____________”餐饮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

三、加盟经营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区域内成为“_____________”的特许经销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经销权。

2、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品牌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

3、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店。每个加盟店首次从甲方购进“_____________”品牌的产品,按供货价不少于_____________万元。

4、甲方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加盟方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5、甲方将“_____________”品牌产品按零售标价的_____________折售予乙方(详细见配货单),不论首次购货还是后续购货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

6、如果出现乙方采用以假汇票、假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的情况,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

7、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坏。

8、合同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销售“_____________”品牌产品,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的“_____________”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供货价的6折回收退还的产品。

四、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

1、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2、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或由乙方自行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

3、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由甲方免费进行装饰设计,装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报价并施工,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协助办理在当地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收到工程款项后_____________日内将店铺交付乙方使用。

4、加盟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_________________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总部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

五、促销与广告

1、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_____________”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产品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

2、甲方进行“_____________”品牌的整体宣传活动乙方必须配合,相关的“_____________”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计划和广告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对于促销活动所涉产品在供货价基础上按照促销折让的比例给与优惠。

3、乙方单独进行“_____________”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

4、乙方须承担自行组织促销活动产生促销让利和费用。

六、培训与指导

1、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或两名可以代行承担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4、加盟店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

5、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6、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年度销售会议及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四周通知开会日期。

7、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七、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2、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3、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

4、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5、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_____________”品牌或以“_____________”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八、竞争限制

1、在合同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_____________”特许经营代理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的特许代理权。

2、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_____________”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务,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3、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内代理、经销其它品牌的产品。

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九、服务质量控制

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加盟店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凡甲方有新产品推出,乙方必须按照最低配货量或以上的数量购入,并将新产品及时上架销售。

3、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顾客购买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给与“玫瑰卡”会员资格和相应的折扣优惠,做好会员资料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并半年一次定期向甲方提供会员资料信息。凡有新产品上市或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通知所有会员,让会员享受到来自“_____________”持续不断的优质服务。甲方将不定期回访会员客户以检查乙方的服务质量。

4、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陈设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5、随着甲方加盟店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加盟店进行信息化管理。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十、保密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2、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加盟店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

十一、加盟店的让渡与承继

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如乙方加盟店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乙方可以请求总部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

3、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总部代行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4、如乙方希望出让加盟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承让和承租的权利。

5、遇上述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加盟店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双方均可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或评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应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以双方签订新的特许连锁合同书为合作文本。

3、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_________________

(1)支付所有应付给总部的费用;

(2)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3)向甲方移交“_____________卡”会员登记名册;

(4)归还、转卖或销毁所有带有“_____________”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5)取消以“_____________”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

(6)在原加盟店经营场所内外的房屋、设备、陈设等处,消除任何与“_____________”有联系的迹象;

(7)因加盟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8)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十三、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总额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对超额部分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四、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五、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有关零售店工作总结简短七

总部:___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许加盟店:___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______产业经营及______用品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是总部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运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的权力。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店址的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

2.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性商业结构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

第八条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了开设的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必须与总部另签订该增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增加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8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人员参加总部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担。

4.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一至二次的定期总会和一些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时间。

5.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导。

6.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流量、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公司总部将加盟店经营情况作绝密资料保存,不得向外泄漏。

8.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的店长和员工。

第十二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3.对于营运必需的辅助材料、发票、提货袋、标签、收据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4.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三条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各加盟店所产生的各项活动费用,由各加盟店独立承担。

第十四条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推荐进货渠道。

.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从总部配送的商品,保障供货,保证供货质量。

.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加盟店通过总部推荐的进货渠道自行自主进货外,同意保证______%以上的商品由总部配送。由总部配送的商品可实行换货,供、换货的具体办法为:

.有保质期的产品,乙方保证换货商品保质有效期在______个月以上,并保证所有的产品包装、外观完好无损。

.服饰类商品,从进货之日起,不能超过______天。

.换货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加盟店需供货的货量应提前______天通知总部,并附上需货确认清单。

第十五条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第十六条特许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2.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为____________,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以上两项费用。

第十七条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之间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保证金。

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份,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

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加盟店______%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余下的______%的保证金,按第十七条第6款执行。

6.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总部归还加盟店应有该退还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特许金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每天______元人民币的特许金,支付方式为每一个合同年度开始的第一天一次性付清一年。其中开始加盟的第一个年度免收特许金额。

第十九条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帮助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账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的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传票(或进货的原始票据)。

.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客户资料表和会员资料表(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月向总部递交一次当月的营业报告书和当月的客户资料、会员资料表,递交的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三条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第二十四条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且均不得保留复印件。

6.加盟店对守密义务有违约行为,同意按照侵犯总部知识产权论处。

第二十五条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二十七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从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止。

2.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3.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以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以及总部要求的其他报告书等不真实。

.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

.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

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的其他行业的营业店铺。

.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

.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店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情况变动等,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向债权人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

