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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管理制度范文简短 噪声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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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管理制度范文简短 噪声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版(6篇)
2023-01-05 01:24:42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噪声管理制度范文简短一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噪声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环境噪声监管职责,落实日常监管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城区噪声污染集中整治,使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县城区内的建筑工地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除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县环保局统一牵头、组织、协调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建筑工地噪声污染的执法处理以及日常噪声监测、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除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所产生噪声污染的整治。

县文体旅游局牵头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整治工作;积极协调、配合有关单位查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前,应征求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场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县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工地整治工作;积极协调、配合有关单位查处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工地。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超范围经营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前置审批,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配备ktv的酒吧,必须根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情况核发工商执照;对擅自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证照齐全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噪声规定要求的,依法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在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监察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法制、宣传、卫生、公安消防、城市监察大队等部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好有关工作。

(一)调查摸底阶段(20*年9月20日前)

召开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对县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建筑工地、商业网点等噪声污染单位的摸底调查。各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并于9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整治阶段(20*年9月20日—11月20日)

各牵头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建筑工地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进行集中整治;帮助业主提出整改措施,指导各业主抓好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的,组织相关部门予以严厉查处,并于11月20日前将整治结果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对各牵头部门整治工作和成效进行定期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年12月以后)

1.及时关停、转迁

各牵头部门对选址不当、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噪声要求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网点应制定转向、搬迁或取缔、关闭计划,并及时动员业主实施,要确保县城区内所有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在2010年11月前都得到妥善处置。

2.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环保、建设、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源头把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前置审批制度,避免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要制定具体的日常监管制度,落实专门领导机构和人员,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城区噪声的监管。对重点难点案件,领导小组将进行专项督办,确保按时办结。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噪声污染是市民反映强烈的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确保城区噪声专项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城区噪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把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当作一项民心工程和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制定工作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环保、建设、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噪声污染及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对噪声扰民行为及时曝光,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得较好的单位、事例及时给予正面宣传,有效调动群众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及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注重配合,整体推进

由于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宽,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见成效。

关于噪声管理制度范文简短二

当前,我市生活噪声污染环境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强对全市城区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治理,给广大市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问题专项整治。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深化城市建设管理管理年活动为载体,以改善城区人居环境、让市民群众满意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城区生活噪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通过集中整治,减少和降低生活噪声对市民工作、生活的干扰和影响,促使产生生活噪声源头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减少和控制噪声,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宁、轻松、舒适的生活环境。

(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在城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像器材;

(三)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四)露天营业场所经营和流动商贩使用高音喇叭扰民问题;

(五)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养犬或者其他家庭室内声音过大造成噪声干扰周围居民;

(六)各类娱乐服务场所场界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干扰附近居民正常休息;

(七)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八)其它影响居民生活状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室内装修、商业活动等产生的噪音污染。

从2013年3月20日起至4月20日,利用1个月的时间进行集中整治,集中整治后进入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一)动员部署(3月20日至3月22日)。各单位立足辖区实际,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召开动员部署会,对生活噪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3月23日至4月16日)。各单位要集中警力,协同配合,扎实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查纠此类问题。同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总结建制(4月17日至4月20日)。总结噪声污染治理经验,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严防问题反弹。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已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整治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日常工作,不断强化措施,严格执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接警、核查和处理,切实有效减少各种社会生活噪音,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认真履职,主动管理。治安管理大队、各派出所要结合日常社区走访、巡逻执勤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有效打击噪音扰民现行违法行为。对辖区内产生噪音的商业网点开展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噪音污染源,逐一安排专人负责落实防噪音措施,对“不放心户”要指定责任区民警现场监督,确保不再发生噪音污染问题。要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模式,抓住乱鸣喇叭问题突出的重点路段、时段,严查机动车乱鸣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要立即出警查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制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置,坚决杜绝对群众报警和110指令推诿扯皮现象。各派出所要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加强联合执法,积极配合环保、文化、工商、行政执法、街道等部门,做好娱乐场所、商业街道、居民小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及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三)文明执勤,严格执法。在整治工作中,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整个行动的始终,边整治,边教育,边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采取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要积极会同当地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固定证据,严格依法惩处;对拒绝、妨碍、阻止、干扰执法或暴力抗法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着眼长远,完善机制。通过专项整治,积极探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措施,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公安牵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整治工作格局,切实提高控制生活噪声污染的能力,严防污染情况出现反弹。按照职责分工,文化娱乐场所(凌晨2时至上午8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附近居民正常休息,由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接到此类报警,要先行予以制止,然后移送文化主管部门查处。

(五)加强督促,确保实效。各单位要把整治城区生活噪声污染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督导,狠抓落实。专项整治期间,市局将组织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专项整治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工作措施不落实的,辖区内发生社会生活噪音扰民问题被群众投诉或经市局组织人员核查属实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把整治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内容。

(六)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短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大张旗鼓的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社会生活噪音的危害、防治及法律责任,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市民对社会生活噪音的认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一上午9:00将上周整治情况通过市局文件收发系统报送到治安管理大队,重要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

关于噪声管理制度范文简短三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十、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十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十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机构,签定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十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十七、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十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十九、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二十、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二、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十五、利用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二十六、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十七、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二十八、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四部分 附则

二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十一、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承诺书

关于噪声管理制度范文简短四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十、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十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十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机构,签定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十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十七、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十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十九、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二十、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二、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十五、利用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第三部分物业服务费用

