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优秀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21:33:27 页码:7
最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优秀13篇)
2023-11-20 21:33:27    小编:ZTFB

过去的经验总结为未来的成长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指导。怎样撰写一份详尽的历史总结?有什么实用的方法和技巧?如果你正在写总结,不妨看看以下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些范文,或许可以解决你的困惑。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一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年工作,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以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指导、沟通和服务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基本原则:

1

坚持“公正公平合法真实便民及时便于监督”的原则。

2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3

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

总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程序规范、管理规范,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按要求编制《翁源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按照《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以及县政府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本机关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梳理,特别是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列入公开的范围;对以往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效原则选择公开;对动态信息按照重要原则选择公开。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牵头、各股室配合梳理出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免予公开的信息。

各股室根据办公室初步梳理内容将与本股室职能相关的信息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样本》、《政府信息公开参考流程》、《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文书样本》等四个参考文本,参照编制《翁源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资料。

10。

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本原件和电子文档报办公室汇总;办公室。

10。

个工作日在“翁源县人民政府网”和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供公众查询。

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方便公众获取信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法和手段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紧迫的任务,其政策性强、影响大、涉及的部门多、公开的内容广。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单位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从人力、物力上予以保障,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牵头梳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各股室确定专人负责本股室政务公开信息的梳理配合办公室提供与之相配套的文件、资料对各自承担的公开事项和内容的真实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负责在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时负有及时修改的责任。

将学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条例》的执行能力。加强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各单位要按照。

“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职责要求,加强协作、注重沟通、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深入。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自觉地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总体工作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局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健全督查、评估、考核和奖惩等工作机制,把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终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

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宣传声势,营造。

“公开”的氛围。对内,要抓好学习贯彻,使全县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提高认识,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为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增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对外,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对国土资源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参与我县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共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二

为切实做好本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一)本镇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拨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政务股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本镇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本制度由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三

科室(单位)应在公文发文稿纸中标明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二条。

除公文以外的其他类政府信息(机构信息、行政执法事项、办事服务事项、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目标、统计信息、财政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民生信息、社会管理、人事信息、其他信息),信息制作产生科室(单位)应提出该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填写保密审查单报办公室审查确定。

第三条。

确定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须于信息产生、制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根据信息内容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其中应将政务网站作为首要公开平台,并配合公开栏、电视、报纸、明白纸、会议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

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及时批转相关科室(单位)办理。

第六条。

科室(单位)收到办公室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申请人的,必须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结合科室(单位)的反馈的办理意见,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回复告知书。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信息产生科室(单位)在做好保密审查的前提下,选择最佳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科室(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或答复申请人的;3、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政府信息;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四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3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

5

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教育、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区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镇、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办发〔。

36。

号文件规定,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要重点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将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单位)本行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的原则,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二)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

(四)采取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且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制作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区政府本级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区级各部门(单位)、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采取《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长寿日报》、长寿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区人民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属于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在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镇、街道办事处也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得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各单位要积极回应,妥善处理,确保群众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办本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按时办理。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明确办理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内容,按程序呈有关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交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交办。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起草答复文书,填写《长寿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审批表》

并交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或征求意见。

将征求意见后的答复文书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审批表呈有关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行文答复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各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书,认真做好文书的送达签收工作,并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认真调查,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

3

31。

日前公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五

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南雄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有效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开,是指向本局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我局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活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第六条本局将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与发展规划。

1

.国土资源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国土资源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

.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

.本局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2

.地质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3

.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交易情况;

4

.国土资源管理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

.土地征用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

.行政许可。

(

审批。

)

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

(

审批。

)

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7.