.执法机关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______天以后仍未开业。

3.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防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规定的义务。

.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

.执法机关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二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归还。

2.加盟店提前2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同时付清了一切债务,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

3.有第二十八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本合同解除后,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一条禁止竞争

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公司其他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二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第三十三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

2.如加盟店认为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店的运营,加盟店经总部同意后,可以将加盟店转让给第三者,此时总部有优先接受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总部被追索的赔偿金必需由加盟店承担。

第三十五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特许金额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3.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三十八条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

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三十九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严守本合同条款之内容是双方的承诺;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均属于违约行为。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仲裁和诉讼地点为总部所在地法院。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签:(盖章)________签:(盖章)________

合同签定日期:________

有关零售店工作总结简短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我药房对实施gsp工作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准备和全面检查,现将我药房实施gsp认证工作及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本店成立于20xx年11月21日店,位于田苑新村17栋12号网点,企业负责人吴爱枝,质量负责人吴爱枝。经营范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乙类非处方药等。现有职工4人,其中从业药师1人,已取得上岗证有3人,营业面积106平方米。经营品种有800多种。

由于我店规模小、人员少、业务少,鉴于此种情况只是设立质量管理组,由4名同组成:分别是药店法人:吴艳、质量管理负责人:吴爱枝(兼驻店药师)、验收员:沈芸芸、养护员:李芳。营业伊始,我药房就是按照gsp要求制定了一套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经营过程中,我药房严格按照gsp要求去做。在营业的初期,有些制度执行的不好、存在过工作不规范的现象,后经过几次整改现在制度已完全得到落实,已完全符合新版《gsp》要求。

为了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专业技术素质,制定了学习培训计划,定期的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本企业根据新版gsp要求配备了电脑及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药品进销存管理软件,在营业场所配置了检测温湿度的设备,现备有温湿度计、空调。并配置了防鼠、防虫、防火设备等。营业场所清洁、明亮,营业货架、柜台齐备。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购进药品进行质量与合法资格的审核,并索取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gsp认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购进进口药品,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的原印章;进口药品应有中文标识的说明书。对首营企业和首营药品实行审核制度。企业建立了药品购进台帐,台帐真实、完整地记录药品购进情况,做到票、帐、物相符,再根据相关程序录入电脑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验收管理: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根据原始凭证及税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检查验收并记录。主要检查验收的药品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标准规定。(1)外包装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是否注明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号、有效期。对于特定储运标志是否符合药品包装要求。(2)内包装每件中是否有产品合格证,容器是否合理,有无破损,封口严密是否合格,包装字迹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要粘贴牢固。(3)药品标签说明书上明确印有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存条件等。

(4)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以中文注明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号,有中文说明书,并附有《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红印章的复印件。及时收集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出现不良反应马上上报药监部门。

我企业在始建时就严格按gsp要求,高标准地营造了储存及陈列环境,按市局最新标准装修了营业区,做到了营业场所宽敞明亮。购物方便,标志醒目,根据经营情况和gsp的要求,对药品进行了分类。并根据药品性能和性质进行了分区,分类、实行了色标管理,将仓库划分为待验区(黄色)、合药品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红色)和退货区(黄色),做到了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内服药分区存放,做到了便于操作、防止差错、污染事件发生。添置了货架,温室度仪,避光设施(窗帘),防鼠设施(门缝密封)达到了“七防”(防尘、防虫、防鸟、防鼠、防潮、防霉、防污染)要求。安装了符合照明要求的照明设备。营业区都置有空调可保证合适的空气湿度和温度。在工作中按照本店的“药品储存、养护与陈列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如药品与非药品分开陈列、非处方药品与处方药分开陈列、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陈列等“四分开原则”分类陈列,含麻黄制剂类特殊制剂专柜陈列,并标明警示标语,拆零区专柜配备相关拆零工具。另外每天上下午测量营业区及库房的温湿度,出现不符合要求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控;每月定时对库存及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按要求记录等等。这些措施能够确保药品的储存质量

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药品与优质的服务,企业对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销售药品,针对顾客要求所购药品,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并开具销售凭证,同时详细向顾客说明药品的服用方法及禁忌等;在营业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的评价和投诉及时加以解决,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计算机系统为国内知名大公司:深圳万国思讯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相关模块符合新版gsp应用要求,每天对库存量自动提醒,每月对库存近效期产品可做催销提醒,到期企业及到期药品自动限制相关采购验收销售等活动,对含麻制剂可自动进行限量及登记姓名和身份证销售等。

我药房成立自查组,由经理xx带队、质量负责人主抓,对本店实施gsp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

一是对有关档案、记录进行科学地归纳和整理;二是对货架上销售标签规范填写;三是对店面卫生重新打扫;四是对分类管理的情况进行进一步检查并规范。通过自查自纠活动gsp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通过gsp自查,我们认为已初步达到标准要求,现提出认证申请,欢迎各位领导前来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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