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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交通管理论文(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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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交通管理论文(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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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管理论文篇一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与居住区、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整体设计,相互融合,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时序及时供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需要在已划拨或者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规划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改造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廊(线)、设施进行查勘、检测和鉴定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调取和使用输油、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廊(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无偿提供,并现场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监控设备、交通、环卫、公共照明、体育健身、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和回迁,相关费用经市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管廊(线)的,管廊(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廊(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廊(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增加管廊(线)容量、数量或者提高现行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廊(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绿化苗木的,由沿线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优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移植。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期工程项目统一组织实施,并与辖区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开工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以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由市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场段命名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车站、场段命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城市交通管理论文篇二

海信网络科技公司在综合运用当代计算机、信号控制、通信、数字视频等高新技术的基础上,将交通视频监视系统、自适应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流信息采集系统、122接处警系统、静态交通管理系统、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交通诱导与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进行了优化设计,使各系统能够有机的集成在一起,通过应用全新设计的交通综合信息平台,使新型的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具有快速准确的交通信息采集、处理、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系统总体架构:

整个系统体系包括:

四个层次:系统支撑层、业务应用层、信息平台层、综合应用层;。

(1)系统支撑层:指整个系统赖以运行的通信设施、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系统、有线电话、无线集群等。

(3)信息平台层:对各项业务应用系统进行集成和服务以及为综合应用层提供服务;。

两个体系:安全保障体系、运行管理体系;。

(1)安全保障体系:包括网络和系统的安全运行机制和安全管理机制;。

(2)运行管理体系:指以交通指挥中心为核心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和管理规范等。

系统总体目标是:

(1)、使城市交管部门的工作系统化、智能化,提高交管系统的管理水平;。

(4)、以高科技手段保证交通警卫路线畅通。

(5)、对控制区域进行全天候监视,及时纠正交通违章,有效减少违章。

(6)、快速接收和处理交通事故报警,保障道路畅通。

(7)、快速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降低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8)、为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和城市规划设计提供有效的依据。

系统特点。

(1).整体性。

城市交通管理指挥系统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建设时应充分考虑信息共享、互通和整个大系统的统一和协调。

(2).可靠性。

城市交通管理指挥系统不仅应能满足平时不间断的为社会提供一般服务,而且要确保处理突发紧急重大事件时能够提供强大可靠的支持能力。对系统中的关键设备要采取冗余工作模式。

(3).易用性。

本系统的主要使用人员为交警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或首长。所以应采用简洁、友好的人机界面,方便使用。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4).兼容和扩展性。

城市交通管理指挥系统需要结合现有的各业务系统基础,涉及到与多套子系统、多种技术手段的对接,因此,要构建灵活、开放的体系结构,为系统扩展、升级及可预见的管理模式的改变留有余地。

应留有足够的软硬件接口,广泛采用有关标准,为以后的扩充和发展提供技术上的保障。在系统的设计中不仅应考虑目前的业务需求,更应该满足未来业务量及接入手段种类增长的需求,系统规模应具有可调性。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具有可扩展性,应具备逐步升级的能力的结构,采用模块化设计,能在整个系统正常运行下,在线增加处理能力。

(5).安全性。

城市交通管理指挥系统的安全性必须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予以优先考虑。系统中包含警力分布、交通网络、交通设施等等重要数据,还有大量人员、设备、调度指令等信息,需要采用多种手段,确保数据安全,保证信息传递的安全、准确,提高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和抗破坏能力。

(6).先进性。

在系统建设中,要尽可能采用国内外先进的高新技术及设备,设计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不局限于目前的使用条件和规模。

城市交通管理论文篇三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运营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暂停线路运营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剧、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交通管理论文篇四

第二十六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有关安全事项的检查和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保证安全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管理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技术和监测措施,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及时排除隐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或者需要在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钻孔布设监测点及进行日常监测工作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测量控制设施。

第三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急救箱等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设备完好、有效。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桥涵、车站等设施;。

(四)损坏和干扰防护监视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

(五)污损安全、消防、导向、站牌等标志;。

(六)在桥墩或者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

第三十三条规划、在建和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

安全保护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外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三十米内;。

(四)过江、过河隧道结构边线外一百米内。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并公布。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建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本条前款规定的活动时,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抄送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安全保护区的安全巡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拒不接受的,应当及时报告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客流量急剧增加,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客流。

第三十八条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无法保证安全运营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交通管理论文篇五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业、物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统一实施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入来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实施的开发项目,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提出的连通方案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商业设施,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范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车站出入口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良好秩序,确保车站出入口外畅通、有序。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线路代码、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换乘指示、行驶路线、站名、票价和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第三十二条 市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组织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提前或者延迟运营时间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票价标准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