收费、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使用情况;

8

.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1

.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2

3

.本局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等情况;

4

.本局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四)机构和人事。

1

2

.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政府信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如果表明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可能会导致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的后果时,本局可以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本条第二、三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本条第四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国家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本局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九条。

办公室、保密、档案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全局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局采取以下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本局网站;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永久性揭示板等;

(四)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

(六)在局档案室设立的文件查阅室;

(七)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一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局办公室主任为新闻发言人,代表本局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编制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即编制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编制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时,不得拒绝并应为其查询提供方便。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四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需要由其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公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做出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它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要体现及时性和有效性。具体要求:

(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发布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二)依据本实施意见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载体上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采取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记录。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各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可以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允许。

第十八条。

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并说明原因;

(四)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15。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抄录或复印相关信息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对本系统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民主监督评议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五条。

3822401。

传真:

3822401。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本局及其部门未按规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办理其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举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局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监察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利用政府信息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程序,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本局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股室抽调人员组成。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推动本系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六

附件1:

一、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督促本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市民政局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四、本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

七、本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必须描述清楚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本局工作人员查询。

九、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七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征

(一)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

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政府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

(二)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

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

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

政府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比如,通过政府公开刊物刊载出来,通过设立阅览室展现出来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均离不开一定的载体,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政府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一)保障公民知情权。

公民对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掌握政府信息是应该和必须的,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而单个公民作为弱势的一方,无法主动的掌握政府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在保障、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有效应对危机事件,挽回政府形象。

公开的应急方式,不仅能够有效的避免危机扩散,还能有效的挽救危机带给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因为,危机的发生往往是政府治理不力的结果,政府公信力必然受到负面影响,而应对危机的方式影响着民众对政府的最终评价。若政府敢于公开危机信息,主动借助媒体,及时、真实地公开事实,让媒体在传播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不仅有利于危机事件的解决,而且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有力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三)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

公布信息非但不会引起社会恐慌,反而有利于平息紧张情绪、稳定社会,隐瞒事实反而会造成公众由于不知晓实际情况而更加猜测。政府在面对一些如灾难或公共安全的一些传言时,应该把来龙去脉告诉公众,这既是政府保护民众应该做的,也是有效消除传言的最好方式。

(四)促进民主政治,实现公民的监督权利。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是社会公仆,民众只有真正有效地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才能对现行的制度和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参与行政管理,从而促进政府民主制度和行为的不断完善。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分析和思考》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八

根据《抚顺市政务公开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抚政公开办〔20**〕5号),对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等五个重要方面信息公开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经征求意见,与上级部门沟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违法违规企业(业户)“黑名单”公开制度。三是重点推进食品安全产地环境监测,以及农业、畜牧三品一标等信息公开。(牵头部门:县食药监局、县农发局、县动监局)19.推动信用信息公开。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县发改局)二、工作要求(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落实。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准确把握工作要点,明确公开目标,细化公开内容,规定时限要求,落实责任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五大系统”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发挥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的基础作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提高交易的竞争性和透明度;以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和行政绩效管理系统为手段,逐步实现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监管,全面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以民意诉求反馈系统为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要充分利用民心网平台,强化政民互动,做好政务咨询和政策解答,并公开反馈办理结果。

府新闻发布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不断创新载体,积极利用移动终端、政务微博、微信等发布权威信息。

(四)加强信息解读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统计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充分了解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加强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公开前,要同步考虑相应解读工作,准备解读预案及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公开时,要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并在网站上公布;公开后,要加大对文件落实的督办力度,定期报告结果。

(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61号),切实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早发现、研判需要回应的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要积极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参加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带头宣讲政策,传递权威信息。

(六)依法依规妥善办理依申请公开。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工作流程。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要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对于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对于人民群众特殊信息需求,要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减少行政争议。

(七)完善制度和基础建设。各乡镇、各部门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要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力量配备,搞好培训指导,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强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10月2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

总结。

材料报送县政务公开办。县政务公开办将采取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单位自评与实地考核、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适时会同绩效办、县信息中心开展专项检查,并通报结果,考核结果将纳入县政府绩效考核总分之中。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九

492。

222。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的有效途径,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将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和诚信政府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都要严格执行《规定》,公开政府信息。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1.

2.

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

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7.

8.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9.

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

10.

11.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13.

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14.

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

15.

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16.

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17.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8.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1.

国家秘密;

2.

商业秘密;

3.

