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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开发部岗位职责3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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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开发部岗位职责3篇(精选)
2023-06-06 15:57:42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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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管理岗土地开发部门职责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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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 广东 东莞 523000)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速度加快,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剧,可利用土地的后备资源日益匮乏,为了减少人口与土地之间的矛盾,需要对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以求最大限度地供人类使用,而在这一过程中,土地测绘技术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坚持完善土地测绘技术能为我国土地规划部门提供更加精确的土地信息,实现土地的合理科学利用与节约使用,使土地得以精细化管理,对我国土地的合理开发与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引言:由于我国的人口经济发展与土地面积之间的不平衡性,对我国土地規划提出了较高要求,耕地的非法占有和工业用地的不合理性,都对我国的土地资源利用率造成不利的因素,为了响应可持续发展战略号召,需要加快我国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保证土地合理规划,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土地的利用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与土地开发管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互相依托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离不开土地的开发与规划管理,而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恰好能促进土地资源的测绘准确性,从而间接地帮助土地的开发与管理活动,因而两者之间有着密切关联,互相促进,不可分割。

2.1注重关键点的准确测量

在对待测的区域进行测量的过程中,要注意一些关键点的准确测量,例如地势较高和较低的地貌区域,以及已经作为特殊使用土地的区域,例如居民的住所或墓地等,还要对区域内耕地、沟渠等人工改造过的土地进行信息的登记工作,对其使用的时间年限和其他信息进行记录,并且要注意对该区域内一些高龄的树木或古宅等具有历史遗留价值的建筑或植物等加以特殊标明,以便于对其进行合理规划,防止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

2.2注重测土比例尺的确定

测土比例尺的确定应根据待测区域的地貌起伏程度来确定,若测量的属于地势比较复杂,小范围内多个起伏点的地貌,合理布置高程网格可以使测图更清楚,测试高程的网格应小于1米为宜,而当地貌环境较为平坦,起伏较少时,设置的网格测试为1米即能满足不同使用要求。

3土地测绘信息化在土地开发管理过程中的实际应用

土地测绘技术逐渐地向信息化靠拢的过程中,其对于土地开发管理的帮助也日益显著,包括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以及3s技术等信息化的信息化产物在土地测绘的工作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在处理数据的效率及精确性方面有诸多优点,这些先进技术的使用为土地开发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提供了保障。在土地开发管理过程中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多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3.1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能够建立起一个完整系统的数据库,将某一区域的地理信息有序排列和整理,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源库,它的应用一般发生与土地的调查与登记之后,对其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时使用,经过多年的完善与更新,这一系统在土地测绘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科学而精准地分析土地测绘得到的数据,为之后的开发管理工作提供了巨大便利。通过计算机技术完成的地理信息系统是能够对测绘结果进行布局和分析,将土地开发管理的规划模型在计算机上进行模拟,并根据数据得到一个最为合理的土地规划方案,将其应用与土地测绘技术与土地开发管理有利于对规划方案的合理指定,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大大提升其效率。

3.2遥感技术的应用

这一技术通常包括了传感器技术、信息传输技术与信息的处理与提取技术等多项技术总和的一项高端科技,在逐渐的完善更新过程中,遥感技术已经能达到相当高的分辨率,能十分精确而细致地还原测绘的数据,在土地测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3全球定位系统的应用

全球定位系统使人们非常熟悉的一项科技系统,其发展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并且能够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当中,它能快速而精准地对需要测定关键点的地理坐标进行定位,能有效地避免在土地测绘过程中容易发生的测绘点重合或模糊等问题,为土地测绘工作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提高了测绘效率与质量,对土地开发管理的精准性有很大帮助,它不仅能快速精准地进行定位操作,而且能在测绘过程中排除许多外界干扰。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进行土地测绘的辅助大大提升了测绘的精准性与测绘的效率,减少了误差的同时也提升了测绘工作的质量。

3.4 3s技术的应用

这一项技术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与全球定位系统三者的综合产物,通过三项技术的合理结合,完成土地测绘的工作,这一核心技术是通过全球定位系统进行土地关键点定位,再利用遥感技术得到相关关键点的影像并将其还原于对应的地理关键点,最后使用地理信息技术将数据库快速导入,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测绘信息的还原图,大大的方便了测绘数据的整理,也极大提升了土地信息数据的精准性,在土地规划的开发管理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将国家土地的开发管理工作进一步信息化与规范化,提高了工作完成的速度的同时,其规划的合理性与质量也极大地得到了保障。

结束语:本文通过讨论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与土地开发管理的关系、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对土地开发管理提出的要求以及土地测绘信息化在土地开发管理过程中的实际应用等几个问题,阐述了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对土地开发管理的重要性,综上所述,可以得知,在极其紧张的土地需求问题上,土地测绘的效率及准确性在信息化的促进下得以提升,与此同时对土地开发与管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更准确可靠的数据及处理和分析数据的技术能有效提升土地规划的合理性与准确性,节约了时间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土地开发与管理的工作进展,为国家土地的合理规划利用打下更好的发展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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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管理岗土地开发部门职责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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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

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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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管理岗土地开发部门职责篇三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第八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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