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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资源税法(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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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资源税法(优质16篇)
2023-11-22 05:29:56    小编:ZTFB

每个人都可以从总结中找到自己的进步和成就。在总结中,可以适当地运用一些案例和实例,更加生动有趣。这是一些经过精心挑选的总结例子,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资源税法篇一

(一)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本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资源。而现行的应税产品大部分属于矿藏资源,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多数自然资源则不在收范围内。甚至有些紧缺的自然资源也不在征收范围,这样就刺激了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不能体现收的公平原则。

(二)现行课税税额过低。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级差收益,因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从整体水平看,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税率是税制的主导,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使资源税制在能发挥作用有限空间难有用武之地。

(三)计税方法不尽合理。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为课税依据。这种计税依据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源无需付出任何税收代价,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降低了资源的回采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四)税费关系不协调。费重税轻矛盾突出,使资源税不能形成规模,制约了资源税筹集政收入改善环境作用的发挥,制约着我国税收体系特别是资源税体系建设。形式多样的税外收费,干扰了企业的改革和经营。

(五)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下。资源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但其税收管理权集中于中央,税种的法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权、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等均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负责征收及执行权和在有限的范围内定补充规定的权力。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权限,不能通过调整资源税策的方式调节地方经济,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变化的需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资源税履行开征、停征或减免权,不利于地方因地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

降,地下水的无序开发和浪费会加重水资源的短缺,同时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破坏严重、土地资源无序开垦和建设,所以,笔者建议应将水资源、草场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有望改变我国当前资源短缺无章可循的局面。

(二)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改进资源税计税方法。

改变资源税的征税环节本着“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高于普遍资源,经济效用大的资源高于经济效用小的资源,开采时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轻的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的宗旨,确定资源税税率。对于资源税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根据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按照高低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率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计税方法上由当前的从量定额征收变为按比例税率征收,这样有利于资源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将对资源的征税依据由自用量或销售量改为开采量,这样更能体现保护资源、节约使用资源的政策意图,使开采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杜绝损失浪费。

(三)健全并完善我国资源税的分享体制。

把资源税由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机制落到实处是当前改革的当务之急。这可从以下两个具体层面操作一是在资源税的政策上,由中央统一制定、管理,分配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二是在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体制上,将现行的所有的资源税收分别由国、地两个税务系统征收改为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然后按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分成,具体分成比例根据各地资源开采及环境保护等相关因素分别确定。这种做法既反映了资源作为国家所有的属性,又充分发挥了资源税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价值,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

{四)在完善税制层面统筹考虑资源税制度改革税收对资源的调节,不仅限于资源税一个税种。

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预期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同时对主动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就更加的有助于节制资源过度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节能减排设施。可见,应通过建立健全资源税收制度体系,把税收对资源的调节作用提高到新的水平。

(五)对有关资源利用的新技术给予税收优惠对于有关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进出口及其产品销售,在进出口税收管理、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等方面,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对进行资源勘探取得的收入,应允许差额征税。对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的、基础性的资源勘探收入,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资源开采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所提高。

资源税改革后,短期内资源价格会有一定上涨,资源税税负一部分由开采企业承担,一部分转嫁给了资源消耗企业。对于政府限价的部分资源产品,在政府未调价之前,则完全由开采企业承担税负,无法转嫁。如果市场价格更多地取决于国际市场定价,那么资源税的转嫁就不一定会取得成功,因为资源的利用者可能采取进口替代的方式,如果资源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而且具有国内市场定价能力,那么,这样的资源企业将很容易将税负转嫁出去。从长期看,资源价格上涨幅度很低,税负转嫁给资源消耗企业的程度会很有限,主要由开采企业承担,为了消化资源税负的影响,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减少资源浪费现象。

当资源税改革导致资源采购价格提高后,资源消耗企业短期内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加大已利用资源的循环回收力度,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从长期看,随着节能降耗技术的改进,综合回收率提高,替代品(如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资源)的开发和生产,会刺激新型资源行业发展。这些举措可加速对高耗能产业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减少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消费者是资源税率上调后资源性产品成本上升的终端承受者,资源税对消费者的影响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政府对资源的征增加后,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将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在消费者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其实际购买力将会下降,从而导致对资源性产品的购买力减少,这就是收入效应;资源税上调给消费者带来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资源性商品的价格相对上涨,消费者降低了对该商品的偏好,转而购买其他相关但价格相对要低的商品同时,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生活保障制度予以支持。对于低收入阶层,资源税改革可能对他们的基本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仍有必要通过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帮助。

披露,7月份,新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收入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05.90%。今年6月,新疆地税局曾对当月开始实行的油气资源税改革做了调研评估,经初步测算,实行“从价计征”后新疆油气资源税每年将增收32亿元。因此,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要从构建激励性财政体制的目标出发,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

夺这些市场份额。但其影响程度有限。首先,我国每年进口的资源类商品数量大,已接近我国进口总额的1/3,特别是我国出口贸易半壁江山的加工贸易,所要的原材料绝大多数来自国外,不会受国国内征收资源税的影响:其次,新的源税税率低于国外发达国家,国外一些源出口大国,资源税率一般都在10%上,我国提高资源税,也低于这一水平如,新疆原油、天然气税率为5%,因此会给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带来较大负担。且从长远看,以提高资源税的方式限制缺资源出口利大于弊,它可以促进企业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性产品的附加值而不是一味地出口初级产品。

