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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汇总(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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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汇总(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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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的浪潮推动了中国社会的飞速发展,我们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学习和成长。总结需要结合具体实例,形成有说服力的论据,我们要注重实例的运用。这些总结范文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建议和思路,可以帮助我们撰写出更出色的总结。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汇总篇一

20xx年6月15日,盟委委员、纪委书记、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长喇军同志主持召开了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安排部署了20xx年全盟防职务犯罪工作,研究讨论了有关事项,形成以下会议纪要:

一、会上,盟检察分院检察长、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董贵同志宣布了盟委关于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人事调整的决定。

二、会议研究讨论了《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20xx年工作要点》以及新修订的《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领导小组各成员对修定的《工作要点》和各项制度形成一致意见,达成共识。

二、会议决定,会后将《工作要点》和修定的各项工作制度由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发执行。

会议结束时,喇军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喇军同志强调指出:今年是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及我盟《实施细则》的收官之年。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必须与我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切实抓紧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努力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充分运用蔚小平、白志明等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着力抓好重点领域、关键部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继续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各类工程建设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退耕还林(草)、农机具补贴、家电下乡和农村牧区社保改革试点等方面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关口前移,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相关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换届选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治本功能。要通过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问题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状况,认真查找体制机制的缺陷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手段、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四是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继续推进人事、行政审批、财政、金融、投资、司法等机制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有效预防这些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通过廉政风险防控,推进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参加此次会议的有:xxx。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汇总篇二

一、加强职务犯罪,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制度。

三、严厉打击行贿者,净化市场环境。

四、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五、建立完善医院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六、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七、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药品、设备、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八、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监督。

九、加强对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纪检室审查备案。

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收费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十一、加强基建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专项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基建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十二、坚持院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十三、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医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汇总篇三

20xx年6月15日,盟委委员、纪委书记、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长喇军同志主持召开了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安排部署了20xx年全盟防职务犯罪工作,研究讨论了有关事项,形成以下会议纪要:

一、会上,盟检察分院检察长、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董贵同志宣布了盟委关于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人事调整的决定。

二、会议研究讨论了《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20xx年工作要点》以及新修订的《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领导小组各成员对修定的`《工作要点》和各项制度形成一致意见,达成共识。

二、会议决定,会后将《工作要点》和修定的各项工作制度由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发执行。

会议结束时,喇军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喇军同志强调指出:今年是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及我盟《实施细则》的收官之年。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必须与我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切实抓紧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努力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充分运用蔚小平、白志明等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着力抓好重点领域、关键部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继续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各类工程建设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退耕还林(草)、农机具补贴、家电下乡和农村牧区社保改革试点等方面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关口前移,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相关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换届选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治本功能。要通过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问题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状况,认真查找体制机制的缺陷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手段、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四是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继续推进人事、行政审批、财政、金融、投资、司法等机制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有效预防这些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通过廉政风险防控,推进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参加此次会议的有:盟委委员、政法委书记、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查斯太,盟人大工委副主任、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孙万元,盟行署副盟长、盟公安局局长、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李中亚,盟检察分院检察长、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董贵以及领导小组成员盟纪委副书记哈达,盟委组织部副部长李翠萍,盟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段金桃,盟委组织部副部长、盟人社局局长张虎文,盟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田爱国,盟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东亮,盟检察分院纪检组长、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谢琼,以及盟政协秘书长李凌山,盟财政局纪检组组长李志清,盟发改委副调研员王宏伟等。

文档为doc格式。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汇总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支公司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秘部落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二、工作制度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2、建立完善系统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3、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4、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电力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5、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监督;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上级纪检部门审查备案。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基层供电所财务收支、电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分公司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9、坚持企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10、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汇总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维护和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忠实地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预防的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立足教育、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单位依法各负其责,专门机构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是预防职务犯罪的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考核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表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预工委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审计、公安、司法行政、人事、财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宣传、教育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预工委设立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其工作职责如下:

(三)对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经济活动的专项预防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法律、金融、建设、审计、会计、环保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同级检察机关承担预工委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内容如下:

(一)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调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检查、考评,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作法;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其具体职责如下:

(三)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和道德教育;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或者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行政审批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

第十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委托的人,不得为当事人指定或者介绍中介机构服务人员或者为中介机构服务人员介绍与其职务有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企务公开,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金调度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和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职务有关的纪律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借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工作人员之机谋取非法利益;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非法方式谋取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活动。

第十四条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三)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开展专项预防。

第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向提出建议的机关予以书面反馈。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干部培训院校和人事主管部门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中,应当安排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内容,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当将反腐倡廉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

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加强对非国有企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制教育,培养其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意识。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营造廉洁诚信的社会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书面建议或者意见,应当给予答复。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应当列明举报的要点和相应的证据。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署名举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调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暗示举报人的身份。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举报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举报人举报属实,使国家财产免遭、减少损失或者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本市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举报人,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引咎辞职:

