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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心得体会范本(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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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心得体会范本(精选10篇)
2023-11-18 18:10:14    小编:ZTFB

心得体会不仅仅是对经验的简单回顾,更是对自己成长和发展的思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份具有较高质量和完美性的心得体会呢?首先,我们要确保自己对所要总结的经验有一个准确的把握,要真正理解和领悟其中的道理和意义。其次,我们要注重在总结过程中的深思熟虑,不仅要总结表面的经验和教训,还要深挖背后的原因和影响。此外,我们还应该注重逻辑清晰和文笔流畅,通过用词准确、语言生动的方式,将自己的心得体会表达清楚并且吸引读者。最后,我们应该保持开放和积极的态度,善于吸取他人经验和教训,借鉴别人的优点和长处,并能够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希望这些心得体会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让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和总结。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张先生要购买婚房在某房地产中介的介绍下认识石某。石某称其表姐兰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房屋亟待出售面积为78.25平方米售价290万元。

张先生在中介的陪同下看过房屋,表示愿意购买。月,石某表示表姐兰女士现因工作繁忙,不便前来,特委托自己全权代理办理该房产的相关出售事宜。石某当场提供了他和兰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兰女士的房产证原件、委托书原件。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的见证下,石某以兰女士的名义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90万元,买受人张先生在签订本合同时须支付定金10万元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应于1月11日前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买受人张先生的贷款金额为177万元。

石某应房地产中介的要求签署了《产权人未到场声明》后,张先生便向石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出售服务佣金78300元。

岂料合同签订后,石某以及兰女士迟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张先生无奈,将兰女士、石某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定金、中介费用并按照约定赔偿。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做代理是许多人选择的一种创业方式,不仅可以增加收入,还可以锻炼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人际关系网。但是,成为一名好的代理商,需要有一定的经验和技巧。在我的代理经历中,我总结了一些做代理的心得和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二段: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做代理首先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选择产品要考虑市场需求、销售远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更重要的是,自己要有足够的信心和兴趣,并且对产品有深入的了解和熟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销产品,获得客户的信任和认可。

第三段: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代理商的成功与否,除了产品选择外,还与个人的人际关系和交际能力紧密相关。要想取得客户的认可,首先要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即使一开始没有达成合作的意向,也要保持温和、礼貌和诚信的态度,以便日后有机会合作。此外,代理商与供货商的关系也非常重要,要积极与供货商进行沟通和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四段:注重产品宣传和推广。

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是代理商发展的关键。要通过网络宣传、展会推广、合作促销等方式,向更多的潜在客户推介产品,提高其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要注重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售后服务和支持,如快速响应客户的问题、提供技术咨询等,让客户感受到代理商的诚信和专业。

第五段:总结。

通过代理经验的积累,我认为做代理需要有坚定的信心和勇气,要具备良好的市场敏感度和销售技巧,还需要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对产品的了解,注重宣传和推广,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支持。只有不断摸索和总结,才能让代理商成为一项既有意义,又有成就感的事业。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基础,是保障公民私事关系和经济活动之间的和谐发展的关键。然而,在民法典中,无权篇似乎枯燥无味,不为人们所重视。实际上,民法典无权篇也是我们在民事社会中不能忽视的重要一环。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与体会,以期唤醒人们对民法典无权篇的重视。

民法典无权篇指的是关于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它的意义在于规范个人行为,保护人的合法权利。举例来说,规定了私人财产权能够避免私人财产遭受非法侵占,规定了最低工资也能保护最底层劳动者的工作权益。无权篇是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让法律的公正与权力的有序使用得以实现。

民法典无权篇的规定,是确保政府、公民和企业在经济社会活动方面按照公正、公开和合法的方式进行。民法典无权篇给予公民更好的财产安全感和对不当侵犯的保护,增加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企业在“和谐发展”的环境中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保障各方本来应享有的利益,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

民法典无权篇中有许多重要规定,如财产制度保护了私人财产;合同规范了合同关系,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规定了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这些规定不仅规范个人行为,也适用于企业之间、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等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合约关系。

