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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态园林设计论文(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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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态园林设计论文(优秀9篇)
2023-11-09 20:58:59    小编:ZTFB

通过总结学习和工作的经验,我们可以找到提高效率的方法,为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如何设计和打造一座具有创意和实用性的建筑?以下是一些个人成长总结的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生态园林设计论文篇一

摘要:建立生态城市,实现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必须提高环保和生态意识,制定生态城市指标体系,建立生态城市环境保护机制,规划生态城市建设,树立城市生态风尚,重视城市间、区域间的合作。

关键词:城市、生态城市、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生态城市建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必然方向。生态城市的构建不仅关系到市民居住环境的生态建设、生态恢复,还影响着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社会风气等方面。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缩小我国在综合国力、科技水平、人口素质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各行各业工作者们需要努力的内容。建立生态城市能够实现城市经济良性循环,促进城市协调发展,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提高城市生态经济优先意识。生态经济优先指的是将城市经济发展建立在生态健全的基础之上,减少经济发展中的资源消耗、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使生态化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工作紧密相联,从当前我国城市发展实际问题出发,促进城市生态和经济良性循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城市的协调发展。二实现经济转型,促进节能减排发展模式的建立。合理调控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在城市经济运行中作用,减少资源消耗,提高利用效率,确保城市开发的合理进行,降低成本投入,减少废弃物生成,生产出更贴近实际需求的产品,使城市经济的的发展沿着集约化和生态化并举的道路进行。三是增加绿色产业投入,实现市场经济与城市生态经济的协调发展。绿色产业能够有效减少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条件,为保护生态资源、提高生态修复提供产品、设施和服务。绿色产业的发展要引导人们提高生态意识,增加市场中的绿色产品需求,尽可能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逐渐淘汰非绿色产业,完成生态城市主导产业结构的构建。四是落实管理工作,从管理力度入手,强化政府对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一、提高环保和生态意识。

可持续发展思想是建设生态城市环境的重要指导方向,从传统的发展思想向其转变的内涵包括:重视长远利益,改变以往为了追求近期直接经济而放弃长期间接经济的思想;改良单一的经济效率模式,追求经济生态双向结合的发展方式。思想转变是构建生态城市建设的基础,其重要意义在于增加建设指导者的忧患意识、危机感以及责任感。当前我国的干部考核制度仍以任期内gdp指标为衡量标准,这导致了很多急功近利的执政行为的产生。因而,转变生态城市建设思想必须把干部任期内的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一同列入考核内容,提高指导者的生态环保意识。另外,作为生态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和直接受益人群,公众的生态意识也是需要提高的,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在生态建设中扮演的角色和应负的责任,尊重传统文化,改变以往的生活方式,从自身做起,促进城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在生态建设意识提高工作中,除了传统的宣传和教育外,还应同市民分享环境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好处,树立大众的环境索取代价观念和污染负责观念,从道德层面营造社会环保氛围,杜绝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产生。

二、完善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在以往的城市建设过程中,指导理论和政策都是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为主,市民生活品质和生态环境为辅的。因此,当前建设生态城市时,就要从理论和政策入手,建立符合国情的城市生态建理论指标体系:一是采用生态城市系统理论和方法,对城市环境、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要素间关系和相互作用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理解。政府应组织环境经济学家和相关专家学者展开探讨、研究,扩大环境经济学研究的领域,构建以工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学、森林经济学、海洋经济学等生态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多学科、多层次、多分支、交叉性综合体系。二是认识到生态城市多元化建设目标,将整体规划分解为人口、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目标、结构优化目标以及效率公平目标。将这些目标按照达成阶段分解为生态城市建设阶段目标,继而构成评价指标体系,以此对城市生态化速度与变化态势、能力和协调度进行衡量。灵敏度高、综合性强是设计指标应具有的特征,保证持续性指标、协调性指标以及监测预警制定的合理性,并在生态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下,对城市规划条例、城市建设条例和城市管理条例进行编制。在指标的选择中应注意因子的综合性、代表性、层次性、合理性、现实性。

