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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制度论文通用(实用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18:28:00 页码:7
国际法制度论文通用(实用9篇)
2023-11-20 18:28:00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价值,为个人定位和目标明确提供支持。总结要有主题和逻辑,分清主次,以直观易懂的方式呈现,方便读者理解。总结是提炼经验、反思思维、总结规律的过程,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了解总结的目的和意义是写好一篇总结的前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法制度论文通用篇一

应对风险挑战要释放制度“威力”

4月27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发展环境越是严峻复杂,越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健全各方面制度,完善治理体系,促进制度建设和治理效能更好转化融合,善于运用制度优势应对风险挑战冲击。

我国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应对处置这场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本原因是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发挥了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应对风险挑战冲击必须善于运用制度优势,让制度释放出“威力”。而要达到这一效果,还需要把制度建设的功夫下在平时。

释放制度“威力”首在健全完善制度。健全完善的制度,有助于有效预见风险挑战,事先形成应对风险的方案,有助于及时作出反应,缩短应对时间,更有助于增强战胜风险挑战的信心。因此,我们必须把健全完善制度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运用系统思维和科学精神,不断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围绕空白领域、薄弱环节及时健全相关制度,扫除风险防控的盲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视存在的问题、难点、焦点,突出问题导向,借此次疫情“大考”,推动制定重大风险挑战应对和化解之策,补齐制度方面的短板,筑牢防范和应对风险挑战的制度基础。

释放制度“威力”贵在提高运用能力。提高运用制度的能力,是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应对风险挑战效能的关键。运用制度,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因此,必须重视党员干部运用制度能力的提升。要把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以及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作为提升运用制度能力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升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制度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要把疫情防控一线作为“练兵场”,让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到疫情防控一线“淬火”,当好“先锋员”“排头兵”,在实实在在的防控工作中,检验其运用制度的能力,并以此为契机查弱项、补短板。

释放制度“威力”重在制度执行落实。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制度执行落实首先要树立制度自信,要从历史、实践等多个角度展示制度优势,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尊崇制度,形成制度执行的持久动力;其次要增强制度意识,将强化制度意识纳入日常教育培训中,引导党员干部树立严格按制度办事的意识,把执行落实制度转化为自觉行动;最后要强化监督,加大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偏离制度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背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严肃查处,通过监督检查引导党员干部树牢制度执行落实的责任意识。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深刻把握时与势,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完善,确保制度释放“威力”,是应对风险挑战、赢得主动的有力保证。

国际法制度论文通用篇二

摘要: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换代异常迅速,这也对整个高职院校的教学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传统的高职教育只重视理论,轻于实际,这种模式根本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对整个职业专业的人才需要。而且我国的高职院校所培养的人才就应该是培养操作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因此,这就要求我国高职院校的整体教学也应该深度改革。本文在此种背景下,主要探讨了我国高职院校的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及现状,也相应的提出了教学改革的路径选择,并说明了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关键词: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现状;改革路径;选择。

一、高职院校的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高职院校的教学目的就是有目的的培养专业型人才,所以整个高职院校的教学效果的质量就直接决定了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基于当今社会职业选择的现实状况,传统的职业教育模式已大大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近年来,很多高职院校对人才的职业培养逐渐开始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将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作为追求的目标。因此,想要达到这一目标,高职院校的教学必须坚持专业型人才的培养和课程的教学目标,将整体教学改革的模式进行系统改善,弥补高职院校整个教学过程中的缺陷,保证教学的人才培养的效果。当今社会,职业人才是保证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人才,这些人才的整体专业性直接对一个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的集团效益水平,进而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产业链的运作。因此,这对职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应该将对社会职业人才的培养的重担担起,对教学进行切实的改革和完善,充分将整体教学的有用性和时效性。

二、当前高职院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课程设计不合理、实用性不强。

高职院校的教学整体课程较为紧凑,这样就使得整体的课程非常多,过量的课程设计使得学生只是被动的被灌输理论知识,最后的结果就是学生对理论知识只是机械的接受,并没有深入了解,造成学生理论知识不但学不扎实,还导致实践能力非常差,而且高职院校大部分培养的都是职业性人才,这样的人才所需要的就是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具体的动手实践能力,如果没能对高职院校的学生进行完善的培养,这些学生毕业后很难胜任相关的职业工作,再加上高职院校教学过程中所使用的课本具有局限性,僵硬性和理论性太强等弊端,使得学生觉得教材空洞乏味难以对教材深刻的理论做到真正的理解。这就造成了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大大降低,使得很多学生在毕业后进行工作的时候发现在学校期间所学的知识与实际工作有较大的不同,很难将学到的理论真正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2.高职院校的教学重理论、轻实践。

