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大全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21:55:36 页码:11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大全17篇)
2023-11-19 21:55:36    小编:ZTFB

学习是人一生的必经之路,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自己的学习成果。持之以恒的训练是成为优秀运动员的关键要素之一。看看最新的科技产品和创新理念,它们将会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等文件要求,我局自2002年9月起,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大、政府的领导与关心下,不受换届、非典等客观影响,认真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人员定方案、抓落实。建立健全环保执法配套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分解执法责任,明确执法职责和权限,汇编《海口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手册》,推进我局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主要成效(一)汇编《海口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作为环保执法指南、工具书。要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弄清执法权限、依据、程序、时限和执法项目等基本问题。为此,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责,依次从单一主管、共同主管、协同主管和委托执法四个方面分别排序,认真收集、整理、分析,确认78部法律法规是我局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环境规划、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内容。今年1月份,我局组织业务骨干在南丽湖采取封闭式研究编写《手册》,经过多次自上而下的修改,自下而上的完善,于3月完成,全局人手一册。通过对《手册》的学习和使用,我局工作人员对执法依据清清楚楚,行政执法得心应手,既减少随意性,又不越权、不缺位,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二)出台新的《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我局是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执法主体,针对2000年颁布的《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存在的处罚过轻、执法主体的执法责任、执法依据不明确、操作性不强以及作为执法主体的我局无执法权、暂扣权等问题,联系工作实际,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修改工作,于2002年12月以政府令出台了新的《办法》。新办法的出台有力地加强了“白色污染”的执法力度。今年1-6月全市暂扣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约10812公斤、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40650个,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随着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今年我市将再次修订,提升为地方性法规。(三)促进了环境监察的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精神和海口合并琼山市的实际,按照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我局调整了环境监察机构,由原来一所一办六组调整为一监察支队两大队一办的现场执法机构,大队领导竞争上岗。一大队负责龙华区和秀英区工作,二大队负责美兰区和琼山区工作,按片管理。依据环境监察的法定职权,支队设定了4个领导岗位和30个执法岗位,细化和明确了执法内容和执法责任。建立起以法定责,以责定岗,以岗定人的责任机制。按照《全国环境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多渠道增加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投入,现有6辆执法车,配备了1台传真机、2部照相机、2台摄像机、5台计算机。(四)促进了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完成。排污申报登记是规范我局行政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由于企业的不重视和管理的不到位、不规范等原因,该工作一直影响着我局的依法行政水平。在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后,首先,我局明确了该项工作的执法主体是环境监察支队;其次,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培训工作,对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学习,掌握了《排放污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和《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填报技术规定》;再次,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申报通知》和《排污申报登记表》。今年以来,共有130个单位进行了申报登记。由于明确了法定职权和规范了工作程序,今年我市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五)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的建立。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我局修改和制定了26项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行政执法项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人员的配置情况,按局领导、行政科室和事业单位三个层次,将所有执法项目和执法责任分解到3个行政科室、4个基层单位和61个具体工作岗位。形成第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第二责任,当事人负具体责任,各级执法人员逐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的新局面。初步体现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基本目标以及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对执法失误明确了追究的责任。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的建立,不仅完善了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而且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权的使用。(六)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的提高。通过建章立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完善了执法程序,强化了过错责任追究,健全了执法监督机制,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我局报建项目审批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监测结果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排污申报登记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来信来访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二、主要做法(一)三个到位。1、认识到位。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对它到位的认识是完成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局党组成员多次碰头分析研究,认识到: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提高执政水平,树立政府形象,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2、措施到位。这是完成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根本保证。根据考核标准和要求,我局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步骤、具体要求等方面制订了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原先由原局长周经汉同志任组长,现调整为由林甫肄局长任组长,邢孔魁副局长、李林清调研员任副组长,机关行政科室及隶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邢孔魁同志兼任主任,抽调业务骨干为成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我局将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始终作为每月中心工作的重点来抓。去年9月26日,组织领导成员到市国土海洋资源局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工作经验,27日,请市人大、法制局专家来指导。