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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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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大全18篇)
2023-11-19 01:21:51    小编:ZTFB

总结可以促使我们思考目标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要点?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拓宽总结的思路和表达方式。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赣教基字〔〕70号)和《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赣教基字〔〕3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建设配套幼儿园是改善和扩充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区发改、国土、城建、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城镇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宜春市中心城区幼儿园建设要根据《宜春市中心城区教育发展专项规划(2012-2030年)》予以落实。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宜春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设置标准(见附表),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二

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5、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8、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5、业主装修前应按1000元/户,装修公司按5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详情请参考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三

(2001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本市城区内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

(四)审查批准物业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以及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组成。业主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住宅小区所在地居委会代表列席。

第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增补、罢免管委会组成人员;

(二)审议批准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委会的工作,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其他需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管委会选举结果或变更情况,应在三十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管委会是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的群众组织,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管委会的权利:

(一)起草、修改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管委会的义务:

(一)支持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二)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

(一)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提供服务;

(三)依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依法经营,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三)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亮证收取,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和年检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持《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接受物业管理委托。第十四条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须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管理委托,必须与管委会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使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可根据实际增减有关内容。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物业管理企业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的移交与物业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自管委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委会移交物业管理权。应当无偿、完好地移交住宅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和维修基金,以及住宅小区地下管网、单体建筑、附属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权的同时,必须按住宅小区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未留有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开发建设、售房单位,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资金。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前,其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有房屋售房比例达不到物业管理移交条件的,由原产权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实施专业管理。

本条所称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整幢房屋或整个单元业主共同使用的屋顶、基础、承重构件和墙壁、走道、楼梯、电梯、垃圾道以及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排污、消防设施,道路、绿地等。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内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由业主管理,也可以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业主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危害物业或公共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内物业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门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其职责范围负责。属于有关部门负责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联系解决。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不得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在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三)特约服务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都应当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比例提取;购房个人按购房款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五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管委会申请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转让房屋时,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建筑由于拆除等原因灭失的,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余额退还原售房单位和产权人。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住宅小区的规模、档次、管理内容、服务水平以及房屋类别,由物业管理企业报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以外的特约服务费,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自主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售房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移交物业管理权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移交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全额承担。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擅自接受物业管理委托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给予警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年检的,按管理权限吊销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因违反合同,造成业主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遵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业主不按期缴纳或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督促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三十三条业主或使用人对房屋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管理使用不当,危害物业或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制止;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的城镇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四

总结就是对一个时期的学习、工作或其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回顾和分析的书面材料,它能够给人努力工作的动力,不妨让我们认真地完成总结吧。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时光飞逝,转眼20xx年来到了,回首20xx年的工作,充满着艰辛和快乐,这一年来,我物业部全体员工在公司领导的指挥和关心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勇于拼搏,不断创新,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了物业部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下面汇报下一年来的具体工作:

1、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新制定了住宅楼消防巡查记录。

(2)严格按照公司下发的各岗位职责,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检查。

(3)登统计管理齐全,接到报修电话有记录,维修过后有回访记录,开会培训记录清楚。

(4)工作细化到人,细化到点。出现任何问题时,大家都知道找谁。

(5)做到每周有主管例会。每月全体员工例会。

2、完善配套设备设施

(1)今年跟甲方申请重新规划办公楼及住宅楼的机动车停车位,重新划线。留出消防通道生命安全线,让业主们更好的规范停车。

(2)今年申请重新装修办公楼卫生间吊顶,及增加卫生间数量,以前是在六层十二层有吸烟室,后全市全面展开禁止办公楼内吸烟,吸烟室就一直空着,这次装修改造成卫生间。

3、员工培训

(1)按公司要求每月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手册,质量检查标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等。通过培训让员工们掌握了各自的工作技能,熟记公司的方针理念。加强对服务质量的提升,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2)今年正值19大召开,组织员工进行观看学习现在的让我的国家有多么的强大,为自己的国家而自豪。