(二)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监察部门、有关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属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还应当由同级选举或者任命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汇总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本项目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河北省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建立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实行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完善项目部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五)加强对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纪检室审查备案。

(六)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收费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七)坚持项目部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施工;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八)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项目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汇总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局××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反贪腐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不断强化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成立了以为组长,、为副组长,局中层干部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局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教育学习。学习内容:会议精神、十八界×中全会精神、《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普法》以及相关的城管(××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方法:一是采用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全体人员集中学,邀请区检察院和区纪委同志上辅导课并开展讨论;二是抓好个人自学;三是组织观看正反典型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

(二)开展群众满意的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免疫力”,更好地推进机关作风建设。

(三)定期召开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会议。结合中心组学习会、中层干部分析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掌握动态,收集信息,商讨有效的预防措施,做好调研分析,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四、加强预防保障措施。

(一)加大教育力度,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浓厚氛围。坚持不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每个机关干部的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恪尽职守的防火墙,让大家在思想上不想犯法。着重开展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及警示教育,让全体机关干部严格执行中纪委的“八不准”,算好“七笔账”,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权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不断开展业务培训教育,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性保证,制度的落实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必须要用完善的制度来规范权力。在审批、等各个工作环节上,明确工作标准,健全工作制度,公开行政职权目录、建立审批流程图,从各方面实行规范管理;在行政日常事务管理上从车辆管理,物品采购登记、公务接待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在工作的每个环节上经常进行督查,对查出有不良行为的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有不良苗头的事及时引导和教育,增强机关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公正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行使职权。

五、工作要求。

(一)预防职务犯罪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结合。预防职务犯罪以防为主,要养成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程序的良好习惯,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随意性,杜绝徇私枉法和渎职失职情况的发生。

(二)宣传教育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既要教育先行,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又要善抓根本,建章立制,以长效机制来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范化。

(三)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增强每位同志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其次加强法律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从而保证全年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发挥内外监督的作用。有效发挥督查股的监察作用,加强内部对职务犯罪的防范,强化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使机关各项制度建设和各种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内、外部组织、人员的共同监督,多途径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汇总篇八

××年,我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贪腐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抓好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以丰富的廉政文化活动为载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遏制贪腐现象的滋生蔓延,为建立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一、加强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坚持把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教育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促使党员干部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从政。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届×中、中纪委×次全会精神,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贪腐的宣传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章,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重要论述,全面理解胡所倡导的“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精神实质;组织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贪腐体系实施纲要》、《科学发展观干部读本》、《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廉政准则》等,增强遵守党章和严格按照党章规范自己言行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组织学习党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充分认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开展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贪腐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2.进一步深化“恪尽职守、廉洁从政”主题教育。今年的“恪尽职守、廉洁从政”主题教育将赋予新的内涵、新的内容、新的措施,重点在抓教育系统性上下工夫,关键是强化效果狠抓落实。在抓廉政教育上,把廉政教育与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充分统筹起来,坚持思想灌输和启发教育相结合、正面示范和反面警示相结合、传统方法和现代手段相结合。

3.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扎实抓好“五个一活动”。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洁的良好氛围,筑牢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防线。重点开展“五个一活动”:组织一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开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或观看警示教育片,以案说法,以案明纪;推荐精读一本理论和廉政读物,举办廉政演讲、征文比赛以及优秀读书笔记评比,组织大家交流心得、畅谈感受;丰富一批廉政文化宣传阵地,在网站平台上开辟廉政宣传专栏,每周刊登廉政格言,重大节日发送廉政短信,常学习、常提醒;召开一次干部家属助廉座谈会,把廉政教育延伸到家庭、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参与评选一批全省环保系统勤政廉政好干部,组织先进事迹巡回宣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惩防体系。

进一步健全有效制约环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内部防控机制,做到用制度规范从政从业行为、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按制度理财,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规范就约束到哪里,及时做好制度的废、改、立,完善惩防体系建设。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环保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重要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严格执行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严格执行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制度。

2.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性文件。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工作的制度和办法。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轮岗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考察、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

3.建立健全行风监督员制度。按照《××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聘请行风监督员,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推动我局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

4.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工作程序、方式,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建立环保工作人员效能建设情况反馈制度,把效能建设要求体现在环保执法检查、行政审批、各类考核验收(核查)、创建等各个环节,填写《环保工作人员效能建设情况反馈表》。对已发布的内部防控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局《行政监察暂行规定》进行效能监察。深入推进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确保权力行使全过程留痕、电子监察全项目覆盖,促进权力既能高效运行又能正确行使。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构成调整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室),具体负责全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配合各处室(单位)开展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台帐资料,兼任办公室主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和绩效管理重要内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汇总篇九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第九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汇总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电力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党委纪检部门审查备案。

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嘉电局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9、坚持政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10、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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