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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时间(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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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时间(汇总13篇)
2023-11-20 13:11:56    小编:ZTFB

学会平衡工作和生活,才能更好地享受生活的美好。在写总结的时候,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确定总结的范围和内容。下面是一些相关的统计数据和调查结果,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一

随着央企高管薪酬改革的实施,地方国资委下属国企高管薪酬改革也在推进之中,目前已经超过十省相继制定出国企高管改革方案并递交人社部,而个别市属国企的薪酬改革方案的审批也正在加速推进。

根据薪酬改革划定的时间表,明年大部分薪酬改革方案将落地,高管降薪约20%至30%。在限制薪酬的同时,扩大市场化选聘将成为下一步深化国企薪酬改革的重要内容。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已有超10个省份出台了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各地方案调整了国企负责人的薪酬结构,并对薪酬水平进行了限高。多地还强调,“不能搞企业内部普通员工层层降薪”。

围绕着国企高管限薪,国企薪酬改革也进入政策落地加速期。接近人社部的专家表示,整体上,下一步对国企高管实行的都是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而针对全国范围内国企高管的薪酬改革,最终指向的是整个国企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以小改革撬动大改革。

来自国资委的消息显示,杭州市将参照浙江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情况和杭州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偏高收入进行调整,形成合理规范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根据此前浙江省公布的《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浙江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为9.71万元来计算,省管国企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将下调31.5%。

不久前,黑龙江也公布了《黑龙江省深化省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其内容,省委管理并实行年薪制的省属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广东省国资委表示,改革后国企负责人与职工薪酬差降至6.5倍。据了解,在完成省直国资委直属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后,市属国资委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还在审批之中。按照新的薪酬体系,广东省国企负责人将普遍降薪30%。

“本轮薪酬改革的主要人群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国家委派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一位参与制定薪酬方案的地方负责人表示,薪酬改革方案将有望在2019年基本落实,除了一些薪酬高的企业负责人将面临降薪外,一些薪酬较低的企业负责人将涨薪。“国企负责人收入只涨不降的情况肯定不会有了。现在要与效益挂钩。”上述人士表示。

除了各地方案陆续出台外,一些国有企业也在积极制定并落实本企业的薪酬改革实施计划。“包括国企一把手和整个班子都要降,降幅应该在20%到30%。”一位地方国企人士透露,另外一些市属的国企负责人的薪酬改革方案也已经基本完成,正在等待批复。

本轮薪酬改革方案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地方国企负责人经营期责任追究和福利性待遇等划定了“红线”。

记者从多省市了解到,下一步薪酬改革方案实施中,对于经营性亏损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会适当下调,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省属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亦不能免责。

另一方面,多地方案都明确省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同时规定,企业负责人存在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薪、享受超标准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分和经济处分,并追回违法收入所得。

一直以来,作为央企薪酬最具争议的灰色地带,央企高管“看不见的收入”成为社会质疑的焦点。“高管有很多不需要在公告中披露的隐性收入,同时,很多高管薪酬与业绩没有挂钩,即使公司出现大幅亏损和业绩持续下滑,国企高管也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还拿着高额的薪酬。还有一种情况也很普遍,有些高管在公告披露时看上去薪酬不高,但是他同时又在其他子公司、合资企业等担任挂名董事长,还有很大一笔收入。”一位业内专家坦言。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国企薪酬改革持续公开化和透明化,对于防止央企高管职务腐`,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同时将促进本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顺利进行。

和降薪相配套的是,市场化选聘也正在提速。此次地方改革内容中,包括上海、广东、浙江、河北等在内的多省市都明确将推进包括“选聘职业经理人试点”在内的用人制度调整。这意味着,薪酬改革的重点并不是降薪,而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在规范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同时,更多的是要做增量,鼓励逐步增加市场化选聘人员比例。

“目前我国人力资源价格不完善,特别是国有企业在考核、激励体制等方面都存在僵化,缺乏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制度和市场化薪酬制度,这也造成了很多企业出现高端人才流失,市场竞争力不足等问题。”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

多位国企内部人士表示,如何留住人才是下一步国企发展最为关键的问题,薪酬管理急需在机制体制和市场定价方面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一方面,缓解社会舆论关于薪酬方面的争论,另一方面,也让企业进入“高薪—人才—高利润”的良性循环,实现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高度透明化的选人用人体制。

“高管薪酬应该让市场说了算,这就意味着去行政化也将提速,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而言,更加不能一边当官一边管企业。”一位负责地方薪酬改革方案制定的专家表示。

“在薪酬和效益挂钩的前提下,企业内部也一定会进行更加市场化的改革。特别是建立职业经理人相关制度后,市场化选聘会带来包括岗位细分、贡献细分、分配细分为内容的薪酬体系的完善,从而推动企业内部改革和管理提升,包括下一步员工整体收入的提高。”一位央企负责人表示。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包括国资委在内的相关部门正在积极酝酿政策,通过扩大试点的方式,逐步增加国企高管的市场化选聘比例。这意味着央企、国企的“一把手”或更多地从市场中产生,同时国企高管薪酬将与其选聘方式挂钩,即政府任命的由政府定价,市场选拔的由市场定价。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二