资源税改革属于制度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合理的资源税税负水平和资源价格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前提。为了减少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负而影响,要特别注意资源税改革时机的把握问题,在带来中长期利好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短期的不利影响。从短期来看,资源税改革可能导致的物价水平上涨是最值得探讨的问题。资源税改革无论是在经济繁荣时期,还是在经济低迷时期,正常情况下,都会带来物价水平的高涨。从表面上看,经济低迷期物价上涨压力较小,较适合资源税改革。但事实上可能不是如此。

在经济低迷期,各种市场主体消化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成本上升因素的能力较弱,资源企业与相关企业和行业的发展都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其结果很可能是影响经济的进一步回暖。最为理想的资源税改革环境是物价水平较为平稳和经济较为稳定的时期。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要等来这样的时期是非常闲难的。现代经济常常是在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之间不断地进行交替。想来想去,资源税改革还是在经济相对比较景气的阶段推行较好。较好的宏观经济具备较强的改革不利因素之消化能力。当然,严重通货膨胀出现的背景同样不适合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需要谨防资源价格上涨与信贷投放量巨大所带来的通货膨胀的螺旋式攀升作用,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必须错开较为严峻的物价上涨时期。资源税改革还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源商品价格的确定还受到国际市场的制约。如果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生产成本就无法通过资源商品价格上涨而得以消化,那么资源开采和生产企业的生存就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就业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资源税下调,一般说来,会带动下游产品价格的上涨。资源产品价格上涨,需要考虑企业和个人的可承受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说,资源产品价格上涨是不合理的资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回归过程。而在价格形势严峻的今天,要沣意正常的资源产品价格上涨与通货膨胀的区别,防止因此贻误资源税改革良机。资源税改革之后,拥有较多资源的地方财政收入将会提高,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要从构建激励性财政体制的目标lh发,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从长期来看,我国还需要改变资源税主要是地方税的做法,为未来资源税收入提高之后,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力预留必要的空间。

参考文献。

[2]王克群.资源改革的意义及对策[j]当代经济,2009年8月(上)。

[3]杨志勇.我国资源税改革评述[j]西部论丛,20l0年4月。

[4]何维达,刘亚林.资源税改革的作用与影响[j]社会主义论坛,2010年4月。

[5]席卫群.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影响[j]税务研究,2010年1月。

资源税法篇二

【关键字】资源税,改革,经济影响。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本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资源。而现行的应税产品大部分属于矿藏资源,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多数自然资源则不在收范围内。甚至有些紧缺的自然资源也不在征收范围,这样就刺激了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不能体现收的公平原则。

(二)现行课税税额过低。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级差收益,因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从整体水平看,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税率是税制的主导,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使资源税制在能发挥作用有限空间难有用武之地。

(三)计税方法不尽合理。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为课税依据。这种计税依据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源无需付出任何税收代价,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降低了资源的回采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四)税费关系不协调。费重税轻矛盾突出,使资源税不能形成规模,制约了资源税筹集政收入改善环境作用的发挥,制约着我国税收体系特别是资源税体系建设。形式多样的税外收费,干扰了企业的改革和经营。

(五)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下。资源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但其税收管理权集中于中央,税种的法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权、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等均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负责征收及执行权和在有限的范围内定补充规定的权力。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权限,不能通过调整资源税策的方式调节地方经济,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变化的需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资源税履行开征、停征或减免权,不利于地方因地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

二、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建议。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降,地下水的无序开发和浪费会加重水资源的短缺,同时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破坏严重、土地资源无序开垦和建设,所以,笔者建议应将水资源、草场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有望改变我国当前资源短缺无章可循的局面。

(二)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改进资源税计税方法。

改变资源税的征税环节本着“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高于普遍资源,经济效用大的资源高于经济效用小的资源,开采时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轻的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的宗旨,确定资源税税率。对于资源税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根据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按照高低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率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计税方法上由当前的从量定额征收变为按比例税率征收,这样有利于资源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将对资源的征税依据由自用量或销售量改为开采量,这样更能体现保护资源、节约使用资源的政策意图,使开采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杜绝损失浪费。

(三)健全并完善我国资源税的分享体制。

把资源税由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机制落到实处是当前改革的当务之急。这可从以下两个具体层面操作一是在资源税的政策上,由中央统一制定、管理,分配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二是在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体制上,将现行的所有的资源税收分别由国、地两个税务系统征收改为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然后按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分成,具体分成比例根据各地资源开采及环境保护等相关因素分别确定。这种做法既反映了资源作为国家所有的属性,又充分发挥了资源税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价值,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

{四)在完善税制层面统筹考虑资源税制度改革税收对资源的调节,不仅限于资源税一个税种。

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预期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同时对主动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就更加的有助于节制资源过度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节能减排设施。可见,应通过建立健全资源税收制度体系,把税收对资源的调节作用提高到新的水平。

(五)对有关资源利用的新技术给予税收优惠对于有关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进出口及其产品销售,在进出口税收管理、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等方面,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对进行资源勘探取得的收入,应允许差额征税。对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的、基础性的资源勘探收入,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影响。

