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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权论略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优选(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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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权论略 维护劳动权益事例优选(实用5篇)
2023-09-13 22:50:04    小编:JQ文豪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权论略篇一

---五常市二河乡新庄村工会组织建设及发挥作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哈尔滨市总工会课题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新鲜血液和重要组成部分。xxx、xxx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批示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前不久,xxx就解决农民工问题专门下发了文件。全总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出了一系列部署。省市对农民工工作也制定了政策措施。多年来,工会对农民工的维权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为了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的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新庄村位于五常市拉林河上游,在五常市261个行政村中,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属丘陵地带,半山区,山区小气候比较明显,无霜期短,土地沙化严重,给农作物生长带来不利影响,农作物产量低。人多地少,农民收入低。全村人口3412人,耕地面积亩,人均耕地面积不足5亩。家庭年收入在3000元左右,很难实现生活富裕。近年来,外出务工已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全村有1200多人常年或季节性在外打工,打工人数占全村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年轻人居多,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80%。男女比例分别占60%和40%。打工地分布在哈尔滨、牡丹江、营口、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以哈市最多,占70%。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建筑、物流、餐饮等行业,分别占30%,另有10%从事其他行业。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年人均收入在5000元左右。

二、新庄村工会组建过程

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分散到不同的打工地,权益被侵害现象突出,特别需要有一个组织为他们说话办事,依法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为此,新庄村干部和村民产生了成立工会,为农民工维权的想法,得到上级工会和乡、村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五常市总工会主席亲自到该村蹲点,并抽调三名同志专门负责指导工会组建工作。村党支部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新庄村外出务工农民工建工会领导小组。本着扎实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原则,解决组建工会的相关问题。利用春节期间大批农民工返家的契机,多次召开会议,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宣传维权知识,宣传“一法一例”,引导农民工入会。印制《农民工入会宣传单》、《农民工劳动权益手册》和《农民工入会申请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认识更加明确,形成了踊跃入会的局面。在入会形式上。农民工可以往家里邮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申请表,加入工会,领取《中国工会会员证》。对在同一个城市打工,农民工数量较大的,以本村劳务输出组织者为依托,组建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对分散在外地的,以输入地工会为依托,与当地工会取得联系,办理工会会员关系转移,参加当地工会的活动。在会籍管理上。村工会立档建册统计上报。实行“一次入会,务工通用,持证流动,进出登记”的流动会籍管理形式。对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要对工会会员关系确认,不用重新入会。对于返乡务农的,一旦重新进城务工即恢复会籍。既适应农民工季节性强的特点,又便于管理。目前,全村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已有620人加入工会。

三、新庄村工会发挥作用情况

新庄村工会成立以来,为外出务工农民工做了大量好事实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开展劳务输出。新庄村工会成立后,他们着手抓的第一件事,统一联系,成建制输出农民工。由于村工会对外出农民工管理严格,维权到位,注重培养素质,新庄村农民工素质明显优于其他乡村。在哈市以及牡丹江等地,新庄村农民工已经成为劳动力品牌,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动力输出渠道。用工单位都愿意招用新庄村的农民工,主动到村里用汽车一车一车地往城里输送农民工。仅哈市家乐福超市、绿山川公司就从新庄村招收400多人,营口鲅鱼圈一次就招收100人。新庄村农民工,通过出外打工,收入有了增长,家庭生活有了很大的改观。他们回到农村,带回城市文明、信息技术和文化知识,促进了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素质的提高,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维护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他们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施办法》,建立了跟踪问效等一整套工作机制。开展困难救助活动,实施“安心工程”,外出人员家庭出现困难的,村里负责救助。从种地使用农具到子女上学都由村里统一安排,解决后顾之忧。外出务工农民本人生病,由工会组织动员工会会员献爱心,帮扶救助。农民工吴立滨,在大连某民营服装厂做机修工。该厂规定每名员工压支3个月。吴立滨认为厂方的规定不合理,便按程序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厂方迟迟不予解决。村工会得知后,积极与打工地工会联系,沟通情况,还通过常年聘请的律师与厂方交涉,老板看到有工会组织和律师替农民工说话,感觉压力很大,便对吴立滨的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农民工韩彦军在修建海林至牡丹江的雪乡公路时受伤,腿部骨折,用工单位认为是其本人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村工会快速反应,工会主席带队,连夜前往打工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用工单位赔偿医疗费2万元。正是工会组织的影响力,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地维护。三是提高农民工素质。他们采取集中培训、个别培训和交流培训相结合的形式,不仅对外出务工农民工人员进行单项职业培训,而且向普法教育、素质教育等多层次延伸,特别是对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文本,就合同涉及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保险、职工生活福利、合同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进行讲解,使农民工外出打工之前,就掌握一定的维权知识、职业技能和法律法规。