昨天的全省教育工作会,安排部署了河南教育2014年的重点工作。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提高3个百分点。

“入园难”、“大班额”一直是困扰家长们的一道难题。今年,我省将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从源头解决问题。

2010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仅为52.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1年,我省启动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去年,河南共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473所,学前三年行动计划圆满完成,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4%。

今年,我省将启动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扩大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率,2014年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9%以上。

“支持各地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提供更多的入园机会,让适龄儿童都能够‘有园上’。”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三

十二五期间郑州市资源税改革正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成品油市场化改革。展望“十二五”,市场化成为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方向。资源税改革从价征收将择机在全国铺开,税目有望扩大。

市场化成为“十二五”时期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方向。

根据现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由于目前成品油价格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机制不灵活、市场贴近性差等缺点,而且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接轨,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可控接轨,实施政府上限零售价的管制方式,尚没有形成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上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早在2010年10月份,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表示,发展改革委拟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更好地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全国政协常委、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出席2011年全国“两会”时表示,能源价格是牵动经济全局乃至老百姓福祉的重大问题,目前的能源定价机制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要根据宏观经济选择适当时机进行理顺和逐步完善。

正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成品油市场化改革。

“推进市场化改革”是成品油价格改革中的新提法,分析人士预计,市场化将成为“十二五”时期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方向。

从目前市场的预期来看,2010年第二季度可能推出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调价周期会缩短;定价操作方式有所改变,“自动调价”应是改革方向,成品油零售价将由国家发改委根据既定的规则决定,不在层层上报国务院批准。种种迹象表明,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向市场化靠近,正沿着“市场化改革”道路前进。

资源税从价计征择机在全国铺开资源税征税范围有望扩大。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谢旭人3月7日表示,今年将进一步推进资源税的改革,在去年已经在新疆和西部地区进行油气产品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分析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择时在全国进行推广。

下,改革时机的选择将愈发重要,推进的节奏将更加谨慎。

由于资源税是完全由地方政府享有的税种,该税种有利于资源富集地区的发展。在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税改革的积极性颇高,但仍面临一些阻力。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主要是一些利益主体还不能接受。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推进税制改革。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配合经济结构转型,税制改革将再演重头戏。

业内专家表示,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的这一番表述,为十二五期间的整体税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从去年1月1日起,我国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全国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根据财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今年前三个季度,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收入15325.63亿元,增长12.1%。

对于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业内专家表示,增值税改革不仅是加快增值税转型步伐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还应涉及扩大征收范围、公平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完善营业税税制等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转型仅仅是增值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未来增值税改革还应考虑将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业内专家同时指出,国际上理想的增值税模式通常覆盖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对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征收,显示了增值税对经济的中性意义。我国增值税税制应借鉴国际经验,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业内专家表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全国最早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地区,新疆资源税税收出现较高增长。经测算,预计2010年自治区本级可增加资源税收入16亿元。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的试点,将为下一步全国改革积累更多经验。同时,试点的顺利推行,也将为全面推行改革扫除障碍。

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大多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

房地产税,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对于是否该开征房地产税,业内出现了不同的观点。赞同的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这种征税方式可让地方政府行为从注重短期转变为有利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虽然房地产税并不能够完全改变今后几十年中国城镇化历史过程中房价的长期上扬趋势,但在这个制度约束之下,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会表现更“沉稳”,泡沫会更少,整个产业发展会更健康。同时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

而不赞同的观点则认为,房地产税根本就不合法。给出的理由是:房地产收税,是要在老百姓没有赚到钱的情况下去收,老百姓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是不创造收入的,这等于政府直接往人民身上割肉。

目前我国征收的是房产税。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房产税收入增速回落。房产税收入646.28亿元,增长9.5%,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了10.1个百分点。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四

时间表虽然尚未发布,但种种迹象表明,扩大事业单位养老改革试点已是箭在弦上。

7月24日,人社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中组部、人社部日前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对有关工作的管辖、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等几类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同时,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并且对受理单位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此之前,事业单位内部虽然也有相关的机制,但并未跟社保联系到一起,此时出台这样的政策明显是跟事业单位的下一步改革捆绑在一起,一旦改革有不太合适的地方,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诉,有利于维护被改革人员的利益。”7月29日,一位接近人社部的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目前改革大环境下,此类政策有利于稳定人员情绪。

除此之外,记者从人社部上述发布会上获悉,人社部将推动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研究起草聘用合同规定。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项治理活动等。

而在此之前,2008年开始的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试点中,相关的聘用合同由于并无统一范本而存在很多问题。如,签署时间长短不一,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一年一签,有的是三年一签;同时,年满十年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等内容都无统一规定。

“就目前而言,事业单位人员的纠纷相对较少,其中,编内人员的人事争议远远低于编外人员的纠纷。”7月29日,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专家杨保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由于编内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目前看编外人员比编内人员更受保护。

