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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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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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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时不时总结一下,让自己成为更好的人。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首先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范围。每一份总结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希望通过范文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不同的启示和思考。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一

使用管理凡申请登记的农药品种,要提供在本国1年或2年由政府承认的药效试验单位进行的试验结果,确定适用的范围、施用量、施用时期、施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标签上要有详细的使用说明。通过审查,保证具有药效,并不致发生药害,农药残留量不致超过规定的标准。经审查符合要求者准予登记。各国对登记有效期间有不同的规定,到期可重新申请。已登记的农药,根据以后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可以宣布限用、禁用范围,直至撤销登记。

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农药的开发周期较长,耗资较大,因此开发者希望所提供的资料能适用于许多国家的管理法规。但各国对申请农药登记所要求的资料内容以及所规定的农、畜产品和农药最大允许残留量的标准不尽相同。为了便于农、畜产品的国际贸易往来,联合国粮农组织于1977年和1982年先后召开农药登记国际标准化特别政府磋商会议,研究确定登记前评价和预测农药对环境的影响所需的资料,以及药害评定的程序和试验方法等,可望使有关最大允许残留量和农药残留检验方法等的规定逐渐趋于统一。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五条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第八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九条火葬区死亡的人员,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无名、无主的遗体由当地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接运遗体。

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接运遗体。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条殡仪馆火化完遗体后,应及时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遗体火化证。

第十一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火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葬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划定的区域。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外国人、港、澳、台胞、华侨来闽期间死亡的,可就地火化。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及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住所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高度腐烂的遗体和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捐赠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需存放在殡仪馆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协商办理。

无主遗体火化后180日内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深埋处理。

第十五条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可以实行土葬,其遗体应葬入公墓或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

第十六条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提倡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需保留骨灰的,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

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

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

(四)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

上述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凡本条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应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楼、塔)、殡仪服务站(中心)等的数量、布局规划,火化率指标等,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二十条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或安放在经营性骨灰堂(楼、塔)的,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骨灰格位)除外。对安葬(存放)的骨灰,应发给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骨灰安放(安葬)证。

禁止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和骨灰格位。

第二十一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公众办丧事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四章丧事活动及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第二十三条制造、销售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标准进行生产、销售,各级民政部门应对殡葬设备加强管理。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违反规定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

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用水泥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服务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行。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和农药登记初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农药(包括含有农药有效成分的肥料),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登记,并提交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和农药样品。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具体负责农药登记初审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农药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农药登记所需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性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试验,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的农药试验单位进行,试验费由申请者承担。

第七条农药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对农药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八条申请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须向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生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四)开发农药的技术来源;。

(五)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2日内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审核不同意的,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农药生产者应依法申请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

禁止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机构,土壤肥料机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农药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所需的专用农药。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卫生消毒防疫机构、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十二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禁止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可以设立网点经营农药。农药经营网点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农药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农药经营网点的管理,并对农药经营网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过期农药应当封存并另行贮存。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经营网点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当按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用药安全间隔期,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第十八条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烟草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安全使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并组织对农药使用者进行农药知识和施用技术培训。

林业、粮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储粮和卫生用农药安全使用、合理使用的指导和施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具有使用价值的,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和附具使用方法、用量和期限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使用下列农药: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二)农药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三)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四)国家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五)假农药、劣质农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使用的农药。

第二十二条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林业、经济综合、卫生、环境保护、粮食等部门及省供销合作社制定在一定区域内推广或限制使用农药规划,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农副产品农药残留标准。

生产者提供的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使用农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农药残留量进行抽检。发现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人畜安全构成威胁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内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未经农药登记的农药,不得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农药药害事故进行药害责任鉴定和损失评估。农药药害鉴定和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或药害事故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应当予以销毁或者技术处理。

第二十八条依法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禁用农药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没收的农药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烟草和中草药材等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的过期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农药技术秘密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省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四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福建省测绘局、福建省盐务局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一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五

一个人终于开始寂寞。

没想到这么快就到了秋天,人们都说秋天是一个寂寞的季节,我却知道它是一个勾人眼泪的季节。

开始忘了怎么哭,怎么笑,只是在自己小小的天空中轻轻的用手指划破一朵未完成的云,经常问自己是否忘了那应有的痛。我无奈,无奈的数着一切空白,无奈的看着一切人来人往,无奈的想着这个世界到底是什么颜色。

我不知道怎样的美丽才可以让我们不在无奈下去,我的忧愁怎样才可以停止,我想我不知道,真的不知道。

原来我什么都没有,在受伤中只是想得到一种美丽的忧愁。虽然我不知道我是不是在用力的追逐一些可有可无的力量,但是我仍是感觉到我就要无奈。

无奈的世界里有无奈的人,我只想我的忧愁可以在无奈中消失。

就这样寂寞的开始,寂寞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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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六

发放时间:5个月(5月、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2015年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全国有27个省区市已出台“高温津贴”标准,但多地标准数年未涨。即便如此,许多中小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强的农民工仍领不到高温津贴,或是常遭打折扣。有的老板不按规定按月份发放,竟按超过35°c的高温天气具体天数发放,有的单位用绿豆、饮料等防暑降温物资“冲抵”,蒙混过关。