(3)今年人员流失较大。项目部现有16名员工,20xx年入职有6名。占到了30%。

4、配套的`应急预案健全

(1)安全生产小组的组建,确保在对突发事件做到事前有预案,事中有程序,事后有总结的预案流程,以便在突发事件时能够从容应对,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2)今年的火灾多发,全市对安全消防管理更加严谨,海淀区的消防队每月都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这更加督导我们完善消防的应急预案,我部带领员工进行了消防实战演习。

(1)工程部在完成日常的巡查,检查,日常维修工作同时,认真记录了每次维修所需的材料,做到了进出帐明细。年底给甲方马师傅提供了全面的灯泡、灯管、水龙头等使用数据。

(2)今年维修班组为馆里更换了所有的应急出口灯,及加装楼梯应急照明灯,时间紧任务重。办公楼的应急出口灯的电源是跟照明线路连接的,操作起来非常困难,而且都是在据地面40公分左右,电工师傅们都是蹲着进行作业。

(3)工程部协同保洁部整理了住宅楼的自行车棚,楼梯通道及电梯间,把堵塞安全通道的所有杂物,自行车,旧家具等全部清空。

(4)发现所有需要大修的和各种安全隐患都及时上报甲方,保证甲方能安全生产工作。

(5)年度维修统计:更换维修灯管灯泡类共计:825次。维修水龙头水管共计103次。疏通下水道共计142次。维修门窗共计78次。

(1)保洁部在日常清洁完成情况下,还服务了国际电影节,大学生电影节,法国电影节开幕式。在环境卫生上没有任何投诉。我部门全体员工加班,保证工程和保洁不出任何问题。

(2)配合工程部清理楼道内小广告,清洗住宅楼纱窗等工作。

(3)在绿化方面也做出了成绩,跟甲方沟通,让他们购置了新的树苗,月季花,重新规划种植。定期防治病虫害,达到自然、和谐、美观的效果。让小花园更加生机勃勃。

(4)全年共接待会议服务400余次。其中包括多次的电影首映发布,研讨等。

真是不总结不知道,汇总以上的数据,我衷心感谢我部的所有同仁。是他们的辛勤劳动,是他们的责任使然,使得部门全年平安度过,没有任何安全事故,没有重大投诉。在此,我在此对我部门员工说声谢谢!

今年是我部门第一年对住宅楼业主进行自助收费,我部门

全年预算指标120万。我们完成121万。这中间的艰辛,困难。我想不用我说,各位收费经理都知道。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及第一项目部经常的给予我部门已指导、鼓励。让我们克服困难,传授我们经验,才使得我们得以完成最终目标。

(1)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时刻提醒员工应该怎样工作,怎样与甲方沟通,怎样与业主沟通,说话的方式,和换位思考等,提升整体业务能力和素质。

(2)自身的管理能力有待加强,多向公司领导及各部经理吸取经验,提升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3)巡查力度不够,多走动起来,跟业主多沟通,方便收取物业费用。

以上是对20xx年的一个小结,有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各位领导给予更多的指点,让我能从中学习到更多的管理经验,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物业工作责任重大,物业服务永无止境,让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跟公司所有同仁一起迎接新的20xx年。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五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在中国已经逐渐进入家庭,出入住宅小区的车辆也逐渐增加,住宅小区的车辆管理问题显然已经是建设和谐城市和社区的首要问题。本文笔者结合实际,认真分析了在小区实现车辆管理智能化的必要性,提出应用现代化的智能管理系统,加强小区车辆管理工作,创建安定和谐的社区。

关键词:小区车辆;智能化管理;智能化管理系统。

一、小区实施车辆智能化管理的必要性。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已经成为人们安家置业的首选。因此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越来越多。小区原有的人工登记弊端渐渐显现出来:人工登记的安全可靠性达不到要求。不同的值班管理人员在值班室的工作标准有高低之分,每个人各个时间的工作效率和态度也有所不同,故登记的记录很难达到准确客观的标准。人工登记的记录内容有限,而且查找起来比较困难。