三、建立健全生态城市环保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能够有效保障生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在生态城市的建设中政府应成为主导力量,应加大力度,有效地引导、激励、维护、规范整个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行为:一是扩大国家环保部门的职能范围和提高其权威性,改变以往管理浮于表面的现象,使其实质参与国民经济决策活动,在重大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标准制定等方面工作中增加国家环保部门的管理权力;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队伍的建设,对组织体系进行完善、提高人员素质和敬业精神;三是使生态建设管理常态化,在各级政府中设置专门的生态城市建设和管理机构,协调监控政府各部门间的管理职能,推动生态城市建设计划的实施;四是突出城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为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其管理地位和管理职责,在制订实施相关生态城市建设政策中发挥更大作用。

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市场推进指的是将价值观念引入环境保护工作,以市场机制中的经济杠杆调节建设工作。以税费和环境产权等手段,强化人、企业与自然的联系程度,通过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契约精神,遏止环境滥用,促进对环境价值、生态价值和生命支持价值的认识,降低建设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状况的出现。市场推进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在兼顾环保目的和公众承受力的基础上,通过政策调控市场价格,达到引导开发行为的作用。

当前的生态城市建设工作中,公众环境意识不高和企业急功近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仅仅依靠传统的宣传教育难以遏制“边建设、边破坏”、“边治理、边污染”的情况发生。因而,政府对执法监督和惩治力度的提高已经刻不容缓。有效执法监督的前提包括以下两点:一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切实用性强的生态发展法律体系,能从根本上规范开发建设问题,使城市生态化发展法制化、制度化;二高水平执法队伍。高素质高、认真负责、公正廉明的执法队伍是监督工作开展的前提,没有适合的人员参与任何管理工作都无从谈起。

环保和生态建设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内容现已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议政权和环境索赔权。在环保法律不断完善和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将在理论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群众基础这三点上得到全面的充实。公众的生态建设参与主要包括环境决策参与、环境监督参与、环境投资参与和个人环境行为等方面。因此,需要修订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使公民对环境权有着明确的认识,知晓自身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真正的参与到生态环保中来;修改决策程序,使公众在决策过程中有参与环节;培育与生态城市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机制。

四、科学规划生态城市建设。

生态城市总体规划是其建设实施的前提条件,应从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各方面进行全面地综合研究,强制执行把生态建设、生态恢复、生态平衡标准,制定以人为本的、战略性的、对生态城市建设与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蓝图规划,对建设工作中的科学性、综合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考虑:一是修改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充分体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二是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机制,改变建设项目提出者、计划者、决定者、运作者同属一个体系的状况,有效地控制规划工作中的每个环节;三是更新城市规划程序,使生态建设工作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全局的观点;四是强调专家论证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以避免“拍脑袋工程”、“政绩工程”和“长官意志”;五是提供正常的公众参与渠道,使公共决策更加贴近公众需求。

除了以上常规内容外,生态城市规划还应重点考虑以下问题:一是生态城市人口承载能力。要兼顾人口未来增长的可能性和生活质量人口规模合理性;对周期性往返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或城市商业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动态人口分布规律进行考虑。二是景观元素空间布局。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景观在布局规划中应遵循以下原则:整体优化原则;功能分区原则;景观稳定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活化边缘原则。三是城市的产业结构。通常城市的产业决定了其职能和性质以及公众的基本活动方式及空间分布。因此,在生态城市的产业布局中,要从实际出发,对企业、居民、生态亚系统之间交换的物质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实现物质和能量的综合平衡。四是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率,增加资源开发及可再生技术的研发投入。

五、树立城市生态特点。

文化特点和城市面貌是生态城市的名片,各城市在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和建设条件方面都是不同的,生态城市的建设要要在分析自身长处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生态城市建设方案。同时,提倡良好的公众环境行为,形成生态城市的规矩和风尚。如限制汽车数量增长、提倡公交车、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提倡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绿色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应对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提倡使用洁净能源。

六、提高城市、区域间合作能力。

在生态城市的建设中,工作者要意识到城市和区域之间的紧密联系。明确城市、区域间进行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从整体上把握生态城市的建设的方向和具体环节。现代城市越发展,交换过程中各要素的相互作用就越强。因此,在当前的生态城市建设工作中,要提高城市、区域间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的能力,建设好自身的同时,还要确保城市自身的活动不损害其他城市的利益。

