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审查逮捕报告(大全1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14:44:21 页码:10
最新审查逮捕报告(大全18篇)
2023-11-20 14:44:21    小编:ZTFB

在写报告之前,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资料是必要的,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在报告的结尾部分,可以总结主要观点,并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展望。报告的撰写是一个提高自己综合能力的过程,希望大家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华和创造力。

审查逮捕报告篇一

本工程为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丽江办事处业务综合楼零星装修工程,概算投59万元,资金来源于单位自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1、招标人: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丽江办事处。

招标代理:云南旺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

报名情况: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1年11月20日,共有3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详见附表境检验检疫局丽江办事处业务综合楼零星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报名及交易记录表)。

于2011年11月25日15时(北京时间)在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丽江办事处开标后,在评标室进行资格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丽江办事处、评标专家组、各监督部门。会议由云南旺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主持会议。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丽江办事处对整个资格审查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审查。

二、资格审查细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确定3家申请单位全部通过资格审查,分别为:

(1)丽江市清心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丽江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3)丽江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5日下午16时结束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现场讨论,经资格后审评审小组讨论一致同意审查结果。

监督人员签字:

审查逮捕报告篇二

××,男(女),×族,××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学历××,毕业于××学院××系,××年×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年×月参加工作,现任××单位××职务。

××年×月至××年×月,在××小学学习;。

××年×月至××年×月,在××中学学习;。

××年×月至××年×月,在××大学学习;。

××年×月至××年×月,在××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今,在××单位工作,任××职务。

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其本人及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是清楚的。

父亲:××,×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中共党员;。

母亲:××,×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群众;。

配偶:××,×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中共党员;。

子女:××,×族,××年×月出生,现在××学校读书,少先队员。

岳父(公公):××,×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中共党员;。

岳母(婆婆):××,×族,××年×月出生,现任××单位××职务,中共党员。

其他:(来往密切的叔、姑、舅)。

经审查,××同志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重大政治斗争中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觉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无政治历史问题。

该同志在××单位工作期间……。

不足之处:工作中有时比较急躁……。

经过政治审查,没有发现××同志在政治上存在问题,也没有发现××同志直系亲属和现有社会关系存在影响其加入党组织的问题,政审合格。

审查逮捕报告篇三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批立案侦查的书面报告。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具有确定案件成立、指导侦查活动的作用。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凡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标题。如“关于李××被杀案的立案报告。”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如“×公刑字[19××]38号”。

(二)正文。

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1.案件发生、发现情况。

简要写明何时接何单位或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若案件是检举、控告的,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若案件是群众发现报告的,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

若案件是公安机关发现的,要写明发现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案情。

若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有无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立案报告书中的“现场勘查情况”不能照搬“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一般是根据某一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从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应写清以下内容:

现场位置、环境状况。应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围环境等。如现场发生在室内,则要写明该处所在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的位置,以及相邻的居室、房屋、楼层、通道等情况。这样,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环境条件、活动情况、来去踪迹和受害人被害时的处境以及他人知情的可能。

现场状况。应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发现的证明犯罪的各种实物和痕迹。如现场家具、物品的布置状况和有无移动、翻动或破坏;现场有无搏斗、挣扎、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凶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出入、来去路线上留下的痕迹;现场出现的反常现象。

如果是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身份等;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

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现场,据实择要写清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搜集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以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确立侦破方案。

有些刑事案件无现场可查,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的,现场勘查就不写,就着重于侦查对象的记写。

3.现场调查(访问)情况。

现场调查是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获得犯罪信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现场调查,获得查明、侦破案情所需要的证据、线索和有关情况,对分析、判断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现场调查情况是立案报告书的又一重要内容。写进立案报告书的“现场调查情况”,实际上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后制作立案报告书之前,根据众多被调查访问人提供的各种线索、情况,筛选出对分析案情、侦破工作有价值的材料,紧扣立案归纳而成的。

调查访问的对象很多,有报案人或案件发现人;事主或受害人;死、伤者的亲属、邻居、友人;基层干部和群众;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等。

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有: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受害人的政治、经济、作风、社交等情况,如系无名尸体、碎尸、经过辨认查明,同样要记清生前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特征、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特点是有无犯罪史;犯罪的.原因、手段和情节以及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情况等。如果有些案件为了迅速立案,来不及调查的,立案报告书中可以不写调查访问情况,但应说明原因。

鉴定结论。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赃物估价、伤情鉴定、尸体检验、司法鉴定结论等。当然这一部分内容并不求每个立案报告书都必须具备。

4.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该部分内容要写清对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交待、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鉴定结论及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分析判断和法律依据。

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一般包括:对案件性质、作案动机的目的以及因果的分析、判断;对犯罪人数、作案时间及地点(指第一现场)、作案条件、作案经过的分析判断;对初步查获的证言(包括事主或受害人的陈述)、物证的真伪及可靠程度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体态特征、职业、身体、习惯及犯罪史的分析判断;对现场各种遗留物和痕迹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赃款及去向的分析、判断等。