建立督查制,制定了进度一览表和督查表,按照两表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协调工作制度,每月底召开工作协调会,听取进展情况汇报,找问题,查原因,及时解决;建立追究制度,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则追究第一把手责任。3、责任到位。完成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任务及目标,关键在局属单位都要各负其责。去年9月2日,召开全系统工作责任分工会,明确隶属单位的工作责任,并逐级层层分解,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到人。(二)三个结合。1、把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同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同复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结合起来,同我市噪声污染专项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同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双赢结合起来,同加强遏制污染反弹结合起来,同“告别陋习,珍爱健康,保护家园”和开展优质服务月、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结合起来,以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2、把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同善待企业、改善投资环境结合起来。审批新建项目,在热情服务的基础上要求提前介入、上门跟踪,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报建、咨询、投诉都要做到热情接待,一次性讲明报建所需条件、资料,答复全面、准确;对投资者申报的建设项目,不满足审查条件的,主动与业主联系和沟通,了解、指导项目操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技术要求较强的内容,深入到现场指导;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不定期向企业、市民征求对生态环境的意见,在着力解决扰民热点环境问题中不断提高执法形象,为海口做大做强做精做美营造一个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3、把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同深化“三制”和政务公开结合起来。把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同进一步推行“三制”向上下延伸和政务公开的深化工作结合起来,使行政执法更规范。目前,我局重点抓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三)三个坚持。1、坚持以学法贯穿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全过程。学法是知法的前提,知法是执法的保证,只有抓好学法,才能使执法人员系统、全面的掌握和运用法律。我局非常重视学法,集中学习了《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理论。举办了3期法律培训班,进行公共法规考试、环保法规考试及《手册》考试,人人合格。通过学法,已达到三个效果:在学法中提高队伍素质;在学法中制定配套制度;在学法中规范执法行为。2、坚持以调研贯穿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全过程。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法律知识多、执法范围广,操作性、系统性、实用性、规范性要求高,必须进行充分调研才能做好、做透、做精。尤其对以往执法不到位、不规范的方面,一个问题一个专题地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查准教训,制定对策,才能达到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3、坚持以规范贯穿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全过程。规范是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核心。《手册》编发了,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考核了,关键是在执行的规范上下功夫。法律仅赋予我们(执法主体)做什么,并不告诉我们怎么做,这就是一个如何做才能规范的问题。我局紧紧抓住以下几点:一是紧密联系执法工作实际;二是找准以往不规范的环节和问题;三是抓程序,机关抓审批程序,基层单位抓执法程序。通过抓程序这一环节,使职责、权限融为一体、系统规范,使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有了创新性突破。三、几点体会(一)“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学法是基础。在这方面我们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执法必须懂法,懂法必须学法,若不学法就不懂执法的权限、程序、时限等,执法起来就会出现违章、越位、缺位等现象,就无法规范行政执法。我们在学习中完善规范,在学习中巩固规范,在总结中强化规范,力求不断深化、强化规范的内容和层面。真正做到:既严格又文明,既规范又高效,既公正又廉洁,既履权又负责。(二)“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人的素质是关键。规范建设,以人为本。围绕培育“四有”新人,着眼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引导执法人员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试点工作以来,我局重视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3次培训,把思想教育渗透到执法人员中,渗透到环保执法的具体实践中,不断提高文明执法和执法综合素质,切实做到“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三)“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是根本。规范不仅靠制度,更要靠严格依法管理,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决不手软。按照法规来纠正违章,用文明来纠正不文明,否则,再规范的制度不从严管理,不严格执法是毫无意义的。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以来,我们加大消除白色污染执法力度.上半年我局单独执法54次,出动人员391人次,出动车辆113车次,暂扣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约7267公斤、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6000个。组织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14次,出动人员124人次,出动车辆34车次,暂扣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约3620公斤、发泡餐具34650个。非典时期,我们加强了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处置情况的联合执法,对海南省人民医院、省农垦医院、解放军187医院、市人民医院等5家医疗废水超标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并完成了整改工作。我们开展了自然保护区的检查工作,对我市的2个自然保护区: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琼山永兴鸟类自然保护区进行联合检查,禁止在保护区周围上马新建污染项目,对存在的污染企业坚决取缔。我们还加强淘汰了高汞电池的执法力度,省、市联合执法检查组仅半天就查扣了dc城、明珠广场等淘汰电池10400多个。监察支队上半年以来共接到环境投诉案件620起,已处理了600起,处理率达96.72%。这都是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严格执法所取得的成果。四、存在问题(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法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执法主体,国家公务员才具有执法资格。但我局环境监察支队(事业单位)负责全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直接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二)执法职能交叉问题。主要表现在白色污染违法行为上,出现多家单位罚款、没收等现象,影响了消除白色污染工作的开展。(三)工商“登记制”给环保执法增加难度。海南实行的工商“登记制”与“环保法”等国家大法是相抵触的(即先允许经营后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制”的主张是先上车后买票,可实际操作中又无具体限定:上车后谁监督买票,不买票的由谁监督补票。客观上已出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状况,而且有些还无法治理又无法取缔。不仅造成执法难度大,污染程度也极为严重,众多扰民的投诉热点多来自“登记制”的企业。建议重新审议“登记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四)环保部门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决策有待进一步加强。(五)本系统环境监察、案件查处的档案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五、下步打算(一)边学习《手册》,边实践,边考核,边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二)以环境监察为中心环节,理顺、规范机关与基层环保执法的程序和责任。(三)加强指导。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二