2、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科学技术日渐成熟,其强大的功能已为人们深刻认识,它已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计算机应用的一部分,使用计算机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具有着手工管理所无法比拟的优点。例如:可靠性高、存储量大、保密性好、寿命长、成本低等。这些优点能够极大地提高工作的效率,也是信息正规化管理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条件。

智能车辆管理系统,它以集成电路卡为载体,以阅读和书写系统,计算机软件,车辆挡车器为终端与其他配套设施相结合,能在局部实现无人化管理,大大降低人员管理成本,提高通行能力;能轻松、自主、灵活地按照人性化设想为管理人员服务,以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其他令人尴尬的争吵事件,能大面积应用与小区其他社会车辆的收费管理自动化,杜绝收费资金流失和霸王车;能自动生成各类数据报表,实现远程管理。系统中以ic卡为载体,它以cpu,epeom,内存为核心的具有强大的智能计算和存储能力,它有超过50万次的使用寿命,将会取代磁卡,成为今后一卡通的绝对主流;它具有磁卡无法比拟的脱机使用功能,不但可以当作小区车辆出入凭证,还可用于小区物业费,消费,门禁,等的一卡通管理。可作为小区出入的凭证,只须一张卡,一个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小区,不久的将来,它将会风靡社会的各个角落。车辆智能化管理系统,是以ic为载体的其中一个终端设备,以ic卡为载体的智能化管理系统,有着更大的发展空间与前景。

三、在小区如何具体实施车辆智能化管理系统。

1、小区车辆智能化管理系统设计定位。

根据小区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系统设计可采用整个停车场出入口无人职守的ic卡停车场管理系统,对于社会车辆和小区车辆混合出入的门口,可设计为期刊和临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ic卡采用可扩展功能的智能非接触式ic卡,为以后发展的小区一卡通终端设备提供非重复建设的前期设计定位。

2、小区车辆智能化管理系统设计时应具备的功能。

(1)系统可采用期刊管理模式,对小区固定车辆,经管理人员在管理中心授权,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自由通行权利;数据库可自动记录该期卡车辆的.所有进出记录和图像记录;也可采用储值卡管理模式,对临时来小区的车辆,进行临时收费和统计;还可采用储值卡管理模式,对经常来小区的固定车辆,采用自动扣费收费模式,使该类车辆在无人值守的通道自动出入。

(2)系统应具备数据远程传输功能和远程控制功能;设计应遵循24小时不间断运行原则;具备电磁干扰防护与静电防护;应选用工业级器件,适应恶劣、复杂的工作环境;结构件结实牢固;防锈、防爆处理完善;通风,散热,抗震,防潮措施严密有效。

(3)系统硬件设备模块化设计应采用分布系统,便于以后子系统增加和功能的增加,计算机设备的各种资源保留充分的余量;软件的设计采用子系统和功能的模块化,子系统和功能的增加只是模块的增加;系统的设计保证以后因技术调整和通道口的增加而不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对于所有的数据文件都应有保护措施,对于数据的建立、修改、删除以及查询都应有授权,以防止对数据的非法操作;对于原始数据的修改及删除均有日志文件进行记录以便日后查核。

(4)系统应提供各种系统资料以不同的报表形式输出,提供任意形式的查询并以报表形式输出;系统应具备脱机,脱网运行;系统在网络或电脑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正常工作;系统应读卡响应速度快,读卡时间不能大于0.1秒,自动挡车道闸应具有防抬杠、全卸荷、光电控制、带准确平衡系统等功能。

四、车辆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应用前景。

应用该系统可以实现车辆自动识别和信息化管理,提高车辆的通行效率和安全性,并统计车辆出入数据,方便管理人员进行调度,减轻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并且有效防止收费漏洞。小区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将是智能大厦或智能住宅小区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对小区的现代化文明建设,稳定地控制、管理车辆进出,公正严格地进行收费,保证寄存车辆的安全等,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未来的小区车辆管理将更加复杂化、智能化,系统管理也将更开放、更灵活,形成一个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使小区的综合管理得到全面的提高。在信息技术的发达的今天,信息网络技术、控制网络技术、智能卡技术、可视化技术、红外技术等等一切更为高级智能化的技术将会在小区车辆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小区车辆管理更趋于人性化、可视化、和谐化,为小区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支持。

