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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小组保密协议书汇总 谈话内容保密承诺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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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小组保密协议书汇总 谈话内容保密承诺书(8篇)
2023-01-12 19:13:42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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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谈话小组保密协议书汇总一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谈话小组保密协议书汇总二

一、指导思想

20xx年我校党小组将按照区教育局党委、学区支部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创建幸福、和谐、平安校园而努力。

二、工作目标

以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行动指南,加强党风建设,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有效地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1、思想建设。深入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在党员和积极分子中开展各项活动,号召广大党员积极行动起来,在学校政治思想和教学业务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党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以用促学,用党的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2、组织建设。继续加强和完善党员的组织建设,有效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党员队伍的管理与教育。在保证党的常规工作正常化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创新民主评议党员的方式,加强对党员经常性的教育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3、作风建设。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党组织一班人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增强群众观念,注重调查研究,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本着“有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教师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学校的办学声誉”的工作原则,学会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为教师脱颖而出搭设平台。要进一步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努力减轻教师负担,切实解决教师的生活工作困难,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使教师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党的优良工作作风。

4、制度建设。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内容形成主题化、系列化,多听党员呼声,服务人民群众,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党组织的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班子成员“分工协作、集体决策、相互支持、互相补台”的优良传统,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实施读书工程,进一步抓好干部、教师队伍读书活动。本年度要求党员教师读4本以上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书籍,汲取营养。党员教师还要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学习《新党章》,贯彻《新党章》,掌握《新党章》内容,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党小组还将组织党员进行读书心得交流活动。

2、强化党员队伍建设。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党员队伍的全局意识,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开展手拉手工程,党员和教师结对,党员和学生结对,通过听课、谈话等形式,走进师生,服务师生。

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师的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格要求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坚决治理教师队伍中有违师德的行为,杜绝有偿家教,净化教书育人环境,不断更新师德建设理念,努力开创师德建设的新局面。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1、继续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使领导干部提高思想道德水平,自觉遵守纪律,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教育工作风正源清。

2、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的监督。以制度为保障,严格执行各类规定,创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

3、倡导民主管理,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财务管理、人事调配等重大事项,都通过教代会、公示等办法透明公开地进行,进一步规范党务、校务公开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继续做好党务、校务公开、重大决策咨询工作,使党务、校务公开工作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提高党务、校务公开工作实效。

五、加强群众团体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少先队组织的积极作用。

1、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健身活动,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关心职工疾苦,发扬互助风气,为群众服务。

2、完善校务、党务公开的各项制度,做好校务、党务公开工作。通过教代会,解决教师关心的问题,探讨学校发展的新思路;做好校务、党务公开工作,以调研、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教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校务、党务公开的意见,使校务、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加强少先队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养成教育,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和谐校园”“文明班级”等创建活动。加强文明礼仪、行为养成教育,深化拓展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国防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各项教育活动,营造浓浓的校园文化和优良的文明礼仪,创造和谐活跃的校园文化氛围。

4、抓实家校共育工作。继续完善我校家长学校创建工作,通过家长会对家长进行培训,真正做到家校共育孩子的未来。

5、提高文明学校成果。结合学校校本教材的开发与实施,开展创建文明和谐校园活动,通过开展经典诵读、文艺汇演、运动会等活动形式,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建设和谐的校园文化,创建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推进校风、教风、学风和制度,努力建设平安、文明、和谐的校园,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六、主要活动安排

一季度:

1、召开党小组会议,确定本年度的主要工作,制定党小组工作计划。(全体党员参加)

2、庆“三·八”活动。

3、党员学习,收缴党费工作。

4、党小组民主生活会(思想汇报)

5、积极开展党员进社区义工活动。

6、党员学习与研讨。

二季度:

1、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

2、确定20xx年党组织培养对象。

3、党员学习。

4、党员民主生活会(思想汇报)。

5、党风廉政建设自查总结。

6、收缴党费。

三季度:

1、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庆“七·一”表彰活动。

2、教师节庆祝活动。

3、党风廉政建设自查。

4、党员学习。

5、收缴党费工作。

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汇报。

四季度:

1、收缴党费工作。

2、党小组民主生活会(思想汇报)。

4、党员进社区义工活动。

5、党员学习。

6、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7、党小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8、总结党员一年来取得的成绩,党员民主生活会。

学校党组织将围绕学校教育教学这一工作重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体党员努力做到:加强学习,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立足本职、奋发向上、敬业奉献、团结互助,为学校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3年谈话小组保密协议书汇总三

省委第十巡视组:

结合贵组下发的谈话提纲,现就有关情况及问题汇报如下:

一是理论中心组学习较多,但不系统,个人自学、专题培训、交流研讨少。二是在落实精神实质上与我县实际发展结合不够密切,特别是“三产”融合不够,助推县域经济发展作用还不够明显。三是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不够深入系统,监督检查落实不细致。四是县域经济发展仍然较为单一,油气资源开发仍占主导地位,全县财政收入存在阶段性风险。五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存在资源开发向多元化实体经济转型进度不明显,实体经济转型还需继续深化,精准脱贫存在苹果主导产业后整理规模不足、政策支持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存在遗留历史问题多,彻底治理任重道远,基层环保人员紧缺、业务培训力度不够。六是疫情阻击战打响以来,群众就业率较往年有所下降,特别是贫困户外出务工收入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一是监督严管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农村一线党员干部对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还不够深刻到位,微腐败仍然存在。二是对“三项机制”奖惩运用上,需进一步完善一套明确、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更好的激活全县各个层面党员干部活力。班子成员在履行“一岗双责”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分管部门单位业务指导、日常监管需进一步加大力度,特别是乡镇下属单位。三是基层纪委受到编制和经费等限制,纪委专业人员较少,兼职情况较多。四是开展警示教育不经常,特别是用身边的违法违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不经常。五是文山会海精简仍然不到位,基层工作压力较大。

一是理论水平与工作实际结合运用上需进一步提高,处理市场经济发展的知识、经验与技巧需进一步加强。二是“三项机制”的“鼓励激励机制”应用上需进一步加强,建议大胆破格选拔重用愿干事、肯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一线干部。三是农村党支部班子工作活力动力仍然欠缺,致富带动作用发挥不明显,乡村振兴认识不足。四是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落实创新意识不够,方式方法不灵活,仍然停留在过去老思想、老办法上。

一是关于上一轮巡视落实整改及审计工作具体情况不清楚。二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方面主要表现为还需进一步关注乡镇干部,特别是事业编制干部、单职工干部。

无。

2023年谈话小组保密协议书汇总四

时间: 谈话地点:

第x谈话小组 主谈人: 记录:

被谈话人: 年龄: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及职务: 分管工作:

你好,我们是县委第x巡察组,请你本着讲政治的态度,认真、负责、如实地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1. 你是哪一年当选村干部的?请说一下你的年龄和学历是怎样的?

2. 你们村有没有退休党员将党关系转回村里的?都是谁?

3. 你们村“两个代办”工作是如何开展的?都有谁负责?都开战了哪些“代办”业务?

4. 你们村常年不在家的党员有多少?平时是如何开展工作的?

5. 近三年你们村培养了多少党员?你们村有没有因为违法乱纪被取消党员资格的人?他们是谁?

6. 你们村有没有集体收入?都是如何花的?

7. 你们村的支部章和村委会章都有谁掌管?

8. 你们村有哪些企业?企业的废水、废气是如何排放的?

9. 你们村有哪些项目?班子有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过?

10. 你们村有多少贫困户、五保户?你们有没有对其进行培训并引导其脱贫?

11. 你们村实现脱贫的有多少户?你们是如何保证其脱贫不返贫的?

12. 你认为你们村的驻村干部工作如何?有何改进之处?

13. 你们村公益事业是如何开展的?

14. 什么是四个自信?

15. 说说你对齐村镇党委领导班子的评价?你认为哪块工作还需要加强?

