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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法制度论文汇总(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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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法制度论文汇总(实用9篇)
2023-11-20 01:22:30    小编:ZTFB

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这是一些别人的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从中获得灵感和启发。

国际法制度论文汇总篇一

对于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即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派别。

(一)单一内涵学派。

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是单一的,其中主要流派有三个。其一,起源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起源地。例如王铁崖教授认为:“法律渊源是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其二,形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就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得以显现的表现形式。例如苏联学者伊格纳钦科和奥斯塔频科认为:“国际法的渊源乃是协调国家意志的形式,是在互相接受的基础上把国家(以及其他主体)达成的协议固定下来的形式。”其三,程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造法程序。例如周鲠生教授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二)复合内涵学派。

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法渊源可以有多重内涵,其中最主要的流派是主张国际法渊源为“实质渊源+形式渊源”。例如李浩培教授认为:“国际法渊源,正如国内法渊源一样,主要区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两类。国际法的实质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这种规则的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由以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如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詹宁斯、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也持类似观点。除上述观点外,复合内涵学派中还有一些其他意见。例如梁西教授认为:对国际法渊源的多种解释中,一种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另一种是指国际法渊源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两者各有侧重,可以兼采其长。

二、国际法的形式独立于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学作为法学的具体分支,其许多概念和理论植根于法理学,渊源问题也是如此。对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之所以众说纷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学科,自己也没有在“法的渊源”问题上达成一致。翻阅中外法理学著作,对“法的渊源”的解释同样是五花八门。由此,凯尔森不禁感慨:法的渊源是个被学界搞得“极端模糊不明”且赋予其种种涵义的概念。博登海默也说:“法的渊源这个术语迄今尚未在英美法理学中获得一致的涵义。法理学的研究滞后拖累了国际法对自身部门法渊源的探究。从法理学角度考察,笔者认为,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很多学者要么把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等同起来,要么认为法的渊源已经包含法的形式,可事实上两者不但互不等同,而且相互独立。

(一)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的渊源不等同于法的形式。

在法理学上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观点,最早可追溯至克拉克在1883年出版的《实用法理学》一书。一些国外学者的著作,如高柳贤三的《英美法源理论》、庞德的《法学肄言》等,也都有某些类似的意思。在我国,明确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代表人物是周旺生教授。他认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有密切关联,但它不是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有可能被选择和提炼为法,或有可能形成为法,对法而言,它是一个可能性的概念;而法的形式则是已然的法所采取的表现形式,它表明不同的法具有各自不同的效力等级,对法的渊源而言,法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法的渊源发展的结果。”国内其他学者也有类似观点。例如王勇飞先生也认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是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形式说将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人为地画上等号,显然是一厢情愿的。

三、国际法形式的内涵界定。

既然法的形式独立于法的渊源,那么在界定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时,就必须首先剥离国际法的形式。那么国际法的形式又如何界定呢?首先,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观点,法是由三大要素组成的,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这三大要素的组合就构成了法的形式。国际法也不例外。其次,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但由于世界上不存在“超国家”机构,因此,国际法只能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再次,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约束力。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无疑是具有约束力,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国际法也是如此。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国际法形式所具备的只是“一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

(1)并非只有全部国际法主体都遵守的法律规范才是国际法的形式。例如国际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两种。有人认为只有造法性条约才是国际法的形式,契约性条约由于约束不了第三国,所以不是国际法的形式。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因为特定的法的形式所约束的对象是有限的,但是这种有限性并不妨碍它作为法的形式的根本属性。例如上海的地方立法一般无法约束北京市民,但这并不影响它是法的形式这一属性。国内法况且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去苛求国际法的所有形式都必须具有普遍的、绝对的约束力。

(2)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主体在违反国际法后必须实际得到惩罚。“约束力”是一个“应然”概念,“制裁”是一个“实然”概念,“有约束力”不等于“制裁”,“不制裁”并不等于“没有约束力”,更不能说“不是法”。而且正如李浩培先生所说:“各国遵守国际法的事例,较之违反国际法的事例,在数量上要大得多。实际上,遵守国际法是原则,违反国际法是例外。”即使是国内法也很难做到完全的“违法必究”。综上分析,国际法的形式是指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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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制度论文汇总篇二

摘要:

本文从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的双语教学实践现状出发,阐述了双语教学在研究生教育中的必要性,指出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考虑到国际法课堂教育的特殊性,应当提倡双语教学,并针对改革面临的问题从选用教材、师资力量、水生英语水平、课堂教学模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字:

双语教学;国际法教学;师资力量;课堂教学模式。

1.什么是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在英语中称为“bilingualeducation”,世界语言学专家m.f.麦凯指出,“双语教学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系统,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目前国内外关于双语教学的定义林林总总,没有定论。鉴于我国双语教学实际情况,本文所探讨的国际法双语教学是指采用英语和汉语进行的法学学科教学。

