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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法规与行政执法(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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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法规与行政执法(优质17篇)
2023-11-20 18:09:19    小编:ZTFB

环境是人类生活的外部条件,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有重要影响。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有系统性的思考和分析。请大家认真阅读以下总结范文,相信会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一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

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填写应当包含的三部分,即 、 和 。

3.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 和 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 手势信号执行。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 ,出示全国统一的 证件。

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 ,文头应与 一致。

7.《交通行政执法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8.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 、 。

9.、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1.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包括 。

2.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 。

a、书证;b、物证; c、视听资料;d、证人证言;e、当事人的陈述;f、鉴定结论; g、勘验笔录、现场笔录;h、证据保存清单。

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或检举,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正: 。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e、超越或滥用权力的;f、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 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 。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

a、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b、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c、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d、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e、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戴围巾、耳套; b、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c、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d、佩戴有色眼镜。

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

a、双手抱胸;b、翘二郎腿;c、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d、打哈欠、伸懒腰等;e、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f、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a事实、b理由、c依据、d处罚内容,d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e、诉讼的权利。

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b、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c、身体同时向左或右转体45度;d、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e、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10.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

a、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机关管辖;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c、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d、定性是否准确;e、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f、行政处罚是否适当;g、办案程序是否合法;h、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1、根据《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阳光耀眼的路面执法时可以佩戴墨镜。( )

2、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制发《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路政人员治超工作中,发现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运输的是整车鲜活农副产品,应当放行。( )

5.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

6.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

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剃光头,但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

8.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宝依据,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9.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路政管理大队的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

10.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后放行。( )

1.升国旗和奏国歌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怎样做?

4.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有哪几种?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二

行政执法规范培训是政府部门为了加强公务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而开展的一项配套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量越来越大,执法力度越来越强,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培训刻不容缓。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的执法能力,使其有效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权责分明、规范文明,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安宁。

第二段:培训内容及学习的体验。

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执法准则等知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与讨论。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我们深入了解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要求和技能要领。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不断了解和掌握执法过程中的流程规范、执法程序、执行实践,形成执法工作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让我们更加清晰了解执法没有绝对的权力,而是必须在法律规范和监督制约下进行,将行政执法与法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段:培训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有效性提升的影响。

通过本次培训,我更加深刻意识到,合法、规范执法既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必需。在行政执法中,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需要更加注重程序规范、问责与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法律论理知识,提高执法效果与公信力。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我们更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注重证据收集、证据保护、程序规范,做到权与责相一致,保障社会平稳发展。

第四段: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的重要性和意义。

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治理国家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必要环节。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加强法律基础、文化素质,形成执法习惯和行为规范。同时,要加强监督制约,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提高社会监督和参与,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第五段:总结。

总而言之,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是维护法制社会建设和司法公正的必经之路。通过本次培训,我对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认识到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尽责、守法。同时,我们也深知在实践应用中会面临各种问题和困难,我们希望能够在更多的学习交流中,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有效化和人性化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下同)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经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合法委托、可以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由该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委托执法。

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

委托执法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法没有禁止,并且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

(二)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具有行使相应职权的能力,并不得将被委托的事项再行委托;。

(三)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代表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作出统一规定的,持证人员所在机关应当到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对持证执法未作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均应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前,应当接受本岗位专业法律培训和综合执法培训。未按规定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四)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依据赋予的权限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法、适当,不得滥施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扣留财物,应当按规定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工作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应当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并听取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和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统一佩戴标志的,还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或者不说明依据的行政执法有权拒绝。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和机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告知其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具体期限和机关;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行政执法,应当会同当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不予配合或者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的,其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提出宣传贯彻方案,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行政执法协调。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主持协调:

(一)对同一执法依据理解或者执行不一致的;。

(二)发生行政执法管辖权争议的;。

(三)对同一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矛盾。

第二十三条主持协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难以作出协调决定的,应当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解释的,由主持协调的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逐级报请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协调结果由作出协调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文件发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执行。

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章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各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

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有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核发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程序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以及行政执法证件、标志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七)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二)调阅有关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考核行政执法人员;。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作调查;。

(五)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依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备案审查机关认为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责令发布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暂停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吊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执行前款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书的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三)擅自脱岗、失职或者玩忽职守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卡或者对抵制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行为。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前条所列行为,是二人以上共同作出的,依其各自责任大小,分别处理。