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

(三)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

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退还票款。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第四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三)揽客拉客、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第四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乘车。

残疾者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残疾人证、服务犬工作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服务犬应当佩戴导盲鞍、牵引链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的,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情况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客运服务指标、运营收入与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城市交通管理论文篇六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城市交通管理论文篇七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响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50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严格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15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15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高压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地质条件、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保护区调整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易遭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第四十七条 严格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但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国防、环保、抗震设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经许可确需在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作业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和建(构)筑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经许可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四十八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组织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廊(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作业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费用。

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配合作业单位采取的临时安全补救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确定停止各项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巡查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发现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作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护区内敷设管廊(线)的,管廊(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线)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工程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者器械倾覆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外。

城市交通管理论文篇八

为认真贯彻落实《20xx年河东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和深化我区“畅通工程”工作,全面提高我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有效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建设“平安河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出发点,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率先实现现代化为奋斗目标,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交通综合协调部门职能作用和公安建设部门的主力军作用,重点解决城市交通的堵点、乱点、事故黑点等突出问题,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群众交通文明素质,为我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20xx年河东区确定在全区普遍开展畅通工程活动。总体工作目标是:构筑起社会化的城市交通文明建设和实施“畅通工程”的工作框架。进一步加大交通管理软、硬件投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改革城市交通勤务工作,建立科学、高效、文明的交通管理勤务模式,提高城市交通组织、指挥、疏导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全方位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构建畅通、快捷、安全、环保的绿色交通系统。达到b类城市三等管理水平。

三、评价项目。

20xx年评价围绕“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设施齐全有效”等方面的要求,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xx年版)为主要依据。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与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基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城市,附加指标适用于对应类城市。评价结果同时考虑工作进展和效果。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创建目标,要按照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及畅通工程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完善城区各类交通设施,搞好城市综合执法活动,共同整治维护城区交通秩序,达到预定的创建目标。

(二)初评阶段。

各部门根据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做好自评工作,自评结果和自评的文字材料于20xx年7月5日前报送到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初评和省级评价验收。

(三)总结阶段(20xx年10月-12月底)。

根据检查结果和各单位全年的创建活动,对实施畅通工程效果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工作措施,解决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畅通工程”作为形象工程、系统工程、民心工程来抓,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打破行业部门界限,形成公安、建设、宣传、规划、教育、交通、环保、工商、广电、安全等多个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抓好“畅通工程”。

(二)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的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和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及时报道实施“畅通工程”的情况及效果,要针对不同对象,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宣传活动,使交通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的意识。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任务再分解,加强量化考核。结合本单位的职能作用,认真分析城市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畅通工程”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再分解,逐一落实。要精心部署,量化考核,抓好落实,及时纠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交通管理现代化进程。各单位要把交通管理科技化工作作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要以提高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交通管理示范城镇建设为突破口,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加大科技和设施投入,科学调整交通流量,提高管理效率。要将近期的工作措施同长远的工作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加快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要认真抓好驾驶员信息卡发放工作,确保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落实。

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重点整治小商小贩占道经营、在城市道路或沿线乱搭乱建广告牌、不按规定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规范营运等问题。

(六)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确保畅通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活动,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努力减少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的整体水平,推动实施畅通工程,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六、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宣传、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工商、安监、综治办、文明办、人保公司、人寿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

附件。

城市交通管理论文篇九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取得很大成绩。

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目前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实施,这将成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法》将其废止)。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风险评估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等制度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了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正式登记须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后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质量标准、对环境影响等方面要提供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二)相关部委立法规定。

《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从这个食品链的环节来划分,基本可以分为产前环境质量法律规制、生产加工环节法律规制以及流通环节法律规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过,使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标准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制度环境建设尚需时日。

再加上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现行食品安全法制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然而,这种协调配合机制并没有解决分段监管模式下造成的属地化管理。

属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执法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

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一些地方、部门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会不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供各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网络平台。

容易造成食品企业“漏网”.

2.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在监管成本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

为谨防“政府失灵”,如何有效激励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量参与更重要。

然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

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源和组织的参与,但不具有实质意义。

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索赔渠道,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从而造成多数消费者不愿意跟商家较真。

(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

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算是一大进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实际上十倍的赔偿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

通过对比即可得知。

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元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元赔偿;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10000+10000*3=40000元的赔偿。

可见,我国的十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的。

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

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区”安营扎寨“.

