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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保险申请(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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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保险申请(优质9篇)
2023-11-20 06:46:54    小编:ZTFB

人生是一本书,总结是书写人生时必不可少的一页。写总结时要注意用语得体,注重积极向上的态度与语气。希望以下的总结案例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指导。

北京失业保险申请篇一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__________年__________第号)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收缴失业保险费。协议双方须严格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执行。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北京失业保险申请篇二

记者4月26日从西安市人社局了解到,从5月1日起,西安市失业保险金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110元提高到1260元,增加了150元,增幅为13.5%。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随之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西安市从1月1日开始,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同城同待遇”的原则,不再划分类区,全市统一按照一类区标准执行。

失业人员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西安市人社局提醒,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申请生育补助费。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为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呢?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了解到,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除此之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还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待遇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无需承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领相当于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不幸去世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

此次公布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门诊慢性病病种37个,较之前新增了15个。

北京失业保险申请篇三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求职证号:___________。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文件中有关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经书面自请,自愿选择自谋职业。

第二条?从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甲方在15日内负责将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乙方认可的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乙方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第三条?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再保留失业人员身份。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北京失业保险申请篇四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照片六张(2寸2张、1寸4张)、就业失业登记证、城区工商银行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60日内。

4.2016失业保险领取有哪些新规定?

8.2016年社保失业金领取条件。

北京失业保险申请篇五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的失业保险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规定所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五)财政补贴;。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四)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收缴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

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2019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2019年不满2019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监控、发布失业率,制定促进就业政策;。

(三)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四)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和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和就业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权、徇私、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6日北京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失业保险申请篇六

失业保险金根据国家规定,失业保险金是有着规范的发放标准的。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准则,主要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最根本的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中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问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在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规定。

发放标准中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是指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统筹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果统筹层次所在地区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与统筹层次所在的地区不一致,以哪个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至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

主要考虑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它有两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从这一原则出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容易形成养懒汉的制度,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不但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考虑到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应逐步提高,与此相适应,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也应逐步提高,使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可使失业保险金随着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有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北京失业保险申请篇七

4、缴纳失业保险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5、缴纳失业保险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北京失业保险申请篇八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人每月900元,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平均增加50元。

自2007年至2015年,已连续9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保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山东省结合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确定为3个,分别为每人每月950元、900元和85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失业保险申请篇九

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考虑到2015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实际,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档上调110元,增长10.3%。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2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49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7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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