第五段:个人的思考。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应该重视无权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了解无权篇中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关于财产、合同和侵权等部分,避免无意识的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在保障法律权益时,我们也应该注意维护道德、公序良俗等社会共识,以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结尾:

民法典无权篇,让我们在社会活动中保留和维护我们的个人合法权利和财产,让我们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驱除浮躁和不务正业的行为,为社会的发展带来积极作用。通过学习无权篇规定,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共同推进经济的发展和全方位的社会发展。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作为一名代理,在代理业已经从业了许多年,我深刻认识到代理工作的重要性。代理是一项需要把握多方面的技能和经验的职业,随着代理量的不断增加,代理的学习也变得更为复杂。然而,通过实践,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和技能,以便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

在开始代理工作之前,我对此并不了解。然而,我的客户需要找一个合适的渠道,以便他的业务获得曝光并顺利占领市场。在我的帮助下,他的生意得以快速发展。我很快意识到,代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特别是对于那些想要成功的客户来说。

第二段:代理的技巧和经验。

作为一名代理,我们不能仅仅依赖自己的技能和经验来取得成功。对于新手来说,学习和实践同样重要。代理领域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因此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更新自己的技能。

第三段:代理的目标平衡。

作为一名代理,多年来,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例如,如何在支持团队的同时让客户达到其目标。在许多情况下,代理必须根据客户的要求平衡各种因素,以实现最佳的结果。虽然我们有自己的观点和方法,但是我们必须像一个谨慎的顾问一样,在客户方向上取得最好的平衡。

第四段:代理的异常处理。

在代理的过程中,我们遭遇过很多问题,很多问题都是意想不到的。而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连贯的思维和度量的判断。代理的工作模式始终不稳定,我们可以随时遇到新的局面,并尝试找到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案。这需要我们学习和发展自己的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五段:代理的成功之路。

作为一名代理,我们需要始终保持积极的态度和专业的工作方式,以达到客户的信任和成功。代理的职业并不容易,这需要我们不断修正,努力进步。不过,代理行业也有许多奖励。通过成功的代理,我们得到了了解市场和客户的机会,同时也得到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在总结中,代理可能是一个复杂的职业,但是这也是一个有趣和有挑战的职业。对于那些想要学习和成功的人来说,代理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代理的道路上,我们需要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和方法,但我们也必须开放自己的思维和不断发展新的技能。最终,这些努力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市场、客户以及代理行业,以及让我们在这个领域中成为成功的人。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代理期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代理他人的职务或业务的过程。对于许多人来说,代理的经历不仅可以为个人职业生涯带来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联系,同时也可以为个人在团队中的价值和实力打下坚实的基础。以下是我在代理期中的体验和感悟。

代理期虽然不长,但是它所代理的职务或业务常常十分繁琐复杂,需要用心去筹划。在代理期的一开始,我就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确定了每一项具体的任务,同时明确了每个任务完成的时间和方式。在筹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情况的发生,随时进行调整和修改。这一过程让我学会了适应不确定性和灵活应对,为提高自己的能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段:代理期中需要倾听和沟通。

代理期中与团队成员和上级领导的交流是至关重要的。我通过与团队成员的交流和沟通,在了解各项任务的具体情况后,更加深入地掌握了团队中各成员的特长和优势,从而在代理期中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价值。同时我也在不断地倾听和接受上级领导对代理任务的指导和建议,更好地完成代理任务。这一阶段让我学会了沟通与协作,为自己的职业生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段:代理期中需要保持专注和耐心。

代理期的任务繁忙复杂,但是不能让自己失去专注和耐心。我克服了困难和挑战,保持了专注和耐心,每个任务都经过认真的思考和分析,尽最大努力地完成。这一阶段让我学会了坚持不懈的精神,为日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段:代理期中需要持续的学习和提升。

代理期中,不仅需要完成任务,还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升。通过代理任务,我学习了许多新技能,更加了解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方法,更好地开拓了自己的视野,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这一阶段让我学会了持续学习和追求进步,为自己的未来职业发展带来了更广阔的空间。

