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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书题目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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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书题目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
2023-09-07 14:40:04    小编:XY字客

计划是一种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有条理的行动方案。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书题目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一

工作总结

一、提高意识,精心组织。近年来,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频繁发生,我镇周边也时有发生,我镇动物防疫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我镇严格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防疫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各乡镇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兽医站于3月15日和9月16日,分别组织召开了全市动物春防和秋防工作会,对全市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布置。市政府副市长在会上对全市动物防疫工作提出了“确保全市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市府办和市兽医站专门发文,将全年的防疫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还就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猪高致病蓝耳病防 1 治工作多次下发紧急通知,安排部署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州农牧局、市农牧局、市兽医站多次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分赴我镇督促、指导防疫工作,对防疫工作行动迟缓、免疫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督查,责令改正。我站实行集中指导、分片包干的责任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头。保证技术培训、消毒、疫情监测和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今年动物防疫工作的目标是: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率达98%以上,规模化鸡场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率达100%,规模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密度达100%。农村达到80%以上,畜禽圈舍消毒面积达到100%。经过市站各级领导和我站同志的辛勤劳动,圆满完成了2011年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继续确保了全镇重大动物疫病清净无疫。

(一)强化消毒工作。在春秋预防注射过程中进行了全面大消毒,对养殖场粪便污物堆积场所、畜禽及产品交易场所、屠宰场和其它易滋生病原的场所进行彻底消毒,确保消毒面达100%。消毒圈舍、动物场所共计9万平方米。我站今年购买了150公斤专用消毒药,免费发放到各乡镇及养殖大户。

2 等规范免疫程序。农村散养畜禽集中进行一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普免,新增补栏的畜禽及时进行补免。强化了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我站派出技术人员先后对部分乡镇站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全年共培训乡镇站人员、村级防疫员、养殖大户125人次,发放动物防疫资料130余份。提高了免疫技术水平,增强了工作责任心,确保了免疫效果。

(三)严格动物防疫规范化管理。加强免疫标识管理及疫病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一是全面佩带二维码耳标,确保耳标佩带率达100%;二是加强基础数据上传工作,确保等9个试点乡100%上传数据;三是加强溯源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做到了未佩带二维码耳标的牲畜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同时着力强化规模场管理,各村动物防疫监督员对每个动物养殖场派专人进行防疫监督和技术指导,规范养殖场动物防疫工作。全镇各规模场都办理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共办证135个。加强了规模养殖场的疫情监测,分别落实责任人,全镇所有规模养殖场制定了《疫情监测公示牌》,并上墙公示。各规模养殖场都建立了五种记录,两种制度。全镇均建立起了规范的免疫档案,做到一村(场)一册,一户一页,一畜一格。

(四)保障防疫物质供应与储备。我站制定了防疫物质计划,储备足够疫苗、诊断试剂、畜禽标识、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必要的防疫物质。保障防疫物质和应急物质的及时供应。我站于9月15日召开了全镇防疫物质管理及使用工作会,我站及各村均建立完善了疫苗 3 领发使用的实物台账,做到疫苗的专库、专账和专人管理。同是要求基层防疫人员科学利用疫苗,提高利用率,减少疫苗浪费,发挥好疫苗效能。

(五)加大检疫监督力度,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强制免疫,以检促防的方针,狠抓动物检疫工作。我站制定了“关于加强动物屠宰场(点)检疫工作的通告”,没有佩带免疫标识的家畜一律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目前,全镇所有进入屠宰、运输、销售环节的动物及产品耳标佩戴率、检疫票证持证率均达到了95%以上。产地检疫开展面达到100%,我站派出5名工作人员,认真开展产地检疫和运输环节的查证验物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了上市肉品的安全。实行24小时值班,对过往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严格的查证验物和消毒工作,真正发挥了阻截动物疫情的作用。截止11月底,全镇检疫猪、牛、羊861头(只),检疫禽类0只。检疫动物产品186公斤。检疫出患病动物及产品6头(只),均做了无害化处理。

(六)强化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和监管。长期以来,我镇个别村不注重检疫证章,特别是两证的使用、保管不规范。为此,我站从10月下旬开始,集中开展了全面清理检疫票证管理和使用工作。定期交回所有领取的检疫票据,重新申领。到期仍不能交清票据的按所差票据数量及金额进行经济处罚。

