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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融类机构投资者(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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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融类机构投资者(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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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一

为了贯彻《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研究在我国如何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建立以机构投资者法人持股为主的资本市场。发展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既有利于参予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又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

众所周知,一个成功的国内资本市场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有足够的证券发行者和机构投资者,有严格的信息批露标准,以便于投资者对证券进行投资收益与风险评价;有标准的交易票据和交易手段,以便于交易的进行和市场流动性提高;能实现较低的税收和交易成本;有严格的监管制度,能做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泄露内幕信息、制造虚假信息者和操纵股市者进行严惩等。而我国现今的股市,虽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有了一些规模,也立了法,已有法可依,但尚是一个不规范的、投机大于投资、非理性的股市。造成这种状况有多种原因:

一、对实行股份制和开办股票市场,急于求成,缺乏认真研究,选择模式不当。从西方发达国家股市看,一种以美英为代表的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虽然越来越多,但都没有摆脱追求高流动性和短期效益的弊病,投机性很强。另一种以德、日为代表,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法人投资,法人投资有一种战略眼光,能着眼于对企业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注重对企业的管理,而不是像美、英的法人投资者那样追求短期效益。当时,我国发展股市如选择德、日模式,情况就会比现在好得多。二、我国股市仓促上马,立法滞后。底,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立法滞后,也是造成目前股市不理想、不规范的一个原因。

四、信息披露失真。有些上市公司在财务上搞虚假包装,以欺投资者上当,使股民投资权益遭受损失,逼着投资者只好进行短期投机。最为典型的是红光公司,编造虚假利润达1.57亿元,骗取了上市资格,使广大投资者上当,遭受了巨大损失。

五、严格规范监管缺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内幕人员和大户联手操纵股市有宽松的.环境。我国《证券法》第71条、184条明确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多年来,我国股市上大户做庄、联手操纵哄抬股票价格,从中获得取暴利,广大小股民遭殃的事例屡见不鲜,至今对违规联手操纵的违法案例处理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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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二

1953年,在美国通用公司ralphcordiner先生的努力下,一个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成立了,投资者关系(investorrelationshipir)的术语被创造出来了,其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处理与股东、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关系的各项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investorrelationshipmanagement,irm)是指公司运用金融、沟通和市场营销学的方法来管理公司与金融机构和其它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职责。因此,作为上市公司公共关系的一部分,投资者关系受到了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型上市公司的重视。1969年7月10日,美国全国投资者关系协会成立,这标志着投资者关系在美国得到了普遍认同。从此以后,随着投资主体的机构化、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和沟通技术的发展,投资者关系在频率、深度及前瞻性方面,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投资者管理不仅在资本运营领域,在企业战略领域也受到关注。

2文献回顾。

watts和zimmerman(1978)认为公司会增加自愿的信息披露,以避免来自政府和股东的压力,因为这种压力会导致来自于法规规则的未来代理成本的增加。lev(1992)指出如果没有积极的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情况决不会被知道,在内部知情者和外部股东之间总是存在着永久的信息沟壑。lang和lundholm(1993)的实证研究显示,公司战略沟通的公开度与跟踪公司的分析师数量直接相关,如果许多信息灵通的分析师跟踪某公司的业务状况,并且对公司的前景充满信心,则必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该公司。craven和marston架构了投资者关系管理评价量表,通过实证证实了投资者关系与公司治理之间的显着相关性,独立董事的存在与投资者关系存在正相关关系,但独立董事的比例对投资者关系的影响不大。

此外还有很多学者研究了股权集中度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关系,尽管一些单个治理变量与投资者关系的相关性结论不一致,但基本都认为两者存在显着的相关性。higgin对美国财务分析师协会随机抽取的419位证券分析师的邮寄调查问卷进行了实证检验,并发现1984~1987年间公司财经信息沟通的质量与市盈率之间的重大关联关系。张婉君()以6月首届中国投资者关系(ir)年会评选出的41家中国a股公司irm优秀公司和41家配比公司以及6月第二届中国投资者关系(ir)年会评选出的12家中国a股公司ir优秀公司和12家配比公司,合计106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讨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是:投资者管理水平与公司绩效之间成正相关关系。刘善敏、林斌和聂毅俊()以沪市、20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从信息披露与战略管理两个角度分析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对企业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结果发现上市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指数(iiri)与股权融资成本显着负相关,进一步检验交流信息质量指标对企业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也发现同样的结果。

尽管国内外的学者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但近年来从西方引进的irm理论目前在我国并不成熟和系统,股权文化和理性意识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还很淡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对公司绩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目前国内还鲜有相关文献对这一研究课题进行实质性地研究。本文在这一背景下尝试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作实证分析,期望能为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3理论框架和研究假设。

3.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构成维度本文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研究的内容分析法(brennam,n.&kelly,s.,;brennam&tamarowski,2002;kaihockerts&lancemoir,),结合国内上市公司投资者管理实践,将网站投资者关系评价指标从常规信息、强制披漏信息、交易信息、沟通有效性、沟通便利性、沟通反馈6个维度进行划分。

3.1.1常规信息披露网站上提供即时新闻发布和其他的相关信息服务,包括投资者日历、公司内部章程、组织结构信息、公司治理有关文件等。从内容和结构上看,这些信息是专门为投资者提供的,网络用来作为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传统途径之外的一种辅助手段,从而使得投资者可以更快更好地获得信息。

3.1.2强制信息披露网站上提供年报和半年报等信息。在这个阶段,公司提供最近几个年度的公司年报、半年报、环境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的电子版本,提供投资者对公司整体状况有基本的认识与了解,在这个阶段,公司网站用来提供投资者通过其他途径也可以获得的信息。尽管这些信息跟投资者也是相关的,但是大多所数情况下这些信息的形式和结构并不是专门针对投资者的。

3.1.3交易信息披露把公司相关信息准确、及时、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流,对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改善市场投融资环境,推动理性投资观念的形成,培育以诚信为基础的股权文化将产生重要作用。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从而增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与支持,同时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3.1.4沟通有效性公司亦透过与股东和投资者的沟通知悉他们对公司的期望和意见,进而针对投资者是否能利用网站上的平台和公司联系,让公司知道投资者的意见与需求,以提升公司治理和增加透明度。

3.1.5沟通便利性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进行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外,还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专用系统。应由政府出资牵头,建立从中央到地方、一个完整的上市公司证券情报系统,整合证券市场信息资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通过现代化手段,投资者可以在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介上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即时信息。

3.1.6沟通反馈效果公司利用互联网的特有优势与投资者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交流。在这个阶段,很多公司提供投资者交流信箱,向订阅者提供最新的信息,即时回答投资者的常见问题,提供在线咨询等服务。还有的公司提供高层管理者的业绩报告演讲,向投资者提供下载或收听业绩发布会的录音或录像的服务,甚至是在线参加股东会议等。

3.2投资者关系管理与企业绩效。

企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水平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三条途径。

(1)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降低代理成本。詹森和默克林的代理理论认为,作为代理人,经理人员有动力以机会主义的信息披露为手段最大化自身、而不是股东(委托人)的利益。投资者为了精确评估公司价值的需要而偏好完全信息披露,当他们预期经理人员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信息披露的行为时,将压低对公司的出价。为了避免投资者的压价行为,经理人员常常通过建立一系列“治理机制”来向投资者传递出信息披露高质量的“信号”,外部审计、董事会监督就是这样的“治理机制”,因此,经理人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与这些“治理机制”的有效性高度相关。杨德明和辛清泉()的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数据研究也证明了投资者关系能有效降低代理成本。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公司价值。我们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降低融资成本:第一,上市公司通过网站披露公司信息,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marston,),从而降低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amihud&mendelsom,1986;brennan&tamarowski,2000)。第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赢得股东支持的战略沟通工具,通过设立网站与投资者交流,降低外部投资者搜寻信息和使用信息的成本。第三,deephouse,fombrun(1997)等从财务声誉的角度来研究投资者关系管理,认为好的财务声誉可以提高公司绩效,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股票价格,创造竞争性壁垒等。hall(1992)也提出,公司声誉不仅仅是被主管人员关注的无形资源,而且它一直被认为是代表公司价值的一个重要资源。

(3)宣扬企业战略主张,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marcu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作用已经超越了仅仅传播信息的范畴,它具备对市场进行教育以及影响公司战略的功能,它将减少投资者要求的风险溢价,提高股票的价值。gregory(1997)则明确指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整体沟通中的一部分,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是公司信号的传递过程。