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切实组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五、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做好行政协调和信访工作。

根据县府领导安排,对县政协建言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时组织法制办等部门进行调研,并将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方法等情况作出回复。参与了太乙酒业公司民营企业改制信访调查,做好信访工作,保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金华镇、工商、国土等就金家市场土地征用遗留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组织了对大于镇、农机部门就大于农机站所属企业改制争议的解决。参与了新华河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对金电工程坷山条石采运工程承包人瞿家友、何国良、任兴金等。

合同。

纠纷信访进行了调查,向县府领导及时作出汇报并提出建议。其他如复兴镇村民反映广电部门拆除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器信访问题回复,金华镇谢必华因强制拆迁的善后协调。太和镇城北村烟草经营户张红梅,县人民市场烟草个体经营户贺礼奎等反映烟草专卖执法信访答复等。一年来,县法制办共处理行政协调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近50余件。通过及时的信访处理,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维持了一方的安定、团结。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三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而不移送的;。

(七)对评议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内设工作机构的主管领导以及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主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四

第一条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区教委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1、明确区教委各副主任、各科室行政执法范围及职责。2、对以区教委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他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3、签发或授权签发各类行政许可文件。

4、对违法教育行为批准立案查处。

5、主持或授权主持行政复议、审查并签发行政复议决定,参加或授权参加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起诉行政诉讼。

6、审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

7、审批结案。

8、对本人就有关行政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9、副主任在主任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教委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宣传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职能科室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助区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督行政执法计划的实施,协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协助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4、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5、协助组织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6、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人事计财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对人事工作规划和计划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教师的调配、培训工作,对不符合《教师法》规定任职条件的教师及时给予调整。

4、制定和完善全县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管理指导全区中学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以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5、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科受理教师工作中的违纪案件和投诉,并依据《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6、负责指导学校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7、组织落实有关计财的政策、法律、法规。

8、依法编制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计划。

9、依法筹集和核拨每年的教育经费,确保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的逐步增长。

10、依法制订和规范教育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1、依法制订、调整教育收费标准,负责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的检查和监督。

12、负责管理和指导校舍建设、校舍管理,督促检查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13、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校办产业、基建和维修工程中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14、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1、组织教育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2、负责立案案件的初审,所有案件的结案审查。3、受主任委托、承担应诉、申诉及行政复议的答辩工作。

4、管理执法文书、案件档案。

5、负责对在职或离任校长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有关的投诉、举报。

7、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1、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3、负责指导普通中小学贯彻教育方针和执行教育计划。

4、负责全县普通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及管理。

6、配合纪检监察科受理教育教学领域违反教育法规的案件和投诉举报。

7、组织落实有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8、依法行使成职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的管理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9、参与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调整和管理工作;参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专业的设置、撤销、调整的论证和报批工作;负责地方职业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招生工作。

10、负责对全县社会力量办学的办学机构的审批和直接管理,负责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11、受理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和投诉。

12、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七条招生自考办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招生自考文件精神,完成普通高考、成人高考、中考等各项招生考试任务。

2、按规定做好招生自考工作,承办招生自考工作中的举报和投诉。

3、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自考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普通高校考生的身体检查、往届生的品德行为考核工作。

4、按规定及时发布各类招生考试成绩和信息。

5、受上级委托做好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重点办、服务中心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全区学校勤工俭学发展规划入实施方案的制订。

2、负责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层次、方向的统筹规划和校办产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

3、负责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4、负责校办企业创建审批、企业年检、年审以及校办企业减免税的协调和管理。

5、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实施工作。

第九条教育工会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会同组织人事科抓好师德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2、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协助教育行政和学校党政组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按规定做好先进教工的评选和表彰。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做好各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调解工作。

5、负责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并列入科室考核和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五

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严格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全局主要职责: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的经营、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

1、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医院制剂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3、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实施对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

4、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媒体刊播的药品广告实施检查监督。

5、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质量的抽验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中药材集贸市场;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监管药品生产企业在辖区内设立的办事处。

6、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7、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管理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9、承办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股(室)主要职责。

1、办公室: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递、打印、复印;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审核;负责保密、档案、信访、印鉴管理、大事记录、值班安排;负责宣传、信息的编发;负责局各种会议的组织及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进行协调督办;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听证、复议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事务管理、车辆管理;负责档案的办理、招商引资、政务窗口、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及登记发放;协助市局做好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受理申报;负责局机关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负责做好对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执行国家各项财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做好财务会计帐目和报表工作,搞好财务管理;负责财务会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协助做好局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费用的报销;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协助处理党员的违纪案件。

与评价。

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3、药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制度和办法,初审药品零售企业资格;依法监督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管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协助办公室做好监管相对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4、稽查股(对外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队牌子):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稽查、抽检;受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举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案件;协助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查处;完成市局机关交办查处的案件,承办有关市、县协查案件。

5、监察室:负责对监察对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执法问题的控告和被监察对象的申诉;负责立案调查监察对象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案件;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1、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局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能,各负其责。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法,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以形成全市药监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网络。

2、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负全面领导责任。

3、全局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

4、行政执法责任考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上级考核下级,考核时间个人每季度考核一次、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依据。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六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物价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

第三条县物价局局属各单位都不是独立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价格执法人员在实施价格调查、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条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局办公室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分局、队、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具体时间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安排而定。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写出申请,局办公室核实,及时报告县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遗失人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分局、队、中心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负责交由办公室统一交还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物价局对分局、队、中心和人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县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三)组织和承办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办理、确认执法人员资质等事项;。

(四)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六)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上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督查、案件调查、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置举报等。

第六条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权调阅分局、队、中心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执法活动情况。

被监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县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价格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县物价局给予表彰。

第十条县物价局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以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程序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对价格活动进行调查、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价格执法时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价格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实施价格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送达《检查。

通知书。

》。

第五条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当事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价格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价格检查,并按规定制作相关文书。

第六条对价格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但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应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价格违法案件经集体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制作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对价格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3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到期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可加处罚款,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物价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按规范要求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申诉、控告、举报的方式、途径;。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政府公告栏、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了解查阅。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核。