由于中国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大部分的学校教育都只重视对知识理论的教学,而对实际操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样就造成了相关的课时分配严重不均衡,这样的课程规划就导致了学生的实践能力非常弱。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仅仅停留在表面认知上,不但不能深入理解更不要谈及将知识应用于实践,学生虽然了解了书本上的.知识,但是无法对提高职业判断能力进行培养提高,这样在日后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不能解决,更不懂得利用理论知识对所在单位的实际问题进行解决。

3.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落后。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教育的弊端造成了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落后,当然高职院校的教学过程也存在这些问题,传统的教学就是重理论、不重视实践,重视对知识的重视,忽视对实践能力的培养。理论教学缺乏趣味性、时效性,这样就不能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我国高职院校教改的方向和路径。

1.设置合理的教学课程和教学内容。

高职院校的教育目的要求,教学必须对传统的课程体系进行调整,并与学生毕业后的职业活动密切联系起来,突出职业性和针对性,要着重加强对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减少教学过程中的机械重复,应该将教学重点和难点着重突出,使学生有目的的去学习才是整个高职教学的教学过程的关键之处。另外,要对教学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突出实践的环节,可以给学生提出学习的具体任务,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提高了积极性,这样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但能充分掌握理论知识还能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与此同时,教师的角色也悄悄地发生了转变,由知识的传授者变成了学生学习的引导者、监督者,就使得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学生主体性的体现,真正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

在原有的传统课堂教学的模式下,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即根据学生的发展需求采用启发式教学,这样就是把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进行结合,使得学生更加愿意去学习,不仅能较好的接受知识,还能够举一反三或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将所学知识深深地记忆在脑海里,这样一来才能有效的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此外,还可以适度的采用一些教学情境和案例分析教学,这样可以使得学生更容易进入角色,形象生动的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了解,大幅度将学生的学习效率提高。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与学生进行无障碍的交流,这样才能逐步将教学质量提高队伍关系到高职院校教学的教学效果,在教学改革中,必须不断完善教学师资队伍,提高高职院校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另外,学校应该鼓励教师去学习、进修,使教师了解教育现状,真正做到明白教学,更加深入了解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才能将整体的教育水平提高。

四、结语。

当今社会是人才的社会,这也就决定了人才的竞争,高职院校应该对教学方法深入改革,真正培养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

参考文献:

[1]黄慧文.探究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教学改革的路径选择分析[j].职业教育,

[2]王美林.高职教育改革初探[j].软件:教育现代化,

国际法制度论文通用篇三

对于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差异性,有很多不同的表述,但最核心的一点是两者的立场不同。前者是儿童本位,即为了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少年司法中的实现;而后者是社会本位,即根据犯罪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做一个简单的比方,少年司法是“向前看”,而刑事司法则是“向后看”:少年司法以行为人为中心,“向前看”追求失足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刑事司法则是以行为为中心,“向后看”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并追求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由于少年司法关注的是少年健康成长的“需求”,而不是根据其“危害社会行为”予以惩罚,因此少年司法具有去刑事化的特点。简单说就是不把“犯罪”当犯罪行为看,而认为是“罪错”,而且认为这种“错”不仅仅是孩子的错,也是社会之错、学校之错、国家之错。而在刑事司法的眼中,行为人的行为是“恶”,应当以“恶”(刑罚)治“恶”。

正因为如此,少年司法的运作具有“功夫在案外、案结事不了”的特点,它需要评估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并聚集社会资源共同满足这些需求,以实现该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的目的。少年司法也由此具有了“专业司法”而非“量化司法”的特点,即往往无法以办案量或者其他量化性指标进行评价,而需要以满足少年健康成长的“专业性”来进行衡量。

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这种二元结构制度设计表现在两个方面:

1、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二元结构。即强调少年司法的独立性,以确保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得到尊重。正因为如此,少年司法具有与刑事司法二元分立的特点。当然,这种二元分立在不同的国家实现程度不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是完全独立的,甚至在概念术语上都强调要区分开。

当然,即便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完全二元分立的国家,也会在两者之间建立一个联结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弃权”。虽然少年司法突出保护优先,以教代刑,但如果未成年人的行为太过恶劣,除了年龄之外看不出他与成年人有什么区别,那么则可以采取放弃管辖权(waiver)的方式,按照“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把该恶性未成年人丢给刑事司法当作成年人来对待,给予与成年人同样的待遇包括处罚。

2、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社会支持)的二元结构。由于少年司法认为未成年人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其健康成长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结果,因此其运作具有评估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并给予相应满足的特点。然而,涉罪未成年人的需求是多样的,需要通过聚集社会资源来满足这些需求,以实现该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的目的,这些社会资源也被统称为社会支持体系。可以说,如果离开了社会支持体系的支持,少年司法的实际运作即和刑事司法没有本质性差异。