(一)资源开采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所提高。

资源税改革后,短期内资源价格会有一定上涨,资源税税负一部分由开采企业承担,一部分转嫁给了资源消耗企业。对于政府限价的部分资源产品,在政府未调价之前,则完全由开采企业承担税负,无法转嫁。如果市场价格更多地取决于国际市场定价,那么资源税的转嫁就不一定会取得成功,因为资源的利用者可能采取进口替代的方式,如果资源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而且具有国内市场定价能力,那么,这样的资源企业将很容易将税负转嫁出去。从长期看,资源价格上涨幅度很低,税负转嫁给资源消耗企业的程度会很有限,主要由开采企业承担,为了消化资源税负的影响,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减少资源浪费现象。

(二)资源税改革对资源消耗企业的影响。

当资源税改革导致资源采购价格提高后,资源消耗企业短期内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加大已利用资源的循环回收力度,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从长期看,随着节能降耗技术的改进,综合回收率提高,替代品(如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资源)的开发和生产,会刺激新型资源行业发展。这些举措可加速对高耗能产业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减少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资源税改革对消费者的影响。

消费者是资源税率上调后资源性产品成本上升的终端承受者,资源税对消费者的影响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政府对资源的征增加后,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将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在消费者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其实际购买力将会下降,从而导致对资源性产品的购买力减少,这就是收入效应;资源税上调给消费者带来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资源性商品的价格相对上涨,消费者降低了对该商品的偏好,转而购买其他相关但价格相对要低的商品同时,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生活保障制度予以支持。对于低收入阶层,资源税改革可能对他们的基本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仍有必要通过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帮助。

披露,7月份,新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收入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05.90%。今年6月,新疆地税局曾对当月开始实行的油气资源税改革做了调研评估,经初步测算,实行“从价计征”后新疆油气资源税每年将增收32亿元。因此,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要从构建激励性财政体制的目标出发,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

(五)资源税改革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夺这些市场份额。但其影响程度有限。首先,我国每年进口的资源类商品数量大,已接近我国进口总额的1/3,特别是我国出口贸易半壁江山的加工贸易,所要的原材料绝大多数来自国外,不会受国国内征收资源税的影响:其次,新的源税税率低于国外发达国家,国外一些源出口大国,资源税率一般都在10%上,我国提高资源税,也低于这一水平如,新疆原油、天然气税率为5%,因此会给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带来较大负担。且从长远看,以提高资源税的方式限制缺资源出口利大于弊,它可以促进企业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性产品的附加值而不是一味地出口初级产品。

四、资源税改革还需注意的问题。

资源税改革属于制度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合理的资源税税负水平和资源价格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前提。为了减少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负而影响,要特别注意资源税改革时机的把握问题,在带来中长期利好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短期的不利影响。从短期来看,资源税改革可能导致的物价水平上涨是最值得探讨的问题。资源税改革无论是在经济繁荣时期,还是在经济低迷时期,正常情况下,都会带来物价水平的高涨。从表面上看,经济低迷期物价上涨压力较小,较适合资源税改革。但事实上可能不是如此。

在经济低迷期,各种市场主体消化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成本上升因素的能力较弱,资源企业与相关企业和行业的发展都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其结果很可能是影响经济的进一步回暖。最为理想的资源税改革环境是物价水平较为平稳和经济较为稳定的时期。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要等来这样的时期是非常闲难的。现代经济常常是在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之间不断地进行交替。想来想去,资源税改革还是在经济相对比较景气的阶段推行较好。较好的宏观经济具备较强的改革不利因素之消化能力。当然,严重通货膨胀出现的背景同样不适合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需要谨防资源价格上涨与信贷投放量巨大所带来的通货膨胀的螺旋式攀升作用,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必须错开较为严峻的物价上涨时期。资源税改革还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源商品价格的确定还受到国际市场的制约。如果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生产成本就无法通过资源商品价格上涨而得以消化,那么资源开采和生产企业的生存就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就业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资源税下调,一般说来,会带动下游产品价格的上涨。资源产品价格上涨,需要考虑企业和个人的可承受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说,资源产品价格上涨是不合理的资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回归过程。而在价格形势严峻的今天,要沣意正常的资源产品价格上涨与通货膨胀的区别,防止因此贻误资源税改革良机。资源税改革之后,拥有较多资源的地方财政收入将会提高,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要从构建激励性财政体制的目标lh发,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从长期来看,我国还需要改变资源税主要是地方税的做法,为未来资源税收入提高之后,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力预留必要的空间。

参考文献。

[2]王克群.资源改革的意义及对策[j]当代经济,2009年8月(上)。

[3]杨志勇.我国资源税改革评述[j]西部论丛,20l0年4月。

[4]何维达,刘亚林.资源税改革的作用与影响[j]社会主义论坛,2010年4月。

[5]席卫群.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影响[j]税务研究,2010年1月。

资源税法篇三

中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1984年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目前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以煤炭行业为例,原煤每吨征收资源税2-5元,焦煤8元,综合起来平均每吨3.5元。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水、黄金等或将纳入资源税科目。

