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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心得体会简短(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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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心得体会简短(实用10篇)
2023-11-18 10:59:35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积累经验、提高能力的重要方式。在撰写心得体会时,我们首先要确立写作目的和对象,明确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其次,要注意观察和思考,从中发现问题和收获,寻找到自己的感悟和体会。同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表达的清晰性,使读者能够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观点。接下来,我们一起浏览一些权威机构发布的心得体会样本,一起学习写作技巧。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简短篇一

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红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佑君,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86号外运大楼901室。

负责人田茂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志胜,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红妍,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丽娟于20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刘佑君,被告委托代理人卢红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4月,原告与建诚(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卖方为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制作各种花瓶。双方约定货物的价值为20904.72美元,原告接到订单后买方支付20%货款,其余货款装船后支付给卖方。货物生产完毕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海运事宜,原告在给被告的海运委托书中特别约定“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货物于年5月5日出口,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货款,经多方联系得知,货物已被买方提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受托人,理应将提单交付给原告,在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必须得到原告同意才可以放单的情况下,却未按原告的指示行事,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在141499369797提单样本项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320.51美元;2、被告赔偿在141499369771提单样本项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403.26美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1、被告只是货代公司,在履行代理业务中不存在过错。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操作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完成的,与被告无关;2、通过双方业务往来,双方以往的业务看,被告并未实际控制提单,因此,被告不能对香港代理承担任何责任;3、原告证据证明,托运人是案外人,因此,被告无法控制提单的流转或签发过程;4、涉诉提单是记名提单,美国法律有相关规定,记名提单不需凭提单放货。在整个业务操作中,原告自行放弃了对提单的控制权,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装运港的代理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在履行代理业务中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本案两票货物的电子订单,证明涉案货物买方向原告定购各种玻璃花瓶等1009箱,价值10400.64美元和1026箱,价值10504.08美元;2、海运委托书,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出运涉案货物,并且在特约事项中明确注明“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字样,发票号码32、35包括品名、数量;3、装箱送货通知单,证明被告给原告发出口集装箱装箱送货委托书,要求原告于2004年4月30日将货物发至天津克运集装箱堆场;4、提单样本,证明被告将提单样本发给原告,要求原告确认提单。随后,被告又将已确认的最后提单样本再次传给原告,要求原告作最后的确认;5、提单,证明涉案货物从天津港出运;6、发票,证明涉案两批货物的总价值为20904.72美元;7、报关单,证明涉案两批货物的总价值为20904.72美元;8、函件,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涉案货物的费用,并询问原告何时放单。

补充证据:1、报关单,证明货物价值;2、报关单,证明货物价值;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证明第31和33号发票项下的定金是20%;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证明买方已将第31和33号发票项下的欠款以及涉案货物的20%定金支付给原告,尚欠原告80%货款;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因长期收不到涉案欠款,原告用另外的16700多美元进行了核销;6、证明,证明原告尚未收到10647.69美元欠款。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

1、无法确认真实性。2、对其余事项无异议,仅对特约事项存有异议。3、无异议;4、被告接受委托后,代原告制作海运委托书,最终提单确认由提单注明的托运人香港建成公司完成的。5、oceantruckcompany公司并非在我国登记的承运人,均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在香港签发的,被告无权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6、无异议;7、无异议,但是出口退税专用联,证明涉案货物已经进行了核销退税,原告已经收到货款;8、无异议。补充证据:1、2报关单无异议,但是案外的,证实双方还存在其他的货运代理关系;3、4、5注明了包括诉争货物的全部款项,证明原告的损失并非实际存在;6、无异议,只列明了2票,是否有其他的不能证明。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海运委托书》4份,证明4次委托被告进行货运委托代理,被告的委托书中没有任何特约事项记载;2、往来传真,证明提单内容由原告与香港方面直接确认;3、武汉海事法院判例,证明“放单”与原告所称“放货”造成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证据1、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海运委托书有明显的遮盖痕迹;证据2、关于第32和35发票号予以认可,关于第31和33发票号不予认可。第1、2、3、4、5、6、7页,案外的不予以认可,第8、9页确认;证据3、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案例的节录不能代表案件的全部。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对于被告无异议的证据3、6、7、8、补充证据1、2、6予以确认。证据1、通过原告提供的报关单、托运单可以印证买卖合同是真实的;证据2、与证据8可以互相印证,真实性应予确认;证据4、5被告仅对提单的制作过程进行了说明,补充证据3、4、5被告未对证据本身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1、是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不予确认;2、其中涉案的传真件与原告提供的相同,原告无异议,其他虽然不是涉案货物的传真件,但可以证明双方的业务操作模式,原告虽然不认可,但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应予确认;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本案没有证明效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向原告定购1009箱,价值10400.64美元和1026箱,价值10504.08美元的各种玻璃花瓶。原告收到订单后,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货款,双方约定其余货款在货物装船后付给原告。原告将货物生产完毕,委托被告办理海运事宜,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海运委托书中在特约事项中特别注明: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货物由oceantrackinc在香港的代理签发提单。原告没有要求持有提单,而是与被告约定在香港交付提单时必须经过原告同意。上述货物2004年5月5日出口,5月13日被告给原告发传真,除要求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外,询问原告何时通知放单。此后原告未通知被告放单,也未收到其余80%货款16723.77美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在通常的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完成租船订舱、报关等代理事项后,将提单交付给委托人即已完成了代理事务。但本案原告与被告约定了特别事项,即香港放单时必须经原告同意。此项约定意味着承运人签提单后即不交给原告也不交给被告,而是由原告通知被告,再由被告通知承运人将提单交给原告指定的人。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此项委托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提单已被放,货物已被提走,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是与承运人直接联系的人,货物从出运至今已一年有余,对提单和货物的流向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提单、货物仍在承运人控制之中。对此应认定被告有过错,此过错使原告既无法收回全部货款,又无法控制货物,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以其他出口款项退税,是减小损失的行为,被告以原告已退税为由认为原告没有损失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6723.77美元(折合人民币138138.34元)。