四、新庄村工会工作的启示

一是拓展了建会领域和入会途径,在源头上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实现入会形式和会籍管理上的创新。行政村是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是农民进入城市求职的出发地。新庄村在农民工输出地组建工会,即改变了以单位为依托的组织形式,也改变了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入会方式,使之成为宣传、吸收、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窗口,拓展了建会领域和入会途径,使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前就被工会组织所吸纳和覆盖。增强他们工人阶级意识和工会意识,这对于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构建和谐社会,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开辟了维权新路子,对开展多渠道维权提供了有益尝试。新庄村工会实施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打造劳务品牌,开展维权活动,突出个案维权,与农民工输入地工会建立维权联动,聘请律师,开展法律援助,代表农民工反映维权诉求,提出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主张,开展困难救助,实施“安心工程”,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等。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维权帮扶的保障机制。为工会的维权机制建设,帮扶体系建设,实现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是发挥了工会组织作用,进一步证明工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工程中大有作为。新庄村工会从建立那天起,就紧紧围绕劳务输出、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素质这条维权主线开展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扩大了工会组织在农民工中的影响。当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需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把农民组织起来;增加农民的收入,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出去;改善农村的面貌,引进和培养人才,提高农民的素质;这些都是工会组织作用所及,也是工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伟大工程中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发挥工会作用 维护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组织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努力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通江县总工会以农民工入会、农民工培训、农民工维权、农民工帮扶为有效抓手,以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农民工的积极性为突破口,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一、做好农民工群体入会文章,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

劳动权论略篇二

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

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xxx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xxx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

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xxx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xxx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

(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xxx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xxx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

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xxx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

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

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

劳动权论略篇三

a镇现有总人口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城镇人口万人;在农业人口中,18周岁以上人口万人;全镇总户数万户,其中城镇人口万户,农村人口万户;各类乡土人才373人,占农业人口的‰,占农户总数的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816人,占农业人口的3.6%,占农户总数的15%;复员退伍军人377人,占农业人口的‰,占农户总数的3%;外出务工经商人员6396人,占农业人口的,占农户总数的53%。

从数据上看,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亟待引起各级关注:一是农业人口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数据显示,在农村人口中,每千人仅有人拥有高中以上文化,文化素质偏低、知识面狭窄、掌握农业科学技术水平低成了制约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瓶颈”。二是农村中有一技之长的人员非常少,农村乡土人才严重匮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有知识、有技术的乡土人才都把“触角”伸到了城市、城镇的工业、商业领域,对发展农业产业兴趣不大,导致农村乡土人才过量外流,影响了农村发展。三是劳务输出不够。我镇农村人口中,每100人只有人外出务工,每2户只有1人外出务工创业。农村中出现了“乡土人才匮乏、劳动力资源浪费”的怪现象。

农村乡土人才队伍的“畸形”带来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一是农村经济增长缺乏智力支持。农村人口文化知识程度低,必将导致农村农业发展能力不强、农民致富技术本领不高、市场把握不准等种种弊病,进而阻碍农村经济增长进程。二是农民接受新生事物发展生产的动力不足。关键是农民的思想意识问题。受封建残余影响,农民大都有“小富即安、平稳度日”的思想,加上平时对农业市场调查少、了解少,信息把握不准确、不及时,怕担风险、怕出问题,怕“蚀了本”,对一些新科技、新项目发展不热心、不关注,发展动力存在不足。三是农村政策、法制宣传效果不佳。农民普遍对国家法规政策了解不多,知之甚少,宣传更少。缺乏一支懂法、有知识的乡土人才队伍,及时在农村中宣传党和政府各个时期政策、方针以及法制、科学知识,农村政策、法制宣传明显跟不上形势,满足不了农村的需求。同时,在农村乡土人才和相对有发展能力的人员中,还存在着知识面不宽、覆盖率不广,影响力不强,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力不够等问题。

