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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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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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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篇一

【内容提要】电子认证是保障电子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电子认证中心是电子金融安全体系中的重要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对我国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保障和鼓励我国电子金融的安全发展。

互联网络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正促使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各个产业均在以互联网为基础重新构建核心竞争力。在我国,互联网络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电子金融业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的特点在于其无形性,一切信息均以计算机数据的形式在网络之间传递。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状态,商业信誉、个人信用对网络交易方难起传统意义上的约束力。如何确保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以及交易数据资料的安全,是每个网络交易主体极为关注的问题。对于以“安全性”作为最主要经营原则之一的金融机构而言,开展网络金融业务在面临巨大的市场机遇的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金融风险。由于绝大部分网络交易都需要运用网上支付系统,因此降低电子金融风险对于整个电子商务市场也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网上金融业务的安全性,金融电子认证中心作为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交易的权威性、可信赖性及公正性的新型第三方机构,通过电子认证手段在网上金融交易安全体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基于金融电子认证在电子金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与完善我国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金融的稳健安全发展和互联网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字证书与金融电子认证机构的作用。

为了保证互联网上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包括信息的保密性、真实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除了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采用更强的加密算法等措施之外,还必须在网上建立一种信任及信任验证机制,使交易及支付各方能够确认其他各方的身份,这就要求参加电子商务的各方必须有一个可以被验证的身份标识,即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是各实体(消费者、商户、企业、金融机构等)在网上进行信息交流及商务活动的身份证明,在电子交易的各个环节,交易的各方都需验证对方数字证书的有效性,从而解决相互间的信任问题。ca是电子认证中心(certificationauthority)的缩写,其为电子商务环境中各个实体颁发数字证书,以证明各实体身份的真实性,并负责在交易中检验和管理证书;它是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交易的权威性、可信赖性及公正性的第三方机构。

网上金融业务的开展使得金融机构在新的经营环境下面临更加复杂的风险威胁,包括由于网络主体欺诈、信息传输安全、对信息内容的恶意否认等所造成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中国人民银行7月9日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银行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保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我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3月30日发布实施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18条也规定:“证券公司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或管理措施,正确识别网上投资者的身份,防止仿冒客户身份或证券公司身份;必须有防止事后否认的技术或措施。”而在保障电子金融主体的身份真实性和交易信息完整性与不可否认性方面,金融电子认证中心所提供的认证服务至关重要。

金融认证中心(financecertificateauthority)作为一个权威的、可信赖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专门负责为金融业的各种认证需求提供证书服务,包括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支付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的基础,建立彼此信任的机制。对于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等网络金融业务,金融认证中心为网络应用提供身份认证、信息加密、数字签名、身份控制等多种服务。由于在互联网上进行的金融交易不同于一般的面对面交易,交易双方无法确认对方的身份,因此必须通过ca使用数字证书来进行身份认证,以防止相互猜疑、冒名顶替以及恶意攻击者的造假行为。同时,还可以通过用户的证书进行acl控制(为该用户在应用系统中赋予相应的权限),以进行用户的资格认证。网上银行业务、证券交易中的数据均有保密的要求,如银行帐号、信用卡帐号、股东代码、交易信息等,信息存放在本地或进行交易传输时,必须采用高强度的加密手段,以保证信息不被窃取。信息的加密包括对存放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的加密;在网上交易的各个环节中,各种确认信息要保证事后不能抵赖。通过认证中心配发给交易双方用户的签名私钥对信息进行数字签名,以保证信息事后的不可否认性;为了避免在传输过程中的数据信息被恶意攻击者篡改,要采用证书机制对数据项进行数字签名,以保证交易信息的完整性。因此金融电子认证中心已成为开放性电子金融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机构。206月29日,中国第一家金融认证中心――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正式挂牌,标志着中国正式开始了ca的认证工作。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金融ca)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十二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专门负责为金融业的各种认证需求提供证书服务。

二、金融电子认证服务与认证机构的性质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金融电子认证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服务。其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又是一些无形的信息,如交易相对人的身份、公开。

密钥、信用状况等商业情报。而这些信息在开放型电子商务环境中又是进行交易所必须的前提条件。电子认证所颁发的数字证书是面向公众使用的,其认证信息是经过核实的真实的信息,记载于数字证书并利用认证机构在某一领域的公信力受公众的信赖。而金融电子认证机构则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在电子金融等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中充当信息鉴定的角色。金融认证机构并不直接从事融资业务,因此不能将其归属于严格的“金融机构”范畴。但由于它为电子金融业务提供直接服务,因此其市场准入与业务活动必须纳入金融监管范围。这也与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

