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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决议决议范文(实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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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决议决议范文(实用12篇)
2023-11-12 04:32:53    小编:ZTFB

学会管理情绪是保持心理健康和积极心态的关键,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如何学会将不易察觉的变化转化为可观察的进步,是每个人都需要思考的问题。下面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

决议决议篇一

出席会议股东(董事):

公司董事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在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董事)人,代表%的股份,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经公司股东(董事)会表决通过:

一、二、三、

股东(董事)签名:

决议决议篇二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会议。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成员应到________人,实到________人,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成员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同意任命___________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免去_______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

二、同意任命___________为公司经理,免去_____________公司经理职务。

全体董事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决议决议篇三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经审查查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盖章)。

决议决议篇四

主要内容:

1、春节已经过完,提醒大家收心,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绝不能松懈,加强节后复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4、解决需要协调的安全生产事宜。

5、值班领导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决议决议篇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经济开发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局长。

第三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_____省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人,现暂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人社工认【】___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许,第三人在上班工作时间内,因私事外出被车撞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在事发当日11时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作出的该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辩称:经调查,第三人与同单位其他员工一样,每日在公司食堂吃过中饭后,一直以来都是提前打卡再去休息,等上班铃响后才进入车间工作。第三人在事发当日中午打卡后回家,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以第三人已打卡上班、因私事外出为由否认工伤,不仅前后说法互相矛盾,难圆其说,而且没有事实依据。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工伤认定。经审理查明:第三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入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电器有限公司担任冲制车间主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许,第三人驾驶自备二轮摩托车,从租住处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返回公司上班,途径__________路段时与_______________驾驶的牌号为__________的大卡车发生碰撞致伤。事后被送到______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外踝开放性骨折”。经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_____公交认字[]第__________号)认定,第三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第三人为此向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同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

日期:

决议决议篇六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于xx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作为某集团公司的一名员工响应公司的工作安排,积极执行各项工作安排。xx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组织客户清远水上乐园及漂流项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带领大约40名客户座一辆大巴前往游乐目的地,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带领客户到指定地点进行制定项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点多到达目的地,在带领公司客户参加水滑梯项目时发生意外,导致申请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派人将我送到清远市医院急诊部诊断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车将我送至xx市某医院,确诊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此过程参加会议的客户及公司人员皆能证明。同时申请人公司行政部经理洪某了解全部过程并出具了证言证词证明申请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伤。

被申请人阐述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实属条例不清玩忽职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小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和意外应当视为工伤,同时第五项明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上两条规定申请人完全符合条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起因及过程说明附件》、《病历》、《事故在场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xxxx年3月2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病历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

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一、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二、申请人与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

我局认为: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时不慎撞伤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项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我局于xxxx年4月19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是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员工。xxxx年3月21日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述称: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后于xxxx年4月19日以申请人受伤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认定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于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带领客户游玩中不慎从水上滑梯滑下撞伤右脚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xxxx〕29号)第四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申请人该次受伤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不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属适用政策法规依据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变更被申请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为:认定申请人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为工伤。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xx年七月十九日。

决议决议篇七

申 请 人:xx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顾xx。

联系地址:xx市徐xx镇xx村xx村。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被申请人:xx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xx市锡澄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澄环罚书字[xxxx]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环罚书字[xxxx]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是更换老旧设备,增加了台式电阻炉及煤气加热炉。只是未及时报批环保审批手续,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该新设备相对于老设备而言,可以达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处罚未考虑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实。正处在设备更新改造期间,由于处罚过重,会导致更换环保设备的进度迟缓。

被申请人答复称:xxxx年x月,接信访举报反映申请人厂区冒黄烟、气味扰民。经过现场勘查等调查,查明申请人热处理加工生产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新增生产设备(xx台台式电阻炉和x台煤气加热炉),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成,擅自于xxxx年xx月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煤气发生炉在开炉、停炉时,为保持煤气炉内部及煤气输送管道压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气从随炉配置的xx米高排气筒排空,同时煤气加热炉采用煤气为燃料,产生的燃烧废气直接通过x根xx米高烟囱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均为烟尘、sox等,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并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xx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出的更换设备的目的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经营困境的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xx市环境保护局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中“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应处以x-x万元罚款”的规定,经行政处罚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从轻对申请人适用了“罚款伍万元”这一较低的处罚额度。

经审理查明:xxxx年x月xx日,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理信访举报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热处理加工建设项目于xxxx年xx月环保审批、xxxx年x月经环保验收后,又增加了xx台台式电阻炉和x台煤气加热炉,并于xxxx年xx月建设并投入生产。针对申请人未经环保重新审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立案,于xxx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xxxx年x月xx日依法作出了并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陈述申辩中对扩大生产规模新增生产设备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新增的设备为清洁、节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请求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新增了生产设备,扩大了生产规模,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并于xxxx年xx月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立案处罚的要件。申请人提出的更新设备以提高生产效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出发点是可行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国家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规定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义务。我国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上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设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或影响。申请人扩大生产规模后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有法律依据并依法作出的。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时集体审议中,已根据案件的违法事实、相关情节和申请人的陈述等进行了综合审理,裁量幅度相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澄环罚书字[xxxx]第xxx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xx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xxxx年xx月xx日。

决议决议篇八

宛城区人民法院:

一、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在裁定驳回孙书阁异议后,据法律规定,应当继续恢复执行,而不是中止执行。

二、本案不存在权属的争议,宛城区法院作出的裁定对查封财产暂不作处理,待产权明确后,再处理,故该房产应维持现状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变更该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为孙书阁作为案外人,在案件执行中提出异议,你院在(20xx)执字第777号民事裁定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并无不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作为案外人、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对裁定不服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另行诉讼解决,该条没有赋予其申请复议的权力,而你院在该裁定中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确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如下:

由你院对(20xx)执字第777号民事裁定中的不当之处自行纠正。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xx年三月二十六日。

决议决议篇九

通知情况及参加人员:本次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方式,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达各位董事,_____位董事全体到会,无董事弃权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由_____召集和主持。

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全体董事讨论一致同意如下决议:

一、一致选举_____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二、聘任_____为公司总经理。

以上任期为三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事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决议决议篇十

会议性质:首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蔡胜利召集和主持,于20xx年3月5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蔡胜利、蔡雪红亲自到场参加会议。经于会董事认真讨论,一至同意达成以下决议:

一、选举蔡胜利为公司董事长并但任公司法人代表人。

二、聘任蔡胜利为公司总经理。

董事签字:

决议决议篇十一

________人民法院不服本院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字第号指令,向本院申请复议。____人民法院提出____________。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依照的____________规定,决定如下: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决议决议篇十二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名称)。

二、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

赔偿请求人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申请赔偿理由)为由,请求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赔偿请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称)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本院……(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本院经审查查明:……(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五、复议决定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维持原决定、变更原决定、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的理由),现决定如下:

(一)维持原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数额适当,予以维持。

(二)纠正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重新作出决定的内容。

(三)变更原决定的主文。

原决定赔偿方式、数额不当,决定予以变更的内容。

(四)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主文(适用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

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的赔偿,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逾期未作出决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___(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名称)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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