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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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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5篇)
2023-03-23 21:59:02    小编:李耀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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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篇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机关代征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央企业、外省、市驻冀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征收标准

我省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不低于上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本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降低就业比例。征收标准为:(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当地年平均职工工资。对暂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向各级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比例差额计算缴纳。

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6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动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

上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各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根据《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当月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自收单位除外),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经费;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长期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等。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一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于账务不健全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总数核定工资总额。

税务部门根据核定的申报表和银行收款凭证,开具由财政部监制、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缴费单位税前列支工会经费的凭证。

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破产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等原因,逾期不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应当催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经两次催缴无效的,该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篇二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 缴 指 南

2016年7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16年缴纳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2015年用人

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5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2015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15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流程参见《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京残发〔2016〕45号)(详见北京市残联网站http://)。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5年1日1日到2015年12月31日。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

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七、用人单位上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下载专区”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缴款操作方法

实行网上报税的用人单位,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办税平台按提示程序操作,既可根据申报金额在网上实时缴款,也可用a4纸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开户银行缴款。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1)磁贴入口

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在主界面找到并点击“税费申报”磁贴,在打开的界面找到并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磁贴(如图1所示)。4

图1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税费申报页面

在打开的界面找到并点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磁贴(如图2所示)。

图2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页面

(2)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页面,录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

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如图3所示)。

图3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页面1 如果用人单位符合小微企业减免条件,则显示“您单位符合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减免,免征本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税费变为零(如图4所示)。

图4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页面2

如果不符合小微企业减免条件,则提示“您单位不符合规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减免”(如图5所示)。

图5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页面3 点击“申报”按钮后,跳转到信息确认页面,点击确认申报(如图6所示),弹出保存成功对话框,并跳转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页面。

图6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页面4(3)退出

点击“退出”按钮,返回至税费申报磁贴界面(如图7所示)。

图7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税费申报页面

(4)注意事项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款所属期默认为

2016年本期只能申报一次。2015年。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费款缴纳(1)磁贴入口

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在主界面找到并点击“税费申报”磁贴,找到“税款缴纳”磁贴(如图8所示),点击打开税款缴纳页面。

图8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税费申报页面

(2)税款缴纳

▲在税款缴纳页面,如果纳税人已签订三方协议,可以勾选需要缴款的申报数据,点击“划款”按钮,直接划款缴税(如图9所示)。

图9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缴款页面

▲如果纳税人未签订三方协议,可以勾选需要缴款的申报数据,点击“生成并打印缴款书”按钮(如图10所示)。

图10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未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缴款页面

(3)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成功后,系统弹出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页面,点击“打印”,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如图11所示)。

图11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页面

(4)打印凭证

如果需要打印最后一次生成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可以点击“打印最后一次”按钮,打印最后一次生成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5)注意事项

●在该页面只能打印最后一次生成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已经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或已划款的申报将不再显示。●只显示网上申报的数据。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书维护(1)磁贴入口

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在主界面找到并点击“税费申报”磁贴,找到“维护缴款书”磁贴,点击打开维护缴款书页面(如图12所示)。

图12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税费申报页面

(2)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在维护缴款书页面,点击“打印缴款书”按钮,可打印银行端查

询缴税凭证(如图13所示)。

图13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维护缴款书页面

(3)作废缴款书

在维护缴款书页面,如果需要作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点击“作废”按钮,可作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如图13所示)

(4)注意事项

●已缴款或已入库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无法作废。●只能查看网上申报生成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数据。●已经划款的数据不在此处显示。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作废(1)磁贴入口

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在主界面找到并点击“税费申报”磁贴,找到“申报作废”磁贴,点击打开申报作废页面(如图14所示)。

图14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税费申报页面

(2)申报作废

在申报作废页面,录入申报日期起、申报日期止、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等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显示查询结果,需要作废某次申报数据,点击“作废”按钮作废本次申报数据(如图15所示)。

图15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申报作废页面

(3)注意事项

●已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或已划款的申报不允许作废。●只显示网上申报的申报数据。

九、用人单位申请退还多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退还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16〕6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用人单位因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的原因申请退款的,应先到原审核机构重新申报审核,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十、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电话,请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地图”查看。

感谢各用人单位和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以及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理解。

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让残疾人群体多一份关爱!

北京地税微信号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址:http:// 16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篇三

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余”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病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录用残疾人的,必须缴纳工资总额的1.6%作为残疾人保障金。

2、上海市有关规定,必须相当于员工总数1.6%的残疾人就业。即录用一个残疾人的支出可以抵掉62.5个健康人的工资总额的残疾人保障金。(1÷1.6%=62.5)

3、06上海市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为300元/月(05年是230元/月)如果公司员工平均工资是1500元/人,则如果缴纳残疾人保证金:

1500元×62.5人×12月×1.6%=18000元上述支出即作为不录用残疾人必须缴纳的残疾人保证金。

如果公司录用一个外地的残疾人(只要提供残疾人证及身份证即可),则:

(300元+187.5元综保)×12月=5850元18000-5850=12150元,即如果录用一个外地残疾人,每年可以节省12150元。

4、相应可以计算出录用本地残疾人交镇保、城保的支出及节约的成本。

注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htt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数额=(本单位200512月份在职职工总数×征收比例-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2005)。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篇四

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冀地税发[200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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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42号 2003年05月1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未代征的单位仍执行《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为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河北省地方税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了《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机关代征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央企业、外省、市驻冀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我省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不低于上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本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降低就业比例。征收标准为:(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当地年平均职工工资。对暂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向各级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比例差额计算缴纳。

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6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服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

上本地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各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地税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各市、县(市)、区地税机关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其总额的10%直接划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省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县(市)、区的提取比例由各市确定后,报省残联、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各级地税机关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就地入库分别划入省、市、县(市、区)级国库中的“其它部门基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8704款。

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6月底前,持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等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8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上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在征期内持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和残疾人证、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审核无误后,开具税收票证,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统一使用《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表证单书》中的“纳税申报表”。具体填写方法为:“税种”栏目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纳税项目”填写当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数;“营业(销售)收入”栏目填写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扣除项目”栏目填写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计税依据”栏目填写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税率”栏目填写上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其它栏目同税款征收一致。

第九条 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

第十条 在银行设有结算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现金自行到银行缴纳的,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现金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缴费单位开具税收完税证,作为缴费单位的缴费凭证,并于当日或次日开具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税收票证的填用方法是:“税种”栏目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科目” 栏目分别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编码为870400;“预算级次” 栏目按照规定比例分别填写省级(10%)、市级和区县级(按照各市与各县、区的分成比例填写);“课税数量”栏目填写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税率或单位税额”栏目填写上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其它栏目同税款征收一致。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算、反映比照税收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不能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征期内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审批表使用《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表证单书》中的“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的6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残联劳服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酌情予以减缴或免缴(减缴、免缴文书由各市自定)。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缴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从9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和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篇五

京财税〔2017〕778号附件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第九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在职职工人数、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缴纳、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三条 本市保障金征收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本市保障金的分配比例,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分级使用。

第十五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应先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批复结果告知同级地税部门。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由各区财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二十条 保障金退款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有误的,应当先到地税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审核残疾人人数。办理退款手续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单位以前保障金的应缴、已缴、补缴或减免等事宜仍按原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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