在上述事实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引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来认定案件性质和提出立案请求。请求中要说明此案立为一般案件还是重大或特大案件。

5.侦查计划。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分析判断的结果,提出侦查方案和具体措施。该内容为立案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侦破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这部分内容应写明: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侦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侦查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策略;侦查的时间要求和根据案情变化采取的对策。

案情越复杂,侦查计划越应该具体、详细;对需要长期侦查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可将侦查计划单独成篇,写成更加详尽的侦查工作方案;案情简单时侦查计划可略写或不写;对于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的案件,还要写明最后的破案期限。

(三)尾部。

写明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立案报告书所写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掺杂主观臆断。分析要客观全面,有理有据。判断推理要合乎逻辑,文字切忌繁杂,力求简明、概括。

计划务求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实施。

本文书制作完毕,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作为侦查部门开展侦破工作的依据。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存入侦查卷(主卷)。: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审查逮捕报告篇四

在我国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发现,行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协调的问题,二者互动不明显,无论是在法制观念上还是在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二者的关系都是分离、割裂甚至是断层。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为犯罪联系到一起,他们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他们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都受到刑法政策的知道,在我国法律历史上是并存的,所以,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的认识,对于树立形式一体化的观念和整体立法是非常重要的。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本质上是因为犯罪而联系在一起的。

犯罪时人和人之间因为利益的冲突而发生恶变,从而产生了犯罪,犯罪这一行为不仅仅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为了消除犯罪这种不理性的行为,国家就一定要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规范,所以,刑法以及保证刑法能够顺利实施的一系列诉讼法就产生了。

格兰威尔·威廉斯在《刑法教科书》中是这一命名犯罪的:“犯罪是一种可以引起刑事诉讼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因为犯罪的'联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密切,没有刑事诉讼这一程序,案件就没有办法展开认定,犯罪的不到打击,刑事纠纷也不能解决,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刑事诉讼是刑法两个最近被要素——犯罪和刑罚之间一个连接,是一个过程。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法也是离不开刑法的,刑法是对保护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如果一旦没有了刑法,那么定罪量刑就没有了标准,诉讼过程也会无的放矢,刑事诉讼法也没有了实际的意义,对于国家惩处犯罪来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他们的共同的功能就是处理犯罪引发的刑事纠纷,真是因为这样,才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到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刑法和心事诉讼法的密切关系,不仅表现在书本上的字里行间,更重要的是在精神层次和理念上的默契,在价值取向上具有相同的特点,“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正义的体现,是刑法的最终的追求,而这一追求靠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作用。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遇到的困境。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他们是我国的基本的法律,同时他们的关系也是非常密切的,二者互相配合,和谐发扎。

但是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二者的关系还石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二者的关系认识理解上存在误差。

在认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方面,存在着两种极端的认识,一是在我国法律的发展史上,都是延续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古老观念,刑事诉讼法的地位没有得到体现,而是作为刑法的附属品与其他的法律合并存在,这种情况延续到现在社会。

二是随着法律程序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尤其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导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被很多学术研究者逐步的认识了解,并且去提升它的地位,在学术界开始引起一番实体与程序那个重要的争论。

(二)对于刑事立法来说,没有考虑协调统一的特点。

对于国家来说,立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在立法的程序中,一定要保证规范和严密,并且要考虑到其他的法律,保证协调统一,但是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时间不能同步,这就造成了刑事诉讼法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候的不协调。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收到形势政策的指导影响。

形势政策值得是一些能够代表国家权利的公共机构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围绕着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一些有力的措施,还有对这些策略和措施鞥够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

国家在形势政策的指导下创立设置了刑罚,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就是对刑事责任进行落实,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形势政策的最终决定意义才得以体现。

在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刑事的政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政策的一个载体,刑事政策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一个依据和标准,刑事政策的精神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出来,刑事政策可以说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灵魂和核心。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现良好关系发展的方法。

(一)在观念上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起来。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要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前的这种不密切的关系现状,首先就要从观念上改变认识,重新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定位,这是能够正确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处理好的一个基本的前提,在对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对任何一方面的重视或者是疏忽都是片面的,过度的对程序独立价值的强调,牺牲了实体的价值,这种方法只是架空了刑事实体法,并且让刑事程序的本身失去了存在了价值。

但是,如果没有实体法的支持和指导,程序的推进是盲目且没有目的性的,在实体法的立法过程中冒然将动态的诉讼过程切断,留着一些看着很美好的刑法的制度,最后却没有一点实用价值。

所以,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进行理论性的研究,都应该将刑事一体化的观念摆在前头,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起来思考问题,将原先的重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却忽略二者之间的联系将他们分开对待的陈旧思想,从根本观念上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不科学的观念,对二者的关系要理性的对待和认识,真正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和联系,以及二者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这一观念竖立起来。

