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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权论文文献(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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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权论文文献(优秀14篇)
2023-11-20 06:42:46    小编:ZTFB

时光荏苒,转眼间已经到了总结的时候了。在总结中,我们可以适当地引用一些相关的研究或专家观点来支持自己的结论。参加一些总结交流和分享的活动,可以借助他人的意见和建议来提升自己的总结能力。

侵权论文文献篇一

6月,游戏《热血传奇》运营商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发现网上存在该游戏的私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知其出租的服务器被租用者用于运营《热血传奇》盗版游戏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然将九十余台服务器出租,并通过其开设的“爱我私服网”公然为服务器租用者提供软件支持、客户端链接和广告宣传平台,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元。1月,检察机关就上述侵权行为,依法对龙联公司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于202月25日做出判决,责令被告龙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总计20余万元;判处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海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侵权论文文献篇二

众多娱乐节目中,由浙江卫视打造的《中国好声音》脱颖而出,让其他花哨而山寨的选秀类节目一败涂地。不过近期,《中国好声音》因学员翻唱一首歌曲,招致了版权纠纷,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事情源于“好声音”学员李代沫在参赛时翻唱了《我的歌声里》这首歌,而这首歌的词曲是由签约于加拿大nerrwerk音乐公司的华人女歌手曲婉婷独立创作。由于《中国好声音》在翻唱“我的歌声里”这首歌时未向版权人或音著协提出申请,最终才出现了曲婉婷所在的环球唱片在网上公开发布律师函,指责李代沫未经授权在自己的mv和电视节目中使用版权歌曲,要求李代沫停止以任何形式演唱或使用《我的歌声里》。对此,《中国好声音》节目组则强调称“节目使用过的歌曲,我们会在音著协那边登记报备,一年结束后会一次性支付费用,并非故意侵权,只是价格还在洽谈中”。

对于这样一种**,我们其实并不陌生,因翻唱他人歌曲被指责侵权的事情屡屡发生。相信大家对旭日阳刚因在商业演出中翻唱汪峰“春天里”这首歌被指侵权的事件仍然记忆犹新。面对越来越多的同类事件,人们不禁疑惑:为什么唱歌也可能侵权?平时唱歌也不行吗?音著协在其中到底充当何种角色?种种疑问,实际上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读。

侵权论文文献篇三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郭俊峰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电话:1313103062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女,1960年1月28日生,××业主,住河北省××安洲街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

上诉人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金坂城”文字的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销毁已生产出来带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于法无据。

本案另一被告张××的“金坂城”商标是在2月12日申请注册的,商标局于6月21日核准注册的。而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10月14日注册了“金板城烧锅”和“板城烧锅”商标,张××的“金坂城”商标先于被上诉人“金板城烧锅”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商标的行为。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核准的时间是月1日,而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板城烧锅”商标是在年12月16日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驰是一种个案认驰,与国家商标局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范围、认定后的影响力都有所不同,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影响力相对来说影响较大。上诉人企业名称变更在先,被上诉人“板城烧锅”司法认驰在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保护在先的权利。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记,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一个记号,它主要由《商标法》进行调整。企业名称是区别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标志,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用以区别不同企业,它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商标与企业名称在流通领域的最终功能都是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与经营者。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核,其使用其企业名称是合法的,而且其在经营过程中没有突出使用“金坂城”文字,而是将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整体使用的,也未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与被上诉人所有的“板城”、“板城烧锅”、“金板城烧锅”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论从字形、读音、含义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金坂城”是三个字,被上诉人的商标是2个字、4个字和5个字。“金坂城”三个字中的“坂”是土字旁,而被上诉人的商标中“板”是木字旁。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在主观上无恶意,行为上无过错,且取得程序合法。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邯郸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没有过错的。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于不同的法律授权,两种权利没有强弱和高底之分,目前不存在一种权利可以限制另一种权利的法律依据。细究下来,却是分级管理的工商登记与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没有联网进行审查,现行的法律法规滞后于新形势的需要所造成的。这个责任不应由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没有在其加工的产品上突出使用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使用冲突是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时,应综合考虑行业、地域、消费群体、商标与字号相同或近似的程度、先权利的驰名或知名程度、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认定此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三是将名称字号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结果。