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7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受理申请公开信息当事人的举报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各部门也应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措施,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保证。应抓紧建立健全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举报受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一是信息梳理。在信息公开范围的把握上,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先用

“排除法”,把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列出排除后,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二是制定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标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三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应当在市政府、档案馆、图书馆、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于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参照《条例》和《规定》,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15。

15。

个工作日。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为全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业务培训。主要内容:《条例》和《规定》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违反本意见要求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

4

4

2006。

17。

号)即行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十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自治区以及崇左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

(二)政府网站。

(三)县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

(四)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建立健全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五条。

3

31。

日前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和上级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十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同负责对省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省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本机关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确定。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定。

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一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和权限;

(二)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办事纪律和监督制度;

(四)办理结果和法律救济方式;

(五)为便于公众了解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的其他内容。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二)政府网站;

(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

(四)新闻发布会;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

(六)报刊、广播、电视;

(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政府所在地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当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设施、设备。

15。

15。

个工作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定期公布重要政策制度、主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的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但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下列情况,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或者磁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自身权益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相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确定考核标准和责任主体,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风评议范围,并采取设置群众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等方式,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随机性监督检查,发现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者。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认真办理。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公开错误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违法收取费用或者有偿提供政府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征求权利人或者第三方意见,擅自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给权利人或者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应当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设施、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本办法自

2008。

7

1

日起施行。

2005。

3

29。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十二

年全省政府信息。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条例》和《决定》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省工作要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深化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全面推进其他领域信息公开,不断完善依申请公开,加强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为我市建设法治政府服务。

坚持。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坚持一般公开和重点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原则;坚持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的原则;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真实、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重点领域信息是政府信息的核心内容,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是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关键。

1.

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进一步推进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取消、下放、承接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其他权力事项等信息公开。发布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别牵头落实)。

2.

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做好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同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市审计局牵头落实)。

3.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农村泥草房改造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分别牵头落实)。

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推进全国范围的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

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市房产局牵头落实)。

4.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重点围绕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市发改委牵头落实)。

5.

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落实)。

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市民政局牵头落实)。

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各类学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抓好中小学的招生政策、录取程序、考生成绩、分班情况、师资配备等信息公开,重点加大对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及有关考生信息的公开力度。(市教育局牵头落实)。

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

6.

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参照有关监督机构及上市公司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做法,公开监事会对市属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探索制定推进市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侧重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明确公开范围、内容、程序、工作要求等,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公开财务信息,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市国资委牵头落实)。

7.

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进一步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力度。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8.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做好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药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网上非法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市食药监局牵头落实)。

9.

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

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包括社会捐款项目、数额、使用情况。(市民政局、市其他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以上牵头落实单位必须在本单位网站设置相关专栏,集中、及时、全面发布牵头落实的重点领域信息,要确保栏目链接有效。市政府办公室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设置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链接各牵头落实单位网站的对应专栏,同时将不定期检查各牵头落实单位专栏的公开情况,切实推进我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1.

推进农林畜牧水利信息公开。

“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有关信息。公开扶贫开发工程、扶持政策、农田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等信息。(市农委牵头落实)。

加强对重点湿地和草原保护的信息公开力度。(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分别牵头落实)。

公开牛羊肉生产、品种、存栏数量、销售和畜禽疫病监测、防控、警示等方面的信息。(市畜牧兽医局牵头落实)。

公开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和推进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信息,节水增粮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和建设面积。(市水务局牵头落实)。

2.

推进文化出版体育信息公开。

公开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信息。做好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监管信息公开。公开全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实施准入、退出管理信息。(市文广新局牵头落实)。

做好市级体育社团资格审查信息公开。(市体育局牵头落实)。

3.

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加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加大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市安监局牵头落实)。

4.

推进统计税收金融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公开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经济社会专项调查、统计信息。(市统计局牵头落实)。

公开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做好地方税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稽查工作,及税收票证管理信息公开。(市地税局牵头落实)。

公开促进金融保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局牵头落实)。

5.

推进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信息公开。(市科技局牵头落实)。

6.