审查逮捕报告篇五

xx,男,汉族,xx人,生于19xx年xx月xx日,家庭出身贫农,学历大专,xx年xx月参加工作,现任xx。

一、xx简历。

xx年9月至xx年6月,在xx市xx小学读书;

xx年9月至xx年6月,在xx市xx中学读书;

xx年9月至xx年6月,在xx市xx学院读书;

xx年xx月至今,在xx公司工作。期间,曾先后从事xx等岗位的工作。

二、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父亲:xx,xx岁,政治面貌是中共党员,xx公司干部,政历清楚;

母亲:xx,xx岁,政治面貌无,xx退休职工,政历清楚。

三、其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姐姐:xx,xx岁,政治面貌是共青团员,xx工作,政历清楚。

经与该同志谈话了解和必要的函调审查,我们认为:该同志本人、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政治历史清楚,拥护党的领导,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xx政治历史情况。

该同志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稳定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一致、行动一致。在一些重大政治事件上,勇于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决议、决定。其中,在针对“xx”的问题上,始终认为“xx”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组织,不参与、不听信、不传播,并旗帜鲜明的与之进行坚决斗争。

五、关于xx申请入党和接受党组织培养、考察情况。

的培养教育,该同志进一步明确了党的性质任务,表示坚决履行党的根本宗旨,端正了入党动机,能在工作中注意经常以共产党员的标准对照自己,工作成绩比较突出,思想觉悟提高很快,为早日加入党组织创造条件。xx年11月21日,经xx厂支委会研究确定该同志为发展对象,并让他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期间,他认真听讲,按时保质的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和交办的事项,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受到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

六、xx现实表现情况。

该同志十分注重知识学习,努力追求思想进步。在参加工作初期,就通过刻苦的学习,在短时间内掌握所分管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此外,积极进行政治思想方面的学习,先后参加了由所在单位组织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活动期间,认真学习相关资料,使政治理论修养和思想认知水平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该同志有较强地工作能力和事业心,在任何一个岗位上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先后被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员”、“工会优秀积极分子”、“青年岗位能手”、“十佳青年”等荣誉称号。

该同志时刻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中,有全局观念,坚持早来晚走,并经常牺牲个人休息时间进行工作;在生活中,勤俭朴实,作风正派,情趣高尚;在与与同事的相处中,平易近人,真诚相助,实事求是,有求必应,从无怨言。

不足之处:工作有时缺乏计划性,并有时会有急躁情绪。

根据他的申请和一贯表现,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部委员会酝酿和认真讨论,一致认为xx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决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是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

审查逮捕报告篇六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公司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安全评价报告》,检查安全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落实安全责任和隐患整改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其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一、安全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为了保障施工进度的安全顺利进行,我厂加强了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安全规章制度,部署安全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职工和施工队伍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施工事故,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公司与施工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备案存档工作完整,各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各项操作规程考核效果较好,各级干部职工和施工队伍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现象。

公司领导与施工方签订了《安全协议书》,对施工方做了《现场安全交底》,并且每天对施工进行检查,增派监火人,填写《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召开施工安全生产会议,参加消防安全演练,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宣传各种安全知识、及安全法规。使广大施工人员深入了解安全,广泛重视安全,极大提高了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公司每天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与预防措施,与施工方交流安全工作经验,传达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布置有关安全工作,通报安全检查情况。

三、落实安全责任和隐患整改情况。

设备、管道、安全防护装置及平台、爬梯、护栏、支架等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各种安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合格有效,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劳保防用品。电气设备的接电,由电工操作,非电工不准连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工人员作业时能够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按操作规程作业,并定时检查线路及一切电器设备,所有高压危险场所,都设置了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非电工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配电房或电气设备护栏内、严禁私拉乱挂、严禁靠近高压危险场所。安全环保部按照要求,每天开展了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出的各类隐患作出整改及治理方案,真正消除了事故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漏洞隐患是否纠正。

四、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为防止突发事故的产生,公司安全环保部针对部门员工和施工方进行了突发事故预案的学习,在学习的基础上针对单位生产的特殊性,模拟了突发火灾消防演练和异丁烯系统泄漏演练,提高施工方和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使每位人员清楚认识到了施工和安全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逐步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理及实地救援的技能。