全国总工会表示,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费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凡属防暑降温饮料的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七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________年____月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不设试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工程完成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从事(工种):

数(质)量要求: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1)计时(每天或每月工资标准)。

(2)计量(件)(单价数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计人民币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其中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元。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它约定。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信、财政、建设、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非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非机动车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六条鼓励生产、销售使用锂电池等为动力驱动的环保、轻便助力自行车。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蓄电池和从事配置蓄电池的非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者利用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

第八条在本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

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机动车销售者代办非机动车登记制度,实行非机动车带牌销售。

第三章非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二)非机动车合格证明;。

(三)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申请人提交的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合格证明无效、被涂改或者与非机动车不符的;。

(四)非机动车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非机动车涉嫌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非机动车后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供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受让人下肢残疾的证明。

第十八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机动车登记条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机动车登记的。

第十九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非机动车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非机动车不在本省境内使用的。

第二十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非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二)非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第二十一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非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中统筹安排。

电动自行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牌证工本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牌证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已登记的非机动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信息网络,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非机动车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机动车所有人、非机动车的基本资料;。

(二)非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内容变更的资料;。

(三)非机动车的灭失、丢失资料;(四)无主非机动车的处理资料;(五)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四章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第二十八条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违反非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一)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二)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五)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六)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

(七)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八)违反规定载人的。

第三十三条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者拖延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法扣留非机动车的;。

(四)使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处理扣留的非机动车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所有人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已按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登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不再重复登记。

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九

纪德有言:“我为美好的事物消耗着自己的感情,它们的光辉来自于我不断地燃烧,但这是一种美妙的消耗。”这美妙的事物,便是我们创造的事业,这消耗便是我们的热

若不是有了那些关于水稻的梦,若不是有了那种投入其中的热爱,袁隆平何以从田间完成伟大的创造?何以用枯瘦的双肩担起全球的饱食之忧?他因胸怀天下苍生而热爱他的事业,他因热爱而诞生创造的婴孩。

我已无法历数古今中外多少因热爱而造就的伟大创造,可这种繁盛,恰与当下创造之光的暗淡形成触目惊心的反差。我们有袁隆平,有王选,有钱学森,可这些科学巨匠已垂垂老矣,而后起之秀乏善可陈,为何?我想正是因为当下已绝少对科学本身有着痴爱的年轻人,我们有的,只是一群又一群为了名利,为了一纸证书而在实验室里苦干的学生,他们一旦获得了所求的名利,便裹足不前,再不愿在黑暗中前行。同样,在文学领域,如今又有几人能如桑塔格一般从容说到:“我写作不是因为那里有读者,而是因为那里存在着文学”?一个一个作秀者,只看见红地毯和金钱,作者比作品更有名的情况比比皆是。在看似繁盛的文学世界里,我们只见得浮光掠影般的“商品文学”,吾不见哪怕只是一个有着创造之光的作品。科学,文学,乃至其他种种事业,我们早已丢失了一往无前的热忱。于是创造的婴孩夭折于腹中,岂不痛哉!

幸而我们还有幸存者明了这个道理,“成败得失,悲欢沉浮,在死亡面前终将逝去,我们看见的是那些恒久不变的东西。”乔布斯,主宰it行业的先驱者曾如是说道。是的,那些恒久的事物,人类的普适价值,抑或是科学艺术的真、善、美,才是创造的起源与归宿。当我们受困于一时得失,不思是否前进时,但想一想那些因热忱而永葆鲜活的灵魂,默念这句话“热爱诞下创造的婴孩”。

惟有此,我们才能以自己的创造,超越那有限而平庸的生命。

当厚厚的一摞《格林童话》印成铅字,成为儿童们手中的珍宝,当慈爱的父母为婴儿朗诵那诗篇般的传说,当童话中善良的公主为孩子五彩斑斓的梦增色……这些传说的真谛,格林兄弟们苦苦寻觅的与人类发展史的联系,于无言处彰显。那便是亘古以来不变的人之血脉——真、善、美。

这是多少简单的三个字,却总是被数数然的我们轻易忽视。格林兄弟穷究传说中的字句,希望找到隐藏其中的真理、律条,却忽略了那连邻家孩提都能总结的至真善至美。

我们总是如此,实用性的价值标准成了现代人的鼻环,殊不知科学、技术、修辞终须美感、善念与真诚为线,前来缝合。没有真善美为信仰的实用主义,只是清寂的旧代朝服,扣子滴滴答答地掉,散落满地。是的,我们必须有充满劳绩的实用主义来领航,但人之为人,不能缺少信仰指南。