第三条本局处理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审核。

第四条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及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核内容: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处罚审理、审核的内容: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定性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有关方面的建议是否合理;。

(七)行政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公正;。

(八)其他需要审理或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审核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使价格投诉举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58。

第三条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下简称价检分局)负责本局价格投诉举报的值班、受理、登记、呈批、承办、督办、反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尊重事实、从快处理、及时结案、迅速反馈”的原则。

第五条接听价格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应文明用语,态度和蔼,热情服务,满意答复。

第六条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程序:

(一)值班。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全天候24小时专人值守,重大节假日期间,全局范围内排班值守。

(二)接听。接听电话要热情、耐心,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价格咨询,能够当场解释或解答的问题,要当即解答清楚。

(三)登记。价检分局接到投拆、举报时,要统一登记编号,填写《价格投诉举报登记表》,并按照举报件内容进行分类。不得隐藏不报或口头转办。

(四)呈批。价检分局接到举报后当日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

(五)承办。举报案件,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办案,大要案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发性案件,简化程序,急事急办;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或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督办。价检分局负责督办本局的举报案件,一般案件期限为15天,大案、特殊案件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七)反馈。价检分局承办、督办的案件结案后5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或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结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材料。

(八)报告。举报件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报告,并将受理、办理等资料整理归档。对于承办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汇总上报,每月一次报局领导。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本局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公务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给本局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定、调价不认真调查核实成本,导致价格严重不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权限,擅自定、调价的;。

(四)违反价格监督检查程序办理检查案件的;。

(五)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六)不遵守限时办结、首问责任等各项工作制度的;。

(七)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八)泄露价格秘密或者检查秘密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十)其他需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过错,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六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党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党组研究作出复核决定。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八条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三)、(四)、(五)项处理的人员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办理对局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七

2017年,我局严格按照《某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科学界定执法责任,按照计划开展普法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按照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均取得良好效果,被评为07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下面简要汇报我局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

和执法人员。

(二)认真梳理检验检疫执法依据,合理分解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公示制。

继2017年我局按照《某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梳理检验检疫执法依据,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公示制后,2017年1月,我局对农畜食品科、卫生检疫科、检务科、港办综合科等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我局及时调整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件中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责,重新划分了各业务部门执法岗位的执法权限,重新梳理了各业务部门执法依据,并将调整后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在本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三)认真制定和逐步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有计划地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各相关部门进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考核评议,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以促进全局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某局党组非常重视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某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制度》和《某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方案》,结合某口岸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利用两个闭关期有计划的集中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业务学习、培训,并在年末采取答题的方式,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了验收。

(五)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加强行政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等方面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作到了对行政许可要求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出具的文书符合要求,全部行政许可案卷齐全、规范。

《某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八

主要工作:

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各种例行检查尽量联合进行,临时性检查须经县政府批准。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严禁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县政府召集15户民营企业代表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建议和意见。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经贸委、招商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全县20余户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软环境作了调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措施。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县委、县府高度重视,提出了“不换思想就换人,办不成事情就走人,破坏环境追究人”的处理原则。为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在县监察局建立了经济环境监督举报投诉中心,负责民营企业投诉的登记、协调、处理和回复。同时,逗硬执行“五个工作日办结制”、“安静生产日制”(每月1至20日除违法违纪及涉及有关重大安全事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收费),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度和市委、市府制定的“十条禁令”,在全县引起了积极的反响,民营经济软环境出现了新的气象。县行政服务中心积极开展窗口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工商局窗口要求登记人员必须“一口清”、“一次准”,尽量为民营企业和个体户提供方便,得到外来投资企业科光建材化工有限公司等的好评;县建设局将11项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运作,实行特事特办;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亲自将办好的证照送到个体户手里。

二、切实组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盛市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县政府责成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纪监、法制办、编办等对行政审批事项逐一进行清理,凡已经取消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后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消除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我县民营经济大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1—6月分批清理了14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一是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10个县直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各单位申报累计89项,经核实审查,合并取消20项,减少22.5%,保留的69项经县府公告后,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开受理;二是取消国土资源等4个部门部分行政审批事项15项,减少11.9%。清理后,全县现有行政审批事项363大项,其中纳入中心窗口面向社会集中受理的共280项,同时,按照盛市要求,对防“非典”期间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清理,规范了行政行为,简化了审批程序,有效地推进了政务公开。10月下旬,县政府决定全面清理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从制度上建立起服务配套、廉洁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全面进行。