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将其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所提供白酒不能证明就是。

2、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提供几份证人证言,但是。

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几份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家,是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正常的使用,并没有将“金坂城”文字以区别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的'方式在商品上突出、醒目的使用,以达到商标标识的作用,所以不构成侵权。

三、被上诉人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诉求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是商标侵权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诉,民事诉讼不能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是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四、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受商标持有人张××以及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加工“金坂城”系列酒的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上诉人不销售加工灌装的成品酒。

1、上诉人接受张××的委托为其生产灌装白酒的,张××是“金坂城”注册商标持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

2、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生产加工委托书,该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受张××的委托加工的。一审判决书(第10页),认定该份证据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张××并不否认这份协议真实性,另外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和证据5也可以得到认证。证据4是上诉人与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协议,该份证据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受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加工的酒只有张××有权进行销售。上诉人无权销售也没有销售加工灌装的成品酒。

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河北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冀委托()-3号可以证明,这份证明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上诉人与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并非该合同没有履行。

4、上诉人没有参加8月份在石家庄举行的北方糖酒会,更没有销售给苏××酒,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此予以否定,庭审中出示的白酒不能证明就是上诉人生产的。

假设苏××从上诉人购买过酒,应该由购货发票,仅凭几张照片以及几张名片就作出上诉人向苏××销售了白酒的判断,让人匪夷所思。

相反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却没有得到认定,上诉人提供了苏××出示的收据以及图片,证明苏××其实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化“板城烧锅酒”的总代理商,全部销售被上诉人生产的系列酒,苏××与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苏××也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被告,对此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从一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法律责任来看,显然属于地方保护性的恶意管辖。

五、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加工“金坂城”系列酒是受张××以及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加工的,张××对“金坂城”商标享有专有权,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有酒类生产、销售许可证。上诉人只负责生产加工,并没有销售白酒。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举证,法院不应该代替当事人举证。上诉人在2005年12月6日变更企业名称的,截止到一审判决作出之日(7月10日)不足三年时间,而一审判决书(第11页)却认定上诉人侵权已达四年多,没有法律依据。

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商标侵权案件)没有管辖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姑且不论上诉人或其他人是否有商标侵权的法律事实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承德市均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不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所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苏××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出的第二被告,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在承德市中级法院非法立案。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图片以及苏××出示的收据),证明苏××其实是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化“板城烧锅酒”的总代理商,全部销售被上诉人生产的系列酒。被上诉人设计的苏××与其存在共同利害关系,第二被告苏××不可能与第一被告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因为第二被告与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业务往来,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目的是想通过第二被告苏××改变管辖权,实现在承德市中级法院非法立案,从而进行地方保护。

最后从判决的结果来看,也印证上诉人的主张,一审判决没有让苏××承担任何责任,这个判决的结果实现了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想在本地法院审理该案的目的,一审法院也全部支持了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而是以保护自已地方企业为目的作出的损害其他地方企业的恶意判决。

七、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作出认定,实属违法。

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11组证据,且都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一审法院判决书都没有做出认定,并且没有阐明没有采纳的理由,相反被上诉人没有证据的主张都被采纳,显然有悖《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是赤裸裸偏袒地方企业的违法判决。

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1、一审判决书(第2页),204月25日本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张××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时第一次庭审已经结束,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没有权利再申请追加被告。

2、被上诉人将“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作为证据提交到一审法院已超过举证期限。被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没有提交该份证据,而是在08年4月25日开庭时当庭提交的。上诉人的举证期限截止到月19日,被上诉人的举证期限也应最晚在11月19日之前,而“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在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3、“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在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2007年10月8日起诉的,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起诉时,“金坂板”商标是否侵权尚未定论,被上诉人此时起诉属于恶意诉讼,滥用民事诉权,为求不法、不当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受他人委托加工“金坂城”系列酒的行为不侵犯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权,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变更是经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也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

侵权论文文献篇四

摘要:如果充分利用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中的相关规定,google公司完全可以在不屏蔽存在的搜索引擎都将无法继续生存了。显然,这样的结果并不合乎情理。互联网的内容浩如烟海,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搜索引擎还无法做到识别正版和盗版网页,如果强行要求搜索引擎只能提供完全合法的网页作为搜索结果,势必大大影响互联网的发展。因此,在搜索结果中发现侵犯网页,搜索服务提供商并不必然构成侵权,这就是著名的互联网版权避风港规定。

问题二:哪些情况下,google的搜索结果中含有侵犯著作权的网页构成侵权?