从战略角度分析,投资者关系管理对企业战略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向现有以及潜在投资者提供关于公司业绩与发展前景的准确描述(brown,1994),增进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的了解,促进其对公司的认同;另一方面是通过与直接、间接的投资群体之间建立长期联系,提升上市公司的公众形象,向资本市场传递一个良好的信号,赢得投资者的支持。通过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投资者关系确实会影响到公司的绩效,这种影响表现为好的投资者关系会带来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较低的融资成本、良好的战略和品牌形象等。由此,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如下。

h1:信息服务企业的常规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经营绩效呈正向显着相关;。

h2:信息服务企业的强制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经营绩效呈正向显着相关。

;h3:信息服务企业的交易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经营绩效呈正向显着相关;。

h4:信息服务企业的信息披露沟通有效性水平与企业经营绩效呈正向显着相关;。

h5:信息服务企业的信息披露沟通便利性水平与企业经营绩效呈正向显着相关;。

h6:信息服务企业的信息披露沟通反馈效果与企业经营绩效呈正向显着相关。

4研究设计。

4.1样本选择本文研究的对象为信息服务型上市公司,其概念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包括g60、g61、g62的电信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以及软件业的总称。从上海和深圳交易所有上市公司中按照行业划分,找出所有的信息服务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51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54家,总共有105家。我们从上述105家公司中踢除已停牌的公司1家以及公司网站无法进入、数据无法获得的5家,最终得有效样本99家。同时将上述99家公司按是否属于国有控股分为两类,并保证每类样本数都有30个以上,保证数据的有效性。

4.2变量定义。

4.2.1被解释变量在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信息质量和信息内容两方面评价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其中常规信息、中国证监会强制披漏信息、交易信息为信息内容指标;沟通有效性、沟通便利性、沟通反馈效果为信息质量指标。共三大类35个指标,并用层次分析法对各个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每个指标采用0-1评分标准,即该指标在公司网站上存在给1分,否则为0分。对每个公司的得分进行加权,就得到了各个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指标,具体的指标体系见表2。

4.2.2解释变量本文的解释变量定位于公司的业绩。业绩是反映人们从事某一活动所取得的成绩或效果。公司的经营业绩包括财务和非财务业绩,虽然将二者结合可以更好地反映公司的业绩,但是非财务指标通常难以衡量。本文用每股收益(eps)和净资产收益率(roe)衡量公司绩效。国内外学者一般用净资产收益率来度量企业的财务业绩。净资产收益率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和特别处理的考核指标,因而是衡量企业财务业绩非常重要的指标。但近年来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增发、配股及避免被st等目的,对roe这一指标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而盈余管理的重要对象是企业的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等指标。为减少企业盈余管理对公司业绩指标值的影响,本文用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来度量企业的财务业绩。

4.2.3控制变量由于一些别的因素可能影响解释变量,因而要对一些可能对解释变量产生影响的变量加以限制,主要的控制变量有:公司规模、公司治理的好坏、是否海外上市、行业分类、公司上市流通年份、公司最终控制人类别、财务杠杆等。有些文献表明市场风险(beta系数)也应该成为控制变量。

4.3数据来源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公司网址,对网站进行检测。登陆公司网站,查找相关指标数据,根据各个指标的权重系数加权平均,得到衡量自变量投资者管理的指标体系数据。如果输入从上述来源获得的网址后进入的界面不是该公司网站首页,则需查看该公司最近一期年报,核对公司网址。因变量公司绩效的指标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

4研究结果和相关分析通过对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05家信研究结果显示,r-squred=0.899,说明回归模型的总体拟合优度比较好,模型的p值和t值都通过检验,表明模型整体显着。在投资者关系的6个子因素层次上,除前两个不显着,后面的四个均息服务型上市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相关数据的整理和收集,剔除已停牌的1家公司以及公司网站无法进入、数据无法获得的5家公司,得到有效样本99家。

显着。第一、二项与我们的假设中的分析部分并不相符,可能的解释为:目前,我国证监会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指定的相关信息。因此,在常规信息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纰漏的信息方面所有上市公司披露的都比较完善,不存在显着差异,也就与公司的业绩失去了直接的关系。但是,在交易信息、沟通的有效性、便利性、反馈效果等指标上,上市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差异,这也表明了这些指标的高低程度在控制别的变量的前提下,确实与公司绩效存在正的影响。

5结论和启示。

本文以105家信息服务型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讨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与公司绩效之间成正相关关系。这说明,目前投资者关系管理之所以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者、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是有其内在的理论依据。我们从三个角度拓展了现有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研究:。

首先,借鉴国外相关的文献,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采用内容分析法所得出的上市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的指标体系,对科技服务型上市公司的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进行客观而有效的评估。

第二,首次对科技服务服务型上市公司的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和企业绩效的关系进行研究。针对当前信息经济条件下,高新企业采取的新形式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进行的研究,无论对传统企业和新兴企业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三,首次对我国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和企业绩效的关系进行研究,将西方管理理论在我国具体的背景中进行检验和验证,为该理论在我国的具体运用提供依据。因此,本文所得出的研究结论为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积极寻求更有效的、更高水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上市公司本身有动力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当然本文在研究中还存在着不足。

第二,在绩效指标的选取上只选择了roa这一单一指标,在下步研究中将设置多个指标进行加权平均以使得出结论更具说服力。

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三

1.从投资者资金量大小来进行定义,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资金量大到其交易行为足以影响一段时期某只股票价格的投资者,其中包括个人大户。(注:赵涛、赵祖玄:《信息不对称与机构操纵》,《经济研究》2002年第7期。)。

2.从投资者身份或组织结构出发,将机构投资者限定为与个人相对应的一类投资者即法人,(注:庄序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中国财经出版社年版,第313页。)具体体现是开设股票账户的法人,包括三种类型:(1)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从事股票交易权利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3)在能否参与股票交易及参与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或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法人,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未上市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团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为:符合有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对比上述关于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各种含义,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最明显地体现在业务活动的专门性上,即国外强调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应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活动方面,而我国几乎未能对此加以关注。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隐含有在金融领域尤其是证券投资领域有丰厚的理性判断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决条件,而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则是比较模糊的。

从运作实践的角度来进行考察,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1.机构投资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诞生于英国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纪末英国由于经历了一场深刻的产业革命而出现资金过剩,使得许多人将资金投资于海外以谋取更高的资金报酬,但国际投资知识的缺乏以及投资国证券市场风险的不时爆发,致使这些投资者中有相当一部分遭受到比较大的损失,这样就产生了由政府出面组建基金的市场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也就顺理成章。紧随其后发行的几家基金,如1873年苏格兰人创立的“苏格兰美洲信托”、1926年美国波士顿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设立的“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场需要的原因而发展起来的。由此不难看出,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市场投资者的需要,是一种市场的自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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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四

导语: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相比于个人投资者,基金的机构投资者资本实力更为雄厚且投资能力更为专业。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在中国,机构投资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

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单募集大量保费。保险公司需要将保费做适当的投资。保险公司又可区分为两种类型:财险公司与寿险公司。财险公司针对因火灾、盗窃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提供保险赔偿服务。财险公司吸纳的保费投资期限较短,并且赔偿额度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财险公司通常将保费投资于低风险资产。寿险公司开展人寿保险、人身意外险、健康险等险种业务。寿险公司通过人寿保险业务吸纳的保费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通常可以投资于风险较高的资产。

基金公司将众多客户的资金集合起来进行投资。基金公司通常会有不同的基金产品,每一个基金产品都具有特定的投资目标。比如某些基金以货币市场产品为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的收益;某些基金以小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以获得较高的预期收益率。市场上存在大量的风格各异的基金产品。

传统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为吸纳存款及发放贷款,但现在对外销售理财产品也是银行的一类重要业务。通过销售理财产品获得的理财资金,银行可以独立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

中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也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统筹管理,用于为社会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社会保障资金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期较长。由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公益性质,其投资运作受到严格的制度约束,其基本原则为:在保证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企业年金基金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之下的另一类机构投资者。所谓企业年金基金,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围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投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有关法规确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1997年以来,国内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都先后成立了自己的证券研究所。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时绝大部分都是小户投资者,缺乏足够时间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断走势,也缺少足够的资料数据去分析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个人投资者由于自身的条件所限,难以进行投资组合,相对来说,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投资机构本身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