(七)集中精力,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做好以高致病禽流感、4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为主的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严密关注疫情动态。特别是加强了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及重点部位的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同时做好免疫抗体监测,检测免疫效果。防疫结束后,我站抽调5名技术人员对全镇9个乡村的免疫效果进行了交叉检查,测定免疫效价,评定免疫是否合格,并将抽查结果进行了通报,不合格的乡村及时进行了补免。按照省、市的要求,全镇共抽取猪、牛、羊、禽血清385份,送到省、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达到了要求。

(八)狠抓兽药经营市场的清理整顿。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站年初专门成立了兽药饲料整顿工作小组,对全镇的兽药市场进行认真清理整顿,严厉打击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全年共收缴土霉素、氯霉素等违禁及过期药品,净化了兽药市场,确保了投入品的安全。

三、存在问题

2、由于我站财力困难,动物防疫资金投入少,不能满足防疫工作的需要。

3、由于防疫时间刚好是村民务农时间,家中大部分时间没有人,多次找寻无果,致使个别地方还存在免疫死角。

四、2015年工作计划

5 物疫病防控,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均达到国家规定。狠抓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及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加大兽药经营及兽药诊疗活动的管理,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及使用违禁药品的行为,严把投入关。规范兽医诊疗秩序,严格执行持证上岗。通过一系列的努力,以促进我镇动物防疫工作更上一个台阶,以确保我镇动物重大疫病清净无疫,确保全镇人民吃上放心肉。

尕海镇兽医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尕海镇兽医站

工 作 总 结

尕海镇兽医站 二〇一四年

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书题目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二

为提高动物养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科学养殖、生态养殖,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场动物防疫系列制度。

1、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2、履行各项动物防疫职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

3、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负责人,认真组织做好养殖场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做好动物疫病综合防范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发生。

4、养殖场的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6、按规定及时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工作,做到内容真实、完整,自己清楚,养殖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动物清洁卫生与消毒制度

1、饲养舍应经常打扫、保持舍内整洁、干燥,并经常性进行灭鼠和灭蝇、灭蚊工作,同时搞好场内绿化,尽量创造一个冬暖夏凉的环境。

2、根据自身的生产方式、主要存在的疫情隐患、消毒剂和消毒设备设施的种类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消毒程序。一般情况下,畜舍、用具、车辆等应先清洗后消毒,腐蚀性药液消毒一定时间后再清洗一次;疑有病源污染的场所、用具、工作服、鞋等,先消毒后再清洗;病死动物深埋销毁处理后,对病死动物经过的地方进行严格消毒。

3、平时预防性消毒。

(2)一般为环境和道路十至十五天一次,舍内七至十天一次;

(4)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5)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和消毒。

4、即时消毒。当动物群体中有个别或少数动物发病或死亡,或有场外人员来过之处,对其采取局部强化消毒。

5、隔离舍消毒。在隔离观察过程中,视情每天消毒一至二次。每批隔离动物进舍前和出舍后全面严格消毒。

6、按照生产过程、消毒程序的要求,合理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消毒剂要经常轮换使用。

7、做好消毒档案记录工作。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免疫程序制度

1、根据本场疫情史和周边疫情,确定、实施免疫种类,科学制定免疫程序,确保实施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从正规渠道购进疫苗。强制免疫用疫苗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

3、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

4、免疫工具严格消毒。

5、严格按免疫操作要求、接种部位和计量实施免疫。

6、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7、及时处理免疫反应。

8、剩余或废弃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9、认真做好“免疫记录”,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场所要远离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2、污水污物采用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的处理方式。

3、动物粪便实行封闭性堆积发酵后,用作农业和林果业肥料。

4、尿液等经过沼气池发酵处理后,沼气作为清洁能源,沼液用作农业和林果业肥料。

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主要采取先消毒,再投入无害化处理池深埋方式;对被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堆积发酵后深埋作农作物肥料;对被污染的杂物等物品,焚烧深埋。

6、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制度

1、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采购。认真审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并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要符合国务院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

不使用人用药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及假劣兽药。

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须来源于无疫病地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感染。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加药饲料与不加药饲料要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大竹县家福猪场

年月日

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书题目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三

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防疫工作组,卫生院院长赵光辉兼任防保组组长,防疫专干李海涛任副组长,各村卫生室承担责任人均为成员。防疫工作组参与各项防疫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

年内合理的完成12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企业,做好往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以xx年至xx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五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美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旦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开展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重点抓好本年食品经营,加工企业的办证和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开展培训率为100%,每月开展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企业分户归档。