(一)必须要高度重视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要切实增强党委、政府对人才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乡镇政府是行政编制中最低一层的国家xxx机构,工作重点在农村,主要领导必须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真正了解、理解、支持并抓好农村乡土人才队伍。二是必须要把人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制订切实可行、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和制度,全面加强农村乡土人才工作。在宣传、组织各方面加强农村乡土人才建设,同时,建立农村乡土人才激励机制,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农村乡土人才和有发展能力的人员在家乡创业。同时,要把农村人才工作纳入村支部党建组织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把农村人才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之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必须要有高素质的新型农民和乡土人才,他们是新农村建设的领军人。要将农村人才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农村人才工作,提升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造血”功能。

(二)建立长效、实用、针对性强,群众乐于接受的乡土人才培训体系。

加强农村人才建设,不光要留得住人才,还要善于培养“人才”,让农民能在自己的家园,结合当地实际掌握适合的致富技能,形成自己的发展优势和特色。一是要制订适合本地区特色,能让农民尽快受益得实惠的人才培训体系。要切实把握好针对性、加强引导,引导农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路吃路”,帮助他们掌握技术,发展最适合自己的生产项目。二是要加大与市场链接的劳动力转移工作力度。要通过熟悉掌握市场劳务信息,有在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培训,让农民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学到一技之长,避免“盲目性”和“一锅蜂”。同时,针对市场需求发展好“订单农业”和“劳务订单”,使农村农业生产、劳动力培训与市场实现有序对接。

(三)进一步健全人才培育保障体系。

劳动权论略篇四

摘要:现行的人力资源权益会计的确立是基于人力资本这个生产要素参与利润分配。一般人们认为以前都是物质资本在独享利润,随着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在生产要素中变为第一位后,它也应该参与利润的分配。不少学者认为人力资本应与物质资本一样,进入财务报表的权益部分,以更好地反映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而文章认为劳动者权益会计尚未可行。这里主要是通过分析借款与资本的关系、工资形式的变化及具体操作的程度后得出。虽然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了,但也不必急着进入财务报表中。我们应加强人力资源在企业中所起作用的研究,先使人力资源会计成为一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工具。

关键词:人力资源会计劳动者权益会计生产要素分配

自古以来,在创造人类财富的过程中,人的作用就是极其重要的,虽然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的重要性也不能忽视。其中,领导者、技术创新者的作用更大。技术的创新是人类社会得以进步的关键。现代社会,特别是以进入信息时代为标志,人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许多例子都证明了这一点。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西奥多·舒尔茨为首的西方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强调人在企业中的作用,试图将人这个最能动、最复杂的生产因素分析清楚,以提高其使用效果(对人的投资收益率)。西奥多·舒尔茨认为,人力是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但人力的取得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是需要消耗稀缺资源即需要进行资本投资。包括人的知识和人的技能的形成是对其进行投资的结果,不是一切人力资源而是通过一定方式的投资,并掌握了知识和技能的人力资源才是一切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因此,人的知识和技能也是资本的一种形态,可以将它称之为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可以理解为是对人力资源的投资而形成的资本。从货币形态来看,它表现为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即增加人的知识和技能的各项支出。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的投资,它能提高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人力资源的质量;在优生、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投资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体质从而提高活劳动的产出率,有助于延长劳动者的寿命从而增加人的劳动年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

人力资本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为人力资源会计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它使人们认识到,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一样也是创造社会财富的资本,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资本不再是单一的物质资本,而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是任何其他资本所不能替代的。人力资本理论的这一观念为人力资源会计中人力资产、人力资本等一系列重要概念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般的,人力资源会计可以分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和人力资源权益会计。

人力资源权益会计的确立是基于人力资本这个生产要素参与利润分配。会计界人士试图将人力(企业中最有用的一部分人力)以比较精确数量(货币)的形式向人们报告及与物质资本一起分配利润。毫无疑问,这种探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目前研究比较多的是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和人力资源权益会计,两者在实际应用中都遇到了不少难题。