荷尔德林曾说,充满劳绩,人还是要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之上。若我们只是一味追求实用的'劳绩,纵使有丰硕的穗粒、有甜美的饭食,却依旧只是匍匐于地的生灵。若当真如此,我亦要赞美人类谦卑的神态与丰厚的劳绩,却哀伤于灵魂的羁旅无依。你可曾听说,灵魂,是大地上的异乡者?是美,让人的双膝直立行走,傲然挑战烈日!是真诚,让人之间萌生称之为爱的强韧纽带,让人性溢满芬芳!是善,让这群大地上的异乡者将根基所向土地深处,却始终向上生长,不生旁枝!海德格尔说,精神乃是涌向天空、追逐上帝的狂飚。是真善美创造了人的无限可能!人对内在生命无数次的重生与再造,无不是以美为明亮的焰火,善为摆渡的舟身,真为手中的柱杖。

当我们翻读《格林童话》,或是《同海经》、《伊索寓言》,我们看到的人类历史前行之指路灯,皆是人性的光芒。矢志不渝的爱情,星汉为之震慑的母-子纽带,抑或是一诺千金的友谊,都建立在无与伦比的人性之上,真善美之上,没有公式的繁琐,亦无关定律的教务,她们真实存在,为人类铺路助行。

实用主义的发展迷惑了我们的视线,越来越多的人崇尚于机件般的冷酷言行,我们忽略了美,遗失了真,摒弃了善,似乎惟有孩童依然未忘记那颗徇霞般的初心。

不,我要依然将根基深扎地下,引体向上接近太阳。我要同树的主干一般强壮,善是我枝干中的琼浆,我将现实的责难裁成片片绿叶贴于项间额前,真是丰沛的水,美是头顶的湛蓝晴空。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115号)有关规定,现就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截止7月31日,在我所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中共有1120辆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见清单),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车辆档案同时注销。

上述机动车所有人见本通告后,应及时将车辆交由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大型客车和中型以上货车解体时,应联系我所(电话:0591-87099023,地址:福州市杨桥中路120号)派人或委托当地车辆管理所派人监督解体后,携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等,到我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凡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的,我所将通知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查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十一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分总则、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当在变更、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单位招用、辞退、裁减人员的,应当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其中属于应当由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出具缴费凭证,并于征收之日起五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缴费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档案,并于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的单位缴费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之日起五日内,向单位和职工分别出具单位缴费手册和职工缴费凭证。

第十一条单位因严重亏损不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十二条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

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基金依法免征税费。

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对领取者及其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本人。其中,对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应当在三日内办结审核手续。

但有特殊情况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前款规定的审核时限可以延长五日。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单证;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回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六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或者职业介绍的补贴:

(一)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

(二)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

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

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其需划转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接受被招用的失业人员的委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再就业培训。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各设区的市统筹、省部分调剂的管理体制,各设区的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省负责各设区的市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为各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八,用于设区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余缺调剂。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调剂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失业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并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委员会及其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维护失业保险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如数赔偿由此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的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提出查询要求的职工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前款所列行为属单位负责人故意指使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单位、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失业保险费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失业保险补助费用有争议的,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

(三)未按规定为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出具缴费凭证,或者提供单位缴费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用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19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十二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福建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福建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全面实施“三规划两方案”,全力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年度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在全局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显现。

初步统计,20全省生产总值21759.64亿元,增长11%;公共财政总收入3428.76亿元,增长14%,其中,地方公共财政收入2118.67亿元,增长19.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5526.87亿元,增长22.2%;外贸进出口总额1693.5亿美元,增长8.6%,其中,出口1065亿美元,增长8.9%;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66.8亿美元,增长5.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6元,增长9.8%;农民人均纯收入11184元,增长12.2%;城镇登记失业率3.55%;人口自然增长率6.19‰;节能减排年度目标可以实现。

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和成效是:

(一)稳增长调结构深入推进。

扩大内需扎实有效。继续打好“五大战役”,实施城乡基础设施六项提升工程,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4895亿元,向莆、厦深铁路等一批项目建成投用,铁路新增运营里程543公里、总里程达2820公里,高速公路新增通车里程563公里、总里程达4057公里,港口新增通过能力2200万吨、吞吐量达4.53亿吨,电力新增装机容量245万千瓦、总容量达4260万千瓦。省级跟踪管理的“三维”项目共3567个,全年完成投资5097亿元。完善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举措,新型城镇化试点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序推进,“点线面”攻坚继续深化。积极扩大消费,强化各类展会经贸功能和市场运作,一批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和集聚区初具规模,文化、旅游、信息、健康消费等成为新热点。

政策扶持积极有力。在有效实施近两年出台的稳增长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促进工贸企业增长、开拓产品市场、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通关便利化等一系列措施,加强融资、用地、用工等服务保障,全年结构性减税23.4亿元,取消、降低和减免收费1.12亿元,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增长9%。

产业发展水平提升。着力抓龙头、铸链条、建集群,以升级淘汰落后,以改造代替关停,深入实施六大专项行动,实行差别化电价,工业增加值增长12.8%,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25%,全省千亿产业集群达8个。出台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政策措施,建筑业增加值增长13%。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和“营改增”试点,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9.6%。加快建设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海洋生产总值增长15%,远洋渔业产值居全国第二位。