二、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本案诉讼费4287元人民币,由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原告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办理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4287元人民币(帐户:天津农行鞍山西道支行,1394-01011000698)。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简短篇二

在大学生活中,担任社团职位是一种常见的角色扮演。而担任社团代理更是一项充满挑战和机遇的任务。作为新代理,我也经历了不少的困惑和挫折,但同时我也从中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作为新代理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角色与责任。

担任社团代理的第一步就是对自己的角色和责任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新代理加入社团往往会感到兴奋,但同时也会面临着新的压力。作为代理,我们不仅需要承担组织内部的事务管理工作,还需要代表社团与其他组织进行交流合作。在新代理上任的初期,我花了很多时间学习和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带领团队明确目标并制定工作计划。在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作为代理需要有一颗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

第二段: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关系。

团队合作是社团代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代理,我们需要确保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和信任,以便更好地达成组织的目标。在我担任新代理的过程中,我意识到要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关系,需要耐心和动力。我定期和团队成员开会,分享我的想法和计划,并尊重和倾听他们的意见。通过建立开放和互动的沟通渠道,我们的团队能够团结一致,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实现我们的目标。

第三段:学会时间管理与资源分配。

在社团代理工作中,时间管理和资源分配是至关重要的技能。作为新代理,我曾因为时间安排不当而遇到过很多困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学会了设置优先级和制定计划,以便更好地利用时间。我还学会了有效地分配资源,确保每个人都能发挥他们的潜力和能力。通过这些实践,我能够更好地应对日常工作的挑战,在有限的时间内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四段:学会灵活变通与主动解决问题。

作为代理,我们必须随时做出决策并解决问题。然而,每个人都会经历挫折和困难,而面对这些问题时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将决定我们的成功与否。在成为新代理的过程中,我明白了保持积极、灵活变通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当遇到问题时,我会主动与团队成员进行沟通,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同时,我也会不断寻求反馈,以便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

第五段:发展个人领导能力与成长。

作为新代理,我不仅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发现了自己的潜力和成长空间。担任代理使我有机会锻炼自己的领导能力,并深入了解了组织管理的方方面面。我学到了如何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如何解决问题和处理冲突,并学会了成为一个有效的团队领导者。通过这些经历,我在个人发展和成长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总结:

作为新代理,我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学习,取得了一些成绩并从中受益匪浅。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了作为代理所需要具备的各种技能和素质。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继续成长。同时,我也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和付出,为社团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作为一名新代理,我坚信,只要我们保持积极的心态,努力学习和成长,我们一定能够在未来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简短篇三

第一段:引言(100字)。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由非法定代理人代表法定代理人执行某项使命。最近我刚刚经历了一次无权代理的经历,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无权代理的重要性和难度。接下来,我将分享我的体会和经验。

第二段:无权代理的意义(200字)。

无权代理的实质就是为了突破法定代理人的限制,进行某项特定事务的执行,具备很高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需要一个人来“帮忙”,但是这个人并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身份,此时无权代理就派上了用场。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或者网络上委托朋友代签一些文件或合同;还有像医疗陪护、送货、家庭护理等行业,无权代理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段:无权代理的难度与挑战(300字)。