借:人力资产

贷:人力资本

第一,我们先来看一下借款与资本金的关系。两者都给企业提供资金,但借款只能取得固定的收益———利息,资本取得变动的收益———剩余索取权。这主要是因为两者承担的风险不一样。在企业破产时,借款可以优先从企业的资产中得到赔偿,而资本金是最后一个得到赔偿的,但是破产的企业,基本上资本金是没有收回多少的可能。也就是说,资本与借款相比,因为承担了更多的风险,所以也有分得更大收益的权利。借款人将资金借给企业后,并不能派出代表常驻企业以时刻监督企业的运营来确保其资金的安全,一般也就是定期得到企业的财务报表,或从其他的外界渠道得知企业的经营信息。事实上,借款人一方面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另一方面,他们也安于这种状况。从整体上来说,他们将资金分散借给不同的企业以分散风险,并视风险大小调整利率高低。他们也满足于按约定的利率从企业分得经营成果的一部分,并不因企业的利润高而要求分得更多的利息,也不因企业经营不善而减少利息的收取。总体上,资本金是否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取决于市场的定价。工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博弈,决定了利率的高低。利率高,借款获得的收益就大。如同我们在20世纪90年代,银行贷款利率很高时,人们有个形象的说法,说企业为银行打工,因为付完利息后,靠拥有资本金来分享的剩余收益已经很少了。所以债权人给企业提供资金,是以固定收益的形式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由上可知,借款人也提供资金给企业,从长期来说,企业一直都有借款,数额也并不比实收资本低。也就是说,在相当长的企业经营期间中,借款人和股东都提供了大致相当的资金给企业经营。但是两者从企业分得的经营成果的方式却是有很大不同。其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承担的风险不同。所以提供资金给企业,并不是以浮动的方式分享企业经营成果的充分条件。同时,因借款取得的固定利息,也应视为在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由此对照劳动者权益会计,假使能将员工的人力资本以较精确的形式入账,也存在一个极大的问题,员工对企业的亏损是不承担责任的,他们一般会选择离开企业。让他们承担当年的亏损都很难,因此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并列,一方面会让报表使用者认为两者在很大程度有许多共性,而造成很多的误解;另一方面,他们在承担企业亏损方面的能力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起放在财务报表的权益部分是不合适的。

第二,浮动工资与固定工资的区别并不是劳动者权益会计成立的有力证明。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始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在美国,白领人员人数已超过蓝领工人。特别是由于软件行业的兴起以及对社会的重大贡献,使人力资源的作用在很多方面超过物质资本的作用。工资的形式,也更多地采用固定工资与效益工资结合的方式。美国的高科技行业出现了将报酬以期权形式体现等新的分配方式。报酬一般分为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绝对意义上的固定工资,可以理解为,雇佣双方根据市场标准谈好工资,只要雇工按时保质地完成工作,就可取得约定的工资。浮动工资,指雇佣双方根据市场标准谈好,雇工不计固定工资,所得报酬占利润的一定比例,亏损不负责。可以预先提取工资,以后从实际所获得分利中扣减。

固定工资的优点有:(1)劳动力能预期所得,比较好地筹划未来,过上稳定的生活。(2)把劳动力从边际价值低的地方转移到高的地方,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浮动工资,或分红,或采取期权形式,是指劳动者的所得与企业的股东获利按比例分配,采取浮动的形式。

目前世界上的企业运行模式,大中型规模的主要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在市场占有率上、缴纳税收、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都是其他类型的公司无法相比的。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存在着高昂的代理成本、监督成本,经营者损害所有者利益的事时有发生。采取浮动工资,主要是为了企业更有效地参与竞争,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对立。

但浮动分利也有两个主要的缺点:(1)企业是否赢利,其计算只为经营高层掌握,由于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较多,一般的员工心里没底。(2)不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企业长久没有利润,意味着员工也没有正常收益,若最终倒闭,则可能影响员工生活,造成社会动荡。

目前人力资源的分配方式,从固定工资更多地向结合企业效益的混合工资方向变化。一般采取混合的形式,两者之间如何比例,取决于各方的博弈及偏好。

以影星为例,雇佣他们的费用,在电影的制作成本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他们在电影中的作用,也是极大的。为什么他们仍以固定数额,不是以分成来获取报酬。因为他们控制不了成本,也不能了解最后收益的计算。因为一部电影,可能用到电影公司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的发生、计算,非影星所能掌握和控制。所以影星取得固定的收益,电影公司承担盈亏。影星并不因其作用大,而要求分享利润。因为如果这样,也就意味着影片亏损时,他们分文未得,还要承担亏损。因此不能说人力资源重要了,就一定会采取浮动工资的形式。人力资源,即使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也是在参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