三、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年初,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规定设立学法用法依法治理专门工作组,共7组。对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明确了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县人事、法制部门具体办理的领导、办事机构,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每次培训后,要逗硬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将培训工作纳入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本年度工作实施目标管理的内容,年终将对县府部门落实执行情况逗硬考核奖惩。9月,结合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与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工作及开展发展民营经济、解放思想大讨论并举,要求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务必抓出成效。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县交通、农业、工商、水利等部门狠抓队伍“三个观念”教育,建立健全“五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十不准”等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树立了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一年来,我县对安全生产监督、劳动、建设、交通、烟草专卖、农业、旅游、药监、卫生、畜牧、经贸等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试,达600余人次,切实做到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执法。同时,结合部门领导换届等工作,组织各部门党政领导参加了依法行政法制讲座,民营经济大讨论考试,全县副科级领导法制培训考试。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县政府法制办在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审核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了“政令统一,法制统一”的原则,严把法律、政策关,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有关事宜,做到了规范性文件出台必须先审核,再签发,后公布。如[#]县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县救助特殊低保对象工作实施细则、油菜籽收购秩序通告、县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县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规定,县聚集人才激励人才暂行办法、人才开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沱牌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的通告等。其中对县规划管理办法、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涉及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县法制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应不予签发,得到了县府领导的认可。通过法律审查,对[#]县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提出了暂不制定发布的建议,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制发也作出了审核意见并进行了备案登记,为县府领导决策及时、准确提供了法律意见。同时,县法制办对盛市发送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也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调研,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上报。一年来,共审核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共20余件。

五、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随着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难度、复杂程度都越来越大,其涉及社会成员面也越来越宽。对此,在开展好行政复议活动本身的同时,还投入大量精力做好申请人的解释、说服工作,使其充分理解到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之精神,将对立情绪减到最小化。县政府法制办在对郑桂容反映县文体局征收“文化市场管理费”的.复议申请中,多次找当事人座谈了解情况,与县文体局、物价部门协商、研究现行政策、文件,并向县政府领导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及处理意见等。通过努力,对郑桂容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平息了怨气;指出县文体局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县文体局及时予以纠正,令当事人双方都比较满意。县洪森家俱有限公司不服县国土资源局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向县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县府法制部门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服务的高度,认真开展行政复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审查国土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法律、政策工作,使申请人认识到违法不当之处,并自觉接受处理。仁和镇村民牛正树不服县国土部门对其邻居杨××的城乡居民建房用地批准,向县法制办申请复议。我办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并未一推了之或一转了之,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函告仁和镇人民政府对此争议先予协调或作出处理,以便将矛盾消费在基层。仁和镇政府处理后,牛正树对处理意见不服并已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正在认真准备相关复议材料,提供有关法律依据,参与复议活动。一年来,县政府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7件,维持3件,作出其他处理2件,终止2件。涉及土地使用权、劳动工伤认定,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另外,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县政府按照复议法规定,自觉参与复议活动,配合市府法制办开展复议工作,对涉县政府之行政行为的复议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及法律依据。市府对受理之我县太和镇保河村一组村民李怀富、苏庭超不服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复议申请一案依法作出了维持的决定。

同时,县政府积极参与行政应诉和其他活动,维护了政府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共参与行政诉讼应诉7件,其中2件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涉金华镇房屋拆迁,均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定县政府胜诉。1件为贺建齐诉县政府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行政诉讼案,经审理,原告当庭撤诉。明珠公司原农电工杨绍先、陈益志等不服[#]府办发〔〕101号文提出行政诉讼案,经审理,杨绍先之诉讼请求被驳回起诉,其他原告自动撤诉。在已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中,1件败诉。目前,还有2件正在审理中。

六、做好行政协调和信访工作。

根据县府领导安排,对县政协建言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时组织法制办等部门进行调研,并将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方法等情况作出回复。参与了太乙酒业公司民营企业改制信访调查,做好信访工作,保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金华镇、工商、国土等就金家市场土地征用遗留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组织了对大于镇、农机部门就大于农机站所属企业改制争议的解决。参与了新华河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对金电工程坷山条石采运工程承包人瞿家友、何国良、任兴金等合同纠纷信访进行了调查,向县府领导及时作出汇报并提出建议。其他如复兴镇村民反映广电部门拆除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器信访问题回复,金华镇谢必华因强制拆迁的善后协调。太和镇城北村烟草经营户张红梅,县人民市场烟草个体经营户贺礼奎等反映烟草专卖执法信访答复等。一年来,县法制办共处理行政协调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近50余件。通过及时的信访处理,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维持了一方的安定、团结。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九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本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委托执法的,应当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职责,并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行政不作为。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主体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暂停参加与申请回避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细化和量化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的裁量标准,明确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委托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尚未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应当相互协助;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执法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和罚没物品处理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按照规定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未按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评议考核;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实施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执法资格,履行。

岗位职责。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社会公众的意见应当作为评议考核意见的依据。

第三十条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成员、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评估、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所属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通过各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而不移送的;。

(七)对评议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内设工作机构的主管领导以及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主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十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产生于地方法制工作实践,是中国20世纪90年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经济与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下文是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本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委托执法的,应当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执法规范。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职责,并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行政不作为。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三)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主体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暂停参加与申请回避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细化和量化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的裁量标准,明确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委托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尚未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应当相互协助;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执法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和罚没物品处理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按照规定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未按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评议考核;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实施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执法资格,履行。

岗位职责。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社会公众的意见应当作为评议考核意见的依据。

第三十条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成员、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评估、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所属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通过各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而不移送的;。

(七)对评议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内设工作机构的主管领导以及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主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

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

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极端重要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十一

xx镇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镇进程为总出发点,把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同农村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开创依法治镇的新局面,推动全镇经济快速发展。

xx镇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安排部署行政执法工作,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为基础,以政务、村务公开为契机,努力开创依法治乡工作的新局面,整体推动全乡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的开展了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下面将我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作如下汇报。