在前文所述的案件中,google公司就是因为没有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而被起诉的。版权避风港的法律原理是不知者不罪,当搜索服务提供商不知道自己的搜索结果中存在侵权网页的链接时,其显然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当别人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搜索结果中存在侵权链接时,其如果不进行删除链接,显然就是在帮助侵权网站侵权了。

答:前文所述案例显然就属于这种情况,就笔者的经验看,依据相关的新闻所介绍的内容,本案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存在一定争议,法院未必会判决其竞争对手的网站构成侵权,或许google也是因此才没有删除其竞争对手的网页链接。但也正因google没有删除链接,其才被作为连带责任被告卷入了此诉讼。google的困扰是,其经常会遭遇类似情形,如果不删除争议链接,可能被卷入诉讼,既费时费力又有损公司形象,如果删除,则可能对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同时还会损害用户体验,影响其核心竞争力。

笔者建议包括搜索服务提供商以后收到此类存疑的侵权通知时,可以利用我国法律中相关的“反通知”规定解决此问题。操作方法如下:google如果收到版权人的侵权通知,告知其某链接侵权,应当将通知转送争议链接指向网站的经营者,在本案中,就是原告的竞争对手。如果其收到google的通知后,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也向google提供其网站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和反对屏蔽通知的,google只需将该通知送达版权人,就无需在其搜索结果中继续屏蔽此网站的链接。原告的竞争对手的反对屏蔽通知就被称为反通知,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反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版权人无权再次要求google在其搜索结果中继续屏蔽此网站的链接,从而也就避免了诉讼。

此方法对于类似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以适用,此次案件中,如果google按照笔者的建议操作,可能其就不会卷入此诉讼了。

来自:/。

侵权论文文献篇五

2.能引用资料编制科学小报。

知识与技能。

1.知道人类利用遗传学知识,改善了人类生活并促进了生产;

2.知道生活中很多的农作物也是变异的结果。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提供自己获得的资料,表达自己的想法,分享他人的智慧,体验合作的快乐;

2.感受科技的神奇和美妙;

3.知道科学家为了研究遗传和变异,进行了艰苦不懈的探索。

教学重难点。

重点:对于遗传和变异的探索过程。

难点:采用人工进行变异的好与坏。

教学准备。

相关图片、材料,孟德尔的故事,袁隆平的故事,学生准备小报资料。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效果分析。

一、调动学生已有经验,导入新课。

1.我们已经学习了生物的遗传和变异现象,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后代长的`既像父母,又稍有不同呢?我们一起来探索遗传和变异的秘密吧!(板书课题)。

二、了解孟德尔的故事。

1.你知道现在遗传学之父是谁吗?

2.学生讲故事。

3.你听了孟德尔的故事有什么想法呢?试着对实验结果作出你的解释。

4.学生小组交流后再全班讨论。

5.但是后来的研究者又发现,用孟德尔的研究理论不能解释另一些现象,究竟是什么现象呢?请一个同学继续讲故事。

6.你对这个现象有什么解释?

7.教师小结:孟德尔的研究理论只解释了生物间的遗传现象,并没有提到生物自己也可能会产生变异的现象。

三、了解袁隆平的故事。

1.我们国家有一位水稻专家,他解决了世界农业科研难题,他就是我国著名的水稻专家袁隆平。

2.谁知道袁隆平的故事?请同学给大家说说。

3.袁隆平在他的实验中求的是遗传还是变异?为什么说他解决了世界农业科研的难题?

5.学生回答。

6.这些都是经过改良的品种,你还了解哪些农作物的新品种?