在国外,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主要表现为“儿童福利体系”,因为福利部门在社会支持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提供社会资源的责任基本上由福利部门承担。在我国,被称为“社会支持体系”。必须正视的是,在我国现阶段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而且在多数地区还很不健全。

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之间通过“弃权”来衔接,而少年司法与社会支持之间的衔接则是通过“转介”。“弃权”,即将严重涉罪未成年人转送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当作成年人来对待的过程。“转介”即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将已经进入少年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的需求,转给非司法机构服务与满足的过程。少年司法负责发现少年健康成长的需求并且转介这种需求,而社会支持体系则负责承接这些需求,并提供专业性的服务。

找准需求,确保儿童利益最大化。

为了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少年司法中的.实现。在司法机关传统职能之外但又为少年司法运作所必需的社会支持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需求,即完成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的非司法机关力量的介入,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心理测试、合适成年人参与、人民陪审员参审等。二是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需求,主要包括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间的考察帮教、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考察帮教、社区矫正期间的考察帮教等。三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需求,主要包括心理辅导需求和医疗需求。四是未成年人的就学需求,即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支持。五是未成年人的就业需求,即为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服务。六是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即为未成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的支持。

上述六大需求可以做进一步的分析:首先,从需求发生的阶段来看,刑事诉讼需求和考察帮教需求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而身心康复、就学、就业、生活需求则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回归社会期间。其次,从需求的专业性来看,刑事诉讼需求、心理测试、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和身心康复需求对专业性的要求程度非常高,往往需要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才可提供;而就学、就业、生活需求相对而言要弱一些,一般性的社会志愿力量亦可提供――当然这并非绝对的。

当然,由于少年司法具有走向“综合”司法的趋势,在办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尤其是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具有司法转介的需求,这些需求与未成年人罪错案件相比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

超越“全能司法”。

需要通过司法转介机制交给社会支持体系提供服务的各种需求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即不属于司法机关的传统职能范围,但又是少年司法追求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实现所必需提供的服务。

在社会发育不成熟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少年司法发育的早期阶段曾经一度采取的是“全能司法模式”,即涉案未成年人所有的需求均由司法机关自身提供。因此,早期少年司法官也具有全能司法官的特点,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均不例外。例如,未成年人没地方住,司法机关负责提供甚至带到司法官自己家里住;未成年人没钱,司法机关捐钱;没学上,司法机关直接去联系学校;没有工作,司法机关负责安排;心理有问题,司法机关自己提供心理辅导……《法官妈妈》这部电影非常生动地展示了早期少年司法的全能司法特色。尽管司法机关的这些事迹值得赞赏,但这种典型的全能司法模式绝非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因为,全能司法模式一方面超出了司法的职能范围,另一方面司法的这种越俎代庖也具有不专业、无法持续的不足。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在少年司法的发育早期,由于社会发育尤其是福利体系发育很不成熟,这种全能司法模式也具有不得已性。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发育逐步成熟,儿童福利、国家亲权的理念也开始被接受,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也开始得到重视,全能司法有了解脱的可能性。在现阶段,如果仍然坚持全能司法模式,让少年司法官成为全能型司法官,则只能理解为少年司法理念的滞后。现代少年司法制度要求少年司法体系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共同配合,以实现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追求,而转介机制的建立则是衔接少年司法体系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必然结果。

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转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基本的要求,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转介机制,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标志。

国际法制度论文通用篇四

摘要:现阶段我国会计系统存在影响会计职业的外在环境与内在环境。而会计环境会一定程度地影响会计职业道德,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努力,我们的会计职业道德一定会越来越高,会计从业人员也一定能给企业带来更好的效益。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环境;效益;规范。

一、绪论。

(一)相关概念。

1。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工作当中应该遵循的一种公认的规范会计行为、调整会计关系的标准,是一种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2。会计环境。会计系统会被很多东西的影响,而那些影响会计系统行为的因素,就是会计环境。会计环境有在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之分。

(二)会计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会计环境会一定程度地影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系统就像一个人一样,有先天与后天之分,而会计环境就相当于人后天的环境,会计环境极大程度地影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环境的好与坏一定程度决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好与坏。