此外,在消费者看来,十倍于问题食品的赔偿价格多数在百元内,除了举证难、检验费用昂贵等,即使消费者告到法庭,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诉讼时间长使得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

论文格式可见,以商品价款为基数的十倍赔偿并不能吓退违法经营者。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随着《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律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目标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在初步形成。

但是,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操作规范仍不完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财政资金等尚未到位等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水平仍然较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

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以保障我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孙后代的福利。

(一)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既有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也有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的法律制度。

同时,区分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例如食品和农产品分类管理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但是《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有些内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错综交叉,相互冲突,造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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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管理论文篇十

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城市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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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的战略决策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以xx届三中全会为指针,以“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为主线,以“四个进一步”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一六”工程,进一步理顺城管体制,完善城管体系;文秘部落进一步改革城管机构,健全城管机制;进一步配套基础设施,改造背街小巷;进一步严格城管执法,严肃队伍管理,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促使市民素质进一步提升,街巷变新,城市变靓。年内,市城管局被评为长沙市唯一的全省文明机关。

为努力构建科学规范、运行高效、设施完备,符合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要求的城市管理新体系,加强城市的经常性管理,提高城管综合执法水平,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抓城管工作的积极性。按照重心下移、责权一致和讲求实效的要求,进一步确立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理顺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管理体制,明确各自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形成以市为核心、区为重点、街道为基储社区配合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管理体制。年内,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决定》正式出台。于20xx年1月正式实施。

一是加强领导,科学决策。年初,市里成立了以市委秦卓夫副书记为组长、市委常委谢建辉部长、市人大龚罗生副主任、市政府湘平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李克俭等领导为副组长的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城管局局长吴念公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国土、规划、五区政府、卫生、环保、工商等数十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城管工作领导机构,各区亦相应成立了班子,为城管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保障功能。

为改变过去城管系统市区两级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相分离的局面,2月份,由市城管局牵头,从市委办、编办、市人事局、财政局、城管局抽调人员组成全市理顺城管体制工作机构,在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体制理顺工作。市委副书记秦卓夫、市政府副市长湘平多次带队到区街和城管系统展开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为理顺城管体制提供了决策依据。市委、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讨论,科学决策,《决定》初稿形成后,多次征求市直各部门及区街、基层干部的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几易其稿,使《决定》的出台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

二是坚持“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两级政府两级投入”原则,充分调动市区两个积极性,坚持“抓大放斜。为充分发挥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日常性维护和管理工作,真正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管工作体系,参照北京、青岛、杭州等先进城市的作法,市级重点抓好城市主干道、市区二环线、五一大道、湘江大道、芙蓉路、韶山路6条主要干道和新世纪体育中心、五一广尝芙蓉广尝滨江风光带4个重要公共场所,将次要干道、背街小巷、居民社区管理职能下放到各区。

三是以进一步理顺财政管理体制为突破口,建立市区两级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的部分事权、财权下放到区、街道和社区,逐步建立起市、区两级公共财政的投入机制。按照理顺体制总体思路,市级管理任务的维护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区级管理任务的维护经费由区财政安排;原有专项工程遗留欠款由市财政逐年安排解决,市级财政对城市管理的投入力度不减,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扩容、提质,垃圾站、公厕的新建改建,道路大、中修,城区绿化提质改造以及解决专项遗留欠款考核奖励等。区级财政增加的资金主要用于各区城市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

四是以环卫、市政、园林三局改革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城管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以费养事、走向市潮的原则,深化城管各级机构改革。根据理顺体制总体思路,对属于政府行使的行政审批、监管权,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集中由各级政府的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环卫、市政、园林绿化的作业维护逐步实现企业化,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化运作机制,全市所有维护单位都将参与城市维护任务的招投标。

五是以五个原则为基点,重新界定职能职责。为确保城市管理机制持续、协调、有效运转,使城市管理工作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在理顺城管体制中,始终坚持“重心下移”“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责权明晰”“市场运作”“长效管理”的原则,对市、区级、社区(含城区村)城管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

1、市级的主要职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市管理计划,并将任务落实到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进行实施;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章,并提出政策性措施;对涉及跨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对各区、县(市)及市直各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查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负责对涉及城市重大管理举措事项的资金调配,设立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专项奖励基金,对各区、县(市)及市直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方面实行奖惩;必要时对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区域组织综合整治和实施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市级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通过市城市管理局具体实施。市城市管理局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宏观规划、指导协调、检查督促、考核奖惩,负责制定下达各区、县(市)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年度城市管理工作任务书,并负责对各区、县(市)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目标考核,负责对全市的环卫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工作进行计划、监督、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参与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定、方案论证,负责对环卫、市政、绿化、亮化设施设置验收把关;负责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城市维护作业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区城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考察任命有建议权,并根据目标考核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对各区、县(市)的奖惩意见。