创新平台持续扩展。支持企业为主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13家、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41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23个。加快打造“6·18”虚拟研究院,第十一届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共对接合同项目4379个、总投资968亿元。加强“数字福建”建设,水资源环境监测、北斗卫星综合应用、电子证照共享应用等平台建设取得成效。开展专利提升行动,全年专利授权量增长23%。

(二)“三农”工作不断加强。

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4.5%,粮食总产量达664.36万吨。培育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1.2万家,覆盖所有特色优势产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增长10%,有效带动农户增收。全省拥有蔬果温室大棚147万亩,主要农作物、畜禽良种覆盖率分别达到96.6%和95%,现代农业示范区持续发展,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覆盖所有涉农县市区。

农业物质技术基础进一步夯实。实施大水网规划和“十百千万”水利工程,新增12个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解决400.4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完成430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一批大中型水库、引调水和防洪防潮工程加快建设。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农田基本建设,有效灌溉面积继续增加。农业“五新”深入推广,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5%。

扶贫攻坚力度加大。进一步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政策倾斜,完善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形成12个山海协作产业园区。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小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培训等帮扶到户措施成效明显。“造福工程”完成搬迁20万人。

(三)改革开放增创新优势。

重点领域改革不断深化。加强统筹谋划、部门协同,年度改革方案有效落实。农村综合改革扎实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率达98%,农民承包地流转率达24.5%。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森林综合保险参保率超过90%。

部门预算改革逐步深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有序展开。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沙县农村金融改革持续拓展,全省新组建村镇银行22家、小额贷款公司28家,86家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1132亿元,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增长15.8%。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企业经营管理,省属企业资产总额增长19.7%。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民营经济占全省经济总量的比重达67.2%。社会组织管理实行直接登记。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在我省顺利实施。

开放型经济纵深拓展。实施重点出口行业转型升级、外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出口品牌发展等扶持政策,开展口岸通关“三个一”试点,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方式创新,出口、进口增幅均保持全国十大外贸省市前列,民营企业出口增长13.5%。成功举办第十七届“9·8”投洽会及侨资项目对接会,全省新批总投资超亿美元项目30个,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比重达45.9%。“双延伸”工作有序推进,闽港澳侨合作进一步深化。外事工作对经贸服务力度加大。援藏援疆援宁工作深入推进。

闽台交流合作更加密切。平潭综合实验区基本具备全面开放开发条件,产业指导目录、对台小额贸易免税商品目录、营业税优惠政策、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相继获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稳步实施。平潭至台北、厦门至高雄和台南客滚航线开通,泉州赴台“个人游”启动,通过福建口岸赴台旅游人数达21万人次。海运直航邮路和首条大陆直达台湾本岛海底光缆正式启用。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后续协议,实际利用台资增长87.6%,闽台贸易额增长7.4%。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加快建设,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正式开业。第五届海峡论坛成功举办。科技、文化、教育、民间信仰等领域交流交往取得积极成效。

(四)民生改善力度加大。

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加强就业服务和用工保障,城镇新增就业65.87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4.53万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120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参保率为96.8%,71.91%的县市区建立高龄补贴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有序展开,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280元,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96%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达99.9%。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职业人群。城市低保月平均标准增加50元,农村低保省定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900元。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15.36万套、基本建成11.95万套,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为民办实事项目如期完成,省级财政超收资金全部用于民生和社会事业薄弱环节建设。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58所,增设农村附属幼儿园1834个班。21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均衡县国家督导评估,86%的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办学,87.8%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双高普九”全面实现。支持高校和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37.7%,76%的县级职教中心实现标准化。新增医疗机构床位11161张,公立医院改革有序展开,公共卫生和应急处置工作扎实有效。文化惠民工程深入实施,新增5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5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泉州成为中国首个“东亚文化之都”,省市县乡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初步形成。新闻出版广电事业持续发展。妇女、儿童、老龄和残疾人工作得到加强。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我省运动员创造了参加历届全运会的最好成绩。

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有效应对“苏力”等强台风和暴雨袭击,落实预案、靠前指挥,早部署、早转移,累计救助受灾群众386.35万人次,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重大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健全。制定实施防震减灾工作纲要,避灾点、避风港、救援力量建设得到加强,抗御自然灾害设施逐步完善。

社会保持和谐稳定。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推行多元调解与和谐征迁,化解信访积案,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推进“平安福建”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整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下降10.4%。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发展,制定实施大学生士兵优待政策,所有设区市均为“全国双拥模范城”。

(五)生态省建设持续推进。

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一批重点项目加快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强化重污染行业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深化水源保护和“六江两溪”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水、大气质量保持优良。提高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建设,10个县市通过国家生态县考核。全面推广长汀经验,按照“进则全胜”的要求打好水土保持攻坚战,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273万亩。深入推进“四绿”工程,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5.95%,继续保持全国首位。