二、影响会计职业道德原因分析。

(一)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外在环境分析。

1。经济环境不好。从外面的环境看,经济环境的好与坏跟会计职业道德有直接的影响。经济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会计人员的收入,而收入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满意度。满意度高会计人员的心情就会好,心情好了,对待工作的热情就高了;如果收入低,会计人员的满意度不高,就直接影响会计人员的心情,对工作的热情就不高,那么,在工作的时候,如果他们有机会,他们就很有可能去做一些对企业不好的事情。因此,经济环境不好是会直接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2。制度不完善。外部的制度是很重要的,法律与法规对于会计人员有很强的约束作用。但是现在企业中,虽然有法规,但是并没有真正去执行,现在的制度对会计人员的约束还不够。主要体现在惩罚的力度不高、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上。对于会计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没有大力去监管,企业本身可能也没有法规之类的约束他们。很多的会计犯罪了,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很低的,因为罪证等各方面都不是很充分。因此,完善针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制度、法规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3。工作环境不理想。很多的会计的工作环境并不理想,他们可能收入很高,也有收入很低的。很多的企业对会计的要求很高,会计的工作量也很大,所以大部分的会计人员都处于很大的压力中,压力大了,人的理想就会慢慢变化了。这样,慢慢地,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可能就会出现问题了,可能到了最后就会做出对企业不好的事情,譬如盗取企业的资产。所以,工作环境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有很大的影响。

(二)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环境分析。

1。会计人员的道德修养本身不高。很多的会计从业人员本身的道德修养就不高,对于他们来说,无论做哪一行,哪一个岗位,都会对企业造成不好的影响,做会计也是一样的。而道德修道不高本身是人的家庭、教育各方面造成的,企业很难去把握这个。部分会计人员的道德修养不高也会对整个企业的会计系统人员造成不良的影响,会影响整个企业的会计职业道德。2。职业态度不好。部分会计从业人员对本身的工作不满意,对待工作的态度不好,也有可能导致会计职业道德出现问题。态度不好,内心的满意度就不高,就很容易出现职业道德问题,容易做出一些伤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而且一个人态度不好情绪会传到另一个工作人员,容易导致全体工作人员出现职业道德的问题。

三、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措施。

(一)改善外在环境。

1。大力发展经济。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社会的收入水平是解决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基本。要大力发展中国的经济,要靠国家制定适合中国发展的经济制度,引导企业向前;要靠国家实施相关的政策,应该刺激经济时就刺激经济,应该紧缩时就紧缩,因时而异;还要靠各行各业的企业一起努力,才能给中国的经济带来繁荣,带来昌盛。人们的.生活好了,自然就安居乐业了,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杜绝职业道德问题的出现。2。制定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管理制度。仅仅发展经济也是不够的,社会上总是有很多贪得无厌的人,因此,还要有强有力的制度来规范职业道德。只有合理的制度,没有最合理的制度,制度与法规是一定要随着时间的推进不停地完善的。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做到会计职业道德管理制度的合理性,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利益,也才能保障社会的共同利益。3。改善会计工作环境。国家可以通过约束企业,改善会计的工作环境,保证会计的工资待遇与工作环境;而最应该做出努力的是企业本身,对会计工作的环境,一定要合理的统筹。会计是一种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他们的工作环境定然和其他的工作人员是不同的,企业不能给他们太大的工作量,太大的压力。通过改善会计的工作环境,提高他们对工作的满意度,才能让他们安安份份地工作,才能提高会计职业道德。综上所述,外在的环境是要通过国家或是企业等外在的动作主体去做出努力的,如果相关的动作主体能在应该做的都做好,那么可以说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工作已经做好了一大半了。但是这是一条很长的路,每一步都很难,可能会需要国家或是企业做出一定的妥协,让出一定的利益,才能改善会计职业道德,提高整个会计系统的水平,从而为国家、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改善内在环境。

1。加强会计人员道德修养培训。会计人员的道德修道虽然说是他们内在的东西,但是,企业也必须给他们提供相应的培训与学习。企业可以通过组织高校老师来企业上课,进行讲座等提高会计人员的修养,更要通过一些测试来对他们进行评价,只有通过这样,才能帮助会计人员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而会计人员本身也应该通过学习等来提高本身的道德修养。通过看书,进行适量的运动等,放松自己的心情,加强道德方面的学习,做到工作好,人品好,真正做一名出色的会计人员。因此,企业与会计人员要齐心协力,一起提高整个会计系统人员的道德修养,才能加强整个会计系统从业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2。正确会计职业态度。企业要给会计人员进行定期的检讨与反省,检讨自己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工作做得好不好,哪些地方做得还不到位,是能力问题还是态度问题。如果是能力问题就加强能力,如果是态度问题那就必须通过态度教育来端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企业必须耐心地对会计人员进行态度端正的教育。会计人员本身也要对自己进行反省,哪些地方做得还不够好,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如果是企业方面的原因,可以直接找负责人谈;如果只是自己的原因,那么就一定要学习端正自己的看法,端正自己的态度,做一个品行良好的好员工。总而言之,对于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环境,并不是会计人员本身自己可以改善的,因为人肯定是有惰性的,不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因此,对于内存环境引起的会计职业道德缺失,一定要企业与会计从业人员一起努力,坚持下去,改变现在这种不好的状态,才能做把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起来。