2、区级的主要职责:根据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各辖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级职能部门和街道(含洪山管理局、湘湖管理局、城区乡、镇,下同),落实责任,监督实施;组织街道搞好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城市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协调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道,使城市管理责任全面覆盖;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街道开展日常管理创造条件,将城郊结合部的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的环卫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市级下达的环卫、市政和绿化设施的综合整治和大、中修工作;负责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日常指挥调度和执法的监督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区级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能通过区城市管理局具体实施。

3、街道的主要职责:根据区级下达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结合所辖行政区域管理实际逐项实施;负责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是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管理的工作部门,接受区城市管理局的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对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的监督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执政能力的试金石,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将背街小巷综合整治作为解决城市管理工作的瓶颈,作为城市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年内,由市城管局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一六”工程(即改造100条背街小巷、建设60座站厕)。其中芙蓉区20条,天心区24条,岳麓区17条,开福区22条,雨花区17条。提前1个月完成了全年的任务。在一六工程中,充分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受到了老百姓的好评。

年初市政府组织各区有关负责人外出学习考察。成立了由各区分管区长、市规划局参与的背街小巷改造与站厕建设指挥部。年内,市委副书记秦卓夫、市政府副市长徐湘平又率党政代表团专门赴南昌学习考察。通过学习外地的经验,拓宽思路。在街巷提质改造中既注重吸收外地的经验,又注重发挥群众的智慧,改造了一批有特色的街巷。如天心区古潭街,既有现代工艺设计,又有古朴文化品格,打造成了一条具有明清特色、富有古朴美感,体现湖湘文化底蕴的历史文化特色街。为加大对改造街巷两厢综合整治力度,组织街道和相关部门拆除了大量的违章建筑、户外广告、招牌、雨阳棚;取缔流动摊担,规范店外经营、制。

作文。

化墙,进行“洗脸打粉”。在街巷提质改造后,城管部门将管理工作及时跟进,真正做到改造一条,整治一片,靓丽一片,提升一片。

在街巷提质改造中,为解决经费的不足,坚持以区为主体,经费由市、区政府分担的原则,各区街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理念,积极导入市场运作机制,在资金运作方面进行了新的尝试并取得了突破。如开福区便河边改造探索出了一条百姓参与、“共驻共建”的新途径,改造工程总投资226万元,其中,政府财政投资90万元,沿线单位和居民自筹136万元,将昔日有“长沙龙须沟”之称的便河边改造成一条颇具特色的湖湘民俗文化商业街。

为贯彻城市管理“以人为本,以宣传教育为先导”的方针,城管工作始终把宣传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多次配合宣传部门召开城管综合整治情况新闻通报会,全面通报城管综合整治的进展情况,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借助媒体宣传造势,通过盛市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版、专题、言论、花絮、照片、图表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围绕“一•六”工程进展情况及城市环境整治进行一系列的动态报道。引导市民自觉配合和支持城管工作。市城管局在电台、电视台、《长沙晚报》、《潇湘晨报》等媒体上先后开辟了市民热线、城管工作领导接待日等专栏专版,由局领导为市民群众释疑解难,通过咨询和讲解,拉近了城管工作与市民群众的距离,进一步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城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同时,以窗口单位和执法部门为重点,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活动,取得丰硕成果。年内,在报纸上共发表各类新闻稿件4000余件,电视新闻报道1000余次。

在获得20xx年创建“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的基础上,市城管局广泛开展了“创四好班子”活动,将班子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其一,为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表率部门,在局系统内开展了“以公道正派为主,树组工干部形象”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年底,获市委组织部颁发的奖杯。其二,向局系统及市直有关单位发函征求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意见,积极推进了创建工作。其三,建立良好的用人环境和用人机制。

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为指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通过报名、初癣复选等程序,采取资格审查、竞职演讲、笔试、面试等方式,在执法支队公开选拔5名副科级干部担任各大队中层干部,为基层领导班子注入了活力。根据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成立初衷,队员三年轮区交换的要求,有164名执法队员进行了跨区交流。年内,调整交流干部190人,其中大队长2人,副大队长5人,中层干部29人。

其四,加强干部培训。按照“重点干部重点培训,优秀干部加强培训,年轻干部经常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的原则,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干部开展内容和形式各有侧重的培训。今年共培训执法大队中层干部10万人,城管系统后备干部53人,宣传、法制等专业干部36人,完成了700余名执法队员的实用英语培训和测试工作。其五,用制度建设约束行政行为。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先后制定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决定》、“五条禁令”等制度,在《长沙晚报》上刊登“开门纳谏”专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城市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全年共接待群众来访130多人。