二十六、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十七、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二十八、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四部分附则

二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十一、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承诺书

业主:

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机构: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噪声管理制度范文简短五

住宅装修管理协议最新版

甲方(住宅装修管理方):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宅装修施工方):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修住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对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住宅装修期间的管理事项,达成如下约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住宅装修的基本情况

1、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结构类型:___________。

2、装修施工期________天,预计自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甲方按照有关法规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乙方装修住宅的行为实施日常检查和管理,以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公共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的正当利益。

1、应当将装修的相关法规、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注意事项和《住宅装修须知》等告知乙方,为进入住宅区的乙方人员进行住宅装修须知的宣传,办理装修施工人员的小区临时出入证,指定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等。

2、应当不定期检查乙方人员进入小区的出入证,如发现证件过期,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对无证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活动。

3、应按乙方装修施工的进展情况,对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每天不少于二次现场巡视和检查。其它装修项目每天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视和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劝阻、警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等。

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对乙方整改不及时,为保障相邻业主利益不受到侵害,应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责成相关施工人员退出小区等,直至乙方改正、再办理确认手续为止。对施工不当造成公共部位或设备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责任人及时修赔。

对阻止无效的,可直接按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市有关法规、《住宅装修须知》,接受甲方组织的宣传,与甲方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办理住宅小区临时出入证、住宅装修施工告示牌等方可开始施工。

1、乙方有权从甲方获取装修物业的结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等基本情况。对甲方提出超越政策法规和本《协议》的不合理要求,乙方可以拒绝。

2、施工人员进入小区,自觉佩带出入证,人员有变动,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施工人员须文明规范施工,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3、维护房屋外观统一,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安装外置晒衣架、遮阳棚、花架和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防盗栅栏等。不得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因装修不当造成相邻业主房屋或公共部位损坏的,应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4、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5、施工期间应关闭分户门,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不在公共部位乱写、乱划、乱画,保持环境整洁。建筑垃圾应袋装化,并按规定时间运送垃圾,集中在指定地点堆放,搬运材料或垃圾后应负责及时打扫,保持公共部位清洁。

6、施工人员须住宿的,应确保相邻业主或使用人不受妨碍,并按规定到当地警署办理暂住证。

7、施工期间,必须挂牌施工,接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甲方的监督,对公共区域(包括门厅、电梯厅、电梯、楼梯、廊道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施工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供住宅装修管线布置图等资料、退还小区临时出入证。

9、

10、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办理相关装修手续的,应承担延误工时的责任。

甲方不履行管理职责,故意刁难乙方造成

损失的应赔偿。

2、乙方擅自调换装修施工人员不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的,甲方可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3、

4、

5、

第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噪声管理制度范文简短六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1、安全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领导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情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 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6、动土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4.1.8、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动土及断路作业由生产部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 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亚临界萃取车间、精制车间、燃油锅炉周边20 米范围内、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公司走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1.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设备、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应进行除油预处理工序。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10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工段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

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

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2.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 、监测

5.2.5.1 、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2.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2.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监护

5.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2.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2.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0.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0.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0.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0.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0.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10.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0.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10.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10.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10.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10.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10.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10.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10.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10.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10.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2.10.4.1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10.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11.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11.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2.11.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审批部门存查。

5.3、临时用电作业

5.3.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3.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3.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3.4、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横穿道路时应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 米。

5.3.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5.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5.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5.3.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5.3.1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送电。

5.3.1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仪科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4、高处作业

5.4.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4.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4.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4.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4.1.4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4.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4.1.7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4.1.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4.1.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4.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5.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4.1.12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4.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要求。

5.4.1.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4.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4.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4.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4.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 的有关要求。

5.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4.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4.3、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交作业人员、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5.4.4.4、《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5.5、吊装作业

5.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 至小于40t。

(4)四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小于5t。

5.5.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5.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5.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5.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5.5.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5.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5.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5.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5.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5.5.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5.4、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5.5.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5.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5.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5.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5.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

5.5.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5.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5.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5.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5.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5.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5.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5.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5.7.1、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5.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安全部批准。对本规定5.5.2.3 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部负责人批准。

5.5.7.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5.5.7.4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6、动土作业

5.6.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动土作业。

5.6.2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5.6.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6.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6.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6.6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6.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6.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6.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5.6.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5.6.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6.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6.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 作业现场。

5.6.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6.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6.14、《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14.1、《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6.14.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6.14.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

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6.14.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6.14.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5.6.14.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留存,分别送审批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6.14.7、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7、抽堵盲板作业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7.1.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 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5.7.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7.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5.7.2.3、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7.2.5、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2.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常压,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7.2.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7.2.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7.2.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7.2.13、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7.3、职责要求

5.7.3.1、生产车间负责人

5.7.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7.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7.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7.3.2、监护人

5.7.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

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7.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7.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7.3.3、作业单位负责人

5.7.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7.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作业人

5.7.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3.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5.7.3.5、审批人

5.7.3.5.1、审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5.7.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5.7.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部审批。

5.7.4.5、经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批部门存档。

5.8、设备检修作业

5.8.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8.1.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8.1.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8.1.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8.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8.1.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8.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8.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8.1.5 、检修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8.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8.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8.1.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8.1.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8.1.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8.1.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5.8.1.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

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8.1.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8.1.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8.1.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5.8.1.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8.1.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8.1.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8.1.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8.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8.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8.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8.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8.2.5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8.2.6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8.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5.8.3.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本制度解释权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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