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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行政上诉状范文如何写 原告行政上诉状范文如何写的(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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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行政上诉状范文如何写 原告行政上诉状范文如何写的(6篇)
2022-12-25 09:14:35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最新原告行政上诉状范文如何写一

答辩人于20xx年6月29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杨(原审原告)因不服(20xx)中区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之上诉状副本。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答

辩如下:

一、 张与上诉人,申请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权属各占50%的不动产所有权证,这一客观事实属实。

购房时张与上诉人已约定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星河城a座33-6所有权双方各占50%,这一客观事实已经是(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05号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之后上诉人申请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又以(20xx)渝高法民申字第65*号裁定驳回上诉人杨再审申请。

二.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101房地产证200*字第13*90号房地产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张、上诉人与*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依法申请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三.原审裁定认定的上诉人诉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过起诉期限,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上诉人在一审中当庭陈诉在20xx年1月开始支付银行按揭款时,*联公司才将产权复印件等相关手续交给上诉人。这时上诉人如不知诉讼权,也已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期限应当从20xx年1月起算。

另外,不动产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星河城a座33-6号权属证上记载时间为20xx年8月16日,该不动产在产权登记中心登记的时间最晚也应当在“20xx年8月16日”。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否则登记失去意义,因此“20xx年8月16日”上诉人杨就应当知道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101房地产证20xx字第13*90号房地产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期限从20xx年8月16日起算也成立。

因此,上诉人诉称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的理由不成立。

四、上诉人诉称一直在主张权利,这与是否过起诉期限无关。

上诉人把民法中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混为一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根本就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断”的说法。

五、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寄函要求作变更登记,被上诉人并非行政不作为。

被上诉人在20xx年7月5日以渝地房登函(20xx)57号回复上诉人:…权利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确认土地房屋权利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资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然而上诉人没有提供材料。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7月20日

最新原告行政上诉状范文如何写二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该土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该土地使用权由答辩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记审批。原告x年7月18日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辩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辩人的宅基地。

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答辩人的土地登记编号为,原告的土地登记编号为16-38-064,两块土地相临,界址清楚,答辩人土地在原告土地东边。原告的号土地申请书上明确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间,土地面积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号房产证平面图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6米*15.2米。原告的房产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原告土地证面积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之和,原告的房产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辩人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地上附着物权属明确,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其中没有需要村委会盖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年8月5日

最新原告行政上诉状范文如何写三

答辩人:xx市xx区地质矿产局

地 址:xx市路10号

电 话:

负责人:杨 (该局局长)

因梁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法院维持我局对梁作出的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1、本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梁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原告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2、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

②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

3、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

①我局在对梁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已经告知了梁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且并未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这一点从我局对其所作的两份调查笔录可看出来,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我局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1、31、32条规定的问题。

②我局在对梁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原告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二、关于原告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1万元问题。

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还其人民币1万元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原告请求我局赔偿其银行利息及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15000元问题。

原告的这两项依法应予以驳回。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等条文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着力整顿乱开乱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非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原告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律第343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认清形势,尽早撤回起诉,否则我局将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辩单位:浈江区地质矿产局

法定代表人:

x年七月三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行政处罚现场调查笔录(共3页)

3、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最新原告行政上诉状范文如何写四

1)涵义

行政答辩状是指行政诉讼的被告或上诉人根据行政起诉状或行政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2)、用途

行政答辩状的使用,有利于答辩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行政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几个部分构成。

1)首部

首部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a、标题

标题要表明文书名称也即“行政答辩状”。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详情见158页)

c、案由

写明答辩状是就哪个案件提出答辩的,并由此引起下文,表述形式一般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

这是行政答辩的主体部分,在此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理由。答辩理由通常要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表述:一是阐述事实真相,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不实之词。二是写明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对方当事人适用法律不当。三是提出答辩主张,申明态度。

3)尾部

a、结尾

结尾主要写入两项内容:一是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二是落款,即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具状日期。按规定,一审答辩状,被告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二审答辩状,被告人必须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所以具状时间是需要很好把握的。

b、附项

附项是指答辩状的副本数、附件证据材料的名称和件数的标注。

最新原告行政上诉状范文如何写五

答辩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

答辩人根据x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转来的的刘某某不服x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沈铁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的上诉状副本,现答辩如下:

一、刘某某20xx年12月12日9时10分在铁西区某小区院内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

20xx年12月14日,答辩人受理杨某报案称辽a33与辽a79发生交通事故,前车驾驶人造成后车撞损后离开现场,20xx年12月17日答辩人对杨某的车辆进行了鉴定,车辆损失金额共计1036元,属于有交通事故发生,为了作痕迹鉴定对比,要求上诉人刘某某将其车开到交警大队未果。20xx年12月20日,答辩人接到杨某的报案称辽a33车辆停放在某小区,随即赶到车辆停放地点将刘某某车辆扣留并于当日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以上事实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诉人辩称其不会驾驶汽车,也无驾照,事发当天未在现场属于混淆视听,经过答辩人调查取证,辽a33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某,答辩人扣留辽a33机动车是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是答辩人依法履行职权行为,与上诉人刘某某是否会驾驶汽车,是否在案发现场无任何关系。

上诉人刘某某辩称单凭杨某的报案不能认定辽a33碰撞辽a79观点不能成立。答辩人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警鉴字【20xx】75号已证明了上诉人车辆刮碰杨某车辆的事实。

二、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符合法定程序。

在查处该案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受案、通知、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答辩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无违法行为。

上诉人辩称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通知原告等观点根本不成立。答辩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反而上诉人刘某某从案件发生后一直拒绝配合履行相关义务,答辩人秉公处理,无违法行为。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综上所述:答辩人做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故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

最新原告行政上诉状范文如何写六

答辩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

答辩人根据x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转来的的刘某某不服x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沈铁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的上诉状副本,现答辩如下:

一、刘某某20xx年12月12日9时10分在铁西区某小区院内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

20xx年12月14日,答辩人受理杨某报案称辽a33与辽a79发生交通事故,前车驾驶人造成后车撞损后离开现场,20xx年12月17日答辩人对杨某的车辆进行了鉴定,车辆损失金额共计1036元,属于有交通事故发生,为了作痕迹鉴定对比,要求上诉人刘某某将其车开到交警大队未果。20xx年12月20日,答辩人接到杨某的报案称辽a33车辆停放在某小区,随即赶到车辆停放地点将刘某某车辆扣留并于当日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以上事实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诉人辩称其不会驾驶汽车,也无驾照,事发当天未在现场属于混淆视听,经过答辩人调查取证,辽a33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某,答辩人扣留辽a33机动车是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是答辩人依法履行职权行为,与上诉人刘某某是否会驾驶汽车,是否在案发现场无任何关系。

上诉人刘某某辩称单凭杨某的报案不能认定辽a33碰撞辽a79观点不能成立。答辩人委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警鉴字【20xx】75号已证明了上诉人车辆刮碰杨某车辆的事实。

二、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符合法定程序。

在查处该案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受案、通知、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答辩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无违法行为。

上诉人辩称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通知原告等观点根本不成立。答辩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反而上诉人刘某某从案件发生后一直拒绝配合履行相关义务,答辩人秉公处理,无违法行为。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综上所述:答辩人做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故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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