城管综合执法工作是维护市容市貌的主要工作,为将队伍管理好、建设好、使用好,把综合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一是加强了各执法大队班子政治和业务学习,通过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各综合执法大队、局属各单位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二是以规范文明执法为核心,进一步健全城管综合执法管理制度。年内出台了《城管综合执法队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城管综合执法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城管综合执法队员离岗培训规定(试行)》、《城管综合执法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使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和行政执法责任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是加强了对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针对执法队伍存在的思想上的自满、前途中的悲观情绪、执法中的惰性等不良倾向,7月份,在全支队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进行“讲党性、树形象、严执法”三评议活动。四是队伍作风明显好转。以提升城管综合执法“亲民工程”“爱岗敬业、勤政廉政”为切入点和落脚点,全面实施“情系市民、诚信执法三•三工程”。在总结推广共建文明社区、城管户籍、一区一员制等少年城管学校,红领巾城管队等文明共建的经验的同时,在市民中开展了“社区城管之星”评选活动,由城管队员向社区居民群众进行公开述职,接受市民打分,推动了全社会的文明创建工作,在社会上树立起城管人文明管理、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4月20日开福区大队率先在全国推出执法罚款公示制,使受罚者心服口服。

年底,4个执法中队被评为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五是抓紧综合执法日常工作。年内,全市城管综合执法队伍与公安城管队伍紧密结合,深入开展了综合执法工作:全年对城市“牛皮癣”违法行为立案1800余起,清除“牛皮癣”20xx0余条,教育、处罚、拘留59人;开展校园周边专项整治行动100余次,教育、处罚店外经营1000余家,整治流动摊担3000余个;开展大规模夜市整治行动93次,收缴桌凳3540余张,非机动车1664余辆;教育、制止店外经营违章户10000余家,收缴物品1200余车;整治人行道机动车乱停乱放,抄牌6442台,处罚4507台,处罚率69%;开展渣土污染整治,教育整改4045人次,处罚1672台,扣留1947台;开展噪声污染整治,共办理案件400余起;拆除违法违章建筑106处,面积40余万平方米;整治临时洗车场(点)共取缔213家。同时配合拆除各洗车场业主违章搭建的棚屋、水池等设施。

六是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全年以贯彻实施国家行政许可法为主线,认真组织了《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学习,对城管系统的行政许可主体、项目认真进行了清理。组织行政许可审批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20场次,参加人数约2240人次,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以行政许可法为主的法规考试,全部通过,平均成绩达到优良。同时,对约800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执法证的年检注册工作,并由政府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示。全年办理行政处罚案共计44861案,其中简单程序84980件,进入一般程序7835件,罚款案件数为16084例,罚没总额为3345712元。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城管系统各执法单位均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自20xx年市城管局社会公开7条承诺,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向社会公开6条承诺以来,坚持对外公开承诺,始终做到全天受理投诉,及时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遵循简便高效的原则,年内,取消9项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了6项行政审批,做到了窗口受理登记、处室承办查勘、领导把关、限时办结,对不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项目实行“窗口初审,处室中心批办,窗口发证”的全程式办理模式,审批环节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简化了办事审批程序。年底,市城管局被评为市政务公开文明窗口单位。

环卫方面:一是落实了日检查制度,扩大了主次干道的清扫范围,全市主次干道的清扫面积由20xx年的920万平方米增加到1110万平方米,完成了主次干道每天冲洗、洒水各一次的任务,使主次干道市容环境卫生达到一定的水平;二是全市日均1800多吨生活垃圾日产日清,集中运送至桥驿固体废弃物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顺利完成了省政府交办的“八件实事”之一。三是被市委、市政府列为20xx年重点工程之一的长沙市第一垃圾中转场的建设和运作已正式启动,授予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特许经营权,为我市公益事业经营走市场化道路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四是抓好渣土治理工作。年内,市城市管理局与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警大队、五区政府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渣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治理了无证施工、野蛮施工、不净车出场造成渣土污染,车辆破损、施工场地不围档作业,渣土扬尘污染、车辆乱倒乱跑闯禁区等违规行为。通过采取各种整治措施,渣土污染、扬尘污染得到遏制,特别是二环线以内城区主干道基本消除了渣土污染,为广大市民创造了较好的城市市容环境。为了切实增强渣土管理力度,搞好施工现场监管,经报市政府批准,市渣土管理处于今年7月份招聘了20名渣土协管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市区渣土管理人员对各渣土运输工地实行现场监管。对工地施工过程实行全程监控,有效地把住了工地和车辆的办证关、车辆洗车净车出场关、道路清洗保洁关,协管员的作用发挥明显。