金融电子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过程中会面临许多潜在风险。其风险种类主要有:(1)运用技术过失致使数字记录丢失;(2)对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致使证书含虚假陈述,第三人信赖其陈述,并基于证书的等级进行交易,将损坏认证机构的可信度;(3)未经过合理适当的辨别而终止或撤销证书;(4)由于服务器故障或周期性离线修整而造成认证服务中断;(5)内部人员即认证机构有权访问证书数据库的雇员制作虚假证书或涂改证书记录;(6)外部人员使用多种方法改造认证机构的通用协议;(7)作为网络机构随着技术更新其淘汰率高,服务可能难以长期维持,但是某些长期证书的管理又需要服务一直持续下去不能中断,等等。(注:参见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年版,第65页。)。

由上述认证机构的性质与风险分析可以看出,金融电子认证的产生与发展将引发金融领域的许多新型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其一,金融数字证书与金融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对金融电子认证的法律监管应得到立法规范,否则无法引导与保障金融电子认证的有序发展。其二,金融电子认证所面临的风险将引发认证机构的责任问题,因为机构极有可能在某些场合给证书持有人或证书信赖人造成损失。其三,金融电子认证机构作为一个对电子金融市场具有重大价值的新型信用服务主体,在金融电子认证领域面临许多现实的或潜在的执业风险,如何鼓励其运行与发展。其四,金融电子认证所应实现的服务标准或技术标准应有相应的规范与完善,以真正达到保障电子金融安全的目的与价值。

上述法律问题的实质是网络化带来的新社会关系对于金融法律制度的新挑战。正是基于以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在电子金融中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以及信用制度起非常重要作用的金融电子认证,应在未来的金融立法中占据应有的地位。

三、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价值。

从价值论角度分析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或者说效用性,是建立与完善相应制度的理论前提。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价值判断在法律制度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在于它们被整合进了各种法律规范之中,在使用与解释这些规范时,往往必须弄清楚它们得以颁布与认可所赖以为基础的目的和价值论方面的考虑。(注: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504页。)因此价值是一个法律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而价值分析则是法律制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领域。法的实质价值目标主要包含安全、自由、平等、效率等四大主要价值。(注: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版,第61页。)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对于电子金融交易主体以及整个金融秩序的法律价值也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1995年10月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在美国诞生。它的命名深刻体现了安全性是电子金融市场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通过对金融ca的执业活动的规范促进其维护电子金融安全价值的最大实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网络环境下遵循“安全性”经营准则提供有效的法律与技术支持,从而为整个电子金融市场的稳健安全发展提供了保障。完善的法律规制下所提供的合格金融电子认证服务能通过对交易信息安全的保障来实现电子金融市场各主体之间的自由、平等交易。此外,通过相应法律制度对金融电子认证所应实现的标准作出规范,能进一步提供金融机构在网络环境下的经营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对于电子金融业务的监管效率。网络金融服务是新世纪金融创新和金融信息化发展的主战场,通过发展电子金融,提升金融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强化金融监管,提高金融对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金融行业的竞争力,已经成为我国各方面人士的共识。加入wto后,网络银行业务的竞争将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先冲击。加快网络金融业的发展,提高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已势在必行。(注:引自年4月人民银行总行行长戴相龙在“网络经济与经济治理”研讨会上的发言稿。)基于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对于电子金融市场的重要价值存在,其建立与完善理所当然应成为电子金融法律环境建设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更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于金融相关机构所提出的特殊社会要求。我国在公司法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基础上又建立了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特别信息披露制度就是一个类似的例证。因此建立与完善金融电子认证特别法律制度有充分的必要性。更何况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议程尚未明朗,在缺乏法律调整依据的情况下迅速建立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对于鼓励与保障电子金融的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合对我国电子金融发展及法律环境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积极的电子金融立法来建立与完善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以维护电子金融安全,鼓励依托网络的金融创新,促进中国金融机构效益性与竞争力的提升。

首先,从立法思路上而言,应当借鉴我国已有的成功金融立法经验。鉴于对金融认证领域的迫切调整要求,我国应尽快通过较低层次的立法对金融电子认证及金融ca的法律地位、效力及准入条件、服务标准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将相关规定转化为高层次立法。这也是中国网络法领域的成功经验。如针对域名争议解决,我国已经逐渐接受了通过域名管理机构所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对域名争议进行非终局性裁决这一新型机制,而3月信息产业部通过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虽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中就明文肯定了这种机制的法律地位,以鼓励其发展。在金融法领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都是近一两年来针对有迫切调整要求的金融领域的特别立法。因此对于需要先行立法来满足调整要求的金融电子认证领域,应同样采取开放、快速的立法思路。