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五

下面考试网小编为大家讲述了期货从业考点:机构期货投资者,欢迎浏览。

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将机构投资者区分为特殊单位客户和一般单位客户。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客户;一般单位客户系指特殊单位客户以外的机构投资者。

一般单位客户在金融市场开立交易编码前,也需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综合评估。特殊单位客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不用进行综合评估就可为其交易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在我国股票期权市场上,将机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

一是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是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三是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普通机构投资者系指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机构客户。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要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机构投资者是否与期货品种的现货产业有关联,机构投资者可分为产业客户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机构投资者。

对冲基金,又称避险基金,是指“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对冲基金是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做多、做空以及杠杆交易(融资交易)等投资于公开市场上的各种证券、货币和衍生工具等任何资产品种。对冲基金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经常运用对冲的方法去抵消市场风险,锁定套利机会。

商品投资基金是指广大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并通过商品交易顾问( cta)进行期货和期权交易,投资者承担风险并享受投资收益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

(1)商品基金经理(cpo):基金的主要管理人。

(2)商品交易顾问(cta)。cta是可以向他人提供买卖期货、期权合约指导或建议,或以客户名义进行操作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商品投资基金中,cta受聘于cpo。

(3)交易经理(tm)。交易经理受聘于cpo,主要负责帮助cpo挑选cta,监视cta的交易活动,控制风险,以及在cta之间分配基金。

(4)期货佣金商(fcm)。fcm和我国期货公司类似,是美国主要的期货中介机构。

(5)托管人(custodian)。托管人一般是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大型投资公司等独立的金融机构。

第二,在组织形式上,商品投资基金运作比对冲基金规范,透明度更高,风险相对较小。

在我国境内,期货市场建立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协调工作机制。

 

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六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热门话题。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制度尚不健全,所以不少企业仍然“政企不分”,政治关联在我国企业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政府方而看,政治关联使得政府能对企业进行掌控;从企业方而看,政治关联是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渠道,企业可以由此获得政府的相关支持与帮助。很多学者从不同方而论述了政治关联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建立政治关联的具体影响。比如robertfoilsman认为政治关联会对公司的股价造成影响;faccio(),吴文峰()等认为政治关联可以带来税收减免;于蔚()认为政治关联可以给企业带来相关的资源。

与上述文献相左,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尽相同的观点。heifer,vishnu(1998)认为政治关联偏离了企业价值最大化。josephfan等()发现在国有企业中,高管大多由政府任命,他们承担一些社会性功能,政府的长期负而影响降低了股东支付高股价的意愿,并且这些高管大都没有专业知识,企业治理水平低下,企业的长期绩效就会比较差。classes等()指出政治关联导致银行信贷资源错配。张敏()进而指出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更容易获得长期贷款,但是获得贷款后他们更容易进行过度投资,贷款对政治关联企业产生了负而影响。

根据以往的文献,本文将对新疆上市企业的政治关联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本文假设:政治关联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1月到12月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新疆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数据来源于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smar数据资料库。对样本数据进行了如下筛选::1剔除金融性公司;2剔除连续亏损的企业(st,pt公司);3剔除高管个人信息披露过少的企业。本文选取了34家样本公司,其中有政治关联的是22家,占总样本比例64.7%。

(二)因变量的`选取。

一般对于企业绩效的考虑通常包括市场和财务两个方面,有公司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竞争力等多个指标。

1会计类绩效指标。

在有关绩效的实证研究中,一般有多个会计指标,包括总资产收益率(roa)、利润增长率(earn)、净资产收益率(roe)、销售利润率(ros)等。

2市场类绩效指标。

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通常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最能体现股东价值的指标。在实证研究中,有的学者用值作为市场指标来衡量绩效;有的采用市场超额累计收益率或买入并持有收益率进行度量。本文参考以往文献选择会计指标资产收益率(roa)来度量企业绩效。

(三)解释变量的定义及度量。

对政治关联的定义和度量,通常以高管政治背景作为代理变量。国外企业的研究中,robert以企业在政治竞选活动的捐款来衡量企业的政治关联;fan等(2007)以ceo的政治身份来界定政治关联,只要企业的ceo曾经或目前在政府部门任职,则企业具有政治关联;faccio(2006)以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高管具有政府工作经历,或跟某位政府官员、国会议员或政党有紧密联系来界定政治关联。国内市场的研究中,吴文峰等(2008)把政治关联定义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曾在政府或军队等其他部门任过职。

对于政治关联的度量,国内学者一般都采用哑变量有政治关联的为1,也有学者通过构建政治影响力指数来衡量企业政治关联的强度王庆文和吴世农,2008,但这种做法主观性太强,一般不被采用。本文是找出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的资料,然后查找他(她)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政府部门任职或者曾经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政府部门任职对新疆企业的政治关系进行刻画。本文定义的新疆上市公司的政治关联用以下方法来度量:整体政治关联哑变量pol,如果在企业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如果现任/曾任职于政府部门、军队,或者现任/曾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则该企业的pol为1,否则为0。

1在全样本中,roa均值为0.2897,。

大于非政治关联组(0.0000)而小于政治关联组(0.0448)的绩效。将政治关联组与非政治关联组相比较可以看出政治关联组的企业绩效的极大值(0.1630)、极小值(0.0480)、均值(0.0448)、标准差(0.0618)均大于非政治关联组企业绩效的极大值(0.0930)、极小值(-0.1730)、均值(0.0000)、标准差(0.0517),由此可知在新疆上市公司中的政治关联企业的绩效高于非政治关联企业的绩效,原因可能是由于政治关联使企业获得更多银行贷款和更长的贷款期限,可以为企业带来税收减免、融资优惠,进入管制行业,获得政府救助等。

2实证分析结果。

中数据是两变量之间的pearson系数,可以看到变量pol与变量roa之间的系数为0.0370,显著性为0.031,说明政治关联对企业绩效有正效应影响,且在5%的水平内显著。说明本文的假设1成立,即从整体来看,企业高管的政治关联可以提高企业的绩效。

三、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新疆34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构建回归模型,实证检验了政治关联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从整体来看,企业政治关联与公司绩效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说明企业通过建立政治关联,可以为公司带来益处,使公司绩效得到提高。因此企业在合法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可以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甚至能够获得一定的支持与帮助。

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七

刚刚过去的2001年注定要成为引人注目的一年。就中国证券市场而言,2001年也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眼下,我们还很难对此间发生的许多事情作出客观的评价,但证券市场的剧烈震荡给我们造成的强烈冲击,以及由此反映出的证券市场深层次的问题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其中,机构投资者发展和监管问题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的许多问题从根本上也要从法律上寻找出路。众所周知,世界上成熟和先进的证券市场都是以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为基础的,我们发展培养和规范机构投资者的选择是符合证券市场内在要求,符合国际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明智之举,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以及用什么样的方法来发展和监管我们的机构投资者。事实表明,囿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我们在发展和规范机构投资者问题上已经出现问题,《基金黑幕》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领导的悲叹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对于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发展过程中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都是可以理解的。关键在于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要花力气研究这些问题,只有在不断中提高,我们的证券市场才有出路。本文试图从法律的层面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监管进行探讨,希望说明现存的有关机构投资者发展和监管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以及如何重构机构投资者发展和监管的法律框架。

一、问题和困境。

众所周知,我们的管理层试图通过加大培育机构投资者来稳定证券市场,引导证券市场。可悲的是,事与愿违,这些管理层曾经寄予厚望的机构投资者的表现却是那么的差强人意。2001年下半年的股市暴跌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这些在制度缺陷环境下孕育出来,先天畸形而后天又缺乏监管的机构投资者的推波助澜,无疑加剧了这场股市动荡的破坏力。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某研究人员认为,由于微观经济基础本身的问题和证券市场基本制度安排不到位,中国证券市场无论发展怎样的机构投资者,都不可能真正弥补其基本缺陷。笔者认为,如果我们不在基本制度层面上狠下功夫,不在社会各个层面上建立起健全的基本游戏规则,而仅仅只是在市场操作层面照搬海外的某些市场技巧和工具,甚至以基本技巧和工具的随意引进代替系统的基本制度建设,其结果将导致市场扭曲和市场缺陷进一步放大和增长,市场的制度性风险将会进一步积聚和加剧。这种局面将不能不加重人们对中国金融风险的担忧,以及对机构投资者发展效果的担忧。