2023年谈话小组保密协议书汇总五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

1.例行约谈制度原则上由纪委书记、党委书记担任,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2.例行谈话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谈话时间和谈话内容、要求在谈话前事先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在谈话前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

3.例行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履职情况;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其他需要交流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4.谈话后,由纪委负责整理和保存有关材料。

通过任前廉政谈话,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要求,帮助领导干部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增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任前廉政谈话,谈话原则上由纪委书记、党委书记担任。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安排在组织决定之后,正式宣布之前。谈话前,纪委负责准备有关材料,确定谈话时间,通知谈话对象;综合部负责提供谈话对象的履历等有关资料。

3.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对谈话对象的廉洁自律状况的评价;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询问的事项;结合掌握的情况,向谈话对象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等方面的要求。

4.谈话对象一般应汇报的内容:廉洁自律情况、个人及家庭的重大事项;对廉洁自律的认识以及上任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打算;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5.任前廉政谈话要注重针对性。要针对谈话对象即将任职的岗位和工作性质,结合其岗位具体情况,分析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因素,提出明确的要求。

6.谈话后,由纪委负责整理和保存有关材料。

对于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及时克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以改进作风,提高水平。

1.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谈话程序:纪委根据所掌握的领导干部有关情况,研究、确定、开展诫勉谈话。

2.有下列事项的,可适用诫勉谈话:落实安全生产、资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造成影响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的重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苗头性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自律自省、防微杜渐的;反映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提醒、引以为戒的;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3.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根据谈话对象的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

4.谈话前,纪委工作人员负责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通知谈话对象。

5.谈话中,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谈话对象要如实向组织说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需要书面回复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写出有关问题的书面材料。

6.诫勉谈话后,纪委负责整理和保存有关材料。

7.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反应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原则,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023年谈话小组保密协议书汇总六

1.快乐小组、人人参与,大家快乐!

2.乐学小组、贪多务得,细大不捐!

3.美丽音符小组、学中进,搏中胜!

4.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5.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6.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7.恒学小组、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8.花儿朵朵小组、花儿朵朵,永远绽放!

9.活力四射小组、奋发图强,坚信自我!

10.快乐小组、快乐大本营,天天好心情!

11.读一本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

12.给力小组、给力每一天!

13.缤纷小组、秀出缤纷的自己!

14.火箭小组、我参与,我喜欢!

15.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16.非宁静无以致远,非淡泊无以明志

17.故作轩窗掩苍翠;要将弦诵答潺湲

18.飞扬小组、团结就是力量,奋斗才能成功!

19.欢乐城堡小组、我们快乐,我们永远是第一!

2023年谈话小组保密协议书汇总七

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省委巡视组的谈话围绕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政洽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能否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领导干部是否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阳奉阴违的情况;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是否立场坚定,是否存在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言论的情况;是否坚决制止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否有对政治谣言等态度暧昧、抵制不力等问题。

2.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的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否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认真履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是否存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是否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否存在刻意隐瞒、虚报、漏报的情况。

3.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精神和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切实改进作风;是否能够正确处理、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

题;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是否存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

4.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否能够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三重一大”事项能否做到一律上会,集体研究决定;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独断专行、软化涣散、分帮结派、严重不团结等问题;是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否存在选人用人制度执行不严,资格条件和用人程序把关不严问题,是否存在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5.对巡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向巡视组反映或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2023年谈话小组保密协议书汇总八

一年来,在市直机关工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机关党建工作以“抓出强班子、带出硬队伍、创出新业绩”为目标,以“科学理财、事争一流”为主线,以创先争优活动和创建“三型”机关为载体,靠事业凝聚人心、用制度规范行为、以高效赢得满意,为推动财政事业科学发展、争先进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实现了党建工作与财政工作的互促共赢。20xx年1至11月份,全市全部财政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分别为595.8亿元和290亿元,继续稳居全省首位。我局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河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多项荣誉。

一、抓队伍强素质,夯实思想基础

我们着眼于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头脑,指导工作实践,全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提升党员干部综合素质。一是强化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探索实施了“空间、时间、人本”三维一体的干部教育培训新模式。与中央财经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等高校联合举办公共管理高级研修班2期,培训干部120余人。认真组织学习党的、中央经济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积极组织财政大讲堂、解放思想大讨论、业务技能大赛等活动,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综合素质。在市委宣传部组织的喜迎征文活动中,我局有9篇征文分获一二三等奖,获奖数居市直机关之首。二是深化调查研究。把5月份定为调研月,确定省、市级重点调研课题56项、一般调研课题132项,局领导班子成员率领各处室人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撰写调研报告80余篇,辑印《财政调研汇编》。向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呈报专题报告21篇,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把6月份定为献计献策月,组织党员干部为财政创新发展谏言献策1600余条,多篇计策被市委、市政府采纳。三是固化学习制度。不断完善日常学习的方式方法,设立“流动图书箱”,开展“凝心静气读好书、学以致用创佳绩”活动。实行“六个一”学习制度,即:每日一读、每周一课、每月一题、每季一谈、每半年一赛、每年一评。督促党员干部开展网络学习,确保每人每年不得少于96课时。