过自己的认证服务,为交易主体提供关于交易安全性的真实信息。但另一方面,私人数据的保护还面临与国家安全利益保障的冲突。从立法上应明确,金融ca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同时,又负有协助司法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进入加密信息,进行保护国家利益方面的举证的责任。也就是说,认证信息的安全体制将受到与国家安全或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同时立法应予明确的是,认证机构在依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交出“密钥”的情况下,应负有将此事实向用户通知的义务,以保障个人数据与通信秘密的尊严。3、风险揭示责任:鉴于金融电子认证所存在的大量风险,认证机构应积极作为以提示证书依赖人可能遭遇的风险。风险揭示虽不能作为认证机构免责的依据,但可避免信赖人对认证机构苛求过重的责任。4、积极技术责任:对金融ca的服务技术标准作出规定是必不可少的。金融ca的服务既需要满足一般认证机构的服务标准,又要符合金融领域的特殊要求,因此其技术责任应紧密联系金融领域的有关国际管理标准。

再次,应规定鼓励金融ca发展的责任机制与措施。为避免金融ca承担过重责任而限制了自身发展,从立法上又需设定对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的规定,以使其维持不过高的运营成本,为电子金融安全提供可靠的认证服务。这些责任限制手段有包括以下所述在内的多种方式:1、规定认证机构对损害赔偿的“先诉抗辩权”,即尽管认证机构的行为存在过错,证书依赖人在证书使用限制范围内,因依赖证书而在交易中遭受损失,但在受损失人采取一切救济手段(包括经审判并强制执行)尚不能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赔偿之前,认证机构可以拒绝承担责任。这样可以促使责任在认证机构与真正侵权人之间进行更为合理公平的分配。2、应允许金融ca在认证证书上注明使用限制(包括对交易价值的限制),如果这些限制明确无歧义,认证机构可以不对由于无视这些限制而产生的损失负责。例如美国尤他州《数字签名法》第308条规定,即使认证机构存在虚假陈述,认证机构也不对超过证书中明确建议的可靠性程度的数额负责。3、规定金融ca在严格遵守了法令规定及业务守则的前提下,以及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等等。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税收优惠等鼓励手段。

最后,应通过立法明确对金融电子认证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手段。对金融电子认证领域的主要监管主体应是金融监管机构而并非网络行政监管机构。金融ca除应具备网络行政监管机构对于一般ca规定的成立条件外,还应取得金融监管机构的从业许可并接受其监管。对金融安全认证体系进行有效的监管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网络金融发展方面的一个重要追求目标。(注:参见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科技司司长陈静著:《新的世纪是金融服务创新的时代――21世纪中国金融信息化发展展望》,载《中国金融电脑》2000年第10期。)而科学完善的立法授权是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当然鉴于中国金融领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立法上可以采取多家金融监管机构联合颁发许可并进行监管的模式进行管理。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应积极积累、总结对于金融电子认证的监管经验,不断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以保障与促进电子金融的发展。

五、结语。

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要遭遇纷繁复杂的新型法律问题的艰难过程,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注:参见朱大旗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立法目的正是要贯彻这一原则。而包括电子金融服务在内的金融创新又是现代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必需。随着安全技术和认证机制的广泛应用,电子金融服务的发展无疑给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旧的监管方式和程序已很难再适用于新型的金融业务,现行的金融立法也阻碍或限制着新型业务的发展。因此具有足够前瞻性且鼓励金融创新并能积极防范新形式金融风险的金融立法,是电子金融法律环境的必然要求。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同样应满足上述要求,以保障电子金融、电子商务的安全有序发展,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篇二

作为商务秘书必须对相关的法律制度有所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与商务秘书相关的知识,欢迎阅读。

1)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形式。税收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范畴。

2)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相区别的特征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3)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有: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

4)流转税。它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5)所得税。它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

6)财产税。它包括:房产税;契税。

7)特定行为税。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8)资源税。它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1)会计与会计关系: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经济活动真实地、准确地、全面地进行记录、计算、分析、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二是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三是对财产物质的监督;四是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3)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4)会计工作主要坚持以下三项原则:真实原则,完整原则,合法原则。

5)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的职能。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 权、专有技术等方式出资,中方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 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国家鼓励兴办产品 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 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设立 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外资企业的组织形 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组织形式。

掌握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了解企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掌握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 征和基本内容;了解现代企业文化的特征及其构成;了解会计的职能与会计要素的划分;掌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了解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了解不同的税种及其包含的 税目的要求和纳税的基本程序;掌握货币的本质、职能和形式;了解人民币制度;了解信用的形式及信用工具;了解我国目前保险的种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篇三