2.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2.1顺应时代的发展。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长,对外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发展迅猛,这就需要大量既有扎实法律专业基础又熟练掌握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在此时代背景下,教育部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并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这就明确要求各高校将双语教学纳入教学实践,使得双语教学成为必要。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学的分支不同于自然学科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法学是一门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学科,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如美国属于英美法系而德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再加上各国的文化差异、风俗习惯不同而形成的法律制度、规则等更是大相径庭。

其次,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不同于国内的民法、刑法等处理的是一国内部的法律关系,国际法更多涉及的是各国签订的条约、国际惯例等。又由于国家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尤其法律本身的专业性,术语众多,所以仅掌握一门语言是不够的。鉴于国际法本身的特点,运用双语教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的教学显得尤为重要。

3.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改革面临的问题以及改善方法。

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要想提高科研能力,写出一流的文章,必须对国外最新的专业资料进行研读,若不全面强化自身英语语言能力,就无法形成相对于其他专业的优势,也不能胜任相关实务工作,其专业实践能力就难以得到提升。因而,无论是从培养目标还是专业特点的角度看,都应引入双语教学,目的是在提高学生英语能力的基础上来全面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3.1选用教材。

选择什么样的教材是进行双语教学非常关键的问题。目前,关于法学双语教材的选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关于法学双语教学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教材,国内存在有三种观点:一是引进原版教材,二是使用现有的统编法学教材,三是编写适合国内法学双语教程的教材。笔者认为,直接引进原版教材,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不利于教学的进行。外文原版教材多晦涩难懂,尽管原汁原味,但学生理解困难。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由中国学者编写适合国内使用的双语课程教材。世界上首本用英文写作的中国国际私法专著是霍政欣的《privateinternationallawinchina》。应当注意的是编写双语教材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把质量关,且应当正确处理双语教材与统编教材的关系,两者应形成互补的关系,教材难度应当适中。

3.2师资力量。

双语教学最核心的'影响因素当然是教授课程的教师们英语水平的优劣。这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一定程度的英语水平。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具备扎实专业知识的老师大有人在,口语流利、通过专业八级的英语高级人才也不在少数,但真正能将两者结合,在教学实践中达到预期效果的人却少之又少。而高英语水平的人才,法学专业基础一般较薄弱,知识理论深度不够。

双语教学要求的教师应该是外语水平高,学科知识强的复合型教师,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要培养出数量相当可观的此类教师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有一个长远的培养计划。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此类项目投入更多的资源,以刺激各高校有动力开展这样的工作,高校也应当创造条件对现有专业教师进行英语能力的培训。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教师去国外学习,利用国外丰富的教学资源;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国内外学者的合作,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3.3学生英语水平。

双语教学的开展,也与学生的学习能力密切相关。但是与我国教学的投入相比,我国的外语教学效率并不高。缺乏语言环境、教材脱离实际生活等原因导致我国“哑巴英语”、“聋子英语”的现象比比皆是。

具有扎实的英语功底以及法学基础是学生参与国际法双语教学的前提条件。针对不同水平的学生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一部分研究生已经具备相当的英语水平,使其法律英语水平更快提高的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教师布置一定量的国际法相关的翻译作业。学校也应当为推进双语教学设计校园环境,如开设“英语角”,鼓励学生加强英语学习,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也可邀请外国法律专家开设讲座,形成良好的学习法律英语的氛围等。只有这样从校园环境出发,才能为双语教学的实施和推广铺平道路。

3.4课堂教学模式。

研究生课堂不同于本科。本科大多进行的是基础的普及性教育,班级人数一般较多,以大课为主。一般采用灌输式教育,而研究生教育由于人数较少,多以小课为主专业性强,更注重开发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但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大部分研究生的课堂仍旧多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缺乏必要的沟通,尤其法律专业知识本身具有不小的难度,再用全英文的教材上课,学生本身也容易丧失兴趣,事先不预习功课更加大了授课的难度。

要使双语教学事半功倍的顺利开展,必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研究生课堂由于人数较少的缘故,课程设置可更加灵活。课堂除了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可以采用学生分组讨论、老师最后总结的方式,这样学生掌握课堂的主动权,在上课前查找文献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围绕一个或若干个主题进行讨论,这样采用英语对话的形式,创造了说英文的环境同时又加强了师生之间的学术沟通。在这样的课堂上,应当尽量少纠结于英语句子本身如何翻译、语句结构、语法问题等,重点应当放在法律语言的语言特点分析上,以及采用法律专业课堂所用的教学方法,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操作以及法学著作的研读等。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双语教学仍旧处在摸索阶段,且存在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教师、学生和整个教育大环境的配合。但是更多人越来越意识到双语教学的重要性,随着大家更多的关注双语教学领域,相信双语教学的普及以及发展肯定会越来越好,也为日益国际化的中国培养更多的外语水平高、专业知识强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李燕.美国双语教师培训制度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华东师范大学,2004.