国际法制度论文通用篇五

在《德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内容的有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不能违反禁止性条款,不能违背善良风俗,这是法典中明确要求的,也是经过实践的锤炼留下的精髓,但是我国《民法通则》也能自成一说。文中主要以法律行为内容有效性这个切入点,对比了德国民法和我国民法在对待法律行为内容这个具体问题上的态度以及背后所牵涉到的法律文化,并讨论出《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未来的发展有怎样的借鉴作用。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的成文法造诣无疑是令人惊艳的,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不仅给欧洲各国的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也给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提供了模式化的可借鉴成果。

一、读此书的收获。

(一)读《德国民法通论》,可以了解比较法学的重要性。纵使学习16门核心课程,基本上了解了我国法律体系,但是对于外国的法律知之甚少。在我国各部门法中,民法的发展是势头最好、最成熟的,盖因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所以需求甚笃。然而我国民法借鉴德国民法尤为深刻,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还会将德国民法中未引进的法律术语和法律知识加以讨论并有选择地移植到我国民法范畴中。《德国民法典》经过历史的沉淀,留下了精髓,我国能运用比较法学这一研究方法从中对比出差异,从而找到适合我国民法发展的途径,是受益无穷的。

(二)读此书,更能感知民法法典化的迫切性。我国民法领域一直在筹备法典,以期待民法的进一步发展。《德国民法典》中民法领域各方面法律法规都是内容系统、联系紧密、逻辑清晰的,对于民事活动和民事权利救济都有着全面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是中国民法目前所不能达到的高度,值得借鉴。

(三)学习法学,就应该思维活跃,不能在字里行间的固有方圆中,可以跳出思维桎梏或者换个思考角度。法律条文往往惜字成金,如果思维僵硬,就不能深刻理解。如《德国民法典》第134条:“本法无其他规定时,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完全无效。”这条因为规定明确,很少被人注意,但这条规定需要对照法律的每一个具体的禁止规定,看它所规定的具体情况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此条文带有一定指导性,并涉及到很多条文,稍有忽略就会被遗忘,对于学习法学,尤为不利。

二、此书二十二章的显著观点。

读《对有效法律行为内容的要求》这一章,主要内容是十分系统化和细致化的阐述有效的法律行为在内容上应该达到什么要求。根据联邦德国的法律,对法律行为内容的要求,在特定的司法领域,首先是要求法律行为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才能被看作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然后,当事人就法律行为内容进行协商时,不能违反相关的强制性条款,即法律中规定的抽象或者具体的法律禁止行为;最后,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的司法自治不能超过一定的界限,即不能违反“善良风俗”。

(一)为了解决我国民法立法的层次不清、内容重叠和矛盾问题,民法的法典化势在必行。成文法国家的民法法典化是不可阻挡的,也是符合历史潮流的,这是与判例法国家本质上的不同。试想,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和文献不加以系统和逻辑地归类整合,就没有适用和参照的意义。我国的法典化进程缓慢有其历史原因,即中国古代本土法律民刑不分,制定统一的民法典需要徐徐图之;也有现实原因,早年对于俄国和德国法律的借鉴和筛选,最后结合本土的实际情况,总需要一个社会适应过程。德国民法典从制定到今天,横跨世纪,仍然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民法发展到极致和顶峰的作用,也是我国民法未来发展的目标。

(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要有现实性和超前性。现实性是指民法的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紧跟社会潮流,不能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而超前性不是具体法律法规的未卜先知,而是法律的基本构架和和基本规范要尽量科学,经得起适用和检验。德国民法典主要框架是人法、物权法、债的关系法和家庭法、继承法,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即使有改动也不会是大范围的体系变动,只是法律内部具体规范的修改。我国民法主要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有《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单行法为补充,为未来的民法法典制定奠定了基础。

(三)关于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概念。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专指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由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演化而来的,因此二者有一致的内涵;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有两层意思:第一是潜在合法有效之含义,为了分离出无效的法律行为,我国独创了民事行为这一词汇。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就是指有效的民事行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则与民事法律行为是同位概念,共同包含在民事行为中。第二则用以区分不同部门法的法律行为,如行政法律行为,而从这个含义上说,民事行为中所包含的无效的法律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与第一层含义得出的结果相矛盾,故而,造成了诸多理解上的混乱,给法律学习和研究都带来不便。我国民法应该参照德国民法,制定统一概念,用词科学严谨,达到更加和谐的效果。