四、小课堂大辩论。

1.讲解要求:本次的辩论会辩题是食用人工变异的食物是否合理,正方观点是合理,反方观点是不合理。辩论双方各3人,准备时间是5分钟,观点陈述为1分钟,自由辩论时间是10分钟,最后陈述时间为1分钟。下面所有的学生都是评委,要投票选出获胜方。有理不在声高,要以理服人。

2.分组辩论赛。

3.总结:这次的小课堂大辩论的获胜方是*方。在现实生活中,合理利用科学技术才能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1.要求:小组为单位,分工合理,时间为一星期,在全班评出最优秀奖给予表扬。并且利用墙报进行展示。

侵权论文文献篇六

(1)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情势。域名的冲突在于,尽管商标的地域性以及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以及平共处,但在com域下,1个域名在世界规模内只能为1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含两种情况:1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者比较知名的商标或者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者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外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力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没有故意“抢注”,是因为域名的独一性以及“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防止地与知识产权人产生权力冲突。

这类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形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动的呈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1些极具讥刺象征的事件,如域名轨制创设之初负责全世界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世界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二nic)的域名就曾经1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1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出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良多国家,乃至返销中国。近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著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受到抢注。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阅读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份(又称“锚”),另外一个网页或者者网页的另外一部份内容就出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公道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由于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然而,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别人注册商标或者驰誉商标设为链接,采取深度链接或者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类行动就有借别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添自己点击率以及阅读量的“搭便车”的嫌疑。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1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写其网站,包含网主的基本情况、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以及商标价值的降低,终究将侵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

再次行动人的损害行动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络。最后要有侵权行动人的主观错误。相对于的短时间内对于现有的触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鉴戒触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法子,通过明确推定合用《民法通则》、《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尤其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3类。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含:休止损害行动;赔礼报歉、解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可参照《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休止在电子商务流动中的商标侵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规模内处以必定数额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由于我国并无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动人应承当的刑事责任,所以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中关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和产品”的相干规定,对于已经形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法行动特征的商标侵权行动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换合作因为网络传布的特性,时空以及地域的限制逐步被打破。各国知识产权法律轨制的制订以及修改基本上都从初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全面趋同。因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商标权,必需调和各国韵相干立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以及调和,踊跃介入商标权国际维护规则的制定以及修改。

侵权论文文献篇七

三十余项专利技术,近年来五龙在电梯制动器市场迅速跻身领军团队,产品常年供应德国西门子等多家国际著名公司,去年年初刚落成的超级摩天大楼迪拜塔扶梯上也有五龙的制动器产品。随着市场的逐渐扩大,他们的长期客户每个季度定单都是成倍增加。

夏天,五龙发现一家位于广州的美资企业客户的定单出现反常,数月来的定单一直停留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水平上,与实际的市场需求情况相差甚远。经调查核实,发现这家美资企业厂房内出现了大量安徽广德县康利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并且与五龙的“一种双推电磁铁新型减震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描述基本类似。于是,20底,五龙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递上了状书,踏上了专利维权之路。

侵权论文文献篇八

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各方面的不同,当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竞合时,权利人应当结合自己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和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案情,选择有利于实现权利保护的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8月1日至8月10日,章某某在上诉人杭州hf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f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202月24日,hf公司与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章某某应遵守hf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泄露hf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得转让hf公司的业务;hf公司支付给章某某的工资包括每月100元的保密费,即竞业禁止补偿;在离职后两年内,章某某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或开办业务相同的公司,否则章某某应退还保密费并赔偿给hf公司信息损失费元。

201月31日和201月21日,hf公司与章某某就完成年和年的销售指标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章某某完成销售额为300万元,纯利润为41万元;章某某的个人提成为每个季度回收纯利润的1,分别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发放,在年底完成个人纯利润指标时发放等。2008年4月25日,章某某从hf公司处领取第一季度个人提成款6700元。2008年8月6日,章某某从hf公司处领取第二季度个人提成款4975元。2008年12月12日,章某某从hf公司处领取第三季度个人提成款7950元。