[2]邵津.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郭玉军,乔雄兵.国际私法双语教学的思考[j].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4]王寅.语义理论与语言教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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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制度论文汇总篇三

摘要:

本文从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的双语教学实践现状出发,阐述了双语教学在研究生教育中的必要性,指出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考虑到国际法课堂教育的特殊性,应当提倡双语教学,并针对改革面临的问题从选用教材、师资力量、水生英语水平、课堂教学模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字:

双语教学;国际法教学;师资力量;课堂教学模式。

1.什么是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在英语中称为“bilingualeducation”,世界语言学专家m.f.麦凯指出,“双语教学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系统,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目前国内外关于双语教学的定义林林总总,没有定论。鉴于我国双语教学实际情况,本文所探讨的国际法双语教学是指采用英语和汉语进行的法学学科教学。

2.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2.1顺应时代的发展。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长,对外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发展迅猛,这就需要大量既有扎实法律专业基础又熟练掌握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在此时代背景下,教育部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并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这就明确要求各高校将双语教学纳入教学实践,使得双语教学成为必要。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学的分支不同于自然学科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法学是一门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学科,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如美国属于英美法系而德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再加上各国的文化差异、风俗习惯不同而形成的法律制度、规则等更是大相径庭。

其次,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不同于国内的民法、刑法等处理的是一国内部的法律关系,国际法更多涉及的是各国签订的条约、国际惯例等。又由于国家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尤其法律本身的专业性,术语众多,所以仅掌握一门语言是不够的。鉴于国际法本身的特点,运用双语教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的教学显得尤为重要。

3.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改革面临的问题以及改善方法。

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要想提高科研能力,写出一流的文章,必须对国外最新的专业资料进行研读,若不全面强化自身英语语言能力,就无法形成相对于其他专业的优势,也不能胜任相关实务工作,其专业实践能力就难以得到提升。因而,无论是从培养目标还是专业特点的角度看,都应引入双语教学,目的是在提高学生英语能力的基础上来全面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3.1选用教材。

选择什么样的教材是进行双语教学非常关键的问题。目前,关于法学双语教材的选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关于法学双语教学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教材,国内存在有三种观点:一是引进原版教材,二是使用现有的统编法学教材,三是编写适合国内法学双语教程的教材。笔者认为,直接引进原版教材,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不利于教学的进行。外文原版教材多晦涩难懂,尽管原汁原味,但学生理解困难。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由中国学者编写适合国内使用的双语课程教材。世界上首本用英文写作的中国国际私法专著是霍政欣的《privateinternationallawinchina》。应当注意的是编写双语教材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把质量关,且应当正确处理双语教材与统编教材的关系,两者应形成互补的关系,教材难度应当适中。

3.2师资力量。

双语教学最核心的'影响因素当然是教授课程的教师们英语水平的优劣。这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一定程度的英语水平。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具备扎实专业知识的老师大有人在,口语流利、通过专业八级的英语高级人才也不在少数,但真正能将两者结合,在教学实践中达到预期效果的人却少之又少。而高英语水平的人才,法学专业基础一般较薄弱,知识理论深度不够。

双语教学要求的教师应该是外语水平高,学科知识强的复合型教师,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要培养出数量相当可观的此类教师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有一个长远的培养计划。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此类项目投入更多的资源,以刺激各高校有动力开展这样的工作,高校也应当创造条件对现有专业教师进行英语能力的培训。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教师去国外学习,利用国外丰富的教学资源;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国内外学者的合作,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3.3学生英语水平。

双语教学的开展,也与学生的学习能力密切相关。但是与我国教学的投入相比,我国的外语教学效率并不高。缺乏语言环境、教材脱离实际生活等原因导致我国“哑巴英语”、“聋子英语”的现象比比皆是。

具有扎实的英语功底以及法学基础是学生参与国际法双语教学的前提条件。针对不同水平的学生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一部分研究生已经具备相当的英语水平,使其法律英语水平更快提高的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教师布置一定量的国际法相关的翻译作业。学校也应当为推进双语教学设计校园环境,如开设“英语角”,鼓励学生加强英语学习,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也可邀请外国法律专家开设讲座,形成良好的学习法律英语的氛围等。只有这样从校园环境出发,才能为双语教学的实施和推广铺平道路。