据记者了解,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由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只要签订两次合同后就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编内人员如果遇上聘任合同到期而单位不续聘的情况,相关文件甚至连补偿都没有提到。

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表示,即便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时间表尚未出台,但如此密集的政策发布,无不显示出此改革将会加速进行;其中,首要进行的就是在原有5个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而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势必先行。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五

一、降低煤炭增值税,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从1994年起,国家按照税制改革的`要求对煤炭企业取消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煤炭企业原产品税税率为3%,改征增值税后为13%,扣抵进项税后净交增值税约为8%,比原来的产品税增加近2倍。以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为例,每年约增加税赋21908万元,再加上按应缴税金的百分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191万元后,净增加24099万元。

作者:常克诚作者单位: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财务部刊名:煤炭经济研究pku英文刊名:coaleconomicresearch年,卷(期):“”(8)分类号:f407关键词: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六

记者从西宁市教育局获悉,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即“中考”)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西宁市作为全国及我省首批试点城市,从2017年七年级新生开始进入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西宁市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指导意见,经过充分论证、研讨和多次征询意见建议,制定了《西宁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核备案,得到同意的批复后,在2017年新入学七年级开始实施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西宁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建立多元录取机制,努力构建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高中学校优质、多样、特色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考试评价机制为指导思想,遵循育人为本、公平公正、减负提质、改革创新、普职并重的原则,形成符合西宁考试招生工作实际,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试招生制度体系。

第一阶段:2017年9月,在西宁市城区(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初中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全面开始实施。

第二阶段:2018年9月,在西宁市三县(湟中县、湟源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地区初中阶段学校起始年级推广实施。

第三阶段:2020年6月,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原来的“中考”,以后统一改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它是检测初中在校生是否达到初中学业水平的水平性考试和建立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的高中选拔性考试;是初中毕业证发放的必要条件。考试科目将国家课程方案所规定的学科全部列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

2.此次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主要变化有:

考试科目全覆盖。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中规定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全部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范围。

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及科目分值(呈现方式)(见下表)。

升学成绩构成。考生升学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10个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构成。

综合素质评价。从2017年秋季新入学的七年级起,依托“西宁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系统”,从思想品德(德)、学习态度与能力(智)、身心健康(体)、艺术素养(美)、实践与创新五个评价维度对学生进行全方位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的形式呈现,作为初中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之一;升学时将等级折算成分数后计入升学成绩,每个评价维度各占10分,满分为50分。每学期各校综合素质评定结果,a等占学生总数的50%,b等占学生总数的45%,c等占学生总数的5%左右,d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3.回宁生、历届生考试升学办法。

回宁生、历届生须参加升学当年西宁市组织的各考试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由原就读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作为升学重要依据。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七

昨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第一财经日报10月11日)。

就在大家关注资源税改革对能源价格以及相关产业,乃至国民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时候,笔者更为关注资源税改革能否启动新的税制改革的序幕?因为从当前税制对国民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制度影响来看,税制结构很不合理,与经济发展需求不匹配,需要整体推进改革。

首先,间接税比重过大影响产业的升级换代,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价的走高。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制并存居民,一方面造成重复征税,另一方面这些税收以价格为计税依据,价格高了,税收就高,相反,税收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又反过来推高价格。简单来说,比如100元的商品,价格涨到120元,那么税收也就增加3.4元(按照不含税的增值税计算,不是应税消费品),同样因为增值税的转嫁性,导致物价将在120元的基础上有增加3.4元的税收,变成123.4元。据统计,从1994~2007年期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口税这4种间接税,每年收入平均要占总税收的70%左右,2010年的比例是69.5%。其中,最大宗的是增值税,以2010年为例,国内增值税占全部税收的29%。另外,财政部日前公布数据显示,前8个月全国财政收入74286.29亿元,同比增长30.9%。税收增速30%,在笔者看来,绝不是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带来的结果,而是与当前高通胀水平有很大关系。

其次,直接税、财产性税收比例较小,导致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贫富差距拉大,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比重低,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课税空白的税制,导致富人的财产性收入规避在税法调节之外。据统计,个人所得税的比例,2010年是6.6%。目前的房产税等财产性税种,在10万亿规模的税收中可以说只是象征性税种。

贫富差距较大,希望通过税收改革来解决问题,可是推动直接税改革,特别是提高直接税比例,无形中就会涉及中低收入者的利益,阻力较大,今年的个税、房产税改革中民意的反弹就是例子。这样,直接税无法按照税制规律进行改革,但是在直接税无法支撑财政收入的情况下,间接税改革又受阻于财政收入减收掣肘,在决策层面就不能过关。于是改革只能停滞不前,纠结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中。

在当前税制改革停滞不前,冲破通胀压力推出的资源税改革,最大的亮点无疑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改革解决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决心,从一个侧面反应出政府积极推动税收改革、建立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的态度和改革导向。但是,资源税改革仅是一个小布点,而且一定程度上加税改革,对于当前经济发展来说,影响很大但不足以推动经济模式改革和结构性调整;增值税等间接税减税改革,配合推出房产税等财产性税收改革,才是最为根本的税收改革。所以,我们更希望以资源税改革为契机推动更多税制改革。