2017年税务师备考进行时,小编每天为您提供《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不动产登记制度,让您保持良好学习状态。

1.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

3.预告登记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30讲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篇四

为了帮助大家提高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复习效率,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银行中级资格法律法规考点:《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1.1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 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 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 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5.1.2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1.3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5.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1. 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现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两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谈话是监管人员为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而与其董事、高管进行的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篇五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1.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5.1.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1.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5.2.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1.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现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两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谈话是监管人员为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而与其董事、高管进行的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篇六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测试: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单选题)

1、对下列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有权任免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总经理

c、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d、国有独资企业的副经理

2、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

a、30万元 b、50万元 c、100万元 d、150万元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包括( )。

a、省级人民政府 b、市人民政府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国有电信企业

4、某企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速溶咖啡上使用另外一家知名厂家所生产的咖啡的注册商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 )。

a、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b、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c、伪造认证标志 d、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5、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 )的罚款。

a、2倍 b、3倍 c、1倍以上2倍以下 d、1倍以上3倍以下

6、以下不属于人大的预算管理权的是( )。

a、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 b、批准本级预算

c、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的不当决议 d、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7、a大学因替b研究所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被财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罚款的数额为( )。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8、下列关于垄断行为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是()。

a、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 b、垄断是合法的行为

c、垄断的主观方面是垄断行为 d、垄断的客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

9、关于政府采购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b、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0、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专利申请人的是( )。

a、工作人员对于其退休后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b、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c、发明人的合法继承人

d、完成发明创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1、甲商场在“十一”期间开展促销活动。有关部门发现甲商场销售的拉杆箱存在侵犯乙公司专利权的情形,但甲商场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且不知该产品是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商场可以继续销售该产品 b、甲商场应停止销售该产品,但无需被处以罚款

c、甲商场不必停止销售该产品,但应被处以罚款

d、甲商场应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应被处以罚款

12、授予专利权的下列条件中,表述错误的是( )。

a、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c、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d、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和疾病的治疗方法,均可以被授权专利权

1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a、3 b、5 c、7 d、10

14、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是( )。

a、询价方式 b、邀请招标方式 c、公开招标方式 d、竞争性谈判方式

1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政府采购人的权利的是( )。

a、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 b、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c、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d、对特殊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16、据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篇七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最大的敌人是懒惰,考生不可因为时间还长就偷懒,对待学习要循序渐进,才能将知识掌握得更牢,小编为您奉上《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同步练习:一次告知制度,每天跟着练,不偷懒!

行政许可的受理实行一次告知制度,这一制度意味着()。

a.申请材料必须一次准备齐全

b.必须当场告知是否受理

c.当事人不能补交申请材料

d.不能第二次要求当事人补充申请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篇八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测试: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判断题)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处分。( )

4、生产同类产品的甲公司与乙公司某日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的产品只销往西北、华北和华东地区,乙公司的产品只销往西南、华中和东北地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这种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分割销售市场行为。( )

5、行政机关强制经营者通过协议固定价格,这是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

6、我国的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就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

7、财政收入执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国库库款退库和财政专户款项退付,属于擅自动用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

8、财政执法主体执法时,对于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及时处理;不用将结果告知移送机关。( )

9、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依据事先规定的评标或确定成交的标准,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公开结果。( )

10、某地a教育局与b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造五层办公楼的政府采购合同,工程总造价为300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教育局需在原设计方案基础上增加楼层,经与b建筑工程公司协商加层部分的造价为350万元。双方可就此内容直接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的职权及时处理。( )

1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仅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13、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活动记录一般包括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资金构成、采购项目类别、废标的原因、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等内容。( )

1、【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3、【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4、【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垄断协议的类型。本题所叙述的'情况属于分割销售市场行为的垄断协议。

5、【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性垄断。题目表述行为是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而不是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6、【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反垄断法的执行。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7、【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8、【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财政执法主体执法时,对于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及时处理;并用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9、【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依据事先规定的评标或确定成交的标准,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向其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10、【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规定。根据规定,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本题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金额超过了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是不符合规定的。

11、【正确答案】 对【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的职权及时处理。

12、【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3、【正确答案】 错【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采购活动记录中包括的内容。根据规定,采购活动记录中不包括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篇九

建造师与项目经理定位不同,但所从事的都是建设工程的管理。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1、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民事责任

(1)种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但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4)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 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方式是折价返还。参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当地市场价据实结算。

3、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1)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包括:

a、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b、建筑领域其他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吊销资质证书。

(3)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刑事责任

(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x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a、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行为。

b、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5)重大责任事故罪

a、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b、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c、安全生产设施不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节严 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篇十