目前,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这七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但是,此次资源税改革方案会不会增加部分税目,是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现在资源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家所认识,而且构成资源税的内容延伸了很多,比如黄金、水等,尤其是水资源浪费很严重,所以,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这类产品扩大。现在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的。

(二)计征方式从“从量”到“从价”

资源税改革除了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也成为多年来业界的共识。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从量和从价相结合来提高税负,能够通过价格调整改变资源税,应是改革的重点之一。

从量定额征收在价格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无所谓,可是这几年价格变动很快,煤的价格过去每吨200、300元,现在变成了上千元。而在价格上涨过程当中,那些资源型垄断企业的收入增加很多,而政府的税收却没有增加,对此,政府和老百姓都有意见。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资源品价格尤其是肥焦煤的价格像坐过山车一样,从最低时每吨才600多元,达到最高时每吨2000元,这样算下来,资源税征收不足每吨煤销售价格的1%。煤炭价格上涨,但是资源税仍然保持不变,也就是说,现有的税率完全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税率已经到了必需改革的时候了。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近期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

“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说,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此次中央在新疆先行试点资源税改革,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乌鲁木齐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副教授王凤丽认为,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将会对新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从量计征的方式已经脱离实际,资源税收入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

以新疆为例,1993年新疆石油价格为每吨480元,天然气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00元,按从量计征原则,当时资源税税额标准为石油每吨12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4元,折算成资源税税率分别为销售收入的2.5%和2%。然而,到了2008年,新疆石油价格已经达到每吨4800元,资源税税额标准虽有所提高,但仍为每吨30元,折算成税率还不到1%。

对此,专家认为,由于我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富集但财政困难现象突出。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实际上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在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有助于增加地方政府对破坏资源的补偿投入,更好保护环境。

参考资料。

1.网易财经.。

2.新华网.。

3.晨网新闻中心.。

4.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成新疆加快发展“造血”处方.

资源税法篇四

3个地点:开采地、生产地、收购地。具体情况: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例题·单选题】甲县某独立矿山2013年7月份开采铜矿石原矿3万吨,当月还到乙县收购未税铜矿石原矿5万吨并运回甲县,上述矿石的80%已在当月销售。假定甲县铜矿石原矿单位税额每吨5元,则该独立矿山7月份应向甲县税务机关缴纳的资源税为()。

a.12万元。

b.15万元。

c.32万元。

d.40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计算。收购未税矿产品应该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向甲县税务机关缴纳的资源税=3×80%×5=12(万元)。

资源税法篇五

目前世界人口,年增长率1.33%。尽管人口增长率在下降,但世界每年净增人口7800万左右。世界妇女平均生育2.8个孩子。其中,发达国家1.6个孩子,发展中国家3.1个孩子,最欠发达国家5.3个孩子。世界人口平均出生预期寿命为64岁至66岁。其中,发达国家为74.5岁,发展中国家63.6岁,欠发达国家52岁。

近30年来,中国大约减少了3.38亿多人口的出生,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中国的贡献,世界60亿人口日将提前四年到来。

发展中国家15岁至24岁的年轻人约10亿。由于生育率的降低和寿命的延长,人口的老龄化成为一个普遍问题。到2015年,60岁和60岁以上人口将占世界总人口的13%。

世界人口健康寿命。

世界卫生组织4日公布了该组织对192个成员国居民健康寿命的预测及排名顺序,预测出的健康寿命已减去居民一生中可能罹患疾病的时间。日本以居民平均健康生活时间74.5年位居第一。中国以62.3年排名第81位,在发展中国家里位居前列。

这是世界卫生组织有史以来首次对各成员国人口进行健康寿命预测。据悉,这次预测的是1999年各成员国出生儿童的健康生活时间。在预测过程中,研究人员主要考虑了各国居民各种常见病和流行病的发病率、居民的生活习惯、暴力倾向、饮食结构、吸烟及酗酒者占全国的人口比例、医疗卫生条件以及地理环境和气候等多种因素。

拉以南的非洲国家,其中塞拉利昂位居最后,其居民的健康生活时间仅为26年。艾滋病是影响这些非洲国家居民健康寿命的主要原因。

世界人口卫生体系。

世界卫生组织20日在这里发表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表明,191个成员国的卫生体系之间差别巨大,发达国家拥有较好的医疗服务体系,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穷国在不同方面则差距很大。

这份题为《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争取一个更为优良的卫生体系》的报告首次将191个成员国的卫生体系作了排名。排列前10位的国家是:法国、意大利、圣马力诺、安道尔、马耳他、新加坡、西班牙、阿曼、奥地利、日本。美国排在第37位,俄罗斯为第130位,中国排在第144位。排在末尾的大多数为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排在最后一位的是塞拉利昂。

