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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范本(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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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范本(大全9篇)
2023-11-19 05:42:41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或学习经验进行反思和总结的重要方式。一篇较为出色的总结需要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解。如果你需要参考一些总结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些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一

(一)为建立健全金华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4〕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范围内住宅开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三)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及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前期规划。

(四)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合理布局。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应按每0.5-1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为6-12个班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另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人口数量的,可依需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五)市规划局在制订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书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如配套幼儿园建在住宅小区内,应功能相对独立,并单独提供出入口。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征求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六)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意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为无偿配建并移交。将配套幼儿园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幼儿园),年限为70年。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

(七)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在制订市区各类住宅小区地块出让方案时,必须以上位规划、规范和本办法确定的规划标准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具体落实工作,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建设要求在出让规划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建设与移交。

(八)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项目建设前,施工图须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备案。市建设局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未按经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区政府及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配套幼儿园的建设。

(九)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住宅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管理与使用。

(十一)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配套幼儿园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严禁出租、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十二)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其收费按照《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督促举办者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本办法出台前原有配套幼儿园,不论何种办学性质都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参照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五、附则。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赣教基字〔〕70号)和《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赣教基字〔〕3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建设配套幼儿园是改善和扩充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区发改、国土、城建、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城镇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宜春市中心城区幼儿园建设要根据《宜春市中心城区教育发展专项规划(2012-2030年)》予以落实。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宜春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设置标准(见附表),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三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1号),建立健全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让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赣教基字〔〕7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建设配套幼儿园是改善和扩充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各地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城区学前教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标准等。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七条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建。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建成后可以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八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第十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规范配套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执行《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分摊成本的原则,具体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四

住宅小区的绿化规划设计包括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城市人口密度大、植物种植面积少、空气质量差。在城市住宅小区中进行绿化正能有效改善人们居住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二是美化景观。景观的美化不仅能够人们带来视觉感受,还能够改善住宅小区环境,而且人工建筑与绿色植物更能相得益彰。总的来说,在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同时,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城市建设的和谐、统一,应当加大住宅小区的绿化工作力度,从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设计原则。

首先,进行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设计要依据小区的空间的开放度和私密度,重新进行空间规划。不同的空间能够满足居民不同的生活需求。若要重新规划空间,就要先对小区进行景观分区并确定空间布局。其次,绿化规划设计要体现出地方特色、自然特征。若要充分凸显小区的自然特征,就要实地调研小区的地形、气候等因素,以便能够科学地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再次,住宅小区的绿化规划设计应当满足功能需求。住宅小区绿化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因而在进行住宅小区的绿化规划设计时应当把握区域不同设计类型的功能性,并根据居民的心理行为合理设计空间层次。最后,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设计应突出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小区绿化要符合城市整体规划以及绿地面积设计要求。同时还应当能够满足居民对生态环境的需求,从而使住宅小区成为空气清新、温度适宜、环境适宜的理性居住场所。

1.植物设计管理。

首先,在植物选择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植物的颜色、形态、质感以及生长条件。另外,还应当根据小区不同空间的功能选择合适的植物种类。比如乔木树冠高大,枝叶繁茂既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也能给在炎炎夏日提供一出纳凉之所,比较适宜种植在开放空间中。其次,应当合理配置植物。植物配置的方式包括规则式配置和自然式配置。其中规则是配置包括行植、环植等人为制造植物群落形状的种植方法。自然配置是指丛植、群植等以植物自然生长模式为主的种植方法。最为常见的是空间分层植物配置方法,主要是将乔木类和草坪种植在一起,两者的空间高度存在较大的差异能够做到互不影响。最后,应当重视植物群落的营造。较长常见的植物群落营造方法包括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灌木+草花+草坪、乔木+灌木、乔木+草坪以及专门突出草坪的大面积草坪。其中乔木+灌木+地被+草坪方式适合小空间绿化,能够达到生态和美观的共赢,并且植物群落稳定适合养护和管理。灌木+草花+草坪方式在开花时节较为漂亮,但是在夏日缺乏无法遮阴,且生态功能较差。乔木+灌木方式适用于道路绿化,既不影响居民采光,也能够起到良好的空间隔离作用。乔木+草坪缺乏层次感、紧密感,但是空间视觉效果好。而草坪方式比较适用于广场绿地,作为观赏型绿地。

2.水景设计管理。

第一,住宅小区水体是否自成系统。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的水体都要人工开凿,若要水体规模较小、水量不足很容易造成水体的严重污染,影响到住宅小区绿化规划的美观性。在水体空间布局方面,设计人员应从现代化的设计角度出发,要树立活水的理念,将人工水体与周边的水系结合在一起,以方便水体的维护。第二,要考虑水面形态以及水质。水面形态多种多样,既能规则的水面形态,也要不规则是水面心态。在住宅小区中选择水面形态应依据实际的小区空间规划。另外,还应当保证水体的水质良好,做好不影响居民生活,真正发挥出水体的优势。第三,确保水体的可接触性。可接近性包括视觉可接触和身体可接触两种。其中要做到视觉可接触,就是要让水体在视线可接触范围内,无遮挡。另外,为了增加水体的美观性,设计人员通常还会选择一些水生植物点缀水体,如荷花、睡莲等。