二、美国机构投资者发展和监管的经验。

美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从分行监管为中心到流通交易监管为中心的发展过程,目前已经相当成熟。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监管对稳定美国证券市场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们以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和监管为例,探讨一下美国在发展和监管机构投资者方面的经验。我们认为,其成功经验可以总结成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和金融业管制的逐步放松为美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在《证券法》(1933年)、《投资交易法》(1934年)、《信托契约法》(1939年)的基础上,美国在1940年又颁布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这些法律共同组成了一个严密而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保证了美国开放式基金从一开始就走上了一条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同时,由于美国七十年代出现经济滞涨,为了激发金融制度活力,鼓励金融竞争,美国放松了对各类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银行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特别是证券和银行混业经营已经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这些都为刚刚兴起的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其二、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和养老金规模的迅速膨胀也为美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行业支持。八十年代以来,美国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融资技术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资料显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全美成交金额从1989年的7.198增长到了1992年的17.643。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为开放式基金提供了品种多样的投资品种,这些投资品种可以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市场风险。从而可以使开放式基金在竞争中充分发挥其方便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和规模经营的优势。

其三、科学的基金运作机制和强烈的市场竞争意识是美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活力源泉。美国开放式基金多选择以公司为主导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就是可以很好的平衡发起人、托管人、管理人以及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比较方便地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内部制衡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这些机制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安全。

三、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和监管的法律框架的重构。

正如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世界上先进证券市场的经验,是一种国际趋势。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们的证券市场也很需要大量的机构投资者。2001年7月发表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披露,中国的地下私募基金规模在8000亿―9000亿元之间。之所以称这些基金是“地下”私募基金,是因为这些基金无论是其存在形式还是其运作形式都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现行法律的规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法可依,依法设立,同时被管理层寄予厚望的公募基金的数量却小的可怜。至2001年12月31日,共有封闭证券投资基金48支,基金管理公司16家,基金规模690亿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3支,基金规模超过100亿。试想,想以区区700亿来制衡8000亿―9000亿其结果会是怎样?市场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回答。现在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如何以法律的手段把数量如此巨大“地下”私募基金合法化,给众多的机构投资者一个合法的“入口”。

从法律层面来看,现在市场上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都应该归属于信托类的证券投资基金。刚刚颁布的信托法引进了一个非常独特的法律制度―――信托制度。这一制度源自英国,最初是那些富有的家族的长辈为了既让他们的子孙过着像样的生活,又不想让他们已有的财富死后被不肖子孙挥霍殆尽而设计的一种财产处理办法:一般是将财产交给一个能力上和品格上值得他信任的人去管理和处分,而让其子孙从中领取收益。这样做的目的是将财产权分成两部分,有权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人,不能收取利益(但可能收取一定的佣金);收取利益的人却无权管理处分(但可能有权进行监督)财产。与其他一般委托代理相比,信托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通过巧妙的设计,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使受托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另外,信托关系并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或者其他情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在现代,信托制度在民事领域之外有了更多的应用,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基金就是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在信托关系的基础上还进一步细化了基金受托人的职能分工,将保管基金财产和资产管理两个职责分别委托给基金保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并负责办理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清算交收业务。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产增值为目的,代理基金受托人履行投资运作的职能,负责管理基金资产。遗憾的是,我们的《信托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

一些最基本的信托法律行为,而对证券信托投资基金几乎没有涉及。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只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私募基金也没有任何的规定。于是,法律在这最不应该缺失的地方却意外地缺失了。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两个途径。其一,就是修改现行的《信托法》增加证券信托投资基金的内容。其二,就是制定《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弥补法律的缺失。不管用哪种方式,目的都是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界定证券信托投资基金的性质,法律主体,以及这些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就此使得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有一个合法的“入口”来进入证券市场。笔者认为,《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法》应该是《信托法》的一种特殊形式,《信托法》则应该是《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法》的立法依据。因此,我们在制定《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其中。对这些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将直接影响到我们正确制定和有效执行《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法》。从《信托法》来看,应该说信托关系里面包含了八项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于我们的证券信托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有着重大影响。1、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分离的原则。《信托法》立法里做了一个非常大的修正,与世界各国不一样的是既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财产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交给了受托人,这个基本的原则很重要。我们注意到《信托法》的这个特征告诉我们其目的是要同时兼顾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受托人对于财产应该享有的完全分配的权利;另外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受益人对于这部分信托财产的本身所获得的利益的保障,两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单纯强调某一方面都不符合《信托法》的原则。2、信托财产独立的原则。这是《信托法》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虽然信托财产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但又要求信托财产和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不能混在一起,日本的信托银行,或美国的信托基金等机构,都有一个理念,这就是信托的财产虽然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但是它和受托人的其他财产隔了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二者不能混淆,不论是哪一种信托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必须把基金的财产和他自身的财产严格划分开;也必须把他所托管的多少笔的基金的财产严格划分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障信托财产完全独立,避免造成财产的交叉与财产利益混淆。3、信托公示的原则。公示就是公开揭示,披露相关信息。《证券法》里面所体现的,是信息披露,而投资基金里面信托财产也涉及到这个问题。例如,这个建筑物是我的,我用信托的办法交给你来管理,注册登记的是我的名字,如果发生争议,建筑物的归属究竟是谁的呢?那么,只有经过公示了以后,才能说是你的;如果没有公示,这个建筑物只能是登记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来设立投资基金不仅需要《证券法》里面所要求的这种公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而且要按照有关的法律就它里面的内容,哪些东西必须公开,依照什么程序公开,这些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才符合法律保护的原则,否则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4、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从英国的法律一开始,就带有一定规避法律的目的,即使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着一些套钱、圈钱、洗钱操纵等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国家现在的立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强调信托的设立必须合乎法律的目的。应该说,从《信托法》的设立,信托关系的设立,信托财产本身的.设立,都应该遵循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则。5、受托人有限责任的原则。为了保护受托人的根本利益,维护信托关系的稳定性,规定了信托人有限责任原则。这个原则跟《公司法》概念差不多,我们知道在《公司法》概念里面的经理人,应当说,他对于公司的财产的损失一般情况只承担有限责任,除非有恶意或有明显的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信托财产在这一方面很类似,作为专门的受托人或机构,如果尽到了勤勉义务,对于这部分的财产经营中的损失,仍然是从信托财产里面去补偿,但是,如果违反了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按照我们《公司法》的理解来说,就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超出了权限造成的损失,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6、确立了利益冲突的防范原则。第一个原则告诉我们,在信托关系里面必然会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受托人来管理财产,和受益人得到利益,这之间是会有利益冲突的。我们现行的《信托法》里不允许委托人同时作为受托人,这个弊病很大。那么,这个弊病在我们的投资基金关系里面往往表现得比较多,如何克服解决这个问题是我们特别要注意的,由于财产的支配权完全在受托人手中,这样就容易造成在这个利益冲突里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支配权为自己牟取利益,所以,这一部分怎么来解决,仍然是我们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所要解决的法律关系里面很核心的问题。7、受益人保护加强的原则。我们知道在信托关系里面是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往往在把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以后,在法律关系中他的地位就不重要了,信托关系里面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受托人,因为财产的完全支配权在他手中,从信托关系来看,除了受益这个权利之外,他没有财产的支配权。所以在信托的法律关系中,都特别重视如何保护受益人,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保护受益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给受益人以诉权的保护,所以如何通过诉讼保护实在很重要。8、专业的管理与效率的原则。既然《信托法》本身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殊功能,那么代人理财的受托人必须具有专业的管理水平与专业管理的效率。所以在我们的《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法》中根据《信托法》的原则也要做出一些相应的规定,那就是受托人本身要具有专业水平,而每一个具体运作基金的人员也要有相应的水平和素质。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托人能够比投资人自己更好地管理这部分基金的财产,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在制定这些法律的时候,要切忌极端工具主义。经验表明,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有很强的稳定市场、引导市场的功能。但是,我们不能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人为地扩大这些功能,或者一厢情愿地制定一些所谓的鼓励性条款来强化这些功能。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我们要把这些机构投资者看作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实体。我们要首先考虑这些实体在市场上的本质属性,作为一类投资主体,赢利和避险应该是他们追求的目标。我们的法律也只有在尊重并体现他们的这种内在属性的基础上才能使他们释放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的外在功能。那种舍本趋末的极端工具主义的做法,将会极大地损害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其外在功能也将无法发挥,进而给我们的市场带来灾难。