四、对我司法实践的影响。

就本章而言,具体讨论民法中法律行为内容有效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之规定,我国民法法律行为内容有效主要体现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德国民法在法律行为内容有效性方面与我国民法有着很多相同的地方,只是内容更加细化,更加有层次性。我国民法应该具体在单行法中列出法律的禁止性条款,使得民法条文更加有明确性和易适用性,也可以借鉴台湾民法,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和可能。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全面考虑法律行为内容有效的要件,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力求符合我国法律文化和司法运用。

五、结语。

我国的民法典一直是呼之欲出的状态,作为民法典的鼻祖,《德国民法典》的多种科学理论和前人呕心沥血总结出的宝贵经验,总是能给我国的民法法典化以源源不断的启发。我国民法的思想和精神受德国民法文化影响甚大,不光是法律行为理论,还有物权行为、债法改革等等,原因不仅是因为《德国民法典》本身是臻至化境的,也是因为我国的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找到了与本土国情相契合的切入点,未来我国的民法发展将会更加进步和完善,前景广阔。

国际法制度论文通用篇六

伴随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进程,与之相适应的观念变迁、法律环境、社会条件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过程中,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深入而全面,然而在我国,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领域仅限于几个发达城市的尝试和探索。

从“不了解”到“不可缺”

2010年深秋,在北京,有这样一支社工队伍成立了。本刊见证了这支专业社工队伍的成长。从六年前的成立仪式到现在,他们已在基本成熟的框架中稳步前行;从一开始介入公检法队伍时一些人的“不了解”,到现在,已成了专业领域中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这支日渐壮大的社工队伍,就是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

为了罪错少年能更好地回归社会,专业少年司法社工的工作需要介入到少年司法体系的方方面面。本文选取了社工在社会调查和担任合适成年人两个工作内容,用来诠释少年司法社工是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中不可缺少的角色。

社会调查,为了精准的评估与帮教。

“穷,是真穷,能做的太有限,孩子需要的还很多!”事务所社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出几张图片,写了这样一句话。这是他们第一次走进小松(化名)的家。

去年刚满16岁的小松因为盗窃被刑事拘留,由于年龄不够,在此之前,小松曾经四次被治安拘留,其中三次都是因为偷盗。9月,社工高翔介入此案件,通过对案情的了解,高翔发现,小松多次实施的偷盗行为,盗窃的竟都是吃的、喝的、用的一类生活用品,这样的事实,引起了社工的关注。

据高翔讲述,小松就从老家河北沧州以看病的名义偷跑出来,当时身上只带了40多块钱,来到北京靠打一些零工维持生活,基本上是为了生存而工作的状态。因为年龄太小,只能做一些临时工作,当过保安,发过传单……但每个工作都干不长,一直到去年9月事发,他都处在一个居无定所的状态中。

高翔介绍,对小松开展前期社会调查时,只能在看守所会见他,给他做一些法律教育,鼓励他重新做人。通过与小松接触,高翔发现,小松很难相信他人,不愿说出自己的身世,脾气易怒,甚至在看守所里因为跟人吵架换遍了所有号房。接触了近半年的时间,小松才慢慢放下情绪,逐渐接受了与社工的互动。

今年4月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小松进行附条件不起诉。5月17日,为了进一步对小松进行社会调查和帮教,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的检察官和事务所的社工们一同前往河北沧州,去小松的老家进行调查。

“真的是家徒四壁,锅里放着几个不知道几天了的馒头,家里住的还是土坯房。”小松家里的真实情况,震惊了高翔。小松的父亲已经70多岁了,在他五十几岁时,遇到了流浪到村里并且智力有问题的小松的母亲,两个人结婚后有了小松。在小松两三岁时母亲跑了,到现在不知去向。父亲一个人将小松抚养大,然而进入古稀之年的他已经失去教育孩子的能力。

高翔介绍,从社会调查角度讲,要了解一个孩子的成长环境和自身发展,从研究父亲的角色入手比较关键,父亲角色的扮演影响着子女的身心与社会化的发展。通过调查,社工们发现,小松的父亲以前当过兵,性格直不合群,比较孤僻。家里又一穷二白,只能靠微薄的低保生存。“把小松交给政府了。”对于孩子的管教,父亲已经觉得力不从心了。得知小松的现状,父亲虽然心疼,但是他却不愿小松回来,他说怕给孩子“添麻烦”。此情此景,更加印证了小松性格的缺陷,也理解了他多次在走投无路时偷盗日用品的行为。