第五段:代理期中需要挑战和进步。

代理期是一个不断挑战和进步的过程。我虽然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但我克服它们,不断地进步和成长。通过代理任务,我学习了许多新方法和新思维,更好地理解了自己的职业意义和价值。这一阶段让我学会了勇于挑战和追求卓越,对于自己日后职业生涯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贡献。

总之,在代理期中,我学习了不断策划和沟通的能力,保持专注和耐心,持续学习和提升,勇于挑战和进步。代理期的经历不仅让我感受到了自己的成长和进步,也让我对自己的未来更加充满信心和期待。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小军,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宁波日报社《民主与法制》记者,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澄浪巷20号1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律服务时报,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公坟花家地甲1号。

法定代表人宋淑文,该报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迎春,女,回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法律服务时报记者,住北京市天通苑东一区66号楼907号。

上诉人董小军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2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小军在原审诉称:我对邵建岳与邵某、其前妻赵某来发生的8次(现已增至9次)有关亲子关系的民事诉讼案非常关注,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原始资料。春节过后,我与法院干部姜慧军合作,并由我执笔写成约7000多字的长篇特写《“儿子是否我所亲生?”》。同年3月,我将稿件投给法律服务时报。4月4日,《法律服务时报》第6版《疑案争鸣》栏刊登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但作者署名为该报记者杨迎春,只将我和姜慧军列为案例信息提供者。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我起诉要求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经济损失7000元,在《法律服务时报》上刊登声明,向我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律服务时报在原审辩称:董小军邮寄投来的是时事新闻稿,其作为记者应知稿件篇幅过长不能被我报采用。我报认为稿件上的事实有新闻价值,遂让杨迎春进行采写。在我报发文前,网上已刊出董小军的文章。又因确实收到过投稿,故我社在文尾注明董小军、姜慧军提供案例信息。我社没有侵权,不同意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杨迎春在原审辩称:我是《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的撰稿人,但属于职务行为,除署名权外,我没有其他著作权。该文与董小军的文章各自具有独立的著作权。董小军要求赔偿7000元没有依据。因此我不同意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3月,董小军以邮寄的方式向法律服务时报投稿,题为《“儿子是否我所亲生?”》,署名“记者/董小军通讯员/姜慧军”,全文约7000字,包括对案例的描述、当事人及法官访谈、法律界人士评论等内容。同年4月4日的《法律服务时报》刊发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署名“本报记者杨迎春”,文尾标注“本文案例信息提供董小军姜慧军”,全文约2800字,分为案情概要与律师访谈两大部分,其中案例部分1500余字。上述两篇文章均叙述了真实发生的案例——余姚市低塘镇政府干部邵建岳就是否与邵某存在亲子关系问题,与邵某、其前妻赵某15年来先后发生的8次民事诉讼。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上述两篇文章介绍同一案例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无相同之处,文章中的被采访人也不同。法律服务时报与杨迎春还一致陈述:杨迎春是法律服务时报记者;法律服务时报收到董小军邮寄所投稿件后,交给杨迎春,让其重新采写;杨迎春只对涉案文章享有署名权。另查明,董小军还曾将文字内容基本相同的稿件投给《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络版和《法律与生活》杂志,但所投稿件的题目以及董小军和姜慧军的署名情况略有不同。《民主与法制时报》2003年4月3日网络版和《法律与生活》杂志总第236期(4月下半月)已分别予以刊发。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上被署名为共同作者的姜慧军书面表示放弃本次诉讼权利,不主张对《“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的著作权。