要求。应该考虑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的办法来弥补。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用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来监管,那么我们的监管注定将是苍白无力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要针对机构投资者的特点出台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信息披露方式的规定、资金运营方式的规定以及风险预警方式的规定等来丰富我们的监管法规。使得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所有市场行为都在我们的法规制约之下进行,那样,我们的监管才能落到实处。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在制定相关监管法规和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一般来讲,我们会很注意需要监管行为的实体法特征,而对用什么样的程序或制度来发现和控制这些行为往往重视不够。比如,我们在《证券法》中规定了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但对如何发现、用什么样的程序来保证发现以及靠什么样的部门和人员来发现却规定的很少。当然,想靠一部实体法达到所有这些目的也是不现实的,重要的是,我们要意识到实体法的局限性,在监管过程中制定并完善程序法的内容和相关的组织机构。事实上,如今证券市场上一些违规行为,并不是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恰恰是我们在配套的程序法的制定以及配套实施组织的构建上严重滞后。

我们的第三个问题是,即便是再好的法律,再完善的监管也不能保证市场参与主体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反法律。当我们遇到这些铤而走险的违法者时,我们的法律就应该让这些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对因为这种违法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就要求我们有完备的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制度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就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恢复规则,维护规则的权威性;其二,就是对因违法行为给其他市场主体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这种司法救济制度通常包括三个层次:行政、民事和刑事。这里的行政主要是指对那些法律禁止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里的民事主要是指对受害当事人进行民事补偿;这里的刑事主要是指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就当前的证券市场而言,行政的方式较多也较完善,比如:谈话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而民事的制度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空白,所幸的是,最近这方面有了一点好的动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下达了司法解释。需要指出的是,仅靠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道理很简单,它只是对众多证券违法行为造成民事侵权中的一种行为作出的司法解释,难以适应实际的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制定一整套这样的法规来完善我们的民事司法救济制度。至于刑事司法救济制度,我们在实体法上的规定是比较充分的,但问题就在于,我们在程序法上在很长的时期内都是一片空白。现实中,一个人可能因为盗窃几千元而被判入狱几年,而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违法的手段聚敛几千万乃至几亿而得不到任何刑事处罚。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就在于在涉及证券犯罪领域我们没有完善的刑事司法救济制度。当然,最近情况有了可喜的变化,中国证监会已经成立了反证券犯罪侦察局,这将在组织和人员上保证我们的刑事司法救济制度得到落实,但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的许多程序性和制度性的东西还急待完善。只有这些制度都完善了,我们才能够及时发现证券犯罪、有力打击证券犯罪、有效遏制证券犯罪,使证券市场在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下健康运行。在此,笔者还想对三种司法救济制度的特点进行操作层面上的比较,以便我们清楚的认识到他们各自的局限性。首先,我们来看民事救济制度,民事救济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有利于多重监督。民事诉讼的提起者多为受侵害的当事人,由于他们与类似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投资者有密切的利益关系,因此他们会比行政管理部门更关注机构投资者的动向,更容易发现违规和违法的行为,这样,机构投资者就处在了多重监管之下。2、有利于使真正的受害者受到补偿。民事救济是由特定的投资者提出的,如果胜诉投资者就能够得到实际的补偿。但如果过分依赖民事救济制度,也会有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效率不高。与行政救济相比,民事救济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不利于及时有效的解决利益冲突。2、法律效率滞后。民事救济主要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只有在损害已经造成,民事救济机制才开始介入,因此,民事救济制度有很强的被动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民事补救的效果。3、惩罚力度不够。由于这种民事救济主要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的,这样,对那些恶意的机构投资者并不能有明显的威慑力,不能起到良好的预防利益冲突的效果。4、存在滥提诉讼的危险。允许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可能会诱使一些投资者利用机构投资者比较注重名誉的弱点来滥提诉讼,进行“诉讼讹诈”。与民事救济制度主要是维护特定投资者利益相对,对于刑事救济制度而言,刑事处罚的出发点不是维护某种特定的投资者,而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完整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刑事惩罚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很强的威慑性。但就证券市场而言,我们不能够过分依赖刑事救济制度。其局限性也很明显:1、与民事救济相比,刑事制裁的举证责任要重的多,一般采用“无罪推定的原则”,举证责任通常在公诉人。如果过分依赖刑事制裁可能会使得一些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因为证据原因得不到应有的惩罚。2、现代证券交易一般都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记录很容易被有意破坏,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也很困难,这样就会使得刑事处罚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与民事和刑事救济制度相比,行政救助制度在证券市场上有着明显的优势:1、管制能力。现代证券活动的复杂性是有目共睹的,无论是交易手段的电子化、金融工具衍生化还是投资理论的定量化。与普通投资者和司法机关比较,证券主管机关在处理证券市场的问题时有着明显的专业优势。2、管制效率。行政监管相对于民事和刑事程序而言,其灵活性和简便性显而易见。3、预防作用。民事和刑事救济制度多半是事后救济,而行政救济制度可以事前通过各种手段来预防,有很好的预防功能。笔者认为,这三种司法救济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只是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合理使用,有效组合。

同时,我们还要加快相关市场制度的建设以及金融产品创新步伐。比如,健全而公正的产权交易制度。由于机构投资者本身资金来源、用途、以及投资偏好决定了机构投资者与一般个人投资者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很多的机构投资者都可能因为投资的需要,主动或被动的成为所投资公司的长期股东,如果没有健全公正的产权交易制度,将不利于机构投资者有效的行使权利,规避风险,也会挫伤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客观上造成投机盛行的局面。另外,要根据市场需要,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工具来满足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品种和投资组合上的需要。笔者认为,作为机构投资者他们比一般的个人投资者更理性,更注意规避风险。但目前市场上以规避风险为出发点设计出的金融工具很少,这在客观上抑制了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事实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正是伴随着期权、期货、期指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而蓬勃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应当很清醒的意识到我们在这方面的差距,尽量为机构投资创造一个有丰富投资工具的投资市场。

另外,我们要认真研究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的不同特点,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比如,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财政头寸资金等不同的投资主体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投资偏好。认真研究这些机构投资者的需求也应当是我们必须做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

笔者想要说明的是,我们建立各种制度不是目的,这些制度一定是为市场服务的,他们的最终归宿一定应该是健康的证券市场。因此,我们在制定和完善这些制度时一定要认真了解市场,了解市场的规律和需求,了解市场参与主体的需求。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才会是符合市场需要的,也只有这样这些法律和制度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法律和制度是有层次的,我们不能急功近利,在没有完善最根本和最基层的制度前,盲目引进所谓的先进的浅层面的技巧,这样做往往弄巧成拙。

结语。

我们需要符合目前证券市场需要的机构投资者。我们必须培育符合市场需要的机构投资者。关键是,我们必须很理性的分析我们的市场,制定出一整套既符合证券市场发展内在规律,又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健康成长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有效运行之时,就是我们期盼的机构投资者发挥作用之时,也是我们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之时。(项法林)。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3月23日)。

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八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内容,下面是中期协相关负责人就《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发布,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要求,协会需要配套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自律管理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

协会于2017年1月启动开展期货行业适当性自律规则制定工作,成立工作组和专家顾问团;3月和4月,将《指引》在系统单位和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期间召开多轮专题会议反复协商,并就指引的可操作性开展情境模拟;6月下旬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通讯表决通过,6月28日正式公布;《指引》自7月1日起施行。

答:《指引》共五十二条,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投资者分类、产品(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与管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内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则。从章节安排的逻辑来看,《指引》的结构顺序与投资者进入市场执行适当性的作业流程吻合,便于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理解执行;从具体条款上看,《指引》对《办法》要求协会调整细化的部分都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利于经营机构操作(考虑到规则的完整性,个别条款与《办法》重合);从核心内容安排来看,《指引》在投资者分类和产品或服务分级上充分考虑了期货行业的惯例,尊重投资者既有的交易习惯,层级清晰,市场认可度高;从业务衔接角度看,《指引》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方法,与证券、基金业相关规则在基本程序和业务标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标准、分级分类适配、各类格式说明方面都尽可能做到了统一,便于经营机构管理和投资者认知。

答:适当性的核心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制度要解决的是不匹配的产品不能主动卖给不合适的投资者的问题,而非不合适的投资者不能买的问题。也就是说,适当性制度是向金融机构提出的要求,目的是规范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使得投资者能够买到适合自己的产品,而非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限制投资者参与投资的自由。

当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建立起了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进行了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赋予经营机构不同的义务。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仅要求经营机构履行管理义务,也要求投资者审慎参与、买者自负,主动配合以下事项:

一是审慎决定参与交易。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二是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营机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三是遵守“买者自负”原则。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承诺和保证。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和相关投资风险。

四是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场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答:《指引》第二条规定:“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条文中的“期货经营机构”包括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的资管子公司和风险管理子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业务或服务包括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咨询业务、资管业务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期货经营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由协会依据本指引进行适当性自律管理,但产品风险等级参考资管产品备案机构相关规定。

风险管理子公司进行仓单服务等纯现货贸易、完全不涉及期货业务的,不在《指引》适用范围。其它涉及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的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标的参照《指引》产品及风险等级名录进行适当性匹配。

期货咨询业务按照所涉及到的期货工具参照《指引》产品及风险等级名录进行适当性匹配。

期货公司取得公募基金销售资格开展相关业务应遵循基金行业有关制度,不属于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其适当性管理要求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

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的适当性管理适用于本《指引》,但在特定品种交易中,境外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代理的情形除外。

答:经营机构可通过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问卷调查、知识测试、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经营机构可以自主采用一种或几种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由于“了解投资者”是“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前提,协会不鼓励采取单一手段、以客户承诺代替审核的做法。

经营机构要求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是《办法》赋予的权利;投资者如实提供信息,是基本义务。《办法》和《指引》均对投资者提供信息的责任和应承担的后果作了描述。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答: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主要目的,在于经营机构对其履行不同的适当性义务。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所有产品,不需要进行适当性匹配,因此也无需填写问卷。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双录)、风险警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适当性匹配(销售高风险产品)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在进行适当性管理的时候,不得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活动。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转化的程序依据《指引》第十三、十四条办理。

答:《办法》未强制要求经营机构必须细分专业投资者,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细分。

符合《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为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在开户时已可认定其身份,因此无需提交申请,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即可直接认定。

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为符合条件的机构和自然人,经营机构无法得知其是否符合相应条件,此类专业投资者需提交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如其不提交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营机构将认定其为普通投资者。

答:《指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经营机构对于投资者的分类可以采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方法来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问卷内容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指引》规定经营机构制作的问卷问题不少于10个,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及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应合理,而且要求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普通投资者填写评估问卷时,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表达真实意愿。《指引》规定,经营机构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答:作为投资者“底线”要求,《指引》设定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标准。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损失;(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种类型的投资者由于风险承受能力很低,在问卷评估时经营机构应综合考虑,原则上不应评为c2及以上类别。

《指引》规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能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不能跨级购买或接受其他等级的产品或服务。而c1类的其它投资者,尽管风险承受能力也比较低,但如果主动要求,可以在履行了适当性程序之后,购买高级别的产品或服务。

答:关于新老衔接的`问题,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仍继续进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商品期货投资者,在《办法》和《指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商品期货及风险等级不高于商品期货的产品,但当购买比商品期货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金融期货、期权等产品时,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协会也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投资者适当性自律管理制度。

针对投资者在后续评估中出现风险等级降低、无法联系客户、客户拒绝对评估结果签字确定等问题,经营机构可以不再继续为该投资者提供新服务,但不关停原有服务。

对于休眠客户,在其激活时(未接受过评估)应进行后续评估。未激活客户可不进行后续评估。

答: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级:由低到高为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

协会发布的名录将商品期货定义在r3级,将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这些在现行交易规则中有资金门槛的品种定义在r4级,场外衍生产品根据有限和无限敞口定义在r4和r5级,期货咨询业务、风险管理子公司涉及场内期货业务都是根据涉及到的工具分属r3-r5等级,资管产品依据资管备案机构标准分别对接在r1-r5级之中。这样的大类划分原则主要遵循期货行业的既定交易习惯,符合期货市场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资管产品与备案机构的分级标准对接,也便于经营机构的统一管理,节约重复评估成本。

经营机构可以以此名录为参考再作细分,划分风险等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参考《指引》第二十条,但制作本经营机构的风险等级名录不得低于协会制定的标准。

答:期货行业委托销售的情形主要是资管业务。根据《办法》和《指引》规定,要先确认代销机构具备代销相关产品的资格和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其次应当将本机构适当性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告知代销机构,由代销机构针对其客户,按照标准和要求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委托销售中,产品风险等级由代销机构划分)。

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违反适当性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期货行业的投资者分类是c1-c5类,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分级是r1-r5级。按照平行对接、执行向下兼容原则。即c5类可以买所有r1-r5级产品;c4类可以购买r1-r4级产品,以此类推。

不匹配的情形是指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营机构应当确认其是否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参照前面第10个问题处理;投资者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譬如c2投资者想购买r3或r4、r5级产品,经营机构应当就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者进行说明,并要求投资者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投资者签字确认后,经营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服务。

答:《指引》规定,经营机构可自主确定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但应当至少包含本指引规定的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行规定追加了解投资者何种信息,并向投资者提供特别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或服务的高风险特征,由投资者确认。

经营机构还应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或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其中冷静期自投资者签署特别风险警示书之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应当在投资者持有产品或服务之前进行。

答:如果金融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和产品发行人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比协会《指引》更高、更严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准入条件的情况,以金融期货为例,经营机构需履行特别的适当性义务:

(1)经营机构首先需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3)审核准入条件:投资者达到适当性匹配要求后,经营机构审核准入条件,主要审核是否符合中金所“三有一无”规定,包括资金证明、知识测试证明、交易经历证明、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等。投资者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为其申请交易编码;投资者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为其申请交易编码。

答:普通投资者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产品或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影响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的匹配,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主动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适当性匹配意见。若调整后适当性匹配意见由匹配变为不匹配,且投资者继续坚持持有或购买原风险等级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投资者拒绝签署的,经营机构可不再继续为该投资者提供新服务,但不关停原有服务。

鉴于投资者对于可能影响分级的相关信息涉及的范围不明晰,可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过程中,告知投资者具体哪些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答:双录即录音、录像。《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是“录音或录像”,也就是说,在视频不方便录制的时候,也可以只录音频。当前,主要商业银行均已全面推行理财产品“双录”,落实适当性制度需要经营机构付出成本,必要的留痕技术手段是对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双方的保护。下面这些情况,经营机构要执行录音或录像或电子留痕:

(2)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及风险匹配意见;

(4)投资者或产品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答: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经营机构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内部规则和作业流程、坚持评估与销售隔离、培训、回访、自查、信息披露、保密、数据库、资料保存、纠纷处理、监督责任、考核激励等,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经营机构重点要做好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需告知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提供高风险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投资者坚持购买或接受高于其匹配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进行不匹配情况下的特别风险警示;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专业投资者时,应当告知其两类投资者的差别化对待;以及其他经营机构认为有必要告知投资者的情形。

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在于持续的适当性管理,经营机构应加强投资者的回访,做好日常监控。因此,经营机构应当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由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电话、电邮、信函、短信等适当的方式进行回访,回访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指引》规定的八个方面。其中对于《指引》规定的三类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每年进行适当性回访。

答:协会将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经营机构建立和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经营机构及人员可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配套《指引》的发布实施,协会后期将开展以《办法》和《指引》为核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培训宣传工作,包括录制培训视频课件、制作资料手册、联合培训、微信有奖答题,以及系列宣传报道等,让经营机构和广大投资者熟悉适当性制度,理解适当性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增强经营机构自觉履行适当性义务意识和投资者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适当性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九

这是广发基金副总的作品,买这本书其实不抱有多大希望的,毕竟这是实战派,我就喜欢这样的人,希望能了解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思想,看看能不能真的战胜机构投资者。

简要阐述朱总的观点:

1股市投资思想技术鱼龙混杂,我坚持价值投资。

2从趋势、行业、商业科学、数据等知识武装自己,修炼内功走天下。

3选股如选美,要大家觉得美才是真的美。

4周期类股票,散户的绝佳机会。

5科技股是天使也是魔鬼。

6成长股才是永恒的经典。

7十倍股必然诞生于超级趋势中。

8做理性的`投资人。

从朱总说的来看,其实股票并不复杂,机会不是折腾出来的,是等出来的,财富不是交易来的,是坚持来的,价值投资才是王道。

虽然没有多少新意,但还是对自己的思想有所改变,更加坚持价值投资,坚持理性投资,坚持坚持坚持。

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十

摘要:基于近代公司治理理论的“利益侵占假说”,大股东可能通过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进行“隧道挖掘”,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上,作为公司治理的可能参与者,机构投资者发展迅猛。在资本市场的发展获得了新的契机之下,机构投资者有能力、有动力抑制大股东的挖掘行为。选取沪深两市a股的183个样本,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显着负相关,说明机构投资者对关联担保存在抑制效应。同时,我们发现,绝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显着负相关。即绝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绝对控股股东越不倾向于采用关联担保方式进行“隧道挖掘”.