3.小品设计管理。

首先,对于坐凳和座椅来说。通过合理添加坐凳和座椅能够方便居民休息、观景。如果采用造型独特、设计新颖的坐凳和座椅来点缀住宅小区绿化更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一般会在居民活动较为频繁的空间设置坐凳和座椅。这样一方面居民能够休息,另一方面也能够方便居民观赏活动和小区绿化景色。其次,园灯和草坪灯。灯既能照明,也能美化小区景观。虽然小区的夜景可以通过建筑、植物等来表达。但是利用灯具既能增强小组夜景的质感,也能充分发挥指示和引导的作用。通常,园灯和草坪灯会设置在道路旁、出入口、水面等空间。而且还可以选择形式多样的灯,如吊灯、地灯等,从而实现功能与美观的双赢。再次,假山的设计管理。并不是所有的小区都会设计假山。只有在一些区域面积较大、功能设施齐全的小区会设计假山。通常假山会防止在广场、花坛、水体中,与周边环境遥相呼应,从而提高住宅小区绿化景观的统一性。最后,亭的设计管理。在住宅小区中设计亭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能够满足居民的停驻休息需求,同时还能纳凉避雨。二是亭的外形较为典雅、美观,能够提高小区景观的观赏性。为此,设计人员可以根据住宅小区的整体景观风格选择亭的设计风格,以保证小区景观的整体性。

4.绿化节水管理。

设计人员应当重视在住宅小区绿化设计中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以达到解决用水的目标。绿化节水管理主要包括绿化节水灌溉和工程节水管理。其中绿化节水管理又包括灌溉方式节水和灌溉时间节水。比较常用的灌溉方式仍是漫灌和喷灌。漫灌主要用于草坪灌溉,喷灌适用于乔木、绿色植物等。另外,可以选择在早晨和晚上进行灌溉,以减少水分散失。工程节水措施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节水,如雨水的收集再利用、中水灌溉等。其中中水灌溉是指污水经过处理之后的水。总之,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水资源浪费,相关人员应当重视在住宅小区绿化过程中采取合理的节水措施,从而达到缓解我国城市水资源缺乏的问题,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的绿化规划设计是城市规划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此,设计人员应当重视从住宅小区绿化的规划设计内容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提高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设计的质量。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

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新建住宅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

(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

(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

(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

(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

(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

(六)专项及特约服务;

(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

(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

(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六

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5、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8、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5、业主装修前应按1000元/户,装修公司按5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详情请参考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七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xx〕21号),建立健全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让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xx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赣教基字〔20xx〕7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建设配套幼儿园是改善和扩充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各地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城区学前教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标准等。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中加以约定: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建。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建成后可以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规范配套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执行《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分摊成本的原则,具体确定并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八

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5、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8、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5、业主装修前应按1000元/户,装修公司按5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九

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一经查出,办公室有权实行断电断水措施,对住户主要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禁对房屋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严禁拆凿共用墙壁、天花及地板;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部分如楼道、门廊、车棚等加建、改动;公共部分严禁堆放杂物,否则作弃物处理。

10、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改造由办公室根据局党委决定进行;各住房户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其中在水电安装方面分两种形式给予一定补偿:一是经住户申请,由办公室派人进行维修,所需材料由住户承担;二是住户在经过办公室核准后请人维修,由办公室报销人工费用。

11、凡家庭成员中有本系统干部的住户均以同等权利享受优惠待遇。除天然气、有线电视已实行社会化管理外,电费按市价减半,水费、上网费、物业费均为免费。

12、小区住户不得私自出租和转让住房。凡因工作调离、在外购房或其它原因欲出租住房的,一律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将租住者姓名、家庭情况、与住户的关系及身份证明等资料登记备案,并以市场价收取水费、电费、上网费和物业管理费,分别为1、2元/度/月、1元/立方/月、30元/月和0、2元/平方米/月;凡因各种原因欲变卖住房的,必须向局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国资局评估,并回购为国有资产,按需要留用或变卖给本单位无房职工,以保证小区住户结构的单纯性。回购住房的基本估价原则为:建筑面积市场均价按年递减2%剔除房屋折旧。

例如:118平方米住房,1993年竣工,计算方法为:市场价2400*面积118等于283200元,年递减2%折旧*等于30%,283200元*30%=84960元,折后总价为283200元—84960元=198240元。

另:××楼因是集资建房,五年内不得出租、转让。

13、本物业管理制度自7月1日起执行。

14、本物业管理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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