五、审查结果。

本次施工符合各项要求,各项工作开展正常。

于富国。

于松年。

孟庆月于新图苑振涛韩培行2012年6月。

审查逮捕报告篇七

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东检捕审〔2013〕00号本院2013年2月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13)226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岁,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再沿湖路小学;20-再南粤市第六中学;至今在家没固定工作,有时帮人打工。前科:208月因犯盗窃罪被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犯罪嫌疑人李刚,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4岁,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粤市东湖区柳村路158-23号。2013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粤市监管医院家庭情况不详;1995年-沿湖路小学;-南粤市第六中学;20至外出打工;20至今开士多店。严重疾病:2013年1月23日晚脾破裂,南粤市监管医院证明其不适合羁押。(三)犯罪嫌疑人刘小严,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月15日出生(未成年),汉族,初中文化,南粤市职业学校学生,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13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父亲刘建平,南粤市外机械修造厂工人;母亲,李菊,在家务农;大哥刘忠严,外出打工。20-20在十四路小学;年-年在南粤市第十一中学;2011年9月至今在南粤市职业学校读书。5月被学校处分留校察看一年。(四)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曾用名:无,绰号:无,男,45岁,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粤市机械修造厂工人,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13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妻子李菊,43岁,在家;大儿子刘忠严,19岁,外出打工;小儿子刘小严,16岁,在南粤市职业学校读书。1975年至1982年读书,1985年至今在南粤市机械修造厂当工人。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胡广明、王大宝于2013年1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13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李刚,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案据此告破。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侦查员再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月25日发现,经审查,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刘小严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该案据此告破。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2013年1月2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刚发现其妻子张晓丽到南粤市恒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一名男“网友”在一起,即打电话给朋友张小明,张小明叫上刘小严,一起赶到恒丰宾馆门口。三人见面经预谋后,一起闯入张晓丽入住的房间内,对王大宝进行殴打,经鉴定,王大宝的伤情为轻微伤。李刚则提出王大宝拿出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经商谈确定王大宝补偿八万元给李刚。李刚让王大宝即打电话先筹三万元现金,并强迫王大宝当场写下五万元的欠条。

审查逮捕报告篇八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最重要的办案文书之一。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侦查机关名称):

你×××(侦查机关简称和文号)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你×(侦查机关简称)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全国人大会有关决定)第x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立即依法逮捕。请你×(侦查机关简称)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准逮捕。

(院印)。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一份附卷。

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东检捕审〔20xx〕00号。

本院20xx年2月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xx)226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岁,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xx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胡广明、王大宝于20xx年1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于20xx年1月23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xx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李刚,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案据此告破。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侦查员再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xx年1月25日发现,经审查,于20xx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刘小严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该案据此告破。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明送三万元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经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去取钱,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李刚、张小明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附近与胡广明见面后,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胡广明给完钱后发现情况有异,即追上李刚、张小明并询问王大宝的情况。李刚、张小明与胡广明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小明用刀将李刚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小明随后逃跑,并给刘小严打电话让其快跑。

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跑回家后将事情发生情况告诉其父亲刘建平,刘建平给了刘小严1000元现金,让其出逃躲避。公安机关向刘建平询问时,刘建平隐瞒事实真相。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

1、物证。

未见所扣押物证的照片,相关程序性证据有:

从李刚处扣押五万元欠条一张和人民币三万元;从张小明处扣押折叠刀一把(沾有血迹);从刘建平处扣押雷管49枚、导火索45米。

2、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证明案件发案、受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2)立案决定书。

证明案件立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0xx年1月22日8时开始,我队民警根据市局统一部属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在9时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为20岁左右,男性,身高180cm左右,着淡黄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在的红色“adidas”,可能带有凶器。9时40分左右,我们在一辆被盘查的出租车内发现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将该男子叫下车准备继续盘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叫张小明,有用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并将随身携带的小刀交出,同时还供出同案犯刘小严的身份和住址。在审查张小明过程中,发现被伤害人李刚及另一人刘小严还涉嫌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1月25日在本市“逍遥网吧”刘小严抓获归案,同时抓获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平。

(4)拘留证、拘留。

通知书。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侦查活动违法:张小明的刑事拘留期间至20xx年2月。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正式实施,其中修订和新增的一系列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为了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加强对逮捕案件的审查工作,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锡盟分院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要求各院今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增加对排除非法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听取律师意见、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内容的审查和分析说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诉法的精神,保障我盟侦查监督工作在新法实施后顺利衔接。

审查逮捕报告篇九

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现将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乡党委和市团委批准的《关于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的请示》和乡团委作出的《官员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决定》的精神,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上而下提名,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各村、各单位团组织通过召开团员大会,以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共产生了出席乡第三次团代会的代表名。

在名代表中,有男代表。

名;女代表名,占代表总数的%。

代表的共同特点是: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作风正派,联系群众,为广大团员青年所拥护。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乡团委对各团组织提出的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当选的名代表的资格,又逐个地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全部代表都符合条件规定,代表的产生都符合选举程序,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向大会报告,请审议通过。

审查逮捕报告篇十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开题报告审查意见。

该生通过与课题组成员和老师充分讨论,参考了许多文献,确定了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的课题。本课题初步确定的论文设计思路基本明确,通过分析grice的合作原则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的'运用可以提高国际商务谈判的效率,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基本合理,难道合适,学生能够在预定时间内完成该课题的设计。

同意该课题开题。

审查逮捕报告篇十一

××检捕审字【×××】×号。

本院于×年×月×日接到×局以×公刑捕(×)×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涉嫌×罪的法律文书及案件材料后,承办人检察员×、书记员×依法审查了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已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又名×××,男,×周岁,生于×年×月×日,×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党派,××文化,农民,家住×××,×年×月×日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

