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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优质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0 17:18:48 页码:8
供用电合同(优质13篇)
2023-11-10 17:18:48    小编:ZTFB

合同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起草合同时,应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变动,尽量预留应对措施和条款。合同的范文可以帮助你了解合同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供用电合同篇一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电力可供量(千瓦小时)。

计划用电量。

(千瓦小时)。

单位。

(千瓦小时)/元。

金额。

用电时间。

电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供用电合同篇二

供电方:

用电方:

为规范供电方和用电方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1.供电方以交流50赫兹、电压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当保证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条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3.用电性质:、、。

用电方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三条用电计量。

1.供电方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2.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现象的,用电方应及时告知供电方。因用电方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因供电方供电运行原因造成计量装置故障的,由供电方承担。

3.用电方同意无偿为供电方的电能计量装置(包括)提供符合供电方要求的放置地点及位置,且用电方负责处理与该地点位置有关的权利纠纷并承担相关责任。若用电方收回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供电方,并负责无偿为供电方提供另外的、合适的放置地点及位置。装置迁移费用由用电方负责。

4.供电方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退补或追缴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二)供电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计收电费,并采用简便有效及便于查询的方式,将用电量、电费发生额、预存电费金额等信息及时通知用电方。

(三)用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选择以下第种方式结算电费:1.按供电方公布的时间交费2.预付电费或先购电。

经用电方与供电方同意采用银行代扣方式的,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四)用电方应在供电方公布的交费日期内全额交清电费。具体的交费办法为:

第五条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一)双方确认按下列情况界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法律责任:

1.供电方公用变或用电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场地、线路通道已移交供电方的,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计费电能表出线端子处。计费电能表和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维护管理。

2.用电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场地、线路通道未移交供电方的,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住宅小区10千伏线路接入电网的接电点处;产权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从住宅小区10千伏线路接电点处至用电方计费电能表(计费电能表除外)处的供配电设施由产权人(企事业单位或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或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维护管理;计费电能表和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维护管理,供电方只实行抄表到户、计费到户。

(二)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费电能表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妥为保护,不得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计量准确、安全的物品。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的,用电方应及时告知供电方,以便供电方采取措施。

(三)由于供电方原因致使计费电能表发生故障的,由供电方免费换表。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发生故障的,由计费电能表产权方出资换表或承担修理费用。

(四)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的,由用电方出资换表或承担修理费用。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1.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联系方式、电费开户银行、帐号时,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均视为对方已经收到且了解通知的具体内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用电方需变更用电(如:暂停、迁移、改类等)或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第七条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

1.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当用电方补交清电费(含电费违约金)后应及时恢复供电。用电方累计3次以上(含3次)发生欠费行为的,供电方有权要求用电方按预付费方式进行电费结算。

2.用电方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方。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方应按规定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2.供电方因电力运行事故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方中断供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方:用电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身份证住所:

现在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篇三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传: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传: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临时用电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____台,总容量为____千伏安;

(2)用电设备____台,总容量为____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计_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1.高压供电:代电电压为____千伏,从____线路____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____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____,电压互感器变比为____。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 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_属于____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示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供用电合同篇四

供电方:

用电方:

为规范供电方和用电方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1、供电方以交流50赫兹、电压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当保证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条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2、用电容量:千瓦。

3、用电性质:、、。

用电方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三条用电计量。

1、供电方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方购买,产权属用电方,购买及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费用由用电方承担。用电方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2、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现象的,用电方应及时告知供电方。因用电方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因供电方供电运行原因造成计量装置故障的,由供电方承担。

3、用电方同意无偿为供电方的电能计量装置(包括)提供符合供电方要求的放置地点及位置,且用电方负责处理与该地点位置有关的权利纠纷并承担相关责任。若用电方收回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供电方,并负责无偿为供电方提供另外的、合适的放置地点及位置。装置迁移费用由用电方负责。

4、供电方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退补或追缴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二)供电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计收电费,并采用简便有效及便于查询的方式,将用电量、电费发生额、预存电费金额等信息及时通知用电方。

(三)用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选择以下第种方式结算电费:

1、按供电方公布的时间交费 。

2、预付电费或先购电。

经用电方与供电方同意采用银行代扣方式的,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四)用电方应在供电方公布的交费日期内全额交清电费。具体的交费办法为:

第五条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处(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1、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联系方式、电费开户银行、帐号时,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均视为对方已经收到且了解通知的具体内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用电方需变更用电(如:暂停、迁移、改类等)或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第七条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

1、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当用电方补交清电费(含电费违约金)后应及时恢复供电。用电方累计3次以上(含3次)发生欠费行为的,供电方有权要求用电方按预付费方式进行电费结算。

2、用电方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方。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方应按规定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2、供电方因电力运行事故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方中断供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方:用电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身份证住所:

现在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篇五

用电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供电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地址: 。

(二)用电容量: 千瓦( 安)。

(三)用电性质: 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一)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人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应急预案或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尽快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供电人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安装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用电人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由用电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负责维修或更换,不收费用。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期间用电量,由双方根据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协商确定。

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一)用电人选择执行以下第 种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电价2.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

(二)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并采用 等简便有效方式,便于用电人查询电价、用电量、电费和支付情况等信息。

(三)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在 日前足额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并负责运行维护。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 (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供电人产权部分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有效期为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二)

(一)

(二)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人:(签章) 用电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附图: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示意图

供用电合同篇六

用电方。

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传:邮编: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供电贴费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计_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临时电源,采用: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____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2.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供用电合同篇七

供用电合同要怎样这写才能保证双方的利益,以下由文书帮小编推荐这编供用电合同阅读参考。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用电地址:???? 。

2.用电类别: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kv???变电所[开关站],以__kv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 台,容量??kw,作为???? 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01年?月?日起至2004年?月 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县工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签 约 地:

签约时间:2001年?月?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供用电合同篇八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电合同篇九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供用电合同篇十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其中____千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自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____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

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

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

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并可停止供电。

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月____日。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月____日。

供用电合同篇十一

一、甲方将负荷三相电力供至。

二、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配和管理,应采取电或非电保护安全措施,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采取保安措施,所发生的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影响或损失的`一切责任。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以及私拉乱接。

四、乙方电费按电表计算,每度电以____元,抄表后一周内付清。

五、预交押金正,如有窃电违约行为产生,拆除供电设备停止供电,该押金不予退还。

六、为双方分界点。

七、消防:_________________乙方配备灭火器材,设消防池,严禁山林明火火种。

八、管理:_________________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做好用电、消防等各方面安全工作,并努力配合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九、责任: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有关安全方面各种有关规定,造成安全工作方面的产生后果,有乙方负全部责任。

十、甲方在许可条件下,尽量满足乙方所需,特别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以上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十二、协议有效期为自______年______月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供用电合同篇十二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临时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台,总容量为千伏安;。

(2)用电设备台,总容量为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千伏安(千瓦)×元/千伏安(千瓦),共计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兹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千伏,从线路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安培,无功电能表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充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对,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动、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1)供电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a.用电方以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根行向用户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山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完。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抓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通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q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扒。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章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市调整时测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供用电合同篇十三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其中____千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_。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____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xx”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xx”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

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

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

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xx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________,并可停止供电。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月____日。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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