(甘肃省陇西县国家税务局748100身份证:***055联系电话:***建行账户:***182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支行东大街储蓄所,备注,如有条件,稿费请打卡号。此致敬礼。)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八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从增殖税的开征,到今天由生产型增殖税转变为消费型增殖税,这些改革都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并逐渐与世界接轨的过程。

在税收制度改革中,“费改税”虽然不是改革的焦点,但它也成为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并且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多数人由于看到很多地方政府乱收费的事实,所以建议将“收费”的手段改为“收税”。但我认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将“收费”制度完全废除,就我国国情来说,应当先将“收费”规范化、合理化,待税收制度完善后,再逐渐将这种成熟的“费”改为“税”。

一、我国目前“费”未必改为“税”,但需规范的原因:

1、税收制度正在改革当中,但其本身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不断丰富、不断扩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社会基础条件、安全条件、公正条件、稳定条件和发展条件的领域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所做出的.种种干预和努力。而政府职能的扩大必然导致公共支出的增长。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的需要政府扩大筹资规模,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传统的财政收入依赖于税收,而税收的固定性虽然能使政府获得相当稳定的收入,但却不能保证其随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同时,税收的筹资效率具有局限性,为此,政府有必要增加一些收入途径,其中包括收费。

除了为政府获取收入外,税收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行为的功能;而收费的唯一功能便是获取收入。虽然税收可以根据政府需要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使其朝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但很多情况下经济一方面的发展是以牺牲另一方面的发展为代价的,这是政府不愿看到但又不可避免的。而只有收入功能的收费就可避免这些税收效应,更加接近税收中性的原则。

此外,税的征收效率比较低,费的征收效率比较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听到的是逃税、漏税等问题,而不是逃费、漏费的问题,相反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政府而言,当然是财政收入越多越好,只有收入高了才能使政府扩大其支出,增加社会上的投资,刺激经济的发展。但是有些消费者不了解税收的真正作用,而且他们有时并不能直接享受到税收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他们不愿主动交纳税款,这主要体现在高收入人群上,如私营企业主、文艺体育明星等,他们的灰色收入很难计算,这就大大减少了我们的税收收入。但是,由于收费给消费者带来了可感受的直接的好处,所以他们更偏好于交费而不是交税。

2、我国的乱收费现象日益严重。

税必须以国家税法为依据,而费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的现状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审批的收费项目少,而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多,因此会出现一些不合理收费。但造成这一现象的并非收费本身,而在于政府部门的越权行为以及监管不严。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比较复杂,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发展特点,所以不可能实行统一的规则来进行税收,因而还需要具有灵活性的收费来补充政府的财政收入。

我国1994年出台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机构等;二是它保留了一些包干体制的痕迹,如仍实行部分税收收入分成等。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改革还不是很到位,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的、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差距。正因为分税制改革的不完善,导致有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千方百计“钻空子”,使乱收费现象日趋严重,费税改革日趋艰难。因此,如果不从制度和体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而仅仅立足于清理收费,将一些费改为税,那只能对现存的收费进行清理和改革,而不能根治乱收费的体制根源,即治标不治本。由于我国税收体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事权、财权、税权,及地方税收权限、转移支付等问题,所以当税收不足时,新的收费还会在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中产生,用于满足他们的各种支出需要。

[1][2]。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九

在日益重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生态化已逐渐成为制度改革的一种趋势,其核心在于确立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价值取向。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如何使我国的矿业发展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改革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势在必行。对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生态化改革,即在改革矿产资源相关税费制度时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价值和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革不利于生态保护的制度,完善利于生态保护的制度,促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矿区使用费是1982年设立的一种矿产资源税费,也是我国最早的矿产资源税费,用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其规定主要见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以及《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其中,《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并分别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开发公司负责代缴。

资源税是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资源税,但只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的企业征收,对开采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的企业暂缓征收,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199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资源税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征收资源税的目的在于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将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凡在我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而且,我国目前的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的付费,在我国由于国家具有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形式上体现为向国家交费[2]。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要依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并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又称为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向其收取的使用费;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其收取的价款,其实质是国家勘查投资的收益。有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规定,具体见于1999年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凡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如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其中,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从设计的目的来看,主要偏重于对矿产资源开采所造成的资源自身经济价值损失的补偿和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调节。资源税在于调解矿产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在解决资源耗竭性补偿问题,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则属于矿产资源勘探投资的对价。对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并没有考虑对生态本身的补偿问题,而且征收数额上远远不能满足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率整体偏低,以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为例,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费率为1.18%,而国外与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性质基本相似的权利金费率一般为销售收入的2%-8%。又如我国石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只有1%,而国外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则达到10%-16%。而且,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没有与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结合起来,十年来,我国矿产品价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却始终未作调整,造成了补偿费的征收与资源储量消耗水平、资源利用率水平严重脱钩[3]。过低的矿产资源税费,导致了企业缺乏珍惜资源的压力和动力,“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现象普遍存在,致使矿产资源开采的严重浪费,同时也抬高了矿业投资的实际收益率,刺激了投资主体对矿业资源产业的投资,加剧了矿业市场的无序竞争和矿业秩序的混乱。