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镇政府镇长负总责。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党政办主任为副组长,镇司法所所长、镇计生办主任、派出所所长、镇国土所所长、林业站站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设在镇司法所,按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各项行政执法工作。镇行政执法联络员由冯炳坤同志担任。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不断提高各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凡新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才予以办理。

严格执行各项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镇各执法部门把好法律、法规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及时备案。

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纪律处分规定、统计法、严格执行,真正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

经常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改进工作结合起来。要主动争取上级督察部门的检查指导与监督。在推行工作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等法律法规依据问题,由镇司法所、监察室为主指导协调。

xx年以来,市环保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和省市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大局,服务发展、化解风险、保障民生,自觉地把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本部门的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工作,现将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为有效地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张华述、副局长廖立新、杨开兴、周丽姬、李隆胜任副组长,局相关科(室)、支队、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宣科,周洪任办公室主任。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德阳市环保局开展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

活动方案。

》,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实施要求。确定了“理清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监督机制,健全考核考评制度”的工作思路,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工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德阳市环保局开展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方案》,抓机关、抓系统、抓面向社会,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实做好。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公共法,以及有关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秩序、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认真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考试,不断提高法律素质。一是市县环保局领导到党校作环境形势报告;三是七月份举办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会,培训人员达97人,通过考试,培训合格率达100%。四是将行政执法送出去参加各级组织的环保执法培训,今年,我局共派出参加培训人员达20余人。五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局积极推荐人员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企业法人培训班,今年,我市参加企业法人培训人数达20余人次。

进一步健全决策程序,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完善依法行政机制。一是成立了德阳市环境保护局案审委员会和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对行政处罚和建设项目审查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以重大项目审批和重大行政处罚案形成集体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二是聘请了专业律师作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我局依法行政保驾护航。三是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

一是规范委托执法主体。对委托的执法单位,规范委托手续,颁发《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德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执法授权的通知》德环发[xx]304号,明确委托依据、事项、权限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行政执法事项,共清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18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事项152项,行政征收事项1项,行政强制事项4项,行政确认事项1项。三是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把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培训考试纳入行政执法证核(换)发前置程序,把专业法考试成绩作为行政执法证核(换)发前置条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我局每年都要组织新进人员和参加考试到期人员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公共法律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参与执法活动。近年来,我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率达100%。四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德阳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合理划分罚款幅度,明确从轻、减轻的条件和要求,体现过罚相当、制裁得当原则,使行政处罚更加公正合理和可操作。我局认真组织学习《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深入领会《规范》精神,全面执法该规范,做到每一件行政处罚案件都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量罚标准作为行政处罚的量罚标准。五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程序,增加便民措施。研究确定实施行政决定前后,应当分别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行政救济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都依法组织听证。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都使用了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强化文书的统一使用和管理。按照四川省环保厅的要求,我局一直使用规范的、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对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法律救济的权利和没有告知听证的权利的案件,一律按照违反行政处罚程序予以撤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局行政审批科开展了“主动介入,上门服务”、“积极协调,集中审批”、“开启绿灯,简化环节”等活动,服务灾后重建。六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网络、电话、信函三种固定投诉渠道,形成一套公开受理、迅速查处、严格追究、反馈结果的工作机制。我局保障12369投诉电话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形成了基本的投诉渠道,在德阳市环保局网站上开辟了投诉专栏,拓宽投诉路径,成立了信访科,处理各类信访投诉案件。xx年,全市共处理各类环境投诉案件1000余件。

一是加大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计划、有重点安排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贯彻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促进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每件行政处罚案件,法宣都要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案审委员长审议。二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是每年进行环境处罚案件评查,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市通报,起到了警示和教育学习的作用。四是积极参加省环保厅和市法制办的案卷评查,在省环保厅的案卷评中,我市获得了一个一等奖,二个二等奖和一个三等奖;今年参加市法制办的案卷评,四个行政处罚案卷均被评为优秀案卷。五是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对法制工作典型经验和事迹进行宣传学习,对系统行政违法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六是强化行政管理“六项权力”的监督制约,主要是环保行政审批权、环境行政评审权、环境执法权、环保资金和项目分配权、物资设备采购权、干部人事权等。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法院、检察院等司法监督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专门行政监督。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向群众敞开大门方便群众投诉,凡是公民提出申请、依法属于受理范围的,都积极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调解申请的要慎之又慎。加大对行政调解权利告知、行政调解案件受理的力度,对不履行告知义务、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调解案件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提高行政调解质量。坚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按照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把公平正义的办案原则落到实处,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三是注重和解功能。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积极采取行政调解方式,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xx年,我局共受理行政调解案件23件,全部调解成功,达到了化解矛盾的要求。

量化服务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办理环保事务多头奔走的问题,通过整合服务资源,改进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程序,使广大要民群众享受方便、快捷、高效的全程服务。二是规范言谈举止。开展“新环保、新形象”活动,加强督导,广泛开展文明用语、礼仪、形象培训,进一步优化环保干部良好的公众形象。三是简化行政审批。以依法审批、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简并层级、政务提速为原则,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审批层级,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了审批效率。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管理。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十二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主要依据,通过界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办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标。各直属单位都有明确的执法目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执法活动负责;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办主要领导对全办执法活动负责。