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协助县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按时完成,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频繁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乡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争取体检率达100%,规定年审换证率达100%,每季度做好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积极做好年度宣传工作,发动村医也积极参加宣传,形式采取出板报、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挂横幅等,在特定卫生宣传日出版墙报,大力做好专题宣传工作。

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书题目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四

我乡属于生活水平较低贫困地区,广大人们群众普遍认识及思想素质较不足及落后,但是为了全乡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别是0—7岁儿童),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及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防疫人员的辛勤努力下,使我乡的工作得到了平衡有效可持续发展,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克服种种困难,用实际工作成果来验证本年度卫生防疫工作的状况。

我乡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人们文化水平较低,防疫意识不足对卫生知识了解甚少,卫生防疫知识教育还不够普及,各项卫生防疫的防治水平能力不能适应预防和控制各种疾病的需求,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各种传染病的蔓延和流行,加大了此项工作的防治难度,病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差,存在消极心理,认为的了某种传染病就无可救药,防疫意识差,交叉感染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患了某种传染病不危及到生命就不当一回事。诸如上述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导致此项工作得不到有效的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

(一)计划免疫

1.基础免疫:1岁以内儿童的卡介苗,百白破苗,麻疹苗,脊灰苗,乙肝苗(以下简称 “五苗”)每村接种率达90%以上,流脑,乙脑(以下简称“两脑”)每村接种率达85%。各村建卡率达95%以上,发证率达90%以上,卡证相符,当年出生儿童健卡率95%以上,并按程序接种各种疫苗。

2.加强免疫:1.5—2周岁,4周岁,6—7周岁儿童分别加强百百破和麻疹苗,脊灰苗,麻疹苗和白破苗,加强率分别达85%以上,在麻疹疫苗接种存在空白薄弱的地方,更要对易感人群进行应急接种。

3.乙肝疫苗接种:1岁以内的儿童全程免疫达90%以上,同时继续进行xx年以后出生儿童的查漏补种工作,接种时不得收费。

4.为继续巩固消灭脊灰阶段成果,每年两轮脊灰强化服苗要克服松散麻疲思想,厌战情绪,每轮强化服苗接种率不低于95%。

5.冷链管理:冷链是免疫成败的关键,冷藏包应规范使用,做到清洁卫生,正确堆放疫苗,做好领发疫苗登记。

6.表卡证使用:表卡,证登统规范。按时上报各种接种统计表(常规报表12次即1,2,3,4,5,6,7,8,9,10,11,12月疫苗运转后填报表3-1-1及乙肝疫苗查漏补种报表,脊灰两轮强化每年两次报表)要求上报表项目填写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符合逻辑。

7. 抓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根据卫生局,教委巧联字(1998)一号文《关于新生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通知》精神,每年9月初对各公,民办小学的新生入学儿童进行查证工作,完成率100%,并进行补发接种证和补种疫苗工作,以见到资料为准(学校名称,学生人数,持证人数,无证人数,补种人数等)

8.资料管理:按“计划免疫管理规程”要求,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存档工作。

9.检查,指导,考核:每次疫苗运转要检查表卡,台帐,并每村定期不定期抽查预防接种情况作为考核结果。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补助费及作为续聘村医的依据。

(二)疫情管理

按规定上报疫情:发现疫情时在做好核实确认的同时做好登记,上报卫生院。

(三)结核病管理

做好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及转诊工作,加强对病人的治疗督导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完成结核病人发现数。

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书题目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五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把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预防工作的思想认识提高到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以及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上来,高度重视,常抓不懈。

2、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村、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并对其它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要虚心采纳,及早解决。同时,部门间要重视相互合作,加强联系,资源共享,双向互动,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实实在在地解决一些工作难点和问题。

3、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力度不够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要严肃查处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对因工作措施有力、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予以肯定和奖励。通过奖优罚劣,形成激励机制,努力把我镇的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4、强化保障,顺利推进。开展交通安全活动的经费,纳入镇每年的财政预算,保证本地区的交通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成立**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园林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检疫检验站、市湿地办等单位及局属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陆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设立中山公园、滚钟口管理两个监测点。**市湿地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并指导**国家湿地公园鸣翠湖、阅海园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同时,协调各区、县(市)湿地主管责任单位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1、通过开展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学习和实际操作,使监测人员对疫源疫病监测知识有了基本的了解,业务素质有所提高并具备了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尤其中山公园为增强园内动物管理人员防疫意识,于年初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讲解防疫常识,让职工彻底了解到疾病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在*时的日常工作中尽量避免交叉感染和自身带毒传播。