2008年9月3日,杭州fg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g公司)成立,其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何贤菊与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13日至2008年12月9日,fg公司五次向hf公司购买产品。章某某代表fg公司在《销售出库单》上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hf公司、章某某、fg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hf公司与章某某在年8月19日至2009年3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年2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也显示,双方存在保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hf公司指控的章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行为,hf公司有权选择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法律关系提起侵权之诉,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章某某、fg公司的答辩意见,其认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之一是hf公司不具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又称未披露过的信息专用权,是hf公司权利的具体内容,也是判断章某某、fg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hf公司是否拥有商业秘密关系其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经营信息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只有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特定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才属商业秘密。根据hf公司的起诉状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hf公司认为章某某、fg公司构成侵权的主要事实理由是章某某将其掌握的hf公司客户资料、销售信息泄露给fg公司,而fg公司利用该信息从hf公司处获得产品并转出卖给hf公司的客户。hf公司并没有说明并举证证明其客户资料和销售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说明并举证证明客户资料和销售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这使得难以圈定hf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在缺乏具体的商业秘密权利内容这一参照物的情形下,章某某、fg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难以通过比对得出结论。因此,hf公司要求章某某、fg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5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hf公司既然选择了侵权之诉,那么涉案竞业禁止补偿金返还和相应的信息费赔偿必须以hf公司存在商业秘密为前提。在hf公司不能说明并举证证明其具有商业秘密权利内容的情形下,其要求返还竞业禁止补偿金5400元和赔偿信息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同样应予驳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hf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hf公司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对上诉人所拥有的客户资料、销售信息认定为不属于商业秘密是错误的。首先,上诉人所拥有的客户资料、销售信息等资料具有实用性,能给其带来经济利益和潜在的竞争优势。上诉人是一家以代理销售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公司,其拥有的一切客户资料、销售信息均为成立以来长年积累而成。公司的收益是通过这些客户资料和销售信息而经营所得,故当被上诉人将公司的经营信息及客户信息恶意透露给fg公司时,势必造成上诉人订单明显减少甚至没有,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这充分证明这些客户资料、销售信息等资料具有实用性,能给上诉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潜在的竞争优势。其次,上诉人拥有的客户资料、销售信息不为公众知悉。同时,上诉人制定了具体的保密措施,使得这些客户资料、销售信息具有不为外人知悉的属性。综上所述,上诉人所主张的客户资料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原审认定其不属于商业秘密明显错误,故请求:撤销(2009)杭西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hf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章某某、fg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hf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对此,法院认为,hf公司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指控章某某、fg公司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负有承担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存在之举证责任,即hf公司须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章某某、fg公司擅自披露或使用了该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但一方面,hf公司既没有对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及其内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导致无法确定hf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涵及保护范围,进而不能判定其所主张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另一方面,hf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章某某、fg公司存在将产品出售给其所主张的客户,实施了其所称的侵犯经营信息的行为。因此,hf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均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十分常见,但两者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各方面均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权利人能够根据案情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诉讼请求主张权利的保护。在以上诸多要素中,由于两类诉讼在“构成要件”上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归责原则,对权利人的影响最大,并将直接影响到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诉讼结果。

侵权之诉。对于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我国法律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民事责任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员工不正当的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损害了企业的知识产权;(2)损害事实的存在。即由于员工不正当行为的存在,给企业造成了现实的或者潜在利益的损失;(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行为人对于其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可见,由于商业秘密的隐蔽性,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往往都是在相对隐蔽的条件下进行,这就对权利人对被控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尤其是主观上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权利人无法对上述证据提供充分证据而败诉的案件也十分常见。因此,在选择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时,权利人应当对其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充分的估量,在确有可靠的证据时,再提起侵权之诉。

违约之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本法规定接触劳动合同,或者违法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相对于侵权之诉来说,违约之诉在构成要件的举证和责任的构成要容易得多。一般来说,一项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一般有以下三个要件:(1)企业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这就需要权利人对主张保护的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以及权利人对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提供相应的证据;(2)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定有有效地保密协议或者含有保密协议的劳动合同,这是企业提出违约之诉的基础;(3)员工实施了违反合同义务,即员工实施了泄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中,hf公司选择以侵权之诉进行商业秘密权的维护,就必须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证明责任原则对当负有承担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存在之举证责任。但hf公司既没有对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及其内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章某某、fg公司存在将产品出售给其所主张的客户,实施了其所称的侵犯经营信息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hf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故对hf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由于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各方面均有所不同,当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竞合时,权利人应当结合自己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和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案情,选择更有利于实现权利保护的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的保护,将达到事半功倍的诉讼效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规定:“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可见,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在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之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竞合时,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其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本案中,hf公司指控的章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顾hf公司有权以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法律关系提起侵权之诉,无需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也是实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本案中,hf公司控章某某、fg公司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负有承担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存在之举证责任。但本案中hf公司既没有对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及其内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章某某、fg公司存在将产品出售给其所主张的客户,实施了其所称的侵犯经营信息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hf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故对hf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侵权论文文献篇九