2、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活动。全办各项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3、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健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赏罚严明的奖惩措施。

治环境。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办领导、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一)办主任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办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办领导的职责是: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各类行政管理文件;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3、及时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

发生执法过错;

4、向办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三)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重点,岗位执法人员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基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四、主要措施。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岗位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岗位人员的培训。凡新上岗或换岗的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执法。对考核不合格经继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强化内外部执法监督。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机关。

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自觉把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社会以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设立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和奖惩。

(一)促进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的领导机关。

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奖惩。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奖惩。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

监察、人事、司法等部门依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

第六条考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包括“四制”的制定、落实、考评和奖惩);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四)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办理情况;

(五)法制宣传情况;

(七)履行其他有关职责情况。第七条考评程序:

(二)考评组考评:

2、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于每年12月会同监察、人事、司法行政等部门组成考评组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考评。

(五)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并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考评组考评的方法:

考评组考评采取听、看、查、考、谈、访、评的方式进行。

(一)听即听取考评对象的情况汇报;

(二)看即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应当公示的事项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四)考即现场抽考执法人员;

(五)谈即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六)访即对执法活动进行走访;

(七)评即根据考评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第九条考评以本办法第六条和各考评标准为依据,采用百分制量化考评。其中:考评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70%,公开评议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10%,日常监督考核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20%。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具体标准为:

(一)优秀的标准:

2、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9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的标准:

2、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

(三)合格的标准:

2、基本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6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

(四)不合格的标准:

2、滥施处罚或野蛮执法;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或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在60%以下;

6、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公布后,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报州、县(市)党委、人大及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章奖惩。

第十二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经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秀和良好比例分别为本级考评对象总数的15%和25%。

第十三条奖励标准:

(二)州人民政府对考评为优秀的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奖励3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奖励400元;考评为良好的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奖励2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奖励250元。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奖励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州、县(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按同级政府奖励经费的10%予以奖励,但州级不超过10000元,县(市)不超过5000元。

被州、县(市)人民政府考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其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公务员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奖励经费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计划,报政府领导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对考评为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州级行政执法部门,由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其主要领导给予400元的惩罚。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惩罚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以及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不依法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责任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中不合格的,在当年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等处理;连续两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并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考评结果重新确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或其执法人员有《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不履行考评职责或者在考评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标准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拟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于当年3月底以前下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2日州人民政府发布的《楚雄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州政发[1999]181号)同时废止。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十四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而不移送的;。

(七)对评议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内设工作机构的主管领导以及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主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十五

依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察厅冀法[2012]12号)的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自查工作,我局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做到主管和分管领导、具体办公人员的职责明确,责任到位,全面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工作,尤其加强了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行政执法检查。自查过程中,我们将全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责任分解,分别落实到各职能股室,明确了具体工作人员,使得职责明晰、责任到人。

二、认真自查,落实到位

(一)努力提高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规知识,鼓励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展开讨论,通过互相学习、互相讨论,切实提高了全体人员的业务理论素质。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中,我局从五方面予以落实。一是对本局执法股室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监督;二是完善行政处罚权基准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三是检查执法股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各个执法股室能够严格执行指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四是检查违法案件的移送记录,我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均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执行,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五是不存在随意使用行政强制权的情况,杜绝了侵害群众利益事件的发生。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1、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针对性,我局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具体情况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凡重大执法案件要做到挂牌公示督办,对违法行为情况、督办要点及时限都有明确公示要求。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法规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执法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均需依法纠正,给与处理。

2

2、制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机制

我局设立并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确保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制定了投诉举报登记台账制度,实行专人受理、回复,主管领导限时办结,确保投诉举报可以得到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同时我们实行了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了信息不延误,各类事件均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通过此次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活动,我局积极查找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完善了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了长效机制,增强了监督手段,强化了对执法队伍的管理,提高了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为保障我县食品药品市场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3

2017年,我局严格按照《某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科学界定执法责任,按照计划开展普法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按照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均取得良好效果,被评为07年度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下面简要汇报我局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十六

酒类行政执法是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酒类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眾的饮酒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及保证酒类生產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水涨船高,各类宾馆酒店、夜总会、ktv、酒吧和夜市异军突起,xx市一跃成為名符其实的饮料酒消费大市。加强酒类行政执法,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為此,xx市商务局酒管办历经几届人的努力,克服机构调整、人员异动、经费短缺,执法环境不佳等因素的影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為指引,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2019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xx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严查快处的原则,有效打击制贩卖假酒和倒酒扰市的违法违规行為,為规范我市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產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酒类流通现状。