矿产资源税(费)率应折射出资源本身价值,对价值高、更为稀缺的矿产资源税率理应更高,但我国的矿产资源税率并未遵循矿产资源的内在价值高低规律。如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资源税率仅为1%,铁、铝土矿、花岗岩为2%,地热为3%,金、矿泉水为4%。这种税率倒挂的结果导致了矿产资源税(费)率的结构失衡,也是致使重要资源开采浪费严重的原因之一。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是以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并结合补偿费费率以及开采回采率系数予以征收的。将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计征的依据,容易导致矿山企业放弃那些难开采或价值不大的尾矿、伴矿,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矿山企业采富弃贫的短期行为。而就世界范围而言,实行从价计征即以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征收依据的较少,大多数是实行从量征收,以开采量作为补偿的依据。另外,以开采回采系数来制约采掘业减少储量消耗,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由采富弃贫带来的利润远远超过因实际开采率降低而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首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存在交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而《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则规定: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很明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重复征收。其次,一些非出于环境目的的扭曲税费致使一些企业税费负担过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自l994年我国将产品税改成增值税以来,矿山企业的税费负担明显加重。首先,矿业资本有机构成高,设备购置费用数额大,固定资产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其次,矿业主要依赖生产要素的增加,而矿产品属于初级产品,为直接生产矿产品而购进及消耗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很少或没有,只有少量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而矿业产值的绝大部分都要作为增值部分而缴纳增值税,致使矿业的税赋比一般的工业企业要高出许多。而且在所得税方面,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未作为资产处理,导致所得税税基高。

对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生态化改革,目的在于将矿产资源开采中产生的各种生态外部性影响内部化,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方面,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价值和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平衡,促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生态化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对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种做出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相关规定;二是创制新的矿产资源生态税种;三是降低非出于生态保护目的的扭曲税种的负担,以保持税收的中立性。具体体现为:

完善我国的资源税制度。虽然有学者建议取消“资源税”,认为现有的资源税,征收标准、归属和用途都不能正确体现国家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收益,不能正确体现国家作为行政权利和财产权利主体与矿业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也不符合国际惯例[4]。但笔者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取消资源税的条件,如取消资源税变动过大,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财税政策的背景条件。应该在保留资源税的基础上,对资源税制度进行完善。一方面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提高征税额,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对处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功能脆弱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适度地课以重税。另一方面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增加其生态价值补偿的功能,以补偿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投入的生态环境成本。

取消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直接纳入具有绝对地租性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以避免体制上重复征收的尴尬。改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中的从价征收为从量计征,并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同时,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用途,确保其中一部分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支出。

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有选择”地分步转型,即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全部机器、设备增量一次性全额抵扣进项税,同时对存量中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在三年内分期抵扣的方案既能基本体现增值税的优点,又能得到一般纳税人的普遍欢迎和支持[5]。

而巴西,加速折旧与核准的采矿项目的数量变化有关。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走国际合作道路,实行联合纳税,减少总体纳税额,减轻和企业所得税负担。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或履约保证金[6]。作为一项新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目前已有30个省份建立了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7],在矿山环境保护及治理方面已显现出了一定的优势。保证金的交纳一般根据矿山开采的产量按吨矿2-l5元或售价的2%-4%征收,由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交纳额度,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保证金账户,由政府监督管理其使用[8]。采矿权人按照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合格的,保证金应予以返还。如采矿权人不进行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保证金则不予返还,而将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十

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1993年之前,国家对煤炭行业一直采取低税率税收政策。煤炭资源税因其开征之初不具备从价计征条件而暂时实行了从量计征办法。据最新调查显示,煤炭企业资源税实际税率仅为0.75%。而国务院办公厅月18日印发《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改革后税率拟按销售收入的3%-5%计征,煤炭税负总体水平将提高2.25至4.25个百分点,更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负。煤炭行业税费交织重复,设计不合理,有些项目重复征收。过高的税费负担严重制约着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

(1)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合理。

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煤矿开采为井下作业的特殊行业,主要巷道包括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与一般行业的构筑物有明显的不同,煤炭生产成本中物质消耗大多形成不动产,允许抵扣的项目较少,只有材料、电力支出才能抵扣税款,约有70%左右的成本费用不能抵扣,明显存在不合理现象。二是增值税抵扣政策没有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费用、支出特点,煤矿企业的`特殊成本,例如,采矿权价款、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环境治理费用等方面投入较大,约占煤炭企业完全成本的20%以上。这些煤炭企业开采必需的费用不能抵扣,加重了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2)资源税费政策重叠多重征收。

资源税费政策重叠,征管主体不统一,煤炭企业在缴纳资源税的基础上,又同时按销售收入的1%和煤炭回采率的比例上交资源补偿费,按可采储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造成了针对同一个课税对象的重复征收,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

(3)不合理收费现象较多。

除了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之外,地方性收费项目也名目繁多,如排污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工程补偿费等。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要求企业上交各种行政事业收费数额逐年递增,加重企业负担。