五、结语。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智能化的车辆管理系统应用场景非常好,不仅提高了小区车辆管理的时效性,正确性,提高了车辆的机动性,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为创建和谐社区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六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xx〕21号),建立健全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让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xx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赣教基字〔20xx〕7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建设配套幼儿园是改善和扩充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各地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城区学前教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标准等。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中加以约定: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建。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建成后可以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规范配套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执行《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分摊成本的原则,具体确定并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1号),建立健全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让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赣教基字〔〕7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建设配套幼儿园是改善和扩充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各地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城区学前教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标准等。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七条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建。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建成后可以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八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第十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规范配套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执行《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分摊成本的原则,具体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八

住宅小区的绿化规划设计包括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城市人口密度大、植物种植面积少、空气质量差。在城市住宅小区中进行绿化正能有效改善人们居住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二是美化景观。景观的美化不仅能够人们带来视觉感受,还能够改善住宅小区环境,而且人工建筑与绿色植物更能相得益彰。总的来说,在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同时,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城市建设的和谐、统一,应当加大住宅小区的绿化工作力度,从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设计原则。

首先,进行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设计要依据小区的空间的开放度和私密度,重新进行空间规划。不同的空间能够满足居民不同的生活需求。若要重新规划空间,就要先对小区进行景观分区并确定空间布局。其次,绿化规划设计要体现出地方特色、自然特征。若要充分凸显小区的自然特征,就要实地调研小区的地形、气候等因素,以便能够科学地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再次,住宅小区的绿化规划设计应当满足功能需求。住宅小区绿化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因而在进行住宅小区的绿化规划设计时应当把握区域不同设计类型的功能性,并根据居民的心理行为合理设计空间层次。最后,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设计应突出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小区绿化要符合城市整体规划以及绿地面积设计要求。同时还应当能够满足居民对生态环境的需求,从而使住宅小区成为空气清新、温度适宜、环境适宜的理性居住场所。

1.植物设计管理。

首先,在植物选择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植物的颜色、形态、质感以及生长条件。另外,还应当根据小区不同空间的功能选择合适的植物种类。比如乔木树冠高大,枝叶繁茂既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也能给在炎炎夏日提供一出纳凉之所,比较适宜种植在开放空间中。其次,应当合理配置植物。植物配置的方式包括规则式配置和自然式配置。其中规则是配置包括行植、环植等人为制造植物群落形状的种植方法。自然配置是指丛植、群植等以植物自然生长模式为主的种植方法。最为常见的是空间分层植物配置方法,主要是将乔木类和草坪种植在一起,两者的空间高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能够做到互不影响。最后,应当重视植物群落的营造。较长常见的植物群落营造方法包括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灌木+草花+草坪、乔木+灌木、乔木+草坪以及专门突出草坪的大面积草坪。其中乔木+灌木+地被+草坪方式适合小空间绿化,能够达到生态和美观的共赢,并且植物群落稳定适合养护和管理。灌木+草花+草坪方式在开花时节较为漂亮,但是在夏日缺乏无法遮阴,且生态功能较差。乔木+灌木方式适用于道路绿化,既不影响居民采光,也能够起到良好的空间隔离作用。乔木+草坪缺乏层次感、紧密感,但是空间视觉效果好。而草坪方式比较适用于广场绿地,作为观赏型绿地。