因领导者干预导致执法错误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者的违法干预不提出纠正建议而仍执行的,应当承担责任;提出纠正建议因领导者不予采纳而导致执法错误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违反本条例,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放弃监督或者越权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放弃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水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保证民众的日常生活水平和健康,供水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参加供水法规培训的机会让我深刻认识到供水行业的重要性以及法规对供水行业的指导和保障作用。在本次培训中,我收获颇多,从中认识到了供水法规的重要性,并对供水行业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了解。

首先,本次培训让我认识到了供水法规的必要性。供水是人类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而法规则是保障供水质量的基础。通过学习供水法规,我们了解到供水的标准和规定,从而可以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比如,水质标准的制定确保了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水量的计量规定保障了供水公平和合理,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则是供水行业的基石。只有遵守供水法规,才能保证供水行业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质量的稳定,维护人民的生活利益。

其次,参加培训让我进一步了解了供水行业。供水行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包括水资源、供水设施、水处理、管网等多个环节。通过本次培训,我了解到了供水行业的运行机制、技术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知识不仅拓宽了我的眼界,更提高了我对供水行业的认识和对供水工作的理解。我深刻认识到,供水行业的运行和管理需要专业知识和技巧的支持,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此外,培训过程中我还学到了很多实用的技能和方法。供水行业的工作需要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应急情况,而这些技能的掌握是非常必要的。我学到了如何避免供水设施的污染,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供水设备,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如何组织救援和应对突发事件。这些技能对我个人和我所在的单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培训,我不仅知道了应该如何做,还学会了实践,提高了自己的应对能力和专业水平。

最后,通过与其他同行的交流和学习,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培训班上,我有机会与其他来自不同单位的人交流分享经验。他们工作中的实用技巧和经验对我来说是非常宝贵的。通过交流,我发现自己在某些方面的知识储备和工作能力还有待提高。这让我更加意识到,供水行业是一个不断进步和学习的行业,只有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才能适应供水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总之,参加供水法规培训是一次收获颇丰的经历。通过培训,我认识到了供水法规的必要性,了解了供水行业的运行机制和技术要求,学到了实用的技能和方法,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我将会把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能力,为供水行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期待未来继续接受更多的培训机会,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供水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五

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而行政执法的规范则需要依靠一系列法规来约束和规范。作为一个行政执法工作者,我深感行政执法法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学习和实际工作中的体验,我对行政执法法规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阐述我对行政执法法规的认识和思考。

首先,行政执法法规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是政府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而法规则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和约束。行政执法法规的出现和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和统一执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和健康。

其次,行政执法法规的制定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需求。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需要日益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而法规则是对实践的总结和规范。因此,制定行政执法法规需要深入了解社会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将执法工作与实际需求相结合,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只有将法规制定得具体、明确、可操作,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实践,发挥法规的作用。

第三,行政执法法规的适用需要因地制宜,灵活处理。法规有其普适性和规范性,但在具体落地时需要注意因地制宜、灵活处理。不同地区和环境下的执法情况各异,法规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灵活处理。只有熟悉地方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解决方案,才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执法效果。

第四,行政执法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至关重要。行政执法法规的实施需要广大执法工作者的理解和贯彻,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加强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会等活动,加强执法工作者对法规的理解和掌握,推动其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同时,也需要通过媒体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宣传和普及法规知识,增强公众对法规的认知和遵从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法规的氛围。

最后,行政执法法规的落实需要各方合力。行政执法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和人员,法规的落实需要各方的合力配合。政府部门需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执法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正确运用法规;公众也需要提高法规意识,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只有形成政府、执法人员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局面,才能够更好地落实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总之,行政执法法规心得体会是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对行政执法法规进行思考和认识的总结。行政执法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执法法规的作用,我们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明确的法规,并且在操作中因地制宜,灵活处理。同时,加强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法规的氛围。此外,也需要各方合力配合,共同落实法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六

行政执法是一项公权力的运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权力正确合法行使。而“行政执法规范培训”则是为了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规范意识、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保障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将介绍我在参加该培训中所获得的体会和心得。

段落2:改变认知。

通过参加行政执法规范培训,我收获颇丰。首先,我对执法规范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曾经以为遵守法律法规是执法人员的天职,但执法过程中很容易因一时的情绪或其他原因偏离法律法规,培训中给我深刻启示,使我深深地认识到执法规范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性。

段落3:提升能力。

其次,培训中实战演练环节让我真正体验到了行政执法的过程,发现自己在执行任务时还存在很多不足。而随着培训的深入,我们的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不仅从法律的角度学习更深刻,从人际沟通到调查取证,再到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技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段落4:有效沟通。