生态园林设计论文篇二

生态园林并不是简单地把一些绿色植物放到一起就可以,而是在设计时,要多注重带给人的艺术气息。在植物景观配置中,一定要围绕整体、平衡、韵律、协调4大基本准则,因为这些原则能够充分体现艺术性。要根据植物的形状、质地、色彩以及比例的不同,显示多样化。同时,要注意不同植物之间的相互配合与联系,体现出和谐的景观,使人们感受到平静、舒适、柔和及愉悦的美感。在对质地、体量不同的植物进行配置时,要遵循平衡原则,使景观稳定、协调。

1.2景观性原则。

整体把握植物的布局,多利用一些美学上的原理,再加上人们对植物景观的观赏需求来设计。此外,还应多注意植物和季节之间的关系,使植物在不同的季节都能具有观赏价值,达到“体现无穷之态,招摇不尽之春”的效果,从而避免因季节变化使整个园林景观显得过于单调。

1.3生态位原则。

在生态园林景观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植物的生态位特性,避免与所在地域发生冲突,使结构合理及种群稳定、和谐。不同的.环境选用不同的植物,充分发挥出每一种植物不同的生态作用,利用植物生态作用的不同来改善不同的环境问题。

1.4生物多样性原则。

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有利于生态园林的稳定、协调发展。植物的种类越多,在进行生态园林设计时越简单,也越能呈现出丰富多彩的群落景观。这种具有复杂性的景观不仅可以提高园林的魅力值,吸引更多人群,还可以发挥出多种植物最基本的生态功能,集美丽和价值于一身。

1.5因地制宜原则。

万物的生长都离不开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要想植物生长的茂盛,就必须选择最利于其生长的气候条件及土壤。只有在因地制宜的原则下进行植物配置,才能呈现出植物最好的状态,从而创造出最别致、最美丽的生态园林景观。