第三,劳动者权益会计实际操作的不可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事先评估人力资源的价值,恐怕是极其困难的事。(2)单独的人必须与组织结合,才能发挥作用。而单独的人与组织结合是有很高的成本的,不能轻易地转换。即使单个人有很高的评估出来的价值,在与几个组织不合适的结合后,其浪费的时间和精力也是不可估量的。(3)企业的经营是股东及其聘用的经理人的事。在守法的范围内,只要盈利,其他人并不能将价值标准或经营理念强加于企业之上。而如何经营企业,并无标准可言,对错也很难定论。即使评估机构的结果是比较准确的,也不一定适合企业。企业如不接受,一切也就没有了意义。(4)人是在经常变化的,至少一年应该评估一次,由于评估的专业性,企业由此支出的费用也是极高的。(5)人员的流动,特别是关键人员的流动,会导致报表的经常变动,导致流言的传播,所以也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因此,劳动者权益会计,在很多方面有不完善之处。笔者认为揭示人力资源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我们首先应该在管理会计的范围内,研究人力资源会计,将之用于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以使会计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文贤。人力资源会计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阎达五,徐国君。关于人力资源会计的框架———以劳动者权益会计为中心。会计研究,1996(11)

劳动权论略篇五

在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女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三个文明建设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随州市x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装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具有独特的“军队+学校+家庭+球队”企业文化及优质做工品质的服装企业,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女职工人数占全公司人数的80%以上,且大部分女职工均在不同的岗位上承担着相对独立的工作,多年来,公司一直把实现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与保障女职工长远发展相统一,重点强化女工组织建设、女工素质建设,全面落实劳动保护举措,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组织健全保权益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达到现阶段对全面实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目标的要求,x公司充分发挥女工组织作用,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工作途径和方法,对女职工维权工作奠定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健全女工组织,发挥组织职能作用。公司为工会配备了一名专职的女工干部,女工工会代表全公司女工行使参与公司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法定职能,并全方位开展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把发挥参与职能作用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途径进行落实。

二、宣传法律常识,落实女职工合法权益。x公司女工组织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纳入了常态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为主的培训活动,真正使广大女职工知法、守法,依法落实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开展民主监督,提高维权工作质量。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x公司在公司内部积极开展动态性的民主监督,利用‘厂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提合理化建议、职代会提案落实和民主质询’等有效形式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提前做好有损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预防工作,提高女职工维权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素质建设保地位

有为才有位,多年来,x公司一直坚持鼓励女职工在依法维权的情况下更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奠定自身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把做好本职工作作为主动维权的有效途径。

一、引导女职工树立以作为求地位的观念。x公司女工组织始终鼓励女职工立足本职工作岗位成才做贡献,以出色的工作成绩树立女职工的威信,奠定女职工的“半边天”地位。

二、培养企业女职工的“四自”能力。公司经常组织女职工研讨会,邀请全体女职工参加,相互交流,相互探讨,并积极引导作为企业“半边天”的女职工培养“自尊、自强、自立、自信”的 “四自”能力,发扬“四自”精神,发挥优势主动接受市场经济的'考验。

三、组织女职工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女工组织围绕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创造性开展工作,利用女职工的优势,发挥聪明才智,为公司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出谋献策,充分调动女职工在公司建设中的积极性。

措施到位保落实

为全力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进一步为女工的工作、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的积极性,x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随州市x服饰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定每年一次为女职工进行体检,并设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妇科病的女工及时通知进行治疗,并进行跟踪,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健康。

二、落实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制度。对于怀孕女职工,x公司建立了怀孕女职工登记簿,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她们上夜班和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为了保证怀孕女职工的营养,职工食堂还给她们开小灶,不断变换口味,使她们不仅吃得饱而且吃得好。同时,公司对女职工产假也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都享受90天或150天产假。为了母婴哺乳方便,公司还在生活区设立了母婴哺乳室,使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定时给婴儿哺乳。另外,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公司还为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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