住址:(略)邮编:(略)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海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地鸡毛》;。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地鸡毛》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一地鸡毛》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

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震云诉讼代理人:杨黎明汤兆志。

20xx年五月二十八日。

侵权论文文献篇十

答辩人:王某。

答辩人现因(201x)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3号案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是个小个体户,本案销售的是自己从浙江省东阳市。

南马镇花园红木家具城某档口所购买的小传统工艺品。

无丝毫蛛丝马迹显示本案小工艺品即为原告之作品或作品之复制件。

答辩人是正当经营谋生,答辩人无能力作出判断本案原告所指之商品即为侵犯原告著作权之复制品。

请原告向法庭及答辩人授课:“什么技能技巧可以判断出本案商品即为侵犯著作权之复制品”

本案弥罗佛之形象,中华渊源流长,现许多寺庙均有类似佛像存在。

故此佛像形象非原告之发明创造。

正如兰花有数千个品种般。

本案原告之宝贝形象,或者类似原告之商品(或产品),中华各处遍地“开花”,也应当有数千个品种。

要求商家在艺术品鉴定专家的指引下进货做生意,商家焉能有“活路”?

何况,本案答辩人所售之商品未标明生产地、生产厂家、生产人等,焉能联想到与原告相关联?除非全中华仅原告一人创作此类型工艺美术作品。

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假设本案原告之作品受《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严密保护,因本案答辩人所售商品并无署名,不存在假冒“大师”作品,亦应当免予民事或行政责任。

如果本案原告生财有道,中国《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两相比较,中国著作权人之财富应当显著大于中国商标权人之财富。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庭考虑现今社会生意难做、民生维艰,依法公断。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201x年10月14日。

商标侵权答辩状【2】。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

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xx年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12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201x年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201x年度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1x)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1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1x年3月日。

民事答辩状范例【3】。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楼图书市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4份;。

2.证据7份。

侵权论文文献篇十一

住址:(略)邮编:(略)电话:(略)。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海住所:(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坚硬的稀粥》;。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坚硬的稀粥》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近期原告在互联网被告的网站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登载。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坚硬的稀粥》享有的使用权和获酬权。

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蒙诉讼代理人:杨黎明汤兆志。

20xx年五月二十八日。

侵权论文文献篇十二

大概当今所有的研究生毕业论文都会经过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检测”,即便最后不被盲审。这个系统的初衷其实是很好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即将踏入中国科研界的硕士研究生们一个警示作用:杜绝抄袭,踏实学问。但正所谓“世界万物,有矛就有盾”的哲学观,中国知网的这个“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并不是完善的。原因有二,其一是目前的图文识别技术还不够先进;其二是目前的机器识别还达不到在含义识别上的智能化。求索阁一贯的观点就是“战略上蔑视,战术上重视”和“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要破敌,必先知敌;要过学术检测这一关,当然必先了解这一关的玄机。

一、查重原理。

1、知网学位论文检测为整篇上传,格式对检测结果可能会造成影响,需要将最终交稿格式提交检测,将影响降到最小,此影响为几十字的小段可能检测不出。对于3万字符以上文字较多的论文是可以忽略的。

对比数据库为: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个人比对库,其他比对库。部分书籍不在知网库,检测不到。