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6家,分别分布在我市的xx区和xx县境内,其中年產量在3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生產企业有3家,年產量在200吨以上的生產企业3家。另有已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183家,零售企业2680家。根据2019年市酒管办收集的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我市共消费白酒5620千升,黄酒2870千升,啤酒28468千升,红酒7950千升,累计共消费饮料酒44908千升。进口酒类由于营运成本较高,申请备案登记资料要求严格且市场需求不大,个别经销商虽有兼营行為,但均不愿主动向市酒管办提出许可登记和备案申请,业务往来基本都没有开具酒类随附单,故无法纳入监测统计。由于我市酒类生產企业基本属于中小型传统企业,生產能力低,品牌知名度不高,故我市目前酒类消费仍以外地品牌酒為主导。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流通的国產白酒品种数量有200余种,啤酒种类达到20余种,红酒品种多达40余种以上,价格高、中、低档齐全,其质量也是优劣参半,鱼龙混杂。虽然自开展酒类执法工作以来,市场较以往更规范,制贩卖假酒的行為得到了有效扼制,但由于我市推行酒类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执法经验不足及执法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酒类行政执法工作推进速度慢,执法力度不强,执法影响不广,酒类行政执法工作可以说任重而道远。

(一)酒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短缺是导致执法不到位的直接原因。据统计,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共6家,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有183家,酒类零售企业2680户。而事实上,6家生產企业除索卡黄酒办理了生產经营许可证外,其余5家都没有办理酒类生產经营许可证,应登未登的酒类批发企业也远远不止183家,酒类零售企业更是多达3260户以上。而目前我市全部酒管人员(含执法人员)不过73人。个别县(市、区)的酒管部门还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短缺,酒管从业人员收入低微,相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商务酒管执法人员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受人员和经费短缺的影响,对偏远乡镇的酒类流通监管执法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

(二)执法主体不明,职能部门协调不畅是导致酒类执法难到位的根本原由。酒类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商务局酒管办,但打击假冒偽劣却归属于市工商局,质量检测又是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商务部门对无证经营和没有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只能就地扣押,不能没收,这无疑削弱了酒类执法的权威。对于涉嫌假冒或者造假的酒类必须依靠工商和质监局的配合,才能执法到位,遇上暴力抗法,除了报警外没有其他有效的行政手段,而事实上是,目前我市部门之间各自為阵,互不协调,仅凭商务酒管部门单打独斗,面对宠大的酒类流通市场,明显势单力薄,事倍功半。

(三)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发动不到位是导致酒类执法不力的重要因素。我市酒管执法正面临著群眾不知晓、经营户不理解、不配合的困惑。从我省其他市州酒类执法现状来看,政府重视是关键。我省、等地市,当地政府在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和《xx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都出台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酒类行政执法条例,并且充分利用本地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介资源,大力宣传酒类执法,广而告之,不仅让全市老百姓知道酒管执法是政府行為,同时也给当地的酒管执法部门找到了执法的依据。在培养酒类经营户增强持证经营、守法经营意识同时也从根本上起到了震慑制贩卖假酒违法犯罪的作用。

三、加强酒类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定期开展打击假冒偽劣酒类违法行為的专项行动。结合打击经销假冒偽劣酒类商品违法行為行动,大力宣传酒类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新颖的形式、丰富的内容,良好的形象对外展示酒管执法队伍,以“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為平台,向酒类消费者和酒类经营者宣传酒类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定期举办酒类流通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全方位与有关媒体合作,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平台和全市各项专题活动,加大宣传力度,為开展酒类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政府支持,建章立制,為酒类执法提供执-。

法依据。参照我省、等地市的做法,在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2019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xx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xx省行政程序规定》和《xx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参照市直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经验和文本,制定《xx市酒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发文实施,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从而使我市酒管执法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三)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酒类管理和行政执法涉及部门多,只有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形成战斗力,将案件执法到位。遵循法律法规关于执法职责划分的规定,与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建立跨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建立联席联审会议制度,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努力提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扩大商务综合行政法的影响。

(四)建立酒类行业协会,用行业标准促行业自律。我市是酒类消费和流通的大市,仅凭酒管执法人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应该尽快成立酒类行业协会,运用行业标准去促进行业自律,从而杜绝或减少制贩卖假酒及倒酒乱市行為的发生,真正保护酒类生產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现行酒类批发准入规定对批发企业拥有资金要求不高,一般代理一个品牌或者其中的某个系列就能申办批发许可证,按照现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批发许可证有效期為三年,期间不年审。事实上有些企业因為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问题而被迫提前中止经营,此时容易出现许可证转让或者租借等情况,由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变更,导致出现监管盲区。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鼓励企业发展多种经营,既有利于酒管部门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和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又有利于扶持酒类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形成產业。

(六)定期举办酒类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目前我市酒类从业人员多达18000余人,应定期组织对酒类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发给培训证书。通过培训,增进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辨别真偽酒类的能力。规定所有酒类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不予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宾馆酒店,ktv酒吧、夜市等场所的酒类推销人员,未经培训,不予聘用。培训所需经费应由财政列入年初预算并建立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七)严格落实酒类随附单和建立进销台帐溯源制度。对所有从事酒类批发、酒类零售店实行酒类随附单及销售台帐制度,加大对超市、宾馆酒店、酒吧及ktv、夜市等终端消费场所的监督和检查。让流向市场的每瓶酒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让消费终端的每瓶酒都做到有据可查。同时重点加大对国產名优名酒和进口红酒的监督检查。

文档为doc格式。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篇十七

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

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

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极端重要性。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