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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藏族自治州的英文(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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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藏族自治州的英文(精选10篇)
2023-11-20 04:17:09    小编:ZTFB

总结是一个机会,一个机会去审视自己,发现自己的潜力和不足。如何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更大的突破和进步呢?阅读下面的总结示范,或许能够帮助你改善写作水平。

藏族自治州的英文篇一

中考来临之际,你只需要和自己做纵向比较,做的自己,考出水平。

02尝试微笑。

可以对着镜子、亲朋好友微笑。笑和人的信心体验是一致的,学会发自内心的微笑,信心就会在心中滋长起来。

03心理暗示。

心中默念:“我有实力,我有能力,我会成功,我一定会成功!”等这类的语言暗示都能起到增强你自信心的作用。

04放松身心。

如深呼吸,先缓慢有节奏的吸气,憋一两秒钟后再张口有节奏的呼气。此外,散步、读报、看新闻、听音乐,都是不错的放松方式。

二.考试期间心理调适。

01张弛有度。

考试有些紧张是正常的。有研究表明适度的考试焦虑会带来兴奋,表现为考试有信心,有跃跃欲试的考试冲动,这种兴奋有利于你保持敏捷思维,准确记忆,有可能超常发挥。

02平静心态。

充分相信自己的实力,如平常做题一样把正常水平发挥出来。每科答题时作到“四心”。一是保持“静心”,二是增强“信心”,三是做题“专心”,四是考试“细心”。

03关注下场。

一场考试结束后,你要尽快忘掉上场考试的得失,不要跟别人对题,或回味哪些题目没有做对。要放得下,集中精力积极准备下一场考试。

04调整节奏。

上午考后要抓紧时间用餐、休息,为迎接下一场考试做好物品准备和心理调整。下午考后,可以对第二天的科目进行适当的复习,调节心情,按时休息,为第二天的考试做好准备。

藏族自治州的英文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构建平安和谐迪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州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自治州是以藏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各民族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各民族相互离不开的原则,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五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州、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四)协同有关部门调处各类民族矛盾纠纷;。

(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民族节日活动。

州、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七条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应当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和实施民族歧视、民族侮辱的言行;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传播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危害祖国统一的信息。

第八条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厂矿、进社区、进村寨、进寺院、进教堂,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民族团结意识。

第九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和鼓励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增强民族团结。

第十条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民族团结和谐乡村、和谐社区、和谐单位建设。

第十一条自治州应当着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制定和完善保障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法规和村规民约,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第十二条自治州应当加强各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各民族劳动者素质。州内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民族都应当配备1名以上干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自治州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发展特色经济,培育优势产业,改善各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第十四条自治州着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普及民族团结教育,推行“双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自治州应当继承和弘扬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重视科普宣传,加强民族文化馆、民族文化广场等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各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做好民族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事业,使各民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改善和提高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十六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保护措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维护资源地各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七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八条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增进各族各界间的团结和睦。

第十九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长效机制,认真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条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州、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考核评价办法,实行定期考核,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调处、化解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内的宾馆、饭店、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因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不同,拒绝接待和歧视各民族公民。

第二十三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宣传报道。

州、县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各民族干部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图书、报刊、文艺作品、影视音像制品、网络以及广告、商标和其他公众活动中出现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禁止使用带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和地名。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尊重和支持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活动,保障各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自由,鼓励和提倡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民族传统节日活动。

每年的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日应当确定主题,开展民族团结系列活动。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州每5年、县(开发区)每3年、乡(镇)每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各自实际适时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获得自治州人民政府授予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内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藏族自治州的英文篇三

凤凰县育英民族学校(原凤凰少林武术学校)是一所具备独立法人产权的民办文武双修的民族学校,由国际级裁判、国家级拳师、湖南武林百杰廖精武老师创办。学校占地面积200多亩,拥有宽敞明亮的教学楼、教师公寓、学生宿舍、食堂以及高标准的各种训练场馆,办学设施设备齐全。校园绿草成荫、环境优雅、交通便利。

自创办以来,凤凰县育英民族学校秉承求真务实、立德树人的教学精神,始终围绕“先成人、后成才”的办学理念,以优秀的师资队伍、严谨的治学态度、文武双修的办学特色,致力于中华武术和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

学校学生曾多次参加国内外各种大型活动展演和重要比赛,以及多部大型影视剧拍摄,特别是在参加各类武术比赛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共获得338枚金牌、246枚银牌、192枚铜牌等600多枚奖牌。多名学生进入国家泰拳队、国家自由搏击队、国家拳击队、国家攀岩队等专业体育队伍;多名学生考取了吉首大学、湖南航空学院、湖南警官学院、湖南体育学院、湖南化工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等全国知名高等院校。