这样触动人心的社会调查,高翔和他的同事们做过无数次,他们围绕犯罪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现、回归社会的社会支持条件等一系列要件,展开专业的调查活动。对人的评估本身就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少年司法社会调查工作责任重大,很可能会影响一个人一生的命运。

事务所社会调查工作负责人王璐倩介绍,社会调查服务是由专业的司法社工围绕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体能力及认知、个体行为习惯、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等维度进行资料收集,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回归社会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评估其再犯可能性,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之上,社工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核心问题及内在需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帮教服务,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变偏差认知及不良行为习惯,提升其个体能力,构建积极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社会调查工作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将社会工作和司法工作进行有效整合,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进驻看守所的合适成年人。

“铃铃铃铃……”海淀看守所青春观护站的电话响起,正在做合适成年人的社工张秋雪接到预审警官打来的电话:“秋雪,来一下接待大厅,我们有个案子需要合适成年人在场。”张秋雪跟警官核实了基本信息后,迅速赶到了大厅。她了解到,警方正在做口供的,是一个害的被害人小芳(化名),由姐夫陪同。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不适合男性家属在场,被害人也不愿多说话,可能会影响到案情的真实性。此时,由合适成年人介入,可以更顺利地进行询问,同时,也起到一种对警方的监督作用。

“合适成年人”,这一词语来源于英国,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法定监护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在现场,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协助其与审讯人员沟通,同时监督审讯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近年来,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少年司法领域也逐步展开了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初步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

据事务所合适成年人工作负责人王徐晖介绍,根据不同地区的实践情况,合适成年人服务可以概括为,在讯问和审判时,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及被害人(以下简称“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人到场,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一项服务。

而社工视角下的合适成年人服务,是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司法社会工作者,秉持社会工作专业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与技巧,在司法机关讯问、询问和审判涉案未成年人时,到场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相应服务,履行合适成年人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这样的机制,在海淀区已经运行三年了,为了更好地开展涉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海淀区综治委预青组、团区委和区未委会与事务所合作,由事务所派出社工进驻海淀区看守所,只要未成年人在预审阶段提出要求,办案员就会联系驻所社工,及时提供联系亲属、抚慰情绪、情感支撑等服务,同案件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引导他们正视错误,提升帮教效果。

206月,经过前期深入调研,在海淀公安分局领导的支持下,海淀综治委预青组办公室、团区委决定与事务所合作,在海淀区看守所设立全国首家“驻所青少年司法社工站”。在办公区二楼,记者看到,有专门的一间办公室为超越社工事务所所用,海淀区看守所为他们提供了基本的办公条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事务所的社工们长期驻所,24小时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合适成年人陪护及社会调查的服务,把社工介入从检察院阶段提前到公安预审阶段。据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长蒋林介绍,2010月,海淀分局正式成立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首创了案件集中审理、全程闭环、全程监督的执法办案新模式,办案中心专设了未成年人办案区,这样一来,在海淀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整个司法诉讼保障机制已近乎完备。“这不仅是立法的规定,更是一种对未成年人关爱的情怀。”蒋林解释。多年来,海淀区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不断创新,积极推动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而社工们的出现,终结了多年前办案人员为了“应付”,有时会临时找保洁阿姨来做“合适成年人”的局面。

我时常想起第一次采访事务所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席小华时她说过的一句话:“少年司法社工工作中最难的是与人沟通,何况又是犯罪的青少年。要走进罪错少年的心,难度可想而知,但我们一定会付出百倍的爱心去坚持。因为悬崖边上的孩子需要我们去拉一把。这件事情功德无量,再难我们也会坚持的。”当时席小华眼神里的坚定、话语中的执著,令我至今难忘。

国际法制度论文通用篇七

近日,某外媒连发推文,同样是封城,猛踩中国20分钟后赞意大利。一踩一捧,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否定、是对中国政府面对疫情所做出努力的“黑化”,被《人民日报》批为“驰名‘双标’”。疫情来袭,举国上下闻令而动,各地医疗队星夜驰援,火神山、雷神山神速完工……中国政府以实际行动交出的大考答卷,向世界展现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再次无可争辩地证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显著优势。从革命年代的开天辟地到改革开放的艰辛探索、从脱贫攻坚的栉风沐雨到疫情防控的精准施策,无论遇到何种风浪考验,制度优势始终是我们的底气所在。