(四)政策性关闭破产及重组矿井费用负担较重。

按照国家煤炭关闭破产政策,煤炭企业对资源枯竭及小煤矿矿井实施关闭破产重组工作,通过实施重组等工作,极大地改善了企业组织结构,确保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相关有利政策法规,使得重组过程中各种费用较大,加重煤炭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负担。

(1)合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建议明确煤炭企业抵扣“采准巷道及其附属设备与设施”的进项税。对煤炭企业占成本较大的塌陷补偿金、青苗补偿、搬迁安置及运输环节发生的费用,按17%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降低企业的税负。

(2)取消重复征收的税费项目。

以国家资源税改革为契机,根据国家费改税、税费合一的基本原则,考虑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主体的同一性,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调整或取消不合理地方性收费,建议国家对煤炭行业涉及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对各项不合理收费,应调低费率或予以取消,对各项重复收费项目予以合并征收。

(3)提高煤炭资源的回采率。

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不可能无节制地开采新煤矿,煤炭企业要想获得更大化的产出价值,要适当地提高对已开采过的煤矿的回采率进而来增加其产出。这不仅可以使企业通过回采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还可以为企业节约勘测新煤矿以及购置新设备等成本费用。

(4)合并煤炭企业资源,实现多元化发展。

我国煤炭行业正处在改制的特殊阶段,有序地推进企业资源以及产业链的整合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鼓励一些大型优质的煤炭企业收购兼并中小型煤炭企业,扩大煤炭企业的经营规模。虽然资源税改革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但随着企业产能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方式的转变。可以利用规模效应来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推动煤炭行业的高效发展。

(5)完善对关闭破产矿井重组后的扶持政策。

关闭破产重组矿井推进工作缓慢,既有地方政府推进不力的因素,也有制度政策不合理的成份。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减少关闭重组过程中各项费用,延长对关闭破产矿井的财政补助年限,减轻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2]徐淑芳.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分析与建议[j].财金论坛,2013(17).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十一

中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1984年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目前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以煤炭行业为例,原煤每吨征收资源税2-5元,焦煤8元,综合起来平均每吨3.5元。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水、黄金等或将纳入资源税科目。

目前,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这七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但是,此次资源税改革方案会不会增加部分税目,是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现在资源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家所认识,而且构成资源税的内容延伸了很多,比如黄金、水等,尤其是水资源浪费很严重,所以,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这类产品扩大。现在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的。

(二)计征方式从“从量”到“从价”

资源税改革除了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也成为多年来业界的共识。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从量和从价相结合来提高税负,能够通过价格调整改变资源税,应是改革的重点之一。

从量定额征收在价格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无所谓,可是这几年价格变动很快,煤的价格过去每吨200、300元,现在变成了上千元。而在价格上涨过程当中,那些资源型垄断企业的收入增加很多,而政府的税收却没有增加,对此,政府和老百姓都有意见。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资源品价格尤其是肥焦煤的价格像坐过山车一样,从最低时每吨才600多元,达到最高时每吨2000元,这样算下来,资源税征收不足每吨煤销售价格的1%。煤炭价格上涨,但是资源税仍然保持不变,也就是说,现有的税率完全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税率已经到了必需改革的时候了。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近期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

“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说,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此次中央在新疆先行试点资源税改革,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乌鲁木齐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副教授王凤丽认为,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将会对新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从量计征的方式已经脱离实际,资源税收入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

以新疆为例,1993年新疆石油价格为每吨480元,天然气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00元,按从量计征原则,当时资源税税额标准为石油每吨12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4元,折算成资源税税率分别为销售收入的2.5%和2%。然而,到了2008年,新疆石油价格已经达到每吨4800元,资源税税额标准虽有所提高,但仍为每吨30元,折算成税率还不到1%。

对此,专家认为,由于我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富集但财政困难现象突出。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实际上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在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有助于增加地方政府对破坏资源的补偿投入,更好保护环境。

参考资料。

1.网易财经.。

2.新华网.。

3.晨网新闻中心.。

4.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成新疆加快发展“造血”处方.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十二

新高考模式与学生自主选科相对应,试点地区的高中开始全面推进“走班制”教学和特色化办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高考改革身份及时间,希望大家喜欢!