3.4课堂教学模式。

研究生课堂不同于本科。本科大多进行的是基础的普及性教育,班级人数一般较多,以大课为主。一般采用灌输式教育,而研究生教育由于人数较少,多以小课为主专业性强,更注重开发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但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大部分研究生的课堂仍旧多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缺乏必要的沟通,尤其法律专业知识本身具有不小的难度,再用全英文的教材上课,学生本身也容易丧失兴趣,事先不预习功课更加大了授课的难度。

要使双语教学事半功倍的顺利开展,必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研究生课堂由于人数较少的缘故,课程设置可更加灵活。课堂除了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可以采用学生分组讨论、老师最后总结的方式,这样学生掌握课堂的主动权,在上课前查找文献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围绕一个或若干个主题进行讨论,这样采用英语对话的形式,创造了说英文的环境同时又加强了师生之间的学术沟通。在这样的课堂上,应当尽量少纠结于英语句子本身如何翻译、语句结构、语法问题等,重点应当放在法律语言的语言特点分析上,以及采用法律专业课堂所用的教学方法,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操作以及法学著作的研读等。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双语教学仍旧处在摸索阶段,且存在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教师、学生和整个教育大环境的配合。但是更多人越来越意识到双语教学的重要性,随着大家更多的关注双语教学领域,相信双语教学的普及以及发展肯定会越来越好,也为日益国际化的中国培养更多的外语水平高、专业知识强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李燕.美国双语教师培训制度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华东师范大学,2004.

[2]邵津.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郭玉军,乔雄兵.国际私法双语教学的思考[j].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4]王寅.语义理论与语言教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国际法制度论文汇总篇四

摘要:

本文从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的双语教学实践现状出发,阐述了双语教学在研究生教育中的必要性,指出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考虑到国际法课堂教育的特殊性,应当提倡双语教学,并针对改革面临的问题从选用教材、师资力量、水生英语水平、课堂教学模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字:

双语教学;国际法教学;师资力量;课堂教学模式。

1.什么是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在英语中称为“bilingualeducation”,世界语言学专家m.f.麦凯指出,“双语教学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系统,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目前国内外关于双语教学的定义林林总总,没有定论。鉴于我国双语教学实际情况,本文所探讨的国际法双语教学是指采用英语和汉语进行的法学学科教学。

2.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2.1顺应时代的发展。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长,对外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发展迅猛,这就需要大量既有扎实法律专业基础又熟练掌握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在此时代背景下,教育部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并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这就明确要求各高校将双语教学纳入教学实践,使得双语教学成为必要。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学的分支不同于自然学科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法学是一门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学科,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如美国属于英美法系而德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再加上各国的文化差异、风俗习惯不同而形成的法律制度、规则等更是大相径庭。

其次,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不同于国内的民法、刑法等处理的是一国内部的法律关系,国际法更多涉及的是各国签订的条约、国际惯例等。又由于国家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尤其法律本身的专业性,术语众多,所以仅掌握一门语言是不够的。鉴于国际法本身的特点,运用双语教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的教学显得尤为重要。

3.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改革面临的问题以及改善方法。

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要想提高科研能力,写出一流的文章,必须对国外最新的专业资料进行研读,若不全面强化自身英语语言能力,就无法形成相对于其他专业的优势,也不能胜任相关实务工作,其专业实践能力就难以得到提升。因而,无论是从培养目标还是专业特点的角度看,都应引入双语教学,目的是在提高学生英语能力的基础上来全面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3.1选用教材。

选择什么样的教材是进行双语教学非常关键的问题。目前,关于法学双语教材的选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关于法学双语教学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教材,国内存在有三种观点:一是引进原版教材,二是使用现有的统编法学教材,三是编写适合国内法学双语教程的教材。笔者认为,直接引进原版教材,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不利于教学的进行。外文原版教材多晦涩难懂,尽管原汁原味,但学生理解困难。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由中国学者编写适合国内使用的双语课程教材。世界上首本用英文写作的中国国际私法专著是霍政欣的《privateinternationallawinchina》。应当注意的是编写双语教材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把质量关,且应当正确处理双语教材与统编教材的关系,两者应形成互补的关系,教材难度应当适中。

3.2师资力量。

双语教学最核心的影响因素当然是教授课程的教师们英语水平的优劣。这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一定程度的英语水平。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具备扎实专业知识的老师大有人在,口语流利、通过专业八级的英语高级人才也不在少数,但真正能将两者结合,在教学实践中达到预期效果的人却少之又少。而高英语水平的人才,法学专业基础一般较薄弱,知识理论深度不够。

双语教学要求的教师应该是外语水平高,学科知识强的复合型教师,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要培养出数量相当可观的此类教师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有一个长远的培养计划。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此类项目投入更多的资源,以刺激各高校有动力开展这样的工作,高校也应当创造条件对现有专业教师进行英语能力的培训。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教师去国外学习,利用国外丰富的教学资源;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国内外学者的合作,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3.3学生英语水平。

