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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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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5篇)
2023-03-13 12:07:17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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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篇一

发表于:2011-07-08来源:监测中心

乌政通〔2011〕10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及《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凡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除外),应当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前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本市在用机动车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应由机动车所有者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

检验合格标志。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为: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其他机动车有效期为1年。

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年检手续。

五、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换发手续。

六、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凭机动

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补发手续。

七、市环保局在下列地点设立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便民窗口,方便机动车所有者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测中心西过境中路2810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喀什东路2号

八、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九、伪造、变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或使用伪造、变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市环保部门对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拒绝抽检和抽检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自2011年9月16日起,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每日9:00-21:00时禁止在本市“黄标车”限行

区域内行驶(限行区域见附图),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外地籍号牌机动车持有的全国统一或车辆所在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通用;长期驻留本市外地籍号牌汽车可到本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应服从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行和限行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十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市政市容车、20座以上(含20座)的载客汽车暂不限行。

十四、查询和集体申请核发环保标志下载相关表格可登录网址http://。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篇二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办理程序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验机动车:

①《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②机动车行驶证;

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码拓印膜;

特别提示:

一、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二、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前,应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请提交相关资料:

①《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②机动车行驶证;

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流程图

1、车辆检测

2、机动车查验与业务受理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委托异地车管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流程图

1、取号

1、业务受理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三)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流程图

1、车辆检测

2、取号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四)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流程图

1、取号

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篇三

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指南

一、环保标志首次核发

(一)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机动车,凭有效的机动车所有者证件、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本到环保标志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标志。

(二)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者应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凭有效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标志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标志。

(三)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标志;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标志。

1、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标志规定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2、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标志规定如下:

(1)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2)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四)环保标志有效期: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二、环保标志的换发

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环保标志核发点换发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的补发

有效期内的环保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标志核发地点办理环保标志的补发手续。

四、环保标志核发查询网址

国家机动车环保网(http://)乌鲁木齐机动车环保网(http://)

五、环保标志申领集中办理

(一)办理集中申领需提交的资料:

1、《集体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申请表》和《集体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车辆明细表》(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上表格可登录乌鲁木齐机动车环保网(http://)下载专区下载。《集体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车辆明细表》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证明。

3、每辆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申请地点:集中申领应指定专人将所需资料收集整理后,到所在区(县)环保局机动车环保标志集体核发受理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集体申领办理点

六、个人申领环保标志核发点

市环保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大厅西环中路2810号(原九家湾化工市场对面)

按照方便市民的原则,今后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地点,向社会公告。

七、环保标志核发咨询电话 :3709811、3709820。

八、环保标志核发技术鉴别点: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测中心112室,地址:西环中路2810号(原九家湾化工市场对面),联系电话: 3709820。

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篇四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有关表格可在本网站下载打印。

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应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还应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查验车辆、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并发放→【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已注册的机动车(大型载客汽车除外)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2、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及其复印件。

(二)向受委托检验地(异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还应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还应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地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受委托检验地车管所】【查验岗】

三、办理时限:

1、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2、向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补∕换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申请补领、换发检验合格标志,应在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属于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应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还应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4、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审核材料、核对计算机登记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并发放→【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篇五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厦环联〔2010〕9号)要求,本市将于2011年6月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用汽车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合格标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合格标志的申领

(一)在用汽车环保合格标志首次核发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按时申领环保合格标志的,暂不收取工本费。

(二)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到指定核发地点(见附件)申领环保合格标志。

(三)用车数量在10辆及以上的单位(包括单位用车和单位职员私家车),可派人统一将所需材料(用车大户环保合格标志申领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于2011年9月31日之前送至各核发点申请集中办理。申领表格可到各核发点领取或从厦门环保网()下载。

(四)非本市籍号牌在用车,如确需在本市申领环保合格标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由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环保部门提供)。核发程序参照本市籍号牌机动车执行。

二、环保合格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一)环保合格标志由市环保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要求统一制作和核发,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合格标志应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上方。禁止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过期的环保合格标志。

(二)环保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环保合格标志有效期限届满,须经过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方可申请换发。

(三)本市将适时对无环保合格标志的汽车采取禁止通行和对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汽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违反禁止、限制通行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三、技术鉴别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对所发环保合格标志存在疑义的,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已领取的环保合格标志和《厦门市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可申请一次复核鉴定或技术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合格标志。申领表格可从厦门环保网()下载。

四、咨询、投诉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保合格标志核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五、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根据国家要求(gb18352.3-2005),我市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对部分车型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从201

1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并暂缓受理转入申请。

本通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咨询投诉电话:12369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点一览表

注:二手车市场核发点主要办理十部以上的集体用车户

聚洲核发点可以受理环保标志车型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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