原审法院认为,《“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的结构及语言文字上的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而文中的案例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尽管董小军为发现上述事实付出了劳动,也无权垄断该信息,任何人均有权利以自己的方式表达该客观事实。杨迎春撰写的《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除包含对同一案件事实的叙述与概括外,还有其自行采访后所撰写的内容。而且对同一案例的表达,其所用的语言文字与《“儿子是否我所亲生?”》没有相同之处。因此应当认为杨迎春的文章是使用相同素材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法律服务时报刊发署名杨迎春的文章《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没有侵犯董小军的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对董小军以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董小军不服原审判决,其上诉理由是:1、涉案侵权的作品系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完整作品改写而成,不属于新作品;2、上诉人文章中的事实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该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3、上诉人的文章属于长篇通讯特写,不同于时事新闻,含有创造性劳动,现仅被被上诉人列为信息提供者,且未付酬,其行为属于剽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赔偿损失7000元,并在《法律服务时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董小军撰写的《“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在体例上属于长篇通讯特写,其内容是在对真实人物邵建岳亲身经历的涉及离婚、亲子鉴定问题的八次诉讼进行跟踪报道撰写而成,其中既包含了法院的多次审理和判决结果,又包括在每一次法院传唤、判决后对主人公带来的心理影响和内心感受的描写,以及有关法律界人士的评述。该文在结构上分为描写和评述两部分,是一篇有独创性的文章。

涉案的《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也使用了邵建岳经历的八次诉讼这一题材,其文章素材包括每一次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律师评论。该文与董小军撰写的《“儿子是否我所亲生?”》文字表达上无相同之处。

董小军在跟踪报道过程中,通过付出劳动,了解到了许多与邵建岳诉讼相关的事件,《“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正是在使用了上述相关事件的基础上进行文学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对题材或者创意不予保护,事件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形式。在有事件的基础上,表达形式必须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能产生,而他人无权禁止就相同事件进行的有独创性的创作。构成剽窃的前提之一是须与他人的作品表达形式相同或者近似。《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虽然使用了董小军了解到的事件创作完成,但是鉴于该文在文学表达上与董小军创作的《“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不同,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剽窃。董小军指控涉案作品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90元,均由董小军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需要进行网上交易,而无权代理作为一种备受青睐的交易方式,深受大家的欢迎。在我的个人经验中,在进行无权代理交易时遇到了不少挑战,但同时也学到了不少的经验和教训。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常识性分析。

在进行无权代理交易时,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无权代理的具体含义。无权代理是指没有受到委托人授权的中介代理,仅仅是在协调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交易过程中提供帮助。因此,在进行无权代理交易时,应注意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安全,例如不随便提供自己的电话、地址等私人信息。同时,应该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避免被骗。

第三段:个人经验分享。

在我的个人经验中,进行无权代理交易最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是商品质量。由于无权代理本身并不具备销售能力,买家往往需要通过代理人获取真实的卖家信息。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卖家的信誉和质量保证,确认这些内容可以帮助我们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此外,在进行无权代理交易时,也需要注意购买保险。许多代理人都会提供各种保险措施,如承诺退款或提供仲裁服务。这些保险措施可以帮助我们在交易过程中避免一些风险,同时也可以增强我们的信心和安全感。

第四段:风险和挑战。

进行无权代理交易时存在许多风险和挑战。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误判货品和平台诈骗。误判货品是指收到与自己在网上购买时相差甚远的商品。这时,我们需要面对多方面的困难,如对卖家的评价或退款的申请等。平台诈骗则是指个人信息的泄露和网上欺诈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积极应对,并主动解决。我们可以先从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入手,进一步了解平台规则和卖家信息,以避免遇到这些问题时的失控。

第五段:总结。

总之,进行无权代理交易是一个值得尝试的经验。不仅可以从中学习到许多有用的技能和知识,还可以发掘更多的购物体验和享受。但在进行此类交易时,我们也需要提高警惕,做好准备工作,以便在出现危险和挑战时能够更快地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安全。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红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佑君,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86号外运大楼901室。