报告指出,世界各地的穷人总是无法享受充足的医疗保障。报告说:“与其他人相比,穷人们不受尊重,他们甚至享受不到医疗补助,而且他们的治疗条件也总是不能令人满意。”世界卫生组织评估各国卫生状况的标准有5项:居民总的健康水平,居民中的健康差异,居民对卫生体系的满意程度,卫生系统的分布,以及各阶层居民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资源税法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在当时对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因此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难点究竟在哪里呢?这决定了我国资源税改革是否一帆风顺。因此,对资源税的难点进行分析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并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最优税制理论看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最优税制就是在税收总额和公共支出一定的前提下,怎样征税才能使社会福利损失最小或者税收的超额负担最小。拉姆塞(ramsey,1927)认为,为使超额负担最小,税收应当使所有商品需求量以同一比例减少。罗森认为,如果在对所有商品课税的同时,也能够对人们拥有的闲暇课税,就不会产生超额负担。狄格特商品税的最优结构(《美国经济评论》1970年第6期)对拉姆赛规则作了另一种表述,为使税收的扭曲程度最小,应对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商品课以较高的税率。狄格特认为,因为商品的需求弹性越高,对其课税所造成的扭曲程度也就越大,所以,对需求弹性高的商品,应课以较低的税收。这种反弹性规则其实与拉姆塞法则的结论是相同的。科特勒和哈格认为,当存在3种商品时(不课税的劳动和两种消费品),应该对与闲暇互补性很强的那种商品课征较高的税率,对与闲暇互补性较差的另外的商品征收较低的税。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最优税制理论主要体现在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上。这是因为:社会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有效使用是人类谋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人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作为政府所追求的目标,这两者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必然会在国家上层建筑包括税收中加以表现。一个良好的税收制度,也应当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对于效率原则,从历史的发展看,先后有两种认识。最初的效率原则是指中性原则,即要求税收不干预资源配置,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从税收效应的角度讲,就是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如果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则税收的课征只是资源由私人部门向政府部门的转移,是资源转移的零和情形,但如果还存在替代效应,则还会由于对个人行为的扭曲而产生效率损失,出现负数和的情形。即对纳税人而言,还会发生消费者剩余的净损失,这一损失称作超额负担(excessburden)(见图)。

假设在资源税改革之前,某人有一定的货币收入,其预算线用xy表示,说明他最多可能消费数量x的商品a,或者数量y的商品b,或者ab两种商品的一部分(数量轨迹为直线xy)。直线xy的斜率表示商品b和商品/a的相对价格。消费者的偏好可以由一组无差异曲线表示。其中商品a和商品b,表示两种资源产品。在资源税改革之前,这条无差异曲线为l1l1和xy的切点为a1,a1,点就为商品的消费组合。当对商品/a征收或者提高资源税时,这时候消费者消费组合为a2点。其中,qa3qa2为收入效应,qa3qa1。为替代效应。而消费者无差异曲线由l1,减少为l2,说明消费者的效用减少。qa2qa1为效用减少量,即税收的超额负担。

1.拉姆塞法则。

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最早分析研究要算拉姆塞。他假设政府的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税筹集,为使效率损失最小,就必须做到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即从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税收的超额负担相等。

即保证:mc1=mc2=………=mcn(1)。

(1)式中,mc1表示第1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mc2表示第2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mcn表示第n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

不妨假设人们面对以下两种选择:

(2)在闲暇x与工作y之间选择。

相应的帕累托最优条件为:

mrsab=mrtab=pa/pb(1)。

mrsxy:mrtxy(2)。

在闲暇与工作间的选择,也就是使条件(3)不成立。

由上述简单分析可以得知,基于效率原则即中性认识的理想最优税收,在现实世界中是无法做到的。并且拉姆塞法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相违背。因为高收入阶层偏好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比较高时,按照拉姆塞法则应该征收较低的税率,低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需求价格弹性较低时应该征收较高的税率,这样才容易保证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税收的超额负担相等。

2.斯特恩法则。

所谓斯特恩法则就是斯特恩(stern,1987)结合公平原则,对拉姆塞法则作了修改,他认为处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无论其弹性多高也应该征收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该征收一个较低的税率。斯特恩法则的思想就是将高收入者收入通过税收转移给低收入者,实现收入均等的结果。但是,这种斯特恩法则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个人被课税之后在行为上做出的反弹,即忽略了税收在激励上的代价。

(二)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是税收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从理论上说,绝对公平,无论是税收的绝对公平,还是税负的绝对公平,都要求普遍征税,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考虑,瓦格纳在其社会公正原则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则,即征税要普及到每个人,不应存在享有免税的特权阶层。同时,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就是支付能力原则。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简单地说,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能相同,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应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

在西方经济学界,这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但同意按照纳税能力征税是一回事,怎样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又是另外一回事,毕竟经济学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社会上的每个人每家企业不可能主动说出自己的纳税能力。西方经济学界对纳税能力如何测度的问题说法不同,主要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议。

1.客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由于财富多用收入、财产和支出来表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测度,也就具体可以分为收入、财产和支出三种尺度。

2.主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而牺牲程度的测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的得到的满足(或者效用)的差量为准。这种说法认为,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无论如何都是经济上的牺牲,其享受与满足程度会因纳税而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能力也就是忍耐和承担的能力。如果税收的课征,能使每一纳税人所感受的牺牲相同,那么可说的数额也就同各自的纳税能力相符,即满足了税收公平原则。否则就不公平。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瓦格纳就称之为社会公正原则。而在现实中,政府征税,不仅要遵循社会公平的要求,而且要做到经济上的公平,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者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次,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资源由于储藏在地下,具体的矿山资源的禀赋差异是多少,很难确定。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资源税改革中,具体的税率如何调整,等等,对以前的资源税是一种恶化,还是一种改善,我们很难加以确定。唯一比较明确的一点是,由于现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资源高速消耗、环境急剧恶化为代价的,因此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