(六)政府自身建设取得新成效。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全年共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786件、省政协提案803件,办结率均为100%。坚持依法行政,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全年提请省人大会审议11件地方性法规,制定出台14件省政府规章。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到331项、减少12.7%,行政审批和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稳步推行。坚持“四下基层”,改进文风会风,厉行勤俭节约,全省性文件数量比上年下降14%,“三公”经费支出下降13.5%。加强机关效能制度建设,推行“马上就办”,拓展绩效管理,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力度加大,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推进。

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福建省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省人民齐心协力、团结奋斗和各方面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界人士,向中央各部门及驻闽机构、驻闽部队、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向关心支持福建发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偏弱,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不强,转型升级步伐不快;就业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居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基层医疗和教育设施相对滞后、人才不足;山区发展基础仍然薄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不高,一些地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比较严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压力较大;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社会治理面临一系列新挑战;一些工作人员宗旨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甚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和消极腐败现象。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扎实做好工作。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按照省委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突破口,着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着力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全力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努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全省生产总值增长10.5%左右;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1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外贸出口增长7%,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5%;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5%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5‰以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5%;完成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上述预期目标切合我省实际,体现省委“三个必须”的要求,我们要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积极实施深化“五大战役”重点行动计划,扎实推进“三维”项目,充分发挥消费基础作用、投资关键作用、出口支撑作用,全力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一)增强产业实力和竞争力。

促进工业稳定增长、提质增效。抓好500项省级重点技改项目,实施“两化”深度融合行动。启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推进垂直细分行业、跨境电子商务等特色平台建设,拓展新型结算业务,提高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建立国企、民企、外企产业联动机制,推广企业“手拉手”活动。落实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11条政策和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9条措施,形成以税收贡献、技术创新和生态效益为导向的产业促进机制。

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把政府扶持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石化产业推进“两基地一专区”建设,扩大规模,延伸中下游产业链;电子信息产业强化产业链薄弱环节,推动新增长点项目建设;汽车产业重点突破发动机、新车型和生产规模;船舶产业引导开发专精特新产品;机械装备产业向高端拓展,加快培育大型企业集团;不锈钢产业集中壮大“三基地一园区”;稀土及有色金属产业完善开采、分离、冶炼、应用产业链,发展下游精深加工;建材产业深化水泥行业对标,推进玻璃产业链配套,促进石材、水暖、陶瓷向现代产业转型;纺织鞋服产业加大开发差别化纤维、高性能鞋材,发展高端鞋服产品;食品加工产业提升精细加工、产品包装、市场开发水平;造纸产业推进临港大型制桨造纸项目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能源产业调整电源结构布局,推进天然气管网等重点项目建设;医药产业积极引进先进企业,加快发展中医药特色产品,开发生产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建筑业打造一批特色专业企业,支持总承包企业发展,推动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

强化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的项目安排、经费分配和成果评价机制,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坚持“不求所在、但求所用,远程资源、近程服务”,加快建设“6·18”虚拟研究院和海峡技术转移中心,促进中科院海西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投入运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着力突破核心技术,促进新型显示、高端软件、稀土及化工新材料、新型动力电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完善创业孵化、技术交易、评估咨询等科技服务。实施“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培养引进创新领军人才。

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着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培育引进大型港口企业,建设一批现代化物流综合园区、配送中心,完善制造业供应链服务。拓展信息服务业,深化“数字福建”建设,推进云计算、大数据应用,促进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发展,加快建设智慧城市和国家数字家庭示范应用产业基地。积极扶持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工业设计、创意咨询、商务会展、检验检测等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加强旅游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旅游产品开发水平,培育跨区域、跨行业旅游集团,推动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型。重视发展医疗保健、养老家政、养生休闲等服务业,促进健康消费与文化、体育、旅游、保险等互动发展。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优化信贷投向,扩大直接融资,创新信托、融资租赁、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深化厦门、泉州、平潭和沙县等区域金融改革试点,支持民间资本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吸引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来闽设点展业,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壮大;鼓励发展产业链、商业圈、企业群融资,完善小微企业增信机制;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发展壮大海洋经济。推进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建设,积极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邮轮游艇等新兴产业,扶持海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发展远洋渔业,建设立体化生态养殖示范基地,设立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着力打造海洋特色品牌。加快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合理保护和开发岸线资源,科学开展填海造地,推动海域、无居民海岛收储和招拍挂,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

(二)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确保粮食安全。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开展高产创建活动,实施新增30万吨粮食产能规划,拓宽引粮入闽渠道,加快粮食储备现代化仓容建设,支持粮油生产流通企业发展。抓好保质保量的耕地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有效治理耕地抛荒。加强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推进农超对接,确保市场供应量足价稳。支持推广使用有机肥,加强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立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持续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

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巩固提升“一区两园”建设水平,重点推进园艺、畜禽、林竹、水产等种养业设施化、集约化。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加快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加强以设施农业为重点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机械装备,推进无土基质栽培等现代技术应用。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创新农田水利最后1公里建设管护机制,建设高标准农田。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扶持发展家庭农场,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引导农业企业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广经营权入股、经营权信托、土地托管等流转方式,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大力发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三)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居住证制度,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引导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优先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启动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年新开工建设9.4万套、基本建成8万套。