市政方面:在抓紧实施街巷提质改造的同时,不断加大了市政道路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和监察力度。做到了所管道路沟通路平。年内,全年共修筑沥青路面45.64万平方米,修筑水泥砼路面4.4万平方米,改造或新增排水管网9123米,安砌侧平石43979套米,新铺人行道板4500平方米,现浇人行道29706平方米,改造各类井2332座。在做好市政日常维护基础上还对雨花路等20条道路进行了中修。

绿化美化方面:一是围绕创建全国生态园林城市,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强化维护管理,配合街巷提质改造同时进行拆违还绿、规划建绿、道路建设和添景增绿,着力提高绿化水平。市内新增、改造绿地面积264万平方米,新增维护面积120万平方米,加强了对城市道路绿化和小区绿化的补栽、修剪、浇水、打药、除虫等日常养护工作的力度。二是年度配套绿化项目如期完成。为更好地配合市政道路的建设和改造,参与了省府路、火星路等绿化建设。督促全市432个亮化单位、17座桥梁、10个公园、广场在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按时开启亮化灯光,为节假日增添夜景。

为使政府与群众进行零距离沟通。市城管局坚持把抓好人大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作为为民办实事,履行公开承诺的内容。20xx年,市城管局共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共34件,内容涉及市政道路、城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管综合执法、常态长效机制建立等等方面的问题。市城管局对所有提案、建议进行了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满意,被市政府评为20xx年度全市“两案”办理优秀单位。

年内,市政协组织对城管局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履行公开承诺情况进行了民主评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市民对市城管局履行承诺的总体评价认为好的占16.69%,较好的占40.66%,一般的占36.69%,三项合计为94.04%。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

20xx年是我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入开展城管创优活动,积极开展城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xx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争当“两个率先”排头兵的战略目标,按照“抓班子、带队伍、建制度、严管理、促工作”的思路,坚定执法为民理念,推进城管行风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不断完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城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面有效地履行了城管职能,全年共纠处各类违章现象84511起;行政立案查处各类违规14262起;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36次;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2939件;保障各类参观线路178次,充分发挥了城市管理部门的作用,营造了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新贡献。

今年4月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开始实施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市委曹书记在执法局成立之前亲自率市四套班子领导专题调研了城管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执法局的成立给予了极大支持。由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于我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来讲,由于组建时间不长,运行机制尚不成熟,工作体制尚不完善,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再加上社会矛盾多元复杂,执法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较多,如何既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不激化各类矛盾,处理好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的关系,严格管理与为民服务的关系,真正做到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谐统一,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大的研究课题。

为了将这项全新的工作做好,我们一是狠抓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专门印制了法规汇编手册,人手一本,每月定期进行法律法规集体学习,从局领导到队员,人人都要学。各中队坚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大队坚持每月一次法制考试。采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法,先后组织大队、中队领导赴上海、萧山、昆山、江阴等周边地区观摩,学习先进经验,拓宽视野;邀请法制办、法院等相关部门举办法律法规知识讲座;邀请律师就城管法律法规及相关执法问题与城管队员面对面交流,通过案例剖析,以案释法,现场讲解,提高城管队员实际执法水平和能力。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履行划归的7项执法职能。与公安交警联手,对划归的机动车侵占人行道处罚权协同作战;与环保部门建立联席互通互报制度,每日夜间施工审批情况,由环保部门提前抄报给我局,使我们有的放矢地开展执法工作;与市政养护部门、绿化管理部门等加强了沟通,及时查处了破坏市政设施和绿化的行为。并结合实际,开展了“优秀案卷”评比活动,执法队员人人都要制作一份优秀案卷,促进执法规范化。

三是总结执法经验,解决城市“顽症”。在日常执法中,我们不断积累执法经验,努力解决城市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两次集中组织对横河里44户人家违章搭建进行拆除,这次拆违是##市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集中拆违整治活动。由于之前政策宣传、思想工作到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到位;在拆违过程中协调有力、紧密配合到位;依法行政,拆违措施到位;拆除违章搭建后一着不让,督促监督到位,使得此次拆违达到了预定目标,共拆除违法建筑面积达3400平方米,维护了城管法规的严肃性,树立了执法威信。并且,通过这次拆违行动,我们及时总结,制定了《##市市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实施方案》,通过市政府转发,成为了拆违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是以人为本开展工作,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执法。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城管工作一切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市民为中心,在服务中坚持原则,严格管理;在管理中,讲究方法,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注重日常的宣传教育、服务先行,实行文明管理;对屡管屡犯,视城管法规于不顾的人员,坚决依法处理。由于我们既注重在实践层面上进行典型案例的剖析,又在理论层面上进行理性探讨研究。一年来,广大执法队员规范执法的意识更强了,严格执法的力度更大了,依法行政的水平更高了,执法管理的成效更好了。城管执法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一是城管创优活动深入开展。按照省建设厅、苏州市城管创优活动的目标和要求,依据考核标准,抓好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1、年初制定了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网络,落实责任,做到创优工作从头抓起,从具体工作做起。

