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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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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优质12篇)
2023-11-25 07:01:51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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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一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都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机模部,机模部部长(或设备主管)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员。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这类单位必须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定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遵守执行。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公司按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特种设备科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二

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适用于船用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作业者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并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作业者在锅炉、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的地区安全监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审查盖章之日起生效。

4.1办理锅炉、压刀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

4.1.2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4.1.3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o。

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不予登记:。

4.2.1无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的;。

4.2.2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或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到原登记地点持相应文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登记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变更手续;。

4.3.4未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在本规则颁布以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4.1条款的要求补登记手续。

第五条经检验确认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持检验机构签发的书面报告和《使用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并不准再继续使用。

第六条作业者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和安全技术档案。

6.1应建立《锅炉档案登记卡》、《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

6.1.2登记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6.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有关资料;。

6.2.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6.2.3检测、检验、试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6.2.4修理或技术改造设计文件和修理或技术改造后的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6.2.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2.6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7.2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应急报告程序。

7.2.4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项目及其附件校验期限和项目。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次考核。

8.2锅炉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操作证。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九条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9.1作业者应按原设计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

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9.3下列单位之一经安全办公室认可后视为规则指定的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1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2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9.3.3国外依法注册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经校验、更换的安全附件不准使用。

10.3经计量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并经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安全附件校验机构方可承担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规则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体静压力);。

11.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1.2本规则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1.2.1各类气瓶;。

11.2.3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11.2.4电气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压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压力大于t00mpa的压力容器。

11.3本规则锅炉系指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加热炉(包括热介质炉)。

11.4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阀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压力表;。

11.4.5液面计;。

11.4.6测温仪表。

11.5当移动式钻井平台改为油气生产平台时,以及移动式钻井平台试油(气)专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仍执行本规则。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三

1、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等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公司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公司压力容器的使用、充装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并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3、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压力容器、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氩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5、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a、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b、各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阀门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c、压力容器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d、各类压力容器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6、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压力容器使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方可上岗操作。

b、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c、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变动温度、压力控制指标,报请领导批准,方可变动。

d、开启压力容器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e、氧气瓶、氩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f、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g、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h、气瓶等压力容器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i、各类气瓶的减压阀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j、在更换、搬运气瓶时,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四

为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2.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

3.工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5.2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公司安全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五

(一)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车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车间操作人员职责。

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1、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3、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

4、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

(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

(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渣池起重机)。

(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

(6)压力容器检修时,应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泄压、与系统隔绝工作。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六

1、企业内部的各种型号的热口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2、企业使用的锅炉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3、企业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如果需要安装新炉,和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4、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凡是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的热水、蒸汽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应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领导负责。

6、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司炉操作证方可操作;无证司炉人员,一律不准操作。

7、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都必须张贴上墙。

8、做好炉外水质处理和炉内加药水质处理工作。

9、锅炉房重地,无关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和逗留。

10、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娱乐、洗晾衣物。

11、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锅炉房。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七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以人为本”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人身伤害,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有效防止锅炉伤害,特制定安全措施。

1、蒸汽管路多宜发生漏气漏水,容易发生烫伤事故。

2、锅炉缺水、超压会发生设备损坏、锅炉压力容器爆炸,造成事故。

3、在锅炉、容器内检查检修作业时,人身不安全因素多。

2、锅炉操作人员持有效操作证。作业时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锅炉平台扶梯符合安全要求,锅炉房内物品堆放整齐、道路畅通、清洁卫生。

3、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巡视、挂牌、进行水表机能试验,并认真做好记录。排污阀、给水截止阀无跑冒滴漏。

4、进入容器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揭挂安全标志,冬季在容器内严禁用木炭等燃料取暖。

5、定期对锅炉给水、炉水进行分析,数据分析准确,达到规定指标。水位报警器、气压表要按规定进行校验。

6、按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并有校验记录。安全阀每周进行一次手动试验,并做好记录。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7、操作人员熟悉掌握操作规程、自检自修等有关的法规和规定。锅炉附件满足安全运行要求。是否符合要求,受压元件联接处、钢架、受压元件可见部件、炉墙无损坏。压力表、水位表红线标注清晰,无渗漏,每班按规定冲洗压力表和水位表,冲洗记录齐全。安全阀启、回座动作灵敏可靠,定期对安全阀进行试验,方法正确,记录齐全。水位报警系统和自动给水、自动断水功能符合要求,动作准确可靠,高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运行中的锅炉发生异常危及安全时,必须按规定紧急停炉,禁止用向火室浇水的方式实行熄火。

8、夜间值班干部,值班期间抽查不少于一次。

9、车间分管干部每月抽查不少于二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八

1.1目的。

为了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和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分别按以下规程、条例执行:。

1.3.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5《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6《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1.3.7《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问答》;。

1.3.8《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3.10《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1.3.11《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

1.4职责。

1.4.1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化工中心)。

1.4.1.1协调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1.4.1.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专项管理;。