学校先后被国家体育总局评为全民健身运动先进单位、湖南省文化厅评为省文艺先进单位、湖南省武术协会评为省优秀武术馆校、省十佳武术馆校、省先进武术馆校,湘西自治州教体局评为优秀民办学校、州先进民办学校、州骨干民办学校、州突出贡献学校,连续十二年被凤凰县教体局评为先进单位。

生专业:运动训练。

2019年6月22日,在湘潭少林文武学校举行“优秀学员评选赛暨重庆基地人才选拔赛”活动。本次活动在学校擂台馆激情开战。

比赛中,学校散打班同学团结拼搏,打出了勇气,霸气,骨气,淋漓尽致展现搏击武术的魅力。年轻的学员凭借不放弃,敢打敢拼,英勇善战的精神,打出了湘潭少林文武学校的气势,得到学校各级领导及裁判的翘首称赞,同学们拼搏到感动自己,勇攀高峰,赛出好成绩!

重庆锋豹搏击俱乐部(xingclub)是由校长与中国勇士世界冠军“铁臂侠”郑军峰联合创办。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鹏两江时光公交车站旁商业体,是全国最为专业的格斗健身俱乐部之一。在我校最低有一年散打搏击基础方可报名选拔,去重庆学员必须签订三年以上训练合同,三年后可回校任教(工资保底八千以上,加五险),与学校签订就业协议;可免费继续深造国家队;还可走擂台争霸赛明星之路等等。

湘潭县少林武术培训学校位于湘潭县云湖桥镇石马咀村,校园面积166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室外场地5800平方米,是湘潭县唯一一家经湘潭县教育局批准的少林武术培训民办学校,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武术培训双重责任。2015年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授权为“湘潭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湘潭市体育局批准备案的“湘潭市武术搏击人才基地”、河南卫视武林风组委会指定的“武林风搏击参赛基地”,是一所集散打、跆拳道、拳击、空手道、泰拳、太极拳武术于一体的大型体育竞技培训中心。学校成立至今已培养了一大批体育爱好者,还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专业技能的体育人才。建校以来,多次参加县市以上的各项比赛,并取得了相当优异的成绩。

武术班简介。

1、招生对象:

4到30岁之间,热爱武术事业,身体健康的男女青少年,持本人或家长有效证件报到。

2、学习内容:

(2)本校在武术训练之余,特聘国学、奥数、英语专业教师对学生进行培训,使孩子能够文武双修,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孩子的学习能力,找对找准学习方法。

3、收费标准:

一年学费:19800元(含学费、书籍费、住宿费、伙食费、水电费、服装费、兵器费、日常用品及床上用品费、保险费等)。

30天学费:4800元(含学费、书籍费、住宿费、伙食费、水电费、服装费、兵器费、日常用品及床上用品费、保险费等)。

45天学费:6800元(含学费、书籍费、住宿费、伙食费、水电费、服装费、兵器费、日常用品及床上用品费、保险费等)。

特训班简介。

1、招生对象:

12-30岁问题青年(体现为:与父母、老师等存在沟通问题、性格孤僻、自卑、自闭、极度厌学、沉迷网络游戏、早恋、出走、打架斗殴、打骂或顶撞父母、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该班学生转变后,可进行专业武术、散打、搏击等训练。

2、收费标准:

半年学费:29800元(含学费、书籍费、住宿费、伙食费、水电费、服装费、兵器费、日常用品及床上用品费、保险费,并上门免费接新生入校)。

一年学费:39800元(含学费、书籍费、住宿费、伙食费、水电费、服装费、兵器费、日常用品及床上用品费、保险费,并上门免费接新生入校)。

藏族自治州的英文篇四

第十五条各民族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参与管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

第十六条各民族应当相互尊重历史文化、语言文字、传统节日、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造、传播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祖国统一的言论、信息和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商标、广告等文化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播放、收听、观看、演奏、朗诵、演唱含有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目。

第十八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挑起宗教冲突和教派纠纷。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扰司法和行政工作等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

禁止传播邪教和非法传教活动。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带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企业名称和称谓。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内的宾馆、饭店、车站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向各民族群众提供同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按州、县、乡、社区、村委会不同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顺利推进。

自治州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向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税务部门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公益性捐赠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给予税前列支。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州、县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乡(镇)每3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的评选。逾期不改正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取消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

(一)不按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目标责任制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系统、本单位内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矛盾和纠纷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委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藏族自治州的英文篇五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的条例,希望这篇文章能够解决您的问题。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从事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构建美丽生态和谐小康甘孜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各族人民应当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民族团结进步的道德准则和社会风尚。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自治州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七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深入推进群众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筑牢民族团结的群众基础。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第九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维护民族团结是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各民族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十二条各民族公民享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民族公民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第十三条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传承、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和改革本民族落后风俗习惯的权利,都有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都有参加本民族和其他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权利。