该×自幼上学,×××至今。家中×口人,父亲×,×岁,×,母亲×,×岁,×,妻子×,×岁,×,女儿×,×岁。

该×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二、发案、立案、破案的经过:

三、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侦查机关认定的前述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经审查,前述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人口信息。

被害人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性别,×岁,住址)于×年×月×日在×××向×××、×××陈述:。

【×××】。

4、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于×年×月×日在×向×××、×××供述:

【×××】。

5、鉴定结论【×××】。

6、勘查、检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以上各项据以定罪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可靠,相互能够印证,完全可以采信。

明×××的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第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通过其它证据印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已有查证属实;第四,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之行为无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第五,犯罪嫌疑人×××已年满十八周岁,系成年人,且无证据表明其患有不能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故其应当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综上,犯罪嫌疑人×××之行为完全符合×××罪之犯罪构成。

故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凿,符合刑法规定,可以认定其涉嫌×××罪。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处理意见。

或逃跑;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可能有碍其它案件侦查;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鉴于以上,对于犯罪嫌疑人×××,应认为有逮捕必要。

故犯罪嫌疑人×××,涉嫌×××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

承办人:××××××。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主管检察长意见:

审查逮捕报告篇十二

新刑诉法第54条吸纳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在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第66条、第67条也针对新刑诉法第54条作了规定,细化了审查逮捕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笔者认为这是新法对于审查逮捕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的继承发展。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2条、第3条,以及新刑诉法第54条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阶段审查发现的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予以相对(裁量性)排除。

但是问题在于“两个证据规定”以及刑诉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主体上是围绕起诉审判阶段进行设计,且起诉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与审查逮捕阶段并无明确区分。然而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上,两个阶段是一个推进的过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同,审查逮捕阶段要求证据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即可;但起诉审判阶段重在通过证据确定犯罪所有事实情节,进而定罪量刑,两者的这种区别却在非法证据排除上没有体现,使得办案人员难以把握。审查逮捕毕竟只是刑事诉讼中阶段性的评判,必然要受阶段性的限制,若一味强调排除非法证据,使得审查批捕与起诉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同一化,不仅影响了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降低了办案效率,反而不利于打击犯罪。

审查逮捕报告篇十三

南检刑审字(2001)1号。

案件来源: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性质:贪污犯罪嫌疑人:王涛。

收案时间:2001年。

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南海市检察院检察院李敏、严东、陈兵、吕晨。

强制措施:逮捕。

南海市检察院反贪局以南检反贪移诉【200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涛挪用公款一案,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涛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王涛,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南海市乌龙口镇王寨村人,大学本科文化,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住南海市通达街77号楼5单元601室。2001年7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2001年7月23日南海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和王涛的供述,同日立案侦查。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1999年1月5日和5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涛利用其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拿出7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分别给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和其本人使用。犯罪嫌疑人王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王涛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工作情况。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审查后人定的事实经工作,现查明:

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系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华水泥厂)于1992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国家、集体联营的企业。犯罪嫌疑人王涛受冶金公司的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3年9月,由王涛提议并经南海市建材局决定,宝光公司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属于集体企业所有制的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试验所),试验所挂靠在宝光公司,1996年1月试验所与宝光公司脱离挂靠关系,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制企业,其中王涛投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由王涛担任经理,负责经营,1999年王涛出资买下了其他人的股份,至此,试验所实际变成了王涛个人拥有的公司。1999年间,王涛分别指使本公司同时兼任试验所会计宋宗永,采取从宝光公司抽出财务凭证做入试验所账目和篡改宝光公司账目的方法,将宝光公司的款项转移至试验所的帐上,或者用以冲抵试验所应当付给宝光公司的欠款,三笔共计1400万元。其中:

(一)1998年年末,宝光公司从江苏省五冶金有限公司、南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南海市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收回了1500万元的货款销售款,会计宋宗永将此款入账。1999年1月15日,宋宗永根据王涛的意图,将宝光公司的700万元转至试验所,采取虚设科目的方法篡改了宝光公司的财务帐,并将700万元的收款凭证抽出落入试验所的帐上。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款700万元。此700万元被试验所非法占有。

(二)1997年试验所向宝光公司借款200万元,1999年1月15日,在王涛的授意下,宋宗永将此款以虚列支出的手段、将宝光公司的账目结平,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账款200万元。

(三)1999年初,宝光公司为更新设备,开出500万元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用于购买十台搅拌车的预付款,此后,宋宗永又让宋宗永在试验所开出了50万元的支票用于购买搅拌车,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现给宝光公司,5月20日,王涛将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票及550万元支票存根交给宋宗永,让其记入试验所的预付款账户,并将宝光公司的帐以虚列支出的手段结平,至1999年年末,将十台搅拌车落入试验所的名下,并以固定资产落入试验所的账目。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了人民币500万元、搅拌车10台。

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关于宝光公司成立及犯罪嫌疑人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001年7月23日在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敏、严东,记录员:黄云,摘自卷宗p5—8)供述:我是一九九二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被任命为宝光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九三年的九月份的时候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