一、第一批新高考省份(2个)。

第一批新高考改革省份有浙江、上海等2省市,2014年启动,2017年首届新高考,高考采用3+3模式,不分文理科,其中第一个3为语文、数学、外语,第二个3为3门选考科目。

二、第二批新高考省份(4个)。

第二批新高考改革省份有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4省市,2017年启动,2020年首届新高考,高考采用3+3模式,不分文理科,其中第一个3为语文、数学、外语,第二个3为3门选考科目。

三、第三批新高考省份(8个)。

第三批新高考改革省份有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8省市,2018年启动,2021年首届新高考,采取3+1+2高考模式,不分文理科。

四、第四批新高考省份(7个)。

第四批新高考改革省份有黑龙江、甘肃、吉林、安徽、江西、贵州、广西等7省份,2021年启动,2024年首届新高考,采取3+1+2高考模式,不分文理科。

五、第五批新高考省份(8个)。

第五批新高考改革省份有山西、河南、陕西、内蒙古、四川、云南、宁夏、青海等8省份,2022年启动,2025年首届新高考,采取3+1+2高考模式,不分文理科。

1、第一批(2个省市):浙江、上海。

启动时间:2014年执行时间:2017年。

新高考选科模式:“3+3”——“3”指语文、数学和外语3门必选科目;“3”指的是从物理、历史、地理、化学、思想政治和生物6科中选择3科。(浙江为“7选3”模式,3”指的是从物理、历史、地理、化学、思想政治、生物、技术7科中选择3科)。

2、第二批(4个省市):北京、山东、天津、海南。

启动时间:2017年执行时间:2020年。

新高考选科模式:“3+3”——“3”指语文、数学和外语3门必选科目;“3”指的是从物理、历史、地理、化学、思想政治和生物6科中选择3科。

3、第三批原定计划(18个省、市、自治区):湖南、广东、江苏、重庆、河北、湖北、福建、辽宁、安徽、江西、黑龙江、贵州、四川、吉林、山西、西藏、内蒙古、河南。

启动时间:2018年执行时间:2021年。

新高考选科模式:“3+1+2”——“3”指语文、数学和外语3门必选科目;“1”指首选科目,需要在物理和历史中任选1科;“2”指再选科目,需要在地理、化学、思想政治和生物中任选2科。

前面两个批次涉及的省市都顺利的实施了新高考,但在第三批推进的时候,却受到了很大阻力。原本计划在第三批实施新高考选科的安徽、江西、黑龙江、贵州、四川、吉林、山西、西藏、内蒙古、河南10个省(市、自治区)最终决定暂缓新高考改革。所以,并不是11个省的新高考被叫停,而是只有10个省。

1、物理:

计算机类、理念与应用力学、海洋科学类、电子科学类、地球物理学、热能与动力工程、应用物理学、材料科学类、工程力学、机械类、信息与电子科学类、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学、航天航空类和武器类。

2、化学:

核工程类、材料类(材料科学与工程等)、化工与制药类、生物科学类、应用化学、地质学类、林业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医学技术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3、生物:

生物工程类、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等)、环境科学类(生态学等)、医学类(临床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等)、森林资源类、草叶科学类、植物生产类(农学、园艺等)、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水产类。

4、历史:

考古学、中国共产党历史、马克思主义研究、政治学科、民族学、地理学科、历史学、世界历史、汉语言文学、文物保护技术。

5、政治: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哲学类(逻辑学、宗教学、伦理学等)、法学类(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等)、经济学类(金融学、税务等)、公共管理类、政治学类、历史学类、教育学类、工商管理类、社会学类(社会工作、家政学等)。

6、地理:

气象类专业、地图测绘类(卫星遥感、gis专业)、水利水电类、城市规划类、酒店管理类、旅游类、地质勘探类、资源管理类、地理教育类。

资源税改革时间篇十三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本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资源。而现行的应税产品大部分属于矿藏资源,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多数自然资源则不在收范围内。甚至有些紧缺的自然资源也不在征收范围,这样就刺激了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不能体现收的公平原则。

(二)现行课税税额过低。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级差收益,因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从整体水平看,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税率是税制的主导,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使资源税制在能发挥作用有限空间难有用武之地。

(三)计税方法不尽合理。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为课税依据。这种计税依据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源无需付出任何税收代价,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降低了资源的回采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四)税费关系不协调。费重税轻矛盾突出,使资源税不能形成规模,制约了资源税筹集政收入改善环境作用的发挥,制约着我国税收体系特别是资源税体系建设。形式多样的税外收费,干扰了企业的改革和经营。

(五)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下。资源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但其税收管理权集中于中央,税种的法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权、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等均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负责征收及执行权和在有限的范围内定补充规定的权力。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权限,不能通过调整资源税策的方式调节地方经济,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变化的需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资源税履行开征、停征或减免权,不利于地方因地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降,地下水的无序开发和浪费会加重水资源的短缺,同时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破坏严重、土地资源无序开垦和建设,所以,笔者建议应将水资源、草场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有望改变我国当前资源短缺无章可循的局面。

(二)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改进资源税计税方法。

改变资源税的征税环节本着“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高于普遍资源,经济效用大的资源高于经济效用小的资源,开采时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轻的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的宗旨,确定资源税税率。对于资源税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根据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按照高低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率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计税方法上由当前的从量定额征收变为按比例税率征收,这样有利于资源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将对资源的征税依据由自用量或销售量改为开采量,这样更能体现保护资源、节约使用资源的政策意图,使开采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杜绝损失浪费。

(三)健全并完善我国资源税的分享体制。

把资源税由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机制落到实处是当前改革的当务之急。这可从以下两个具体层面操作一是在资源税的政策上,由中央统一制定、管理,分配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二是在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体制上,将现行的所有的资源税收分别由国、地两个税务系统征收改为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然后按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分成,具体分成比例根据各地资源开采及环境保护等相关因素分别确定。这种做法既反映了资源作为国家所有的属性,又充分发挥了资源税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价值,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