行政执法的成败不仅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更重要的在于其能否很好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培训中我们针对沟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实际训练,并通过模拟多种情境,让我们掌握了一定的沟通技能,这对于我们后续的工作也是非常有帮助的。

段落5:总结。

总之,参加“行政执法规范培训”让我受益匪浅。通过培训,我们不仅获得了执法规范的知识,也掌握了执法实战技巧,提高了执法效率。希望在未来的执法工作中能够更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保障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七

水是生命之源,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随着水资源日益紧缺和水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水法规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近期,我对一些相关水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深刻认识到了水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水是生命之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而随着人口增长和工业生产的不断扩张,水资源日益紧缺,水环境问题也愈发严重。水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护水资源、治理水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认为,水法规的制定不仅关乎当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更关乎子孙后代的利益。

尽管水法规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治理方面的一些空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法规存在执行力度不够、落地不彻底的问题。其次,一些水法规的制定过于抽象,不够具体,导致了执行和监管上的困难。此外,还有一些法规的对天气变化和地理环境的适应性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

通过研究一些水法规,我深刻认识到了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在实践中体会到了法规对于规范人们行为和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水法规给予我关于生活和工作的启示,让我明白只有在依法行事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社会做出贡献。

四、我对水法规的建议。

在实践中,我对水法规的完善和改进提出几点建议。首先,要加强对水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其次,要加大对水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来加强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监管和管理。最后,要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细则和措施,提高水法规的执行效果。

五、我的行动和展望。

面对水资源紧缺和水环境问题的挑战,我决定从自身做起,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首先,我将从做好自己的用水和环境保护做起,遵守法律法规,节约用水,从源头上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其次,我将积极参与到志愿者活动中,宣传水法规,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引导大家共同参与到保护水资源的行动中来。最后,我将不断学习和研究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治理的技术和方法,为解决水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水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对水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我认识到了水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为将来的行动指明了方向。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保护好水资源,治理好水环境,为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家园。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文明、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在本机关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二)委托执法的依据;。

(三)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执法的期限;。

(五)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每次委托执法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

第十四条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书面委托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在本机关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委托执法事项或者权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定及培训、考核制度;。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六)投诉举报反馈制度;。

(七)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取得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

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

(四)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举止端庄,礼貌待人;。

(二)着装整洁,标识齐全;。

(三)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四)行为规范,遵守法纪。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共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对专业性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培训。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口头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第二十六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的事项;。

(四)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日期。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登记申请情况,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的凭证。口头申请的,经申请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受理;。

(四)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五)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从事检查、调查、取证、询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事前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依据、程序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在执法记录中予以记载;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

(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其他机关移送的;。

(四)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审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依据职权检查发现的案源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源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决定结果。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做到合法、全面、客观、公正。

禁止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在接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为执法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停止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应当组织听证未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无效,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听证的法定时间内,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听证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四)指定未参与本行政执法调查、审查活动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本级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由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直接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四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行政执法文书第五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可以依照使用。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格式统一,内容合法,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十二条行政执法文书种类和记载事项的设置应当完整、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标注文号,载明的内容符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填写。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的依据应当填写完整,确需引用到具体内容的,应当引用到条、款、项、目。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有误的,应当改正,并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按规定须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确认的,应当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五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手续时,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而拒签的,应当注明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中采用的证据材料应当为原件,确需使用复印件的应当由经办人员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或者专用章。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五十八条在空白的行政执法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实行申领、登记、编号、限量、报备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盖章后的空白执法文书使用情况跟踪监督。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者多余材料,并做到整洁、固定,便于翻阅。

第六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并编注页码。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文书入卷归档。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行政执法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号,特殊案卷可分正副卷。文书归档后,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材料。

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六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人社、财政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情况;。

(四)依法委托行政执法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及处理情况;。

(九)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十一)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三)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情况。

第六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四)以电子记录的方式收集情况;。

(五)受理、处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组织调查或者督察处理。

第六十六条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出建议书、通知书、决定书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第六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将违法记录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依据。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者建议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接受整顿、培训、考核;。

(五)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等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举报、投诉案件经依法审查被确认为违法的;。

(三)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撤销、变更的;。

(四)行政执法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以权谋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制定具体行政执法规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本规范自3月1日起施行。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九

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十大行动”总体方案》(万法组发z{1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杜绝不良风气,提升执法能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更好地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积极开展于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继续巩固深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成效,以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为主要抓手,密切联系近两年工作实际,尤其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检疫出证和证章标识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健全规章制度,纯洁执法队伍,强化管理手段,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树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内容。