第十五条各民族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民族风俗习惯及其他因素予以干涉。

第十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制造、传播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祖国统一的言论和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民族、宗教、宗族等为由挑起民族矛盾,不得将一般性质的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宗教问题。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杂志、影视作品、音像制品、音视频资料、网络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载体中使用含有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元素和内容。

第十八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车站、机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及交通工具不得因民族身份不同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实施差别化服务。

第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五)做好群众工作、拥军优属工作;。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实施有关民族法律法规及政策;。

(四)依法协调处理民族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关系和谐;。

(五)协调做好联系、教育、培养民族代表人士工作;。

(七)协助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九)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贯彻落实自治州、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五)常态推进群众工作;。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挑拨和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依法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文化、民宗等部门,应当为各民族保护、传承、发掘、发展民族优秀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文化宣传、文化交流和参与文化市场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改、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为各族人民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消除障碍,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各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依法维护各民族流动人员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民族团结常识、民族发展史等的宣传教育。其主要内容是:

(一)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的教育;。

(三)爱国、守法、感恩、团结的教育;。

(四)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民宗部门应当组织编写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读本,加强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训,明确责任,发挥其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内容列入教学计划,提高各民族干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各族人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应当讲求实效,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片)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

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每年9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9月16日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节,放假一天。

第三十三条自治州应当围绕民族团结和民生改善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自治州应当全面实施精准脱贫,健全组织动员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强力推动扶贫开发。

自治州应当将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发展先导,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强化管理,逐步破除发展瓶颈。

自治州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完善保护措施,大力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型城镇体系,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各族人民生活质量。

自治州应当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坚持优先发展旅游业,有序发展清洁能源和优势矿产业,加快现代农牧业、特色中藏药和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富民惠民产业,将全州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

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群众的利益关系,以多种方式依法参股,让资源开发惠及全州各族人民。

第三十四条自治州应当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民族团结进步提供社会保障。

自治州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保障各民族平等获得就业机会。

自治州应当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建设和教育均衡化,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免费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坚持寄宿制办学和双语教学,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设校园文化,推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创建各族人民满意教育。

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州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全州各族人民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自治州应当坚持依法治州,加快完善地方法规体系,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为民族团结进步提供法治保障。

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构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四级联动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社会服务管理能力,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自治州应当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联调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全力排查化解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各类矛盾纠纷。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贯彻落实主动创稳各项措施,发挥各族人民主动创稳的主体作用,参与主动创稳各项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涉及各民族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重大活动,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各类风险隐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处理:

(四)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藏族自治州的英文篇六

各民族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团体、宗教寺院、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果洛藏族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希望这篇文章能够解决您的问题。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果洛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要引导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三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社会团体、宗教寺院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四条自治州州、县政府全面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所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各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宗教场所、大型宗教活动的主持人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自治州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平等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权利,不因民族身份或者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或者限制。

第七条各民族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团体、宗教寺院、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各民族应当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民族团结,应当相互尊重历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各宗教应当友好相处,遵守国家法律。

各民族享有传承、发展、维护本民族优秀文化的权利,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参加本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自治州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宾馆、饭店、车站、机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各族群众提供平等服务。

(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十)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一)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职责。

第十一条自治州州、县政府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五)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工作;。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自治州州、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自治州州、县文化宣传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列为日常工作。党校、中等专业学校、初高中教育,应当设置中国历史、民族史、地方史以及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内容。组织部门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应当考核相关知识和政策。

第十三条自治州州、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视察和调研,支持同级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十四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比任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自治州各级政府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群众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汉语和推广使用普通话。

第十六条自治州州、县政府应当落实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专项经费。所需经费分别按州、县、乡、村、居委会不同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

自治州鼓励社会各界向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自治州每三年、各县、乡(镇)每两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对获得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年8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第十八条自治州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系统、本单位内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和纠纷的。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民族宗教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干预选举、司法、教育、卫生、婚姻和公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挑起民族矛盾、宗教冲突和教派纠纷,不得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以及网络等媒介,制造、传播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破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言论或者信息,不得进行危害国家统一,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民族宗教造谣传谣。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歧视、侮辱民族宗教的称谓与标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给予党纪政纪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或者滥权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藏族自治州的英文篇七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的原则。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五条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职责是:

(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及个人;。

(五)发展民族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生产生活水平;。

(九)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

(五)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六)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九条自治州州、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打击制造国家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条自治州州、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同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十一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群众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三条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注重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妇女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自治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培养、配备“双语”公职人员。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少数民族公民给予适当照顾。