2、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知识的宣传工作,通过展板、标语、横幅、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及时发现疫情、控制疫情传播和受伤野生动物及时救助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3、积极举办爱鸟周活动,提高广大市民防疫意识。4月份的第一周,是我区第29届“爱鸟周”。按照自治区林业局的统一部署,自4月1日起,中山公园动物园开展以“科学爱鸟、护鸟,弘扬生态文明”为主题,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有声有色的爱鸟周宣传活动。活动中,结合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悬挂爱鸟、护鸟横幅6条,发放野生动物防疫宣传资料300余份,通过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疫意识。

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书题目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六

1、继续深化_精神学习。党的_以及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中纪委二次、三次会议精神的深化学习是全年建设“学习型”机关的中心任务,重点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做到年初制定学习计划,人人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有学习效果,全年组织集体学习和各类组织活动不少于每月2次;支委会不少于每季度2次,努力创新学习方式,定期过好组织生活,联系局系统业务实际开展好贯彻落实工作。

2、切实搞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根据_统一部署,全国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批已在中省各地各部门开展,市县一级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预计在09年上半年铺开。我们要在09年已组织3次专题学习基础上,将切实按上级安排,组织动员全体同志,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要认真做好思想准备,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按时有效深入开展。

3、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突破发展。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证明,没有解放思想,就没有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就没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要把_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作为突破发展的新起点,要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突破发展为方向,动员机关全体同志不断地参与到解放思想大讨论中来,继续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学习讨论,提建议、搞调研,以实际行动抓落实。

4、继续深入开展解放思想,突破发展,创新创业活动,结合本系统业务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同志们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为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突破发展建言献策,多搞调查研究,强化项目信息,创业指导,商务资讯、现代企业管理导入,论证咨询和招智引商工作,在创新中突破,在突破中创新,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又快又好发展排忧解难,为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贡献。

5、全面实现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任务完成。局机关全体党员要严于律已,克己奉公、依法办事,自觉地全力支持局、科级行政领导工作,转变观念,改善作风,做好本职岗位工作,开展好亮牌上岗,党员示范岗活动,确保全面完成局系统年度目标责任。

6、全面开展构建以“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务实型、和谐型”机关为内容的创建“五型”机关活动是的一项重大任务,机关支部印发了“安乡企支发〔〕14号《关于积创建“五型”机关08――09年工作计划要的安排意见》”,务必请全体党员高度重视,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力争在今年收到较好成效。

7、全体同志要非常珍惜大家共同努力得来的“标准化党支部”命名,在新的一年里,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列入议事日程,党员每人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继续抓好“五个一”,自觉执行《党章》和党政法规法纪,遵守支部印发每人一套14个党建制度,标准不降低,工作不懈怠、学习有效果,考评不漏项,努力使“标准化党支部”名符其实。

8、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目标责任制,不断提高反腐倡廉,艰苦奋斗意识,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把党内监督和廉洁自律教育纳入党员监管工作,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与违法违纪、赌博、懈怠、不和谐现象作斗争,履行“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服务承诺,营造文明、和谐、奋进、乐于奉献的机关风尚。

9、以改革和创新精神抓好中、省、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学习和宣传宣讲、贯彻落实,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促进“五型”机关建设,构建警示防线。

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书题目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七

根据上级精神,我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免疫密度到位。历经近1个月的集中强制免疫,圆满完成了我镇秋季动物防疫工作。

一、秋季防疫情况

秋季动物防疫集中行动时间从10月初开始,到10月底结束。以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为防治工作重点,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依靠群众防治的方针,通过秋季集中防疫行动,狠抓强制免疫,全镇秋季口蹄疫强制免疫:猪1768头,密度100%,挂标率100%;耕牛485头,密度100%,挂标率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16027羽,密度10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达到100%。检疫监督到位、应急处置到位。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镇党委、政府充分认识秋防工作的严峻性、紧迫性和重要性。及时下发了xx镇镇《关于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的紧急通知》(„2011‟34号),成立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组,召开了专题会议,对秋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同时对规模养禽场进行了摸底登记工作,建立了规模养禽场防控高致病禽流感工作政企、技企联系制度,对养殖大户由镇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联系帮扶;镇技术干部定期深入规模养殖场进行强制免疫督查和技术指导。

(二)明确目标,集中免疫。

通过召开村级防疫员会议,各村集中防疫力量进行防疫。按照“五个100%”的目标及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要求开展集中免疫。