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整改、考核、培训等措施,加强遵纪守法、文明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方针政策、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适应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凝聚力、执行力,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提高执法人员操作技能、综合监管能力、办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

1、加强领导。成立**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领导小组,市畜牧食品局局长周元礼任组长,市畜牧食品局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安华任副组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朱静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支部书记邓万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林义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冉立冬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朱静卿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义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鲁文菡为联络员,负责及时将“行动”期间的经验、做法及相关工作以信息形式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全市动员,落实方案。6月底,召开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动员大会,传达、部署**市“提素质强能力行动”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7月-*年4月)。

1、人员队伍整顿阶段(7月1日-31日):全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要求为依据,对过去两年,特别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中的执法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各环节管理。每名执法人员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交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对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要进行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处分。

2、定岗定程序,强化工作制度阶段(8月1日至31日):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各岗位的人员数量、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对设置不合理的岗位、人员要及时调整,确保动物卫生监督申报点(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检疫等公主国内组岗位、人员落实到位。要按照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制度和启用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痕迹化管理。二是要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岗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做好消毒、登记工作。要监督做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要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出证。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越权出证”、“隔山开证”等行为。发现疑似病畜禽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产地检疫出证要基于对规模养殖场或相关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掌握养殖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并在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基础上,按产地检疫规程出证。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入场动物的查证验物,严防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场;做好同步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

3.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专项整治阶段(9月1日至30日):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统一相关执法标识,规范检疫证明的使用管理,严格做到“统一订购、层级发放、网上公布、及时登记、回收和销毁”,落实“专人、专账、专库管理”制度。要及时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立即整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的签字官方兽医必须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的'签字官方兽医人数。要加大区域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肃处理不按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倒卖或伪造证章等违法违规行为。

4.执法后评估阶段(10月1日至31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开展执法案件“回头看”,通过调阅相关执法案卷、回访行政相对人等,对查处的全部案件进行执法后评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执法程序和效果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纠正不当执法案件,对违规执法人员作出处理。要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依法规范、公正透明。

5.举办执法技能竞赛(11月1日至31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现场执法评判、执法案卷评查和检疫技术比武等活动,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行评比,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推动执法人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6.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阶段(1月-4月):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制定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计划,全面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各方面素质。在政治素质上,要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形成“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在法律素质上,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经上岗培训,持省级农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上岗,逐步实现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由业务型向依法管理型转变。在业务素质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畜牧、兽医等专业知识和相关操作技能,不断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市畜牧食品局要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要继续培训至考核通过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总结提高阶段**年5月)。

*年5月底前,市畜牧食品局要全面总结本次“行动”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工作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要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建立“提素质强能力”的长效机制。并在*年5月底前将本市总结报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市畜牧食品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完善各项制度,争取相关支持,提升监督执法科技支撑能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人员队伍整顿、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执法后评估等活动中,要坚持“边查找、边整改”,及时查漏补缺,重点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市畜牧食品局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内部稽查,对每个阶段实施情况组织督查,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加强指导督办,确保“行动”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提升综合素质、强化执法能力的良好氛围。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十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的活动。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法规,强化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行政执法法规的重要性,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执法法规明确规范了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的范围和条件。行政执法是一项专门的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和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执法权。行政执法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执法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明确了执法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紧密遵守行政执法法规的要求,确保自己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透明,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树立了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其次,行政执法法规明确规定了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的使用条件。行政执法是一项涉及公权力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开展。行政执法法规明确规定了执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和具体要求,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行政执法法规还明确规定了执法措施的使用条件和限制,使执法行为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法规的要求开展执法行为,才能确保执法的效果和合法性。

再次,行政执法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开、透明。行政执法是公权力的行使,行政机关必须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当事人,遵循法律原则,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不当干预和不正当行为。行政执法法规还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及时向当事人公告法律法规、行政许可要求等信息,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和申诉。行政机关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监督,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

最后,行政执法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的追责制度。行政执法是一项涉及公权力的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合法、正当、公正,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追责范围和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执法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和责任追责。

总之,行政执法法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行政执法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做到权责一致、规范有序、公正公开,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们也要密切关注行政执法法规的改进和完善,不断推动行政执法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为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努力。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十一

水是生命之源,人类的生存离不开水资源。然而,在今天的社会,水资源越来越紧张,水污染也日益严重。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各地相继出台了许多水法规。在实施这些水法规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水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将从推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水环境保护、改善水质量、促进节水意识和加大处罚力度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水法规的最大意义在于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作为一种有限资源,应该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水法规的出台,目的就是为了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使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社会共识和行动中的一部分。比如,一些地方出台了水资源收费的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节约用水,并通过收费的方式持续地调动大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样的政策和法规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证水资源供应的可持续性。