虽然无权代理的作用不可小视,但它也带来了许多信任危机和法律风险。无法验证无权代理人的身份,难以保证代理过程是否可靠和合法,这就需要一个有能力、有经验、有付责任感的代理人完成这项任务。无权代理人必须在短时间内快速且准确地了解任务的重要细节,了解责任和法律风险,如何处理紧急事务和情况。这一切都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智慧来完成。

第四段:无权代理的技巧和策略(400字)。

在实践中,无权代理可以有一些技巧和策略帮助让代理人更好地完成任务。首先,无权代理人需要慎重考虑待代理的事务是否合法,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其次,需要和委托方及时沟通,确定代理的范围和时间,双方需要协商出最优的代理方式和方法;接着,需要不断关注代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反馈和沟通,减少潜在冲突。最后,无权代理人需要合理分配自己的时间和资源,不能因为代理任务而耽误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五段:总结(200字)。

无权代理是一项重要的职责,需要谨慎对待。虽然无权代理的任务很挑战,但它也可以使一个人更加成熟、聪明和有责任感。这项任务需要我们有精湛的技巧、良好的沟通能力、灵活的思维能力以及大量的经验,也需要我们对法律和道德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通过积累经验和不断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完成这项任务,也为委托方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实现了双方互利共赢的效果。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简短篇四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施行,民事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已经先后实现。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民法典的无权篇。无权篇包括了多项规定,这些规定不但在保障人民权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增添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学习无权篇这一部分时,我对于民法的体系规划也有了更多的了解。接下来,我想和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深度解析。

在民法典无权篇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故占有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在尚未确立权利关系的情况下,管理人和财产所有人之间的管理关系。无论是在银行业中,还是在其他领域中,无因管理都是极为常见的情况。民法典的规定,将会对于在无因管理中产生的纠纷,提供更为严格、明确的解决方法。此外,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和“无故占有”的规定,也会为法官和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交往中提供标准化的解决方法。

第三段:错失机会。

在民法典无权篇中,虽然内容丰富,但仍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时效性规定的不足。在这一方面,民法典的规定不够完善,也不能很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再者,在少量情况下,规定明确的精度和准确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就会导致公民在利用民法典规定的时候,因为规定本身的不完善,错失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第四段:引导民众。

借助无权篇的规定,民众的权益得以保障。为了让民众在生产和生活中更好地利用这一规定,需要加强社会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此外,更加深刻地理解无权篇的规定,对于人民群众更好地利用它进行自我保护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更多的人所掌握的这种法律知识,就会带来更多的正面影响。

第五段:结尾。

总而言之,在民法典无权篇的几个方面,民法典的规定的确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尤其是在诸多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然而,在民法典的诸多规定方面,也仍需进行完善和深化,加强社会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一部分内容,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更多的保障。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无权篇,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简短篇五

代理法是指委托方通过授权代理人代表其完成一定的法律事务的一种行为。在我个人的职业生涯中,代理法常常出现,让我深有感悟。在以下几段中,我将讲述我的代理法心得体会,深入探讨代理法对我职业以及个人的影响。

代理法是指将某些事务的办理权交给他人,代理人依法代表委托人进行一些事务处理。代理法包括行政代理法、民事代理法和刑事代理法等。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依法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代理人的职责至关重要。

第三段:代理法的影响。

代理法对职业发展以及个人性格方面有着明显的影响。在职业方面,代理法需要代理人有高质量的服务,让委托人满意,并且合法合规完成相关业务;而在个人方面,代理法需要代理人具备细致耐心、善于沟通和理解他人的能力,以及高度的责任感。通过代理法的实践,我懂得了如何与他人进行高效的沟通、如何为委托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了自身的责任感和职业素质。

第四段:代理法的挑战。

代理法不仅是一项工作,还是一项挑战。代理人需要在法律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一整套规范化的服务,如达成合规协议、撰写结构化的法律文书等。还要包括快速反应能力、沟通技能、柔性交流能力、逻辑思维、判断和决策等多项能力。在长期的代理实践中,我累积了大量的经验与知识,提高了自己的能力和素质,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段:结论。

代理法不仅仅是一项工作,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对于代理人来说,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中的案例,加强沟通和服务能力,并持续付出努力,以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度和职业素质,为更多的委托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也希望更多的人能了解代理法,了解代理人的职责和使命,让代理人在职业发展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更好的发挥。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简短篇六