1、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外汇管理机关。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解释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解释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但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例题: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所谓境内机构包括( )。

a.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 b.我国境内的部队

c.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 d.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所谓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1、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2、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3、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4、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3、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例题: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下列选项中,属于经常项目的有( )。

a.贸易收支 b.服务收支 c.证券投资 d.收益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选项c属于资本项目。

1、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2、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3、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外汇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对外汇市场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非法结汇、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镜,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下列有关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和处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b.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行为属于非法套汇行为

答案:abd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篇十一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测试: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多选题)

1、以下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执行主体职责的是( )。

a、特定行为许可 b、违法行为查处 c、竞争情况监控 d、制定行为规则

2、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具有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权限的部门有( )。

a、国务院 b、财政部 c、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d、市级人民政府

3、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包括( )。

a、采购人 b、供应商 c、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d、采购代理机构

4、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有( )。

a、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b、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c、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d、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有( )。

a、我国境内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拨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b、因发生大地震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c、军事采购 d、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

6、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有( )。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下列可以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主体有( )。

a、财政部门 b、审计部门 c、监察部门 d、社会上的个人

8、下列各项中,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a、审查权 b、审批权 c、监督权 d、变更撤销权

9、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授予专利权的有( )。

a、一种恢复听力的治疗仪 b、一种新药剂的配置方法

c、技术成果奖励和提成方法 d、动物品种

10、下列各项中,属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情形有( )。

a、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b、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c、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d、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11、经营者控制中,根据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可以分为( )。

a、股权式控制 b、联营式控制 c、业务型控制 d、债权式控制

1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a、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b、侵占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

c、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d、挪用国家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

13、以下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中,符合规定的是( )。

a、为销售鲜活商品而低于成本销售 b、为季节性降价而低于成本销售

c、为处理积压商品而低于成本销售 d、为转产而低于成本销售

14、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一定条件的,可被《反垄断法》豁免,这些情况包括( )。

a、固定商品价格的

b、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c、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d、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a、分立成两个企业 b、与其他企业合并 c、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d、分配利润

16、甲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企业关联方的有( )。

a、甲企业的副经理林某 b、甲企业经理的同学陈某

c、甲企业的职工李某 d、甲企业财务负责人的配偶王某

17、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包括( )。

a、国家所有原则 b、出资人代表原则 c、职能分开 d、国有资产不可侵害

18、国家出资企业,包括( )。

a、国有独资企业 b、国有独资公司 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d、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9、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有( )。

a、合并、分立 b、改制 c、抵押重大财产 d、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篇十二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司法机关的强行介入,漠视了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有违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文明性。因此,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迫切需要改革与完善。笔者拟从分析我国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依据入手,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论文关键词:再审程序司法公正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院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的司法理念。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司法机关的强行介入,漠视了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有违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文明性。因此,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迫切需要改革与完善。笔者拟从分析我国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依据入手,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一、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依据:事实求实,坚持司法公正。

我们国家一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德原则,坚持司法公正。“公正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道德理想和法律目标,它熔铸了苦难的人类对美好生活的无限希冀和向往。”在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中,公正居于核心的地位。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内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划分,第179条至182条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内容,第185条、186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划分,即: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腐接受别人的贿赂、徇私作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以上可以看出,就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而言,只要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即构成启动再审程序的实质理由。此外,程序上的违法如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贪腐接受别人的贿赂的,也构成法院启动再审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法院启动再审及检察院提出抗诉,使案件中止执行,进入再审程序。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皆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在一定条件下,皆有权提出抗诉。

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时限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而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以及抗诉提起的时限而论,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可以解释说是无期限限制的,即无论何时,只要发现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的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两部门都有权启动再审程序。

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

(一)、申诉听证规定的笼统化。

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这种请求,与起诉和上诉必然引起诉讼程序不同,它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只是再审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司法机关发现错判案件的一条重要渠道。再审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才能对案件重新审理。规定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是合理的、必要的,否则会导致申诉人无理缠诉,任意开启再审程序,既影响和破坏了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又浪费了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用通知驳回申请。”这里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后所作的两种处理结果,但对审查应遵循那些具体程序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暗箱操作,缺乏约束,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缺少透明度。可见这种简单化、笼统化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在申诉问题的处理上带有很强的行政性,极易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对申诉的管辖作了补充规定,但对法院处理时限未作规定,且由于其法律效力不高、适用范围有限,申诉问题上基本“无法可依”的立法现状没有得到任何改变。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和检察院处理申诉案件没有法定程序,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导致了当事人反复申诉和司法机关公信力降低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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