二、从博弈论看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一般认为,博弈理论始于1944年。最早最清楚而且全面认识到必须考虑经济行为者之间决策的“互动”性质的是奥斯卡·摩根斯坦。在他的《经济论著》中就提到了博弈论,说少数权势人的行为能够影响均衡那结果的情形。1944年,他与冯·诺依曼合作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出版,使博弈论在经济学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51年在他们两人的基础上,约翰·纳什引入了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并为非合作博弈提出了著名的“纳什均衡”的一般性解概念,从而为博弈论奠定了基础。20世纪60年代,泽尔滕将纳什均衡的概念引入了动态分析,提出了“精练纳什均衡”的概念。在经济学界,博弈论已逐渐成为经济学中应用特别广泛的理论。本文试图通过博弈论对资源税改革的难点进行分析。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同样条件的两个企业a和b,都面临着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他们通过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则他们各自的收入为30个单位,缴纳10个单位的税收后,各自的净收益为20个单位;如果他们都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各分得的收入为25个单位(因为税收筹划和“寻租”,所缴纳的税收减少,收人增多,缴纳税收为5个单位),各自付出的税收筹划和“寻租”成本为5个单位。如果一个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另一个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则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还是25个单位,但是没有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只有20个单位。

博弈矩阵如下:

如果上述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和b都知道双方的行为和可能的选择,对双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们都是选择自己的行动且只选择一次。这样,文中所列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特征,博弈的最-优解(25,25),即是模型的最优解,也就是达到了纳什均衡。也就是说,处于竞争的需要,双方都有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动机。

(二)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此,进行“寻租”活动获得的收益也变得具有风险。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本文仍然用模型进行分析。

现在假设:

2.相关利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成本为g2税收筹划和“寻租”所获得的少交纳税收利益为r2,通过税收筹划和“寻租”所获得的少交纳税收利益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为c3(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主要是因为征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所增加的税收),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概率为(1-p)。则相关利益企业的预期收益为:

u=r2xp-c2-c3×(1-p)。

如果相关利益企业发现其预期收益大于零,则发现自己有利可图,于是会不顾一切的与税务机关进行博弈,而且这种博弈会一直持续下去。

因此,通过博弈论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国家进行资源税改革,即使知道具体对资源税进行如何调整,但是资源税改革的效果不见得十分明显,因此,这也是资源税改革的难点之一。

资源税改革中碰到的其他难点就是其收入的归属问题。按理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头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在于,按目前制度,除了海洋石油外,陆上石油的资源税收入全部返还地方财政。煤炭资源税也一样划为地方收入。资源税之所以为地方所独享,是有原因的。第一,通过《统计年鉴》可以知道资源税98.80亿元,而各项税收(不包括资源税)合计共24,165.68亿元,可知资源税不到各项税收合计的0.41%,说明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对中央财政而言,有没有这点钱关系不大。但对地方来说,则不一样。第二,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损失,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严重。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

还有个难题是,资源税改革后,如果中央占大头,而同时又不想损害地方利益,那结果必然是资源税比现在增长数倍。我国许多重要的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是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的。可以想象,以垄断企业为首的利益主体,会提出种种理由和采取种种措施来阻碍大幅度提高资源税,其中一种可能就是把改革的代价通过税负转嫁往下游转移,最终加大消费者的支出。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消费者将要付出双重的代价,无疑有违改革的初衷。一边是政府的企业,一边是普通消费者,如何做到在企业不反对的情况下不加重普通消费者的负担,对政府而言的确比较困难。

当某种资源在市场上供给远远小于需求的时候,开采这种资源会给开采商带来超额利润,于是会带来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寻租问题。结果往往是那些跟资源管理部门有密切联系或者是贿赂资源管理者的开发商优先得到资源开发权,因而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使得资源配制不经济,这与我国资源管理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

资源税法篇七

昨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第一财经日报10月11日)。

就在大家关注资源税改革对能源价格以及相关产业,乃至国民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时候,笔者更为关注资源税改革能否启动新的税制改革的序幕?因为从当前税制对国民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制度影响来看,税制结构很不合理,与经济发展需求不匹配,需要整体推进改革。

首先,间接税比重过大影响产业的升级换代,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价的走高。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制并存居民,一方面造成重复征税,另一方面这些税收以价格为计税依据,价格高了,税收就高,相反,税收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又反过来推高价格。简单来说,比如100元的商品,价格涨到120元,那么税收也就增加3.4元(按照不含税的增值税计算,不是应税消费品),同样因为增值税的转嫁性,导致物价将在120元的基础上有增加3.4元的税收,变成123.4元。据统计,从1994~2007年期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口税这4种间接税,每年收入平均要占总税收的70%左右,2010年的比例是69.5%。其中,最大宗的是增值税,以2010年为例,国内增值税占全部税收的29%。另外,财政部日前公布数据显示,前8个月全国财政收入74286.29亿元,同比增长30.9%。税收增速30%,在笔者看来,绝不是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带来的结果,而是与当前高通胀水平有很大关系。