1.4.1.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1.5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1.6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1.4.1.8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1.9负责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2煤炭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煤炭中心)。

1.4.2.1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1.4.2.2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的审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辖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2.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2.5监督检查所管辖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2.7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1.4.2.8负责所管辖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修、施焊、热处理及试压等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审核。

1.4.3使用单位。

1.4.3.3编制锅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办法;。

1.4.3.4负责检修组织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台帐和档案资料;。

1.4.3.6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技术学习进行辅导;。

1.4.3.7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及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贯彻;。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维修、调试、检验工作。

2.1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2.2调拨的锅炉、压力容器,调出单位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化工中心审核方可调拨。

2.3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前由基建实业部/园区外各煤矿负责督促安装单位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前的告知及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在安装结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合同约定的交钥匙工程由安装单位或设备供货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2.3.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2.3.5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4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4.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4.6过量充装;。

2.4.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9其他异常情况。

2.5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板等,应定期检查、校对,严格遵守安全阀和防爆板管理规定。

2.6锅炉、压力容器筒体的检修,包括补焊、挖孔、开孔由使用单位提出检修方案,报煤炭/化工中心审核,经集团公司化工板块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要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8锅炉、压力容器大检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组织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技术监督局。

2.9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检修记录、施工方案、检验报告等资料,要及时认真整理入档,妥善保存。

2.10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制定计划,并报各级备案,年终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负责解释。

3.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九

(1)负责监督和协调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负责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和使用证的取证工作。

(4)负责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负责审定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审核验收方案、参加验收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年报。

(8)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上报工作,并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9)检查分厂对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2、分厂职责

(1)分厂厂长对本分厂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负全面责任,应负责组织编制压力 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2)各分厂负责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建立、健全与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和上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4)负责填报压力容器年变更情况及申请新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工作。

(5)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 (6)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学习和辅导工作。

(7)做好安全装置的定期检验和管理工作

(8)参与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预防措施的贯彻。

(9)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压力容器万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10)负责编制压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万案。

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持'证'万可独立操作。操作人虽戍熟悉设备及容器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日采取的防范措施、处理方法。

2设备运行启动前应巡视,检查设备状况有否异常;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头、阀门有否泄漏,并查看运行参数要求,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当符合安全条件时。力可启动设备,便容器投入运行。

3容器及设备的开,停车必须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分段分级缓慢升、降压力,也不得急剧升温或降温。工作申应严格控制工艺条件,观察监测仪表或装置,附件,严防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对于升压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温低于规定温度下升压。对液化气体容器,每次空罐充装时,必须严格控制物料充装速度,严防壁温过低发生脆断,严格控制充装量,防止满液或超装产生爆炸事故。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质,应防止泄露、错装,保持场所通风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对于有内衬和耐火材料衬里的反应容器,在操作或停车充氮期间,均应定时检查壁温,如有疑问,应进行复查。每次投入反应的物料,应称量准确,且物料规格应符合工艺要求。

5工作中,应定时、定点、定线、定项进行巡回检查。对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应按有关规定检查,试验。有关巡视,检查、调试的情况应载入值班日记和设备缺陷记录。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1)容器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时;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胁容器正常运行时。

7压力容器紧急停用后,再次开车,须经主管领导及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况下盲目开车。

从压力容器运行或进行耐压试验时,严禁对承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对于操作规程许可的热紧固、运行调试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

容器运行或耐压试验需要调试,检查时,人的头部应避开事故源。检查路线应按确定部位进行。

9进入容器内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断压力源应用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应有明显的隔断标

记,禁止仅仅用阀门代替盲板隔断。断开电源后的配电箱、柜应上锁,挂警示牌;

锄将容器人、手孔全部打开,通风放散达到要求。

10对停用和备用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及停车检查工作。必要时,操作者应进行排放,清洗干净和置换。

四、巡线检查制度

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容器封头、法兰、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容器本体及其管道振动情况;

容器基础是否完好、地脚螺栓是否松动、锈蚀;

容器是否存在倾斜等异常现象;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与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1外部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或停车时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掘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外部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2外部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容器检

验资格的单位。外部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3外部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检查项目按照《容检规》的要求。

4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5外部检验发现容器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6内外部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压力容器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和2级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午;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检验周期-般不超过3年,容器检验周期可根据《容规》适当延长或缩短。

7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 (取得在用压力容器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容器,下同)进行。从事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

8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9各分厂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计划并报机电处,安排内外部检验工作,做好内外部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压力容器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搭脚手架、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工作。

10规定的内外部检验项目是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

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11固定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为每两个内外部检验周期内进行1次,移动压力容器一般为每6年进行i次。

六、压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经过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后上岗。

2操作工应经常参加生产调度处组织培训的压力容器操作法,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参加总厂组织的有关技术、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t训学习。

4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熟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等相关标准规程中的内容和知识。

七、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

3三类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吉;

