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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管理管理学论文 档案数字化整体管理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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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管理管理学论文 档案数字化整体管理论文(2篇)
2022-12-28 03:29:35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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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管理管理学论文(精)一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推荐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管理管理学论文(精)二

南京第一农药厂周边地区

为确保桠溪镇经济的稳定发展,全力打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政府部门对维护稳定工作的要求,结合南京第一农药厂周边地区环境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

维护稳定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稳定、保平安、求发展为总目标,以维护南京第一农药厂周边地区稳定为切入点,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把维稳工作切实摆上重要位置,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以高效的工作措施,扎实抓好维稳各项工作的落实,以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地区经济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为确保维稳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镇成立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由桠溪镇镇长史寿新任组长,副书记陈和生、副书记刘春伢、组织委员冯大勇、副镇长潘玉根、派出所所长王来福为副组长,成员由刘生木、李友福、张四伢、陈雪生、杨福清、陈生佺、芮竹松、杨桂平、赵保头、韩好伢、吕和新、邢运兵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镇党政办、信访办、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以及民兵应急分队组成,办公室主任由陈生佺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从2015年3月——2015年12月

1、安全隐患排查及治安整治工作组

责任领导:潘玉根、王来福

责任人:芮竹松、邢运兵

人员配备:南京第一农药厂保安队

桠溪村包村民-警、治保主任及委员、村保安队员

安乐村包村民-警、治保主任及委员、村保安队员

观圩村包村民-警、治保主任及委员、村保安队员

工作任务:排查、处置辖区安全隐患、治安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抓好南京第一农药厂周边地区村民的稳定工作。大力开展治安专项整治,以预防和打击盗窃为主,切实做到整治一处,巩固一处,确保辖区的和-谐稳定。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

责任领导:冯大勇

责任人:陈生佺、

人员配备:赵保头、韩好伢、吕和新、赵运清、虞运河、范建华工作任务:执行定期排查制度,及时了解周边村村民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处置相关的民事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的疏导化解工作,做到主动介入,主动协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突发事件应急组

责任领导:魏桂财

责任人:石玉河、王秋华

人员配备:民兵应急分队、镇联防中队

工作任务:随时听候镇维稳领导工作小组的调遣,及时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4、信息联络组

责任领导:冯大勇

责任人:赵庆锋、徐周鹏

人员配备:赵保头、韩好伢、吕和新、赵运清、虞运河、范建华工作任务:加强信息收集、上传下达、保持通讯畅通,落实反馈报告制度。

1、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掌握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做到预知预防和有的放矢。包村干部要督促配合做好稳控工作。

2、镇联防中队、相关村干部和保安及企业保安要结合日常工作,

进一步提高对维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治安巡查,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行为,有情况及时控制和报告。

3、做好排查走访工作,掌握周边村村民的思想动态。要查找辖区内已知及未知上访因素,制定措施,堵塞漏洞。特别是要做好特殊人员、群体的跟踪调查,及时掌握情况,高度警觉,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中。

4、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认真抓好专项整治。根据企业经济发展的特点,继续把危险化学品作为监管重点,列入专项整治内容,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工作中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所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常抓不放,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安全运行,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1、全体人员要充分认识维稳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确保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2、全体人员要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对维稳工作的要求,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各工作小组要按照工作要求狠抓落实,绝不允许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群访事件的发生。

3、镇联防中队和相关村保安要加大巡查力度,密切掌握辖区动态,务必做到内紧外松、严密防范,确保辖区安定稳定。

4、对因工作不到位、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桠溪镇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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