代理是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角色,他们替人办事、替人处理各种问题,是社会与个人的桥梁。在代理工作中,写作是重要的一环,写作品质的好坏关系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这方面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将会在下面的文章中向大家分享我的写代理工作体会。

第二段:代理写作需要什么技能。

代理写作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需要有一定的处理问题的能力,还需要一定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代理人需要清楚而明确地表达被代理人的意愿,需要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同时,代理人在写作时需要注意语言的得体和规范,避免使用不规范的语言表达,更需要注意写作的流畅性和逻辑性,使文本内容具备可读性和易理解性。

第三段:代理写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代理写作中要注意程序合理性,需要逐步递进地写出被代理人的需求和要求,避免过于赘述引起被代理人负担过重,同时需要考虑其它相关重要因素。在行文中需要注重客观性和严谨性,必要情况下需要有足够的支撑证据,以免端口太大误导被代理人。

第四段:代理写作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代理写作中常见的问题包括:误解被代理人的愿望和需要,没有准确把握被代理人的需求和要求,表达过于模糊或不确切等。针对这类问题,代理人应该采取逐步沟通和交流的方式了解被代理人的真实需要,主动查询相关资料,防止出现过度解读和理解错误的情况。同时,代理人还应该采取客观和平衡的视角处理代理事项,并避免情绪化的行政处理。

第五段:总结。

代理写作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技能和职业技能,需要人们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在写作中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得体性,遵从写作规范,同时还需要注重程序和流程的合理性,要做到客观严谨。作为代理人,我们应该把握好写作的细节和技巧,高质量地完成好自己的代理工作。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简短篇七

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简短篇八

张先生要购买婚房在某房地产中介的介绍下认识石某。石某称其表姐兰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房屋亟待出售面积为78.25平方米售价290万元。

张先生在中介的陪同下看过房屋,表示愿意购买。月,石某表示表姐兰女士现因工作繁忙,不便前来,特委托自己全权代理办理该房产的相关出售事宜。石某当场提供了他和兰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兰女士的房产证原件、委托书原件。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的见证下,石某以兰女士的名义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90万元,买受人张先生在签订本合同时须支付定金10万元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应于1月11日前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买受人张先生的贷款金额为177万元。

石某应房地产中介的要求签署了《产权人未到场声明》后,张先生便向石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出售服务佣金78300元。

岂料合同签订后,石某以及兰女士迟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张先生无奈,将兰女士、石某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定金、中介费用并按照约定赔偿。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简短篇九

代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渠道,使用另一个人的身份、权利和利益进行某项活动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代理业务已经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一个代理人,需要拥有一定的经验和技巧,在代理管理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

第二段:代理工作中的挑战。

代理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其他服务业类似,主要包括客户需要的高效率与高质量、经济环境的变化、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市场竞争的激烈性等。在面对这些问题时,代理人需要具备快速反应、灵活应变、适当的风险防控、果断决策等能力和素质。

作为一个代理人,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理解客户的需求并及时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在代理过程中,客户关系管理很重要,要不断细化合作方案,强化双方间的沟通和协调。此外,及时更新市场动态、掌握法律法规的变化、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努力,也是我们代理工作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四段:代理管理中的技巧。

为了使代理业务顺利实施,代理人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工具。比如,要有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要掌握谈判技巧,在代理过程中拥有足够的耐心和自控力。同时,代理人需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建立有效的知识储备与关系网络,不断学习和更新自身的知识技能。

第五段:结语。

通过代理心得的深入探讨,我们认识到代理业务在商业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只有不断提高代理管理水平,加强市场情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有效提高代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代理人本身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也是实现成功代理的必要条件。在今后的代理实践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谦虚、勤奋、认真的态度,秉承合作共赢的原则,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代理服务。

无权代理心得体会简短篇十

2007年10月25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王某之妻张某,受益人为双方之子王强。投保险种为长寿险,投保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王某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保。2008年7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称保险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妻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恢复王某为投保人。保险公司找张某了解情况,询问张某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所持有的王某的身份证及委托书时,张某未正面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只讲此事是她与王某之间的私事,不希望保险公司介人。保险公司经核实查明,王某与张某正在办理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严重分歧。变更投保人的手续是在张某持有其本人及原投保人王某的身份证、委托书的情况下办理的。保险公司已签发了批单,但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另外,王某有两张有效的身份证。张某向保险公司出示的王某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委托书上的签字,经笔迹鉴定部门的鉴定,委托书上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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