藏族自治州的英文篇八

中华民族生生不息,靠的是各民族团结友爱。一个家庭不团结,可能亲人反目;一个民族不团结,可能一盘散沙;一个国家不团结,可能分崩离析。我国各民族在历经数千年的迁徙、贸易、婚嫁、交融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错杂居、共生互补的格局,孕育了团结友爱的宝贵传统。特别是近代以来,国家积贫积弱,人民饱受欺凌。当时西方人普遍认为中国必然像奥匈帝国等多民族国家一样,分裂为无数的单一民族国家。但是,他们的预言失败了。中华民族不仅没有分裂,反而“用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打败了侵略者,赢得了民族的独立、自由和统一。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浴血奋战、浴火重生,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各民族在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形成了休戚与共、荣辱一体的命运共同体。在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过程中,不仅民族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得以空前的光大,而且中华民族从自在的联合走向自觉的联合,团结一致走上了通向伟大复兴的崭新征程。

中华民族繁荣富强,靠的是各民族团结友爱。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各民族团结友爱的新纪元,中华民族展现出巨大的向心力、凝聚力,展现出无比的自信心、自豪感。60年来,各族人民高举民族大团结的伟大旗帜,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携手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团结奋进的壮丽史诗。60年来,中华民族在前进过程中克服了来自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自然界的种种困难和考验,顶住了来自国内外的种种压力和挑战,使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航船乘风破浪、胜利前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民族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同心同德、并肩战斗。今天,“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理念已经成为各族人民的自觉行动,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已经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追求。这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不断前进的力量源泉。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还要靠各民族团结友爱。今天,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往开来、意气风发,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潮流,中华民族迎来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民族复兴的神圣使命把各民族紧紧地凝聚在一起。讲任务,是56个民族共同的任务;讲成绩,是56个民族共同的成绩;讲困难,是56个民族共同的困难;讲前途,是56个民族共同的前途。只有56个民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携手并肩、团结奋斗,中华民族才能焕发出无比磅礴的伟大力量,民族复兴的伟业才会展现出宽广灿烂的光明前景。

藏族自治州的英文篇九

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整民族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系统工程。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的单位、组织和各民族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市场、进旅游区、进宗教活动场所,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民族团结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和鼓励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

各民族相互尊重语言文字、传统节日、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权利,不因民族身份或者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或者限制。

机场、车站、宾馆、旅游景区(点)、医院等公共场所或单位,对服务对象不得因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不同而区别对待。根据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需要,建立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

州、县(市)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表彰奖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单位及个人;。

(五)发展民族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六)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八)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开展少数民族节庆活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九)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十)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州、县(市)、行委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四)负责处理民族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关系和谐;。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州、县(市)、行委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优先安排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动民族经济发展。

州、县(市)、行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顺利推进。

州、县(市)、行委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州、县(市)、行委科技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推进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

州、县(市)、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干部。

各级行政、司法、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的照顾性措施。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招录、配备一定比例的双语公职人员,在服务性窗口单位配备双语工作人员。

加强各类人才培训工作,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州、县(市)、行委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适度普惠型民政建设,落实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各民族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州、县(市)、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民族地区特点,规划建设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特色村镇,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

州、县(市)、行委文体广电部门,应当规划建设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培养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人才,加强对各民族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支持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民族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大力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州、县(市)、行委民族语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文献的抢救和保护,监督检查规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开展教学、普查、搜集、整理、编纂、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州、县(市)、行委环保、农牧、国土、林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民族地区特色文化和高原生态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产业发展。

州、县(市)、行委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深化和完善民族地区医疗制度改革,提高各族群众健康水平;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特色民族医药发展;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州、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强化职能,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保障各民族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驻州部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每年9月为全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州、县(市)和行委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表彰大会,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选先进的依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其他妨碍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情形。

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或实施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论、信息或行为;。

(四)使用歧视、侮辱民族宗教的称谓与标识;。

(五)蓄意挑起或制造宗教冲突和教派纠纷;。

(六)传播邪教;。

(七)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违法行为的情形。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藏族自治州的英文篇十

出租人(甲方):联系电话:

承租人(乙方):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第三条:租金。

1、每年租金为人民,年内租金不作调整。

2、租金按年缴纳。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后,乙方可以装修及修缮,出租房概不负责。经双方协商房屋布局需要调整,甲方要积极配合。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由承租方乙方自行缴纳。(电费按表自行缴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进行传销等违法活动。

2、不得私自转租、转让,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不得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以及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

2、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续租。

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该处房屋时,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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