生态园林设计论文篇三

1.1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的运用。

随着植物学的发展以及地理学研究的推进,搭配不同的植物品种成为指导现代园林发展的理念。

乔木、灌木以及草本植物的搭配组合成为最具普遍性的配置方式。

(1)乔木具备树干高大、枝繁叶茂的特点,而且主干的木质层和木质部十分突出,因此,其在消除噪音和净化空气方面的作用较为明显。

根据乔木是否落叶的特征,生物学将乔木分为落叶乔木和常绿乔木2大类。

公园以及山地较为适宜云杉、迎客松等常绿乔木的生长。

(2)灌木的主干相较于乔木而言,并不明显,植株较为矮小。

因此,在园林设计中的主要作用是装饰,而石榴、茶树等是较为常见的丛生灌木。

草本植物的根茎不发达,并未形成木质层和木质部,一般处于园林设计中的最底层。

1.2局部整体、环境色彩和建筑植物的搭配。

局部与整体相得益彰是整个设计最重要的理念。

园林设计工作了解植物的生长规律和习性,利用不同种类的植物形成错落感,将美学特征发挥到极致。

植物的种类和密度影响着园林的氛围。

北方地区秋冬季节的水分少、温度低,一般而言,会呈现出一种落寞寂寥的氛围。

因此,在园林设计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秋冬季节的色彩搭配问题。

绿色植物的运用,有益于营造一种青葱茂盛、生命力顽强的环境,因此,可将绿色作为北方园林的主色调。

环境与建筑融为一体是园林设计的最高境界。

建筑可以为园林提供依托,而园林可以为建筑增添点缀。

根据北方建筑的特点,设计与之相适应的园林,是优秀园林设计不可忽视的逻辑。

2北方园林设计中植物的合理运用。

2.1盲目引进外地树种。

不同的植物对环境、气候等要求不同,在其它地区生长得很好的植物物种,不一定适应本地区的气候。

北方城市盲目引进热带植物物种即是一个明显的错误。

部分北方城市在引进外来植物物种前,未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

未经过驯化和培育的植物物种由于不能适应差异较大的生长环境,而遭受病虫害困扰的现象数不胜数。

部分城市急功近利,试图通过移植老树的方式,在短时间内改变城市的景观,但由于老树难以适应新环境而呈现出成活率特别低的现状。

2.2树种的配置不合理。

树种之间有抑制或者共生的复杂关系,植物之间相互促进、共同成长是园林设计的目标。

但在实践中,由于园林工作者缺乏必要的生物学知识,再加上工作中考虑不够周到,不了解植物的习性,导致植物相克的.问题十分严重。

例如,核桃树、刺槐会抑制果树的生长,红叶小檗和竹子的结合会加大锈病的出现几率。

2.3栽培的理念不科学。

由于植物树种可能相生也可能相克,因此,利用植物的习性科学地种植和栽培能有效降低病虫害出现的几率。

在园林设计实践中,过度追求物种的一致性,不可避免地导致生物群落结构不够复杂,不仅不能抑制病虫害的发生,反而致使病虫害更加猖獗。

除此之外,植物栽培需要保持合适的密度,密度过大容易引发植物之间的过度竞争,不利于植物的健康成长。

3改进北方园林设计中植物管理措施。

通过高科技的运用,拓宽园林设计思路,寻找园林设计的灵感,成为设计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

将乡土植物与外来植物相结合,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充分组合,通过维护植物品种的多样性,降低病虫害的发生频率。

本地植物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因而成活率较高、经济成本较低。

外来植物可以增加植物品种的多样性,丰富人们的审美。

从审美的角度出发,乔木、灌木以及草本植物的充分搭配,形成错落有致的观感,层次分明的景观可以营造一种整齐利落的印象。

从生物学角度讲,提高植物的多样性,不同植物的科学搭配,可以有效防范病虫害的发生。

养护植物的过程中,需要关注植物的肥水管理、树形管理以及病虫害防治等问题。

针对乔木而言,在种植的前3年内,每年施肥的频率控制在2次即可,春季植物生长迅速期,需要施肥1次。

秋季植物进入衰败期,需要施肥1次,为植物来年的生长积累能量。

施肥时需要注意肥料的种类,复合肥对于大树而言效果较为明显。

4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民对于居住环境的审美要求越来越高。

目前,城市园林设计朝着可持续发展和复杂化科技化的方向发展。

在改进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尊重原有的生态环境,体现出城市的独特性和传承性。

为满足市民对于园林设计中植物配置的需要,园林设计工作需要注意搭配原则、树种引进和栽培理念问题等。

作者:刘颖邬振江单位: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璐,叶明,牛庆生等.城市园林设计与园林植物保护研究[j].农业与技术,(3)。

2张欢.基于园林设计与植物保护的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

生态园林设计论文篇四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的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务之急。生态园林的建设,符合社会当前的现状,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生态园林的出现,也标志着现代园林的建设方向。生态园林的生态功能,不仅能创造一个和谐的自然环境,也能为人类提供一个理想的居住环境。

生态园林的基本概念,我们可以从3个不同的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具有生态特性,符合一般的生态系统观念,能够净化空气,绿化环境。二是具有园林特性,生态园林也是园林的一种,它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美丽、舒适的活动空间,符合一般园林的基本要求。三是具有科学特性,生态园林是一项较为科学的设计,里面的植物都具备一定特性,有独立的意义。同时也会进行科学管理。总之,生态园林是现代园林建造中的首选。