其次,直接税、财产性税收比例较小,导致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贫富差距拉大,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比重低,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课税空白的税制,导致富人的财产性收入规避在税法调节之外。据统计,个人所得税的比例,2010年是6.6%。目前的房产税等财产性税种,在10万亿规模的税收中可以说只是象征性税种。

贫富差距较大,希望通过税收改革来解决问题,可是推动直接税改革,特别是提高直接税比例,无形中就会涉及中低收入者的利益,阻力较大,今年的个税、房产税改革中民意的反弹就是例子。这样,直接税无法按照税制规律进行改革,但是在直接税无法支撑财政收入的情况下,间接税改革又受阻于财政收入减收掣肘,在决策层面就不能过关。于是改革只能停滞不前,纠结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中。

在当前税制改革停滞不前,冲破通胀压力推出的资源税改革,最大的亮点无疑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改革解决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决心,从一个侧面反应出政府积极推动税收改革、建立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的态度和改革导向。但是,资源税改革仅是一个小布点,而且一定程度上加税改革,对于当前经济发展来说,影响很大但不足以推动经济模式改革和结构性调整;增值税等间接税减税改革,配合推出房产税等财产性税收改革,才是最为根本的税收改革。所以,我们更希望以资源税改革为契机推动更多税制改革。

(甘肃省陇西县国家税务局748100身份证:***055联系电话:***建行账户:***182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支行东大街储蓄所,备注,如有条件,稿费请打卡号。此致敬礼。)

资源税法篇八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a.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c.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资源税法篇九

(更新日期:2015.12.15)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1)业务概述。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印花税。(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b、衰竭期煤矿开采的证明材料。

3.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1)业务概述。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3)附报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3)附报资料。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3)附报资料。

陆上油气田综合性减征资源税(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b、陆上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7.深水油气田减征资源税优惠:(1)业务概述深水油气田减征资源税(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b、深水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资源税法篇十

十二五期间郑州市资源税改革正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成品油市场化改革。展望“十二五”,市场化成为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方向。资源税改革从价征收将择机在全国铺开,税目有望扩大。

市场化成为“十二五”时期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方向。

根据现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由于目前成品油价格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机制不灵活、市场贴近性差等缺点,而且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接轨,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可控接轨,实施政府上限零售价的管制方式,尚没有形成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上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早在2010年10月份,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表示,发展改革委拟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更好地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全国政协常委、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出席2011年全国“两会”时表示,能源价格是牵动经济全局乃至老百姓福祉的重大问题,目前的能源定价机制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要根据宏观经济选择适当时机进行理顺和逐步完善。

正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成品油市场化改革。

“推进市场化改革”是成品油价格改革中的新提法,分析人士预计,市场化将成为“十二五”时期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方向。

从目前市场的预期来看,2010年第二季度可能推出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调价周期会缩短;定价操作方式有所改变,“自动调价”应是改革方向,成品油零售价将由国家发改委根据既定的规则决定,不在层层上报国务院批准。种种迹象表明,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向市场化靠近,正沿着“市场化改革”道路前进。

资源税从价计征择机在全国铺开资源税征税范围有望扩大。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谢旭人3月7日表示,今年将进一步推进资源税的改革,在去年已经在新疆和西部地区进行油气产品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分析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择时在全国进行推广。

下,改革时机的选择将愈发重要,推进的节奏将更加谨慎。

由于资源税是完全由地方政府享有的税种,该税种有利于资源富集地区的发展。在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税改革的积极性颇高,但仍面临一些阻力。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主要是一些利益主体还不能接受。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推进税制改革。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配合经济结构转型,税制改革将再演重头戏。

业内专家表示,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的这一番表述,为十二五期间的整体税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从去年1月1日起,我国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全国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根据财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今年前三个季度,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收入15325.63亿元,增长12.1%。

对于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业内专家表示,增值税改革不仅是加快增值税转型步伐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还应涉及扩大征收范围、公平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完善营业税税制等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转型仅仅是增值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未来增值税改革还应考虑将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业内专家同时指出,国际上理想的增值税模式通常覆盖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对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征收,显示了增值税对经济的中性意义。我国增值税税制应借鉴国际经验,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业内专家表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全国最早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地区,新疆资源税税收出现较高增长。经测算,预计2010年自治区本级可增加资源税收入16亿元。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的试点,将为下一步全国改革积累更多经验。同时,试点的顺利推行,也将为全面推行改革扫除障碍。

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大多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

房地产税,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对于是否该开征房地产税,业内出现了不同的观点。赞同的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这种征税方式可让地方政府行为从注重短期转变为有利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虽然房地产税并不能够完全改变今后几十年中国城镇化历史过程中房价的长期上扬趋势,但在这个制度约束之下,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会表现更“沉稳”,泡沫会更少,整个产业发展会更健康。同时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

而不赞同的观点则认为,房地产税根本就不合法。给出的理由是:房地产收税,是要在老百姓没有赚到钱的情况下去收,老百姓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是不创造收入的,这等于政府直接往人民身上割肉。

目前我国征收的是房产税。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房产税收入增速回落。房产税收入646.28亿元,增长9.5%,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了10.1个百分点。

资源税法篇十一

1.基本规定: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法篇十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三个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在其他西部省(区)进行了这项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从实践情况看,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西部地区油气资源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经济实力。同时,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总结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规定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问:为什么要同时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答:按照分别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为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在这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上述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在修改两个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问: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后,对财政收入会有什么影。

响?