2.水景设计管理。

第一,住宅小区水体是否自成系统。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的水体都要人工开凿,若要水体规模较小、水量不足很容易造成水体的严重污染,影响到住宅小区绿化规划的美观性。在水体空间布局方面,设计人员应从现代化的设计角度出发,要树立活水的理念,将人工水体与周边的水系结合在一起,以方便水体的维护。第二,要考虑水面形态以及水质。水面形态多种多样,既能规则的水面形态,也要不规则是水面心态。在住宅小区中选择水面形态应依据实际的小区空间规划。另外,还应当保证水体的水质良好,做好不影响居民生活,真正发挥出水体的优势。第三,确保水体的可接触性。可接近性包括视觉可接触和身体可接触两种。其中要做到视觉可接触,就是要让水体在视线可接触范围内,无遮挡。另外,为了增加水体的美观性,设计人员通常还会选择一些水生植物点缀水体,如荷花、睡莲等。

3.小品设计管理。

首先,对于坐凳和座椅来说。通过合理添加坐凳和座椅能够方便居民休息、观景。如果采用造型独特、设计新颖的坐凳和座椅来点缀住宅小区绿化更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一般会在居民活动较为频繁的空间设置坐凳和座椅。这样一方面居民能够休息,另一方面也能够方便居民观赏活动和小区绿化景色。其次,园灯和草坪灯。灯既能照明,也能美化小区景观。虽然小区的夜景可以通过建筑、植物等来表达。但是利用灯具既能增强小组夜景的质感,也能充分发挥指示和引导的作用。通常,园灯和草坪灯会设置在道路旁、出入口、水面等空间。而且还可以选择形式多样的灯,如吊灯、地灯等,从而实现功能与美观的双赢。再次,假山的设计管理。并不是所有的小区都会设计假山。只有在一些区域面积较大、功能设施齐全的小区会设计假山。通常假山会防止在广场、花坛、水体中,与周边环境遥相呼应,从而提高住宅小区绿化景观的统一性。最后,亭的设计管理。在住宅小区中设计亭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能够满足居民的停驻休息需求,同时还能纳凉避雨。二是亭的外形较为典雅、美观,能够提高小区景观的观赏性。为此,设计人员可以根据住宅小区的整体景观风格选择亭的设计风格,以保证小区景观的整体性。

4.绿化节水管理。

设计人员应当重视在住宅小区绿化设计中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以达到解决用水的目标。绿化节水管理主要包括绿化节水灌溉和工程节水管理。其中绿化节水管理又包括灌溉方式节水和灌溉时间节水。比较常用的灌溉方式仍是漫灌和喷灌。漫灌主要用于草坪灌溉,喷灌适用于乔木、绿色植物等。另外,可以选择在早晨和晚上进行灌溉,以减少水分散失。工程节水措施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节水,如雨水的收集再利用、中水灌溉等。其中中水灌溉是指污水经过处理之后的水。总之,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水资源浪费,相关人员应当重视在住宅小区绿化过程中采取合理的节水措施,从而达到缓解我国城市水资源缺乏的问题,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的绿化规划设计是城市规划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此,设计人员应当重视从住宅小区绿化的规划设计内容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提高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设计的质量。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1.0万人的,按附表3-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0.1—0.3万人的,按附表3-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0.05—0.1万人及以下的,按附表3-3设置项目。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3.2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xx年2月1日起试行。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等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民、互利和自我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积极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为城市居民创造优美整洁、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活动环境。

第六条各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牧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

第八条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召集全体业主举行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住宅小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业主大会在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三)拟定公共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公布使用情况;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计划;

(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六)监督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使用;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本住宅小区的业主和非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应制定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业主公约生效前,业主和非业主应遵守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公用设施、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质量验收资料;

(六)其他必要资料。

上述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住宅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时,应将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一次性存入金融机构,按住宅小区专户储存,并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所有权归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专款用于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启动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时,应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成本价提供,其购置费用可从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中暂支,并从该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中逐步收回。

商业用房的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与企业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合同应明确物业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期限、费用、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和非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物价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代办性服务的收费,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合同约定项目以外的特约服务,服务费用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五章物业维护。

第二十五条全体业主和非业主都应爱护和正确使用小区物业。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

(二)损毁园地;

(三)占用通道、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和场地;