生态园林设计论文篇五

1.1调和原则在生态园林设计中,选择的植物要遵循调和原则。要使植物与人们生活的外在环境,如建筑物等物质有着相互协调、相互撑托的作用,让人们对生态园林的设计有一种美的感觉,适合人们的观赏,也让整个生活环境有一种平静、舒适的氛围。1.2统一原则在生态园林设计中,对植物的配置也要遵循统一原则。所谓统一是指在植物的选择比例上要恰当,在植物外形的选择上要跟前面所选择的植物进行适当的调和,或是在植物颜色的配置上也要错落有序,不能让人产生眼花缭乱的感觉。1.3均衡原则在对植物进行配置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周围的环境现状,根据周围的环境现状设计一个规则的或是不规则的生态园林,让人工的生态园林与自然的园林相互依托。因为如果周围的植物枝繁叶茂,并且是一簇一簇的,颜色是浓厚的,这样会给人一种疲倦的和压抑的感觉,不利于生活的舒适,所以在生态园林植物的选择上可以选择一些清淡、清雅的植被,这样就可以综合周围的环境,给人一种清新淡雅的感觉。1.4韵律感及节奏感原则所谓的韵律感和节奏感在生态园林中是指给人一种视觉美感,各种植物整齐有规律的配置。例如,对于比较宽阔的道路上,可以种植一些品种相同的植被以相等的距离分别的树立在道路两旁,或者按不同的距离有规律地种植不同品种的植被,如小灌木。这样有规律性的配置可以让人在行驶道路中有放松的心态。1.5生态位原则生态位是指一种植物在整个生态环境所处的地位,它的功能作用以及它与其他植物的关系。在生态园林设计中,也要充分地考虑到植物的生态位因素,合理地选择配置一些相互依赖的植物,尽可能地避免物种为了争夺水源或是阳光而出现让另一种植物陨落的现象,让各种植物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的群落。

生态园林设计论文篇六

摘要:园林设计在城市景观规划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而且能改善生态环境,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生活环境。介绍了园林设计在城市景观规划中的必要性和应用原理,并提出了促进我国绿色城市健康发展的几种应用措施。

生态园林设计论文篇七

人们的生活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和规划。良好的城市环境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建设绿色城市,促进城市生态健康发展。景观设计是通过城市绿化规划策略,通过人工手段改造和改善城市自然环境,使园林成为整体的综合美学设计。

1.2城市规划中园林景观设计运用的原则。

1.2.1综合原则景观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是自然环境的主要载体,是改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控制综合影响因素以满足设计要求的有效措施。1.2.2个性化原则由于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点,景观设计也有很大的差异,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环境、功能和区域的特点,以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1.2.3多样化的原则在景观设计的过程中,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就必须以表现形式积极创新。由于各类城市的生态结构,园林景观也呈现出多种形态。由于景观环境的不同,园林植被的生长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2城市园林的现实意义。

2.1城市园林的生态效益。

在现代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城市的绿地面积不断缩小,已经开始完全从城市中撤出。绿色植物正在被砍伐,道路正在被现代水泥铺设,房屋正在被钢铁和水泥建造,整个城市缺乏活力和绿色。这样,我国城市生态循环系统遭受了不可弥补的破坏和损失。一旦城市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将影响城市的热循环系统,导致城市没有自动调节温度的功能。使城市处于不平衡的温度状态。

2.2城市园林的社会效益。

通过在城市中划分一些地方进行园林建设,首先可以为居民提供一个凉爽放松的场所,其次可以大大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这为居民锻炼身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城市园林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有很大的辅助作用。带有娱乐设施的城市花园更有助于减轻人们的压力和放松他们的情绪。

2.3城市园林的实际作用。

城市的发展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而城市园林建设的发展是具有代表性的内容之一。一个好的城市发展,不仅取决于它的经济发展,而且还要从城市园林的发展中看到,城市园林建设能够直接反映城市发展的真实情况,存在的景观美化也有利于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面貌,在城市的对外宣传中有助于提高城市的知名度。除了科学合理地设计城市园林,有助于城市生态平衡和防止水土流失外,城市园林还可以净化污染的水,降低政府在水污染控制方面的投资成本。

生态园林设计论文篇八

生态园林景观是由植物构建起来的,良好的植物配置不仅可以美化周边环境,为人们制造新鲜空气,提供绿荫,还能够降低噪音,防止水土流失。在建设生态生态园林景观时,合理地进行植物配置,可以提升生态园林景观的整体性,但是,现在仍然存在着很多植物配置的问题。