4使用资料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昔;

(3)压力容器变更记录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记录);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压力容器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八、压力容器事故处理制度

1对盛装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2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吉主管部 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吉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4事故报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6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十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的安全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绥芬河龙江商联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3.3气瓶。

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1安监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运输、修理和报废等过程中的安全监察。

4.2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安装和委外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检验、内部修理和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3物资管理部负责液化气瓶及所购买其它气瓶的采购、保存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负责监督外部供货单位的气瓶在储存、检验、充装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4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条例、规程、规定、规则。

5.1采购。

5.1.1设备部购置锅炉、压力容器(容积在1立米以上或者易燃、毒性、腐蚀性介质)前应进行方案评审论证。方案评审论证必须有安监部参加并提出意见。

5.1.2设备部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设备相应等级的厂家设计、设备的定型产品。

5.2安装与验收。

5.2.1由设备部组织,有安监部、公司工会等参加的评审组对安装方案进行评审,安装方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安装。

5.2.2设备部负责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的资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必须有省级及以上安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

5.2.3在安装过程中,设备部及相关部门、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安监部对安装质量进行监察。设备部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耐性气密性试验以及锅炉安装的初步验收时,必须通知安监部参加。

5.2.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设备部组织安监部、公司工会进行验收,并报请市锅炉检验所和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参加。

5.2.5验收合格后,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国质检锅[20xx]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使用。

5.3使用。

5.3.2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日常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安全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后,方可上岗操作。

5.3.3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熟知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3.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种安全附件及连锁装置必须完好、灵敏、可靠、定期校验。锅炉安全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锅炉低水位联锁和超压联锁保护应每月进行一次信号模拟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5.3.5锅炉在使用中必须对水质进行化验,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的有关规定并执行q/qcg02100—038的规定。

5.3.6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q/qcg02100—024的规定。

5.3.7气瓶在采购、充装、储存、发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3.8气瓶不得超期使用;气瓶瓶帽和防震圈必须带齐全并应有防倒、防晒、防振动措施;氧气、乙炔、丙烷、液化气等燃气和助燃气体气瓶使用中必须保证与火源的距离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的距离要保证5米以上。

5.3.9压力管道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部1996年第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

5.3.10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有危及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向生产设备部和安监部报告,生产设备部立即组织处理。

5.3.11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停用和备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采取防腐保养措施。

5.3.12热水炉(茶炉)和热水箱、罐必须敞口使用。热水箱、罐如果加盖板,盖板不得压紧,以免形成密闭。

5.4检验。

5.4.1生产设备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人员,必须经市安全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检验证后方可上岗,检验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5.4.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q/qcg02100—024的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按程序进行检验。

5.4.3使用单位必须掌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期限。对到检验期不能停台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向生产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半年进行检验。

5.5大修。

5.5.1锅炉必须按公司规定6年进行一次大修,如有特殊情况,大修期可以提前是。

5.5.2不经批准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改造。

5.6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设备部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和评审,并进行动态评价与更新。

5.7事故处理。

5.7.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应按国质检20xx年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5.7.2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采取最迅速的方式向公司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及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报告。公司应立即向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报告。

5.8报废。

5.8.1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产设备部检验站报告,经检验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

5.8.2生产设备部应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8.3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处理,由生产设备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配合,报废处理过程中必须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处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凭证的保存。

6.1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6.2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对锅炉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整改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十一

(一)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证矿井及职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矿属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否则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三)空气压缩机风包、乙炔氧气瓶、开水炉均属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长具体负责,各使用单位由科、区长兼管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工作。

(五)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必须有设计书,否则不准安装、使用。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不准操作,否则按违章论处。

(七)乙炔瓶、氧气瓶由供应科统一负责充气发放,定期检验容器和妥善保管。矿属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格证的氧、焊工领取氧气和乙炔。

(八)井下和井口从事氧气的焊割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矿长批准后进行。操作时容器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风流方向的上方,工作点与乙炔、氧气瓶三者之间在规定的距离内。容器在上下时必须捆绑牢固,而后由信号工通知绞车司机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气瓶上应装有防震橡胶卷和安全帽,搬运时应将安全帽拧紧,不得甩掉不用。氧气瓶应防止阳光直接爆晒和靠近高温热源和使用铁器猛击,且严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严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气瓶和减压器。

(十)开水司炉工、蒸汽烘干设备和主分气包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达到应知应会方能上岗。

(十一)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装设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安全阀的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应定期到现场检查、调试和试验,并定期校验,不合格严禁使用。

(十二)新装或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的工作压力进行试验,合格后使用。机电科应及时联系对运行的锅炉进行定期校验。

(十三)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操作工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专职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并负责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校验,做好记录。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篇十二

一、特种设备岗位职责:

(一)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车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车间操作人员职责。

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3、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

4、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

(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

(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渣池起重机)。

(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

(6)压力容器检修时,应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泄压、与系统隔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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