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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师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精选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4-28 16:14:44 页码:7
最新律师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精选10篇)
2024-04-28 16:14:44    小编:zdfb

有时候,人们总会感到迷茫和困惑,需要一份给予启示的话语。在写总结之前,先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资料收集,才能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一起来学习和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篇一

因公司跨省市搬迁,涉及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需要我们出具法律意见书。

这是我的第一个正式工作任务,一共修改了6个版本,最终定稿发给客户。

:起初律师让我研究一下“公司迁移员工劳动关系补偿方案”,我花了一晚上时间做了详尽的法律研究、案例分析,并作出了法律研究方案的草稿。

:半天后的见面,初步沟通了一下我的方案,于是律师便让我根据律所的法律意见书模板形成正式的文稿。我大概用了2个多小时,把自己之前起草的草稿,按照律所的模板形成了9页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分为法律依据、法律分析及操作步骤、法律风险提示。律师回复研究很详细,建议精简至3页之内,法律分析再精简、案例无需添附、重点突出操作建议,并保证文稿格式字体统一。下班前发给律师,他会发给客户。

:用时2个小时完成第三稿。在第二稿基础上精简至3页之内。发给了带教律师。我以为我已经完成了工作,高高兴兴的等待律师的回复。半小时后,律师回复让我按照他给的思路重新写,大概思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方式、成本及注意事项。

用时2个小时,按照律师回复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新的法律意见书,页数为3页。刚接到重新草拟回复后,整个人是比较蒙圈、混乱的,意味着我的思路需要重新构建,离下班时间还剩2个多小时,我是否有能力完成这次的工作任务,这是我的第一个正式工作任务,不想搞砸,更不想让带教律师对我失望。于是马上收拾心情,强行让自己镇定下来,按照律师的思路重新梳理写作提纲并填充内容。

【第一】其实是解除劳动合同性质,我不知道专业的定性应该是如何进行的,我脑子里就在想这就是个非过失性法定解除权,这个是定性吗?无从知晓。于是开始百度、谷歌、公众号各种搜索,没有人明确的写过企业搬迁是属于何种性质。在这个问题上,我已经花费很多时间了,不能再这样浪费时间,如果不能按时提交工作任务,可能真的会给律师留下不好的印象。再次整理了一下心情,想通过法院判决了解一下,是否法官对此类案件在判决中进行过定性分析,还真让我找到了。判决中,法院对解除劳动合同定性的认定,一般是员工主动离职、单方面解除权。本次法律意见中,企业搬迁致使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法定解除权,细分为非过失性解除之法定解除权,学过民法的同学应该都知道,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我自己认为这个应该属于法律分析上对问题定性的解释了,于是在第一段写下了这段文字。

【第三】是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为合法解除,无论是协商解除抑或是非过失性解除,企业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违法解除,企业则应当支付的是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本条内容我通过公式的形式呈现。当时起草的时候,还在想是否需要引入《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更明确告知企业应当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前面的条款均为引入法条,甚至未写明法条序号,为了保证一致性,我也放弃了引入条款的想法。

【第四】是注意的操作事项。我主要从以下5点提出的建议:1.研判是否属于法定情况。2.先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3.协商不成应留存证据。4.解除应进行法定补偿。5.合法解除步骤。该部分的起草主要是结合了司法裁判要旨中法官的态度和观点,司法实践中,其实对于适用“客观情形”是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公司负有对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举证责任,同时也具有同劳动者进行合理充分协商的义务。在这个庭审注重证据原则的时代,在本条中强调了企业的证据留存意识,我认为是很重要的。其实在第一、二稿中,我还从实务角度提出了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安置补偿方案的建议。但因精简原因,都做了删除处理。

上述内容起草完成后,对错别字、格式及内容进行审核,终于按时交了作业。心理很是忐忑,一直期待律师的回复。最希望得到的答案,肯定是律师对工作的肯定。但又没有信心,担心自己把工作搞砸了。交完作业后,迟迟未收到回复,还群里特意问了一句:“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我这边随时调整,毕竟在企业给业务方出具法律意见和给律所客户出具法律意见还是有差距的。”初入律所,不管你以前的工作经验有多少,你都是一个新人,都应当秉持着不耻下问、敏而好学的精神,认清自己,随时调整,不要固执己见,在进入律所前就应当有这些认知,并尽快调整好工作的方式及态度。实习律师这一年肯定会是很艰辛的,无论从生活、工作方面,对我们来说都会是个很大的挑战。但只要我们用心踏实的熬过去,我相信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并不会太遥远。

凌晨,带教律师回复了,我看在我的基础上把3页精简为2页,可能太晚了并没有时间做斟酌,律师说明天再回复我。我终于可以安心睡觉啦,因为精简是提炼,并没有大篇幅的修改,我还是比较满意的,至少没有那么差,踏实睡觉去了。

早上10点多,律师将终板发给我学习。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性质未使用我之前的写法,而是直接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2.把第四稿的二和四内容作了整合,并简化为协商-留存证据-方案研究阶段注意严格保密。3.经济补偿金删除了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内容,并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我修改了一下格式,转化成pdf版本发给了律师,这个工作任务算是完成了。

1.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是应当详尽还是精简?是否应该注重结合实务操作和裁判要旨?

4.优秀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应当具备怎样的品格和工作能力?