1植物配置需要体现艺术性,遵循美学原理。

每个人的审美是不一样的,为了满足人的审美需求,在进行植物配置时必须体现出它的艺术审美价值,这就是植物配置要遵循多样统一、协调对比的艺术原则,也就是植物配置的艺术性。在植物配置时需要做到布局合理、疏密有致,利用各种园林建筑,如桥、山石、小品等,让植物在色彩、形态、明暗等各方面有着多样化的对比,相互烘托出协调的艺术表现。在表现艺术性时还需要注意植物自身的文化与环境的融合,如熟知的“岁寒三友”———松、竹、梅,经常会被运用到一些文人雅士的私家园林中。为了体现生态园林景观的艺术性,在进行植物配置时要遵循美学原理,美学原理分为两大类:色彩美原理和形式美原理。生态园林景观要先通过色彩美来引起人的注意,然后再展现出形体、香味和听觉。生态园林景观中的色彩一般以绿色为主,用其它色彩的花、叶、果实进行搭配。色彩具有情绪效应,每种色彩的搭配使用在人的心中会产生不一样的情感。在进行植物配置时,巧妙运用色彩的情绪效应能够更好地体现生态园林景观的艺术性。一些比较鲜艳的颜色,例如红、橙、黄能够给人一种膨胀、扩展的感觉,具有较高的诱目性,更容易引起人的注意。把红和绿放在一起时虽然非常抢眼,但是不能辨明,使得色彩的明视性较低。另外,色彩的轻重体现在色彩的明亮和暗深,明亮的色彩让人觉得轻松,暗深的色彩让人感觉沉重。色彩更有华丽与朴素之分,色度高和明度高的色彩会有华丽感,而色度、明度低的色彩会让人觉得朴素,通常情况下暖色华丽,冷色则更朴素。根据色彩美的原理,在植物配置时,要进行色相的调和,比如,单一色相、近色相、中差色相以及对比色相,在色彩搭配时要先决定主体的色彩,其余的色彩则被用来衬托主体色,千万不能喧宾夺主。在建设生态园林景观时,遵循造景艺术的基本规律,对比调和、稳定均匀、比例尺度、节奏韵律以及变化统一。在植物配置的过程中,需要对植物进行各种对比,如体量、方向、色彩、虚实、空间和质地,通过植物间的差异和变化产生对比的效果,能让人感受到兴奋、热烈和奔放。倘若在进行植物配置时,找出它们的相似之处或是一致的地方,能够体现出调和的原则,将这样的植物配置在一起可以产生协调感。在设计生态园林景观时,要将植物按照均衡原则来进行配置,让生态园林景观变得稳定,这样能够达到整体的均衡美感。植物的高低起伏可以创造出不同的观赏角度,可以做到处处有景,能够丰富空间层次,让景观变得绚丽多姿。植物存在着差异和变化,运用这种特点可以表现出多样性,但是在配置植物时还要保持它们的相似性,让人感觉统一简洁。

2关于实用性。

实用性就是在进行生态园林景观的建设时,需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它需要与绿地功能要求相适应,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了实现绿地的多种功能服务,在植物配置时必须精心地选择、设计和营造,在体现出植物的多样性时,必须服从以及适应绿地的功能要求。在生态园林景观中想要实现植物多样性的最佳方法就是进行多种植物复层结构的群落式种植。但是,如果植物群落将绿地全部占据的话,生态园林景观就会因为缺乏空间的变化变得太过单调,绿地的其它功能,如文化娱乐、大型集体活动等将很难实现。所以,应当以发挥出绿地的功能效益为主,进行科学的设计,合理布局绿化种植。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一些其它的园林艺术一直强调着重要的观念,就是不能满足于纯粹的自然环境或者人工建造物,而要创造两者相结合的.艺术形象。植物配置时需要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尊重自然,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考虑到人与自然的接触和交流,在布局时尽量自然、不规则。许多人喜欢在草坪上进行活动和休息,所以,在植物配置时,要选择抗性强的草种,考虑到人们可以方便进入草坪、融入自然,不能用绿篱将草坪和道路分隔开来。如今的植物配置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如缺少草地,一片区域内大面积并密集地栽植地被,让人们缺少游玩和休息的场地;有的人喜欢玩水,但是因为水景周围密集地灌木丛而受到限制;在广场、游玩休息等人流集中的地方,不适宜种夹竹桃以及一些带刺的植物,可以适当种植一些观果植物、药用植物,增加趣味性,在木架上种植一些攀援类植物达到遮荫的效果。实用性除了包括以人为本的原则,还包括了经济性原则。寿命较长、生长速度中等、耐粗放、耐修剪的植物,可以帮助减少资金以及管理的费用。在进行植物配置时,坚持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植物种植的密度恰当合理。在种植建筑边沿的植物丛落时,需要了解植物经过几年后的生长是否会遮挡视线和光线;会不会因为过密导致通风受到阻碍。在种植时更要留出足够的空间让植物生长,植物的株间距要适当,尽量多用中等规格的全冠苗木,少用只有树干没有冠幅的大规格苗木。