并供述: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九二年七八月份成立的,是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两家共同出资开始组建的宝光建材工业公司,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联营企业,十三冶金公司和耀华水泥厂是组建后的宝光公司的主管单位性质的公司,对宝光公司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业务经营的指导,我被十三冶金公司委派到宝光公司任的董事长,在九七年前后,市工商局对我公司进行核定时,在营业执照上改为股份制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海(男,南海市十三冶金公司的经理)于2001年7月24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君,摘自卷宗p23—24)证实:王涛到宝光公司任董事长,是我们公司决定的,我们公司的投资每年从宝光公司收回二十万元,对宝光公司的经营,涉及到大额经营项目,应当上报我公司备案。

(5)证人杜得林。

(6)证人柳江。

其证言证实的情节与隋如好的证实相一致。

(7)证人李鹤年。

3书证。

(1)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人事组织关系的证明》证实,王涛在1992年8月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2)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明》证实,王涛在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之前,其系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干部。

(3)有南海市建材局2001年9月4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在九七年前是集体企业,在九七年之后为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共同投资成立的。

(4)十三冶金公司与耀华水泥厂1992年7月5日签订的《联营协议》证实,成立宝光公司双方的投资额、董事长的任命几宝光公司与投资双方的关系。

(5)有1992年8月8日《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任命名单》证实,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王涛。(6)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南建董(1992)12号文件证实,王涛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7)有在市工商局依法提取的营业执照证实,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耀华水泥厂是有限公司。

(8)有王涛1991年9月9日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证实,王涛在被委派到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试验所成立、性质、改制及其与宝光公司关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王涛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1)。

(2)。

(3)。

(4)。

(5)。

3、书证。

(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证实,1993年8月4日经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研究,拟成立试验所。

(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3年8月15日向建材局请示成立试验所在卷。

(1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6那边2月10日的撤销投资函在卷证实,在试验所成立后撤回宝光公司的投资100万元。

(三)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证实:

有关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听说有这回事,听宋宗永说被王涛取走了。

3、书证。

(1)公司账目1500万元中的700万元的事。

(四)关于王涛占有200万元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1)宝光公司其他应收款账目,试验所的借的200万元作为宝光公司的购货款由试验所代为交付供货方,与上一笔700万元为同意供货单位。

(2)试验所的其他应付款账目,代宝光公司支付200万元的供货款,附有相关假凭证。

(五)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5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男,宝光公司和试验所的会计)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军,摘自卷宗p40—43)证实:

(99年)宝光公司决定买十台搅拌车来更新设备,王涛让我提出伍佰万元的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在把支票交给南海市科教进出口公司后,有一段时间科教进出口公司没有货,宝光公司没有提回来车,过了一段时间,王涛又让我在试验所提出50万元的支票,也说是买车,我问王涛,不是宝光公司买车吗,是试验所也要买车吗?王涛说,别问那么多,让你开支票你就开你的支票。这事过去有一个月左右,王涛拿回来550万元的支票根和科教公司开的收据交给我了,我发现有500万元是我开给宝光公司的500万元的支票的存根,;另外50万云支票存根是试验所的,我问王涛这些票据拿到试验所来怎么处理,王涛让我设了一个预付款账户,再用科教进出口公司的发票结平预付款账户,后来在2000年的时候,这十台车计入了试验所的固定资产账。后来,在宝光公司的已付款账目中,用损耗费用的票据结平了。

(2)证人证言李鹤年有关十台搅拌车的事。

3、书证。

(1)宝光公司预付款账目500万元用来购车的款预付款被损耗单据结平。

(六)关于试验所实际是王涛个人公司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宋宗永:(1999年的时候,王涛在700万元的那笔事实中)支出50万元给他的亲属,还拿走30万元说是他有用,回来又告诉我说这公司现在完全是他的了,我问他怎么了,他把别人的股份全都买下来了,公司的资金资产都是他的了,还说让我跟着他干,还答应以后给我买房子。(2)证人王海(男,王涛父亲)王涛借其前进过,其不是公司股东(3)证人王丰姿(女,王涛妻子)。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对200万元的问题应当找宋宗永复核、固定证据;

2、对王涛买下其他股份的问题应当对卖股份的人进行取证。

八、对证据的分析。

(一)卷内证据有王涛的供述几赵勇赵海、王益明、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的证言证实,并有宝光公司、十三冶金公司、耀华水泥厂的营业执照证实,宝光公司系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和他、集体性质的耀华水泥厂共同出资组建的联营企业。

(二)有十三冶金公司的(人事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建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批复证实王涛在被派往任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有《联营协议》、十三冶金公司的任命名单、宝光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证实。王涛系受十三冶金公司的委派到宝光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的证言证实并有依法从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提取的账目等书证证实了试验所占有将1400万元的事实、柳江证言证实了1200万元被试验所占有的事实。