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十一

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2.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试点业务借鉴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经验,但又有几点变化:一是募集的投资资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二是rqfii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三是投资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四是在完善统计监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rqfii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十二

下列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简称qdii)制度的管理环节中,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责范围的有()。

a.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

b.投资品种的确定。

机构境外投资额度管理。

d.资金汇兑管理。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我国的qdii包括三类机构,即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根据职责分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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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十三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2.是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资本市场投资的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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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十四

浅谈我国资本市场损害中小投资者的若干现象。

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走过了的历史,在这短短的21年中,中国资本市场走完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将近1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一场金融危机的到来使我们有必要反思我国资本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在10月16日至4月2日短短六个月中,沪深两市市值快速蒸发了7.29万亿,相当于20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5%,这其中固然有外围市场的消极影响,但更深层的原因还是由中国资本市场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与诸多违规操作造成的。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回顾了现有文献中关于我国资本市场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描述,并对股票市场中存在的高额派现、大股东虚假出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配股或增发新股、资产重组、为大股东提供担保、散布虚假消息等形式出现的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现象进行了梳理。同时,对比了基金市场中公募基金向理财专户输送利益、创造佣金收入向券商股东输送利益、公募基金向社保基金组合利益输送、新发产品向老产品利益输送、非自购产品向自购产品进行利益输送、“老鼠仓”行为基金经理及其关联方利益输送等形式。最后,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革独立审计委托模式,提高其监督作用;加强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

一、股票市场。

在针对捷克资本市场的研究中,经济学家用隧道行为(tunneling)一词描述了1992至捷克国企股份私人化过程中大股东将上市公司掏空的现象。美国学者johnson,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在指出,隧道行为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他们将隧道行为定义为“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将公司的利润或资产进行的转移”.

由于大股东谋取非法收益使大量中小股东在高位被套牢,以关联交易等手段,将上市公司的资产转移出去使上市公司效益逐年下降,许多公司最终沦为st公司或被摘牌。一些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挖空后,最后只剩下一只空壳。实践证明,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是促进经济更快更好运行的有力保障。在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到严重掠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有关隧道行为的诸多问题值得思考和研究。

国内的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一股独大”的现象却十分显着,并且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国内的相关研究也比较多。有关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中输送利益问题与公司的大股东密切相关,其利益输送方式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直接占用及高额派现等。唐宗明和蒋位的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程度远高于美英国家。余明桂和夏新平()在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大样本进行了分析后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有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着小于无控股股东存在的企业,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约在6%至16%之间。

1、高额派现。

高额派现是指为了避免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对于二级市场价格过低,发行对象在获得新股后立即在二级市场上套现,直接获取价差的“圈钱行为”.我国定向增发规范规定了限售期,其间不允许二级市场交易。但锁定期越长,风险越大,尤其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而言,在长达36个月的限售期内股价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极高,因而许多控股股东在定向增发股票的锁定期内会通过上市公司高额派现的方式收回股权成本,减小锁定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年以来,证监会增加了强制性派现规定后,上市公司高额派现现象引人注目。高额派现的公司中,大股东绝对控股的公司较多,而且派现额度惊人。就发放现金股利而言,控股比例越高,从上市公司转移的现金也就越多;控股比例越低,从上市公司转移的现金就越少,所以控股股东所占的比例越大,越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另外,控股公司注入了优质资产帮助公司上市改组,有些控股股东为自身日常营运需要大量的现金,而自身的经营活动不能弥补支出,上市公司的股利成为了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即使现金留于上市公司的效益更高,大股东也宁愿推出高额派现政策,确保有充足的现金维持自身的日常营运。

2、大股东虚假出资。

大股东虚假出资是指大股东在上市公司成立时或增资配股中并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行为或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包括公开发行虚假出资、配股虚假出资、收购出资不实等。控股大股东利用自己的虚假出资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再进一步利用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募集资金谋取私利。

这种公司管理混乱和市场监管不严所产生的控股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1月16日,st金马起诉潮州市旅游总公司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因设立时虚假出资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60万股法人股股权无效。现实中,注册资金是衡量一家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的基本条件之一,控股大股东虚假出资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影响了投资和交易的安全性,但注资不到位的大股东却在公司经营中拥有与其他股东至少是相同的权利,包括参与经营权、管理权、利益分配权等,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对中小股东极为不利。

3、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在我国,控股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最常见的隧道行为,其具体方式有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往来账款、直接借款等。

由于控股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主导作用,使其具有超越法****限的能力,即可以利用控制使用资源的便利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控股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过转移上市公司财产使上市公司为其业绩不佳的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即以低于市场利率向公司借款等。

王俊秋()以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作为大、小股东之间代理冲突的变量,研究了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经济后果。研究结论表明,投资者能够部分识别大股东的资金占用行为,当绩效较差的公司发生资金占用时,公司价值降低。

姜国华、岳衡(2005)通过考察至期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数据,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和上市公司未来年度的盈利能力呈显着的反比关系,表明隧道行为对公司产生了负面影响。

刘丹丹()研究认为,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是违反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理想契约关系的行为,其隧道行为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效率、降低了公司的获利能力,甚至危及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从而控股股东的隧道行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危害。我国目前采取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行政监管以及加大法律惩治的三类措施都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

4、配股或增发新股。

控股大股东常以不断增加发行股票和配股攫取中小股东资金、稀释中小股东的股份价值,并从中获利,使中小股东利益遭到侵害。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把定向增发定价规定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最主要措施便是操纵增发定价,主要通过在定向增发前采取盈余管理隐藏利润、释放利空消息、联手庄家砸盘、漫长停牌等手段来打压股价,以便大幅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相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

不流通的大股东愿意通过面向流通股东的高溢价增发或自愿放弃配股的方式稀释自己的股份来获取流通股东的资金,因为这些稀释性后续发行并不会改变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并获取控制收益或溢价的局面。

刘仁和、郑爱明和刘援朝()通过截面回归分析发现,增发作为公司的特殊事件显着影响个股收益率。同时,增发期间个股收益率受到业绩的影响,增发个股增发时期获得的收益与每股盈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与其资本结构无关,与价值投资理念相一致。

高世跃()对“宝钢股份”定向增发方案进行案例分析,认为宝钢股份的定向增发定价过低,控股股东通过定向增发加强了自身的控制地位,侵占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他认为监管处罚制度的不健全不利于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郑琦(2008)认为,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显着提高了发行价格,而完全向大股东进行定向增发的发行相对价格最低,原因是这有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王志强、张玮婷、林丽芳()研究表明,我国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和价格制度的不完善给大股东、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提供了机会,作者的结论印证了目前理论界对定向增发融资方式存在“寻租”行为的质疑。

在通过高价配股或增发,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或相对控股权的优势,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小金库”,任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通过投资行为、侵占资产、非公平关联交易等手段获取隐性收益。

5、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本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产业升级、转换的重要手段,但却被一些重组股东用来“损人利已”.在取得控股权后,有些重组股东利用不等价的资产置换、挪用资金、利用壳资源再度进行股权转让获利以及让上市公司为其关联企业贷款担保等手段,将被重组方的财产占为已有。

6、为大股东提供担保。

薛爽,王鹏(2004)以―2000年亏损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与配比样本的对照,验证了大股东占用损害公司业绩的假说:一方面,大股东直接占用资金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另一方面,大股东要求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下属公司担保间接地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万良勇和魏明海()研究了河北担保圈的形成动因和经济后果,他们发现河北担保圈并不具备西方理论所言的交易成本节约功能。大股东的利益输送需求诱发了上市公司过度信贷的融资需求,并进而催生过度担保需求,而更深层的原因则是区域金融生态系统的失衡。河北担保圈的形成并非单个公司的问题,而是在失衡的金融生态环境下,各主体间相互博弈所达成的一种非效率性均衡解。地方政府的本位利益驱动是导致金融生态失衡的主要因素。面临政府干预和市场竞争双重压力的商业银行既是事件的受害者,同时又在危机形成过程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地方政府干预下的监管机构独立性受到较大侵害,导致对违规事件处理的延迟和乏力。失衡的金融生态环境及上市公司治理缺陷最终导致了信贷资源的低效配置。