生态园林设计论文篇九

「摘要」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强调限制权力。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后,需要政府进行全方位的调控。提倡限制政府权力的传统法定税收主义不再适应时代发展。平衡观认为,征税权不是来自纳税人的同意,而是作为政府权力的一部分来自于暴力和公共服务的需要。社会契约论造就了和权力对抗的社会力量的另一极,权利。二者的制约平衡,要达到的目的是行政权的良好运行。在此理论下,应该解放行政权。作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立法权应在事前,注重在程序上对征税权的限制监督,司法权应在事后,注重对征税权的救济监督。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平衡。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英国的《大宪章》,此后经过《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最终在英国宪法中取得了不可动摇的地位。三权分离的美国在独立之后更是明确的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许多发达国家都将税收法定主义注入了宪法之中。[1]税收法定主义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革命而兴起的,成为保护人民财产不受政府侵犯的最重要手段。这个过程中,税收法定主义和社会契约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税收法定主义在西方各国的确立和这些国家成立时受社会契约论的浸染是分不开的。

社会契约论兴起之后,便成为了税收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提倡的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些观点,与政府的征税权是人民赋予的这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不谋而合。税收法定主义成为社会契约论关于财产问题的论述的组成部分。直到今天,西方仍有学者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在解读税收法定主义时,一般认为这里的“法”仅指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这和税收法定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它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是分不开的。税收法定主义是在限制权力,反对任意征税,维护私人财产权的斗争中产生的。斗争的成果便是以人民的代议机关的同意来限制国王――税收的取得者――的征税权[4].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法定主义强调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和人民主权的提倡,而非税收本身。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性含义不在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或征税主体依法征税,而是社会成员对国家征税权的同意”[5].这也正是北野宏久所指的税收法定主义的第一阶段,即“不问租税法律的内容,仅以法定形式规定租税”[6].另一方面,由于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倡导的是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排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夜警政府”的观念使得政府权力被束缚在很小的范围之内,税收的作用也非常的有限。这使得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针对的是对权力的控制和财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税收本身的作用和特点。这种不以税为中心内容的税法越来越不能应付现实的发展。

随着经济危机的到来和凯恩斯主义的兴起,政府的角色发生了转变。“全能政府”的形象越来越鲜明。行政权的扩大成为一种趋势。行政权逐渐介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强大的调控作用,而这种调控又是社会所必需的。这种情况下,以往那种防范、限制行政权力的观念已经不能满足行政权发挥作用的需要。行政权渐渐的在突破旧思维的惯性,一点一点的侵蚀立法权和司法权。在严格恪守三权分离的美国,判例赋予了行政机关从属性的立法权;在分权观念的发源地英国,政府享有了委任立法权,进行了数量庞大的委任立法;在法国、日本这样的没有严格权力划分的大陆法国家,政府在享有委任立法之外,本身就有一定的立法权。可见,不论是在英美法国家还是在大陆法国家中,行政权处于一种膨胀的过程中。其表现和原因是多方面的。[8]就税法而言:首先,税收除了担负财政职能之外,又担负了经济调控职能。这是经济危机的应对手段之一。而当税收担负了这样一种职能以后,一方面,税收就和灵活多变的经济形势紧密联系起来,这需要税收政策也具备灵活的特点。另一方面,税收的这种调控职能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专业知识和经验成为税法实践中的重要因素。[9]这就使传统税收法定主义――立法机关对征税权的垄断――不能够适应税收新发展的需要。而相对灵活和一直从事税收实践的行政机关,在税法中势必担当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征税权向行政机关转移是一种时代的需要。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已经过时了。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视野来审视税收法定主义,以及征税权、税收法律关系的问题。