其次,水法规还加强了对水环境的保护。水环境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物生存的重要场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水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水法规的出台,旨在通过明确管控措施和惩罚机制,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白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减少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例如,一些地方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装设污水处理设备,对于未经处理的废水进行处罚,以此来保护周围水环境。

第三,水法规的实施还有助于改善水质量。水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然而,由于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许多地区的水质量已经严重受到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水法规在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并设立了相应的监测机构和检测标准。这些举措可以促使相关单位加强水质量的监管,改善水质量状况,保障人们的生活用水安全。

第四,水法规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节水意识的形成和普及。节约用水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环节。水法规的出台,通过倡导节水的法制化、常态化,让公众从根本上认识到水资源的宝贵,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一些地方通过水资源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推动节水意识的普及和传播,有效地提高了公众对水资源的关注和重视程度。

最后,水法规实施过程中也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那些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须严肃打击,形成威慑。只有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负责人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才能够有效地推动水法规的落地和执行。同时,也要加强对监管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能力,以便更好地保障水法规的顺利实施和执行效果。

综上所述,水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推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水环境保护、改善水质量、促进节水意识和加大处罚力度,水法规为水问题的解决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水的保护和利用中来,以便共同创造一个美丽的水资源环境。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十二

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工作计划提高推进乡镇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对策,提升乡镇行政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下面由小编整理的。

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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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队员认真学习,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提高队员思想政治觉悟。严格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高队伍素质,激发队员工作积极性,弘扬先进,培育当代城管执法队伍精神,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认真落实队伍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大考核力度,每季组织一次测评,测评结果与季度考核奖金挂钩。通过考核测评,奖勤罚懒,确保队伍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进一步巩固违法建筑集中整治成果,根据县委、政府关于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意见精神,对违法建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落实防、控、拆三级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新违建。

执法队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筑材料堆放或违建行为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劝告,制止违法行为,落实即查即拆机制,在巡查中发现违建行为,以任务单形式下达各村、组实行抄告制度,确保全镇防、控、拆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并在第一时间报镇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强拆。

建议镇设立拆违巡查发现奖励基金,建立违建发现奖励办法。在各村、组设立违建信息员岗位,身份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给予奖励,每月考核,次月兑现。巡查工作通过建立拆违巡查奖励办法,全面贯彻落实防、控、拆机制,有效遏制新违建。

一是加强对农村建房建筑工匠的管理,使农村建筑工匠逐步纳入统一、规范管理的轨道。

二是对未经规划等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违规施工的建筑和单位工匠,加大查处的力度,依法暂扣违法施工工具,取缔无证施工。通过对农村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从源头上堵住违法建设,从而确保新违建零增长。

一是要加强拆违工作的宣传,提高村民对拆违工作的认识;。

二是要发挥“村规民约”在遏制违法建设中的的作用,把违建管理与村组干部经济、福利分配机制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村规民约”这一群众自发形成的规章,激发起群众参与拆违工作的积极性,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使拆违工作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群众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

建立中队联系村、组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和村干部座谈会,定期走访,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沟通与合作。完善与公安、环保、建设、工商、规划、交警等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加大对违章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相互合作,相互支撑协作机制。

执法文书格式化,根据立案、取证勘察、立案调查、结案归档等一系列程序,将执法数据统计、法律文书制作网络化,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查处的能力,提升综合执法水平。

xx年是我镇实施经济强镇建设的第三年,是机遇年、发展年和闯关年,也是固本强基年,开拓创新、做大创强的关键年。我镇党委、政府紧紧围绕“争先进位,缩小差距”这个主题,抢抓机遇,加快发展。

xx年,xx镇工委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党委政府和市总工会的领导下,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政治民主、经济发达、文化繁。。。

xx年我们全面落实党的xx大六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执行计生条例,教育广大育龄妇女遵守计划生育条例,遏制人口过快增长,为我镇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新年孕育新希望,新春开启新征程。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我们必须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五次代表会议、县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在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xx大精神,把妇女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xx大精神上来,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一步明确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妇联工作重点,带领广大妇女积极提高发展经济的能力。

xx年是我县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关键之年,各项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到统一法人的进程和专项票据的兑付。根据联社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县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在上年度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细致分析信用社以后发展形势,xx年信用。

建立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新机制。县、乡分别成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决定》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五年发展规划,确立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十三