负责人田茂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志胜,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红妍,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丽娟于20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刘佑君,被告委托代理人卢红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4月,原告与建诚(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卖方为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制作各种花瓶。双方约定货物的价值为20904.72美元,原告接到订单后买方支付20%货款,其余货款装船后支付给卖方。货物生产完毕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海运事宜,原告在给被告的海运委托书中特别约定“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货物于年5月5日出口,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货款,经多方联系得知,货物已被买方提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受托人,理应将提单交付给原告,在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必须得到原告同意才可以放单的情况下,却未按原告的指示行事,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在141499369797提单样本项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320.51美元;2、被告赔偿在141499369771提单样本项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403.26美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1、被告只是货代公司,在履行代理业务中不存在过错。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操作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完成的,与被告无关;2、通过双方业务往来,双方以往的业务看,被告并未实际控制提单,因此,被告不能对香港代理承担任何责任;3、原告证据证明,托运人是案外人,因此,被告无法控制提单的流转或签发过程;4、涉诉提单是记名提单,美国法律有相关规定,记名提单不需凭提单放货。在整个业务操作中,原告自行放弃了对提单的控制权,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装运港的代理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在履行代理业务中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本案两票货物的电子订单,证明涉案货物买方向原告定购各种玻璃花瓶等1009箱,价值10400.64美元和1026箱,价值10504.08美元;2、海运委托书,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出运涉案货物,并且在特约事项中明确注明“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字样,发票号码32、35包括品名、数量;3、装箱送货通知单,证明被告给原告发出口集装箱装箱送货委托书,要求原告于2004年4月30日将货物发至天津克运集装箱堆场;4、提单样本,证明被告将提单样本发给原告,要求原告确认提单。随后,被告又将已确认的最后提单样本再次传给原告,要求原告作最后的确认;5、提单,证明涉案货物从天津港出运;6、发票,证明涉案两批货物的总价值为20904.72美元;7、报关单,证明涉案两批货物的总价值为20904.72美元;8、函件,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涉案货物的费用,并询问原告何时放单。

补充证据:1、报关单,证明货物价值;2、报关单,证明货物价值;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证明第31和33号发票项下的定金是20%;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证明买方已将第31和33号发票项下的欠款以及涉案货物的20%定金支付给原告,尚欠原告80%货款;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因长期收不到涉案欠款,原告用另外的16700多美元进行了核销;6、证明,证明原告尚未收到10647.69美元欠款。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

1、无法确认真实性。2、对其余事项无异议,仅对特约事项存有异议。3、无异议;4、被告接受委托后,代原告制作海运委托书,最终提单确认由提单注明的托运人香港建成公司完成的。5、oceantruckcompany公司并非在我国登记的承运人,均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在香港签发的,被告无权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6、无异议;7、无异议,但是出口退税专用联,证明涉案货物已经进行了核销退税,原告已经收到货款;8、无异议。补充证据:1、2报关单无异议,但是案外的,证实双方还存在其他的货运代理关系;3、4、5注明了包括诉争货物的全部款项,证明原告的损失并非实际存在;6、无异议,只列明了2票,是否有其他的不能证明。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海运委托书》4份,证明4次委托被告进行货运委托代理,被告的委托书中没有任何特约事项记载;2、往来传真,证明提单内容由原告与香港方面直接确认;3、武汉海事法院判例,证明“放单”与原告所称“放货”造成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证据1、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海运委托书有明显的遮盖痕迹;证据2、关于第32和35发票号予以认可,关于第31和33发票号不予认可。第1、2、3、4、5、6、7页,案外的不予以认可,第8、9页确认;证据3、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案例的节录不能代表案件的全部。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对于被告无异议的证据3、6、7、8、补充证据1、2、6予以确认。证据1、通过原告提供的报关单、托运单可以印证买卖合同是真实的;证据2、与证据8可以互相印证,真实性应予确认;证据4、5被告仅对提单的制作过程进行了说明,补充证据3、4、5被告未对证据本身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1、是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不予确认;2、其中涉案的传真件与原告提供的相同,原告无异议,其他虽然不是涉案货物的传真件,但可以证明双方的业务操作模式,原告虽然不认可,但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应予确认;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本案没有证明效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向原告定购1009箱,价值10400.64美元和1026箱,价值10504.08美元的各种玻璃花瓶。原告收到订单后,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货款,双方约定其余货款在货物装船后付给原告。原告将货物生产完毕,委托被告办理海运事宜,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海运委托书中在特约事项中特别注明: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货物由oceantrackinc在香港的代理签发提单。原告没有要求持有提单,而是与被告约定在香港交付提单时必须经过原告同意。上述货物2004年5月5日出口,5月13日被告给原告发传真,除要求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外,询问原告何时通知放单。此后原告未通知被告放单,也未收到其余80%货款16723.77美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在通常的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完成租船订舱、报关等代理事项后,将提单交付给委托人即已完成了代理事务。但本案原告与被告约定了特别事项,即香港放单时必须经原告同意。此项约定意味着承运人签提单后即不交给原告也不交给被告,而是由原告通知被告,再由被告通知承运人将提单交给原告指定的人。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此项委托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提单已被放,货物已被提走,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是与承运人直接联系的人,货物从出运至今已一年有余,对提单和货物的流向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提单、货物仍在承运人控制之中。对此应认定被告有过错,此过错使原告既无法收回全部货款,又无法控制货物,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以其他出口款项退税,是减小损失的行为,被告以原告已退税为由认为原告没有损失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6723.77美元(折合人民币138138.34元)。