双语教学的开展,也与学生的学习能力密切相关。但是与我国教学的投入相比,我国的外语教学效率并不高。缺乏语言环境、教材脱离实际生活等原因导致我国“哑巴英语”、“聋子英语”的现象比比皆是。

具有扎实的英语功底以及法学基础是学生参与国际法双语教学的前提条件。针对不同水平的学生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一部分研究生已经具备相当的英语水平,使其法律英语水平更快提高的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教师布置一定量的国际法相关的翻译作业。学校也应当为推进双语教学设计校园环境,如开设“英语角”,鼓励学生加强英语学习,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也可邀请外国法律专家开设讲座,形成良好的学习法律英语的氛围等。只有这样从校园环境出发,才能为双语教学的实施和推广铺平道路。

3.4课堂教学模式。

研究生课堂不同于本科。本科大多进行的是基础的普及性教育,班级人数一般较多,以大课为主。一般采用灌输式教育,而研究生教育由于人数较少,多以小课为主专业性强,更注重开发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但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大部分研究生的课堂仍旧多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缺乏必要的沟通,尤其法律专业知识本身具有不小的难度,再用全英文的教材上课,学生本身也容易丧失兴趣,事先不预习功课更加大了授课的难度。

要使双语教学事半功倍的顺利开展,必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研究生课堂由于人数较少的缘故,课程设置可更加灵活。课堂除了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可以采用学生分组讨论、老师最后总结的方式,这样学生掌握课堂的主动权,在上课前查找文献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围绕一个或若干个主题进行讨论,这样采用英语对话的形式,创造了说英文的环境同时又加强了师生之间的学术沟通。在这样的课堂上,应当尽量少纠结于英语句子本身如何翻译、语句结构、语法问题等,重点应当放在法律语言的语言特点分析上,以及采用法律专业课堂所用的教学方法,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操作以及法学著作的研读等。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双语教学仍旧处在摸索阶段,且存在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教师、学生和整个教育大环境的配合。但是更多人越来越意识到双语教学的重要性,随着大家更多的关注双语教学领域,相信双语教学的普及以及发展肯定会越来越好,也为日益国际化的中国培养更多的外语水平高、专业知识强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李燕.美国双语教师培训制度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华东师范大学,.

[2]邵津.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郭玉军,乔雄兵.国际私法双语教学的思考[j].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4]王寅.语义理论与语言教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国际法制度论文汇总篇五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有关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思考。

·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

·谈美国有限合伙法中合伙人之信义义务。

·浅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初探。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

·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国际法制度论文汇总篇六

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敏感而密切,整个国际社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国际法的作用也日益得成熟、重要。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和学时的安排只能完成国际法的启蒙教育,这种初级教育对于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要求来说差得很远。国际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兼顾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形成的。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实例很难,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影响了国际法的教学效果和本专业的发展。因此国际法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人主要从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希望能为培养国际法专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教育。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道德品质也是衡量人才的一个重要指标。现今世界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并同时把它作为学校教育与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和目的之一。因此无论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环节德育教育都不应当被忽视。

在欧洲一些崇尚绅士风度的国家,民族的文明素养很高,但是在他们的学校教育课程中却很难找到专门的德育科目,德育一般就渗透在各门教学工作中并同步进行,也就是任何一门学科都兼有道德教育的任务。目前我国大学的课程,在各门科目上一般都设置有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部分。就实践教学环节来说,我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德育教育部分。在对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进行考核打分时应增加具体的道德品质的考核成绩。比如在实践学习中是否注意环境保护、是否体现了人文关怀、是否从事了义工或志愿者的服务等等。总之,凡是能体现公平、正直、诚实、勇敢、仁爱、热爱劳动、艰苦朴素、追求民主、乐观向上、宽容团结的精神品质和行为都可以成为学生实践成绩中的一部分。

(二)案例教学是国际法教学实践改革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所学。

摘要内容。但案例教学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

1、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

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既要选择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综合性的案例。将案例与与所讲授的重点内容有机结合,尽量涉及多个知识点或多个章节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调整,随时加入一些具体生动,较受社会关注的案例。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前瞻性和与时俱进。

目前各个高校教学用的案例教材虽然多,但观其内容,其中所编的案例却大多相同。其中案例也大部分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上世纪90年代的案例都属于年轻案例。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十分典型的案例,所以经常被采用。另一方面也由于国际社会、国际法的特点所决定的。案例材料陈旧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前沿知识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因此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既要注重科学系统性,也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在此一方面呼吁广大专家学者能够,即时对当前的教材进行修订与增补。或者多编纂一些新的、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当今社会的现状联系紧密的案例教材。一方面也要求广大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对案例的选择进行甄别、更新。随时关注本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采集新案例。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在完成某一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就可以选取一些时事性、较有深度及广度的案例讨论。甚至直接制作、改编一些案例。以便及时提高教材、教法水平,增强教学效果。因此改编、更新国际法教材,把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实践教学改革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案例教学的过程要把教师创新教学与学生主动学习结合在一起。