(三)规范操作,确保质量。

一是镇兽医站专人负责疫苗、耳标的发放、管理工作。二是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在防疫时规范操作,特别做到了一户一针头,注射深度到位,注射剂量充足,没有打“飞针”现象,保证了免疫质量。三是规范化处理免疫反应。在集中免疫期限期内,因个体差异,因免疫注射而造成的畜禽反应,都及时报告兽医站和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并组织了防疫员积极抢治。

三、下步工作打算

继续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增强对畜禽防疫工作的社会性、科学性、强制性、统一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和依法宣传的原则,发放科技明白纸,举办养殖户培训班,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形式,广泛宣传科学预防知识,提高群众科学防治意识。

(二)进一步加大防疫员的培训力度。

基层防疫员存在业务素质、责任意识不强现象,要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落实责任制。

xx镇兽医站

2011年11月10日

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书题目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八

第 七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1 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 3 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 5 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6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 7 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书题目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九

为贯彻落实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区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维护公共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为重点,以布鲁氏杆菌病、狂犬病等主要动物疫病防控为保障,以落实政府推动、强制免疫、疫病监测、检疫监督等综合防控措施为关键,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为指导,同时做好非洲猪瘟的内防外堵,认真贯彻落实《^v^动物防疫法》和“先打后补”政策,以无疫区建设为抓手,做到全区家禽、家畜应免尽免,切实抓好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免疫保护力,促进全区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方法步骤

(一)细化完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v^确定的“地方各级政府对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保防疫密度”的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狠抓免疫工作。各街道(镇)要按照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街道(镇)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杆菌病和狂犬病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根据省市业务部门要求,今年继续全省推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允许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各街镇要做好“先打后补”政策宣传和养殖场申报指导,对规模养殖场等自行免疫的场户严格督导,对新补栏的畜禽及时补免,并确保免疫质量。所有免疫后的家畜、家禽、犬,都要填发免疫证明并填写免疫档案,对暂不适宜免疫的畜禽要有详细的补免记录并按时补免,家畜免疫后要100%佩带耳标。各街镇要在5月20日前完成春季集中免疫,在10月20日前完成秋季集中免疫。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室将于防疫结束后对全区的畜禽免疫抗体进行抽样检测,对抗体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及时补免,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

(三)加强饲养管理和消毒灭源工作。结合防控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畜禽饲养管理,制定科学防疫制度,切实做好消毒灭源工作,特别是生猪养殖场户的生物安全防护和消毒工作。各街道(镇)要派专人对饲养场(区)和交易市场进行定期消毒,从防疫工作的源头抓起,把病源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各街道(镇)要根据各自实际充实完善疫情测报体系,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增强动物疫情测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迅速报告,及时应对,防止扩散蔓延。

(五)强化检疫监管。要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立即按规定报告和处理,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同时大力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

(六)完善档案材料。要按照无疫区建设要求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动物购进检疫证明、调运隔离观察记录、养殖档案、诊疗档案、防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和消毒灭源记录等各项档案记录,做到记录齐全、准确。

(七)切实做好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程序,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发生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迅速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质量。目前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要克服麻痹厌战情绪,进一步加强领导,构建综合防控责任制体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在防控工作中,一定要发挥好基层动物防疫安全协管员的作用,实现逐户逐村应免尽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凡因动物免疫没有达到要求而出现疫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做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防疫情况应急条例》的宣传,对拒不防疫或不配合打耳标的养殖户,将限制其所养畜禽外调并不再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经费到位,保障急需。要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切实落实动物防疫经费,确保疫苗补贴、应急处理储备金、基层动物防疫安全协管员工资以及工作运转等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街镇要储备足够消毒药品、防疫设备等物资。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提供保障。

(三)狠抓管理,严格考核。进一步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安全协管员考核制度,抓好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在防控工作开始之前,要对全区的基层动物防疫安全协管员和各街道(镇)兽医站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防疫技能培训,切实提高防疫人员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

(四)做好防护,防止聚集。在进村入户进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时,防疫人员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期间佩戴口罩,尽量少聚集或不聚集,减少在养殖场户的逗留时间,做好新冠肺炎自我防控工作。

(五)加强检查,及时整改。要强化调度指导,适时召开调度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措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防疫结束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对各街镇防疫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动物防疫工作计划书题目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十