律师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篇二

***人民*: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嫌疑人***的辩护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从本案起因看。

(1)、犯罪嫌疑人***家境贫寒、生活压力大、收入微薄。

(2)、因为有爱心,受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蒙蔽、蒙骗,误认为是慈善事业。

(3)、文化程度低,不懂法(仅是初中毕业,并非起诉意见*载的中专毕业)。

二、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于20xx年9月7日到***接受询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xx年9月15日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再次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明显构成自首,依据《^v^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关于下线人数的确定问题。

(1)、下线人数必须结合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必须查清出资人是谁、受益人是谁。

(3)对于仅有姓名,无法证实其是否存在,更不能证实其具有参与行为,应当予以扣除。

四、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从轻情节:

(1)事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诚实善良,支援教育,无私奉献。

(2)因受蒙蔽、蒙骗而涉案,本身也是受害者。

(3)能够知罪、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

(4)主观恶性小,系偶犯、初犯,无前科。

(5)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中,仅***一人出具过保证书,且在四人当中,***涉案人数最少、级别层数最低。

鉴于以上,建议贵院对以上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河南**律师事务所。

刑辩组。

律师:

20xx年月日。

律师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篇三

甲方因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的需要,就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事宜与乙方进行了沟通、交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签订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关系。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聘请并承诺以乙方团队的力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

二、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1、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即对甲方提出的与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有关的法律事务咨询进行口头、书面解答或当面沟通、交流。

法律文件**、拟订等服务:即对甲方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备忘录、纪要等法律文件提供**、修改、拟订等法律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意见、法律分析意见、律师函等。

法律培训服务:即根据甲方要求,以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为甲方人员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其他日常法律服务:即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日常法律服务。

对于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

2、重大业务的专项法律服务。

对甲方发生的并购重组、项目投资、合资合作、企业搬迁、群体性人员的分流安臵、公司清算与破产、发行股票或债券或等重大业务活动提供项目综合法律服务,包括参与尽职**、出具法律分析意见、拟订处理方案、参加谈判、**拟定相应法律文书等。

对该类单项事务工作量大、耗用时间较多的重大业务,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向乙方单独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诉讼或仲裁等案件法律服务。

根据甲方特别委托,乙方可以甲方**人的身份参与甲方的各类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听证以及诉讼外谈判、调解等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案件法律服务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案件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情况另行协商案件**费的支付等问题。

三、法律顾问工作的对接。

1、在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期限内,甲方指定作为与乙方顾问律师进行日常联系的人员,具体负责甲方内部的**、安排、协调,配合乙方顾问律师的工作,向乙方传递甲方的要求、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负责接收乙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意见、法律文件等。

2、乙方指派律师担任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律师。

如甲方有关人员联系安排的事务有可能是针对甲方并损害甲方利益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该有关人员的法律服务要求。

4、因甲方的具体法律事务可能涉及多个法律专业领域,为保证服务质量,乙方有权建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其他专业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5、甲乙双方均提倡以书面方式传递相关工作指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意见等。

四、法律顾问费。

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日常法律服务每年支付乙方***律顾问服务费***__________元。

2、在一个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内,乙方为甲方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原则不多于__________小时。

乙方有效工作时间超过前述约定的,甲方应按元/小时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律顾问服务费,或由双方在协商签订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合同时予以考虑。

3、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费。

律师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篇四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xxx合同法》与《xxx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濮阳市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

律师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篇五

×××司法局、律协及相关部门:

本律师愿担任同志(身份证号:)在本所实习的指导律师。本律师在指导实习律师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法》以及相关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对实习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和执业技能训练,引导实习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所指导的实习律师在专业理论及实务操作上均符合执业律师的要求。特此证明。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余下全文。

律师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篇六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xxx合同法》与《xxx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濮阳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时间:

律师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篇七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二)正文。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三)结尾。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律师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篇八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xxx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xxx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1、《xxx民法通则》;。

2、《xxx合同法》;。

3、《xxx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xxx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xxx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年x月x日。

律师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篇九

**县人民*:。

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委托,指派本人为其**辩护。经多次会见**嫌疑人,现根据其对本案事实方面的陈述,就其涉嫌介绍**一案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1、嫌疑人***主观恶性小。

据***陈述,其经*某(本案同案犯)的建议并由*某驱车,二人共同从义乌来到本地,欲实施介绍**的不法行为。但在**县*局**将其抓获前,其二人已自行停止实施不法行为,打算回到义乌。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有较大的可改造性。

2、嫌疑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

据***陈述,其原先在义乌有正当工作,到达**仅两日就被**县*局刑事拘留。而在这两日,其所参与的介绍**次数不多,非法获利更是很少。且***系成年人,参与**也系其自愿。嫌疑人***的不法行为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见,嫌疑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为轻微。

3、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涉嫌介绍**的行为无危害*、公共安全等现实危险性,也非暴力**,不会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其本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本次是初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综上,辩护人认为,**嫌疑人***能主动停止相关不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实施不法行为时间较短,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请求贵院综合考虑**嫌疑人***的涉案程度,结合该**嫌疑人本次是初犯等情节,秉着教育为主的理念,辩护人建议并请求贵院不予批准**县*局对**嫌疑人***的逮捕申请。

**县人民*。

辩护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

何彩萍律师。

律师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篇十

根据《xxx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xxx华川有限x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x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华川有限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x立律师列席了20xx年xxx华川有限x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xx年月日华川有限x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xx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xx董事长。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xx年x月x日xx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xx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签字确认的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举手同意的股东在股东会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股东对决议内容表示弃权。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表决全过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统计结果,以上议案由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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