(五)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赵海、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几宝光公司的会议纪要,宝光公司的请示、建材局的批复、转让协议书证实,试验所成立时挂靠在宝光公司的名下;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利、李鹤年、柳江、王海、王丰姿等人的证言证实,在九九年时试验所变成王涛个人的公司。

九、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一)审查结论。

王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400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1、王涛的主体身份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涛在担任宝光公司经理之前,是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的公会主席。是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组建宝光公司后,其是受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管理国有财产,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可以认定王涛受委派到国有控股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王涛任宝光公司的经理同时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职务上便利。

3、试验所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宝光公司抽回投资,王涛买下其他持股人的股份后,试验所就变成了王涛个人的公司了。

4、王涛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篡改账目等方法,将国有控股公司的财产转到试验所的行为,结合试验所是其个人所有这一回事,可以表明此种行为不属于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二是王涛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将宝光公司的款项据为己有。

5、贪污的数额应认定1400万元,虽然有200万元缺少对宋宗永的核实,但在宋宗永的笔录中已经证实王涛让其将账目“处理一下”,王涛的供述与侦查部门依法提取的宋宗永篡改的账目能够相互印证,故此200万元应认定为贪污的数额。

(二)处理意见。

1、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同时在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搅拌车十台,人民币5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附件:出庭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

人:

审查逮捕报告篇十四

4、审查出资协议、合资协议;

5、审查项目公司(企业)章程;

6、审查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

7、审查与主体相关文件资料(对外投资、分、子公司〈参股、控股情况〉)。

1、房屋产权审查;

2、土地使用权审查;

3、审查机器设备(清单、权属、监管、抵押等);

4、审查无形资产;

5、审查债权、债务。

1、许可证和相关资质证书;

2、保险;

3职工安置情况(合同签订、缴付社保、涉诉及安置);

4、税务、环保、外汇、财政、产业政策等。

审查逮捕报告篇十五

第一稿提交日期:

预计答辩时间:,论文提交比预期早100天。

导师修改:

整体评价:如果按学校优秀标准要求,已经不错了,如果要冲击省优,则还差得较远。

主要问题:

(1)创新点摘要有8处细节需要改进;

(2)摘要有11处细节需要改进,要补充研究结论,在我帮助写的基础上完善;

(3)绪论有42处细节需要改进,研究意义拔高不够,要补充两篇重要文献;

(5)全部的“课题”改成“研究”或去掉;

(6)优先使用大同行容易明白的词汇;

(7)学位论文的翻译统一使用thesis,不用paper或note;。

(8)第2章基础知识有53处细节需要改进,有些公式有乱码;

(15)结论中无关的空话太多,有3处细节需要修改;

(16)参考文献有5处细节需要修改;

(17)全文只发现5,6处错别字,还是不错的,难得。

全文有196处需要改进,3处较为严重!

以第一稿的标准看,如果按校优标准评分为75分;如果按省优标准评分则为60分。

审查逮捕报告篇十六

2017年10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徽省有关会议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项目部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项目部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安全评价报告》,检查安全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落实安全责任和隐患整改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其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一、安全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为了保障施工进度的安全顺利进行,我部加强了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安全规章制度,部署安全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职工和施工队伍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施工事故,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备案存档工作完整,各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各项操作规程考核效果较好,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现象。

项目部与施工班组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对施工方做了《现场安全交底》,并且每天对施工进行检查,增派现场监督,填写《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项目部组织施工队伍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召开施工安全生产会议,参加消防安全演练,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宣传各种安全知识、及安全法规。使广大施工人员深入了解安全,广泛重视安全,极大提高了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项目部每天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与预防措施,与施工方交流安全工作经验,传达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布置有关安全工作,通报安全检查情况。

三、落实安全责任和隐患整改情况。

园林机械性能良好,运输车辆证照、保险齐全,设备车辆维护及时,交通布控设施良好,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劳保防用品,严格遵守园林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项目部按照要求,每天开展了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出的各类隐患作出整改及治理方案,真正消除了事故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漏洞隐患是否纠正。

四、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为防止突发事故的产生,项目部部针对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进行了突发事故预案的学习,在学习的基础上针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特殊性,模拟了作业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演练和交通事故演练,提高养护工人的安全思想意识,使每位人员清楚认识到了施工和安全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逐步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理及实地救援的技能。

五、审查结果。

本次施工符合各项要求,各项工作开展正常。

2017年6月。

审查逮捕报告篇十七

东检捕审〔〕00号。

本院2月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13)226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岁,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胡广明、王大宝于2013年1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13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李刚,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案据此告破。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侦查员再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月25日发现,经审查,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刘小严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该案据此告破。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明送三万元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经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去取钱,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李刚、张小明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附近与胡广明见面后,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胡广明给完钱后发现情况有异,即追上李刚、张小明并询问王大宝的情况。李刚、张小明与胡广明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小明用刀将李刚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小明随后逃跑,并给刘小严打电话让其快跑。