中国制度是经过历史检验的,让世界见证了强大生命力。一套制度管不管用、有没有效,要看能否经得起各类风险的考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植于中国社会土壤,形成于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做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还在不断创新、日臻完善,具有强大生命力。新中国一路走来,筚路蓝缕、风雨兼程。我们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克服了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战胜了疟疾、“非典”等重大疫情,还将在党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下,取得新冠疫情的全面胜利。中国制度行得通、真管用,在大战大考中释放强大的治理效能,以显著优势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中国制度是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让世界见证了强大动员力。坚持全国一盘棋,举全国之力调动各方,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中国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从一穷二白创造出“两大奇迹”,无不得益于这一制度优势的硬核展现。面对新冠疫情,全国各条战线、各个领域,东西南北中,都紧急行动起来,迅速投入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从物资调配、交通管控到秩序维护,从城市、乡村,到对每一户家庭的动员疏导,汇聚起万众一心战疫情的全民伟力,迸发出世所罕见的中国速度、中国规模、中国效率,让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评价:“我一生中从未见过这样的动员。”强大动员力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实力,展现出的是中国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

中国制度是能以人民为中心的,让世界见证了强大凝聚力。上下同欲者胜,风雨同舟者赢。毛泽东同志说过:“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同样,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伟力源泉也在民众之中,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和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优势。疫情以来,各级党组织把防控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全力以赴保障14亿人民的生命健康,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凝聚起同舟共济的洪荒伟力,构筑一座座坚强堡垒、密布一道道严密防线,为疫情防控注入源源不断的人民力量。实践一再证明,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打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正是中国制度优越性的生动体现。同样,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发挥这一显著优势,以强大凝聚力实现2020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

国际法制度论文通用篇八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尤其是随着人们的环保意识加强,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在这个建设的过程中,会计信息的作用比较明显,而且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信息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应用将会更加明显。无论是从政府角度还是企业的角度,或者是站在社会的角度上来看,会计信息的准确度对于整个生态文明的建设具有重大作用。所以,本文主要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对会计的作用做了探究,目的是使会计信息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会计信息。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严重受到了环境问题的影响,环境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水污染以及空气污染等对于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阻碍。因此,我们必须要从生态文明建设开始抓起,更好地对其进行建设,进而有效地保证其健康持续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会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环境方面的会计和生态会计,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对整个生态文明制度不断建设的过程的相关研究表明,在会计方面也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也是制约会计发展的重要因素。

国际法制度论文通用篇九

环境经济学的丰富理论与实践,为我们提供了环境会计的计量方法。常用的方法主要有直接市场法和替代性市场法。直接市场法是度量被评价的环境质量到环境标准之间的变动,然后直接运用货币价格这一变动的条件或结果进行测算,直接市场法是建立在有充分信息和明确现有的因果关系基础之上的,所以评估结果比较客观。[1]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一)恢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在被评环境质量低于环境标准要求时,假如无法治理环境污染,则只能用其它方式来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以便使环境质量达到环境标准的要求。将环境质量恢复到标准状况所需要的费用就是恢复费用―――重置成本,显然,此时环境价值为负值。

(二)防护费用法。当某种活动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人们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或治理环境污染,用采取上述措施所需费用来评估环境价值的方法就是防护费用法。防护费用的负担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它可以采取由污染者购买和安装环保设备自行消除污染的方式;可以采取建立专门的污染物处理企业来集中处理污染物,而由污染者支付处理费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受害者自行购买相应设备,而由污染者给予相应补偿的方式。

(三)市场价值或生产率法。环境质量的变化对相应的商品市场产出水平有影响,因而可以用产出水平的变动导致的商品销售额的.变动来衡量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条件下销售的,那么就可以直接利用该商品的市场价格。

p=p1q1―p0q0.(1)。

其中:p为根据某种商品产出变动所测算的环境价值;p1为商品在被评估环境质量下的市场价格;p0为商品在标准环境质量下的市场价格;q1为商品在被评估环境质量下的产出量;q0为商品在标准环境质量下的产出量。如果选定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销售的,那么,就需要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甚至用影子价格来取代市场价格。

(四)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环境质量脱离环境质量标准对人类健康有着负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劳动者发病率与死亡率变化而给生产直接带来的损失或收益(可用前述市场价值法加以估算),而且还表现为医疗费开支的变化等,该方法就是专门评估反映在人身健康上的环境价值的方法。为避免重复计算,人力资本法只计算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变化,以及因为劳动者生病或死亡的提前或推迟而导致的个人收入变化,公式如下:

cn=[p(li-loi)ti+yi(li-loi)+p(li-loi)hi]m.(2)。

其中,p为人力资本(取人均净产值),元/年人;m为污染覆盖区内的人口数,10万人;ti为i种疾病患者耽误的劳动时间,年;hi为i种疾病患者陪床人员平均误工时间,年;yi为i种疾病患者平均医疗护理费,元/人;li、loi分别为评估区和符合环境标准区1种疾病发病率,人/10万人。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cd=pmrt.(3)。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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