{四)在完善税制层面统筹考虑资源税制度改革税收对资源的调节,不仅限于资源税一个税种。

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预期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同时对主动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就更加的有助于节制资源过度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节能减排设施。可见,应通过建立健全资源税收制度体系,把税收对资源的调节作用提高到新的水平。

(五)对有关资源利用的新技术给予税收优惠对于有关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进出口及其产品销售,在进出口税收管理、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等方面,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对进行资源勘探取得的收入,应允许差额征税。对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的、基础性的资源勘探收入,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资源开采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所提高。

资源税改革后,短期内资源价格会有一定上涨,资源税税负一部分由开采企业承担,一部分转嫁给了资源消耗企业。对于政府限价的部分资源产品,在政府未调价之前,则完全由开采企业承担税负,无法转嫁。如果市场价格更多地取决于国际市场定价,那么资源税的转嫁就不一定会取得成功,因为资源的利用者可能采取进口替代的方式,如果资源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而且具有国内市场定价能力,那么,这样的资源企业将很容易将税负转嫁出去。从长期看,资源价格上涨幅度很低,税负转嫁给资源消耗企业的程度会很有限,主要由开采企业承担,为了消化资源税负的影响,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减少资源浪费现象。

当资源税改革导致资源采购价格提高后,资源消耗企业短期内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加大已利用资源的循环回收力度,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从长期看,随着节能降耗技术的改进,综合回收率提高,替代品(如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资源)的开发和生产,会刺激新型资源行业发展。这些举措可加速对高耗能产业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减少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消费者是资源税率上调后资源性产品成本上升的终端承受者,资源税对消费者的影响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政府对资源的征增加后,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将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在消费者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其实际购买力将会下降,从而导致对资源性产品的购买力减少,这就是收入效应;资源税上调给消费者带来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资源性商品的价格相对上涨,消费者降低了对该商品的偏好,转而购买其他相关但价格相对要低的商品同时,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生活保障制度予以支持。对于低收入阶层,资源税改革可能对他们的基本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仍有必要通过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帮助。

披露,7月份,新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收入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05.90%。今年6月,新疆地税局曾对当月开始实行的油气资源税改革做了调研评估,经初步测算,实行“从价计征”后新疆油气资源税每年将增收32亿元。因此,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要从构建激励性财政体制的目标出发,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

夺这些市场份额。但其影响程度有限。首先,我国每年进口的资源类商品数量大,已接近我国进口总额的1/3,特别是我国出口贸易半壁江山的加工贸易,所要的原材料绝大多数来自国外,不会受国国内征收资源税的影响:其次,新的源税税率低于国外发达国家,国外一些源出口大国,资源税率一般都在10%上,我国提高资源税,也低于这一水平如,新疆原油、天然气税率为5%,因此会给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带来较大负担。且从长远看,以提高资源税的方式限制缺资源出口利大于弊,它可以促进企业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性产品的附加值而不是一味地出口初级产品。

资源税改革属于制度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合理的资源税税负水平和资源价格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前提。为了减少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负而影响,要特别注意资源税改革时机的把握问题,在带来中长期利好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短期的不利影响。从短期来看,资源税改革可能导致的物价水平上涨是最值得探讨的问题。资源税改革无论是在经济繁荣时期,还是在经济低迷时期,正常情况下,都会带来物价水平的高涨。从表面上看,经济低迷期物价上涨压力较小,较适合资源税改革。但事实上可能不是如此。

在经济低迷期,各种市场主体消化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成本上升因素的能力较弱,资源企业与相关企业和行业的发展都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其结果很可能是影响经济的进一步回暖。最为理想的资源税改革环境是物价水平较为平稳和经济较为稳定的时期。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要等来这样的时期是非常闲难的。现代经济常常是在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之间不断地进行交替。想来想去,资源税改革还是在经济相对比较景气的阶段推行较好。较好的宏观经济具备较强的改革不利因素之消化能力。当然,严重通货膨胀出现的背景同样不适合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需要谨防资源价格上涨与信贷投放量巨大所带来的通货膨胀的螺旋式攀升作用,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必须错开较为严峻的物价上涨时期。资源税改革还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源商品价格的确定还受到国际市场的制约。如果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生产成本就无法通过资源商品价格上涨而得以消化,那么资源开采和生产企业的生存就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就业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资源税下调,一般说来,会带动下游产品价格的上涨。资源产品价格上涨,需要考虑企业和个人的可承受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说,资源产品价格上涨是不合理的资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回归过程。而在价格形势严峻的今天,要沣意正常的资源产品价格上涨与通货膨胀的区别,防止因此贻误资源税改革良机。资源税改革之后,拥有较多资源的地方财政收入将会提高,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要从构建激励性财政体制的目标lh发,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从长期来看,我国还需要改变资源税主要是地方税的做法,为未来资源税收入提高之后,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力预留必要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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