(四)乱抛、乱堆、焚烧垃圾和杂物;

(五)制造超标准噪音;

(六)乱搭、乱建、乱涂、乱画;

(七)堆放或随意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八)政府或业主公约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屋分户门内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

单位建筑物内公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依其所拥有的建筑物份额按比例分担。

出租房屋的维修责任,由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内业主专用的公用设备和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依其所拥有的建筑物份额按比例分担。

非业主专用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人或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业主应及时维修;拖延或拒不维修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强制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九条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社会公共事业设施的维修养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1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建和完善,并按本办法规定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住宅小区以外的其他住宅区、别墅区、写字楼、综合楼等实行物业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委托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19日发布的《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9]141号)同时废止。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

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新建住宅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

(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

(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

(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

(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

(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

(六)专项及特约服务;

(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

(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

(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十二

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一经查出,办公室有权实行断电断水措施,对住户主要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禁对房屋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严禁拆凿共用墙壁、天花及地板;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部分如楼道、门廊、车棚等加建、改动;公共部分严禁堆放杂物,否则作弃物处理。

10、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改造由办公室根据局党委决定进行;各住房户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其中在水电安装方面分两种形式给予一定补偿:一是经住户申请,由办公室派人进行维修,所需材料由住户承担;二是住户在经过办公室核准后请人维修,由办公室报销人工费用。

11、凡家庭成员中有本系统干部的住户均以同等权利享受优惠待遇。除天然气、有线电视已实行社会化管理外,电费按市价减半,水费、上网费、物业费均为免费。

12、小区住户不得私自出租和转让住房。凡因工作调离、在外购房或其它原因欲出租住房的,一律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将租住者姓名、家庭情况、与住户的关系及身份证明等资料登记备案,并以市场价收取水费、电费、上网费和物业管理费,分别为1、2元/度/月、1元/立方/月、30元/月和0、2元/平方米/月;凡因各种原因欲变卖住房的,必须向局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国资局评估,并回购为国有资产,按需要留用或变卖给本单位无房职工,以保证小区住户结构的单纯性。回购住房的基本估价原则为:建筑面积市场均价按年递减2%剔除房屋折旧。

例如:118平方米住房,1993年竣工,计算方法为:市场价2400*面积118等于283200元,年递减2%折旧*等于30%,283200元*30%=84960元,折后总价为283200元—84960元=198240元。

另:××楼因是集资建房,五年内不得出租、转让。

13、本物业管理制度自7月1日起执行。

14、本物业管理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十三

随着二胎的增多,幼儿园的需求量进一步爆发。为此浙江省制定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并且《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近日,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共同出台《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我省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而从7月1日起,幼儿园将成为我省住宅小区“标配”。

根据《办法》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已建成的住宅区,则需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截至,浙江省幼儿园达到8908所,在园幼儿190.16万人,全省学前3年入园率达97.1%。”浙江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浙江省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各地尤其是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缺口仍然较大。

早在,杭州就已出台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地方性文件。此后,温州、嘉兴、金华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类似地方性文件。

但记者13日在采访省内各地教育局时了解到,不少地方推进效果并不理想,存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法实现同步规划、建设、移交问题。甚至有开发商因政策不到位,不但不愿意交付,还擅自出售或出租,让原本配套幼儿园成为高价民办幼儿园。

“根据《办法》要求,这些问题将得到解决。”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各地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建、房管、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

而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也明确,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如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务会11月30日修订通过)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通过招投标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应进行成本监审。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费采取按等级定价的管理方式。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根据住宅小区的设施设备配备、环境条件、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制定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具体办法,组织和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

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执行。

超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非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准备案。

第九条首次申办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经招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招投标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以及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指导价范围内,提出具体执行收费标准的意见并办理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备案手续;经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首次办理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执行期满一年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评定和确认其物业服务等级。