2、针对薄弱环节,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今年以来,我们共解决各类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45个,重点协调和解决了东门停车场、立交桥北侧市容卫生差的问题;解决了3吨以上货车在居民小区和主干道乱停放的问题;解决了美食街、弯背塘、一支河等地段周边环境卫生“老大难”问题。

3、抓典型示范,促全面工作。高标准、高起点抓好了步行街、金港大道、长安路、暨阳路、河西路、港城大道地面保洁、门面装饰、广告设置等工作,大大提升了市区景观线路的窗口形象。

4、抓硬件设施配套和完善。对市区公厕、中转站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先后会同环卫处、杨舍镇制订了中转站、公厕新建、改建方案。建成了新风桥、青龙桥、长途车站等一批星级标准的厕所8座,擦亮了城市窗口,提升了城市品位。

二是基础管理进一步强化。在日常管理中坚持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定人、定岗、定路段、定标准“四定”管理和巡逻执法相互结合的方式加强基础管理。

1、制定了道路管理标准,将市区道路划分为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道路实行不同的管理标准,做到主要道路定人定点管理,一般道路定人定段管理,街巷里弄流动巡逻管理。

2、定期开展市政硬件设施、户外广告、灯箱破损、绿化缺损等有损市容市貌的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修补。

3、明确执法队员、协管员和环卫工人三支队伍的管理目标和内容,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执法、管理、服务齐头并进,强化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和保洁工作,同时协调杨舍镇“门前三包”人员做好门店前的卫生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三是城管法规不断完善。今年2月1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我们以此为准绳,先后草拟了《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店管理办法》、《市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城市管理相关标准更加细化和便于操作,更加切合我市实际。执法局成立后,我们制定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行政执法人员轮岗交流、执法报告、执法监督检查、重大案件备案、错案追究、错案赔偿等八项制度。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我们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局执行的现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进一步规范了城管法规。

开展了多次城乡大环境整治。市区范围:有计划的制定了月度专项整治方案,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1、组织开展了12次零点行动,重点整治了夜间流动摊贩、拣扒垃圾和店外经营。期间,教育店外经营121户,暂扣无证三轮车180多辆,有效地维护了市容环境整洁。

2、开展了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加大对自行车划线停放、摩托车定点停放的宣传教育与管理,会同杨舍镇对暨阳路、公园路、杨舍西街、梁丰路等路段进行了划线,规范了车辆停放秩序。组织开展了三轮车专项整治活动。对三轮车乱停乱放、超长超宽行驶等违规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牌无照、非法营业、拣扒垃圾的人力三轮车,共暂扣各类违规三轮车595辆/次。

3、做好了长安路通车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我局牵头,会同交警加强了长安路的交通秩序管理,重点对非机动车、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等违章现象进行了纠正和曝光。镇村范围:对各镇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情况进行了20多次明查、10多次暗访,按照“十个不见”和“十无标准”进行考核,组织协调各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对主干道、镇区、镇郊结合部逐条逐块进行现场办公,落实整改任务。大环境整治期间,共整治河道1125条,清理路边垃圾箱202只,迁移废品收购点141处,整治镇区修理点160多处。通过整治,集镇管理有了明显加强,镇村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

城市管理,队伍是关键。今年,我们先后招考和招聘了一些执法队员和城管协管员,队伍进一步壮大。要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就必须抓好这支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此,我们狠抓队伍规范化建设,全力打造一支政治上合格,业务上过硬的执法队伍。一是在用人机制上,我们大胆改革内部管理模式,激活用人机制,稳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了中队长及副中队长、副指导员竞聘上岗。通过自我推荐或联名推荐、组织考察、笔试、面试等环节,凭能力论成败、以实绩论英雄。执法大队先后有15名城管队员通过竞聘,走上了中队领导岗位。

在队员中形成浓烈的竞争氛围,充分调动了全体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使懂业务、会管理的优秀队员发挥出了更大的作用。二是在考核管理上,我们贯彻“从严治队”的方针和“制度管人”的原则,以制度抓管理,以督查促落实。实施规范化管理、企业化考核。修订完善了《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奖惩办法》和《城管队员考核办法》,实行局、大队、中队的三级督查制度,定期督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队员实行百分制考核,督查与考核情况每天公布,考核结果直接与队员的报酬挂钩。