案例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加以适当的组织引导。具体操作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学生课前阅读相关资料,并设计几个有针对性的问题,让学生提前进行思考寻求解答。但注意不要给予过多的提示,以免限制了学生的思路。预习案例有助于学生将所学内容融会贯通,多角度解决问题。

具体由学生完成的部分主要应该有三个环节。首先案情介绍阶段,这部分比较简单,但需要学生事先预习。主要是学生对案例背景介绍,也可以对案例中的要点进行总结,为理解案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重点部分,由同学们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提出行动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同学们可以相互批评、反驳、辩论。这个过程要求学生们充分参与、发言。同学们可以反驳其他同学的发言,也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但不能重复其他同学的论点。随着辩论的进行,对案例的分析也会愈加深入,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也会愈加的透彻并且和有关法律事实密切的结合起来。此时老师只要对同学们遗漏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就可以。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点评。点评中强调学生对相关案例的点评,这样能够调动学生的思维,促进其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坚持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在学生点评的基础上,教师结合本次讨论内容作总结性的点评,指出学生的不足同时肯定其成绩。最后由教师对同学们之前的讨论进行评价打分。不论观点是否正确客观,充分参与就是得分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

在整个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充分空间,真正让学生自主的去分析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培养学生概括、归纳、分析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辩论能力;提出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也有利于养成学生关心、了解我国国情和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动态的习惯。

案例是教学法中的最优资源,也是实践教学的最常用手段。它为师生提供了一个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从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通过课前预习和课堂讨论为学生营造了一个生动、灵活、深刻的学习氛围。避免传统教学中只讲授空泛冗长的理论,却不能就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立论分析,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案例教学的重点不是寻找某一确定的答案,而更加注重认识问题和解答问题的过程。面对有挑战的问题和各种可能性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得到激发,为寻求答案,学生将会主动分析法律上的争议点,搜寻相关法规和类似案例,得出自己的判断,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将国外的一些实践课程模式引入我国的国际法课堂。

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创新,各院校都在探讨如何将国外的实践课程模式“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legal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advoca2cy)引入各自的法学课堂教学。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和“辩论技巧”(advocacy)。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即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那些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法学院学生开设高级训练课程。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学高校都建立了专门的模拟法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把一些经典的案例依照严格的法庭程序进行重现和模拟。通过学生扮演具体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仲裁员、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有关证人,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对学生增强学习兴趣、加深理解、学以致用是十分有效的。很好地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但现在大多数的法学院校的“模拟法庭”还只是一种形式。利用效率低,有的学校甚至一学期都不能开展一次模拟法庭活动。案例的选择也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领域。国际法的相关案例十分少见。另外一些学校的模拟法庭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学校开展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形式,没有相关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些都是急需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模拟法庭”,尤其是“模拟国际法庭”和“模拟国际仲裁法庭”活动对我们培养学生能力所起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隐性的,但却是长远的和巨大的。

另外,各法学院校对“辩论技巧”等专业素质的培养形式还在初级阶段。这也是我们应充分重视和积极探索的。

(四)通过分层教学法实现实践教学中对学生主体性和差异性的关注。

这一改革措施主要是在实践教学中更好地根据学生的个体能力、已有基础及学习偏好等来进行有效的教学。“分层教学”的具体做法是,针对班级授课制下不同学生的学习风格和多样性的学习差异,如根据学生在学习时对视觉、听觉和动手操作等不同学习类型的偏好和实际能力,而将学生的课程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某一层次既和某一级的学习水平和深度有关,也和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有关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在这里我们要十分注意的是学生层次的划分不是由教师主观决定的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而是由教师提出划分方案,而由学生自己选择。

比如第一层的学生,在这一层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对某一话题的基本理解能力。这一层的学生可能是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即操作型的学生。这一类的学生擅长通过操作实践的方法来学习。那么教师就可以分配这一组的学生就某一国际法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各种报告资料;为国际法的案例教学提供音像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或者进行“模拟国际法庭”“模拟冲裁法庭”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二层的学生主要是培养他们比较复杂的思维能力,其首先要求学生熟练运用他们曾在第一层水平阶段已经学过的东西,懂得如何运用选择、引起或发现更多的体验、认识和结论,同时要求学生自己设计方案并找出答案。这一层次的学生往往是学习比较认真,理论基础扎实的学生。教师要注意拓展这部分学生的思路、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当事人的角色,通过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这里教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完全自由思考和创造的空间,不要过多的限制和说教。