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形态。出台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在推进莆田、石狮、德化、光泽、邵武、晋江等不同主题新型城镇化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强化海峡西岸城市群主体形态,支持福州闽江口金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厦门市投资环境国际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区域发展同城化,加快福州和厦漳泉大都市区建设,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和综合服务能力,推进县城扩容提升,深化小城镇改革发展,建设美丽乡村。

大力提高城乡建设水平。实施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延伸拓展“点线面”攻坚,提升城镇“三边三节点”,深化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保护城乡自然生态和历史文脉。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五千工程”。增加城市停车场,提高透水率,拓展城市片林,保护湿地。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加强和改善城镇管理。推进“三规合一”“多规合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加强“三区四线”管控。总结推广“大城管”经验,稳步推进城市综合管理试点,所有市县建成数字城管系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城市公共设施,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发展绿色建筑,强化建筑市场和质量管理。统一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坚决遏制“两违”蔓延势头。

(四)更加积极主动扩大开放。

保持外贸平稳增长。优化外贸扶持措施,推广“三个一”通关模式、无纸化通关等成功做法,加快建立与外贸方式创新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积极组织企业赴境外重点市场参展办展,推进境外福建商品营销中心建设,提高国际市场开拓实效。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创建自主出口品牌,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退税等服务。推进外贸行业商协会改革发展,提高市场风险预警、应对贸易摩擦能力。

推动利用外资重点突破。将省级权限内的外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注重“选商”“引智”,明确招商重点和方向,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依托“9·8”投洽会打造全球投资促进服务基地,整合全省招商资源,健全专业化投资促进机构,培育国际化招商队伍,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改造提升现有产业园区,增强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和承载力。抓住国家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机遇,鼓励有条件企业加快“走出去”,培育一批本土跨国企业。

密切闽港澳侨合作。继续做好“双延伸”推进工作,完善闽港、闽澳合作机制,扩大在金融、物流、旅游、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等领域的合作。充分调动包括闽籍乡亲在内的海外华人华侨力量,汇聚侨心侨智侨力。用好外事资源,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五)拓展闽台合作广度深度。

扩大投资贸易领域。重点落实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赋予我省先行对台开放的15项试点政策,推动金融、物流、电子商务、医疗教育等领域一批项目对接落地。实施产业对接升级计划,加强与台湾百大企业及高科技中小企业合作。以共建平台、共创品牌、共拓市场为重点,密切与台湾六大工商团体等行业协会常态化联系,促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和闽台双向投资。

强化闽台亲情纽带联系。办精办好第六届海峡论坛。深化闽台乡镇对接,加强同名村联谊和宗亲交流。推进向金门供水工程建设。实施便利民众往来政策,推动漳州、莆田、龙岩等地列入赴台“个人游”试点城市。密切青年社团合作,扩大人才交流,推进对台交流基地建设,不断扩大祖地文化对台湾民众的影响。

提升平潭开放开发水平。落实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及部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促进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发挥“分线管理”特殊政策效应。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组团建设,完善市政功能配套。立足对台、面向国际开展招商,积极培育电子信息、服务外包和旅游休闲等产业。加强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对接合作,发挥海上客滚航线快捷通道作用,打造两岸贸易往来和物流中转的重要枢纽,推动与台湾更深融合。

(六)构建民生保障安全网。

增进扶贫开发实效。坚持开发式扶贫,健全专项扶贫、对口扶贫、社会扶贫机制,加大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持政策落实力度。鼓励沿海和山区共建产业园区,推动闽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合作建设产业园区。继续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和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造福工程”搬迁20万人。大力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区、海岛、水库库区等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以高校毕业生就业为重点,统筹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全年新增城镇就业6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万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政策措施,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有效增长。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制度,推进养老保险人员全覆盖,稳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统筹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和残疾人事业。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施新一轮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新增100所公办幼儿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继续实施城区中小学扩容工程,新增城区学位7万个。支持名校办分校、老校带新校、强校扶弱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快建设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示范性高职院校骨干带头作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稳定规模、提升质量,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推进管办评分离,健全教育评估和监测体系。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扶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继续教育、特殊教育和老年教育。

大力加强文化建设。推进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创新具有时代内涵的乡规民约、祖训家教等文化载体。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兴建和完善一批重点文化设施,整合基层公共文化活动场所,推行公共文化服务社会购买机制,支持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鼓励创作文化精品。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积极促进国有文艺院团发展。重视文物工作,加强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深入实施文化产业“310”行动计划,培育传媒出版、工艺美术、创意设计和新兴文化产业。举办第十五届省运会,支持筹办全国首届青年运动会,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场馆一律向社会开放,发挥老体协作用,发展青少年和老年体育。