龙潭直属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计划按照市局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大队工作实际,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年”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不断提高我大队城管行政执法与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出色完成市局交给的各项任务和本职工作,积极、及时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内容。制定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以市局下发的活动方案为指导,以效果显著的多样性活动为载体,以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为保障,以提高全体人员城管行政执法与市容市貌管理水平为目标,力争实现执法案件“零过错”;执法服务“零距离”;队伍建设“零违纪”。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制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规范,使大队执法水平和街路管理工作有质的飞跃。

1、着装规范;

2、工作文明用语规范;

3、仪容仪表言谈举止规范;

4、执法工作程序规范;

5、文书填写规范;

6、卷宗装订规范;

7、执法行为规范;

8、备案规范。

(一)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4月4日组织大队全体人员召开“龙潭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活动”实施动员大会,由主管执法工作的大队长传达市局关于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局“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会议对全体人员做动员、号召,对大队如何贯彻落实活动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同时明确本大队落实精神、开展活动采取的措施、手段和要达到的效果、目的.。

(二)检查阶段4月11日至5月31日按照市局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考核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结合市局标准,制定本大队考核管理办法,由大队考核领导小组严格组织实施。我们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

1、个人参照标准,查找自身问题、思考产生根源,自己提出改正措施。

2、同志之间相互监督进行规劝,促进改正。

3、形成个人自查材料,上报大队,并由领导小组观察整改效果。同时将检查情况与大队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相结合,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提高遵守规范的意识和确保检查活动收到实效。并将检查结果做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活动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

1、4月1日至5月31日为学习阶段。此阶段,每周组织1次执法规范学习活动,分6次完成学习《执法程序规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监督规范》。并于5月末举行大队执法规范知识考试,验收学习成果,通过学习活动促进同时进行的自查自纠活动深入开展。

2、开展中队科室规范评比工作,以中队科室为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开展考评,将考评结果与中队科室业绩、人员工资相挂钩。

3、结合大队督察办法,将规范内容纳入督察对象。对着装规范、用语规范,仪表规范进行抽查,对执法程序规范,文书填写规范,备案规范等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上公示板。

4、进行模拟执法现场点评,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5、聘请街路商家业户为业户监督员,对大队执法人员遵守“规范”行为进行监督。10月为“活动开展检查月”,此阶段对近一年来的“规范”开展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对先进中队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后进中队和个人进行批评,并将总结上报市局。

为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在我大队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大队全体人员城管行政执法与龙潭区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对活动中各项内容的具体开展进行组织实施,检查评比,监督指导,成立龙潭直属大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

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龙潭直属大队。

二零xx年三月七日。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十四

按照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根据市院《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我院开展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政法系统共产党员办案与服务质量竞赛活动,按照“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和检察工作主题,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严密执法规范,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专项整改活动,使检查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办案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更加满意。

在专项整改的基础上,按照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我院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考评体系,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把执法规范化与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使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促进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为加快实现我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建设“和谐葫芦岛”、“和谐南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整改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改的重点是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和环节。同时,监所监察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分析本部门哪些工作部位、环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确定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主要整改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包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私自接受案件当事人、请托人及其亲友的宴请、钱物,吃拿卡要,泄露案情,以及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

(二)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包括特权思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自侦案件适用程序不规范,群众举报渠道不畅通;办案不负责任,收集证据马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文书制作粗糙;在办案中受利益驱动,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超范围扣押宽物或不及时返还,甚至截留、挪用扣押款物;不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及时送达文书,不注意听取辩解和申述,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滥用强制措施,变相超期羁押,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勉强或强行立案、逮捕、起诉;因执法不规范,导致办案质量的不高甚至发生错案、有瑕疵案件和上访案件等。

(三)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包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应当逮捕的案件不依法逮捕;应当起诉的案件不依法起诉;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应当监督而不进行监督;漠视群众疾苦、对上访求助群众冷硬横推,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不及时、不认真,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赔偿的不赔偿等。

(4)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是对地方、部门保护和违法干预办案不敢抵制,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各部门要围绕上述问题,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从自身执法工作和履行监督职责两个方面对照检查,监视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工作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哪个工作环节,特别是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认真加以整改、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取得实效,在重点整改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整改活动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集中整改阶段,时间为6月底以前。

1、动员部署。组织干警学习领会上级关于专项整改活动的会议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2、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

3、对以来的涉检上访案件特别是错案和有瑕疵案件,以及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一次认真梳理,深入查找个人和单位在执法工作汇总存在的不规范、不公正等突出问题。

4、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归类,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