第三层次主要是一些善于思考、见解独立的学生。对这一层次的学生应该着重培养他们更复杂和更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这一层级中,学生要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围绕一个现实世界中有争论的主题进行评议和分析。与此同时还要求学生进行批判性地思考并把研究与个人的审美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结合起来。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大法官的角色,分层教学法主要适用在实践教学模式中,在课堂教学和期末理论考试当中则不适用。国外教育界的一些专家和实验教师对上述模式的总体评价一般都很高。通过学生的个性化指导,充分发挥每名学生的特长,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了学生的信心,帮助每一位学生达到他们的理想目标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无疑,这对学生的发展和师生关系的融洽都是十分有益的。

(五)在实践教学中采用小组学习的方法。

小组学习法就是让学生自主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学生们在课余时间可以进行集中学习。包括讨论、讲座和进行调研。

国际法的案例教学过程是一个充分锻炼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贯穿小组学习的方法。通过小组学习,学生们可以互相启发,弥补不足。一方面有利于在课堂讨论中更加有针对性,不遗漏要点;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提出自己的观点。既有利于学生表达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学生进行不受约束的思考。

对国际法的相关事件进行调查研究也是实践教学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调研能使学生掌握更加详实资料,培养学生严谨求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快速反应的能力等多种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组成学习小组,学生们分工合作也可以促进实践活动的顺利完成。

总之,学习小组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都有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是一个长远的工作,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要紧紧把握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要素,突出培养学生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通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动手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宋艳,《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研究》教育探索第4期。

2、李学兰,《法学模拟教学方法之理论与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03,(4).

4、张海凤,《法学案例教学法建构浅析》[j].行政与法.2005(9).。

6、胡玉鸿,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j].法学2001,(9).

7、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08月。

8、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法学论坛,2002,(1)。

国际法制度论文汇总篇七

第四章“国际法框架下的儿童基本权利研究”主要阐述了为国际法所承认的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涉及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特殊状态下的儿童权利。

第五章“儿童权利保护国际条约的实施研究”主要对儿童权利保护国际条约在各国国内实施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国际条约要在各缔约国产生现实的规范作用,存在一个国际条约在各缔约国国内实施的问题。

第六章“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研究”对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问题进行论述。客观地说,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先后通过与修订了一系列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在司法、行政方面也加强了保护的力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还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尾论部分则对我国儿童权利法律保护工作作出了展望。

五、论文提纲。

摘要。

abstraet。

前言。

第一章儿童权利保护概述。

第一节:儿童的界定及与相关用语的辨析。

第二节:儿童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三节: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历史变迁与发展。

第二章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架构与特征研究。

第一节:儿童权利保护的全球性公约及其特征。

第二节:儿童权利保护的区域性公约及其特征。

第三节:儿童权利保护的其他相关国际文件。

第四节:儿童权利国际法保护的小结和展望。

第三章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研究。

第一节: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尊重儿童原则的法律问题。

第四节:多重责任原则的法律问题。

第四章国际法框架下的儿童基本权利研究。

第一节:儿童生存权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儿童发展权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特殊状态下的儿童权利问题。

第五章儿童权利保护国际条约的国内实施研究。

第一节:国际条约国内实施概述。

第二节:儿童权利保护条约的国内实施。

第三节:儿童权利保护条约自身的实施机制。

第六章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第一节: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框架及其问题。

第二节:司法程序中儿童权利保护及其问题。

第三节:儿童权利的行政保护问题。

第四节:完善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建议。

尾论。

参考文献。

国际法制度论文汇总篇八

摘要:灾害发生过程中的人道主义援助活动普遍存在,却尚不存在一个统一的一般性国际条约或习惯使之规范。为此,国际法委员会正在研究基础上集中编纂一些规则,以期在不远的将来用国际法促进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本文将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出发,试论灾害中人道主义援助的合法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援助;灾害;直接渊源;辅助性渊源。

第一文库网辅助性渊源。

1981年,约旦常驻联合国大使向秘书长提交了一份建议,批评现有的'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而不适用于灾害(包括自然灾害和技术灾害)。1988年,联大通过第43/131号决议,旨在推动灾害领域内对受害者的援助。,联大第67次会议通过的决议确认目前有大批民众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因此需要满足世界各地因自然灾害造成境内流离失所而引发的人道主义需求。因此,联大吁请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人道主义和行为体加快履行承诺,向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物质、社会和经济持续恢复过渡阶段的受灾国家提供援助,并为灾后复原工作提供援助;强调指出为进一步提高人道主义援助效力,应努力开展国际合作,鼓励所有会员国充分依照第46/182号决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在充分遵守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的人道主义原则以及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内的国际法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尽可能协助转运在国际救灾工作中包括从救济到发展的各个阶段所提供的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和发展援助。