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继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问题,将涉企收费项目、依据、数额公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政策性信息公开。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公开力度,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向社会主动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信息。重点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公共事业与公益服务项目成本监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价格监督检查等涉民领域价费监管信息公开。(市物价监管局牵头落实)。

7.

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公开。

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加强对相关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执法公开力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落实)。

公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专项整治信息,重中之重是处理质量安全事故方面信息。加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信息公开。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落实)。

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查办的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科技局牵头落实)。

公开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督管理信息,重点做好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以及价格、市场等信息公开。公开粮食收购质价政策及市场价格等信息。(市粮食局牵头落实)。

8.

推进经贸流通信息公开。

公开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侧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的信息。(市工信委牵头落实)。

加强大型商贸流通项目建设公开力度,做好仓储、货运代理、联运、快递,以及集装箱和冷链物流等现代物流业的信息公开。公开农产品批发市场方面的信息。(市商务局牵头落实)。

推进旅游项目、产品组合、推介营销、服务承诺、项目价格、投诉结果公开。(市旅游局牵头落实)。

9.

推进民族工作信息公开。

重点围绕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公开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力度。(市民宗局牵头落实)。

10.

推进公安司法信访信息公开。

做好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信息公开。(市公安局牵头落实)。

做好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市司法局牵头落实)。

围绕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和依法导入司法解决渠道工作,做好信息公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牵头落实)。

11.

推进行政管理领域信息公开。

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信息。做好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市政府文件以及清理废止的文件目录公开。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前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信息公开。做好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信息公开。做好《市政府工作报告》及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落实)。

公开市政府立法工作信息,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规范性文件及备案目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落实)。

加大市直机关单位行政办公用房预算内相关经费和有关专项经费的信息公开力度。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清查、资产统计信息公开工作。(市机关局牵头落实)。

1.

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

对于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并动态更新。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条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

2.

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通过发布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有效开展舆论引导。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回应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3.

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

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特别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以及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更好地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注重用户体验和信息需求,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到达率。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各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要同时送市档案馆存档备查,方便对现行文件的查询,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工作标准,加强对公开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的宣传管理。

(四)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发挥互联网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作用,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在线受理依申请公开功能,明确网上接收、分转、办理、反馈等程序和时限,切实为公众提供方便。加强各类受理渠道管理,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的标准化文本,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及时梳理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深入学习《决定》精神及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利用网站、报纸、电台、电视台、微博、微信等载体,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按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推进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将结合全年工作目标,适时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网络或实地督查检查,并通报结果。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全年落实情况于。

12。

20。

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要求报相关市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项基本制度,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要切实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密切关注涉及党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务舆情,及早发现、研判需要回应的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

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公开事项、内容、方式和时限,任务到科室,责任到人;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各单位年内要对本单位的公开指南进行复查,内容缺失或者更新不及时的,及时完善相关内容。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在《条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并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强化问责制度,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定期开展社会调查,对各县区、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定期考核评议。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经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听取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公开工作。要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政府公报等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把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和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加大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细化方案,并于。

8

15。

日前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方案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篇十三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完善龙源期刊网http://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完善作者:黄积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摘要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作者:黄积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世界各国先后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我国也不例外。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我国在信息公开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由于国情的制约和客观现实的限制,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仍存在诸多不足,并有非常大的优化空间。本文旨在辩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成果和仍存在的不足,并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以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完善民主政治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信息公开;知情权。

政府转型。

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黄积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公众能够方便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政府信息,方式是公开。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在我国的历史上,受到“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等愚民思想的影响,人民长期不能够获得国家治理的有关信息,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后,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人民是国家权力主体的地位。但是,在事实层面上,宪法文本所承载的价值与观念却未能得到充分的贯彻;纸面上的宪法与事实上的宪法没有重合,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改变。公民在长时间内依然不能方便的获得政府信息。而自2008年5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从法律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该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扩大、程序日趋规范、限制越来越少,法治化逐渐加深。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纵观几年来的“三公经费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博士申请公开武媚娘剪胸依据”等社会热点事件和腐败频发、政府权威下降的现实,不难发现,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够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诉求,这一制度仍有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必要。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