答: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答: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是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重点。暂行条例修改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使企业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二是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地财政收入,增强这些地方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地区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公平各类企业资源税费负担。油气企业资源税政策的统一,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目标。四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的状况,提高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有利于避免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

资源税法篇十三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发文日期:2008-04-24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

国外资源税的征收有一个调整过程,发达国家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环境的恶劣迫使发达国家自1970年代开始调整税收政策,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进入后工业社会,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如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

德国资源贫乏,石油和天然气几乎100%依靠进口。德国主张自由贸易,对能源进出口贸易没有限制,不征收资源税或特殊关税。对汽油征收矿物油税,每升0.65欧元。另外,德国有石油储备协会,凡经营与石油有关的企业(炼油厂、石油进口和经销公司)必须加入该协会,并按进口或生产的数量与品种缴欧元会费(平均每升约5欧分),这些公司可以将其缴纳的会费纳入石油商品售价,只需在发票上注明价格含法定储备费用,并列出具体数目,各销售环节均按此开具发票。

与欧洲和日本等国不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能源税负担相对较轻。美国把资源税列入生态税,其中开采税是对开采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目前已有38个州开征了此税。开采税收入仅占各州总收入的1%-2%,但税率却相对较高。正是开采税抑制了处于盈利边际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减少约10%-15%的石油总产量。和西方发达国家不同,资源大国俄罗斯的资源税征收情况较为复杂。俄罗斯于2001年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自然资源税制系统。从2002年1月1日起以矿产资源开采税,替代了原先存在的三种税: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和石油、凝析气消费税。对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课税额规定了特殊的分配方法,这些税款列入地方预算30%,列入联邦主体预算30%,列入联邦预算40%。开采其他矿产的税收分配比例是:50%列入地方预算,25%列入联邦主体预算,25%列入联邦预算。除了矿产,俄罗斯还对地下水开采征税,地下淡水开采权税的最高水平为所开采原料价值的2%—8%。水资源税联邦预算占40%,联邦主体预算占60%。

国外资源税的归属情况各异,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如英国。英国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地方税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左右,构成地方财政主要来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和德国一样主要依靠进口的日本,其国内不同的资源税分属于中央税和地方税,日本现行三级税制,共有53个税种,地价税、挥发油税、石油天然气税等属于国税,由大藏省统一征收;属于地方征收的资源税种有轻油交易税、特别土地持有税等。对各种资源拥有所有权的中央拿了资源税的大头,地方征收的只是小头。

能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远远走在了美国前面,美国的gdp大约占全球gdp的26%,消耗的能源大约占全球能源消耗的24%。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资源税法篇十四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二、第二条修改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五、第四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七、第八条中的“课税数量”修改为“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八、第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九、将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修改为:

税目。

税率。

一、原油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

资源税法篇十五

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第五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六条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第十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税额幅度。

-------------------------。

一、原。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

资源税法篇十六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我是一个在党的旗帜下成长起来的新时代社会活力青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首歌它深深的烙在了我的心中。随着年龄的增长及不断的学习,我了解到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作为一名新时代的社会活力青年,社会赋予了我们更多的职责,不仅要学好文化知识,也要使自己的综合能力得到全面的发展,政治上一定也要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多种的政治的学习,使我深刻的领会和了解党的基本知识,提高对党的认识,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发的发展;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全面逐步实现小康社会。党的辉煌历史,是中国共产党为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历史;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一切困难,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中国共产党无愧是一个伟大、光荣的党!我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在我们党温暖的怀抱中长大。我立志要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坚定着地追求着这个理想,刚进大学,我就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且热切的希望能够加入这一个伟大的组织,使我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从而能够更加的完善自我,充实自我,使我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在学习上也没有放松过,努力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力争在同学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帮助同学和同学们共同进步。在不断的学习完善自我的同时,我还经常作自我批评,发现自己在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如理论知识不够扎实,工作方法还需改善等。我秉承“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学习精神不断地进取,以求真务实的做人态度严格要求自我,不断地提升锻炼自己,同时我将于乐观的心态从容的对待处理事务,并从中得到领悟,不断地成长。在党的思想指导下,我的学习和工作得到了学校和同学的一致好评,曾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我深知,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要有正确的理论为指导,更要勇于实践。我们青年一代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正处于一个不停的变化形成过程之中,我们应当自觉实践,勇于探索,爱学习,勤思多问,特别是注意要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从细节做好;求真务实,把党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我们的日常学习、生活的各个环节之中,锻炼敏锐的思维,形成良好的判断能力,进而确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努力使自己成为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那种会生存、善于学习、勇于创新的复合型人才,肩负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使命,真正实现人生的价值。

望党组织给我一个机会,如果我能被党组织所接受,我一定自觉遵守党组织的章程,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组织的义务,严格遵守党组织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做一名优秀的模范党员。如果我不能被组织接受,我会继续努力学习党的基础知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改正党组织给我指出的缺点。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争取早日加入共产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范剑锋。

20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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