国际法制度论文汇总篇九

丰富、系统、综合为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各项研究首重资料”,不论是价值评判、实证分析,还是批判解构、政策定向,国际法的学术研究必建立在对国际法渊源的研究之上。国际法渊源的研究也需要确立一定的研究方法,因为研究方法不仅是研究的必要工具,也是研究的评价标准。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的研究,并不解决具体的国际法问题;它是对学者研究国际法渊源的方法进行总结、归纳、甄别,目的是为后续的研究、学术的发展提供轨道与评价标准。国际法的渊源通常被理解为寻找国际法的确定方法,是国际法法律体系在技术层面运作的规定。

虽然没有“渊源”的字样,但毫无疑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就是国际法渊源内容的权威表述。虽然条约、国际习惯还有一般法律原则都可以单独的作为确立国际法规则的渊源;但是不论是学者论著还是国际法院的判决,在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时都会全面地分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列举的渊源,包括补充资料。国际法研究总是在广泛搜集相关的渊源之后,将诸按照相互的关系进行系统化处理以得出结论。法律渊源的内容是否丰富,逻辑是否自洽,种类是否多样决定着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可以说,国际法渊源的研究从来不是片面的:丰富、系统、综合是国际法渊源研究方法的大原则,不同类别的渊源的研究也有不同的要求。

二、不同类别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各有侧重。

(一)条约的研究。

须结合判例条约的解释是指对一个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的剖析明白。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条约的解释需要将相关术语的通常含义结合上下文与条约的目的宗旨进行善意的解释即可,如意义难解或解释结果荒谬不合理,还可以使用补充资料。可见条约的解释与案例没有必然关系。但是作为研究的方法,结合案例解释条约是一条捷径。案例不是条约解释的依据,但是案例材料会涉及到几乎全部的相关依据,包括术语的通常含义确定、对条约上下文的界定、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具体而言,如果某一条约曾经为某一案件的争议焦点,那么该案件的当事各方势必围绕该条款进行大量的论证工作,以试图将条约的含义解释的对己有利,审判机构要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也会对争议条款进行详细的阐述:该案件的相关书面材料就是研究这一条文的必读资料与重要索引。比如,在研究“原材料出口限制案”时,涉及到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可用尽的自然资源”。那么有关这一款的“美国汽油标准案”与“虾龟案”就可以说是必读材料了。从学者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凡是讨论到如何解释“可用尽自然资源”的文章,无不援引“美国汽油标准案”与“虾龟案”。

(二)关注国家实践的相关度,慎重评价。

法律确信国际习惯无疑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内容确总是十分模糊。国际习惯如何确定,以及什么时候新的习惯代替旧的习惯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本文无异于纠缠国际习惯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归纳国际习惯的研究方法。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习惯的研究总是要落到国际习惯要素的研究上,也即法律确信的研究与国家实践的研究,正所谓习惯法的实质内容必须“在国家的实际行为和法律确信中寻找”。在研究中,国家实践的选择要注意实践是否依然存在、实践国在相关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正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所言,“所论及的国家实践必须包括了那些相关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法律确信的标准一般来说很高,在实践中也难于证明法律确信是否存在,目前研究的关注点在于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以及决议通过时的情况。

故此,对与法律确信还是应当谨慎处理。以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为例,国际红十委员会列举习惯国际人道法的不同规则,在每一条习惯规则下列举国家实践,然后结合司法判例对国家实践做简要总结。通过丰富的国家实践材料与细致的论述,“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研究结论颇具权威。

三、国际法渊源研究的发展趋势。

詹宁斯和瓦茨在第九版《奥本海国际法》的序言中说道,自1950年以来,国家行为的范围扩大,国际法发生了实质的变化。现在的国际法正处在一个“资料爆炸”的时代。国际法的发展呈现多元化,学者可研究的素材也相应增加。从数量上来看,习惯法的发展并未突飞猛进,但是条约和判例显著增加;遑论各国际组织的文件,各国国际法学者的论述。从类别来讲,诸多国际法的新领域出现,诸如国际水道法等,而旧有的领域内又因国家实践的丰富伴生新的素材。

以国际刑法为例,在40年代,因没有足够的材料,学者只能研究国际刑法的地位、性质,甚至质疑国际刑法的存在;时至今日,随着前南刑庭、卢旺达刑庭、国际刑事法庭、各个混合法庭的实践,国际刑法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学术研究也相对言之有物。在反复解读实证材料的过程中,国际刑法渊源的研究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方法。不难预测,国际法渊源的研究将走上更为具体、实证的道路;不同领域的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也会随着国际法实践的发展而形成自己独特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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