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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镇总体规划编制(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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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镇总体规划编制(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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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总体规划编制篇一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镇总体规划编制篇二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镇总体规划编制篇三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编制篇四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做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一)具有法人资格;。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镇总体规划编制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镇总体规划编制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建设“高特美强”新固镇和“三极两带多点”发展战略的奋斗目标,启动固镇县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为确保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精神,认真落实党***、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协调县域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合理布局城镇体系、产业平台、公共设施等各类空间要素,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和对空间性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加快完善规划实施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促进固镇县经济社会发展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编制原则。

坚持底线约束、绿色发展。强化底线管控,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采取“逆向规划”思路,优先划定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优先布局关系到生态安全、国土安全、粮食安全、资源安全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国土空间,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切实提升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城乡融合、区域协同。统筹推进固镇县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坚持部门合作、上下联动,自上而下协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坚持陆地与林水系的统筹,坚持城乡协同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全域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实施总体控制,对县辖各乡镇提出规划指标并分解下达。

坚持多规合一、全域覆盖。在充分吸收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工作经验基础上,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的作用,编制统一的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全域覆盖,全要素管控,形成全域“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一个平台”,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和空间管控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提升品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优化城乡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统筹生产生活生态,通过“增绿留白”等方式适当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和开敞空间,提升人居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做好宣传与引导公众参与,坚持“开门编规划”,把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规划编制和实施水平的标准。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根据固镇县自然地理禀赋、人文特色和发展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体现固镇鲜明特色,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规划韧性,允许规划“留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治理导向相结合,注重规划时效性,强化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分解、传导和考核,确保国土空间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坚持前瞻布局、用途管制。根据固镇县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等关系,处理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关系,统筹考虑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对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保持规划前瞻性和规划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定力。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监督规划实施,将用途管制制度扩展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自然生态空间,提升空间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分析现状本底。

1.统一现状基础数据。

系统摸清固镇县国土空间的田、水、林、湖、草等自然资源家底;

全面客观分析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现状和问题,总结固镇空间规律及特点。

2.开展现行规划实施成效评估。

(二)明确战略目标。

1.明确县城发展战略。

落实市国土空间规划对我县发展战略定位要求,以水、土地、矿产、森林、湿地资源等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为硬约束,提升优化全县国土空间格局,科学拟定固镇县未来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的战略目标与发展愿景。

2.合理配置要素。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底线约束合理确定城乡发展规模,优化城乡空间与功能,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要素,科学安排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统筹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实现资源集约节约使用。

(三)构建空间格局。

统筹全域空间格局。在发展战略与目标指导下,以优化县域功能空间布局为导向,划定县域国土空间格局与土地空间功能用途功能分区,划定城镇村、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村开发边界。划定土地空间用途管制分区,构建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格局。强化对全域空间管控能力。

积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全县村庄分类发展指引和空间管控要求。

(四)完善实施与监督机制。

提出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监测指标体系,利用国土空间信息平台,设计构建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系统,建立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三、规划范围和期限。

(一)规划范围。

固镇县行政辖区内全部国土空间(县乡两级)。

(二)规划期限。

基期年为2019年,规划期限为2020年至2035年,中期目标年为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四、规划成果。

(一)专题研究报告。

1.区域视角下的固镇县发展定位专题研究。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统计局、县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政府等。

2.固镇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专题研究。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统计局、县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政府等。

3.固镇县耕地保护专题研究。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等。

4.低效土地利用与国土综合整治专题研究。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统计局、县经济开发区、蚌铜现代产业园、各乡镇政府等。

5.基于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乡村发展与布局专题研究。

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等。

6.固镇县历史保护与区域文化保护专题研究。

牵头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部门: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等。

7、固镇县人口与城镇化发展专题研究。

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等。

(二)专项规划。

1.固镇县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专题规划(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

牵头部门:县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县经信局、商务局、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开发区、蚌铜现代产业园和各乡镇政府等。

2.固镇县重大交通设施布局与空间一体化专项规划。

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政府等。

3.固镇县生态安全、生态空间格局和生态修复专项规划。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政府等。

4.固镇县水利专项规划。

牵头部门:县水利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住建局等。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开发区、蚌铜现代产业园和各乡镇政府等。

(三)规划成果。

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

3.固镇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五、工作计划。

(一)工作启动阶段(2020年3-2020年4月)。

(二)方案研究阶段(2020年5月-2020年6月)。

全面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工作。系统分析、梳理各类基础数据和现行的空间规划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并提出对规划成果有针对性、指导性的研究结论,形成系列专题研究报告集,特别是此次县经济开发区扩区、高铁新区用地布局及相关论证。

(三)成果编制阶段(2020年7月-2020年11月)。

提取和汇总专题研究成果的关键问题及研究结论,并同步进行固镇县国土空间规划方案的编制。结合固镇县实际情况,提出固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与整治的总体战略、目标任务、总体格局和空间管控等,完成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和规划数据库,以及平台搭建。

(四)审查报批阶段(2020年12月)。

规划成果经相关部门专业审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专家评审论证后,修改完善,形成成果上报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工作组织。

国土空间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小组,组建技术团队。

领导小组:建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工作方案和规划成果,落实工作经费,对规划重大问题进行决议。

专题研究小组:各专题牵头单位成立研究小组,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各类问题进行协调,并对专题研究成果组织专家论证和验收。

技术团队:组建多学科、专业化、综合性相结合的规划编制技术团队。编制单位原则上应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乙级及以上或城乡规划甲级资质,允许联合体。

七、保障措施。

根据“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原则,为确保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高质量完成,要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加强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协调。

县委、县政府成立固镇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联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两办”主要负责人、各相关县直部门、各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办公室实行例会和其他协调会制度,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及其他日常事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职责:负责保障规划编制经费、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参与成果验收等。

县发改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统计局、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职责:牵头分工的专题研究,参与项目的指导,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经费保障。

本次空间规划所需经费约1200万元,其中:规划主编制单位约800万元,各专题研究暂列200万元,基础信息平台及监测预警信息系统暂列200万元。为保障工作尽快推进,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皖政〔2015〕101号)第一条第四款:“……加强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管理,依法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方案设计单位,……”选择规划编制单位和专题研究、信息系统平台承担单位。

(四)督查考核。

按照部门分工、工作目标、职责权限,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将规划编制工作具体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具体单位、到人,通过完善的制度促进工作推进。同时把对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

(五)促进公众参与。

健全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机制,秉承开门编规划理念,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手段,采用咨询、交流、公示等方式,广泛开展调研和专题研究,发挥各级、各方面积极性,为形成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的县域国土空间治理模式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镇总体规划编制篇七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编制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一)具有法人资格;。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镇总体规划编制篇九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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