人类的历史呈现出这样一条线索:首先是统治者享有专制的权力,这是一种权力主导时代;然后是权力被严格的限制,我们可以称之为权利主导时代;现在,权力开始复苏扩张,权利相对缩小,权利主导似乎走进了变革。就税法而言上一过程表现为:首先,统治者享有专制的征税权,即征税人主导时代;然后,征税权被严格的限制,税收须经得纳税人的同意,即纳税人主导时代,也就是税收法定的时代;现在,征税权开始重新回归行政,税收法定主义走向变革。我们应该用一种崭新的视野来看税收法定主义的发展。

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的合理性会受到和其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一样的质疑。实际上“又有谁签署了那一纸建立国家的‘原始契约’?”也没有纳税人的同意而产生的征税权。征税权作为政府权力的组成部分从来就不是依存纳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这一点,马克思的暴力国家理论似乎更接近现实,马克思指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以保障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的法规范总称。”[12]即便如此,我们没有必要为社会契约合理性的缺乏而恐惧,因为相应的,国家除了暴力又有什么理由来为所欲为呢!更重要的是社会契约论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正是社会契约论唤醒了人民的自我觉醒,使人民不再本能的服从权力。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契约理论从人本身出发,发掘了除权力之外另外一种社会力量,也就是权利。在此之前,只有权力这一种社会力量,它自然的占有支配性地位,完全的统治社会。在这种独裁的情况下,权力发挥的作用是不稳定的',容易泛滥。社会契约理论造就了另一种力量――权利,使人民和政府在制度化范围内产生了对抗。两种力量互相制约平衡,使权力在平衡点发挥作用。两种力量的来源是不一样的。权力来源于暴力和公共需要,权利来源于人本身。从来没有权力产生出权利,也没有权利赋予权力的过程。他们互不隶属,互相制衡。社会力量另一极的形成是社会契约理论不可磨灭的贡献。

制衡”,“一种过程,即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彼此互动又不断趋近平衡目标状态的过程,尽管在这种过程中存在的只是不平衡的状态”,“一种方式或手段,即保证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平衡关系实现或近乎实现的方法、手段或机制”。这种平衡是双向的,既是权利对权力的限制,也是权力对权利的限制。

在这种理论下,社会管理职能乃行政权的基本范围,而非由权利授予,不应该在实体上受到限制。否则必然会导致行政权运行的不良。行政权应当从近代以来的限制中解放出来。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的事项,权利不应该实质上的干涉。就税法而言,税收作为一种支撑政府运转的财政来源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征税权应该属于行政权的范围。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政府的征税权和纳税人的权利正是这一平衡中的力量双方。对于社会来说,税收是必需的,征税权也就是必需的。但是要达到对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必须使征税权的行使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两者的制约平衡就是起着限定征税权的作用。首先行政机关对于征税权有其自由裁量的空间,作为权利代表的立法权不应该过多涉及到具体征税权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行政机关的征税权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作为社会力量另一极的权利,必须发挥自己的作用,使行政权保持在能够正常运行的那一点,或那个范围内。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税收法定主义。法发挥的作用不一样了。法不是直接去规定征税权的具体内容。而是应该作为征税权的制衡。这种制衡应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在立法上,事先对政府征税权给以限制,这种限制应该是程序性的。这一点,有学者曾指出“税收法定主义应以形式课税原则为基础,以实质课税原则为目的和补充”。第二,在司法上,事后对征税权的行使给以监督和救济。不仅是个案监督,更是宪法监督。

对中国而言,要指出,中国的现实是不符合这种理论的。中国的社会力量发展还很不均衡。社会力量仍呈现一极的趋势。行政权不是过小,而是过大。因此,中国尚未受过传统税收法定主义的洗礼。没有力量的制衡,就没有平衡观的税收法律关系。没有力量的制衡,行政权的扩张就容易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中国还必须补上传统税收法定主义这一课。

「注释」。

[1]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122页;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宪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2]指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说,参见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3]谢怀拭:《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载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4]参见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5]郑勇:《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的实践》,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6]转引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7]参见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135页。

[8]参见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157页。

[9]参见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10]参见刘剑文:《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1―82页。

[11]何兆武:《社会契约论》修订第三版前言,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页。

[12]转引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101页。

[13]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14]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64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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