1、加强卫生的防治宣传教育。开学初要做好学校春季传染病、流行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及季节性多发病预防。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卫生纪念日这大好的宣传教育契机,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卫生保健意识深入人心。如利用3月3日全国爱耳日、4月7日世界卫生日、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5月20日中国学生营养日、5月31日世界无烟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6月6日全国爱眼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4月全国爱国卫生月等进行广泛卫生知识宣传,积极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

2、重点提高学校应对“集聚性发热疫情”的处置能力,制订好“集聚性发热疫情”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学校的应对能力。切实做好学生的晨检工作,班主任及各任科老师要提高对学生晨检工作的认识,发现学生有发热、流感、猩红热、水痘等流行性疾病症状的,应在最快时间报告学校。平时学生因病缺课的要及时登记并报卫生室。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学生,班主任和卫生保健老师要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隔离病人,并送医院治疗。要做到学校、班级两级重点监控。

3、继续做好“健康校园”的建设工作。要结合学校新一轮发展要求,通过广播、墙报、黑板报、午会、班(队)会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教育师生树立“学校是我家,健康靠大家”的浓厚意识,增强师生“讲卫生、重健康、防疾”的意识和自律行为,提高师生“人人都是卫生工作者”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营造起人人维护学校环境卫生,人人规范公共卫生行为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人人重视除害防病,科学健身的良好氛围。

4、继续加强校园环境卫生。安排好各班室外保洁责任区,并坚持每天清扫一次。看见公共场所有垃圾、纸屑,有关班级要及时清扫。学校卫生室、后勤组要督促好清洁工做好室内外环境的保洁,厕所的清洁、消毒和垃圾的及时处理。各个班级、班公室、专用教室要加强清洁卫生值日制度,要坚持做好每天清洁一次,每周大扫一次,保持班级、办公室、专用教室日常的清洁、整齐、美观。门卫室人员要按要求做好校门内外场地的清洁工作。

5、进一步加强“六病”防治工作。预防近视眼、沙眼、龋齿、蛔虫、营养不良、贫血,特别是加强近视的预防。重点监控学生视力,近视生常抓不懈要持平。卫生保健老师和全体任课老师要十分注意学生正确的用眼卫生知识和指导学生做好眼保健操,做到穴位准确手法正确。切实保证眼保健操时间、检查、监督落实,准时上课、下课不拖堂,不让学生疲劳作业。严格落实“三个一”(一尺一拳一寸),规范用眼卫生,使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协同家长对学生预防近视、保护视力的宣传教育,做到预防为主保护为主,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及早治疗,共同保护学生视力。

6、坚持开展卫生检查和评比制度。食堂是卫生的重点部门,除进行每

周常规的检查以外,学校有关人员必需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其他如:环境卫生、教室、办公室、厕所的卫生,除有学生会干部检查评比之外,学校行政值班人员每天放学后检查一次并按“日查”标准作好书面考核。另外,学生会以每月一次随机检查的方式对全校卫生工作进行有重点的检查。以上所有检查和评比情况须作好书面记录纳入教师文明组室与班级中队的评比活动之中。

7、提高“健康教育”课程的实效性。认真学习和实施《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推动学校健康教育工作规范、有效开展。学校制定的健康教育课程必需要专课专用,任课教师要认真按照教科书或教学参考书合理选择教学内容,认真备课并力争提高教学的实效性,努力提高学生卫生与健康的认知与实践水平。教导处和卫生室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健康教育”课情况进行检查和反馈分析。每个班级应根据各自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1—2次的班队主题教育活动。

8、加强食堂卫生、饮食、饮水卫生。食堂负责人及卫生保健教师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在个人卫生、食品加工烹饪、分发,以及饮水桶、餐具消毒、工作场所保洁等各个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继续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严格食品卫生操作规程和每天清洁工作场所的要求,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努力做到:“卫生有保障,营养有标准,口味有改善。”同时要严格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晨检工作,学校爱卫会、事务处要定期和随机对食堂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抽查。

9、继续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学校卫生保健教师要认真学习学校卫生与保健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使命感与责任感。要切实做好常见病的宣传教育和防治及各项书面的登记、调查、统计,要主动配合主管局开展学生的视力、口腔和“六病”的检查,统计、上报,以及每年一次学生的体质健康检查工作,要认真地建立一支卫生小干队伍并加强培训指导。要认真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服务工作。对学生中发生各种流行性疾病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及时上报。平时要加强与班主任及任课老师的沟通,要认真参与学校食堂卫生、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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