5、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能够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在年内完成整改的,要逐一列项,限期整改;对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列出专题,加强调查研究,做出符合实际的安排。整改方案要及时上报市院。

6、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7、对发现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案件,要限期、定人办理,重大案件按上级院挂牌督办要求办理。

8、6月中旬,院将对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健全制度情况。

1、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坚持的坚持,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

2、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落实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得到贯彻落实。

3、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细化办案流程,对执法办案各个具体环节的执法规质量标准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使每一执法环节和每一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防止执法随意性。二是完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明确到每个人、每个岗位,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执法主体资格,开展执法主体清理,严明纪律。三是健全内部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个执法办案环节相互制约;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检务公开,凡是能公开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4、在严格执行高检院将下发的关于完善各项业务工作的办案规则、办案流程和办案绩效考评办法的制度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继续坚持和完善省院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考评体系,围绕专项整改的重点,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5、组织干警学习讨论上级院下发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进行细化。

(三)培训考核阶段,时间为9至10月。

1、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高检院制定的各个执法岗位的培训考核内容和组织实施办法。

2、按照全员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开展岗位培训。根据各个执法岗位的培训内容,采取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干警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提高岗位技能和执法水平。

3、在培训后期组织干警进行考试,检验干警学习有关执法程序、工作规范情况。对成绩较差者,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其尽快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4、对近几年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涉法上访案件或其他严重执法过错的检察干警,进行严肃查处。

5、按照“干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研究建立岗位练兵的长效机制,推动练兵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四)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时间为11月中旬前。

专项整改活动基本结束后,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1、根据高检院和省市院的验收标准,制定我院的验收标准。

2、按照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认真的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执法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规范是否健全;因执法质量不高引发的群众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是否已经整改;检察队伍精神面貌是否有明显改观;群众满意度是否提高等。要通过问卷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等形式,让群众对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监督评判,以此来检验专项整改的成效。

3、接受上级院的检查验收。在上级院来我院检查验收前,院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发现哪个部门不符合要求,就给哪个部门补课,针对存在的执法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在上级院检查验收时影响全院专项整改工作的,将予以追查责任,由谁造成的,就按院《奖惩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各部门要在11月1日前,将本部门的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整体情况书面报送政治处。

专项整改阶段结束后,转入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

四、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领导。根据市院要求,我院成立“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整改活动组织、指导、督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工作办公室在专项整改阶段即前半年时间设在政治处,在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即后三年时间设在研究室。

(二)要高度重视。院党组要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把手副总责,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重点部门要分工落实。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逐级逐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三)要抓好典型。在专项整改活动中,院将确立一、两个部门作为示范科室,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党组成员要根据各自分工,抓一、两项具体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的经验,特别是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在专项整改活动表现突出的,将按照《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四)要加强指导。院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具体工作的指导,加强检查督促,政治处要经常了解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院党组汇报。

五、几点要求。

(一)坚持把学习贯彻始终。要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专项整改活动的需要,组织广大干警进一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学习《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经典著作,学习全国、省、市三级检察长会议文件和专项整改活动中领导同志的讲话,不断统一思想,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工,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推动专项整改活动顺利进行。

(二)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干警进行教育。要深入开展向方工、白云、尹笑天等先进人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走在前列的先进检察院学习的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同时,要选择因办案不规范而导致的涉法上访案件特别是冤案错案,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增强搞好专项整改活动、规范化执法行为的自觉性。

(三)与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是要把专项整改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把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的重点来抓,用专项整改的成效来衡量和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效。二是要与开展的办案与服务质量竞赛活动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改,推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通过竞赛活动检验专项整改的实际效果,从制度上、机制上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三是要与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在容易产生错案和案件瑕疵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堵塞工作漏洞,解决由于执法不严密和执法不公产生的问题。四是要与抓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五是要与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一手抓执法,一手抓队伍,既要抓一般违法问题,更要注重提高队伍执法水平和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六是要与推进检察改革结合起来。把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方案中第二时间段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的任务,作为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七是要与抓好“三位一体”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建设步伐,巩固和发展专项整改的成果。

(四)假期哪个领导班子建设。要结合专项整改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中纪委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五个不许”和高检院提出的“六个严禁”、省委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五项重点要求及其他纪律规范落到实处。

(五)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抓住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解决好现实的实际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把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着力解决执法活动中的随意性问题,形成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的长效机制。

(六)做好宣传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对专项整改活动进行必要的宣传,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5月至6月,集中宣传各地学习、查摆和整改问题的情况;7至9月,集中宣传执法规范、执法公正的先进典型和规范化建设的情况;9至10月,集中宣传培训考核情况;11至12月,集中宣传检察机关经过专项整改后的新气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效。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十五