二、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本案诉讼费4287元人民币,由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原告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办理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4287元人民币(帐户:天津农行鞍山西道支行,1394-01011000698)。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范本篇九

mos代理是一种流行的投资和赚钱方式,使人们可以在世界各地通过互联网交换货币。我是一个经验丰富的mos代理,通过代理mos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技巧,以便更好地帮助我在mos代理中获得成功。

第二段:mos代理的概述。

mos代理,简单来说,就是一种以货币交换为基础的投资。它通过互联网连接世界各地的交易所和经纪商,使人们可以在任何地方买卖货币。mos代理的风险和回报随机性很大,但是,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技术的锤炼,人们可以使回报更高、风险更低。

第三段:mos代理的学习和技能。

mos代理需要掌握基本工具和技能,以便获得成功。第一个是了解主要交易市场的趋势和走势。其次,代理mos需要掌握基本技巧,如止损和赚钱的技巧,以确保在交易中获得最佳的利益。此外,代理mos还需要掌握软件和工具,并使用它们来分析数据和交易趋势。最后,代理mos还需要维持平衡和冷静的思维,不要因情绪影响交易决策。

第四段:mos代理的成功和失败。

代理mos的风险很高,因此成功或失败的因素取决于代理人的经验和技术实力。成功的mos代理人遵守规则和策略,谨慎地接受挑战,智慧地处理交易和决策。相反,一个没有足够经验的人很容易受到强烈的情绪影响,做出错误的交易决策,导致失败。

第五段:结语。

代理mos需要经验和技术来获得成功。代理mos的成功秘诀是谨慎的操作和冷静的思维,以及在市场中的基本技能和工具。最重要的是,代理mos需要保持耐心、不断学习和提高技能,逐步积累经验,使自己更加成熟和专业。通过我的经验,代理mos是一种绝佳的机会,可以为人们带来巨大的财富和远见。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范本篇十

作为一名代理mos,我深深地体会到了这种销售方式的好处和优越性。下面我将就这一主题为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一、了解mos的优点。

mos代理模式是市场上非常流行的一种销售模式,其主要优点在于无需囤货、压货,能够充分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同时,mos代理的产品线也是非常广泛的,除了食品饮料等快速消费品以外,还包括家庭商品、科技产品等多种类型,对于代理商们来说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

二、mos代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但是,mos代理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比如说,如果没有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产品的选择,可能会导致代理商库存积压、资金流动性不足等问题的出现。另外,代理商还需要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深入地了解和研究,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推广。

三、mos代理的成功要素。

想要成为一位成功的mos代理商,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提升。首先,就是对市场的了解和把握,代理商需要时刻关注市场的变化和需求,及时调整自己的产品线和销售策略。其次,就是对产品的了解和推广,代理商需要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在销售中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和指导。最后,就是对团队建设和管理的重视,代理商需要组建一个高效的销售团队,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培训和管理。

四、mos代理模式的未来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速,mos代理模式将会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未来,mos代理可能会更加注重品牌建设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代理商和客户的满意度。同时,mos代理的销售渠道也将进一步多元化和多样化,包括线上和线下等不同渠道,以满足更广泛的消费需求。

五、总结。

总之,mos代理模式是一种非常有前景和优势的销售方式,在未来的发展中可能还会有更大的市场空间和潜力。但是作为代理商需要注意市场变化和产品推广,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和思路,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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