提高卫生计生服务水平。调整优化医疗资源规划布局,全年新增医疗机构床位8400张以上。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配备使用。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提高配送企业集中度,降低配送费用。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达标建设。强化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金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严格按照“路线图”依法处理信访事项,推行信访公开听证制度。深化“平安福建”建设,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健全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继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和“清剿火患”专项行动。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推进“诚信福建”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完善消费维权机制,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支持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改善训练和保障条件,落实优抚政策,妥善安置转业和退役军人,深入推进爱民固边,增强海防、人防能力,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打造碧水蓝天绿色家园。加强主要江河源头和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完成“四绿”工程65万亩。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推进养殖业、石板材业和城市内河污染治理,加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抓好重点排污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推动建设“六江两溪”流域1公里范围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严控工业废气排放,综合整治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扬尘,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推进机动车尾气整治,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行区域联防联控。加强陆源和海域污染控制,保护近岸海域环境。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提高防范环境风险能力。

加大节能减排攻坚力度。严把项目节能环保准入关,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和居民生活等领域节能,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研发与应用。开展节能量、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研究开发碳金融产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

完善生态省建设机制。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划。以小流域、坡耕地、崩岗为重点,持续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出台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完善环保监管“一岗双责”。

三、全面深化改革,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一)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融资和用工等方面加强服务。支持泉州市开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民营经济综合改革试点。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引进带动力强的战略投资者参与省属企业改制重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二)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完善农村征地补偿机制,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全省工商业用电同价,开展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建立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登记事项,提高管理效能,营造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环境。主动对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整合优化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推动在我省设立自由贸易园区,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继续精简各种检查评比活动,有效治理社区和村级组织摊派多、台账多、会议多、牌匾多等弊端,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强化层级和专门监督,高度重视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强行政协商,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机关与所属企业、所办院校、所管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严控“三公”经费。推行政务公开,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政府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敢于担当,以奋发有为的状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落实;要“四下基层”“马上就办”,以勤政为民的实际行动当好公仆;要令行禁止、克己奉公,以清正廉洁的形象取信于民。

各位代表,改革开启新征程,时代赋予新使命。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福建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全省人民,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十三

近年来,墓园价格不断攀升,很多地区都出现每平方米数万元的墓地,墓价远远超过房价,甚至赶超别墅价格,很多人一提到殡葬就想到“暴利”。普通老百姓千元的收入与数万元的殡葬费相比,“死不起”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网上有传言,“活不起,死不起!生无安居之所,死无葬身之地!”也并非无道理。殡葬费用如此增长将引起严重的社会危机,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因素。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作为中国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政府保障民众基本的殡葬权益的重要方式,分析中国殡葬市场混乱原因是加强殡葬监管针对性的重要前提。

1“.暴利现象”为人深诟。殡葬服务市场的规制分为三个级别。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政府定价,选择性殡葬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殡葬用品实行市场定价。基本殡葬服务关乎到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市场开放程度相对较低,政府对殡葬服务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准入机制,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色彩。通过实地调查西安市三兆殡仪馆、咸阳市殡仪馆,发现其基本殡葬服务环节的经营成果都为亏损状况,而亏损的多寡则与殡仪馆的接纳量成负相关。规模相对较大的西安三兆殡仪馆年接纳量为3500~4000具左右,比咸阳市殡仪馆能获得更好的规模经济效益。在此环节上,三兆殡仪馆的亏损比咸阳市殡仪馆较小。

在“天津市丧俗如何适应城市文明建设与社会管理发展”座谈会上,针对民间殡葬商业组织(即所谓的“大了”)利用增加封建迷信环节谋取利益的问题进行了商讨,应由民政部门出面办“大了”,既能降低“白事”的费用,让市民真正享受到实惠,还能对“大了”进行有力的监管。

2.服务质量、作业流程标准化水平有待提升。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整体专业水平不高,直接影响到殡葬服务的质量。殡仪馆的服务水平不仅取决于设备的先进与否,更取决于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殡葬是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不仅要满足死者物理上的需求,更要满足生者的精神需求。这就要求殡葬服务人员投入恰当的感情,同情理解丧属的心情。但目前中国的殡葬从业人员基于社会文化对死的禁忌等因素,未能较好地认识自己从事的行业价值,对工作满意度低,而在服务业服务人员的工作满意度之间影响到服务质量。媒体常常报道的殡葬从业人员出现情绪管理不当,二次伤害丧属客户的心理,引起广大的反响。

观研天下在《中国殡葬服务市场需求分析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显示,作业流程标准化程度不高。作业流程标准化有利于组织、控制以及监管的实行,为殡葬从业人员工作提供一个标准。民政部近年已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殡葬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但尚未落实到殡仪馆。标准化不高给监管带来了严重的问题,以什么指标为准,这是迫切要确定的。

3.市场混乱,监管缺失。殡葬市场无序混乱,而丧属权益受侵害时,有七成以上的被访者表示不知应向何部门投诉。这无疑反映了政府对殡葬市场的监管上的漏洞,到底此类纠纷归谁管?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还是殡葬[2]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中国现对殡葬市场的“政监”监管模式,实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怎能保证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监管呢?多数地区的殡葬监管执法上政事不分,职责不清、协调不足。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十四