第十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每三年评定一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对达不到原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住宅小区,要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作降低服务等级处理;物业服务企业须在降低后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对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优秀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住宅小区,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住宅物业服务费可按现行收费标准适当上浮。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8%;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物业服务企业须重新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后才能按上浮后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交房时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居住环境等交付标准。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三条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均实行统一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住宅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有异议且双方协调不下的,可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拥有车位(车库)产权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交纳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住宅和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按购房合同标注的建筑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主收取的费用。车辆停放服务费用于车位(车库)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车位租赁费是指室内车位(车库)产权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车位租赁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优先考虑给予小区业主办理车位租赁费月票和车辆停放费月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代收车位租赁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向承租人收取车位(车库)租赁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安装有电梯设施住宅楼的业主收取电梯维护费,用于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以及电梯运行耗电费用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装修管理服务,并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导致公共部位及设施破损需修复产生的费用,由其按实际发生数额承担。

实行人员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须根据业主的需要,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1-4张人员ic卡出入证;实行机动车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须为拥有车辆的业主每户免费配置1张机动车ic卡出入证;因业主申请超过开发建设单位免费配置的数量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如ic卡出入证同时具有人员和机动车管理功能的,只能收取一张卡的制作工本费。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8%)。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3、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单元楼道)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住宅小区实际管理、服务的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不合理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福利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的《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相关材料;。

4、市价格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向全体业主征求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意见的工作,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将征求意见结果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公示七天。调整物业服务等级的公示情况应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予重新核定服务等级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不超过重新认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的.幅度内确定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与同一小区露天规划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一致,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从物业交付之日起,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预收物业服务收费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业主自愿的原则预收不超过6个月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合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除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收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地临时停放1小时内不得收费。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所得收益都必须分别独立设账管理,专款专用。物业服务企业每年3月底前须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公示七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时,物业服务企业须将结余费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将结余款移交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公示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的除外);。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前,已评定物业服务等级和办理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原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新申请评定物业服务等级及办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已评定物业服务等级和办理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如要求执行新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向全体业主征求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意见的工作,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将征求意见结果公示七天,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服务等级,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后,方可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市辖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南宁市物价局、原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价〔〕49号)同时废止,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出台(下发)的文件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向境内、境外销售,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江西省建设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全省统一使用江西省建设厅印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本,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发放。凡使用其他文本的一律无效。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该合同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旧城改造项目已完成拆迁,并落实了安置方案,安置房已开始动工建设;。

(五)具有房屋售后的管理、维护和服务保证措施。

第八条凡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售面积不得超过50%,必须在回迁安置任务落实后,方可预售其余部分。

第九条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必须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销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十条商品房向境外预售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二)项目立项时,已批准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境外销售的。

第十一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身份证;。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六)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七)批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天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单位不得为其作售房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将其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预售场所,制作广告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

第十四条预售的商品房(含经批准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在交付使用之日起20日内持有关凭证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向有关部门交纳税费。

第十五条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给予警告。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所罚款项,全部上缴市、县财政。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十六

(一)为建立健全金华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4〕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范围内住宅开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三)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及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前期规划。

(四)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合理布局。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应按每0.5-1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为6-12个班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另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人口数量的,可依需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五)市规划局在制订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书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如配套幼儿园建在住宅小区内,应功能相对独立,并单独提供出入口。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征求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六)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意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为无偿配建并移交。将配套幼儿园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幼儿园),年限为70年。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

(七)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在制订市区各类住宅小区地块出让方案时,必须以上位规划、规范和本办法确定的规划标准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具体落实工作,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建设要求在出让规划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建设与移交。

(八)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项目建设前,施工图须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备案。市建设局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未按经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区政府及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配套幼儿园的建设。

(九)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住宅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管理与使用。

(十一)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配套幼儿园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严禁出租、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十二)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其收费按照《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督促举办者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本办法出台前原有配套幼儿园,不论何种办学性质都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参照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五、附则。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十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管委会的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生效前,未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简短篇十八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版)等法规、标准和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各地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教育、发改、国土、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布点原则上按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第六条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七条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行政部门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单位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城乡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教育、国土、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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