考核基数由300元/月提高到800元/月,并与年终奖挂钩。考核分abc三档,连续二次c档,待岗处理,累计三次c档,实行淘汰,彻底打破铁饭碗,使队员人人有压力,个个有动力,确保队伍高效运作。到目前为止,已经对考核连续三次c的两名队员实施了离岗学习,辞退了8名工作不合格的协管员。三是在政风行风建设上,今年全省将城管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点部门之一,我们重点在管理服务上做文章,开展人性化管理,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强化政风行风建设,扎实提高城管形象。

2、召开了政风行风评议动员大会,使大家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牢固树立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市容环境质量的要求作为城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感情上亲民,在观念上爱民,在措施上为民,在程序上便民,在工作结果上利民。

3、召开了城管纪律作风建设专题会议,通过暗访,组织大家观看录像,剖析问题,查找症结,落实整改,提高责任心。

4、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弘扬了队伍正气。开展了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示范岗活动,以典型引路,学先进、找差距,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实行每月一次的“优胜中队和优秀路段的评比工作,制订了相关的评比标准,对每月在日常管理、执法力度、宣传报道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评为优胜中队和优秀路段,实行奖励,形成了良好的激励机制和工作氛围。今年还开展了“十佳城管队员”和“十佳环卫工人”评比活动,在评比过程中进一步激发了大家的荣誉感和工作热情,涌现出了一大批默默无闻、埋头苦干、成绩突出的城管队员和环卫工人。

5、召开了行风监督员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向全社会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自加压力,在队容队貌、执法管理、服务质量、办事效率、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政风行风等方面有了较大起色,城管形象得到了改善。在今年苏州市城调队开展的“政务公开、权力规范运行、服务质量、廉洁奉公、综合满意度”等五个方面民意测评及暗访中,综合满意率更是达到了99、7%,我局“五项指标”得分均列苏州地区第一。

在理顺城管体制上,实施城管进社区工作,将四个中队和市区四个街道对应捆绑,充分深入基层,不断加强街道、社区管理。根据我市城乡一体、城乡统筹的特色,开展了理顺镇管队伍的调研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建议规范镇管队伍建设的情况汇报》,拟向各乡镇派驻中队,规范执法管理,促使城乡环境卫生协调发展。

目前,这项工作实施的相关问题已经在市长办公会上得到了明确,正在积极筹办之中。在环卫作业方面,积极探索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开展了新一轮环卫保洁作业标段承包,不断为环卫改革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部分道路果壳箱设置采用企业投入,投入方在果壳箱上发布广告的方式,节约了政府开支,达到了双赢的目的。在城管宣传方面,我们进行了社会化运营试点,在城区选择合理位置,建立城管户外广告宣传阵地,探索一条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城市空间资源优化配置的新路子。

通过在《##日报》上开设“城管视野”和“##城管”专栏以及《正在现场》等电视节目,及时反映城市管理动态,增强市民理解城管、参与城管、支持城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年共被录用各类宣传报道356条,形成了“报纸上有文章、电视里有图像、电台里有声音”的全方位城管宣传格局。在流动摊点的管理上,规范市区擦皮鞋秩序,选定了市区10条道路25个摊点作为试点,引入市场机制进行规范运作,向社会公开招标委托管理,对擦皮鞋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统一着装、统一工具,定点擦鞋,既改善了市容又满足了市民的需要。

今年城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随着市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基础设施等相配套设施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给城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一是硬件设施滞后于城市发展需求,市区停车场、点偏少,有些小区由于早期规划问题,停车难问题相当突出,市民反映此类问题比较多;环卫设施、公共厕所对照城市发展要求,对照同类县市相比数量较少;二是市容管理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城管工作动态性强、反复性大,被动的工作比较多,突击的工作比较多,市容环境有时会出现反弹现象。三是城管职能有待进一步界定。如目前城管局履行的商品房移交职能体制上不顺,该职能应该由房管局履行,从管理体制上讲,房管局对房产开发公司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四是市民素质滞后于文明城市的创建要求,一些市民的卫生意识、城市意识、交通意识、文明意识淡薄,不文明行为时常发生。

xx年城管工作指导思想: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xx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争当“两个率先”排头兵的战略目标,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为宗旨,以提高市民素质为根本,确立科学发展理念,突出改革、创新、廉洁、高效四大主题,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优化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城乡环境管理统筹协调发展,着力构筑洁美、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省城管创优“三连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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