本学期总第28课时。

本单元第13课时。

授课日期5、23

课题。

课型。

新授课。

主备人。

1.运用地图,了解福建省和广东省的地理位置、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

2.了解其丰富的森林资源、水产资源和丰富的旅游资源。

3.了解福建省作为侨乡的优势及其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4.了解福建省各主要沿海城市的分布,并总结出城市分布的一般规律。

5.培养学生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表达自己学习的体会、看法或成果,并与别人进行交流、合作的能力。

重点难点。

重点:福建省作为侨乡对促进本省经济发展的作用。

难点:发展交通和旅游措施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通过对广东省经济发展速度快的原因分析,培养学生运用地图,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具准备。

多媒体课件、地图册、挂图。

教学过程。

步骤。

师生活动。

复备。

激情导入。

自主学习。

采用“铁观音”茶和武夷山引课。

1.福建省与我国哪个省隔海相望?陆上与哪些省相邻?

2.广东省、福建省的地形特征是什么?

3.广东省、福建省的主要气候类型是什么?

4.说出福建省主要的资源类型,其中本省发展旅游业的条件有哪些?

5.福建省发展经济独特的优势条件是什么?

6.福建省有那些重要城市?在地图上找到它们的位置。

抓住教材的重点。

进行整合,

科代表引领完成。

步骤。

师生活动。

复备。

激情互动。

魅力精讲。

拓展应用。

1.在地图上找到福建省主要城市,并说出他们的分布特点,总结出福建省城市的一般分布规律。

2.在福建省地图上找出武夷山的位置,选择从北京去武夷山的最便捷和最节省开支的两条交通路线。并分别说明理由。

3.课本活动题3。

1.位于福建省的经济特区是。

a厦门b福州。

c汕头d珠海。

2.福建省与江西省得分界线大致是。

a太行山b巫山。

c雪峰山d武夷山。

3.鼓浪屿是福建省的著名旅游胜地,它位于。

a厦门b泉州。

c福州d漳州。

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福建独特的民俗文化。

a畲族婚俗b惠安女服饰。

c宗教文化d浙东文化。

5、广东与湖南重要的分界线是。

a南岭b武夷山。

c秦岭d淮河。

6、流经广东省境内的最大的河流是。

a西江b珠江。

c闽江d长江。

科代表检查总结。

积累:

培养学生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表达自己学习的体会、看法或成果,并与别人进行交流、合作的能力。

福建省中考作文押题篇十五

各地、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362号文)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培司[1996]58号文)并结合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文)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1996]58号)并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全省的组织实施,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受劳动部、省劳动厅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推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制订本地区、本行业三年内的建站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原有鉴定站鉴定工种分布和申报建站的工种名称、鉴定等级和承办单位建站基本条件、地址等详细情况,年度计划应于每年元月十日前上报省劳动厅,省劳动厅审核后批准下达,同时确定审批权限。省属部门申报鉴定站由省劳动厅组织审批;地、市属部门申报鉴定站按省劳动厅确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

鉴定站根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

2、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鉴定站的年审、评估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3、受省劳动厅委托,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年检工作按照劳动部的统一要求,由省劳动厅统一部署,并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办法组织实施,统一使用省劳动厅印制的年检报表。

1、年检的主要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鉴定站(所)管理人员情况;鉴定站(所)设备、设施、检测手段;考评员考核鉴定费等是否符合标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各方面对考核鉴定工作的反映等。

2、年检办法;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于每年二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工作,写出详实的自查报告并填写好年审表。经主管部门(单位)签注意见后报所属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鉴定站的自查报告和年审表,对所属鉴定站逐一进行年审。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于三月底之前对所属鉴定站的年审表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厅,由省劳动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并于六月底前通报年审结果。

3、在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年检的基础上实行评估制度。每三年由省劳动厅对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内容:鉴定站管理、管理站场所与设备、考评员队伍建设、考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社会效果等。在同一年度内,年审与评估不重复进行。年检评估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劳动厅审核后予以公布;对成绩显著的鉴定站进行表彰、奖励。对年检、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予以通报批评,发出限期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顿的通知书,整顿期内不得开展职业技能技术等级鉴定工作,整顿期满后,应向省劳动厅申请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鉴定站或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进行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予以撤消,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对不按照建站规划和年度计划,擅自批准计划范围外的鉴定站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省劳动厅取消其委托审批权。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九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十条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1、考评员必须具有本专业(工种)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且从事本专业(工种)5年以上工龄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本专业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2、考评人员应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所鉴定工种的鉴定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考评人员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参加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举办的各种形式培训班。

第十一条凡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必须有相应工种、等级且符合考评人员资格的考评人员,每个工种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考评人员(饮食服务专业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考评人员的考核在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考核、认证。

1、凡需申请建立职业热能鉴定站(所)的考评人员必须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厅核发胸卡和“资格证书”。

3、参加培训、考核、认证的考评人员申报材料应有本人填写的《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审批表》、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证明、本人近期一寸黑白免冠正面相片一式叁张。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1、在具有任职资格且经考核、认证合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

4、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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