7、散布虚假消息。

控股大股东通过操纵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和发布虚假信息摄取控制权收益是其掠夺小股东的另一重要手段。由于大股东在实施隧道行为时会冒一种风险,即中小股东一旦对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内幕交易有所发觉,就很可能会通过法律起诉或“用脚投票”等方式予以反抗,所以大股东常常在发行股票时作虚假陈述,或调整会计政策向外部中小股东报告虚假的会计信息,或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故意拖延,拒发信息。

首先,对会计报表的分析是中小股东了解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主要方式,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按期定时公布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表,但实际上,上市公司常以粉饰会计报表的方式欺骗公众,例如琼民源案和银广厦案(张启案、刘知强,2005)。粉饰会计报表直接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使中小股东无法评价公司的机会和风险,无法区分上市公司的质量;误导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使中小股东将资金投到质量低下的公司,提高了投资风险,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次,上市公司中存在大量信息披露不充分、虚假披露和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另外,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完整、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造成了控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对于关联方交易,公司常常含糊其词,不披露有关交易或关联交易金额,不陈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确定依据或不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常常只列示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成本价等,而不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使得小股东不能对关联交易做出判断,从而无法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的公司甚至隐瞒不报关联交易,用以掩盖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中小股东往往要等到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披露以后方能得知募股项目已经更改的信息。

除上述以外,上市公司大股东还会利用其他一些手段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任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如规定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数量的股东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无理拒绝向中小股东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等等。

二、基金市场。

基金市场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主要是与关联股东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集中发生在同一公司不同基金间的违规操作上。

1、公募基金向理财专户输送利益。

专户理财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利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邱加蔚在指出,基金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基金经理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委托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都要求基金公司在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客户关系、人事管理等环节中进行利益输送。

专户理财出现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还是相当大的,虽然其规模不一定大。当前专户理财刚刚起步,资金量并不大时,从公募基金转移哪怕一小点利益,既不会太影响基金的业绩,也可以带来更多的专户理财资金,并且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得到更多的业绩报酬。

2、创造佣金收入向券商股东输送利益。

基金利益输送的另一种形式是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产品租用券商股东的交易席位。根据天相投顾统计,2005―间,东吴证券从东吴基金获得的佣金收入分别为133.36万元、63.11万元、1407.78万元、1415.79万元、1166.21万元,四年多的时间,东吴基金为东吴证券总计贡献了4000多万元佣金收入。资料显示,东吴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9月,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东吴证券作为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49%的股权。不考虑每年的分红,仅从佣金收益来看,东吴证券就已经收回了投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家区域性的小券商,东吴证券除了从东吴基金获得可观的佣金收入外,几乎没有其他基金租用东吴证券的交易席位。可见,如果没有东吴基金每年向东吴证券输送可观的佣金利益,东吴证券的经营形势或许将变得很不乐观。类似的现象还发生在很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券商股东广发证券上。

3、公募基金向社保基金组合利益输送。

另一种利益输送的现象存在于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与社保基金组合之间。从常理来看,尽管社保基金交给公募基金管理的投资组合金额不算很大,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利润贡献有限,似乎基金管理公司不存在向社保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的动力,但是,由于社保基金在资本市场中处于十分敏感和重要的地位,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社保基金每年也会评价各个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社保组合投资绩效。如果社保组合表现不佳,不但会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和声誉,甚至有可能被剔除出社保基金委托管理人的行列。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格外重视社保组合的表现,少数基金公司会出现利益输送行为也就不难解释了。

4、新发产品向老产品利益输送。

新基金向老基金的利益输送间接提升了老产品的整体业绩表现,这种行为存在于少数产品线比较完善、品种比较丰富的基金公司之中。对于此种利益输送方式业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由于基金经理需要面对排名的压力,在公司内部排名靠后的基金经理随时面临下岗,因此,基金经理不应当存在为兄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的动力。对此需要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风格加以区分。在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中,基金经理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会享有较大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单兵作战风格);而在另一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作用更加重要,基金经理的个****限较小(集团作战风格)。后面一类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组合中的表现往往是多只基金交叉持股,对于此类基金管理公司,是存在利益输送的动机的。因为在交叉持股较多的情况下,新基金的建仓容易引发交叉重仓股价格的上涨,令原有基金净值受益。

赵迪(2008)利用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分析对象,分析其可能存在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从其2007年四季报中发现,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南方高增和南方绩优两只基金存在明显的反向交易行为,其中南方绩优基金增仓527.09万股,南方高增基金减仓430万股。从三季度末和四季度末的两个时点数据的反向交易看,笔者怀疑其可能存在着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5、非自购产品向自购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基金管理公司纷纷自购旗下基金产品。从基金公司的利益出发,如果仅仅认购了其中的一只或几只产品,则可能存在着非自购产品向自购产品输送利益的动机。同一基金管理公司以雷同的投资风格运作不同的产品,却在半年的时间取得几十个百分点的投资收益差距,表明此种基金管理公司通过非公平交易行为在非自购产品和自购产品之间进行了利益输送。

6、“老鼠仓”行为基金经理及其关联方利益输送。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中第180条第一款的修改规定,对于基金“老鼠仓”的界定应该是“两个先于”,即先于有关联的基金建仓之前买入,先于有关联的基金之前卖出,并从中获利。通俗来说,“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或者亲友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利用基金资金将该证券拉升到高位后,又让自己或其关系户的证券率先卖出而获利。因为这种行为具有比基金资金跑得更快、偷食基金盈利,且账户大多很隐蔽等特点,所以被形象地称为基金“老鼠仓”.

除此之外,基金管理公司与代销银行、托管银行;公募基金与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上市公司之间也存在不同形式的利益输送。

三、相关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限制大股东的投票权,强化大股东的赔偿责任,完善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人员、资产、财务”三分开等制度;强调投资者的求偿权,建立股东的代位诉讼制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完善《破产法》等法律,实施“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提高法律的执行质量。要保证专门的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互之间的衔接性,保证专门的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之间的衔接性,提高金融立法的可操作性。同时,政府应对上市公司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事件的打击力度,强化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者的地位和独立性,加强监管者与自律组织之间的配合,充分实现中国证监会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2、改革独立审计委托模式,提高其监督作用。

因目前聘用制度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没有起到“经济警察”的作用。具体来讲应该采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审查关联交易的披露情况,调查其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规则,分析未结算金额的比例构成,重点抽查大额销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让。因此,应实行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市场保险制度并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改进行业协会的定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行业监管和惩戒、健全审计失败的法律诉讼机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水平、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分配和激励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

3、加强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水平。

诚信是企业、社会发展的灵魂和根本。企业失信等同欺诈行为,不仅影响企业发展、危害社会,甚至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诚信建设。首先从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奖惩机制等方面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的自觉意识;其次,建立信用考核体系,提高其失信成本。对于诚信较差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对于诚信较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永久性市场禁入,并让其承担无限责任,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simonjohnson,rafaellaporta,florenciolopez-de-silanes,andreishleifer[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90,no.2,may,2000.

姜国华、岳衡: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与上市公司股票回报率关系的研究[j].管理世界,2005(9)。

刘仁和、郑爱明、刘援朝:我国股票定向增发期间收益率的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08(8)。

邱加蔚:委托资产管理与公募基金利益输送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5)。

万良勇、魏明海:金融生态、利益输送与信贷资源配置效率――基于河北担保圈的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09(5)。

王俊秋:股权结构、隧道挖掘与公司价值的实证研究[j].财会通讯,2006(8)。

张启案、刘知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博弈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05(2)。

[10]赵迪:“南方系”疑似利益输送基金公平交易何其难[j].股市动态分析,2008(13)。

[11]郑琦:定向增发对象对发行定价影响的实证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8(4)。

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十五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中基协发〔2017〕4号

各基金募集机构:

为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指引》实施之日起,基金募集机构向新客户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其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需按《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不受影响,继续进行。同时,鼓励募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作出妥善安排,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指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相关系统改造。

三、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的交易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适当性自律规则执行。

四、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转化表等6类附件表格,是协会根据《办法》及《指引》的.要求,为方便基金募集机构更好的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而提供的参考模板,请基金募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自身情况进行完善。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金融类机构投资者篇十六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已公布,详情请阅读以下通知。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办法》和《指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五、《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等8个附件,是协会为方便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而提供的参考模板,请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六、我会将持续对证券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各证券经营机构在《指引》实施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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