2、上传论文后,系统会自动检测该论文的章节信息,如果有自动生成的目录信息,那么系统会将论文按章节分段检测,否则会自动分段检测。

3、有部分同学反映说自己在段落中明明引用或者抄袭了其他文献的段落或句子,为什么没有检测出来,这是正常的。中国知网对该套检测系统的灵敏度设置了一个阀值,该阀值为5%,以段落计,低于5%的抄袭或引用是检测不出来的,这种情况常见于大段落中的小句或者小概念。举个例子:假如检测段落1有10000字,那么引用单篇文献500字以下,是不会被检测出来的。实际上这里也告诉同学们一个修改的方法,就是对段落抄袭千万不要选一篇文章来引用,尽可能多的选择多篇文献,一篇截取几句,这样是不会被检测出来的。

4、一篇论文的抄袭怎么才会被检测出来?知网论文检测的条件是连续13个字相似或抄袭都会被红字标注,但是必须满足3里面的前提条件:即你所引用或抄袭的a文献文字总和在你的各个检测段落中要达到5%。

二、快速通过论文查重的七大方法。

方法一:外文文献翻译法。

查阅研究领域外文文献,特别是高水平期刊的文献,比如science,nature,waterres等,将其中的理论讲解翻译成中文,放在自己的论文中。

优点:1、每个人语言习惯不同,翻译成的汉语必然不同。因此即使是同一段文字,不同人翻译了之后,也不会出现抄袭的情况。2、外文文献的阅读,可以提升自身英语水平,拓展专业领域视野。

缺点:英文不好特别是专业英文不好的同学实施起来比较费劲。

方法二:变化措辞法。

将别人论文里的文字,或按照意思重写,或变换句式结构,更改主被动语态,或更换关键词,或通过增减。当然如果却属于经典名句,还是按照经典的方法加以引用。

优点:1.将文字修改之后,按照知网程序和算法,只要不出现连续13个字重复,以及关键词的重复,就不会被标红。2.对论文的每字每句都了如指掌,烂熟于心,答辩时亦会如鱼得水。

缺点:逐字逐句的改,费时费力。

方法三:google等翻译工具翻译法。

将别人论文里的文字,用google翻译成英文,再翻译回来,句式和结构就会发生改变,再自行修改下语病后,即可顺利躲过查重。

优点:方便快捷,可以一大段一大段的修改。

缺点:有时候需要多翻译几遍,必须先由中文翻译成英文,再翻译成阿尔及利亚语,再翻译成中文。

方法四:转换图片法。

将别人论文里的文字,截成图片,放在自己的论文里。因为知网查重系统目前只能查文字,而不能查图片和表格,因此可以躲过查重。

优点:比google翻译法更加方便快捷。

将某些参考引用来的文字通过word文档的形式插入到论文中。

优点:此法比方法四更甚一筹,因为该方法日后还可以在所插入的文档里进行重新编辑,而图片转换法以后就不便于再修改了。

缺点:还没发现。

方法六:插入空格法。

将文章中所有的字间插入空格,然后将空格字间距调到最小。因为查重的根据是以词为基础的,空格切断了词语,自然略过了查重系统。

优点:从查重系统的原理出发,可靠性高。

缺点:工作量极大,课可以考虑通过宏完成,但宏的编制需要研究。

方法七:自己原创法。

自己动手写论文,在写作时,要么不原文复制粘贴;要么正确的加上引用。优点:基本上绝对不会担心查重不通过,哪怕这个查重系统的阈值调的再低。缺点:如果说优缺点的话,就是写完一篇毕业论文,可能会死掉更多的脑细胞。呵呵。。

三、几个查重网站与软件。

之前,自己尽量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先查重一次。有需求就会有商机,下面介绍几个这样的网站,基本上是10元/万字。

查重网站:paperpass、copycheck、paper119。

查重软件:rostcm。

侵权论文文献篇十三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授权,擅自依据仁爱版英语教材编写了配套的《学习总动员》(延边人民出版社出版)等系列侵权教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闻出版总署20xx年8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及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20xx年2月28日《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主动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进行著作权侵权赔偿。

本人代表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以解决从20xx年5月份至10月份3个学期侵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的问题。

同时,本人谨代表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体同仁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及全体员工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以此著作权使用费取得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谅解!同时承诺从今往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开发、编写侵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的`产品。

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2日。

侵权论文文献篇十四

答辩人: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xx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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