最近参加了一场行政执法规范培训课程,它由当地政府主持,一场旨在加强行政执法规范,提高执法水平的项目。这个培训旨在向执法人员传授有关行政法规、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程序的知识,并强调了执法者应遵循的标准和职责。

第二段:谈谈我自己的体验与收获。

我的第一印象是这个课程非常系统而且深入,特别是在讲座教程和执法案例分析中。它帮助我更深入地理解了法律规定和职责,特别是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和流程。我还学到了执法行动需要具备的技能和素质,例如决策和判断能力、沟通技巧和文书写作能力等。这些都有助于提高我在执法工作中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段:强调培训课程的好处。

这个课程提供了一种机会,让我与其他执法人员交流并分享他们单独遭遇的问题,同时可以汲取他们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就相关领域的新法律,新规定和最佳实践进行讨论,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如何保护公众和维护法律尊严。

此外,此课程还为执法人员增加了更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这种专业知识对于我们判断和执行执法决策时非常重要。我们可以知晓如何操作,以实现有效的执法行动。这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效率,而且还可以减少我们的错误率。

第四段:具体案例分析。

在这个培训课程中,我们分析了几个具体的执法案例,以帮助我们理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我们研究了这些案例犯罪行为的特点,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启动并实现行动等。我们还讨论了如何与犯罪嫌疑人交流,以及如何应对当事人及其支持者潜在的情绪反应。

第五段:总结感受并强调今后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这个培训课程非常不错。我认为它使执法人员更加安全、专业和高效地识别犯罪活动、采取针对性行动并制定后续计划更加自信。我认为这种执法规范培训非常关键,并且应该为更多的执法人员提供。因为它不仅可以保持执法人员的安全和良好形象,而且可以确保他们了解他们部门的职责以及如何行使他们的权利。正如一位导师向我们解释的那样:“有效的政府只有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实现执法规范化,才能体现其权威和责任心。”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十六

行政执法是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执法法规。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有幸深入了解到这些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行政执法法规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重视法制意识的培养。

在学习行政执法法规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法制意识。法制意识是指个人正确认识、评价和遵循法律法规的能力和素质。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法制意识,执法人员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客观、公平地执行执法任务。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时刻警醒自己提高自己的行政执法能力。

第三段: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行政执法法规的重要作用之一是规范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准确地对待每个案件,正确地适用各项法规。只有把握法律的精髓,准确地运用法律条文,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努力加强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学习和理解,以避免主观主义和随意执法的问题,并始终坚持依法办事。

第四段:程序合法性的保障。

合法程序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要求之一。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只有在合法程序的保障下,执法活动才能得到正当合法保障。因此,我们需要时刻关注和了解最新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相关材料的保存和归档,确保程序的可追溯性和公开透明性。

第五段:诚信意识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诚信意识。诚实守信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实施公正、客观、公平行政执法的基础。执法人员应该始终如一地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责,不得有丝毫违法违规的行为。在实践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坚决杜绝打招呼、送礼送钱等不正当行为,始终保持公正、廉洁的形象。

结论: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行政执法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同时,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只有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加强对法律条文的学习和理解,坚守法律底线,才能更好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篇十七

水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保护水资源,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法规,以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水法规的重要性和实施的挑战,也认识到自己在保护水资源方面的责任。下面将从水法规的制定、实施和效果等方面,分享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水法规的制定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面临着多种利益的冲突。制定水法规需要考虑到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确保各方公平、公正地分享水资源。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水资源的有限性和可持续性,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参与了一次水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协商和沟通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制定出具有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水法规。

其次,水法规的实施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是监管的难题。要确保水法规的有效实施,就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加强执法力度。在实践中,我发现有些地方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没有很好地执行水法规,导致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问题。另外,水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涉及到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多个领域的协同。这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水资源管理的合力。

此外,水法规的实施还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公众应当有权参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发现很多公众对水法规的参与意识和能力较低,对水资源的价值和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我认为需要加强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水资源的认识和参与水法规实施的能力。

水法规的实施效果也需要持续监测和评估。只有通过监测和评估,才能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水法规。在一次水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估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水资源开发的方向和速度偏快、环境损害的治理不力等。这些问题需要及时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水法规的实施和效果。

总之,水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在实践中,我体会到了水法规对于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挑战,也认识到了自己在保护水资源方面的责任。我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水法规,我们一定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到水资源保护中来,共同守护我们的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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