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跑回家后将事情发生情况告诉其父亲刘建平,刘建平给了刘小严1000元现金,让其出逃躲避。公安机关向刘建平询问时,刘建平隐瞒事实真相。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

1、物证。

未见所扣押物证的照片,相关程序性证据有:

从李刚处扣押五万元欠条一张和人民币三万元;从张小明处扣押折叠刀一把(沾有血迹);从刘建平处扣押雷管49枚、导火索45米。

2、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证明案件发案、受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2)立案决定书。

证明案件立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013年1月22日8时开始,我队民警根据市局统一部属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在9时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为20岁左右,男性,身高180cm左右,着淡黄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在的红色“adidas”,可能带有凶器。9时40分左右,我们在一辆被盘查的出租车内发现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将该男子叫下车准备继续盘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叫张小明,有用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并将随身携带的小刀交出,同时还供出同案犯刘小严的身份和住址。在审查张小明过程中,发现被伤害人李刚及另一人刘小严还涉嫌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1月25日在本市“逍遥网吧”刘小严抓获归案,同时抓获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平。

(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侦查活动违法:张小明的刑事拘留期间至2013年2月。

审查逮捕报告篇十八

内容提要: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辩论式诉讼以及现代社会当事人主义诉讼与职权主义诉讼相互借鉴、吸收等现象,表明了人类对理想诉讼模式的追求。我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保护人权为指导思想,补充和完善了诸多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强化了辩护机制,增进了诉讼的辩论色彩和民主程度,使我国现阶段有了一部较为理想的刑事诉讼法典,它符合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现实。但是,也应当看到,字面上的法要变为行为中的法,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新《刑事诉讼法》的落实过程,应当重视:司法观念的更新,司法独立的保障和司法素质的提高等。否则,理想不可能变为现实。

人类社会是一个从野蛮向文明不断进化的过程,体现文明进程重要标志的,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其中,刑事司法制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序的重要参照系或最基本载体。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奴隶制时期的弹劾式、封建制时期的纠问式、资本主义时期的当事人式和职权式以及社会主义时期的新型诉讼模式。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无容置疑,历史上每一次诉讼模式的更替,都是人类文明不断演进在司法领域产生的结果,都是对理想的追求。可以说,刑事诉讼模式演进的历史,是刑事诉讼活动不断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历史。从司法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从“不告不理”到国家追诉,从诉审合一到诉审分离,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程序粗糙简单到精细复杂等变迁,记载了刑事诉讼程序理想化的足迹和科学化的历程。

在奴隶社会,实行弹劾式刑事诉讼,在这种诉讼下,没有专门的起诉机关,案件由当事人直接提起;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庭不主动追究犯罪;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行政和司法不分,没有独立体系的审判机构;利用宗教和当事人双方的身体力量,作为评断案件是非曲直的手段。在封建社会,统治者意识到犯罪行为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而且危及统治秩序,于是设计出纠问式刑事诉讼。纠问式的主要内容是:起诉权与审判权合二为一;司法隶属于行政,行政长官控制司法权;法官有权主动追究犯罪;实行有罪推定和秘密侦查审讯:被告人没有诉讼地位和辩护权利;被告人的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刑讯逼供被视为合法。以“自由”、“平等”、“人权”为理想和口号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实行辩论主义诉讼。其主要特点是:司法权摆脱了行政权的传统桎梏,实行司法独立的审判制度;诉审分离,控诉方和被告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双方处于对等的诉讼地位;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尊重被告人的主体性,重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辩论主义诉讼中,又存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之分。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其主要特点是:诉讼的进行以法院为主,法官以积极姿态出现;在审判中,法官要主动讯问和展示证据;警、检机关依职权主动追诉犯罪,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且一般不公开;注重发挥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较少且在行使诉讼权利时有种种条件和限制。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其主要特点有:刑事诉讼通常从逮捕或传讯嫌疑人时开始,侦查中注意对嫌疑人的保护;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诉讼活动主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辩论展开;法官不主动进行调查,甚至不参加提问,在法庭上只起居中公断的作用。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深刻反映出社会历史从原始走向文明的历程。从弹劾式诉讼到纠问式诉讼、从纠问式诉讼到辩论式诉讼,包含着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和民主思想对法律及司法制度的深刻要求。弹劾式刑事诉讼是与国家社会政治文明程度低下,文化科学技术落后,人们心灵中对神的崇拜和畏惧,以及氏族原始民主平等印迹等联系在一起的。纠问主义刑事诉讼下国家追诉犯罪制度的确立,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大发展;在人们对诉讼无休止的冗长辩论和充满野蛮、蒙昧的神明裁判感到厌烦不安,迫切需要一种迅速有效而又非常权威的力量主持诉讼以更大程序地惩罚犯罪时,纠问主义诉讼应运而生了。到资本主义时期,“自由、平等、人权”的历史背景,使刑事诉讼模式出现了诉审分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原则、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等一系列现代民主司法内容。因此,可以说,刑事诉讼模式演进的历史,是刑事诉讼活动不断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历史。

[1][2][3]。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