二、抓服务提质量,夯实作风基础

我们坚持以建设勤政机关为目标,全力打造“理财到位、普惠到家”机关服务品牌,坚持主动作为、满意服务,努力锤炼工作作风,塑树一流形象。一是转变服务理念。围绕打造“满意财政”,创新服务理念,结合“基层建设年”,开展了“六个联系”活动,班子成员带领分管处室同志联系部门、县(市)区、乡镇、村居、企业、住户,选派2名县级干部和2名科级干部驻村帮扶,实地解决问题50余件。在全省率先实现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全覆盖,乡镇财政所就地、就近服务群众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开展“不断解放思想、优化发展环境、践行满意财政”活动,组织“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专项整治,制定效能建设“零容忍”、基层服务“零距离”、风险防控“零差错”的工作标准,在服务窗口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竞赛,设立党员示范岗25个,党员示范区8个,每名干部职工挂牌上岗,签订改善财政服务承诺书,组织承诺践诺和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5次。三是提升工作效能。完善资金拨付、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三条“快速通道”运行机制,坚持“五个不让”、“五个必须”标准,保证了应急支出第一时间拨付到位,应急采购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评审项目组织专家一个半小时到达评审项目现场进行勘测,拨付应急资金9.3亿元,做到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三、抓创新增活力,夯实人文基础

我们注重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抓住创新这个关键,活化载体,激发机关活力。一是抓模式创新。不断完善党内关怀激励模式,在政治关心、思想关怀、生活关爱三方面下功夫。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落实党内谈心、党内探访和离岗离退休党员定期慰问等制度,组织政治生日、健康体检、高考质询会、资助困难职工等活动,把干部职工“生、老、病、死、难,喜、乐、哀、忧、烦,奖、惩、升、调、免”15个环节全部纳入关怀视野,最大限度地解决干部职工后顾之忧。二是抓文化创新。创新文化活动形式,组织了春节联欢会、书法摄影展、机关运动会等多项文体活动,丰富了机关文化生活。每月组织道德讲堂,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引领文明风尚。组织党员干部到大钊故居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参加“一助一”扶贫济困、文明交通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了党员干部文明素质。三是抓载体创新。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方法,与财政部、省财政厅达成三方共建共学协议,举行了三方签字仪式,制定出台了共建共学实施方案。以“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为主题,以共创“学习型、实效型、和谐型”党组织为目标,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的共建共学活动,形成了创争互动、经验互学、信息互联、优势互补的生动局面。同时组织了“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提炼财政精神”等一系列特色活动,激发了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热情。

四、抓制度筑堡垒,夯实组织基础

我们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建工作各项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一是落实责任机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明确各级党组织“一把手”为党建的第一责任人。各位党组成员分别划分到主管处室所在支部,选配党性强、作风正的处室行政负责人担任各支部书记,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把支部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做到了党建与业务“双肩挑、共促进”。二是健全党建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落实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三会一课”,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为党员讲两次党课。进一步完善了党组织议事规则、发展党员、党员学习等制度,制定了支部工作手册、工作流程,推进了标准化党支部建设。三是加强廉政建设。开展六项廉政教育活动(上廉政党课、办廉政论坛、设廉政网站、学廉政规章、听廉政警示、组织廉政谈话),把全局行政权力全部纳入电子监控体系,并划分为153个风险点,逐一明确监控措施,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了“三维模块组合、四方监控合一”。围绕推进阳光财政建设,组织开展了“走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开放日活动,得到市委充分肯定。及时公开本级预算、决算,以及30项重点民生支出,从社会各界聘请监督员25名,召开民主恳谈会2次,发放征求意见函20xx余份,财政服务满意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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